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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篇 婚姻家庭 債務第一章 婚姻家庭審理實務一、 審理離婚案件的一般思路(一)對離婚案件的認識1、 離婚案件數量多,處理比較復雜,具有強烈的社會性。2、 依法處理離婚案件的思路, 依據的法律有:民法,民訴法,婚姻法,司法解釋,批復中涉及離婚案件審理的問題。3、 做過細工作的思路,包括思想工作及解決實體問題的工作。(二)防止矛盾激化的思路離婚案件系復合之訴,主要是解除婚姻關系的確認之訴,審理中有二種做法,一是有可能判決不離婚的,財產、子女部分不審,遵循審判經濟原則;二是將財產情況固定下來,為可能發生的下一次審理打基礎。對此,法律無明確規定。(三)對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第一條,法律禁止結婚疾病或者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對法定禁止結婚疾病,麻風病,性病,參考醫院對疾病的證明。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愈,需醫院證明,法醫鑒定。第二條,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 2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第三條,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久治不愈。 2、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久治不愈。 3、共同生活期間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要有病歷記載和有關醫院證明。第四條,1、欺騙對方騙取結婚證。2、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第五條,1、婚后未共同生活。2無和好可能,即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第六條,包辦、買賣婚姻。第七條,1、分居滿三年。 2經判決不離,滿一年。第八條,法院要確定有第三者,且發生有性行為的,經教育批評,處分,仍無悔改,此條條件過于高,法院確定通奸等有難度。第九條,一方重婚。第十條,1、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 2難以共同生活。第十一條,1、被判處長期徒刑,一般認為三年以上徒刑。2或其違法犯罪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如性犯罪。第十二條,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公告查找無下落。第十三條,1、受對方虐待和遺棄,經教育不改。 2起訴一方不諒解。第十四條,法官自由裁量,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五個方面考慮。但要說理充分。二、夫妻財產的分割(一)夫妻財產的范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合法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所得;3、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從事承包租賃經營所得;5、債權債務。(二)步驟:1、原、被告提供財產中有無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如有先中止離婚案年,另行訴訟將夫妻財產析出,屬未成年人的財產應分出在判決中由撫養子女一方代管。2、分清婚前婚后財產:1)以結婚登記為界,婚前各自所有;2)借婚姻索取財產的,如結婚不長,或因索取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難,酌情返還。3)定婚時收取禮物,禮金在結婚登記前的,按贈與處理。如數量大,影響生活的,酌情返還。在結婚登記后的,如雙方尚未共同生活,以共同財產認定,處理上考慮此來源和數量,合理分割,已共同生活的,按共同財產分割。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資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難以查清是否是共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的,為共同財產。3、夫妻間對財產歸屬有約定的,從約定,但要符合:1)約定時有行為能力;2)真實意思表示;3)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及侵犯他人利益。(三)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均等分割;2、照顧女方及子女撫養方,要道理講透;3、對生產、生活有利;4、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過錯包括有婚外戀,有暴力行為,重婚等;5、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四)分割方法:1、未及與對方商量而處分的財產:1)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處分的財產,處分無效;2)另一方明知的,但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默示同意,有效;3)一方處分時無法與對方取得聯系,但又必須處理的,視為有效;4)合法處分有效;5)個人正常生活有效。2、夫妻為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等所負債務視為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為:1)雙方約定,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出資;3)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4)其他與夫妻生活無關,目的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高消費。3、相互給付扶養費的問題,雙方均有工作,不發生給付義務,如確有一方身體等原因確需對方扶養,可支持,但應把握:1)確有困難;2)對方確有扶養條件;3)在離婚以前就發生;4)一次性給付,不判決長期給付。4、夫妻相互間贈與:一種認為是存續期間受贈,系共同財產,二是認為財產約定,應作為個人財產。5、夫妻之間損害賠償。離婚期間發生的,應予賠償:1)明顯系一方過錯,且損害已用共同財產彌補,有過錯方從自身分得的財產中分出損失的一半給對方;2)侵害共同財產,侵害方從自身分得財產中分出一半給對方;3)侵害損失未彌補,侵害方從分得財產中支付全部賠償。4)混合過錯的,按過錯大小比例,酌情賠償。6、對財產孽息物處理:1)一是婚前財產,孽息物取得在婚后,孽息物作為共同財產分割。2)二是共同財產孽息物,發生在離婚之后,如孽息物已明確的,可依法分割。3)三是知識產權,能夠明確價值的,適當補償對方。4)四是特殊情況的期待權,目前無較好地處理方法,協商補償或暫不處理。7、難點:房屋分割:1)取得房屋一方應補償對方;2)如要房屋的一方,無錢款補償,只有從協商入手或尋找社會幫助;另一方要房也無錢補償,目前無辦法處理。3)照顧女方及子女撫養一方在房屋分割上如何體現,同等條件下,女方優先,撫養子女優先。(五)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1、原則上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及小孩需求三方面處理。2、有協議的從協議,但審查協議是否侵害子女利益和可行性。3、協議不成:1)二歲以下隨女方,但女方有傳染病不能撫養或女方不愿撫育或有不良習氣的除外;2)2歲以上10歲以下,看男、女雙方的品質條件,收入條件,生活環境;3)10歲以上征求子女本人意見。4)輪流撫養,除雙方有較好的配合條件外,一般不予支持。5)雙方均拒絕撫養的,訴訟期間,先裁定由一方撫養再由判決確立。(六)撫育費確立一般為收入的20一30%,雙胞胎30一50%。給付期一般至18周歲。如滿16周歲,又有收入維持生計的,可停止給付。已滿 18周歲,未獨立生活,沒有生活來源,父母一方有條件的應撫養,亦通過另行起訴解決。子女醫療費,數額較大的起訴,應予支持。學費問題, 9年制義務教育,應支付。 9年制以外的,如學費較多的,雙方應協商,未經協商擅自決定,另一方無力承擔的,可判決不予支持。(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加強調解,不得遺漏調解程序,調解可貫穿一審程序中,不拘泥于任何階段。調解中加強思想工作,調解中要借用社會力量。2、調解一成功應加速結案。3、判決分割財產時,必須寫清財產有關的數量、質量、重量、型號等,考慮執行的可行性和準確性。4、判決一方撫養子女的,應講明撫養方有利撫養的條件和理由。5、注意加強與單位,婦聯,調委會等組織的聯系,積極爭取社會力量的支持。提高警惕,過細工作,嚴防矛盾激化事故的發生。第二章對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理解和適用一、婚姻法修改的重點(一)婚姻法總則部分:增加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1、家庭暴力(略)2、家庭暴力程度如何掌握:(1) 需提供一定依據,如病史、驗傷單;(2) 警署、村委、居委幫助調解的情況。(二)倡導性條款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系指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時間較長,具有穩定性。(三)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1、非法同居是指以夫妻名義同居,時間較長。2、重婚是指有一個婚姻事實存在,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3、因本條款系倡導性條款,故對方以不忠實為名向法院起訴不予受理。二、結婚(一)禁止結婚的情況,第 10條1、 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2、 烈性傳染病,如淋病、梅毒、艾滋?。?、 精神病。(二)補辦結婚登記(第
8條)補辦效力應該從符合法定要件的時間開始。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界限:在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仍以 1989年最高法院此方面的解釋為準(三)無效婚姻(第 10條)注意兩個問題: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如治愈的,可不認為無效;2、治愈后已到法定婚齡的,可認為有效。(四)提起無效婚姻的主體1、利害關系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合法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監護人。2、無效婚姻的范圍不能隨意擴大,即第 10條規定的四種情形。3、適用的程序:傾向性意見是用普通程序中簡易程序。若只要求確認婚姻無效,不涉及其他子女、財產等問題則用特別程序。4、法律后果:無效婚姻的子女撫養問題參照婚生子女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住房不能按一般關系夫妻處理。(五)可撤消婚姻(第 11條)1、時效:為一年,無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2、主體:只能由本人提起,若人身喪失自由,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3、條件:只能是受脅迫而無欺詐、誘騙。4、后果:與無效婚姻同樣處理。注意,重婚和可撤銷婚姻在財產處理上均應照顧無過錯方。三、家庭關系(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第 17條內容)(二)個人財產制(第 18條內容)1、明確贈與個人的屬被贈與者個人所有,不分婚前婚后;2、對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傾向于離婚時進行評估;3、生產、經營收益的分割以不影響生產、經營的繼續為宜。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指與一方工作、學習、生活相關的財產。(三)財產約定制 (第19條)1、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掌握為新婚姻法一律用書面,雙方承認的口頭約定,應承認其效力。2、對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方有向第三人告知的義務,也就是債務人借債時有向第三人告知的義務。(四)子女撫養問題(第21條)1、已滿18周歲還在上高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撫養費應判決至高中畢業時止;2、尚在上大學子女的撫養費,考慮下列原因:1)父母給付能力;2)不能以最低生活保障線為標準,應以平均生活消費水平為準,保證父母的生活后確定。3)對子女應有要求,條件不允許,應以公立學校收費標準處理。(五)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第23條)傾向于父母作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不是作為共同被告。(六)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第25條)既可以由生母撫養, 也可以由生父撫養,隨誰生活為主,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宜。(七)贍養問題(第 28條)增加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四、離婚(一)第32條增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1、對于該條中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參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4條;2、該條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失蹤必須經特別程序宣告。(二)軍婚(第 33條)有特別規定,注意增加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形,軍婚離婚的條件參照第
32條,第32條中
1、2、3
項可以適用,第
4項慎重適用,第
5項不適用。(三)探望權和中止探望權(第
38條)1、 如在離婚案件中提到探望權的應一并處理。2、 探望權的主體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3、 確定探望的時間、地點、交接方式掌握為:1)學齡前兒童以一個月一次為宜,寄宿制時間長一點;2)學齡前至十周歲,以二、三個月一次為宜;3)十周歲以上可以聽取子女的意見,著重在時間、地點、方式上,而非探望與否。若子女要求時間特別長,另一方不同意,子女意見可以參考。4)中止探望的條件:①患有嚴重的傳染病;②拒付撫養費;③品行特別惡劣;④虐待;⑤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5) 中止探望的適用程序傾向于用普通程序中的簡易程序裁定中止。若在離婚案中提出有中止事由,在探望時間上判決主文中應有跨度,并寫明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復探望。另一種是先判探望,若有中止事由,可另案起訴。請求主體:未成年本人、撫養孩子的一方。執行中的措施:拘留、罰款。(四)財產處理問題1、新婚姻法將照顧子女放在照顧女方利益前;2、在離婚時,如果一方回去后有土地承包經營的,另一方的承包地可以由一方承包經營。如果回去后沒有土地,則對原有土地仍有承包經營權。3、對于第40條規定的補償問題,只適用于個人財產約定。(五)對于第 42條規定,夫妻的相互扶助的義務,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難,困難的標準:1、喪失勞動能力;2、殘疾;3、生活困難,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客觀原因) ;4、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住房困難的處理:是產權房,如對方同意產權轉移,則給予產權;不同意的則給使用權?;蛘哔I一間房,或支付房屋補貼款。五、增加了家庭暴力的處理問題(一)第43條,若因家庭暴力起訴排除妨礙的,法院不予受理。(二)第46條,過錯損害的范圍僅限于該條內容,不能擴大,且導致離婚的,才能提出賠償。賠償的標準以精神損害為主,有經濟損失出應賠償,參照名譽權損失標準處理。1、 提出主體:合法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或離婚后一年內提出。2、 離婚中原告提起的, 作為一個訴。如系被告提起,可以一并處理,不必另案起訴或反訴。3、 賠償的標準以精神損害為主,按情節輕重酌定,但應有一定的力度。(三)第47條中“發現”的條件限制,即應有初步證據:1、 財產要評估;2、 時間限制在離婚時的財產價值。(四)第48條拒不執行探望的強制執行若子女探望若遭到拒絕,除拘留外,可采用經濟方面的制裁或變更撫養關系解決。第三章 原婚姻法仍沿用的方面一、夫妻感情破裂問題:1、登記結婚不久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不滿一年,判決離婚;2、一方起訴判決不離,另一方起訴的判離婚;3、分居不滿二年,判決不準離婚不滿一年,但一方掌握財產的判決離婚;用分居概念時要注意婚姻法上分居與民法上分居的區別。4、離婚訴訟中,另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離婚。二、子女撫養問題:1、雙方都爭子女的,子女現在何處即判給誰。2、撫育費的確定,有固定收入的 20%----30%計算。上海地區較發達,以25%以上為準,撫育費包括教育費及醫療費 (一般性的)。下崗無業人員子女,保證子女基本生活需要, 140元撫育費,另教育費、醫療費自理部分各半負擔。若收入較低,不如前述標準,判決如前;三、財產處理范圍確定,區分個人和共同財產1、清點財產便于證據保全和處理案件。若當事人表示不要法院處理或自行解決的財產問題,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增加自我保護意識。2、離婚時查實財產有多少處理多少。1)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工齡買斷款均應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但是應作為撫育費計算依據計入月收入。2)軍隊轉業費也應是個人財產,不能轉化為共同財產。3)公積金的50%是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給另一方經濟補償25%。雙方公積金的差額部分從其他財產處理中進行補償。4)保險金保障性的沒有回報的票據,何人名下歸何人所有。商業性保險,有儲蓄回所性質的,認定為家庭財產的積累,與保險公司協商一致后處理。若不能協商一致的,收益人為子女的,由帶子女的一方繼續下去。收益人為夫妻雙方的各歸各。若只有一方有保險,計算該日退保額,計算價款50%給另一方。若一方不愿繼續投保,通過保險公司退保后各半分割。(5)股權股份制----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要求分割股權的,征得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或者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形式先開董事會,等董事會表決后再判決。 公司股東不同意分割股權的,只能評估確定價值,不能僅以投資款處理。(6)股票查明分居期間的股票,若分居期間有炒股行為,但未提現金,虧損不應算個人支出;法院凍結股票只能凍賬戶,而不是股票。期間可以交易,但不能提現金。原則上分割上市流通股票,如股票不能上市交易, 按價值分。未上市的股票,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折價款。判決主文中對于股票不要明確具體股數,寫明股票名稱按比例所有。(7)案外人主張財產權利案外人主張夫妻名下財產的,要有證據。無相應證據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有相關證據的,告知另案處理,本案中止審理。訴訟中,轉移財產未至他人名下,應予處理;已在他人名下的,以不處理為好。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財產是他的,是否將他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追加進來?傾向性意見:不處理。8)債權債務①雙方對債務無爭議,各半清償,需寫清負連帶責任。②有爭議的債務不處理,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③離婚時持有效法律文書(支付令),證明債務成立的,處理必須與所持法律文書相一致,但須查明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④一方提出有債務,但無證據,只是提供家屬或朋友的證明,不宜輕易認定該債務不存在,應保留訴權。9)房屋的處理問題①使用權房:雙方均可承租,一般由帶子女方承租,給付另一方經濟補償,補償的價值委托評估,以公有售后房屋的價值剔除變產權房所需的費用后計價。若對評估價格有爭議,由評估單位的上級單位復議,而不要同時請同級的單位再評估。②雙方都居住在一方父母房屋內,戶口在內,時間較長,另一方無退路的,適用夫妻之間互相幫助的義務,由對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③動遷分房:動遷時雙方都有名份,應進行補償;以貨幣安置的,何人名下的安置費歸何人,子女的歸子女,由撫養方代管。④互換產權的,產權證未發的,不處理產權。⑤自建私房產權,沒有產權證的,有五、六十年代的地稅收據的,可辦產權證,可處理產權。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沒有權屬爭議的,可處理產權。案外人有爭議的,建議就爭議部分確權后再處理產權,本案中止。如案外人不起訴,本案不予處理。有的私房無產權證,也無建房證明,所有權不明的情況下,僅判決由誰居住(即判明使用權) 。⑥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不輕易處理產權;出售合同若代發產權證,可處理產權。若因個人原因未取得產權的,暫不處理產權。誰貸款房屋歸誰,反之與貸款銀行協商后處理。父母公房在婚后因結婚而獲增配或加大的,可以考慮給遷出方補貼款(兩年租金,按同地段掛牌房租各半負擔) 。案例:原告張甲,女, 1922年3月4日出生,無業。 被告李乙,女,1940年5月8日出生,退休職工。被告張丙,女,1945年11月15日出生,退休職工。原告張甲與李某( 1967年去世),婚后生育被告李乙與張丙,由于張甲無業,家庭生活靠李某做小生意維持。李乙、張丙分別從初中和職校畢業后參加工作。1969年10月張甲與薛某結婚,雙方與李乙、張丙分開生活。1985年6月,張甲與薛某離婚,張甲靠街道每月幫困補助人民幣100元和張丙給付一部分生活費維持生計。2000年12月,張甲不慎跌倒在地,股骨及右腿骨折,經過治療骨折治愈,但因年老體弱臥床不起,現居住于養老院,每月費用人民幣800元,該款由張丙支付。由于張丙的丈夫住院,張丙自2001年6月起未支付養老院的費用,張甲訴至法院,要求李乙與張丙各承擔贍養費人民幣350元。李乙辯稱,自己也是老年人,且收入偏低又患有精神分裂癥,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張丙同意張甲的訴請,但表示自己只能承擔自己的一份義務。 另查,李乙在 1980年患精神分裂癥而提前退職,目前僅有收入人民幣380元。李乙育有二女,現均已工作,工資收入均在 1200元以上。張丙屬于正常退休,現每月領取養老金人民幣 587元,育有一子,目前待業在家。思考:李乙是否確無贍養能力?如確無贍養能力,其子女應否承擔贍養義務?如李乙的子女負有贍養義務,那么,其子女被告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一、根據婚姻法第28條規定,李乙的子女負有贍養義務。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李乙確無贍養能力的情況下,其子女與李乙具有同等的法律義務,均系張甲主張權利的直接對象,因此,李乙的子女應該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第四章 婚姻家庭案件答疑一、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幾種情況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有新的變化,有的要突破定。
14條的規對一方掌握巨額財產,有可能轉移、變賣的,另一方提出離婚,掌握財產方不同意的,可考慮保護弱者的利益,判決準予離婚。不必要受夫妻必須分居三年的限制。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另一方六個月以后又起訴離婚的,一般應判決離婚。結婚以后,未共同生活就發生矛盾, 或婚姻存續時間很短(半年至一年)矛盾無法調和,一般應判決離婚。二、子女撫育問題非法同居的子女的撫育問題的處理,不要套用婚姻法的規定。應考慮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長。三、離婚后子女撫育費問題應以滿足孩子成長需要為原則。1、有固定收入的,孩子的撫育費掌握在收入的 25%以上,其中包括孩子的教育費。2、因下崗待業無固定收入或只是領取救濟金的,先給付孩子的生活費,保證孩子的最低生活標準。教育費、醫療費各半負擔。3、有固定收入,但收入相當低,支付撫育的數額不低于。4、給付撫育費一方是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不適用上述定。四、夫妻分居期間孩子撫育費的計算離婚訴訟中提出補付撫育費的,如果分居時,一方對孩子盡的義務較多,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可以適當照顧盡義務方。補付撫育費的數額,按法院確定的撫育費數額計算。撫育費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橐鲫P系存續期間,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補付孩子撫育費的,參照(1)的作法。沒有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撫育費計算:主要指年滿十八周歲的還要繼續讀高中或讀大學的教育費。對這類情況適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十八周歲高中階段的孩子,父母應給付撫育費。對十八周歲大學階段的撫育費,父母離婚的確無能力承擔的,可承擔部分撫育費。孩子十八周歲以后由孩子自己主張權利。五、追索撫育費是否有訴訟時效高院有兩種觀點,建議遇具體案件直接和二審合議庭溝通。六、財產分割問題應掌握公平合理,不影響財產效用的原則。財產處理要分清個人的、夫妻共同的,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一審法院要嚴格掌握財產清點程序。記明清點筆錄,寫明財產暫由誰保管。已查實的財產作為分割的依據。不能查實的不處理。對于分居時的財產,離婚時稱沒有了,查實當時確有財產的,系用于家庭合理支出的,可以扣除。但未用于家庭合理支出的,應依法分割。養老金、工齡買斷款、醫療保險金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內部待退休的工資補償款,屬于夫妻存續期間的合法收入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股權處理。股權處理要與公司法相一致。稅后利潤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割股權,要征得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如公司董事會不同意分割,要對公司財產評估后,再行處理。分割股權,必須要有董事會蓋章的決議書。股權一般應判給入股方,由他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款。股票的處理。對上市流通的股票,法院應予以處理。判決此類案件,要寫明某某名下股票各半所有或各得百分之多少,不要判決具體分割所得的股票數額。凍結股票,應當凍結賬戶,不要凍結資金。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主文表述為,原告負擔×××元,被告負擔×××元。原、被告對共同債務負連帶責任。七、關于案外人主張權利的處理案外人應當提供證據,如提供初步證據的,告知案外人另案起訴,離婚案件中止。如不愿另案起訴的,不作處理,這部分財產維持原狀。如案外人不提供證據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八、債權債務問題對雙方無爭議的債權債務。是債權的,債權給出借方,由出借方主張權利,給另一方折價款。是共同債務的,一方負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如果是有爭議的債權債務:1、案外人主張權利并提起訴訟的,離婚案件中止;2、案外人不主張權利,不作處理,保留訴權;3、債權人是親朋好友的,不要輕易以親屬關系否定債權債務關系。應當保留訴權。一方提出債務的,沒有證據,就不予認定。九、離婚案件中的房屋處理問題雙方均有權承租的房屋。雙方對房屋價值認可的,就不必要對房屋進行評估。如有異議的,應予評估??梢陨鲜械姆课?,按市場價進行評估,不可以上市的房屋,比照售后產權房評估。一方無權承租的房屋。補償費的給付,要考慮給付方的給付能力及雙方結婚的年數。如一方他處無房居住的,另一方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如果一方非系承租人,但分房時亨有份額的,應按份額計算。產權房中,如由銀行貸款的商品房,房屋盡量判給貸款方,如要判給非貸款方的,事先要與銀行協商。沒有頒發產權證的房屋的處理:(1)自建的私房,經合法批準,有土地使用證,建房執照的,可按產權房處理。(2)但產權證未辦理的,只處理居住問題,不要分割產權。(3)商品房,訂立出售合同的,產權正在辦理的,可按產權房辦理。訂立預售合同的,經過登記,但無產證的,產權不要分割。十、繼承處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的確定。遺產范圍的確定與分割。遺產范圍,當事人應當庭予以認可,如果確定沒有遺產的,應記明筆錄。私房分割,如不影響房屋效用的,應盡量予以分割。十一、探望權當事人一旦提出,就應當予以支持。探望的地點時間雙方自行協商,不能協商的法院判決。探望權的間隔,大致在2至個月,地點定學校為宜。十二、變更撫養關系應從嚴處理,遵循穩定的原則。十三、其他離婚案件中,涉及戶口遷移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作處理。如果戶口接受方同意的,可以將接受方追加為第三人。對劃為動拆遷地塊范圍內的離婚案件、繼承案件、析產案件是否受理?受理。第五章 審理債務糾紛要略債務糾紛案件,是基層人民法院最常見的民事案件,除了大量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簡單債務糾紛外,還有許多容易令人難解另外一面,比如債務人的主體確定、被告人的反駁與反訴、債貸案件合法性審查與法律關系的把握、債務案件證據認定針對上述的一些難點問題,我們就以法律法規為線索,以具體案件為依托,以法理探析為方法,進行學習探討。一、 債的定義與分類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從《民法通則》第84條的這一規定看,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債有五個基本特點:l、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特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2、是一種請求權,即要求債務人為特定的行為;3、客體是物與行為;4、發生的根據是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5、反映的是一種動態的財產關系。從審判實踐中債務案件的分類上看,我們絕大多數案件的案由為借貸糾紛、返還錢款。按民法學對債產生的根據分類看,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為最普遍的四種類型。通過對債的分析與債產生的根據分類,我們可以歸納出這樣一個概念,即不能把債僅僅認定是“債務”的償還,更不能因為是債的成因變化無窮而擾亂我們自身對于法律的正確適用。實例分析 1:非法同居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間花費分擔是否可以形成債務?案情簡介:原告蔣某與被告趙某于是 1996年1月結識后雙方同居。同居期間,被告趙某生活開支及做生意等花費由原告蔣某開支。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就上述花費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載明:趙某借蔣某人民幣 10余萬元于是1997年6月前歸還。后因被告未按時還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訴。案情分析:法院在審理中,曾有一種觀點認為,上述協議非債權債務,而是同居后生活費用的分擔協議,故法院不能依民法通則債務應當清償的理論來處理。但我們從債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征分析,當事人既然對共同花費有分擔協議,現一方未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亦應按照債務案件判決。法院最終判令被告按協議償付原告應負擔的債務 10余萬元。二、債的主體與當事人資格的認定法律規定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到法院參加訴訟,債權人為原告。這似乎沒有問題;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往往會對誰是權利主體、被告的主體資格如何確定的問題感到疑惑。實例分析2:誰是本案的權利主體?案情簡介:王某與王芬、王芳系父、女關系。1988年底,王芳曾出資由王琴購買了一套住房,產權人為王琴。后應家庭內糾紛,三方均主張房屋產權。原審認為,因出資人王芳表示,房屋系其贈予原告王某,故判決房屋產權歸王某所有。被告王芬不服上訴,二審認為房屋產權應以登記為準,故又判歸被告王芬所有。案情分析:其實,上述案件的處理之所以有反復,根本原因在于對特定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的把握上有偏差。王芳作為出資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系房款的返還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王芳作為購房人,依法享有的是房屋的所有權,原告王某在既未實際收到房款又未委托王芬購房屋的情況下,對房屋主張產權,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故二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請房屋產權的主張,由被告王芬如數返還給第三人王芳購買款。審判實踐中,確定債務人主體的問題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企業法人為債務人的,由于企業經營不善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后,當事人的主體該如何確定 ?①觀點一,企業雖然被吊銷執照;但法人資格并未喪失,故被告仍然為該企業。(錯誤。違反法人依法設定原則)②觀點二,追加開辦者為被告(錯誤。第一被告的訴訟地位不明)③觀點三:程序駁回,告知另行起訴開辦者。 (正確。企業法人歇業必須清算 )分析:從法人制度四個要件來認識 ;引入不同的清算主體概念(詳見上海市高院滬高法 [2000]369號《關于在民事訴訟中企業法人終止的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的若干問題意見》)。2、承擔民事責任主體的問題實例分析3:按實際查明的事實來確定責任案情簡介:原告胡某曾于1966年10月將3000美元向被告王某兌換人民幣,并收到王某出具的收條。該收條上還蓋有洪發公司的公章。后因王某遲遲未將兌換的人民幣交付原告,故起訴王某及洪發公司的開辦人朱某、秦某,要求他們共同清償原告債務。案情分析:法院查明,洪發公司系朱某、秦某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但該公司因虛假出資被吊銷執照。在該公司存續期間曾交王某經營。為此,法院判令原告胡某與被告王某私自買賣外外匯的行為無效;由被告王某返還原告3000美元;被告朱某、秦某因虛假出資成立公司后交王某經營,對王某非法經營活動的后果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點:當事人之間實際權利義務關系能夠確定的,按實際查明的法律關系來判定民事責任。不受形式要件反映的虛假法律系確定責任。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權利義務關系無法查明確定的,按照形式要件反映的法律關系來認定。三、債務案件審理的證據采信總體而言,債務案件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一般只是存在被告主體難以確定、下落不明等問題。但是,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往往也會經常碰到被告對于原告的主張有相反證據抗辯的問題,這類案件的證據采信、難點也很大,正確把握從表面上看,只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實際上,卻是一個審查判斷證據的問題。就審查判斷證據行為的性質上說,是法官的一種思維活動,這種活動建立在證據收集基礎之上進行的,其最基本任務:一是鑒別真偽;二是辯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某種聯系以及什么樣的聯系。如果說,證據的收集是要強調對合法性的審查,真偽鑒別則是真實性審查;證據內容與待證事實聯系的辯別就是關聯性的審查了。實踐中,合法性與真實性的難點我們往往能較好把握,而關聯性則較難點把握。為了便利說明問題,我們還是先引入一個案例中的一節事實:原告人系某單位財務,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私人借款9千元。出示的證據是一張借據,上有被告私章。原告證明了私章確系被告領取工資等自身財務活動所用,被告否認借款事實,反駁理由系借據不為其所寫。單純就證據看證據,被告的反駁依據顯然不足,借據由誰書反駁,并不影響借據效力,私章為被告所有已有證據證明。但聯系具體案情,對于借據產生的真實性就大可懷疑。結合具體案情判斷結果駁回:首先,原告系被告單位財務,曾掌管過被告印章。其次,原告系被告解雇后提出訴訟,有泄憤可能。再次,原告沒有合理的被告借款形成陳述。四、關于債的成因與債務人的抗辯 (反駁與反訴)關于反訴:反訴是本訴案件的被告人,針對本訴原告提出的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其實質是一種獨立的起訴,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本訴時,通過合并審理形式一并予以處理的一種審理方式。反訴之所以能夠由法院與本訴一并處理,其理論依據在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與法律關系相同,只是由于當事入各自主張的事實理由不同。但實踐中,往往容易與反駁混淆或者法官為自身審理簡便而忽視當事人的權利與沒有抓住反訴成立條件,因此,要么一概不理,要么隨意混淆。我們有必要把反訴在訴訟中特定要件理一理。就反訴成立與否的標準,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1、有沒有反訴案件的事實。同一事實的,不是反訴是反駁。反訴的事實必須是獨立于本訴之外,如果反訴事實是本訴事實的一部分或者依附于本訴事實,就不能形成獨立的訴。2、有沒有反訴的理由,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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