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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篇一:聽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的心得體會】學習《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的心得體會摘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由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通過,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點,通過對新刑訴法的學習,將會對今后的執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最大亮點在于將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寫入刑訴法當中。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人權工作的重視。刑訴法號稱小憲法,在對人權的保障上有著重要的作用,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絕不僅僅是提出一個口號,而是將這一思想落到實處,通過新刑訴法的具體規定予以明確,從而切實加強對人權的保護。如在新刑訴法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同時在分則的具體法條中,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委托辯護人的制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制度、對法院發回重審的次數的限定制度及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對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二、將非法證據排除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明確寫入刑訴法,防止刑訊逼供。在新刑訴法中,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就從制度層面上遏制了刑訊逼供的發生,進一步規范了執法機關的行為,確保案件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這也體現了人權精神,也使證據更加準確和科學,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三、明確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在新刑訴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對特定范圍的刑事案件可以進行和解,如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這一規定對和解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有利于司法機關的掌握,這一規定對于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在最短時間內將矛盾及時處理,維護當事雙方的合法權益。四、規定了對于特殊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手段,進一步加大打擊犯罪的力度。在新刑訴法中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這一規定對于打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活動具有重大意義,但同時對于技術偵察的適用范圍也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這也是為了防止執法機關隨意擴大技偵手段的使用而設定的。五、擴大了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范圍,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在新刑訴法中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這一規定將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的范圍擴大到全部卷宗材料,從而使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接觸全部案件材料,有利于其行使辯護權利,同時也有利于公訴機關全面審查證據,取保案件的質量。六、規定了特別程序,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在新刑訴法中既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訴訟階段應當享有的權利,又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同時還規定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這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歸社會。以上這些規定進一步體現了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權益有了切實的保障。綜上,新刑法修改的地方很多,亮點很多,只有認真學習,貫徹領會,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其內涵,了解其實質,從而為新刑訴法的實施做好準備,打好基礎,更好的處理案件。【篇二:刑事訴訟法學習心得體會與收獲】刑事訴訟法學習心得體會班級:10級法學2班姓名:王明學號:20101301310073刑事訴訟法學習心得體會與收獲10級法學2班:王明學號:20101301310073刑事訴訟法?當我第一眼看到這幾個字的時候就覺得這門課應該挺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來理解,訴訟嘛就是打官司嘛,刑事訴訟不就是關于刑事方面的官司嘛,所以刑事訴訟法給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門教我們怎么打官司的課程。上課后才終于知道什么叫刑事訴訟法了,原來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的國家專門機關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主要內容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這下我才知道原來刑訴法遠沒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簡單,它的內容之豐富、研究范圍之廣大、運行之復雜都讓我深感此門課程的難度是相當大的,是要耗費一定經歷才能更好掌握的 要是談到學習心得吧,我還真是沒有什么特別的心得可跟大家分享的,我這人一向比較古板,無論是學習還是生活都是比較傳統的一個人。下面我想說下學習這門課程的一些小小的體會和個人感受吧。通過這10周左右的學習吧,給我印象最深的一點感受就是越往下學越發覺得咱們國家的刑事訴訟適用的時候缺陷這么多,特別是當老師在講案例的時候這點尤為突出,特別是講到公安機關一些刑訊逼供的時候,還有就是律師的辯護的時候越發覺得咱們國家的確只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無論是公、檢、法人員的素質方面,還是民眾的權力行使方面,還是制度的完善性方面都還是和別人有差距的,這點我們得承認。越往下學吧,我就越覺得心里沒底了,因為畢竟自己也是一個普通的民眾嘛,指不定哪一天就惹上這些事了也說不好,現在咱們國家的現狀又有點差,所以難免會為自己感到一點點的擔憂吧!這就是我學習這門課以來的一些小小的感受吧或者說是體會。說到學習刑訴的收獲吧,通過這些時間老師全面系統的專業性的授課,我基本掌握了刑訴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識吧,也就是所謂的入門知識,像什么刑訴的概念啊、發展歷史啊,刑訴的宗旨和任務、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是那些啊、刑訴的基本原則等等一些基礎性的知識基本能夠掌握,一些深奧的東西還得繼續學習。=J
最最后我想冒昧的給尊敬黃老師提一點小小的建議,就是希望老師能給我們講一些我們刑事訴訟中體現公、檢、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辦案或者說是一些律師、當事人利用公、檢、法機關的違法行為辯訴成功的案例(國內的),因為老師總給我們講一些“失敗”的例子對我們的“打擊”是蠻大的,畢竟還是有蠻多人以后想從事律師這方面的職業或者什么的,希望老師能讓他們看到一些“希望”=J
最【篇三:刑法學習心得體會】匹
1=1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心得體會9月份,在河南省醫學會增強法制建設讀書學習活動中,我積極、主動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了系統學習,通過學習,是我對刑法的內容有了匹
1=1覺得要不斷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法律意識,提升法律修養,不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員工,作為醫療事故鑒定及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工作中的一員,更應該學法、用法。通過學習使我產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將小談一下對本次學習的一些心得體會。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一些基本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及其罪刑關系的法律。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強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罰還是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生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法。具體說,有四個方面,即: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法;保衛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法;維護社會秩序法。所以,我們對刑法要有一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在這個法制的社會中立于不敗之地,維護自身權利,同時也保護他人權利。二、我應該如何1.學會自律、自護。學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曉其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學習法律還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2.做好法律的宣傳者。作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關的醫療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更應該學好法律知識。不單單如此,還要做一個宣傳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時,帶動身邊更多的人去學習國家法律,讓身邊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養的良好公匹1=民,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抵御社會不良影響、預防匹1=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簡介: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正文開始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么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于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 是對社會的J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于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讀著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個與犯罪有關,且關系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為一個與暴露人性丑惡有關的行為動詞,集心理、倫理、醫學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對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后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了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采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系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系):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于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的“行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其含義十分寬泛而難以確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毆是行兇,傷害他人是行兇,殺人行為也是行兇;赤手空拳毆打他人是行兇,使用器械、槍支傷害他人也是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對“行兇”的概念進行分析,闡明其真實的含義。理解法律條文的規定,行兇是和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規定的,因此,它們之間應當具有性質和程度的考量。而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是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實施的行為可能造成防衛人重傷、死亡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行兇”;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輕微的暴力行為則應當被排除在“行兇”的范疇之外。因此,刑法分則是關于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范體系,這些規范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總則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范體系,這些規范是認定犯罪,規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總則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的具體體現,二者相輔相成。只有把總則和分則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簡而言之,總則給予分則精神上的指導,分則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遇到困難時則回歸總則的原則性規定上進行自由心證。在上學期學習刑法總論時,曾老師講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以及各方面理論上的指導,為分則學習作出一個先行的鋪墊。然而到了這學期上陳老師的課,我方才發現,自己總則上的內容把握得不夠準確,知識缺陷很大,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態、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個混亂的怪圈。例如故意殺人罪,這是我首次有勇氣上臺“講課”的一個罪名內容,當我自以為預習分析得很透徹的時候,最終的案例分析時,我還是卡在一個犯罪形態上,究竟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這暴露的是學習總論時缺乏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具體個案的判決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的極度不完善,需要在學習刑法分則的過程中加以彌補。現在時過半學期,我自認為比較理解何以判斷犯罪形態: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相對于其他犯罪形態較容易判斷,問題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實質區別:犯罪有沒有得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實質區別: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動放棄的話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較容易混淆,鑒于各種犯罪行為的行為方式各異,當司法實踐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是,犯罪形態的不同對罪刑法定起到一個關鍵性的作用。刑法分則主要規定具體罪名與罪狀,數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則的問題上,我認為應該從理解以及掌握各個罪名的主要內容和行為方式上出發學習。刑法分則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具體條文來確立各種犯罪行為,條文的內容包括罪狀和法定刑。通過罪狀設計來描述犯罪行為,確定打擊犯罪的范圍,是各國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狀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現實中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由刑罰方法來處置的事實加以記述,這是罪刑法定,在認識論上是定性認識。法定的罪刑設計要落實到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備可操作性。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來考慮,滿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狀態是:立法對每一個問題的規定不僅有定性因素,更為關鍵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義上才可以說能夠將可操作性落實,僅僅停留在定性階段而不考慮定量因素,不符合“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面對具體個案,處理具體案件時,對刑法的適用解釋只能是具體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間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正如我們高考英語作文經常用的一句話: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幣都有兩面,更何況是一個案件,又何止兩面呢。世界上沒有任何兩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個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處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他們永遠不可能重復在他們之間引起糾紛的那種行為。我們可以用足以涵蓋不同時空下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糾紛的一般術語,去描述一個案件中的諸般事項。我們也可以用僅僅能夠包含在一時一地的這些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的特定的法言法語,對他們加以描述。無論我們怎樣描述案件,每一個案件都只發生一次。例如殺人罪是定性描述,具體的殺人行為分別有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基于故意和過失的程度所反應出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在各個案件中均有差異。至于刑法上所說的行為方式,我們在學習的時候經常會進入這樣的一個思維誤區,法條說什么即是什么,摳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語句上的剖析,而忽視了其中的內涵以及各個不同的行為方式所導致的不同的行為結果以及判決結果。經過學習,我發現刑法總論和分則是密不可分的,沒有總論的指導,單看分則,確實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決,由此可知,無論是總論還是分則,在學習的時候必須融會貫通,不可厚此薄彼,構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識體系,對分析案件時很有幫助。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慮到法條上沒有明確寫上、規定上的其他行為,那些特殊的行為方式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法條不可能涵蓋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為方式,人的創造力是無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無限多的。因此,當出現于某些特殊的行為方式時,一是可以依照法條總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而不必關注與其他具體行為方式的關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總論上一些基本的、原則上的規定,再結合相類似的具體罪名,由法官進行自由心證。刑法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也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正如廣州許霆的惡意提款案件,從無期徒刑改判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質同一行為方式的“云南許霆”則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鑒廣州許霆案的先例進行上訴。“云南許霆”表示:“2009年7月的時候,我有一次減刑機會,要減兩年零六個月。結果報上去,法院說我不認罪,這個減刑就沒有批。”直到廣州許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漣漪,方才讓這個“云南許霆”有了提前步出監獄的機會。為什么不同的法院檢察院的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為什么法律規定的上訴在實際操作中那么難實施,甚至對于寫了很多遍的申訴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無人問津,這是司法實踐的失誤還是司法機關辦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記得當初本科專業選了法學的時候,不少人告誡過我,從法學院畢業出來以后,會發現大學四年所學到的跟職業會大相庭徑,無論你是作為律師還是檢察官。其實個人認為,不是學的東西大相庭徑,而是作為一個人心中那份正義以及法律理想已經在社會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來的顏色,看不清其本來的面目,因此才會造成大相庭徑的局面。司法實踐當中,理論上的東西相信是相差無幾的,由于法院、檢察院以及辯護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決結果出現差異,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個不足之處,也是刑事司法的一個缺陷所在。通過這學期學習刑法分則,我深深體會到,要學好刑法這一門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需要理論聯系實際,過于理想化的思維會導致刑法的學習道路出現偏差,批判性的思維反倒會讓自身更好地認清事實,看清法律不只是維護人的權利,而且牽涉到的還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學科,且與其他部門法比起來,刑法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貫徹實施。因此我們不是為了學習刑法而學習刑法,而是為了把法律知識融會貫通,將學到的知識更好地應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踐中具體的問題而學習刑法。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能閉門讀書,忽視聯系實際,那是高中時候明確高考高分為目標的學習方法,我們應當把理論學習跟我國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刑事審判實踐結合起來。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還要了解、關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帶著新問題去學習刑法理論,同時也要關注犯罪學、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方面的相關學科。這樣不但為學習刑法提供了動力,而且也能使所學的刑法學知識得以檢驗、充實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認識問題的能力。篇三: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一: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么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于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 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于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讀著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系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為一個與暴露人性丑惡有關的行為動詞,集心理、倫理、醫學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對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后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了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采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系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系):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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