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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講解臺州中天會計師事務所臺州中天稅務師事務所崔何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第一、有關稅收規定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我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發布。★確認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共1482件。★1985年至2010年11月。二、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

(一)失效或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共18件;包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國稅發2000年84號)(二)部分條文失效、廢止的規章4件;(三)共確認現行有效規章41件。三、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我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發布。

全文失效廢止文件目錄:699件部分條款失效廢止文件目錄:87件四、臺州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公布(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公布)詳見臺州財稅網一、繼續有效的文件:3件二、全文已失效或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48件三、部分條款已失效或廢止涉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4件五、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一)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六、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①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收入;②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收入;③自然人股權轉讓收入。例如:A企業2008年1月1日投資100萬元于B企業,占B企業股權比例20%。2008年,B企業實現稅后利潤50萬元,A企業應享有其中20%即10萬元。2009年1月,A企業將該項股權轉讓給C企業,當月取得轉讓收入為120萬元。2009年2月,A企業股權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為C企業。則A企業應于2009年2月確認轉讓所得為20萬元(120-100),而不是10萬元(120-10-100)。

關注:稅務變更登記:30日內。臺州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地稅政發〔2009〕20號)1、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2、個人股東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計稅成本和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關注:履行代扣代繳義務。0.5~3倍處罰。七、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2010年第6號公告)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有關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八、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0號)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如以前年度發生的可彌補虧損在其發生虧損的可彌補年度內被以后年度正常彌補,彌補年度稅率與查增補稅年度的稅率不一致時,需要重新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九、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2011年第25號公告廢止該文件)十、債務重組收入在合同生效時確認按照稅法規定,對于重組中債權人作出的債權讓步,債務人要確認為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但何時確認所得,稅法中并未明確。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某企業債務人因財務困難,2009年12月20日與債權人就原債務200萬元達成協議,債權人同意讓步只收款180萬元。但重組協議約定,債務人應該在20日內支付款項后生效,否則協議廢止。某企業于2010年1月5日及時清償債務180萬元。則該企業債務重組所得20萬元應于2010年1月確認,而不是在重組協議簽訂日2009年12月確認。“資本公積”、“營業外收入”

“應付賬款”等部分余額長期掛賬問題。十一、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企業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可以調整投入使用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其以前年度按合同價計提的折舊也應做相應調整。固定資產投入使用12個月后取得發票的,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算扣除的折舊額,其以后年度的折舊按調整后的計稅基礎減已提取折舊額后的資產凈值計算。

浙江國稅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個別企業,如果企業會計處理已按工程預算總金額計提折舊,并對未取得發票的部分作納稅調整,可在取得發票的當年作調減處理。十二、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所得稅企業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可否分年確定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為提前一次性支付,則企業在租賃期內可以選擇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十三、B公司屬于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A公司將位于市區的一處房產無償提供給B公司使用,此項行為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6條規定。十四、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顯然,按照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因不屬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不得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比例的基數。需要注意的是,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并未限定“專門”或“主要”從事股權投資業務以外的其他企業也能比照處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可以?)十五、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十六、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基金優惠管理辦法(2010年版)第6號公告★納稅(繳費)人享受報批類優惠,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分局(所)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費優惠。★納稅(繳費)人享受備案類稅費優惠(除按規定不需稅務機關書面確認的備案類優惠外),應提請備案,經主管地方稅務分局(所)登記備案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費優惠。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優惠項目的計稅(費)依據和優惠金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稅費優惠;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申請稅費優惠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報批(備)期限提出申請,除特殊情況外,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報批(備)期限原則上不予辦理。

★納稅人在執行備案類稅費優惠(除按規定不需稅務機關下達書面確認的備案類優惠外)之前,必須向主管地方稅務分局(所)報備,填報備案登記表,同時提交規定的資料。主管地方稅務分局(所)應在受理備案類稅費優惠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申請人。十七、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浙地稅發[2009]46號)

如: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可以抵減的營業金額的范圍必須為計繳營業稅稅目相一致,業務上為關聯關系,且取得有效票據。十八、旅游業營業稅稅收政策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此條明確扣除范圍: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營業額可扣除的項目僅指以上列舉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除此之外如簽證費、保險費、會務費、業務招待費等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旅行社采取從外單位租賃車輛,自己承擔汽油費、過路費的形式為游客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實質上是自己從事運輸勞務,不屬于委托其他單位為其提供運輸服務的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應作為旅行社的經營成本支出,其自己直接支付的過路費和汽油費不能作為交通費從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十九、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根據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企業購置的用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安裝在政府指定的場所內,供需要的企業共同使用,是否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稅額?購置企業實際使用該設備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二十、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范圍:根據《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規定(財稅[2009]122號),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二十一、處置危險廢物取得收入征免收營業稅問題:根據《關于處置危險廢物取得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人處置危險廢物以及醫療廢物、放射性廢物業務屬于垃圾處置勞務的范疇,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取得的處置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二十二、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根據《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二十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4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關注: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二十四、建筑業發票問題必須取得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發放并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不能為建筑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發放并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如杭州建筑公司到路橋施工,建筑業發票必須到路橋地方稅務局領取并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如為杭州的地方稅務局領取并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對于路橋建設單位來講為無效發票。固定資產折舊不能稅前扣除。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二十五、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有效性施工合同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發票為李四個人到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這種“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的收款方為李四,而不是甲公司。故該“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不是有效發票(不真實發票)。即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不是全部為有效發票。二十六、關于明確全市所得稅門征征收率的通知(臺地稅政發〔2010〕2號)第4條:對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報酬時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門征已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第5條:稅務檢查、稽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取得不符合納稅地點規定的發票,可以認定為不真實、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在計算所得稅時,不予稅前扣除。二十七、清算期間的壞賬損失是否需要報批?在企業清算中,企業如有大額應收款項收不回來,應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等有關規定,申請確認財產損失后,可以在計算企業清算所得中扣除。在此基礎上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計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或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計算投資者企業所得稅。二十八、租入店鋪的首次裝修費用如何進行攤銷?

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的初次整體裝修支出,凡符合《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做為長期待攤費用支出,分三年攤銷。今后發生的裝修支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作為當期費用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十九、預提費用稅前扣除問題?按照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32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可以按照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扣除,但在以后發票取得上無時間限制。現省局意見:預提的出包工程,自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超過2年仍未支付的,預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年度實際發生時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可以按總包合同計算10%。三十、銀行收取財務過問費稅前扣除?企業申請銀行貸款成功后,銀行收取財務過問費(服務業發票),按貸款總額百分之一收取,企業在財務費用可以列支。三十一、出口企業傭金稅前扣除?出口企業的傭金有明傭和暗傭之分,明傭一般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就已注明,在銷售貨款中扣除;暗傭另訂協議,企業在銷售貨款收到之后再通過銀行匯到國外,沒有發票,只有一張國外的簽字證明。這部份暗傭,如果支付國外的,確實無法判定對方是否有權進行中介服務的,雙方有真實的合同和憑證,應允許企業在銷售費用中扣除。三十二、公允價值確認問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得稅法條例第十三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但在無法取得市場價格前提下,可憑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確定。三十三、企業員工報銷燃料費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便函[2009]33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料費。應當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關注:私車公用問題?租賃合同問題?三十四、關聯方之間發生資金往來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公司股東如屬于企業股東,與公司構成關聯方,公司股東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經營常規,構成關聯交易,無論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均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三十五、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4]548號)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本單位職工集資和其他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為了便于計算,暫按下列辦法執行:(一)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二)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業當年度實際取得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三)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業當年度沒有取得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實際取得的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理,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

注:2011年浙江國稅

解答也基本相同。

★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關聯方借款)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8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三十六、職工旅游、療養支出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可以計入福利費。”文件精神,對全體職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質的旅游、療養支出,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應提供內部職工休假計劃、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協議、旅游發票等相關憑證。三十七、企業發生工傷事故造成職工傷殘或死亡,支付的賠償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在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內支付的賠償款允許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賠償款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勞動保障部門、人民法院仲裁、調解、判決、裁定等支出的賠償款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勞動、法院等部門相關證明,以及賠償款支付憑證等資料。三十八、企業職工到外地出差,隨差旅費報銷的出差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如何?

企業支付的差旅費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在稅前扣除:(一)企業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二)企業有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無明確差旅費補貼標準,可參照所在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三)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出差人姓名、時間、地點、內容、支付憑證等。三十九、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經營性收入,如固定資產轉讓、股權轉讓、股息紅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77號精神,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收入

=收入總額一不征稅收入一免稅收入,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資產轉讓收入、股權轉讓、股息紅利、利息應并計收入總額。四十、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浙江國稅解答)

答: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列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國稅函[2010]79號僅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辦法。四十一、實施新稅法后,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儀器和設備,如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其稅前扣除與加計扣除政策應如何掌握?財稅〔2006〕88號文件規定: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如果企業將達到固定資產標準儀器和設備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則該儀器和設備不允許實行加計扣除。也不允許計提折舊。四十一、房地產經營企業項目清算時,按規定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可否在清算當年所得稅前扣除?房地產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可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四十二、企業為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借款利息是資本化計入投資成本還是費用化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因此,為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在發生當期按規定扣除。四十三、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是屬于向金融機構借款還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其利息支出如何處理?對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暫參照向金融機構借款處理。浙江國稅解答:金融企業(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應為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貸款利率加各商業銀行的浮動利率。

村鎮銀行屬金融企業范疇,其貸款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對小額貸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規定的標準內據實在稅前扣除。四十四、對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企業是否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市地稅局: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暫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按免稅收入處理。(省地稅局按不征稅收入處理)浙江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國稅辦函[2009]547號規定,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應繼續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收入暫按免稅收入處理。四十五、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六)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例:某企業2010年利潤表反映的利潤總額100萬元。其中,收入2000萬元,成本費用1900萬元,包括技術轉讓所得20萬元(收入50萬元,成本費用30萬元)。以前年度累計可以彌補的虧損為75萬元,其中,技術轉讓虧損3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項目,計算企業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100-(20-3)-72=11萬元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1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填列17萬元、20萬元。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7行“減、免稅項目所得”所對應的“調減金額”欄填列17萬元、20萬元。四十六、汽車銷售公司贈送給客戶的購置稅、保險費、車內裝飾、保養等能否在稅前扣除?企業作促銷費用,以購置稅、保險費發票復印件(客戶名)入賬。

汽車銷售公司作促銷費用,以購置稅、保險費發票復印件(客戶名)入賬,贈送給客戶的購置稅、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以為買一贈一方式贈送的車內裝飾、保養,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會計處理:銷售費用、折價銷售、

營業外支出。四十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由企業自行扣除。請問正常損耗的比例是百分之幾?由企業將有關存貨的損耗標準自行存檔備查,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理。四十八、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擔保代償損失,擔保公司與銀行有約定,代償損失以銀行為原告,法院判決書能否作為擔保公司報財產損失依據?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代償損失比照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四十九、企業取得代扣代繳手續費收入記其他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但把部分手續費發給相關人員能否稅前列支?按財務制度規定處理。五十、企業資金長期借給關聯企業無償使用,財務賬上掛“其他應收款”且金額較大,自身又向銀行貸款支付利息,這種現象所得稅如何處理?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特別納稅調整。五十一、對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外,如專用設備投資金額較大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五十二、按規定應實行總分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對該分支機構強制進行核定征收。對該分支機構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能否在總機構年末匯算清繳時予以扣除?對應執行而未執行或未準確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若干問題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應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而未執行或未正確執行上述文件規定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預繳另一方(或幾方)少預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低于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后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分配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高于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后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預繳數中扣減。五十三、對從事旅游業等營業稅差額征稅事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如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收入總額是按營業收入的全額還是按減除支付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金額后的余額進行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因此,若該企業無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項目,則應以企業的收入總額作為核定征收的應稅收入額。五十四、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是否一定要是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如原來從事工業生產的企業搬遷后改變經營項目,取得土地是商業性質不再從事工業生產,而是從事“三產服務”是否仍可按照上述政策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不要求一定要從事與搬遷前相同的業務(

[2007]61號和[2009]118號)。五十五、一些房地產公司向資金寬裕的企業進行融資,共同開發房地產公司投標來的某地塊,并按所投資項目取得的利潤進行分紅,房產公司將這筆款項掛在“應付賬款”等科目,當項目結束時,融資額連同分紅一并歸還,請問,該企業取得的收入是“投資收益”還是“利息收入”,或是“合作建房”?在計算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列支該支出?

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權結構沒有發生改變,應根據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區別對待,若雙方簽訂的是借款合同,出資方企業取得的收入應作利息收入,房地產企業的支出應作利息支出,并按浙地稅函〔2005〕54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處理;若雙方簽訂的是利潤分成合同,出資方企業取得的分紅,能出具房地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完稅證明的,可視作“投資收益”處理,不能出具完稅證明的,作利息收入處理。五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否按新稅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進行稅務處理?按照開辦費的稅務處理。五十七、某企業發生火災給臨廠造成損失,經當地政府或司法機構調解給予的賠償,是否需報批列支?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五十八、《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根據25號公告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實際資產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關注壞賬損失扣除條件:第23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24條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列

——基于一般工商企業(一)有關說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簡稱主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差異)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本表“利潤總額計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口徑計算填報。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實行其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與本表不一致的項目,按照其利潤表項目進行分析填報。

說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是考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以下簡稱新準則)為基礎而設計。(二)有關項目的填列說明:1、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行“營業收入”: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利潤表中無其他業務收入項目

營業收入=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支出”或營業收入=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收入”+“附表一(1)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2)執行新準則:營業收入=利潤表中“營業收入”3)視同銷售收入不在年度納稅申報表“營業收入”反映,而是作為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在第2行反映。該行金額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3行“視同銷售收入”相等。

說明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3行“利潤總額”應當與企業的年度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相等。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沒有“其他業務利潤”欄目,故需將會計報表中“其他業務利潤”還原為“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從目前企業經營情況看,視同銷售收入一般來說會有發生,如果出現視同銷售收入欄目為零,則稅務機關一般會審查企業“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明細情況及其所對應的記賬憑證。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關注: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視同銷售的情形: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用于交際應酬:

會計上一般在“管理費用”科目反映。部分在“在建工程”等科目反映。★用于對外捐贈:

會計上在“營業外支出”科目反映。部分在“在建工程”等科目反映。關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會計上銷售未完工產品而收到的款項,不確認收入,在“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但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需確認銷售收入。即企業所得稅上銷售收入的確認,不區分銷售未完工產品和銷售完工產品。只不過因銷售未完工產品,其成本無法確認,故稅法上采取計稅毛利率方法計繳企業所得稅。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四種不同方式確認。2、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行“營業成本”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利潤表中無其他業務支出項目

營業成本=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成本=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成本”+“附表二(1)第7行‘其他業務支出’”。2)執行新準則:營業成本=利潤表中“營業成本”3)視同銷售成本不在年度納稅申報表“營業成本”反映,而是作為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在第21行反映。該行金額與附表二(1)“收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視同銷售成本”相等。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沒有“其他業務利潤”欄目,故需將會計報表中“其他業務利潤”還原為“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3、年度納稅申報表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相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相等。4、年度納稅申報表第4行“銷售費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營業費用”相等。執行新準則的單位,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銷售費用”相等。5、年度納稅申報表第5行“管理費用”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管理費用”相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該行金額等于企業利潤表中“管理費用”金額減去流動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6、年度納稅申報表第6行“財務費用”無論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財務費用”相等。7、年度納稅申報表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資產減值損失”相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該行金額需經分析填列。即將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核算的流動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加上“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長期資產減值準備金額進行填列。8、年度納稅申報表第8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相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一般無需填列。9、年度納稅申報表第9行“投資收益”無論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投資收益”相等。10、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0行“營業利潤”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營業利潤”相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該行金額等于企業利潤表中“營業利潤”加上利潤表“投資收益”。11、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1行“營業外收入”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營業外收入”相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該行金額等于企業利潤表中“營業外收入”加上利潤表“補貼收入”。12、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2行“營業外支出”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營業外支出”相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該行金額等于企業利潤表中“營業外支出”減去“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計提的長期資產減值準備金額。13、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3行“利潤總額”無論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執行新準則,該行金額與企業利潤表中“利潤總額”相等。14、年度納稅申報表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款。包括屬于本年度,但實際在次年繳納的所得稅金額。不包括屬于上年度所得稅,但在本年度繳納的所得稅金額。15、年度納稅申報表第42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稅款、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的稅款,在本納稅年度入庫所得稅額。(三)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列★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調整項目”、“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七大項分類匯總填報,并計算納稅調整項目的“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數。★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注:省地稅局: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除“*”外均設為必須填寫,若納稅人申報不填,由系統進行提示。1、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行“視同銷售收入”審查:該調增金額等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3行金額。該行一般企業應當會發生,如果沒有應檢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福利費”等科目,有無將貨物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福利等支出。關注: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視同銷售的情形: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2、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行“接受捐贈收入”填列: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將接受捐贈直接計入資本公積核算、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2列“稅收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單位,需審查“資本公積”明細賬有關情況。執行新準則單位本行可以不填列;3、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填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確認為投資損失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應分享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的金額。檢查“投資收益”明細賬發生情況。4、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4行“不征稅收入”填列:★本行填列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與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10行“不征稅收入總額”相等。★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符合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的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收入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財稅[2009]87號文件中不征稅收入填列附表三第19行“其他”欄。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填列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0行“其他”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5、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5行“免稅收入”填列(附表五第1行)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本行與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行計算、主表第17行相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六)“稅收優惠填報口徑”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5.1國債利息收入: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債券轉讓收入。5.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5.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必須符合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文件所規定9個方面條件,且經稅務機關審批。★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所規定的范圍:(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6、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6行“減計收入”填列:(附表五第6行)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收入10%的數額。本行與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6行、主表第18行相等。★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企業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取得的收入與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的收入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64號)第三、對按照的規定須報經權限地稅機關審查批準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必須依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經權限地稅機關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減免。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的,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報備并報送本通知規定的資料,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減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基金優惠管理辦法[2010年版](2010年第6號公告)第三條:稅費優惠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備案)”。第四條稅費優惠分為報批類優惠和備案類優惠。報批類優惠,是指應由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并下達書面批復的稅費優惠;備案類優惠,是指取消審批手續和不需地方稅務機關審批、但須納入地方稅務機關后續管理的稅費優惠。7、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7行“減、免稅項目所得”填列:(附表五第14行)本行與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4行、主表第19行相等。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及其實施條例第86條所規定的范圍。

分為6方面:1、免稅所得;(附表五第15行)2、減稅所得;(附表五第25行)3、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附表五第29行)4、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附表五第30行)5、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附表五31行)6、其他。(附表五第32行)★關注: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關注增值稅《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免稅所得額項目:9項(附表五第15行)7.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填報納稅人種植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免征的所得額。7.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填報納稅人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免征的所得額。7.3中藥材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中藥材的種植免征的所得額。7.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免征的所得額。7.5牲畜、家禽的飼養:填報納稅人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免征的所得額。7.6林產品的采集:填報納稅人從事采集林產品免征的所得額。7.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填報納稅人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免征的所得額。7.8遠洋捕撈:填報納稅人從事遠洋捕撈免征的所得額。7.9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所得額。★減稅所得額項目:3項(附表五第25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取得的所得減半征收的部分。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填報納稅人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取得的所得減半征收的部分。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稅所得額。★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附表五第29行)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6號)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額。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三免三減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7條規定:

企業從事符合稅法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不從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的年限開始計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附表五第30行)

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減征、免征的所得額。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三免三減半。關注:區分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額:1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8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附表五第31行)填報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及其實施條例第90條: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附表五第32行)8、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列:(附表五第43行)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本行與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主表第21行相等。9、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填列:該行金額等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金額。該行一般企業應當會發生,如果沒有應檢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福利費”等科目,有無將貨物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福利等支出。與視同銷售收入相對應。1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填列:該行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該行一般應當有調整金額。因為會計上采用權責發生制,浙江地稅采用收付實現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審查“應付工資”賬戶。執行新準則審查“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工資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78號)新稅法頒布實施后,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通訊費補貼,以及實行工資、業務費、差旅費混合承包或按推銷額、貨款回籠總額提成辦法的企業支付給雇員的相關費用,均應按新稅法關于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執行。新稅法頒布實施后,《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9]285號)第一條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所[2003]45號)第十條規定已失效,予以廢止。★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9號)稅務機關應當審核企業納稅人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在福利費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有無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的情況;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有無隱匿或少報個人收入情況;企業有無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六、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關注當期從應付工資轉出的金額未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情況。例如:

B公司2010年“應付工資”賬戶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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