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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編仲裁程序第九章仲裁參加人第一節仲裁當事人
一、概念與特征
1.當事人的概念指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仲裁協議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程序,并接受仲裁裁決約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二、當事人的特征
1.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程序。
2.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3.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當事人之間必須發生了仲裁協議所約定事項的爭議。(實例1)
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的權利1.申請仲裁權與答辯權2.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當事人的辯論權5.當事人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6.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7.當事人有自行和解和請求調解的權利8.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經過仲裁庭的許可,有權向對方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發問,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9.請求補正仲裁裁決的權利10.請求撤消仲裁裁決的權利11.申請執行的權利(二)當事人的義務1.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2.遵守仲裁秩序3.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調解書4.交納仲裁費用第二節
仲裁代理人
一、概念與特征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制裁活動的人。其特征為:
1.仲裁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制裁活動
2.仲裁代理人為進行仲裁活動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仲裁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在同一案件的仲裁活動中,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仲裁代理人的種類
1.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3.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與委托代理人的聯系和區別(實例2)思考題:法定代理人與委托代理人的聯系與區別1、兩者的概念2、兩者的聯系:委托代理人可以接受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委托代理人。3、兩者區別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2)兩者代理人的范圍不同;3)兩者的代理的權限不同;4)代理權終止的原因不同。第十章仲裁的申請與受理第一節仲裁的申請
一、概念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提請仲裁協議中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行為
二、條件
1.實質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仲裁實例3)
2.
形式條件(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實例4)第二節
仲裁的受理
一、概念指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條件,從而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二、審查仲裁申請與受理(案例分析1)
1.仲裁申請的審查與受理(1)審查是否符合《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2)審查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3條規定的條件
2.受理的法律后果(1)仲裁委員會取得了對爭議案件的仲裁權(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了仲裁當事人的資格
第三節
仲裁答辯與反請求
一、仲裁答辯
1.概念指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仲裁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所提出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進行答復和抗辯的行為。
2.方式和內容方式: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內容:既可以是實體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
二、反請求
(一)概念與特征指在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與原仲裁請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有牽連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仲裁申請人原仲裁請求的獨立的請求。特征:(1)事人地位的雙重性(2)反請求的獨立性(3)反請求目的的對抗性(4)反請求時間的限定性(5)反請求事實、理由的牽連性
討論
答辯與反請求的聯系與區別?1、答辯是針對請求與證據、事實進行答復,目的在于反駁請求;2、反請求是提出同原請求有牽連的獨立請求,目的在于低效、吞并原請求。3、兩者提出的時間、目的、程序、條件不同。(二)反請求的提起與審理提起條件:(1)反求情請求應由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出。(2)反請求只能由被申請人向受理原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而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3)反請求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受理原仲裁申請后,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提出。(實例5)第十一章
保全制度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及作用和條件財產保全的條件
1.申請財產保全的爭議案件應當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
2.申請財產保全具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3.財產保全申請須在一定期間內提出。
4.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向受理爭議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財產保全的范圍與措施(一)財產保全的范圍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二)財產保全的措施。通常為查封、扣押、凍結。(實例6)
三、財產保全的程序與解除(一)財產保全的程序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遵守以下程序: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
3.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4.裁定。
5.執行。(實例7)
(二)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
2.申請人撤回財產保全申請。
3.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成立。(實例8)
四、證據保全的概念和條件仲裁中的證據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開始后,仲裁庭收集證據事前,遇有法定情形時,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由仲裁委員會將該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證據及時采取保護性措施,以保存證據證明力的活動。證據保全的條件
1.證據須存在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
2.被保全的證據須具有證明性。
3.證據保全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4.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給有關的人民法院。
證據保全的措施及效力
誰是被申請人?
甲行向乙公司發放了50萬元貸款,丙公司欠乙公司貨款60萬元,乙公司多次向丙公司索款未果,遂與丙公司簽定了一份協議,約定丙公司向甲行返還借款本息,貸款到期后,甲行向乙公司催要貸款,乙公司拒不還款,并告知甲行去向丙公司索要,甲行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公司答辯稱,乙公司與丙公司已簽定了債務轉讓協議,因此,甲行應當以丙公司為被申請人而非乙公司。
第十二章
仲裁庭(案例分析)
一、仲裁庭的概念和特征概念:(P135)
特征:仲裁庭不同于仲裁機構,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庭是當事人提請仲裁的爭議案件的直接審理者與裁決者。
2.仲裁庭具有臨時性。
3.仲裁庭具有靈活性。二、仲裁庭組成形式的確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仲裁庭與合議制仲裁庭。
1.獨任制仲裁庭。
2.合議制仲裁庭。三、仲裁庭的權利和義務仲裁庭的權利1.調查取證權2.開庭審理權3.爭議案件的調解權4.爭議案件的裁決權5.仲裁程序的指揮權仲裁庭的義務1.及時、正確地審理并裁決案件2.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3.制作開庭筆錄第十三章
仲裁審理(案例分析)
一、仲裁審理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
1.仲裁審理具有階段性與程序性。
2.仲裁審理的參與人具有綜合性。
二、仲裁審理前準備的概念和準備工作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審理前通常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1.送達仲裁文書、仲裁規則與仲裁員名冊
2.書面通知仲裁庭的組成情況
3.審閱仲裁資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三、仲裁審理原則
1.以開庭審理為主,書面審理為補充原則
2.以不公開審理為主,公開審理為補充原則
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的參與下審理爭議案件時,允許社會群眾旁聽,同時也允許新聞記者采訪與報道的開庭審理形式。是否開庭審理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案例9)
四、仲裁審理程序仲裁審理一般應經過以下階段:開庭準備、開庭開始、庭審調查、庭審辯論、評議與裁決。
1.開庭準備
1)告知當事人開庭審理的日期與地點。
2)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發出公開開庭審理的公告。
2.開庭開始
3.庭審調查階段庭審調查階段通常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證人作證。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材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4.庭審辯論階段庭審辯論通常可下列順序進行: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2)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答辯。
3)雙方進行辯論。
5.評議與裁決庭審辯論終結后,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未經過調解的,應當進入評議與裁決階段。
6.仲裁庭庭審筆錄仲裁庭庭審筆錄即仲裁委員會的記錄人員對仲裁庭開始審理的全過程所作的記錄。
五、撤回仲裁申請
1.申請撤回仲裁申請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撤回仲裁申請必須由仲裁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請須采取書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須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之前。
4)提出撤回仲裁申請需當事人自愿。
2.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六、缺席裁決(案例10)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七、延期開庭(案例11)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延期開庭:
1.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
2.當事人在仲裁審理中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進行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八、仲裁中的和解(案例13)
1.和解的概念與特征
2.和解的處理及效力
1)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2)撤回仲裁申請。
九、仲裁中的調解(案例15)
1.調解的概念和意義
1)調解的概念與特征。
2)仲裁調解的意義。
2.仲裁調解的程序
1)調解的開始。
2)調解的進行。
3)調解的結束。
3、調解與和解的區別(1)兩者性質不同(2)發生的時間段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3.仲裁調解書
調解書制作
1)仲裁調解書概念。
2)仲裁調解書的制作。
A.首部B.正文C.尾部
3)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仲裁庭依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后,該調解書與生效的仲裁裁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A.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第十四章
仲裁裁決一、仲裁裁決的概念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仲裁裁決分為不同的種類:1.對席仲裁裁決與缺席裁決2.臨時裁決、部分裁決與全部裁決(案例16)3.先行裁決和最終裁決三、仲裁裁決的作出及形式1.仲裁裁決的作出因仲裁庭的支持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可分為兩種:1)獨任制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2)合議制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2.仲裁裁決的形式。四、仲裁裁決書及其效力1.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及補正1)仲裁裁決書及其內容。根據仲裁實踐,仲裁書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A.首部B.正文C.尾部2)仲裁裁決書的補正。《仲裁法》第56條。補正的事項限于:文字錯誤、計算錯誤、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2.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1)約束力。A.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B.仲裁裁決對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C.仲裁裁決對社會具有約束力。2)強制執行力。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A.仲裁裁決是當事人自覺履行其實體義務的依據。B.仲裁裁決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本章圖解
仲裁裁決1、仲裁裁決的作出2、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3、仲裁裁決的種類4、仲裁裁決的意義圖解:仲裁裁決的種類當事人到庭否裁決的內容裁決的時間缺席裁決對席裁決臨時裁決部分裁決全部裁決先行裁決最終裁決裁決書補正法律效力內容首部正文尾部約束效力強制執行力對當事人對仲裁機構和法院對社會義務依據執行依據實例1:仲裁中的第三人
某輪根據租船合同的規定,駛離香港抵達中國某港,準備裝載10000公噸袋裝水泥運往韓國仁川。由于租方沒有備妥貨物,該輪無貨可裝,導致船租雙方最后解除了租船合同,船方向租方索賠該輪從香港至某港的航行時間損失、油耗,以及該輪在裝貨港等待期間的時間損失。租方提出,本案爭議是由第三人某港外輪代理公司沒有提供貨物引起的,最終解決本案爭議,須有某港外輪代理公司參加本案爭議的仲裁。租方提供了其與某港外輪代理公司達成的備忘錄,該備忘錄稱:“雙方一致同意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解決這一問題,并同意一起參加仲裁”。
船方提出,租方與船方有合同關系,由于租方的行為直接造成的違約使船方遭受損失,應由租方直接對船方負責賠償,然后再由租方向第三人追償,租方不應以第三人對其負有責任為由拒絕直接、單獨地對船方承擔賠償囊任。船方原則上不同意第三人參加本案爭議的仲裁。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該案。仲裁庭認為,本案爭議是船方和租方產生于雙方達成的租船合同的爭議,雖然某港外輪代理公司同意與租方一起參加仲栽,但由于該公司與船方之間沒有合同關系,船方原則上也不同意該公司參加仲裁,因此仲裁庭不能接受租方要求第三人參加仲裁的主張。如果租方認為該公司應負責任,則應與該公司達成解決租方與該公司之間爭議的書面仲裁協議,向本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庭可以考慮將兩案合并審理,然而,租方沒有這樣做。問題:
1、仲裁中是否有第三人?如何理解仲裁中的第三人?
2、仲裁中的第三人與訴訟中的第三人有什么不同?
3、第三人可以通過那些途徑參加仲裁?
實例2:仲裁代理人申請人:湖水某加工廠委托代理人:胡天于,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深圳某商場委托代理人:王劍,系該商場職員
1998年深圳某商場(商場)和湖水某加工廠(工廠)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萬只乳膠手套的購買合同,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交C仲裁委員會仲裁。1999年3月工廠依約交付了100萬只手套后,商場以手套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為由只付了40萬元貨款,另欠10萬元未付。工廠多次索要無果,于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C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C仲裁委員會立案后,申請人選定高某為仲裁員,被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由選定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趙某為仲裁員,并指定黃某為首席仲裁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各自的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仲裁。庭審中,申請人陳述了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進行了答辯,雙方又進行了當庭舉證和質證。最后仲裁庭裁決由商場支付工廠7萬元貨款。本案中,雙方均有委托代理人。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為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為商場推薦的職員。當事人要委托他人為代理人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律師為代理人還應向仲裁庭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須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被代理人參加仲裁,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問題:1、哪些人可以擔任委托代理人?2、單位當事人推薦的本單位職工代表其參加仲裁屬于什么身份出庭?3、法定代表人出庭參加仲裁活動的話,其地位如何?
實例3:中外合作企業糾紛案
1995年12月1O日,英國富山公司與中國遠程公司組建了一個名為山頓公司的“中外合作企業”。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由雙方約定了一仲裁條款:“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有關爭議,合同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xx仲裁委員全藏決。xx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性的,雙方應當履行。”后來,美國富山公司與合作企業山頓公司簽訂了一個貨物購銷合同,富山公司拒不向山頓公司支付所欠貨款,由此產生丁美國富山公司與山頓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糾紛。遠程公司為了維護合作企業山頓公司的利益,以訂有仲裁條款為由向xx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問: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受理?為什么?實例4:申請仲裁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1996年3月,某縣儀表廠同該縣某汽車修理廠簽訂了兩輛汽車大修合同。事先議定修理費。雙方約定如有爭議提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同年6月,汽車修完后,汽車修理廠計算費用為32000元。儀表廠認為費用過高,提出要與汽車修理廠協商,但汽車修理廠表示沒有協商余地,儀表廠就拒絕按此標準付款。同年8月20日,汽修廠派一名代表到當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當地仲裁委聽了該汽修廠代表的口頭申請后,當即決定立案,并讓汽修廠代表回去準備有關材料,確定9月10日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前3天,將受理此案的決定和開庭日期口頭通知儀表廠一方,要求儀表廠提交答辯狀。儀表廠以時間大緊為由,聲明無法提交答辯狀,并拒絕出庭。仲裁委員會于9月10日按時開庭,在只有汽修廠一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作出缺席仲裁,要求儀表廠一方如數付清汽車修理廠修理費用,儀表廠一方認為仲裁委員會執法不公,拒絕執行該裁決。儀表廠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作出撤銷該裁決的裁定。
問: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問題?仲裁申請書格式見后頁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住址、電話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性別、年齡、職務、地址、電話被申請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住址、電話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性別、年齡、職務、地址、電話案由:—————————————————
申請理由:(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仲裁請求:
1、————————。
2、————————。為此,特向你會申請仲裁,請依法仲裁。此致
XXX仲裁委員會申請人:XXX(蓋章)附:
1、本申請書副本一份;
2、物證———件;
3、書證———件;
4、證人———住址————電話————。
案例5仲裁中的反請求申請人(被反請求人):湖南A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反請求人):深圳D信用卡制造有限公司
C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C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湖南A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深圳D信用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簽訂的《非接觸式卡購銷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受理了申請人A公司與被申請人D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仲裁委員會立案后,D公司向本會提交了反請求申請書。2000年9月5日,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庭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分別陳述了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的事實和理由,并進行了答辯。根據案情需要,仲裁委員會先后委托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市公安局對A公司提交的有李某簽字的“收條”進行該簽名字跡是否李某所寫的鑒定,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對兩個鑒定機關提交的鑒定結論進行了質證;雙方還分別舉證和相互質證,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A公司稱:2000年3月24日,A與D簽訂了購買1萬張IC卡的合同,并依約支付了48720元的定金。D公司應于合同生效后28天內交貨。但直至2000年5月11日止,公司僅供貨4917張,且所供卡片厚度超過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造成不能實際投入使用,給本公司帶來了經營和信譽上的極大損失。經雙方自愿協商,對A公司收到D公司所供的不合格IC卡做退貨處理,由A公司將收到的4917張IC卡如數退給D公司,D公司亦退還申請人收貨時出具的收條。但雙方就返還定金問題不能協商一致。據此A公司請求裁決由D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D公司辯稱:D公司第一批交貨時間是2000年4月18日,A公司收貨后,從未對交貨日期提出過任何異議,更未對IC卡的質量提出過異議。D公司從未同意其退貨,也未收到過退貨。A公司違約,收到第一批IC卡4917張后,就拒收D公司已生產好的其他IC卡,給本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應予賠償。D公司同時提出反請求,要求裁決其已收取的48720元定金不予返還,裁決A公司向D公司支付已收到的IC卡貨款78672元,及已生產出來的IC卡基(半成品)貨款(5233張)10166元。
A公司答辯稱:D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價值78672元的貨是4月18日提供的,其已生產的半成品也無證據證明,D公司超過履行期限未供貨,應負違約責任。D公司的反請求沒有相應的證據佐證。經本庭審理查明: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約于2000年3月24日將定金48720元電匯給D公司,至2000年5月11日D公司已交貨4917張,但未按約定提交產品符合合同要求的相關資料,對此,本案進入仲裁程序前,A公司未向D公司提出異議。D公司尚有5233張IC卡未交給A公司。
另查明,A公司向本庭提出的2000年5月11日由該公司出具的“收條:今收到D公司IC卡4917張”左上角“李某”的簽名不是D公司的經辦人即本案代理人之一李某所寫。仲裁庭認為,A公司認為D公司所交貨物厚度超過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因未提供相應證據,本庭不予認定。A公司又提出要求D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對此仲裁庭認為,D公司雖有違約行為,但并非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行為,故應按雙方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金。
D公司反請求要求裁決其收取的48720元定金不予返還,因A公司已收取部分貨物,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故仲裁庭不予支持。D公司反請求還要求A公司支付已收到IC卡貨款78672元及IC卡基半成品的貨款10166元,仲裁庭認為,D公司沒能舉證證明A公司拒收4917張IC卡之外的貨物,故對其收取A公司比卡基半成品的貨款10166元的要求,本庭不予支持。至于4917張IC卡的貸款,D公司已收取的定金48720元應抵作貨款,其差額29952元應由A公司向D公司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157條、159條之規定,裁決如下:一、A公司支付D公司4917張非接觸式IC卡貨款78672元,除A公司已付的定金48720元外,A公司還應支付29952元貸款。二、D公司未按約定交足10150張非接觸式IC卡,應依約承擔違約金812元。本案仲裁費由A公司、D公司各承擔一半;鑒定費由A公司承擔。問:本案D公司提出的反請求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實例6: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泰國某公司(賣方)與空國深圳某工貿集團公司(買方)于1999年)1月4日在深圳簽訂了關于買賣10000噸(首批3000噸)泰國.3號煙膠片(優質橡膠)的(訂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仲裁條款規定,遇有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買方于1999年11月6日委托星華公司及星華公司的合作伙伴達陽公司按合同規定對外開出以申訴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1999年12月7日和八日,賣方將首批3000噸貨物交付承運人中國遠運輸公司,取得了承運人簽發的貨物提單,并立即將裝船情況電傳通知了買方和達公司,賣方將所有單據(提單、裝箱單、發票和產地等)交付賣方的泰國議付行議付行。
買方收到賣方的裝船通知后,即找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外運)商議報關及提貨事宜。1999年12月12日買方和星華公司共同委托青島外運辦理相關手續。首批貨物抵達口岸后,買方在設有向開證行贖取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以委托書、隨船副本提單和保函的方式,通過青島外運辦理了3000噸貨物的進口報關和提貨手續,將其中2000噸貨物賣給了山東某橡膠廠,將另外148.5噸貨物在青島就地售出。因買方欠付青島海關部分關稅,其余851.45噸貨物在青島海關扣留監管。買方的開證行于1999年12月15日收到了賣方經議付行提供的全套單據。開證行審查單證后,認為議付單證中有些不符點,議付行對此作了解釋,認為單證是相符的。買方和開證行不接受議付行的解釋,沒有支付3000噸貨物的貨款,信用證于2000年3月15日到期失效,而正本提單等議付單據,買方一直沒有從銀行贖取。
買方收到了貨物并已轉售,但賣方卻不能得到貨款,于是賣方遂于2000年5月下旬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但買方拒不應訴。賣方重新于2000年6月15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當即受理此案。在仲裁申請中,申訴人(賣方)訴稱:被訴人(買方)不向開證行贖單,提取并銷售申訴人發運的貨物,違反了國際貿易慣例;被訴人的提貨、賣貨行為已表明其實際上接受了單證不符點,因此有向銀行付款贖單的義務,被訴人拒不贖單系對其付款義務的違反。此外,被訴人不開出其余7000噸貨物的信用證,給申訴人造成了重大損失,申訴人要求被訴人償付貨款和其他損失計2839104.48美元。
申訴人在提出仲裁申請的同時,還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保全申請書),申請凍結被訴人價值2839104.48美元的資金或財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提請,作出了(民事裁定書},依法凍結了被訴人的有關資金和財產,總值不超過2839104.48美元。在此情況下,被訴入座訴并提交了書面答辯。仲裁庭于2000年9月15日和9月16日在北京開庭審理本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經征得雙方同意,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仲裁庭對案件進行了調解。雙方遂于2000年9月16日簽訂了和解協議書,由被訴人向申訴人償付1736150美元,了結此案。
問:財產保全在仲裁中的意義如何?
評析:
本案雖以和解結案,但申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促進本案的解決起了重大作用。(仲裁法)第28條對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了防止被申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決,本案申請人在提出仲裁申請的同時,提交了(仲裁保全申請書),仲裁委員會將申請轉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作出了裁定,凍結了被申請人的資金和財產。
實例7:仲裁中財產保全的程序
1998年7月12日湖南甲公司與深圳乙公司經充分協商,簽訂了一份購銷蕨菜的合同。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蕨菜154噸。單價為人民幣4萬元,總金額為616萬元。合同規定了分期交貨的數量及時間。規定了結算方式為貨物驗收后,分期憑供方辦理的商、植檢證書、增值稅發票及出口專用繳款書結付。在該合同中約定了糾紛解決方式:“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簽約后,甲、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公司因乙公司.欠其貨款83.5萬元,申請仲裁并申請了財產保全。某仲裁委員會依法對“仲裁財產保全申請書”加以審查,并提交“深圳某基層法院”,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制作了財產保全裁定書。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凍結了乙公司在某一銀行相當于所欠貨款的資金。
評析
本案是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的案例,甲公司為保證將未生效的仲裁裁決能夠執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轉前被申請人所在地基層法院,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裁定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了被申請人相應的銀行存款。
實例8:仲裁中財產保全的解除
1994年1月5日和3月24日,申請人湖月光大公司與被申請人德國伊爾公司先后簽訂了兩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應在收到申請人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后的40天內裝船,在中國汕頭三百門港交貨。申請人于同年2月26日和3月31日通過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先后開出了以被申請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4張,總金額為571萬余美元。同年4月2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補充協議,將貨物裝船期修改為5月25日。5月27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發來的裝船通知,告知貨物已按修改后的裝船期裝船。
5月28日,申請人與汕頭上建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將購鋼材轉售給汕頭上建公司,7月10日前在汕頭三百門港交貨。汕頭中建公司支付定全人民幣1360萬元、貨款人民幣80萬元,共計1440萬元。
6月20日、7月5日,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先后收到上述4張信用證項下全套提單,并表示予以承兌,約定付款時間為1994年10月14日。但至1994年7月19日貨船才抵達三百門港。因申請人未在約定時間向汕頭上建公司交貨,7月12日,汕頭上建公司向申請入提出拒絕收貨,并提出索賠,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據此;貨船于7月22日改泊深圳蛇口港。承運貨物的船舶,承運貨物的船舶為圣殿騎士船務有限公司的“地拉那”號。經申請人調查,提單所載的日期和啟運港不實,4張提單中有兩張系偽造,另兩張提單系被申請人向船務公司提供擔保后由船務公司倒簽。申請人遂于1994年8月2日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扣船申請,—并提供了擔保。廣州海事法院于同日經審查作出裁定:準許申請人訴前扣船財產保全申請,自即日起扣押圣殿騎士船務有限公司所屬“地拉那”號輪;責令圣殿騎士船務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內提供360萬美元擔保;責令“地拉那”號輪船長提供相關證據。此后,申請人于法定期閩對圣殿騎士船務有限公司提起了訴訟,請求賠償損失。據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根本違約,導致用戶拒收貨物,提出索賠,使申請人蒙受了重大經濟損失,申請人對到貨只能依法拒收。故依與被申請人的買賣合同仲裁條款,于1994年9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被申請人賠償損失等費用共計1700多萬元。受理后,申請人申請對其在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業以承兌的4張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予以凍結。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同21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湖月光大對井貿易總公司為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向法院出具了擔保函。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提請人的提請和申請人的申請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8條和第94條第2款的規定,于1994年9月23日裁定如下:一、準許申請人湖月光大公司的財產保全請求。二、自即日起對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業已承兌尚未支付的4張號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予以凍結。此裁定送達后,鑒于被申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已將上述4張信用證轉讓給德國WESTLB銀行,申請人、被申請人、德國WESTLB銀行和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四方于1994年10月26日在中國武漢簽署了和解協議。同年11月29日,四方就和解協議的履行又簽署了一份附件,約定:被中請人支付申請人179萬美元,以解決與本案合同有關的過去的、現在的和將來的所有索賠和來完的仲裁;申請人正式接受合同項下的貨物,并放棄有關貨物數量和規格方面的索賠權;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在接到德國WESTLB銀行的確認3天內,由申請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解除4份信用證項下妁款項的凍結;交通銀行必須不遲于1994年12月20日向德國WESTLB銀行確認法院凍結已經解除;在附件簽字之日起,申請人不可撤回地放棄任何索賠。據此,申請人于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與被申靖人等簽署了處理被凍結的信用證事宜的協議,申請人依該協議向本院申請解除對4份信用證項下款項的凍結,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于1994年12月2日裁定如下:
一、準許申請人湖月光大公司解除4份信用證項下款項凍結的請求。二、自即日起對交通銀行武漢分行4份信用證項下款項解除凍結。裁定送達后,和解協議的四方已按鎮協議履行完畢。
[案例分析1]
某市食品公司(供方)與某百貨公司(需方)簽訂了一批食品的買賣合同,總價款7萬元。合同中約定若雙方因合同發生糾紛,則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并作出裁決。后雙方果然發生糾紛。某市食品公司向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院并不知道有仲裁協議,于是便受理了該案,并要求百貨公司在法定時間內答辯。某百貨公司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了答辯。
[問題]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能繼續審理本案?[處理]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判決某百貨公司賠償某市食品公司的損失。[法理分析]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依照我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受理。”本案中,食品公司起訴到人民法院后并沒有聲明有仲裁協議,而某百貨公司在第一次開庭前也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可以視為放棄仲裁協議,因此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仲裁庭的組成[案情]
某服裝廠與某服務公司約定某服裝廠為某服務公司加工一批服裝,并簽訂了仲裁協議。后因合同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未在約定的期限內約定或選定仲裁員。后由仲裁委員會主任親自指定仲裁員劉某為仲裁員,而某服裝廠則提出劉某曾私自會見某服務公司的經理王某,因此要求劉某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重新指定仲裁員。
[問題]仲裁員應如何指定?在何種情況下仲裁員應回避?由誰決定仲裁員的回避?[處理]仲裁委員會后又為某服裝廠和某服務公司一案指定了另一名仲裁員,經仲裁雙方滿意地解決了糾紛。[法理分析]
仲裁庭是進行仲裁的具體的機構。它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則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選定仲裁員,否則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本案中,雙方未在期限內選定仲裁員,因此仲裁委員會主任的指定是正確的。《仲裁法》第34條規定了仲裁員回避的幾種情形:“(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本案中,仲裁員劉某是應該回避的。依《仲裁法》第36條規定,劉某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三)開庭和裁決
[案情]某化工廠與某百貨商場簽訂了一份買賣化工產品的合同。雙方訂立了仲裁協議,后因合同發生糾紛,雙方便向約定的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某化工廠在仲裁過程中提出不公開進行仲裁,經百貨商場同意。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征求了雙方的意見,進行了調解,但是沒有調解成功。
[問題]仲裁可否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可否達成和解協議?調解應如何進行?[處理]仲裁委員會后經仲裁裁決化工廠違約,由化工廠承擔責任。[法理分析]《仲裁法》第39條及40條規定了仲裁的方式即原則是開庭不公開原則,但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不開庭,也可以協議約定公開進行。如果涉及國家秘密,則不可以公開進行。《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協議。”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經過協議可以不公開進行仲裁,這是合法的。同時仲裁庭也可以調解。雖然沒有成功,但是這并不影響仲裁的繼續進行。
案例9
申請人:H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被申請人:H省動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A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及申請人H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與被申請人H省動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動力公司),1995年3月31日簽訂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機械公司2000年8月28日提出的仲裁申請。立案后,按雙方選定的仲裁員組成了合議仲裁庭。
2000年9月20日,仲裁庭依法按雙方當事人一致意見公開開庭仲裁本案。申請人機械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楊某,被申請入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楊某某到庭參加了仲裁活動。
申請人陳述了自己的請求、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進行了答辯,雙方還分別進行舉證、質證及辯論。首次開庭后,雙方各自提供了新的證據。2000年10月18日,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就新的證據進行了舉證和質證。申請人稱:機械公司提供噴油器總成30000件及噴油嘴5000件給動力公司,總金額1306萬元。動力公司至今仍欠326萬元貨款沒有支付。機械公司的仲裁請求是:
(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所欠貨款326萬元及利息約200萬元,共526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都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答辯稱:動力公司與機械公司的訂貨合同是在極不正常的情況下簽訂的,在合同中約定的噴油器總成單價高于市場價格近一倍,該合同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動力公司共支付貨款980萬元,與機械公司提供的貨物價值相比,機械公司沒有損失,不需要再付貨款。機械公司申請仲裁的時間已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機械公司在供貨時,噴油嘴件數比合同規定的供貨數量少了一件,機械公司沒有補齊,機械公司提出的利息損失計息方式違反國家規定。動力公司請求駁回機械公司的仲裁申請。
仲裁庭查明了機械公司按合同約定的產品標準供給動力公司噴油嘴總成:30000件,噴油嘴:4999件,供貨時間有推后的情況,也有提前的情況,動力公司均予驗貨收貨,未提出異議。動力公司共付款980萬元。對余欠326萬元雙方簽訂了備忘錄,動力公司曾作付款通知,但后來未按機械公司的催款通知付款。機械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8月28又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庭經審理后認為:合同有效,機械公司交貨的時間、品質被申請人已驗收,視為認可。被申請人答辯稱合同所定價格過高,仲裁庭不予采信。
被申請人從1996年12月6日起未付款視為違約且應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月息0.9%的延期可作為計息依據。備忘錄不能作為雙方計息的依據。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少供一件噴油嘴,價值140元,應從總款中扣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時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因申請人在法定時效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時效已中斷;本庭亦不予支持。被申請人欠申請人貨款本金為326萬元減去140元,即325.986萬元,逾期利息計至2000年11月5日止,共47個月,總計利息137.898萬元。仲裁庭最后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本金、利息合計463.8840萬元。公司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支付,逾期未付,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滯納金。
實例10:貸款合同糾紛仲裁案,缺席裁決申請人: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A市辦事處被申請人:N省國際經濟開發(集團)電子電器公司
A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A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申請人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A市辦事處(以下簡稱A市辦事處)與被申請人N省國際經濟開發(集團)電子電器公司(以下簡稱電子電器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簽訂的仲裁協議,受理了A市辦事處于2001年3月7日提出的仲裁申請。案件受理后,雙方均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內選定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依法指定仲裁員李某為本案獨任仲裁員。仲裁庭依法對申請人A市辦事處提起的貸款合同糾紛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申請人A市辦事處的委托代理人涂某到庭參加仲裁。被申請人電子電器公司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仲裁,本庭依法進行缺席仲裁。A市辦事處就其仲裁請求陳述了事實和理由。仲裁庭對其請求、理由及證據進行了審查,現已仲裁終結。申請人稱:電子電器公司三次在原中國銀行A市分行共貸款人民幣2300萬元,至今剩余1590萬元貸款及利息已逾期5年以上,經多次催收并要求被申請人于2000年5月8日出具了《債權確認書》,但至今尚未歸還。根據國務院及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有關規定,2000年5月A市辦事處依法受讓了中國銀行A市分行上述債權。A市辦事處提出的仲裁請求是:(1)裁決被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1590萬元,利息5912697.58元(截至2001年2月28日止),合計21812697.58元;(2)裁決被申請人用財產實行保證和抵押。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狀,也未出庭答辯。仲裁庭查明:電子電器公司尚欠借款方本金1590萬元,經多次催促沒有歸還。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償還申請人貸款本金及利息21812697.58元;二、申請人仲裁請求第二項不屬于仲裁機構仲裁范圍,本庭不予仲裁。上述裁決第一項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履行,3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罰息。本案仲裁受理費61307元,處理費18392元,由被申請人承擔。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實例11.缺席裁決后被中請人要求再次開庭審理的仲裁案申請人湘渝儀表公司與被申請人香港研磨公司于1994年1月10日,在中國玉林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儀表公司于1994年1月將貨發到合同約定的S市,研磨公司驗收后卻未能如期付款。儀表公司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1)被申請人支付貨款4.01萬美元及利息,利率8.4%,超過3個月加息20%,利息共計3.44萬美元。(2)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于1994年11月7月,將本案仲裁通知等文件以掛號回執的方式,按照儀表公司提供的地址寄送給研磨公司,但研磨公司沒有答復。1994年12月14日,仲裁委員會又向研磨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盡快提交答辯,仍沒有答復。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香港一律師事務所以平郵信的方式將上述材料送達給被申請人研磨公司,而后,該律師事務所向仲裁委員會出具了送達誓章。被申請人仍然沒有提交答辯狀。
1995年1月17日,仲裁庭決定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并于同日委托該律師事務所向被申請人發送了開庭通知。2月10日,該律師事務所向仲裁委員會出具了送達誓章。
1995年2月11日,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發來一份傳真要求將開庭日期延期一個月,并告知其新地址。仲裁庭同意了被申請人的請求,將開庭日期從1995年2月24日延至1995年3月22日,并將延期開庭的通知以掛號回執的方式按其提供的新地址寄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回執上蓋章證明其已收到該通知。
仲裁庭于3月22日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但被申請人沒有出庭,也未向仲裁委員會陳述其理由。仲裁庭依據仲裁規則之規定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申請人在庭審中作了口頭陳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并當庭提交了補充證據材料。開庭審理后,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將開庭情況函告了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日期內提交材料。被申請人在1995年3月28日致仲裁委員會的傳真中稱其未參加庭審的理由是公司負責書信來往的人員未將延期開庭通知交給有關負責人,并提出第二次開庭的請求。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要求再次開庭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盡管如此,仲裁庭仍給被申請人最后陳述的機會。并于1995年3月30日函告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于1995年4月5日之前提交陳述材料。被申請人于1995年4月7日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提交了補充陳述及附件。但被申請人提交文件的日期已超過了仲裁庭規定的期限,故仲裁庭不予接受。
仲裁庭在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后認為:
(1)仲裁通知、開庭通知等文件已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送達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致仲裁委員會的傳真及回執也證明其收到上述文件。但被申請人沒有出庭,并放棄了兩次答辯機會。在仲裁庭的一再催促下,才于1995年4月7日提交了簡要陳述。根據“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的規定,仲裁庭可以對本案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所適用的法律為中國法律。
(3)被申請人違約事實清楚,被申請人應歸還貨款4.01萬美元、利息3875.97美元,兩項合計43975.97美元。
仲裁庭裁決如下:
(1)被申請研磨公司人支付申請人儀表公司43975.97美元。(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和律師費。
實例13:當事人申請仲裁后自行和解申請人:某煤礦第8工程處被申請人:某服裝公司被申請人:某建設指揮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1986年1月6日簽訂一份集資發展服裝工業,安排待業青年就業合同。合同規定:由第一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安排待業青年50名就業,申請人于1986年2月1日向第一被申請人集資275000元,使用期為8年,從其收到款項之日起4年內不用償還,從第5年開始償還25%,以后每年陸續還25%(共還4年),直至第8年償還完畢。合同最后約定:為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單位是某建設指揮部;為第一被申請人擔保的單位是第二被申請人。他們分別保證:如果有不按時履約或交付款項時,擔保方有督促被擔保方按期交付和代為償還債務的責任。
由于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其義務,為此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第一被申請人給付19萬元欠款和違約金112502元,并要求第二被申請人(擔保人)承擔代為償還債務的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此案后,已查明:申請人于1986年2月1日按照合同的規定已完成了交付給被申請人275000元的義務。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的規定從第5年起(1991年2月1日至1994年2月1日止)分4次(每次還25%)償還全部集資款,被申請人只償還了8500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第一被申請人于1999年8月6日又償還了3萬元,尚欠16萬元至今未還。按照合同約定應按期還本,還應承擔違約金112502元。被申請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義務盡到責任,對其過錯理應承擔責任。
在申請人中請仲裁之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當庭和解,申請人充分體諒被申請人目前的經濟困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和解協議。仲裁庭按照《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并根據申請人和第一、第二被申請人簽訂的和解協議書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應償還申請人本金16萬元并賠償違約金8萬元。二、如果在第一被申請人無力償還主債務16萬元時,第二被申請人(擔保人)承擔代為償還責任。上列應償還和賠償的款項于2000年春節之前付清。逾期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處理。
實例14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申請人:某進出口公司被申請人:意大利某公司
1997年1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出口90000件女短裙售貨合同。由于申請人交貨遲延,錯過了銷售季節,且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被申請人要求退貨或降價。經雙方協商于1999年5月雙方達成了《付款協議》,被申請人承諾在2000年4月底前分9次向申請人支付60萬美元,但至2000年5月被申請人僅向申請人支付了3萬美元。申請人遂提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其外貿合同中仲裁條款有明顯缺陷,貿易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后申請人又到法院起訴,法院答復:中、意之間雖有司法協助協議,但執行中國法院判決尚無先例,后經人推薦,申請人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河北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申請調解。
調解中心受案后,首先建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結果表明該企業不但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其董事長還是米蘭商會的現任輪值副會長,且此時該公司業務主管(公司董事)正在杭州出差。為此調解中心經申請人同意,由河北國際商會會長出具介紹函,由獨任調解員與申請人的業務員直飛杭州。在與被申請人代表接觸時發現,其幼時自溫州移民,英文說不清楚,中文聽不明白,只會講溫州話和意大利語。為此專門聘請意大利語翻譯。被申請人對調解中心關注本案并進行調解表示尊重。在調解員的居間公正主持下,雙方經過三次談判,達成了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因市場及資金原因未能如期履行《付款協議》所做的解釋表示理解。(二)被申請人共欠付申請人57萬美元:自2000年6月至2002年1月底前每月支付3萬美元;如被申請方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額履行付款義務,按逾期未付部分日0.04%承擔違約金。
(三)本和解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為體現本和解協議的嚴肅性,雙方同意將本和解協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請求該會按照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進行仲裁。雙方共同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的穆某為獨任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采用簡易程序,進行書面審理,請求仲裁庭按照適當快捷的方式進行仲裁程序,并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四)本和解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調解中心一份,本協議用中文、意大利文書寫,具有同等效力。
實例15:仲裁中的調解應公平合理兩外國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有爭議,申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案情是:甲公司與中國XX公司有多年良好的業務關系,后來,甲公司中的一位高級職員離開了甲公司,另外成立乙公司,自任經理。乙公司與中國XX公司也發展了良好的業務關系。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的經理利用他在甲公司工作時所掌握的與中方發展業務的訣竅,與中方發展業務,從而搶了甲公司的生意,損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因此,甲公司在外國法院起訴,控告乙公司,要求賠償損失。訴訟進行了一段時間,這兩個公司發現所花費用太大,遂協商同意,共同申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調解。調解員指出,甲公司指責乙公司利用甲公司的訣竅搶了甲公司的生意,證據不足,而乙公司也確實從甲公司與中國XX公司的良好業務關系中得到過一些好處。因此,雙方應互諒互讓,解決這次爭議,然后互相協調,與中國XX公司做更多更好的生意,才是上策。調解員從法律觀點和業務觀點兩方面向雙方說明問題之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很快達成了和解協議,由甲公司自動放棄一部分業務的要求,即將一部分業務讓給乙公司,同時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一筆合理的款項,全部解決爭議。據此,甲公司撤回在外國法院進行的訴訟案,全案圓滿結束。
實例16:部分事實清楚,可以先行裁決申請人:某汽車小修保養廠被申請人:某總廠第3工程處雙方于1997年1月18日簽訂了一份聯營修理汽車、摩托車合同。
1998年9月21日,申請人依據聯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以被申請人未按時全部投入股金違約和侵犯其場地使用權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保護聯營場地的合法使用權,要求被申請人補足股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此案,于1998年10月22日開庭審理。現已查明部分案情:雙方于1997年1月18日簽訂聯營修理汽車合同,期限19年。申請人投入了全部場地、廠房及注冊資金10萬元;被申請人未按合同規定全部投足30萬元的股金(具體數額及責任待查)。
合同中雙方約定要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各自有權開展自身業務,聯營形式為松散型。凡是聯營活動,雙方利潤分成的比例為:申請人得60%,被申請人得40%。雙方還約定:各自使用的場地和廠房使用的范圍另行商定。但是,雙方發生糾紛后至今沒有另行具體商定。從現場勘驗情況看,主要用于汽車、摩托車修理的廠房、修理間被被申請人占用,申請人無法開展自身的業務,沒有必要的廠房、修理車臺。又查明:申請人在聯營場地上建房三間作為對外營業餐廳,并向院內場地延伸約2.5米寬,20米長,對聯營業務也有一定影響。聯營時,申請人在原修理間安裝了鐵門,被申請人在聯營場地東院建了一個洗車臺。根據上述事實,仲裁庭認為:造成其糾紛雙方都有過錯,被申請人應負主要責任。為了不影響雙方各自本身業務的開展,經仲裁庭合議,作出如下部分裁決:一、聯營合同繼續履行,將場地、廠房明確劃分為:1996年10月20日申請人租用的4.5畝場地及設施(不包括油庫、水房)歸申請人使用;1997年4月1日申請人租用的7畝場地及原設施(不包括餐廳)歸被申請人經營使用。二、場地劃分后,由于被申請人的出路是外單位的,如果外單位一旦將出路堵死,申請人必須保證被申請人從其東門進出。為方便各自自營,由被申請人負責拉一道圍墻,留一小門供被申請人進入打水用。申請人的對外餐廳由其繼續使用。三、原車庫聯營時投資所焊鐵門,申請人不得拆走或要求賠償。被申請人對洗車臺的費用造價也不得追究任何權利。本裁決為部分裁決。
仲裁協議、仲裁權與仲裁裁決的效力
[案情]1995年12月17日,香港高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光大)作為甲方,香港東港大酒店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明道)作為乙方,廣東五井農工商綜合服務部作為丙方三方簽定了《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約定,經丙方認可,甲方同意將其在酒店持有的34.5%的股份有償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出資轉讓。同時約定甲方以高速貨運的名義保留總統大酒店中的部分場所為甲方的租賃經營場所。此轉股協議的甲方簽字者為楊光大,乙方為劉明道。
同日,楊光大、劉明道根據轉股協議中有關租賃經營場所的條款,又具體簽署了《租賃總統大酒店潮粵海鮮樓合同》,對租賃場所進行了明確約定,并約定租賃合同爭議提交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總會)仲裁。同日還有一份《總統大酒店、潮粵海鮮樓經營管理協議》,甲方由劉明道代表廣州總統大酒店簽署,乙方由楊光大代表潮粵海鮮樓簽署。
1996年10月16日,楊光大代表高速貨運(楊光大在香港注冊的全資公司)與劉明道簽署了一份《總統大酒店與潮粵海鮮樓補充管理協議》。該補充第4條、第6條明確規定:雙方遇到合同上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進行仲裁。此前雙方所簽合同有與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為準。
后雙方在履行租賃合同、經營管理協議和補充協議時,針對租賃場所外圍墻體部分的使用權問題、相鄰權等問題發生了爭議,經協商未果。1997年11月12日,楊光大代表高速貨運,根據補充協議的約定,將案件提交深圳分會仲裁。其后不久,1998年11月19日北京總會依據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也受理了此案,申請人為廣州總統大酒店。
[仲裁裁決要旨]
深圳分會仲裁庭認為:以上簽定的《租賃合同》、《經營管理協議》和《補充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同是本案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且三份協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且三份協議共同指向的客體是“潮粵海鮮樓”。2000年3月31日深圳分會作出了有利于高速貨運的終局裁決,主要內容為繼續履行合同,由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依據《租賃合同》、《經營管理協議》和《補充協議》所約定的、此前未提供的經營條件和場所,減付租金。北京總會在裁決該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楊光大提出了仲裁管轄權異議和將其作為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異議。1999年8月17日,北京總會作出(99)貿仲字第4838號“關于X98375號房屋租賃合同爭議仲裁案仲裁管轄權及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決定”,指出:⒈租賃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條款,對本案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北京總會對以總統大酒店為申請人、以香港高速貨運有限公司和楊光大為被申請人的X98375號仲裁案具有仲裁管轄權;⒉香港高速貨運有限公司和楊光大作為本案的被申請人不存在主體資格不合適的問題。⒊本案仲裁程序繼續進行。
2000年1月6日北京總會作出(2000)貿仲字第0084號中間裁定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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