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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word文檔值得下載值得擁有--------------------------------------------------------------------------精品word文檔值得下載值得擁有---------------------------------------------------------------------------------------------------------------------------------------------------------------------------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有是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定約束。

表1分

類特

性015℃時的蒸氣壓力(絕)大于101KPA(1、0atm)的液體甲0類以外閃點

28℃以下的液體乙AB閃點

28-45℃的液體閃點

45-60℃的液體丙AB閃點

60-120℃的液體閃點

120℃以上的液體

第五條

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表2進油管緩和器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13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

第六條

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表3電導率儲油設備容積M3<1010-5051-500>5000靜置時間min>10-610-12-10-610-14-10-12<10-1412410135151106012230120240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過表3規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

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

4、靜電接地系統的電阻值應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據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定,立即檢修。

6、在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

①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②當操作完了,必須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③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的下風向。

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點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靜電接地:

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或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有可靠聯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靜電跨接。

第十九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歐姆,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歐姆。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體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共用時,接地的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第二十條

接地連接必須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堅固法連接。

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接地支、干線相連接。

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歐姆,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的足夠的靜電導電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5、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

第二十一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1、不受外力傷害。

2、便于檢查維修。

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端板的要求:

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3毫米,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1、裝置區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內應呈環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板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范。

5、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需要設置接地體。

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可按表4選擇。

7、雷電引流線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第二十三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表4名

稱地

mm地

mm室內室內扁鋼25×440×440×4園鋼φ8φ10φ16角鋼50×50×5鋼管Dg50

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圓鋼,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線。

3、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線。

第二十四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歐姆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作接地體。

3、在裝置區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5、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位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7、貯罐的采樣點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風向決定風向點。

8、貯罐等內壁需涂漆時,應涂比所裝介質電導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條

對管網系統的接地要求:

1、裝置區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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