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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般離婚手續的管轄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離婚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離婚手續的管轄規定是民事訴訟領域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將介紹我國一般離婚手續的管轄規定。一、離婚的訴訟主體離婚是夫妻關系的解除,其法律關系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者依法由人民法院裁決。因此,離婚訴訟的主體就是夫妻雙方。二、離婚案件的管轄離婚案件的管轄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街道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由街道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管轄:(一)家庭糾紛案件,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子女監護權糾紛等;(二)因合同糾紛引起的民事案件,但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更高一級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案件僅限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等,而不能包括對子女監護權的爭奪。而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更高一級人民法院起訴。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二)財產案件中標的額為三萬元以下的案件;(三)親屬關系案件中子女要求扶養費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案件僅限于財產案件中標的額為三萬元以下的案件以及子女要求扶養費的案件。而且,此類案件都必須符合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條件。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第一審管轄權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被起訴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案件,但可以到更高一級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二)幾個基層人民法院分別屬于不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司法行政機關無法確定管轄的民事案件。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種情況下的適用要求是各個基層人民法院屬于不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或者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4.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一)第一審管轄權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被起訴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案件,但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二)因合同糾紛引起的民事案件,標的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三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選擇向高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三)其他需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此種情況下的適用要求是當事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或者標的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三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選擇向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三、離婚案件的異議和上訴對于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以提出審判異議,由原審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改判。對于不服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更高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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