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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考試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設我校優良校風和學風,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試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考試是檢查教學效果和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鞏固學生所學知識和技能,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檢驗教與學的成效。凡屬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含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環節)均要對學生進行考核。第三條考試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考試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客觀、嚴謹的原則進行。第四條凡我校注冊學生經考試資格認定后,可參加具有考試資格課程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獲得相應的成績,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的學分。第二章組織與領導第五條學校成立主管教學工作和學生工作的副校長任組長、教務處處長任副組長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為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宣傳部、監察處、保衛處。本科課程考試工作在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教務處依據本規定進行組織和協調。各學院成立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為組長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本規定負責組織和實施。第六條每學期期末考試前,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布置考試有關工作。各學院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考前召開任課教師和監考人員會議,學習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落實本學院所開設課程的試卷的命題和送印工作、安排監考(巡考)和組織閱卷等工作。第七條各學院要做好考試宣傳工作,申明各項規定,弘揚誠實、守信、遵紀的品德和作風,并對學生進行學風、考紀宣傳教育,使學生端正態度對待考試,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第八條各學院要建立考試巡考制度,巡考人員可以由學院考試領導小組從系(教學中心)主任、輔導員、教學行政管理人員中選拔。開課學院要做到有考必巡,每場考試的巡考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人。第三章考試資格認定第九條學校實行選課制,學生按照《學生選讀課程實施細則》選讀課程。符合專業培養計劃規定和考試條件的當學期必修課,可直接參加考試;其余課程需上網選定并得到批準后,方可參加考試。第十條任課教師應在考試前2周完成修讀本課程學生的考試資格認定。凡無故曠課累計超過課程學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無故缺交作業、缺做實驗超過三分之一者應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經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后由任課教師在上課時予以公布并通報學生所在學院。第十一條課程考核期間,除病假及特殊情況外不得請假。病假者必須在考前出示學校門診部主任簽字的診斷證明,由學生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審核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作為緩考處理,否則按曠考論處。其它特殊情況申請緩考,根據《學生補考、緩考和重修實施細則》規定執行。緩考者須根據《學生補考、緩考和重修實施細則》辦理課程考核。緩考課程成績以卷面成績記載,備注緩考。第四章考試安排第十二條期末考試的組織安排分為學院組織和學校組織兩種;通識基礎課、學科基礎課中面向2個以上(含)學院開課的課程及當學期確定為校級考教分離課程由學校組織,其中實驗、實踐類課程或采用特殊考核方式的課程,由學院組織,其他課程的考試由學院組織。教務處要切實履行對學校組織各類考試的具體領導和組織實施的責任,各學院要切實履行對學院組織各類考試的具體領導和組織實施的責任。教務處負責補考、清欠考試及補學換證考試的具體領導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任選課原則上由開課學院和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授課計劃表確定考核方式和時間地點,考試安排表需提前2周報教務處備案,以便檢查。第十四條各學院需依據本規定將當學期本學院開設課程考試安排的組織單位在開學3周內在教務系統內錄入,教務處待學院錄入完畢后對系統內的組織單位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予以發布。第十五條學校不再集中安排期中考試,建議由任課教師采用隨堂測驗等靈活方式進行期中測評,如確需安排期中考試的,由學院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考試安排表需提前2周報教務處備案,以便檢查。第十六條教務處負責制定校內考試的排考規則,學院必須按照教務處制定的規則排考,考核安排一經確定公布,一般不得變更。為了充分考慮學生考試周內考試任務的均衡,由教務處先對學校組織考試的課程進行排考,待教務處排考工作完成后,學院再對學院組織考試的課程進行排考。各學院教學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好對考試組織所涉及各個環節的具體實施和監管責任。要按照要求,具體安排落實好考試的時間、地點、監考人員和學生參加考試的組織工作,協調教師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制、批改、成績錄入和保管存檔等有關工作。第十七條各課程筆試考試時間原則上為110分鐘,若因課程或考核方式要求確需延長考試時間,需至少于考前2周報教務處備案,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第十八條各學院要切實組織好教師的監考工作,認真做好監考人員的選派,加強對監考人員的工作職責培訓。每一考場應至少安排主監考一人,副監考一人;考生人數超過60人的考場應安排副監考二人;考生人數超過100人的考場應安排副監考三人。監考人員應由開課學院、學生所在學院共同負責安排。主監考一般由任課教師擔任,任課教師不足時,應由開課學院負責補足,副監考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安排。各學院教學管理人員要按課程考試組織單位的規定時間,在教務系統內錄入監考人員名單。監考人員必須參加由學院組織的考前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擔任監考任務,監考人員不得私自安排其他人員代為監考。第五章考核方式和命題第十九條考核方式開設課程教學結束后都應以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考核,培養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一般以筆試(含閉卷、開卷、半開卷)、口試、操作等形式進行,獨立設課的實驗課程必須進行操作考核,平臺課程原則上應閉卷考試;考查課程可視具體情況采用閉卷考試、開卷筆試、面試、報告、課程論文等不同形式。考核方式的確定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并于第8周前在教務系統中錄入,由教務處審核備案。考核方式應于課程教學開始時向全體學生公布(經過申報批準的考試改革方案也應在課程教學開始時公布)。考核方式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改。對于不按規定形式進行的考試,教務處將予以糾正。實踐環節的考查應制訂明確的考核辦法及評分標準(應包含量與質兩方面的標準),并于實踐教學活動開始時告知學生。成績評定應注意過程與結果相結合,鼓勵學生在實踐中探索、創新。第二十條命題1.試卷命題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試題要能反映本課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廣度、深度和區分度,既能考察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情況,又能考察學生運用知識的能力。2.校骨干課程、面向全校開設的平臺課程以及通識基礎、學科基礎、專業基礎課程中的國家級和省級精品課程和校級精品課程(含精品建設課程)提倡實施考教分離。實行考教分離課程的試卷命題工作必須通過試題庫、試卷庫或非任課教師命題的形式進行。校級考教分離課程由教務處負責組織試卷命題工作,院級考教分離課程由開課學院負責組織試卷命題工作。分別由組織單位工作責任人選擇確定正考卷和補考卷。3.鼓勵非考教分離課程也采用試題庫、試卷庫或非任課教師命題的形式命題,主要命題形式如下:(1)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由學院指定教師從題庫中隨機組成難度相同的A、B兩份試卷,由教學院長審定簽名后用于考試;(2)無試題庫的課程應使用試卷庫,由教學院長選取并根據當前教學情況適當修正后使用;(3)尚未建立試題庫、試卷庫的課程,由系(教學中心)或課程教學團隊組織統一命題。所有試卷的命題,都必須同時提供覆蓋面、難易度、題目量、水平相當的A、B兩套試卷,A、B試卷的重復率應小于15%,并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由教學院長隨機選一套為期末考試用卷,另一套為補考考試用卷。4.實行開卷考試的課程,應在試卷上標明。開卷考試的內容,其答案不應含有可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內容。5.試卷命題工作應在當學期考試周開始前3周完成。任何人都不得泄露與考題有關的內容。第六章試卷管理第二十一條試卷制卷1.所有課程的試卷均須按教務處發布的試卷樣張制作,用打印機打印,圖表準確,無漏頁漏項。用試題庫命題的試卷同樣需按照試卷樣張制卷。(試卷樣張可在教務處網站下載)2.負責命題的教師應按要求使用16K紙將試題打印成試卷母卷,并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最遲在考試周開始前2周以上提交學院審定。客觀題答案準確無誤,主觀題參考答案要給出評分要點和評分標準,評分標準合理,便于掌握。具有多種解法的試題要在參考答案中加以說明。3.負責命題的教師對試卷的內容、質量和規范問題負直接責任。4.校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制卷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組織,院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制卷工作由開課學院負責組織,其他課程試卷制卷由命題人負責落實。第二十二條試卷審核1.校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審核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組織。通過試題庫、試卷庫形式命題的,由提供試卷者直接負責,教務處進行形式審查;通過非任課教師形式命題的,由開課學院指定課程負責人或相關教師在簽訂保密責任書后負責審核,教務處進行形式審查。2.院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審核工作由開課學院負責組織。3.其他非考教分離課程試卷由系(教學中心)或課程負責人對試卷及所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進行審定并簽字。如命題人與系(教學中心)或課程負責人為同一人,則由課程負責人指定課程教學團隊其他教師審定并簽字。對不符合要求的試卷,應退回命題教師進行修改完善甚至重新命題。4.審定工作應于考試周開始前2周完成。審定、簽字人對試卷的規范負領導責任。第二十三條試卷付印與領取1.所有試卷必須經過審批方可付印。校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由教務處分管處長審批付印,院級考教分離課程及其他試卷須經學院教學院長審批簽字后付印。2.試卷母卷由命題組織者負責提供。校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母卷由教務處提供,院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母卷由開課學院提供,其他試卷由課程負責人或課程負責人指定的專人提供。所有試卷母卷應在當學期考試周開始前10天或10天以上送到教務處。送交的母卷須密封。3.根據學校考試安排表,教務處將校級考教分離課程領取試卷時間、地點通知各學院,考試當天教務處和學院指定課程負責人在考前完成試卷交接,由學院負責試卷的后續發放工作,考試正式開始后教務處將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發放給課程負責人。4.院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由開課學院在考試前2天(如遇考試時間為星期一或星期二,則須在前一周星期五)指派專人憑教務處開具的《試卷送印回執》負責領取并妥善保管。學院做好院級考教分離試卷的分發工作,將院級考教分離課程領取試卷時間、地點通知到相關人員,并將安排表交教務處備案。5.教務處于放假前通知校級考教分離課程補考試卷的領取時間、地點。院級考教分離補考試卷安排由組織學院落實。6.學院或主考教師在領取試卷后要認真檢查試卷印制質量,如有缺頁、字跡模糊等問題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7.試卷印刷具體工作要嚴格按照《大學試卷印刷及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執行。校級考教分離課程試卷印刷工作監管由教務處負責,院級考教分離和非考教分離課程試卷印刷工作監管由開課學院負責。第二十四條試卷整理歸檔1.試卷由開課單位負責整理歸檔。2.所用試卷(含任選課)必須裝訂歸檔,試卷裝訂要采用學校統一格式的試卷封面,按班級(自然班或教學班)、學號順序裝訂成冊,裝訂要整齊、美觀。其它形式的試卷(如:美術作品、電子作業等)應采用統一刻錄光盤的方式保存,但封袋也必須按統一試卷封面要求填寫內容。3.各開課單位按照學校教學檔案管理規定將整理好的試卷統一編號,統一保管,以便隨時查閱,試卷需保存至學生畢業離校后兩年。試卷等考試材料保管要求做到防水、防潮等,以確保試卷的安全。第二十五條試卷保密試卷(含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考試前屬于絕密材料,試卷保密工作關系到考試的公平、公正和教學秩序的穩定。為了做好試卷保密工作,特做如下要求:1.命題期間的保密工作由各組織單位負責,任何人都不得泄露與考題有關的內容。教師單獨命題的,由該教師負責命題期間的保密工作;教師團隊或命題組命題的,由命題組長負責組卷后試卷保密工作,其它命題組成員有責任做好各自命題部分試題的保密工作;采用試題(卷)庫命題,由負責組卷的教師負責組卷后試卷保密工作。2.命題教師要確保命題所用電腦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對命題所用電腦加設密碼,并保證密碼不泄露;命題結束后立即銷毀與試卷有關的文字材料,不得保留紙質副本,妥善保管電子稿,確保與命題工作無關人員不能接觸到存有試題的U盤等移動存儲介質;盡量使用專用U盤存放試題。3.試卷審批期間的涉密人員應將試卷妥善保管,嚴防泄密;不得透露考試命題審核情況;確保電腦的安全性;對電腦加設密碼。試卷電子稿只能通過U盤等移動存儲介質拷貝;嚴禁通過電子郵件傳遞。4.印刷后的試卷在考試前存放及發放期間的涉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在考試前檢查試卷、向試卷袋中添加答題卡、考生名單等考試相關資料時,必須有2人(含)以上同時在場。嚴禁私自將試卷帶離保密地點。5.試卷管理實行誰泄密誰負責的原則。如有關人員導致試卷發生泄密,將按照《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追究責任。第七章成績評定和管理第二十六條教師應按照評分標準公正評閱試卷,認真評定總成績,真實客觀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課程的總成績一般應呈正態分布(原則上,優秀(90分以上)率不超過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應有1%~10%),統一考試的課程須實行集體閱卷評分,其他課程由課程負責人負責抽查閱卷評分情況。第二十七條課程一般按百分制評定成績,集中實踐性教學環節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評定成績。第二十八條學生總評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期末考試成績與平時成績評定,平時成績由期中考試、課堂測驗、課堂討論、平時作業、課程論文、出勤情況等等綜合評定。總評成績中平時成績占總評的10%-30%,期末考試成績占90%-70%,成績評定中如有變動,須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教師應于課程教學開始時向全體學生公布成績評定方法。第二十九條若確因命題失誤(偏離教學大綱和教學基本要求較遠)或對學生的實際情況錯估而造成卷面分數失常,必須調整分數時,在不拆封試卷的條件下由任課教師擬定分數調整方案,報開課學院教學院長審核,并經教務處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密封試卷一經拆封,卷面成績不得更改。第三十條任課教師須在考試后1周內完成試卷評閱、成績分析和成績評定工作,并將成績直接在網上錄入并提交。學生成績單一式二份,一份提供學生所在學院,一份存入本學院檔案室,如有教師手寫成績需另復印一份交教務處。教務管理系統在考核結束1周后關閉成績錄入界面,同時在網上向學生公布考試成績。逾期未錄入成績的課程,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分清責任,經教學院長簽字后,報教務處批準進行補錄,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三十一條成績報送后任課教師不得擅自更改學生成績,如確需更改,需在報送成績后3周內(假期順延)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更改原因,經學院教學院長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更改。第三十二條學生若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3周內(假期順延)填寫《學生成績復核申請表》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試卷復核要求,經教務處批準后,由任課教師和有關學院主管領導共同核查試卷,如確屬評分不當,需更改成績,應寫明更改原因并經學院審核后報送教務處。第三十三條學院和任課教師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負責,教學管理人員對成績管理負責,任何人不得應學生及有關人員的要求加分改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營私舞弊,否則視為協同作弊,追究其責任。在試卷評閱、總成績評定及成績管理中如有違規行為,按《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處理。第八章考試規則第三十四條學生應按考試時間提前1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座次就座,并將學生證(身份證、準考證)置課桌左上角待查。要聽從監考人員指揮。第三十五條考生的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考試結束時統一收回,不準帶出考場。除文具、計算器外,座位內外不準放置任何教材、參考資料、練習本、草稿紙等(開卷考試只準放置教師指定用的資料——由監考人員宣布)。第三十六條不準攜帶手機、小靈通等通信設備;不準攜帶快譯通、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等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器材(作計時工具也不允許)。第三十七條學生拿到試卷后,首先填寫姓名、學號。不得多拿試卷,不得拆散裝訂好的試卷。第三十八條遲到者不得延長考試時間。遲到半小時者,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后,半小時內不得退場;考試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前15分鐘,不可交卷離場。第三十九條試卷分發后,除短缺、字跡不清等學生可舉手請監考人員解答外,其他問題,監考人員一律不予解答。第四十條學生應保持考場肅靜,不得在考場附近及走廊內講話、喧嘩。第四十一條考試開始30分鐘后至考試結束前15分鐘學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須將試卷送交監考老師,并立即退出考場。考試時間到點,停止答卷,由監考人員收卷點清,宣布可以離場后方可離開考場。第四十二條考試時間內,不得有任何作弊行為,一經發現,嚴格按《大學考試紀律和考試違紀處理規定》處理。第九章監考職責第四十三條監考人員一經排定,一般不得變動。因故不得不作調整的,監考人員應在考前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若未辦理手續而缺崗的,按《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處理。監考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前,主監考宣讀考試規則,副監考務必要求考生將除考試所用文具和規定可帶資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點,并認真檢查桌面和抽屜,不得留有任何與考試科目有關的、非規定可帶的紙張和書本。若在開考后考生被發現有夾帶等違紀或作弊行為,責任由學生自負;若因監考人員清場不嚴、檢查不仔細,造成學生大面積作弊,應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第四十四條監考人員應要求考生將身份證和學生證或準考證等規定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檢查、核對。證件與本人不符的不得參加考試。第四十五條按考試座位示意圖檢查學生是否按規定座次就座,不按規定座次就座,不發試卷。第四十六條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3分鐘分發試卷。第四十七條監考人員要認真統計缺考人數,認真填寫《大學考場情況記錄表》,并于考試結束后及時送交開課學院。第四十八條監考人員應忠于職守,嚴肅認真,在整個考試時間內,不得做其它工作、看書報或中途離開考場。監考人員必須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第四十九條考試結束前3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學生做好交卷準備,并宣布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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