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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頁共14頁餐飲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條?例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第六條(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第七條(?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第八?條(宣傳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第九條(社?會參與)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范,?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節食品?安全標準?第十條(標?準體系)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臺。?第十一條?(地方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第十二條?(企業標準?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地級以上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審查?合格并準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銷售食品?。第二節?食品召回?第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第十四條(?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餐飲?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條例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第六條(?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第七條?(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第?八條(宣傳?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第九條(?社會參與)?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范?,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節食?品安全標準?第十條(?標準體系)?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臺?。第十一?條(地方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第十二?條(企業標?準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地級以上?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審?查合格并準?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銷售食?品。第二?節食品召回?第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第十四條?(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第十六條(?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并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三?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第?十七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第?十八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政?府應當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第?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第二十?條(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采取應?急救援行動?。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第?四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條(信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布?制度。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綜合性信息?的發布工作?。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布工?作。食品?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第二十三條?(信息平臺?)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上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第二十四條?(信息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信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二十?五條(新聞?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第二十六條?(信息發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依法?進行,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公?正。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二)食品?安全監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信?息;(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處信息;?(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三章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第一節食品?生產第二?十八條(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二十九條?(按標準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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