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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律師事務所27個稅務問題源自:華稅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編者注:本文內容根據華稅學院CEO、華稅律師事務魏志標律師講座內容整理,由魏志標律師提供。長期以來,律所事務所在稅務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部分律所開展的稅務籌劃涉嫌違規違法,典型的如:(1)找票/買票沖賬;(2)白條入賬;(3)部分合伙人設立公司/有限合伙,以咨詢費等名義開票,進行關聯交易;(4)律所設立知識產權等有限合伙,以翻譯費、信息數據服務費等名義開票;(5)律所與主管稅局協商達成核定征收,或在有核定征收政策得地區設立分所,倒裝收入。這些行為不同程度面臨的一定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在中央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積極推進稅收法治化的背景下,律所管理者應摒棄傳統稅務管理觀念和方式,嚴格控制涉稅法律風險,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合理開展稅務籌劃。第一篇:律師業個稅、增值稅立法和政策問題1:律師事務所交什么稅?——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合伙型律師事務所不交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國稅發[2000]149號: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共區分為11類所得:工資、薪金所得超額累進,3%-45%——實習/工薪/提成/兼職律師、行政人員、助理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超額累進,5%-35%,合伙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實習生/外包服務/培訓師,代扣代繳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增值稅:針對商品/服務流轉中的增值額進行征稅,最終轉嫁給消費者;2012年啟動的“營改增”,將律師業納入“鑒證咨詢服務”中的“咨詢服務”(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問題2:國家針對律師事務所出臺了哪些稅收文件?——《個人所得稅法》僅15條,過于簡單,律師業稅收征管主要依賴于財政部、國稅總局的規范性文件。這里又分為三類:第一類:針對律所;第二類:針對合伙企業;第三類:針對個體戶主要文件有:財稅[2000]91號——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部分條款失效)國稅發[2000]149號——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部分條款修改、失效)財稅[2008]1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部分條款失效)財稅[2011]62號——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問題3:合伙人律師“先分后稅”原則如何操作?財稅[2008]159號: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分”:分的是律所應納稅所得額;如何分:合伙協議確定的比例→協商決定比例→實繳出資比例→平均計算問題4:合伙人律師能扣除哪些成本費用?——合伙人律師作為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者”,其費用支出有兩個層面——律所層面和個人層面。律所層面:工資薪金:從業者據實扣除;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合伙人律師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財稅[2008]65號)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08]65號)其他費用和列支標準可以參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個人層面: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目前已經失效)問題5:提成律師能扣除哪些費用?根據規定,律所不負擔辦理案件支出(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當月分成收入扣除辦理案件費用后,余額與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目前已經失效)問題6:律師事務所哪些支出不得扣除?(一)個人所得稅稅款;(二)稅收滯納金;(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四)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五)贊助支出;(六)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問題7:律師事務所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第三條廢止后,統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相關規定實施后續管理。提示1:取消后,核定的權限歸屬省級稅務機關。提示2:部分大型律師事務所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達成核定征收,或設立分所,倒裝收入,風險較高;問題8:符合什么條件,律師事務所可以核定征收?《稅收征管法》第35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3條);(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空間大,實務用得多);(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財稅[2000]91號:合伙企業有上述(一)、(四)、(五)——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其他合理方式律師事務所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25%。(國稅發[2002]123號)第二篇:當前律所、律師面臨的涉稅法律風險問題9:稅務機關是如何發現涉稅問題的?一般通過以下四種途徑:1、納稅評估:綜合運用各類指標,并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配比分析——財務指標、稅收征管資料、稽查資料、情報交換等;綜合稅負率、個稅、增值稅等稅種稅負率觸碰預警線;2、專項檢查:總局指令性檢查項目;總局指導性檢查項目;地方專項檢查;檢查清單典型涉稅問題;比如近年來檢查重點:高收入人群個稅;3、舉報:同行競爭對手檢舉;本單位員工舉報;其他機構或個人舉報4、其他途徑: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其他部門和單位轉來的涉稅違法信息;社會公共信息;其他相關信息。問題10:“金三”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有什么影響?包括合伙人律師、提成律師、工薪律師,做出支付方式的律師事務所是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依法履行代扣個稅的法定義務。金稅三期:國家電子政務“十二金”工程之一,目標是建立:一個平臺(統一技術平臺)、兩級處理(數據信息由總局、省局集中處理)、三個覆蓋(覆蓋所有稅種、所有環節、國地稅局并與相關部門聯網)、四個系統(稅收征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決策支持)。將擁有強大的大數據評估及云計算能力(進/銷項發票的行業相關性、同一法人相關性、同一地址相關性……),實現全國涉稅信息聯網,改變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包括工資、個稅和社保等信息必須匹配。

問題11:雙隨機制度的影響?——選取被查對象隨機、檢查人員隨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2號),要實現“監管全覆蓋”——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外,其余所有待查對象均須從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問題12:稅務機關查稅過程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一、查賬及調賬檢查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4條第1項)

二、場地檢查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4條第2項)

三、責成提供資料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4條第3項)

四、詢問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4條第4項)

五、運輸、郵政企業單證檢查權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4條第5項)

六、銀行賬戶檢查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4條第6項)

七、責成提供納稅資料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6條)

八、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8條、《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九、外調協查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7條)

十、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權(法律依據:征管法55條、實施細則88條)。

十一、停票權(國稅發【2003】124號文件第4條第6款)

十二、阻止出境權(法律依據:征管法44條)問題13:律師事務所主要有哪些發票問題?國稅總局:查稅必查票、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5條):罰金/沒收財產,最高到無期徒刑——個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現有《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同時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定罪處罰。建議:實務中,應規范發票管理,特別是涉及到墊付、債權債務轉移、存在居間人等情形,形式上表現為“三流”(資金、發票、合同)不一致,更應該規范交易流程,規劃交易合同,留存相關憑證,以防涉嫌被指控虛開專票。風險提示:買票——涉嫌虛開(入刑標準:專票1萬、普票金額40萬或100份);滯留票(銷售方已開出并抄報稅,購貨方沒認證抵扣的增專發票)——稅務局會懷疑虛開;合伙人在稅收洼地(區域優惠、財政補貼、核定征收)設立有限合伙/公司,以咨詢費等名義向律所開票——涉嫌虛開;問題14:律師事務所要專票還是普票?小規模:普票一般納稅人:(1)能夠把控(如租金、水電物業、辦公用品采購等),要專票;(2)不能把控(如律師、從業人員提供的),一律普票。問題15:大量白條入賬合法嗎?目前律師業會計核算普遍存在較高的稅務風險——無票據開支、白條入賬等不合規行為。在以查賬征收為主的模式下,個人所得稅計征依賴于從律所內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項收支發生的憑證,諸如,辦公室租賃費、工薪律師工資薪金、律師差旅費、辦公用品購置、會議培訓費用等等。建議:針對這個問題,各律所應加快建立相關的內控制度,建立規范賬目,區分明確代理費、辦案費、法律咨詢費等明細賬,杜絕白條、假票沖抵成本的現象,以符合稅收政策的規定并切實降低稅務風險。問題16:如何防范、控制發票風險?稅前扣除中一定要使用合法有效憑據。這些合法有效憑據主要指合法的原始憑證。一般情況下,指從外部取得的各類發票和自制的各種內部憑證。特殊情形下,可以泛指包括經濟合同、公證書、法院判決或裁定書、政府文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單據、匯款單據、收款收據、簽收單據、境外公證機構證明、付款證明、對賬單、稅務機關納稅證明、中介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明等等。問題17:偷逃稅風險

重要風險提示:——隱匿收入(不開票,入個人賬戶)、收入直接抵房款,私車公抵(油費、過橋費、修理費、折舊費)等;——家用支出到律所沖抵;——虛列工資,找票/代開發票;——重復扣辦案支出、虛列職工食堂支出;特別提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該公告的相關規定,是為了督促律師事務所進行合理專業建章建制的一個過渡性安排。如今兩年執行期限已過,國家稅務總局也并未發文更新或延長相關規定,律所對文中所涉及的扣除規定理應停止適用,否則將面臨偷稅的風險。問題18:稅收黑名單制度——與法律懲戒相配合,使得違規者寸步難行,舉步維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俗稱“黑名單制度”。2018年一季度,各級稅務機關已累計公布8614件“黑名單”案件。懲戒對象: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1)當事人本人;(2)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3)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4)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為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懲戒措施: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包括: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限制發票供應;從嚴審核辦理退稅;縮短納稅評估周期;提高稅收檢查頻次;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D級評價保留2年。其它行政部門:阻止出境,任職限制,融資參考,禁止高消費,限制、甚至禁止多項經營行為,多部門從嚴監管等28項。第三篇:與會計師等行業橫向稅負比較問題19:與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業相比,為什么律師事務所稅負偏重?以北京市為例,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綜合稅負稅率平均在10%左右(包含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下同),且全行業一直以來基本都實行查賬征收;而同為查賬征收的北京大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綜合稅負率大概在20%左右,兩者相差1倍。根本原因——兩大行業利潤率的不同。成本都主要是人工和辦公場地費,但律師業人均創收更高,會計所需要招聘更多的人員,更大場地才能完成,使得成本更高。主要原因——稅務管理能力差異。律師業長期核定,普遍稅務管理能力薄弱,中小所多由兼職會計、代理記賬打理,會計所分管合伙人大都是資深的CPA,實務經驗豐富,更加專業。重要原因——利潤分配方式的不同。大型會計所合伙人通常在總部申報個稅,攤薄利潤,也降低了稅率。大型律所合伙人通常在各地單獨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直接原因——稅務機關對于兩行業設置的稅負率“紅線”不同。以北京為例,即使在核定征收階段綜合稅負率也在15%左右。而會計師行業多年查賬征收,平均稅負率在10%左右。問題20:律師業個稅征管面臨的主要困境觀念上陷入“核定征收萬能主義”循環;財務制度不健全,缺少專業財稅主管;制定“律師業會計核算辦法”無法改變現狀;律所普遍具有稅務風險較高的財務行為稅務機關對律師業稅負率高估的固有觀念難以突破;問題21:華稅的建議對財務規范、利潤率較高的大中型律所進行“查賬征收”;對于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條件中小律所實行“核定征收”;對于處于虧損狀態的小型律所,適用查賬征收為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維護稅法的權威。鼓勵大中型律所規范內部管理,更加重視律師人員業務培訓、品牌建設、社會捐贈和基于長期發展的經費投入,通過依法納稅,增加社會貢獻,提高律師業社會影響力和美譽度。依法實行“核定征收”的80%以上小型律所,則可以降低部分律所的管理成本和稅負成本,緩解運營壓力,有利于全社會法治化水平的提升。第四篇:律師事務所稅務籌劃開展實務問題22:稅務籌劃實務之“化整為零”(收入方面)個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稅越大,適用稅率越高(35%、45%):——工資/獎金分配比例,“工資薪金”或“年終獎”一方畸高,都會導致適用較高的稅率(最高達45%)。——福利多樣化:對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保險賠款”、“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也屬于免稅的范圍;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等等。

——區分收入類型(工資薪金VS勞務報酬VS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等等;問題23:稅務籌劃實務之“成本費用扣除最大化”(支出方面)充分利用各種成本費用的扣除政策,做好發票、扣除憑證管理——不動產、單位及個人車輛、舉辦培訓會議、律所媒體廣告、律師個人推廣、職工福利食堂成本、黨建、教育培訓等等。車輛:個人購買(律所使用/合同規劃)比如可以將律所的賬外資產“賬內化”,律所的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可以通過折舊、攤銷的方式在當期通過成本費用扣除,從而實現節稅的目的,等等。提示:確保合同、資金流轉、抵扣憑證(報銷制度)內在一致性,特別是對報銷的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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