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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科分類號(二級)本科學生畢業論文題目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的研究姓名學號院、系哲學與政法學院專業法學指導教師職稱(學歷)
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的研究摘要:近年來,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事件頻繁發生,侵害了人們的人身權、財產權。國家補償是維護受害人權益的有效途徑,但我國現行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須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以促進野生動物的有效保護及人與動物的和諧相處。關鍵詞: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AstudyonthelegalissuesofhumaninjurycompensationinwildanimalsAbstract:Inrecentyears,thefrequentoccurrenceoftheinjurytothewildanimals,hasinfringeduponthepeople'spersonalrightandpropertyright.Statecompensationisaneffectivewaytoprotecttherightsofvictims.However,thereareseriousdefectsanddeficienciesinthecurrentnationalcompensationsysteminChina.Therefore,wemustimprovetherelevantlegalsystemassoonaspossibletopromotethewildanimals.Effectiveprotectionandharmoniouscoexistencebetweenhumanandanimal.Key
words:Wildanimals;humandamage;statecompensationsystem目錄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的研究 1摘要: 1引言 1一、 野生動物概念的界定及相關基礎理論 2(一) 概念的界定 22、野生動物致害責任 2(二)野生動物致害責任性質的學說評述 31、 行政補償說 32、 行政救濟說 33、 危險責任的國家賠償說 34、 民事補償說 3二、 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立法現狀及其缺陷 3(一) 我國的立法現狀 3(二) 現行立法的缺陷 31、 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的設置不合理 32、 損害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計損標準缺失 43、 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負擔能力不足 4三、 完善我國野生動物致害的法律建議 4(一) 明確補償義務主體 4(二) 明確補償的標準 4(三) 補償的資金保障 5結論: 5參考文獻: 5引言近些年來,隨著生態環保意識的加強和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逐步改善,各地野生動物致人損害事件頻繁發生,野生動物保護與當地公民切身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據《人民日報》2003年1月巧日報道,近十年,陜西秦嶺地區共150人遭國家重點保護區的野生動物的傷害,8人死亡。1995年以來漢中地區類似傷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傷12人,造成財產損失20多萬元。因此,對野生動物侵權造成的損害進行合理的賠償和救濟,不但是出于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考量,而且也直接關系到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性。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關于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的專門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直接援引的只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然而這些規定僅僅是站在野生動物保護的角度,不但對于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承擔和救濟附加了諸多限制,并且連最基本的可操作性也同樣欠奉。因此,不難得出結論,我國現行的立法無法切實保障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合理的救濟。此外,野生動物致人損害作為一類特殊的侵權行為,理應屬于未來的《侵權責任法》的重要內容之一。而立法者將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法律規定草草收歸于《野生動物保護法》之中,似有對此問題過于忽視之嫌。作為一類特殊的侵權行為,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賠償問題的研究,特別是從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角度進行的研究還存在很多空白。如:野生動物的涵義、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構成、歸責原則、免責事由、賠償義務機關以及損害賠償的原則等等。本文通過分析和研究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現狀以及現行立法的缺陷,側重從侵權法的角度,在立法模式和具體的制度上探索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立法的路徑和方法。[1]馬建章,鄒紅菲,鄭國光:《中國野生動物與棲息地保護現狀及發展趨勢》,載《中國農業科技導報》2003年第5卷第4期,第16頁野生動物概念的界定及相關基礎理論概念的界定野生動物有學者主張引起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法律責任的野生動物范疇,應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規定相一致。那么具體說來也是將其限定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這個范疇。有學者主張引起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法律責任中的野生動物不因野生動物受不受保護而被界定。因為無論是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還是不法律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都同樣存在著對人的威脅和致人損害的可能。所以野生動物范圍應該與飼養動物的范圍相對,包括所有獨立生存于野外的動物。還有學者認為引起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法律責任中的野生動物不因保護的程度不同而使得不同保護級別的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補償或賠償結果不同。目前我國在《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受害人可以獲補償的野生動物的范圍限定在了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這個特定范圍內是不合理的。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該致害動物的范疇應該是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已經被明確的列入受保護范圍的野生動物。此處“有關的法律法規”不應當僅僅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而應當包括所有明確提出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2]馬建章、賈竟波:《野生動物管理學》,東北林業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頁2、野生動物致害責任野生動物致害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他組織因野生動物致害行為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等的損害而產生的責任。目前,我國野生動物致害責任只是被當作一種由政府所作的行政補償。野生動物致害責任不同于一般的損害責任,主要區別在于:其一,造成損害的主體不同。野生動物致害純粹由野生動物的本能所引起,而一般的損害多由人的行為造成;其二,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野生動物致害者和責任承擔者分離,造成損害的是野生動物,而承擔損害責任的卻是國家;而一般的損害其致害者和責任承擔者往往為同一主體;其三,法律依據不同。野生動物致害責任依據的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其他的損害責任另有依據且各不相同。(二)野生動物致害責任性質的學說評述行政補償說該學說認為,基于特別犧牲理論,使公眾受益的國家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應該由公眾負擔,若此時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犧牲了個別人的利益,那么國家應該從國庫中支付一定的賠償費,以彌補少數人所遭受到的損害。在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上,因野生動物而受到侵害的人,其所遭受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是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共同財富、共同利益,那么理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必要賠償,由受益的全體公民對這一部分特別的犧牲共同分擔。行政救濟說該學說認為,野生動物致害賠償兼具行政救濟與民事救濟的內涵,因野生動物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屬于國家公共物件,賠償義務主體為國家,但代表國家履行損害救濟義務的為相應的政府,實施救濟的程序與行政程序緊密相關,因而更具有行政救濟的性質。此理論不但可以實現野生動物致害的合理救濟,更好的保護受害者的權益,而且還能開我國公共物件致害國家賠償責任之先河。危險責任的國家賠償說基于危險責任原則的理論,野生動物所造成的致害責任具備了國家行政致害賠償責任中的危險責任的所有特點:危險性、國家占有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無過錯性、超過公共負擔性。因此有的學者認為,野生動物致害所引起的法律責任應屬國家行政致害賠償責任中的危險責任,應由國家承擔。民事補償說此種主張的學者認為,國家作為野生動物的所有人,代表全體公民對野生動物進行管護,而全體公民是因保護野生動物享受利益的受益人,因全體公民受益而使一小部分群眾受不到利益,這顯失公平,同時,國家作為代管人時對野生動物致害往往不存在過錯,與受損害人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應該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補償責任。在進行民事責任救濟過程中,適用公平原則進行補償責任的確定。對于野生動物致害這種特殊的致害損害類型責任的性質,由于我國的立法采用了“補償”的字樣,所以大多數人認為其是“行政補償”,對于法律責任性質認識不清,勢必會在技術層面上形成對立法、司法上的困難。我認為,對野生動物致害的責任性質應該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立法現狀及其缺陷我國的立法現狀我國關于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的規定現集中歸于野生動物保護領域。《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均只有個別條款涉及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問題,而具體的操作方法幾乎都授權給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由地方政府來制定本地方的實施細則。[3]斯萍:《野生動物保護地方立法問題研究》,載《中國林業》2001年第2期,第35頁現行立法的缺陷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的設置不合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為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設置的構成要件包括:(1)加害動物為特定的野生動物,即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2)野生動物的致害行為;(3)損害事實;(4)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5)受害人主觀上須有保護野生動物的心態。這五個構成要件中,第(2)、(3)、(4)項并無不妥,也符合相關的法律理論,而第(1)項和第(5)項則極不合理。首先,依《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可以適用賠償的野生動物的范圍實在太過狹窄。《野生動物保護法》把適用賠償的野生動物范圍限定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然而,非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比起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來,其致人損害事件的發生頻率并不小。甚至有可能因為種群數量的龐大而危害更大。其次,將受害人的主觀心態作為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也是來源于《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直接規定。其實施條例和各地方制定的實施辦法均是如此規定,從而要求損害必須是因“保護”而發生。如果不是出于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那么野生動物所造成的損害一律不予救濟,這簡直令人啼笑皆非。[4]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1頁損害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計損標準缺失《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賠償原則沒有作出規定。也就是說,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承擔和賠償的標準沒有任何可供用于實踐操作所依據的規定。而地方立法中,全國也只有少數地方制定了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地方補償辦法。由于立法中賠償原則的缺失,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的實踐操作面臨著無法可依的窘況。此外,損害的計算必須遵循賠償的原則,然而在賠償原則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計算損害的大小也同樣是無法可依。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負擔能力不足首先,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分配不平衡。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義務主體為損害事故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至于具體由哪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賠償工作,則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實施細則來辦理。其次,賠償資金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管理機制。賠償資金的來源沒有一個穩定可靠的渠道。是由政府專門撥款呢?還是由當地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對于這些問題,各個地區都是各行其是,沒有一個統一的保障體系完善我國野生動物致害的法律建議明確補償義務主體前文已經論述了,目前我國規定政府作為賠償主體,但是這一規定只是將各級地方政府作為補償義務主體,并沒有包括中央政府。而野生動物致害頻繁的地區,往往又是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當地縣級和鄉級政府的財政支付能力較弱,受害人難以得到合理的補償。因此,明確中央政府同時作為補償義務的實施主體非常必要。明確補償的標準對于補償標準,筆者建議,可以參照《國家賠償法》中有關賠償標準的規定。特別需要明確的是,對于《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損失”,應包括: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野生動物對無過錯的人造成的生命和健康損害損失。同時,在國家立法的層次上對于野生動物導致的損害,其計算標準應該有一個總的規定。對于財物損失,按照當地最近單位時段市場價格計算財物損失價值。對于人身損害賠償,也可以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計算。同時還要確定精神損害補償的標準。補償的資金保障為使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國家補償有堅實的資金保障,應該建立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專項資金,即補償基金。補償基金應該專管專用。基金來源主要由中央財政來承擔,省、市、縣地方財政配套分擔一定比例。同時,應廣泛吸納社會各項資金,如野生動物資源開發利用收入、鼓勵社會捐贈,也可以探索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彩票或生態環境保護彩票等。建立補償基金之后,應廣泛宣傳該項基金,以吸引和動員社會力量支持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補償,同時也能體現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和人權保護的重視。結論:野生動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意義重大。但面對野生動物致害事件頻繁發生,受害人的保護又不到位時,這嚴重影響了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開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本文針對我國野生動物致害的現狀,對我國野生動物致害方面的相關理論及法律問題進行了全面的分析,查找出我國在野生動物致害方面法律的不足,并立足于國情,著眼全國各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以下建議,建立統一的立法結構,確定責任的性質及相關責任主體的權限及分工,明確責任構成,救濟程序及資金保障制度等各個方面。通過對野生動物致害法律問題的研究,制定出了系統的、完備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通過統一的立法體系建設,有利于法律的統一,并節約立法資源。在程序上,方便了受害者行使求償權,并明確了相關的義務主體權限和分工,以及提出了操作性較強工作程序及司法救濟制度,從程序上保障了受害者權利的行使。同時,通過重新對責任性質的定位和野生動物致害責任構成等在實體權利上使受害者能夠得到合理、有效的賠償。通過這一系列的研究,從而可以從根本上有效的解決野生動物致害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綜上所述,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不僅僅是自然界需要法律的保護,受到來自自然界侵害的人更需要法律的保護,對野生動物致害產生的責任進行公正、合理的救濟成為一種必然,這也是以“以人為本”為核心的科學發展觀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體現。[1][1]馬建章,鄒紅菲,鄭國光:《中國野生動物與棲息地保護現狀及發展趨勢》,載《中國農業科技導報》2003年第5卷第4期,第16頁[2]馬建章、賈竟波:《野生動物管理學》,東北林業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頁[3]斯萍:《野生動物保護地方立法問題研究》,載《中國林業》2001年第2期,第35頁[4]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1頁參考文獻:[1]張正釗主編.國家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2]尹志強.物件與動物致害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楊立新.動物損害與物件損害[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部,2010.[4]熊裕武,熊裕貴.動物致人損害賠償責任問題[J].法學.1991,(9).[5]周建新,李雪巖,高聘榮,龍耀.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若干問題研究[J].廣西大學學報.2005,(1).[6]金月蓉.試論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救濟問題[J].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4).[7]陳卓.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國家補償制度研究[D].重慶大學,2006.[8]諸程駿.野生動物所致損害的國家補償制度初探[D].華東政法學院,2004.[9]翁迎曉.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新型行政補償問題研究[D].蘇州大學,2010.[10]蔣厚峰.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2009.目錄目錄第一章總論 1一、項目概述 1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和范圍 2三、項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3四、******國家森林公園概況 3第二章項目背景及必要性 8一、項目背景 8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0第三章項目選址分析 13一、項目選址 13二、項目城市概況 13三、經濟發展概況 14四、公共設施依托條件及施工條件 17第四章需求分析與建設規模 18一、****國家森林公園現狀與存在問題分析 18二、****國家森林公園日容量預測 19三、****國家森林公園景區廁所需求面積分析 20四、****國家森林公園景區廁所建設規模的確定 20第五章項目建設方案 21一、景區廁所工程建設方案 21二、景區引水上山工程建設方案 27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方案 32第六章環境保護與勞動衛生安全 34一、環境保護 34二、勞動衛生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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