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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案例分析集第一編民法總論第一章民法概述
案例1民法的調整對象
一、案情介紹:原告:某縣某商場〔以下簡稱商場〕:被告:某縣商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商業局〕。某縣某商場是1994年成立的集體所有制商業單位,隸屬于該縣商業管理局領導。1998年11月,商業管理局舉行全局職工先進個人表彰會,從商場購置石英鐘、手表、電熨斗、毛巾被等日用品作為獎品,價款共計18000元,商業局經辦此事的辦公室主任對商場經理說,因商業局最近開支較大,所以此項貨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給商場,商場經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業局仍未付款,且從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場派會計索要幾次未果。7月,商業局作出決定并通知商場:獎品貨款18000元由商場自行消化,雙方不再結算。此事在商場職工中反響強烈。9月,商場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責令商業局付款,而商業局那么以該糾紛系上下級單位內部糾紛,且商業局已對此事作出處理為由拒絕應訴。二、相關法理知識:1、我國?民法通那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2、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是指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而與人身不可別離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姓名、肖像、名譽等關系〕和身份關系〔扶養、監護等關系〕。
3、民法的調整對象:〔1〕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2〕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屬于上述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3〕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4、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認定商場與商業局之間發生的關于綱款給付的關系是否屬于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作為地位獨立的兩個法人,他們有著各自的經濟利益。本案中他們是地位獨立、平等的買賣雙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上級與下級。買賣雙方基于買賣這一民事活動產生了各自的民事權利與義務。他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三、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糾紛屬于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范圍,因此決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并通知商業局到庭應訴,但商業局不應訴,為此地,法院缺席審理了此案,判決商業局支付所欠某商場貨款8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相應利息。判決下達后,被告商業局以其與原告的糾紛系上下級單位內部的糾紛。不應由法院審理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此案應屬平等主體這間的財產糾紛,受民法調整,一審法院受理并對本案作出判決并無不當,遂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法根本原那么
案例2民法根本原那么的適用
一、案情介紹:原告:某縣酒廠被告:某市登喜釀酒廠原告某縣酒廠于2001年2月9日,在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三角圖形天河牌商標一枚,用于本廠生產的白酒。此酒的瓶貼裝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冊商標外,還印有“天河酒〞這一特定名稱,被告登喜釀酒廠生產的白酒,注冊商標為三角圖形吉慶牌。被告為與原告爭奪市場,拿著帶有原告商標標識“天河〞酒的瓶貼裝潢到某市彩印廠,讓其把天河牌注冊商標更換為吉慶牌注冊商標,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換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將印制好的吉慶牌大河酒瓶貼裝滿用于本廠生產的白酒,并大量對外銷售。為此地,某縣酒廠以被告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二、相關法理知識:
1、所謂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標準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根本精神和指導思想。2、民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特征有:〔1〕根本原那么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制度的規定及實施都具有指導作用。〔2〕根本原那么是由法律具體規定所確定下來的。3、民法的根本原那么:〔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那么〔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達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那么;〔3〕老實信用原那么;〔4〕合法原那么: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5〕尊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原那么;〔6〕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那么。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是我國民法的目的。4、根本原那么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1〕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據。〔2〕根本原那么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那么。違返根本原那么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律、法規的違反行為。〔3〕根本原那么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5、本案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在法律對某一具體問題尚無具體規定時,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根本原那么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根本原那么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根本原那么裁判案件。二、相關法理知識:
1、所謂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標準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根本精神和指導思想。2、民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特征有:〔1〕根本原那么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制度的規定及實施都具有指導作用。〔2〕根本原那么是由法律具體規定所確定下來的。3、民法的根本原那么:〔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那么〔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達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那么;〔3〕老實信用原那么;〔4〕合法原那么: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5〕尊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原那么;〔6〕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那么。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是我國民法的目的。4、根本原那么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1〕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據。〔2〕根本原那么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那么。違返根本原那么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律、法規的違反行為。〔3〕根本原那么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5、本案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在法律對某一具體問題尚無具體規定時,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根本原那么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根本原那么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根本原那么裁判案件。三、處理結果: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指的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是正當的,應予支持,根據被告的侵權行為,依照?商標法實施細那么?第四十條規定,應處以罰款。一審判決后,被告登喜酒廠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把上訴人仿照制作、使用與被上訴人相近似的瓶貼裝潢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商標專用權,是適用法律不當。但是上訴人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民法通那么?第四條規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老實、信用的原那么,而且違反了第五條的規定,侵害了被上訴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七條的規定,上訴人的這種行為,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必須予以制止。被上訴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必須由上訴人賠償。據此認定,二審法院遂依法改判。案例3: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無效
現年60歲的蔣倫芳與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某廠職工黃永彬于1963年5月經戀愛登記結婚。二人收養一子〔黃勇,現年31歲,已成家另過〕以養兒防老。1990年7月,蔣倫芳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原瀘州市市中區順城街67號房屋所有權。1995年,因城市建設,該房屋被拆遷,由拆遷單位將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還房安置給了蔣倫芳。1996年,黃永彬與比他小近30歲的張學英相識后,二人便一直在外同居。2000年9月,黃永彬與蔣倫芳將蔣倫芳繼承所得的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房產,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陳蓉。〔續〕黃永彬、蔣倫芳夫婦將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養子黃勇在外購置商品房。黃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療。黃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所得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所獲款的一半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一部,將總額6萬元的財產贈與張學英所有。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對該遺囑出具了〔2000〕瀘納證字第148號公證書。黃永彬因病去世。黃永彬的遺體火化前,張公開當著原配蔣倫芳的面宣布了黃永彬留下的遺囑。張學英以蔣倫芳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訴訟至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審理結果: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遺贈人黃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書面遺囑,將其財產贈與原告張學英,并經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公證,該遺囑形式上是遺贈人黃永彬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以下違法之處:〔續〕1、撫恤金不是個人財產,它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死者單位對死者直系親戚的撫慰金,不屬遺贈財產的范圍;2、遺贈人黃永彬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是黃永彬與蔣倫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遺囑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許范圍內,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遺囑人黃永彬在立遺囑時未經共有人蔣倫芳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其無權處分局部應屬無效;3、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一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蔣倫芳將該房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陳蓉,該8萬元售房款還應扣除房屋交易時蔣倫芳承擔的稅費,實際售房款缺乏8萬元。此外,在2001年春節,黃永彬、蔣倫芳夫婦將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養子黃勇在外購置商品房。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便對其遺囑進行了公證顯屬不當,違背了?四川省公證條例?第22條:“公證機構對不真實、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應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的規定。〔續〕
?民法通那么?第7條明確規定,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違反者其行為無效。本案中黃永彬與被告蔣倫芳系結婚多年的夫妻,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遺贈人從1996年認識原告張學英后,長期與其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遺贈人黃永彬基于與原告張學英有非法同居關系而立下的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從另一個角度講,本案被告蔣倫芳在遺贈人黃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間,一直對其護理照顧,履行了夫妻扶助的義務,遺贈人黃永彬卻無視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德,漠視結發夫妻的忠實與扶助,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張學英,實際上損害了被告蔣倫芳合法的財產繼承權,破壞了社會風氣。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原那么和精神,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據此,納溪區法院依照?民法通那么?第7條的規定,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分析本案屬遺贈糾紛。遺贈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局部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遺贈行為成立的前提是遺囑,而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其他財物。本案中遺贈人黃永彬立遺囑時雖具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遺贈人黃永彬對售房款的處理違背客觀事實。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住房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房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黃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該8萬元售房款還繳納了有關稅費,黃永彬與蔣倫芳共同將該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子黃勇,實際上已經沒有8萬元。〔續〕
遺贈人黃永彬在立遺囑時,仍以不存在的8萬元的一半進行遺贈,顯然違背了客觀事實。其次,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剝奪了蔣倫芳一發享有的合法財產繼承權。他們的婚姻關系受法律的保護。“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表現,但黃永彬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上訴人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其妻蔣倫芳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因此,遺贈人黃永彬所立書面遺囑,因其內容和目的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遺囑。其遺贈行為自然無效。〔續〕我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機關作為行使國家證明權的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所要證明的法律行為、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遺囑行為屬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法律行為公證的條件就必須與?民法?上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遺囑公證細那么?第17條也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因此,遺贈人黃永彬所訂立的將其死后遺產贈與上訴人張學英的遺囑雖然經過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手續,但因該遺贈行為本身違反了法律,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無效民事行為。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所作出的〔2001〕瀘納證字第148號公證書依法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續〕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中,?繼承法?、?婚姻法?為一般法律;?公證暫行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為行政法規;?四川省公證條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為地方性法規;?公證程序規那么?、?遺囑公證細那么?。為部門規章。?民法通那么?是民事根本法律,依?立法法?規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民法通那么?的效力等級在法律體系中僅次于?憲法?,故在審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法規和規章時,應結適宜用?民法通那么?相關規定。遺贈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還必須符合?民法通那么?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民法通那么?第7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續〕作為現代民法的一項根本原那么,“公序良俗〞原那么充分表達了國家、民族、社會的根本利益要求,反映了當代社會中居于統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標準,是社會道德標準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那么所包括的“社會公德〞或“社會公共利益〞,又可稱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者的概念根本一致。并非一切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都是違反社會公德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但違反已從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禁止性規定所表達的,維持現行社會秩序所必須的社會根本道德觀念的行為,那么屬于違反社會公德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續〕本案中,黃永彬無視夫妻感情和道德標準,與上訴人張學英長期違法同居,其行為既違背了我國現行社會道德標準,又違反了?婚姻法?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黃永彬基于其與張學英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訂立遺囑以合法形式變相剝奪了被上訴人蔣倫芳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因此,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案例4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
一、案情介紹王某已年近70歲,經診斷發現患有胃癌。為治癌癥,四處求醫,幾乎耗盡全部家產。后被確診還患有骨癌。雖經多方面治療。仍不見好轉,每日疼痛難忍,只能靠藥物維持生命。為擺脫痛苦,他自己數次自殺,都因被發現經搶救未遂。最終因實在無法忍受病痛,便請求醫生給他施行“安樂死〞。王某的妻子與其子女也都覺得王某與其活著受病痛的折磨倒不如早日擺脫,所以都表示可以接受,并均在王某親筆書寫的請求安樂死的申請書上簽字捺印;王某的工作單位也難以承擔如此巨大的醫療費用,對此要求并未表示任何異議。醫院經研究后認為:病人確實患了不治之癥,目前人為地維持生命,只能增加病人和家屬的痛苦。對其施行“安樂死〞,是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方法。但為免于日后惹出不必要的麻煩,最好能由公證機關對此事進行法律公證。于是,王某的子女便去公證機關要求對王親筆書寫的安樂死申請書進行公證。二、相關法理知識:1、民事法律關系是經過民事法律標準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為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2、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1〕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物質的社會關系被民法調整時,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上升為民事法律關系〕;〔2〕是平等主體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正是通過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促使民事主體履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社會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3〕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社會關系。3、公證是國家公證組織根據公民和法人的申請,對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及文書,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特殊證明活動。4、由于法律標準沒有有關安樂死的規定,安樂死這種社會關系也就得不到法律調整,形不成法律關系。安樂死這種社會關系目前不符合法律關系的特征,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也不是其他法律關系。三、處理結果
公證機關經研究后答復,由于我國目前對“安樂死〞尚無任何法律規定,因此公證機關不宜辦理無法律依據的“安樂死〞方面的公證事項。案例5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一、案情介紹:農村個體戶陳某蓋了新房子,買了新家具,此時村里推行家庭財產保險制度,陳某遂買了1萬元的家庭財產保險。春節期間,鄰居家放爆竹,不慎將屋后的柴草引著,大火燒著了陳某的新房。此時陳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著火的情況后,不僅不去救火,反而說:已保險,房子燒光了,保險公司得賠償,正好重新蓋房。由于陳某對救火不積極,妻子和孩子只搶出了一臺彩電和大局部衣服雜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燒毀。二、相關法理知識:
1、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民事權利〔1〕權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霜種行為的權利;〔2〕權利人可以請法語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的權利;〔3〕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民事義務〔1〕義務人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為一事實上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2〕義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否那么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3、從保險合同中看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適應、同時并存的。陳某享有遭受火災時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兩者之間都是以對方的存在作為自己存在的條件的。同時,保險公司享有要求陳某作為投保人履行施救義務的權利。此時,陳某就又成了義務主體。我們判斷一個民事法律關系是公平的、互利的,還是屬于欺詐的、顯失公平的,也主要是從民事法律關系所確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來觀察的。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均須各自承擔義務,以便對方得以享受權利和利益。其中加強平安防災和施救是投保人的重要義務之一。4、?保險法?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三、處理結果
陳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由于陳某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防災防損特別是積極搶救的義務,所以,在保險公司沒有弄清由此擴大的損失數額前,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第四章自然人
案例6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性質〕一、案情:讀小學的趙勇在市教委組織的兒童繪畫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市教委下屬的一家美術雜志社聞訊后即來信表示,他們將出一期兒童作品專刊,希望趙勇能寄來幾幅作品供他們挑選。趙勇的父親趙量收信后給雜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沒有回音。第二年6月,趙量在該雜志社的期刊上發現有趙勇的兩幅作品但沒有給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雜志社,質問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選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該雜志社稱,趙勇年僅8歲,還是未成年人,還不能享有著作權,因此沒必要署名;雜志社發表趙勇的作品是教委對其成績的肯定,沒有必要支付稿酬。二、問題:1.根據我國法律,趙勇是否有署名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2.雜志社發表趙勇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教委對趙勇成績的肯定?三、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以下簡稱?民法通那么?)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趙勇完全享有著作權,也當然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2.該雜志社雖然為教委下屬,但它是教委下屬的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門。?民法通那么?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而雜志社在沒有得到教委授權的情況下,其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雜志社與趙勇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適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那么,雜志社選用趙勇的作品,就應該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為趙勇署名并支付報酬。案例7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一、案情: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李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二、問題:1.此買賣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三、分析:
1.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我國?民法通那么?第ll條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張某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上精神病喪失行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2.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方買賣的標的——彩電。(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張某有向李某交付購置彩電的價款500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利;李某有收取張某500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義務。案例8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行為無效一、案情介紹:原告:吳某,男,32歲,B縣工人被告:許某,男,16歲,住B縣某局家屬院。法定代理人:計某某,女,被告之母,工人1989年5月,被告許某〔當時14歲〕因急事向原告吳某借錢,吳因與被告的哥哥關系好,遂將現金100元、又從銀行取款400元共計500元借給被告,并商定4—9個月內還清。因到期未還,原告屢次索要未果,遂起訴到B縣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被告之母計某某辯稱:被告許某所借之錢轉借給個體戶陳某,陳某下落不明,故無法還錢,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實施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所以不能承擔民事責任。二、處理結果:
B縣法院認為:原告明知被告是未成年人,而將500元錢借給被告,有一定的過錯。但是,被告已將此款轉借給陳某,陳某未還款,故自己也無法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訴訟法〔試行〕?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于1991年4月2日判決:被告許某欠原告吳某500元,于1991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在被告無歸還能力期間,由其監護人歸還。被告許某不服一審判決。以“吳某以低價套購黃金為目的,給淘金人陳某借款,但吳某知道陳不可靠,在沒有征得我的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讓我打欠條立據。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前未征得監護人同意,其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監護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理由,向某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吳某辯論,因與許某的哥哥關好,才給予借款,事后已告之其母,監護人應賠償全部損失。二審法院查明:1989年5月份,許某為幫助陳某,曾三次向吳某借款。前兩次沒有借到,第三次由于陳某容許幫吳某買些廉價黃金,吳某才表示同意,并由許某出具了一張欠吳某500元的欠條,吳某取出未到期的銀行存款400元和現金100元交給許某,由許某轉交給陳某。事后,吳某屢次索取所借款項,許某的母親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拒付。〔續〕二審法院認為:吳某明知許某當時未成年,不能完全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且在沒有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況下,以低價購置黃金為目的,借錢給許某是錯誤的,應負一定責任;許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借款立據,該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屬無產民事行為,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于1992年6月6日判決:〔一〕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二〕許某承擔借款總額損失的46%,于1992年8月30日前一次付清,在許某無償付能力期間,由其監護人歸還。案例9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保護
一、案情介紹:原告:吳某,女,75歲,農民。被告:崔某,男,46歲,農民。吳某之子程乙于1995年病故,遺有房屋5間及房前屋后樹木數棵,房屋由程乙之妻史某及其兒子程丁〔6歲〕居住使用。1997年10月,史某與崔某再婚,帶去兒子共同生活。1998年3月,為處理程乙遺產吳某與史某發生爭執,經村、鄉調解無效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程乙所留遺產全部由程丁繼承所有,他人無權干預和處理;房屋暫借給程乙堂弟居住使用,并由其看管房院和樹木以及維修房屋。2000年秋,史某病故,程丁仍隨崔某共同生活。2001年元月,崔某將5間房屋5千元的價款賣給了該村村民楊某,立有賣契,并收取了價款,后因借住房屋的程乙堂弟不能及時騰出房屋而且與楊某發生爭執,吳某得知情況后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保護程丁的合法所有權并宣布買賣關系無效。二、相關法理知識:
1、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所必不可少的條件。具體地說,就是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2、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國家通過法律確認的,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的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4、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條件,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只能不盱或等于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5、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辯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辯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16—1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6、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立保護人的法律制度。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和合法財產權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三、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以后認為:本案中崔某作為程丁的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職責,反而在并非為了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將房屋出賣,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因此,所實施的買賣行為無效。案例10宣告公民失蹤
一、案情:周某,男,1974年生。他于1992年開一個體飯館,由于經營不善欠下一大筆債務。于1994年4月外逃,從此杳無音信。此后債主們紛紛上門討債,均被父周富韜以兒子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為由擋回。1995年1月,周某的四名債權人集體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周鎮山失蹤。二、處理:根據民通第20條的規定,駁回4名債權人宣告失蹤的申請。三、法理分析:1、民事行為能力概念2、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3、認定案例11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和程序一、案情介紹:申請人:湯某某申請人湯某某于1990年7月19日向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稱:其丈夫吳某某于“文革〞期間被下放回原籍某縣某鄉某村進行管制。因經常被批斗,吳某某無法忍受,于1973年離家出走,至今一直未歸,杳無音訊。因此,向法院申請宣告吳某某死亡,申請人湯某某并向法院提交了某鄉派出所關于吳某某下落不明的證明。二、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湯某某的申請后,于1990年9月19日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吳某某的公告,刊登于同年11月30日的某全國性大報上,公告一年期滿后,仍沒有吳某某的音訊,據此,法院于1991年12月18日公開審理此申請案。經審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吳某某系申請人湯某某丈夫,原系某鄉小學公辦教師。因曾被劃為右派,于1969年底被下放回原籍某縣某鄉某村監督改造。因常被批斗,吳某某于1973年在本村參加勞動時出走,至今杳無音訊,經公告一年后,吳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于1973年離家出走,至今17年未歸,且杳無音訊。經本院依法公告尋找,現公告期已屆滿,吳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據此,可確認吳某某已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宣告吳某某死亡。案例12宣告陳立鋒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
一、案情:陳立鋒,男,1973年生,父母雙亡。1998年他與朋友崔誠、施衛紅共同出資,開辦了一家合伙企業,生產服裝。1999年2月,陳立鋒在一場車禍中受傷,精神受到刺激,引起精神失常。1999年3月,崔誠、施衛紅向陳立鋒所在的地區人民法院遞交申請,請求宣告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處理:法院認定陳“不能完全識別自己行為〞,宣告陳立鋒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三、依據:根據民通13條和民通意見5的規定,法院判決:宣告陳立鋒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五章法人
案例13法人成立應具備的條件一、案情介紹原告:某集團公司被告:某科技咨詢公司被告:某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李某系某省科研所工程師,1994年結識了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科委主任很賞識李某,要求李某以省科委名義成立一家科技咨詢公司,李某認為以科委名義不利于自己活動,主張建立集體性質的公司,邀請省科委主要領導擔任公司參謀,并由省科委臨時租借一間房子,省科委出具10萬元資信〔公司成立后即被抽走〕。公司一切經營由李某負責。1995年和1996年分別獲利30萬元、50萬元,公司營業地也幾經搬遷。1996年底,公司替某集團公司完成開發與市場預測工作,但結果失敗,給集團公司造成187萬元經濟損失。某集團公司要求賠償損失,李某以公司只有10萬元注冊資金為由拒絕賠償,集團公司要求省科委賠償,省科委以其是集體企業為由也拒絕賠償,集團公司即訴至法院。二、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科技咨詢公司超出經營范圍與某集團公司簽訂的協議無效,被告科技咨詢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原告某集團公司自身也有一定責任,故應承擔次要責任。省科委作為被告科技咨詢公司的領導機關,對被告科技咨詢公司監管不力,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例14超越法人權力能力簽訂的合同無效
一、案情介紹原告:某水泥廠被告:W建筑公司2004年,某水泥廠與W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水泥廠提供40噸水泥,單價1500元1噸,共計60000元,提貨前預付20%,提貨三個月內W建筑公司須付清余款,W建筑公司依合同預付20%貨款后,取走了水泥,隨后W建筑公司以1700元1噸的價格全部轉賣給S建筑公司,試圖從中牟利。但S建筑公司接貨時,發現水泥質量不合格,遂拒付貨款。三個月后,水泥廠催促W建筑公司支付貨,W建筑公司也以水泥不合格為由拒付貨款。水泥廠遂向人民法院提訴訟。二、相關法理知識: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征是:獨立的組織、財產和責任。2、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形式要件:企業必須得到主管部門的核準,并通過登記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資格。3、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法人的行為能力都是完全行為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范圍完全一致,都必須限定在法人章程和經營范圍內。4、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法人因經營范圍不同,其民事權利能力也不同。工商企業超經營范圍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所以,本案中W建筑公司與S建筑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如果需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三、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水泥廠與W建筑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主體及內容均合法,應為有效,雙方都應認真履行合同。W建筑公司所主張水泥廠所交貨物不合格,因其異議超過規定期限,故不予支持。判決W建筑公司向水泥廠支付剩余貨款48000元及違約金。案例15網絡技術效勞公司債務清償案
一、案情:1996年12月,萬海昌、邢智賓兩人合資開辦了一家網絡技術效勞公司,并向工商局辦理了注冊登記。其中萬海昌出資6萬元;邢智賓向朋友齊明禮借款4萬元作為自己的出資。1998年1月,網絡公司因管理不嚴而發生嚴重失竊事件,公司財產損失殆盡,只剩下1萬元存款,負債達6萬元,其中欠個體戶蔡錦4萬元,欠某電腦公司貨款2萬元。網絡公司因此被宣告破產。網絡公司破產后,齊明禮、蔡錦和電腦公司均找到萬、邢兩人,要求他們清償欠款。萬、邢兩人提出其所開辦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帳面所簡剩余的1萬元資金,在三者間按2:2:1的比例清償。齊等人不同意,向法院起訴。二、處理:1、以網絡公司的1萬元資產,在蔡和電腦公司之間按2:1的比例進行清償;2、齊明禮的1萬元債權,由邢智賓以自己的財產進行清償。三、法律依據:1、公司法3〔2〕;2、民通48條。四、法理分析:1、法人的有限責任〔1〕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法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2〕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對法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3〕法人破產后不再承擔清償責任2、個人債務與法人債務案例16公司分立后債務承擔案一、案情:某機械廠為國有企業,資產2000萬元,負債1800萬元。1996年1月,機械廠將大局部財產轉移到其設立在外地一家分廠并將該分廠注冊成立為一家國有獨資的機械制造。隨后,機械廠立即宣告破產,此時該廠實際只剩下了100萬元。機械廠的債權人要求機械制造公司也要承擔清償責任。機械公司辯稱該公司為新設立的獨立法人,與機械廠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民事主體,沒有義務承擔機械廠的債務。雙方協商不成,機械廠的債權人便向法院起訴。二、處理:機械廠和機械公司共同承擔機械廠的全部債務。三、法律依據:民通44〔2〕四、法理分析:1、法人的合并、分立2、債權債務的承擔第六章非法人組織
案例17合伙人的認定
一、案情介紹:原告:某縣某銀行被告:張某被告:李某村民張某因以前從事汽車運輸業務,賺了一筆錢。1993年2月,張某見市場上米粉走俏,遂萌發了要辦粉絲廠的念頭。因為米粉的主要原料紅薯在當地產量很小,需從外地大量進貨,且產品也多是銷往外地,所以,廠址宜選在交通比較方便的縣城郊外。于是,張某找到居住在縣城郊區的李某,提出租用其長期閑置的4間平房,每月付租金1000元,李某認為,辦粉絲廠肯定能賺錢,就提出不收租金,只要張某交納每年利潤的四成即可。張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雙方就出租房屋簽訂了合同。1993年5月,張某在該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手續,并領取了營業執照。隨后,張某向銀行貸款,購入設備,招聘工人,正式辦起了粉絲廠。1994年5月,張某付給李某1.8萬元。1995年5月,張某付給李某1萬元。此后,由于該地又開辦了幾個規模更大的粉絲廠,使粉絲廠開始虧損,到1996年2月,共欠某銀行債務計5萬元左右,粉絲廠不得不關閉停業。張某自己無力歸還債務,請求李某幫助歸還一局部,遭到拒絕,李某的理由是:他并未參加實際經營,虧損是因張某經營管理不善所致。債權人催債無效,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應張某的請求,追加李某為共同被告。二、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主李某與張某訂立的租房合同明確規定:開辦粉絲廠;李某以房屋使用權出資;利潤分配方法是四六分成。這實際上說明李某對合伙企業有投資,也享受收益,故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由張某和李某共同清償所欠某銀行的債務5萬元,二人按利潤分配比例確定各自承擔的數額。案例18個體工商戶債務的承擔
一、案情介紹:原告:胡某某被告:張某1990年,張某高中畢業后沒能考上大學,在其父母的煽動和幫助下,開始籌辦一家個體服裝店。其父母幫助張某與某工廠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自1991年1月1日到1996年1月1日,每月租金500元。合同簽訂后,張某很快辦起了服裝店,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以自己的名義領取了營業執照。1994年5月,張某與田某結婚。田某在婚前已有3萬元存款,結婚后將這筆存款帶到了張家。由于田某有固定的工作,并未參加服裝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只是偶爾到服裝店幫助。另外,張某的父母也經常幫助,代其賣貨、收款等,但是,張某開店所得收入都由張某與田某夫婦享用,其父母并未分享其收入。1995年1月,張某向胡某某借了5萬元錢,加上自己的2萬我元,購進了一批皮衣。未料,該批貨物銷路不暢,經一再削價處理,最后只收回4萬多元。這樣,張某欠他人債務2萬元。1995年4月,張某關閉了服裝店。胡某某要求張某還債,張某表示已無錢可還,但胡某某認為,田某尚有3萬元存款;另外,其父母均參加了經營,也必須承擔責任,也可以以其父母的財產清償債務,遂訴至法院。二、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父母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他們并未獲得張某經營服裝店的營利。但田某作為張某之妻,應當以其存款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遂判決用田某在銀行的存款來歸還張某所欠的債務。案例19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
一、案情:陳某與王某是夫婦,1992年,陳某辭職開辦了一家個體服裝店。但陳某開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對,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陳某開店的一切責任自負,雙方的各自收入歸個人支配。陳某在經營中效益時好時壞,但王某從不過問。陳某開店后并沒有與王某分伙,她也經常以營業收入為家中購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兩人的收入確實各自保管。1994年,陳某由于幾次進貨失誤,造成商品嚴重積壓,并欠下8萬多元的債務。1995年初,債主紛紛前來討債,陳某將全部貨物及自己的存款還債,結果仍欠林某2萬多元。林某因向陳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以王某的存款歸還。法院經查實,王某在銀行有5萬元的存款。二、問題:1.我國?民法通那么?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有何規定?2.林某是否有權請求王某歸還陳某所欠的債務?三、分析:1.我國?民法通那么?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判斷是個人投資還是家庭投資,應審查兩方面:一是投入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二是個體工商戶經營中的收益是僅用于經營者個人享用還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2.本案中,王某必須承擔陳某的債務。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制。如果夫妻間沒有對整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財產作特別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本案中陳某與王某僅對個別財產作出約定,即他們僅對經營收入作了約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對陳某的債務負責。第七章民事權利
案例20正當防衛
一、案情:不久前,河南省鄧州市陶營鄉吳崗村青年民兵吳海占深夜回家,發現一名盜賊正在偷盜自己的農用車,遂與盜賊撕打起來。盜賊用鐵棍向吳打來,吳帶傷奪過鐵棍還擊砸中竊賊,將其擒獲。因為盜賊負傷,將其送往醫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吳海占收到法院傳票。原來,盜賊賴某盜竊未遂被砸傷后住院近一個月,花費5000余元,出院后,被確定為7級傷殘。其親屬聘請律師,以吳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權〞為由,要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二、處理:此案經法院調查庭審作出判決:吳海占勇奪鐵棍擊傷盜賊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例21緊急避險
一、案情: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車司機孫某駕駛公共汽車在正常拐彎時,突然發現前面不遠處李某駕駛一輛出租車違章迎面駛來,眼看一場沉重的車禍就要發生,孫某見狀眼疾手快,急忙轉動方向盤,往右一拐,駛入人行道,車禍是防止了,卻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傷。郭某經過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萬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以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公交公司那么認為,損害是由李某違章駕駛一手造成的,責任在于李某。而李某那么稱,自己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應由交通法規及.?治安管理處分條例?來處理,對郭某的損失不負責任。三方爭執不下,郭某訴至法院。二、問題1.什么是緊急避險?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2.本案的責任應如何承擔?三、分析
1.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在緊急危險、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而實施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孫某駕車駛入人行道是在情況緊急、馬上就要發生車禍的情勢下,迫不得已而實施的,而且以撞傷郭某的較小損害來防止了一起兩車相撞、車毀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孫某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2.本案的責任應由出租車司機李某一人來承擔。根據?民法通那么?第129條的規定,人為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應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險情的人,當然應由李某來承擔郭某的一切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物
案例22孳息的歸屬
一、案情:1992年3月,農民某甲與某肉聯廠約定:由肉聯廠將其所有的兩頭黃牛宰殺后,凈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價格進行結算;牛頭、牛皮、牛下水歸肉聯廠,再由某甲付宰殺費40元。在宰殺過程中,肉聯廠屠宰工人在其中一頭牛的下水中發現牛黃70克。肉聯廠將這些牛黃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認為牛黃應當歸其所有,遂向肉聯廠索取賣牛黃所得的2800元價款。肉聯廠認為牛黃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約定是歸肉聯廠的,因此拒絕給某甲該款。雙方發生糾紛。二、問題:1.兩頭牛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給了肉聯廠?2.牛黃應歸誰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據是什么?
三、分析:1.兩頭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由于某甲與肉聯廠之間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攬合同,并將牛頭、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費40元作為肉聯廠將牛宰殺并加工成牛肉這一行為的報酬,并無約定牛整體轉讓的意思表示,因此兩頭牛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2.牛黃歸某甲所有。牛黃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據孳息歸屬的原那么,孽息的歸屬應當與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黃應當歸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權要回2800元。因為牛黃是歸某甲所有,肉聯廠所得的2800元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第九章民事行為
案例23無效民事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一、案情介紹:原告:張某某,男,H省A市居民被告:H省A市某電子公司經銷部被告H省A市某電子公司經銷部于1991年與H省B市電子產品效勞公司簽訂購銷進口彩電電視機合同,貨未到便以出賣此種電視機發出了銷售票。1991年8月5日,貨到后,被告經驗收發現購進的電視機是進口原件,系國內某廠組裝。被告在既未更正也未聲明的情況下以進口彩電對外銷售。1991年8月10日原告張某某持票以人民幣1890元,從被告某電子公司經銷部處購置20寸彩電1臺。一年后,原告張某某發現該彩電不是原裝進口的,即屢次要求被告某電子公司經銷部予以退換,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要求被告某電子公司經銷部賠禮抱歉,但被告某電子公司經銷部一直未予答復,為此,原告訴至法院。二、相關法理知識:1、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其特征是: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是一種合法的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1〕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其形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3、無效民事行為法律作了例舉性的規定:〔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私效;〔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不支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方案的無效;〔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屬于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在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經當事人請求,撤銷該民事行為,使自己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5、二者的相同之處在于都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旦被撤銷與無效民事行為發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民事行為是絕對無效的,任何人都得主張無效,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相對無效的,只有當事人有權請示民法院或促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在除斥期間內刑事權力,超過除斥期間當事人喪失撤銷權,已實施的行為有效而不能撤銷。〔除斥期間的期限為一年〕6、法律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三、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電子公司經銷部銷售冒牌商品,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商業道德,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視為無效民事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第五十領先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七項、第十項之規定,經法院調解,原、被告自愿達成以下協議:〔一〕原告退還被告20寸彩色電視機1臺,被告返還人民幣1890元。〔二〕被告同意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元,并賠禮抱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6.5元,由被告全部負擔。案例24: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一、案情:胡某有兩層樓房一幢,二層于1993年租給其內侄李某夫婦居住。1995年胡某考慮到自己年老多病,身邊又沒有其他親人,遂與李某簽合同約定,以李某對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為條件,胡某將在房產證書上把李某列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產部門更改登記,將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欄,房產部門據此重新更換了房產證。但是,自李某夫婦被列為共有人之后,他們對胡某的態度越來越差,開始經常與胡某爭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將胡某趕出家門。胡某為此極度痛苦,懊悔萬分。后在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消李某的樓房共有人的資格。二、問題:1.胡某與李某之間的協議屬于什么合同?這種法律行為是什么性質的法律行為?2.法院應該怎樣判決?
三、分析:1.某與李某間所簽的合同是遺贈扶養協議。所謂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所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在死后將財產轉移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它以扶養人先履行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為條件,然后遺贈人的轉移財產的法律行為才生效。2.法院應判決取消李某的樓房共有人的資格,房屋的所有權完全歸胡某所有。因為本案中雙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胡某將李某列為樓房共有人的目的是為了讓李某對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這一義務,胡某才愿意將李某列為共有人。而李某卻沒有依約對胡某悉心照料,已經違反協議,胡某當然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即不再將李某列為共有人。第十章代理
案例2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一、案情介紹原告:宋某被告:某縣農業銀行某縣農業銀行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開辦有獎儲蓄業務。為了開展業務,農業銀行委托某縣下屬鄉人民政府干部宋某代理出售有獎儲蓄單1000張,每張面值50元,到規定抽簽開獎的日期,宋某代售的有獎儲蓄單尚有50張未曾售出。當天下午,宋某騎車到城里查看抽簽開獎的情況,看到中獎號碼已公布,便抄了回家,到家一查對,發現尚未售出的50張中有一張中了頭獎,宋某非常快樂,立即買下這張儲蓄單,并于第二天一早到縣城農行去兌獎。農業銀行儲蓄員在核對宋某的身份證時,發現他是銀行有獎儲蓄單的代理出售人,便拒付獎金。于是宋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兌付獎金。二、相關法理知識:1、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代理關系:相對人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權內部關系3、代理種類:法定代理:限制和無行為能力的人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由法院和有關單位指定;委托代理:〔續〕4、代理中的責任承擔:無權代理:具備代理關系的其他要件,惟獨缺乏代理權的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效力待定〕。〔1〕未發生代理授權;〔2〕越權;〔3〕代理關系已終止。責任承擔:事后未經追認的由行為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明知是無權代理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具有代理形式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責任承擔: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由其承擔連帶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其承擔連帶責任;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表見代理:三、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是縣農業銀行的代理人,他自己出售有獎儲蓄單的活動就是縣農行的活動。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相關規定,確認宋某自己代理購置有獎儲蓄單的行為無效,沒有權利領取獎金。案例26.不得代理
一、案情:1997年10月,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某簽訂了一份委托書法作品創作合同。雙方約定,趙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裝裱店20副對聯作品,裝裱店支付趙某5000元報酬。1997年12月,趙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傷,不能創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兒子代為書寫了全部對聯,以此交付裝旅店,裝裱店支付了全部報酬。但是不久裝旅店感到作品風格與趙某不同,遂請專家作鑒定,結果發現屬他人作品。
二、問題:1.趙某能否委托他的兒子代理其創作?
2.趙某兒子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三、分析:1.?民法通那么?第63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約定由趙某創作全部20副對聯,同時書法創作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是不得代理的行為,趙某無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趙某兒子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案例27.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為一、案情:A為一機械廠的采購員,經常在全國各地出差。Y是其鄰居,平時以采擷山藥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貴草藥,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將草藥帶去賣掉,據說上海這種草藥的價錢較高。A卻將草藥帶到鄰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親B是一名老中醫,他看了之后請A將草藥賣于他,并表示愿給A200元的好處費。結果A以低于上海市場將近500元的價格把草藥賣給了B。雙方還約定,如果事后Y來此處打聽這種草藥的市場價格,B就說此草藥現在已經大跌價,在上海也不值錢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來看病的Y的一個遠房親戚聽見,不久就告訴了Y。Y遂要求A和B賠償自己的損失。二、問題:1.A的代理行為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2.Y是否有權要求A和B兩人賠償?為什么?三、分析:1.A的行為是一種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Y委托A將草藥帶到上海去賣,而A卻將草藥賣于B,這本身就違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還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讓草藥,更是直接損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讓草藥的過程中,私下收受了B給予的好處費,將草藥以低價賣給B,并相約共同欺騙Y,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損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國?民法通那么?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此,本案中A與第三人B應對Y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例28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
一、案情:李某受單位委派到某國考察,王某聽說后委托李某代買一種該國產的名貴藥材。李某考察歸來后將所買的價值1500元的藥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兒子告訴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這藥本來就是給他治病的,現在父親已不在,藥也就不要了,請李某自己處理。李某非常生氣,認為不管王某是否活著,這藥王家都應該收下。
二、問題:1.李某的行為的法律后果到底應由誰來承擔?2.藥是否應由王家出錢買下?為什么?三、分析:1.李某購置名貴藥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進行的,其行為應屬民事代理。?民法通那么?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購置藥材的行為后果應由王某承擔。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2條的規定,當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也就是說,代理人因實施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后果應由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受領,由此所產生的債務作為被代理人的債務,以被代理人的遺產或者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來承擔。本案中,王家理當出錢買下此藥。案例29.表見代理
一、案情:王某與華某(女)于1982年結婚。1995年王某的父親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喪回家,將父親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將變賣房屋的18000元錢,連同父親遺留的5000元錢一起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1997年,夫婦倆想在家鄉開飯館,華某主張租房,而王某那么想買房,最后兩人決定讓劉某先給他們租三間房,如果有價格適宜的房再通知他們。劉某得知一家飯館正好要出賣,價錢也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劉某沒有通知王某夫婦就自己墊付2萬元錢以王某的名義先買了下來。知道此事華某堅決反對,認為劉某的行為沒有得到他們的授權,應由他自己承擔后果;但是王某卻同意,并從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錢匯給劉某,并委托劉某以他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夫婦倆回家經營飯館一年后,由于兩人關系惡化,王某提出離婚。華某同意離婚,但主張房屋應有其一半產權。
二、問題:1.劉某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其效力對華某最終是否有效?2.該房屋華某是否享有產權?三、分析:1.劉某的行為是無權代理,因為王某夫婦只授權劉某租房,并沒有要求他買房,劉某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但是王某在后來以匯款和委托他辦理過戶手續的事實對劉某的行為予以了追認。王某的追認應該不僅僅對王某本人有效,對華某也同樣有效。因為王某與華某是夫妻,劉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買房,而且華某在事后并沒有表示反對,而是與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經營飯館,其行為已經是對王某表見代理的默認。2.華某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此房是王某與華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置,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王某購房款是其父的遺產,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王某的個人財產。第十一章期限與訴訟時效案例30侵權賠償的訴訟時效
一、案情介紹:1996年8月22日,某食品公司從外地托運蘑菇罐頭500件到某鐵路分局東郊站。該貨于9月2日到站后,東郊站發現貨物有損壞,當即編制了貨運記錄。同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貨時,東郊站將注明破損情況的貨運記錄交給了食品公司,食品公司上注明“收貨人〔發貨人〕應在車站交給記錄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內提出賠償要求〞。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才發現罐頭有破損,遂向東郊站提出索賠,遭東郊站拒絕。請問:東郊站拒絕有法律依據嗎?二、相關法理知識:1、民事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經過法定期間,即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2、?民法通那么?規定一般時效為兩年,對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時效為四年。鐵路運輸的訴訟時效是特殊時效為180天。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存放財物被喪失或者損毀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地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3、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提起訴訟的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是從權利受到侵害人或單位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被侵害的事實和致害人或單位的時候起算。4、?民法通那么?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三、處理結果:
東郊站拒絕賠償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鐵路運輸的訴訟時效是特殊時效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發現罐頭有破損,才向東郊站提出索賠,已超過180天,其訴訟時效期間已過。案例31:訴訟時效
一、案情: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常來看望胡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國。199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歸還3萬元的本金和利息。二、問題:1.胡某對王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三、分析:1.?民法通那么?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民事權利一般在兩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張某借的錢,直到1990年10月張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錢,其間已過了近三年,胡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早已屆滿。因此,當時胡某如果表示不愿歸還此款,張某將無法通過訴訟索回他的錢款。2.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的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處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僅僅指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也包括義務人對履行義務重新作出承諾。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據上的注明即是一種重新承諾,不得反悔。3.張某要求法院判決胡某還款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為時效沒有屆滿,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諾。以下為附加內容以下為附加內容
讓更多的農民成為新型職業農民中央農業播送電視學校劉天金2021˙05˙07陜西農業部部長韓長賦:這是一項根底性工程、創新性工作,要大抓特抓、堅持不懈。——讓更多的農民成為新型職業農民〔目標〕——生產更多更好更平安的農產品供給社會〔方向〕一、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二、什么是新型職業農民三、如何加快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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