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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集體合同范文6篇集體合同范文6篇集體合同篇1甲方〔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稱〕法人代表:聯絡: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單位全稱〕姓名或法人:聯絡:為加快現代林業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綠色生態泰安建立的施行意見》要求,從維護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制約性,懲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發,為確保發包方、承包方合法權益,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那么下,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一、承包經營標的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發包給乙方。四至東至:西至:南至:北至:承包費共計〔大寫〕人民幣元,分年交清,每年交納元。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當年的承包費。二、承包經營期限乙方承包期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甲方權利、義務1、甲方享有以下權利:〔1〕依法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或依法收回〕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2〕監視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約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管理林木、林地資。〔3〕催促乙方植樹造林,限定在年內綠化所承包荒山并監視檢查。〔4〕監視、檢查、制止乙方違背合同約定,損害所承包經營林地和森林資的行為。〔5〕依法依規催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用。〔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2、甲方承當以下義務:〔1〕維護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權,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2〕尊重乙方的消費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按合同條款約定進展的正常消費經營活動。〔3〕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消費、技術、信息等效勞。〔4〕按照統一規劃或承包合同約定,組織落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承當的林業根底設施建立。〔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二〕乙方權利、義務1、乙方享有以下權利:〔1〕合同有效期內,在保護森林資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自主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繼承權;并依法享有開發林地、開展林下經濟的權利。〔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約定依法獲得補償及社會保障費用。〔3〕在承包經營期限內,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那么,有權自主流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4〕有權依法制止〔舉報〕破壞林地,毀壞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志物及其它林業設施等違法行為。〔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2、乙方承當以下義務:〔1〕依法合理的保護利用林業用地。做到依法經營,不改變林地用處,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毀壞,確保承包的森林資持續增長和生態環境不斷改善。〔2〕承包經營期限內,可自主流轉所承包林權權屬,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或人員的,須依法經甲方同意,林權需要變更的,要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須經甲方備案,并及時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3〕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4〕按照合同約定時限要求進展植樹造林,在年月前完成造林綠化任務,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5〕林木需要采伐時,要提出采伐申請,經依法辦理林木采伐答應證前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答應證規定時限,負責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到達85%以上。〔6〕負責承包期內林木林地資保護管理工作,對盜伐濫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負有直接責任;遇有破壞林地、毀壞林木等違法行為,在制止的同時須及時上報林業主管部門。〔7〕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程進展林木消費經營、林權權屬流轉。〔8〕如遇國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須服從大局需要,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四、違約責任:〔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承當相應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二〕乙方在年月前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時更新或未到達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三〕在承包期內乙方遇有破壞林地、毀壞〔盜伐〕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志物及其它林業設施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舉報或監守自盜、濫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責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四〕甲、乙雙方其他違約責任。六、其它事項:〔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變化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執行中如遇有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由乙方選定仲裁機構或應訴法院。〔二〕在乙方承包經營合同期限內,國家建立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終止合同,甲、乙雙方均不承當賠償責任。其林木補償費全部支付給乙方〔約定林木采伐時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按約定執行〕,林地補償費由甲乙雙方屆時根據乙方對林地投入和立地條件改善情況及承包所剩時間等因素協商確定。〔三〕承包期滿時,林權所有權交還甲方,林木及附屬物的處置,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在評估作價的根底上,作價給集體,或再承包方受讓〕,屆時依約定處理,處結后甲方收回其權屬。甲方在另行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四〕如國家法律政策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新的規定時,以修改后的國家法律政策為準。〔五〕本合同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監視管理。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合同的履行情況有全程監控權、行政執法權,并負有法律責任。〔六〕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鄉〔鎮、辦事處〕政府、縣〔市、區〕林業局各執一份。七、附件〔一〕發包時林木、林地評估材料。〔二〕發包時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材料。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人代表〔簽字〕:法人代表〔簽字〕:鑒證機關〔蓋章〕:經辦人〔簽字〕:集體合同篇2勞動合同多數情況下都是個人的,集體勞動合同在理論中也是存在的,只是沒有那么普遍。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它的一個重點需要關注的內容。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都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額。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集體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如今: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假如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背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場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假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是需要區分詳細的情況的,根據詳細情形的不同效力也是不一樣的。從上面我們還可以看出,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還分為對人的效力、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等。你需要理解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和集體勞動合同的的內容的可以訪問網站。集體合同篇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更好地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構建新時期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經濟開展和社會穩定,企業與工會經充分協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那么,就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企業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第一條企業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資待遇、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二條企業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的勞動。第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第四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第五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對懷孕反響特別嚴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女職工,經醫務部門證明應照顧休息的,其休息期間享受病假工資待遇。第六條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每天工作時間內應給予休息一個小時。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展的產前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第七條為女職工購置特種疾病保險。第八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以下情況執行:①單胎順產者,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③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④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第九條符合方案生育規定的晚育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第十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單位在每班工作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非常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非常鐘。女職工每班工作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第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第十二條企業對女職工每一年進展一次婦科、乳腺病檢查,所需經費由單位行政出資。第十三條女職工生育、人工流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鄭州市女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第十四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在單位調整或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假、哺乳假,應按出勤對待,不影響參加調整或增加工資。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后滿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那么上安排原崗位工作。第十六條女職工因上環、取環、帶環懷孕做人工流產后,可享受計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第十七條經批準生育二胎的女職工,享受產假90天。第十八條晚育的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其配偶享有一個月的護理假,護理假視為出勤。第十九條按月發給女職工衛生用品〔或折發人民幣________元〕。第二十條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工資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職工與男職工享有平等的權利。第二十一條企業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經費作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雙方簽字,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后生效。甲方〔行政〕________乙方〔工會〕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集體合同篇4篇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兩者有著親密的聯絡,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根本內容,但在詳細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比擬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根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第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第四,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第五,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工傷保險,是指為因工致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特征:(1)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2)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其他社會保險那么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3)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當全部責任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不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4)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那么,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那么.(5)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在于對受傷害者的事后救濟,而且還注重對職業傷害的預防.勞動爭議的特點是: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此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有的爭議雖然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爭議的內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為與用人單位發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篇二: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平安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根本內容,但在詳細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根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擬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篇三: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異同內容提要: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兩種合同形式,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根底上產生和開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從兩者的比擬角度看,既有一樣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關鍵詞】:^p: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目的主體內容法律效力責任一﹑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概念《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1〕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2〕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即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此,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1〕就主體而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即勞動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即勞動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有提供勞動力的才能;而且用人單位必需要有使用勞動力的才能,即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組織、團體。〔2〕因勞動合同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具有附屬性。在締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協商而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然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勞動者納入用人單位消費體系從事勞動,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視,因此形成勞動關系的附屬性。〔3〕就內容而言,勞動合同是以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以明確雙方當事____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4〕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于用人單位基于經濟上的力量,較之勞動者具有優勢地位。因此,為維護弱者一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往往大量介入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有別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會性。國家法律大量介入勞動合同的結果,造成國家以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勞動合同內容受到國家法律的極大影響。根據《勞動法》第33條和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第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職工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平安衛生、保險福利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根底上簽訂的書面協議。〔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即企業,另一方是全體職工,全體職工一方由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作為其代表。〔2〕詳細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而非民事、經濟協議。集體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勞動關系,是規定全體職工與企業之間整體性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一種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開展。〔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而且集體合同文本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分析^p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之間的聯絡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根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根本前提,其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范疇內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表達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展了很強的干預,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那么。概括起來,這種限制主要來于兩方面:一是受國家法律的限制。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詳細的條款,勞動法都作了許多強迫性規定。如在訂立勞動合同上,法律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必須照顧殘疾勞動者就業;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那么更多表達了國家強迫性規定,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法定休息休假、勞動平安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提供社會保險等。二是受集體合同的限制。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以企業職工集體勞動條件為內容的協議。一般國家立法都明確規定集體合同有優先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法國《集體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樣直接生效并對勞動合同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因此,凡有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其相抵觸,或者是,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的這些特點,使勞動合同獨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因此勞動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須表達了社會群眾的利益,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私的合同”,它相當多的內容已經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應定位為勞動法范疇,適用勞動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法理。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動____了宏大而深入的變化。隨著近年來經濟構造的調整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我國勞動關系矛盾重重,勞動關系狀況令人堪憂,而這些矛盾的本質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懸殊,僅依靠雙方自主調整只能使情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即宏觀、中觀和微觀機制予以標準和協調。其中宏觀機制即法律制度,中觀機制即集體合同制度,微觀機制即勞動合同制度。而在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規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更多表達用人單位單方意志,集體合同制度無疑成為協調勞動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過一百年理論得出的人類珍貴經歷和財富。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根底上產生和開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三﹑深入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以標準勞動力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兩者的比擬角度看,既有一樣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1〃實行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開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歸納為12項三個方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涉及〔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保險福利〔五〕勞動平安與衛生以及職工培訓〔六〕勞動紀律〔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八〕集體合同的期限〔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十〕爭議的處理〔十一〕違約責任〔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進展協商,簽訂集體合同。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那么無效,無效局部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集體合同是通知集體協商訂立的﹐根據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7條的規定,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展商談的行為。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17條規定:“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那么。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根本原那么:一是合法的原那么。合法原那么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根本的原那么。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程序合法和協商內容、訂立合同的條款合法兩個方面。這里的合法主要指《勞動法》和勞動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及其它法律、法規與規定。二是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的原那么。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勢力,通過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三是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那么。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了勞動的義務,才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當義務。四是兼顧各方利益的原那么。集體合同篇5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根底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方法》和河南省《關于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試行意見》以及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執行。第一條本協議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第二條工資協議的內容1.企業根本工資制度;2.工資標準;3.企業根據各類人員不同崗位性質,工資分配的詳細形式為4.企業年工資總額到達______萬元,年增長______腸;員工年平均工資到達______元,年增長______%;5.企業以法定貨幣(人民幣)形式,于每月______日支付全體員工的工資。如遇節假日、休息日可提早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6.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支付方法為______;7.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方案生育假、產假等假期間,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根本工資標準支付工資;8.員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支付方法為_________;9.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形式為______;10.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法和標準為______;11.各項福利待遇為____________。第三條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是:企業根據消費經營特點,可以制訂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制度;企業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展考核和獎懲;根據對員工考核情況,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第四條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是:企業工會或協商代表應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員工應積極負責地按時完成消費或工作任務;員工完成任務后,按時足額領取勞動報酬。第五條凡遇有以下情況之一,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展修改或變更:1.國家法律、法規有重大變化,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2.企業消費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工資協議中的局部條款難以履行時;3.本地區或同行業員工平均工資程度發生較大變化;4.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員工實際收人較大。第六條凡遇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早終止協議:1.企業破產或瀕臨破產;2.協議雙方發生重大對抗,致使企業消費經營不能正常運行;3.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第七條違約責任1.由于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履行或局部條款不能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當法律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由雙方分別承當法律責任;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以不承當法律責任;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背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當違約責任;4.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背協議時,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當違約責任。第八條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十條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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