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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

HSE管理部

1前言鑒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多、技術要求高,因此,本《教材》內容力求以點帶面,解決安全管理中的常見問題;由于本人水平有限,難免存在不少缺點和錯誤,希望我們大家一起學習時能夠提出寶貴意見,予以賜教指正,共同提高!2目錄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43)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30)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0)一、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5)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50)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56)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62)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68)3九、工傷保險條例(77)十、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85)十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90)十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93)十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97)十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102)十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106)十六、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111)4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1.法的概念廣義的法--統治階級的利益、強制力保證、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具體(還包括判例、習慣法)成文法--國家機關、程序、規范性文件52.法的特征和分類

法的特征

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法的分類

按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行政規章

按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憲法性法律、普通法律按法律效力范圍:特殊法、一般法63.

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1)《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2)《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產和財產安全;(3)《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4)《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5)《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6)《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7)《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8)《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74.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4.1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1)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2)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4.2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1)從法的不同層級上(法律地位和效力),可以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定安全生產標準部門規章國家標準地方政府規章行業標準8

(2)從同一層級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為普通法和特殊法

普通法是適用于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

特殊法是適用于某些安全生產領域獨立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往往比普通法更專業、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在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3)從法的內容上,可以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我國安全生產立法分為綜合性法和單行法。

綜合性法不受法律規范層級的限制,而是將各個層級的綜合性法律規范作為整體來看待,適用于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域或者某一領域的主要方面。

單行法的內容只涉及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產問題。在一定條件下,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的區分是相對的、可分的。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共七章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1.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適用范圍:空間的適用;主體和行為的適用排除適用;普遍適用原則;已有規定的不再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法》;今后制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時要符合《安全生產法》的方針、原則等。112.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2.1安全生產管理方針關于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六先:安全意識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責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隱患預防在先;監督執法在先。2.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依法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范、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122.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1)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活動的決策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2)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規定了其六項基本職責。好處:

主要負責人有權有責,權責一致;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實施責任追究時有充分的依據。13(3)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142.4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1)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2)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第五十二條規定:“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3)工會參加安全管理和監督的四項權利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15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其他生產經營單位(2)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企業千差萬別,法律難以作出統一的規定企業要遵守相關安全生產立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安全生產條件自始至終都要遵守,并且不斷完善。163.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3.3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2)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173.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1)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

(2)按照從業人員的數量,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的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3.6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安全培訓的要求

(3)從業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183.7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資格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2)必須持證上崗。3.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2)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3.9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2)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193.10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

(1)安全設施設計報有關部門審查;

(2)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3.1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2)驗收部門及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3.12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3.13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203.14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1)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檢測檢驗制度

(2)特種設備必須由專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

(3)特種設備只能由取得專業資質的單位檢測、檢驗3.15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3.16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1)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2)危險物品的審批監管214.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4.1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業人員享有相應的賠付金從業人員權利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2)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22(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必須有確定可靠的直接根據,不得濫用;緊急情況必須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間接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不應撤離;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首先是停止作業,然后要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該項權利不適用于某些從事特殊職業的人員。4.2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1)遵章守紀、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235.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5.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第五十六條)(四項)

(一)現場檢查權。(二)當場處理權。對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對比較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緊急處置權。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查封扣押權。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24

5.2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一)堅持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監管執法的行為準則(二)嚴格按照程序履行職責(三)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四)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擾。

5.3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255.4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六十二條)(一)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的認可: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責任: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5.5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規定(第六十三、六十四條)

(一)社會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二)舉報受理。建立舉報制度;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266.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6.1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6.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1)高危險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

(2)重大事故的應急搶救6.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定

(1)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搶救并報告事故6.4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1)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2)事故責任的追究

(3)事故統計和公布277.安全生產法律責任7.1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1)行政責任

(2)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7.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1)有關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等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7.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3)公安機關

(4)法定的其他行政機關287.4民事賠償責任的強制執行

(1)民事責任的涵義;

(2)連帶賠償連帶賠償的主體是兩個以上,共同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后果可能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是其他后果;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事故損害賠償

(4)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了強制執行措施;規定了繼續或者隨時履行賠償責任。2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共七章七十四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0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消防工作方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1.

消防規劃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31

2.安全位置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323.

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33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34

4.

公眾聚集場所和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355.

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36

6.

消防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377.

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388.

建筑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399.

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4010.

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4111.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謊報火警的;(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4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

(1)刑事犯罪犯罪犯罪的特征刑罰犯罪構成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犯罪43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1)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規定(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規定(3)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規定(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規定(5)重大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規定(6)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規定(7)重大飛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條規定(8)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條規定(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規定443.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1)貪污罪《刑法》第382條規定

(2)受賄罪《刑法》第385條規定

(3)瀆職罪《刑法》第397條規定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規定徇私舞弊罪4.地方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報事故的刑事責任5.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6.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事項行政許可證書的刑事責任45《刑法修正案(六)》有關的安全生產的條款

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的犯罪行為,加大了對重大事故責任人員的刑事處罰力度,體現了國家懲治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

46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原法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7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原法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增)“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8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原法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條增加:“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共八章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501.《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第三條)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2.

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第五條)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3.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51

4.勞動合同的內容(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525.

勞動者的權利(第三十二、三十八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歸納起來,勞動者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1)批評、檢舉和控告權;2)勞動合同解除權;3)獲得經濟補償權。536.

用人單位的權利

6.1約定試用期和服務期的權利(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6.2依法約定服務期與競業限制的權利(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547.用人單位義務(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條)在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單位根據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情形均涉及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權利保護: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5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共八章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于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561.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第六條)(2)建設單位不得向有關單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壓縮合同工期;(第七條)(3)必須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第八條)(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器材和用具;(第九條)

(5)開工前報送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第十條),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6)關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規定(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相關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572.

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1)設計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等級資質證書,在許可范圍內承攬設計業務。(2)必須依照法規和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質量和施工安全。(3)應當考慮施工安全和防護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4)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以及特殊結構的工程,應當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5)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3.

出租單位的安全責任

(1)出租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2)應當對出租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合格證明;(3)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584.

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設施單位的安全責任(1)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2)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5.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其主要職責:(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2)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4)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5)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596.

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第二十三條)6.1總承包單位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萬平方米及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1)5000萬元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萬—1億元工程不少于2人,3)1億元及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60

6.2分包單位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1)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備至少1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2)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人;50—200人的,應當配備2人;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人及以上,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6.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1)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3)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6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共八章一百零三條)《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621.特種設備的范圍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632.特種設備的生產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643.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4.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65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第六十六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第六十七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666.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第九十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共六章四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溫家寶總理于2007年4月9日簽署第493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81.事故調查處理

1.1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1.2對事故調查處理原則的規定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

2)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

3)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4)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1.3生產安全事故定級的要素(三個)1)人員傷亡的數量(人身要素)2)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經濟要素)

3)社會影響(社會要素)69

1.4生產安全事故分級(分為四級)

《條例》將一般的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702.事故報告的程序(第九條)2.1事故報告主體(5種)

1)事故發生單位現場人員

2)事故單位負責人3)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報告義務人

2.2事故通知對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712.3事故報告內容(第十二條)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2.4事故報告時限1)事故發生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的時限是1小時。

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的時限是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5事故現場保護(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723.事故調查3.1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必須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3.2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3.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第二十五條,五項法定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734.具體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4.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事故搶救及報告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4.2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事故報告和調查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4.3事故發生單位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754.4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人80%的罰款。76工傷保險條例(共八章六十七條)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771.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十六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782.

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的方式,建立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工傷保險費的繳費方式與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不同,特別是與基本醫療保險的“以收定支”原則有明顯的區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以一個周期內的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額度,確定征繳的額度。以成本為基礎的保險費征繳可以提高工傷保險機構的承付能力。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793.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3.1工傷范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803.2視同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等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814.工傷認定4.1工傷保險申請時限、時效和申請責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824.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鑒定)書等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4.3工傷認定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8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84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共六章三十六條)自2002年9月3日起實行851.考試的人員條件第十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862.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規定第十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第十一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冊申請表;(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873.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一)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四)參加繼續教育;(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88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89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共七章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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