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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檔,歡迎下載! 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費用管理制度例文大合集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費用管理制度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費用管理制度

1、因工作或供職須要派遣人出外培訓,煤礦按規定TNUMBERFK其培訓費、車船費、住宿費、工資等費用。

2、精心安排出席的受培人員必須深入細致聽講,做好記錄,考試成績達至培訓建議,獲得操作方式證書,否則費用自私。

3、凡是經過培訓,獲得證書的人員必須在適當工作崗位工作3年及以上(正常調動除外)。

4、因自己違章、違紀、曠工而中止勞動關系,其培訓費用按規定崗位工作時間(實際培訓后工作時間除3年)的百分比索賠。

5、不得車間隨意變動特定工種崗位,特定工種崗位變動應當征詢安監科同意后實行,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由車間(部門)的管理人員索賠。

6、凡是出席培訓人員的操作證繳辦公室檔案,復印件交安監科備案。

7、管理人員派遣外自學、培訓,應當將所學科學知識展開整理,回礦后,按照礦的精心安排舉行講座,傳授所學的科學知識。車集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制度車集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礦井技術基礎管理工作,規范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犯罪行為,同時實現礦井安全技術措施管理流程化、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融合礦井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非政府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礦設立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管理領導小組

組短: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副總工程師、生產科、登機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防突科)、通風隊、經營管理科、人勞科、供應科等有關科室和區隊負責人

第三條總工程師為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管理分管負責人,日常工程方面的措施審核管理工作由生產科具體內容負責管理、機電方面的措施審核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具體內容負責管理、“一通三嚴防”方面的措施審核管理工作由通風科(防突科)具體內容負責管理。

第四條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管理安全技術日措施常審核管理工作,非政府會審、審核。

2、負責管理對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展開監督、檢查。

3、負責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制度的修正和健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內容

第五條本制度所表示技術措施審核,就是指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按照安全技術措施牽涉的范圍、時效性、工程量,分成關鍵性安全技術問題,關鍵安全技術問題和通常安全技術問題。

(一)關鍵性安全技術問題就是所指對礦井生產環境存有顯然提升,工程量小,工程實行后時效性短的安全技術問題,需經礦領導班子探討通過并報公司核準。包含以下內容:

1.采區設計、拓展延淺設計;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噴出量鑒別報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鐵路、防塵等煤柱留設及更改;

4.調整全系列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礦井災害防治和處置計劃;

7.試驗牽涉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嶄新設備的措施;

8.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9.礦井、采區、工作面預防水方案設計;

10.石門拆穿注重煤層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11.須要按程序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二)關鍵安全技術問題就是所指對整個單位工程起至促進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動工至完工,需經礦總工程師核準的安全技術問題。包含以下內容:

1.冶煉工程設計;

2.冶煉工作面作業規程;

3.“一通三嚴防”安全技術措施;

4.通常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5.巷道全線貫通措施;

6.牽涉“一通三嚴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三)通常安全技術問題就是所指對工程局部起至促進作用,不牽涉生產安全系統構筑,時間長的安全技術問題。包含以下內容:

1.礦井、盾構、巷修成、“一通三嚴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局部的更改設計;

4.作業規程的初審意見、補足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聯系通知單(書)、技術業務委托書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程序

第六條關鍵性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程序:

業務科室論證、設計優化、基本建設→業務科室審查(牽涉至“一通三嚴防”的應當由通風隊參予審查)→總工程師非政府會審、蓋章→礦長審核→擬文上報公司審核。

第七條關鍵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程序:

根據業務科室的施工設計或安全生產須要→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基本建設→業務科室審查(牽涉“一通三嚴防”的應當由通風隊參予審查)→分管副總工程師非政府會審→主管礦長核準→總工程師核準。

第八條通常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程序:

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須要或工程的局部更改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基本建設→業務科室審核(牽涉至“一通三嚴防”的應當由通風隊參予審核)→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核→分管礦長核準→總工程師核準。

第五章安全技術措施審核權限

第九條礦長審核權限:

井下電氣焊、氣割、視頻、偷拍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條總工程師審核權限:

1.礦井專業

(1)礦井工作面回采作業規程;

(2)礦井工作面加裝作業規程;

(3)礦井工作面回調作業規程;

(4)礦井工作面初采初擺安全技術措施;

(5)礦井工作面調斜、轉動安全技術措施;

(6)礦井工作直面直奔安全技術措施;

(7)礦井工作面加裝(拆毀)支架安全技術措施;

(8)礦井工作面過頂底板堅硬或碎裂拎安全技術措施;

(9)礦井工作面過斷層(H≥2m)安全技術措施;

(10)礦井工作面過老巷、老空、煤柱安全技術措施;

(11)礦井工作面過失陷柱、火成巖、天然汪措施;

(12)礦井工作面過并無煤帶、厚煤帶安全技術措施;

(13)礦井工作面過冒頂區、處置冒頂安全技術措施;

(14)礦井工作面礦井工藝更改安全技術措施;

(15)礦井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術措施;

(16)礦井工作面兩巷端頭掘進、全面性掘進形式更改安全技術措施;

(17)礦井工作面收尾安全技術措施;

(18)采空區強制性擺頂上安全技術措施;

(19)礦井工作面托偽頂上采礦安全技術措施;

(20)礦井工作面及兩巷滅火落底安全技術措施;

(21)礦井工作復試生產初改采安全技術措施;

(22)試驗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安全技術措施。

2.挖掘巷修成專業

(1)盾構、巷修成工作面作業規程;

(2)巷道開口、全線貫通、過斷層、揭煤、塞煤頂、過巷、過舊硐、交岔點施工等特定地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掘進更改安全技術措施;

(4)鉆機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放頂上、全系列斷面擴刷(毀壞舊有掘進)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6)巷道斷面更改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滅火臥底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8)絞車房、泵房等踢砼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9)切眼擴刷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0)壁后注漿、底板注漿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1)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12)巷道設計變更及其補足措施;

(13)試驗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安全技術措施。

3.機電運輸專業

(1)主提高系統更改首繩、尾繩、提高容器、定量斗、天輪、襯墊,緊鄰井口或井筒內大型改建施工;

(2)主通風機調整扇葉角度、更改防爆門、性能測試、開蓋檢修以及單電路、單風機運轉;

(3)硫化皮帶、滾筒包膠、更改強力皮帶;

(4)礦井大面積停水應急演練;

(5)井下電焊、氣割作業;

(6)大型機電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水泵聯手試車、電機車剎車距離試驗;

(7)大型機電設備的加裝、回調、改建等;

(8)其他須要總工程師審核的安全技術措施。

4.一通三嚴防專業

(1)(全線貫通)通風系統調整、(反風軍事演習)恢復正常通風、串聯風;

(2)滅火參數修正;

(3)工作面避難所施工;

(4)調整、更改風筒(牽涉至停風的);

(5)拆毀或構筑通風設施;

(6)煤層灌水;

(7)災害防治處置計劃及補足;

(8)礦井綜合防塵、預防瓦斯核爆、預防煤塵核爆、井上下防救火;

(9)抽放管路加裝、修改、更改;

(10)煤層氣鉆孔施工;

(1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單泵運轉;

(12)防突專項;

(13)風煤扣采樣、施工ED500孔。

5.地質測量專業

(1)區域探煤施工;

(2)尋抽水安全技術措施;

(3)全面性勘探安全技術措施。

6.其它

(1)水平與采區設計方案;

(2)冶煉工作面設計;

(3)冶煉工作面各系統設計及表明;

(4)車場、變電所、絞車房、煤倉、矸石倉、泵房、水倉、機頭硐室、電池硐室、火藥庫等單項工程設計。

第十一條冶煉副總工程師審核權限:

冶煉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管理總工程師審核權限內的“礦井專業、挖掘巷修成專業、其它”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外,還負責管理以下安全技術措施審核:

1.礦井專業

(1)礦井工作面過斷層(H<2m)安全技術措施;

(2)礦井工作面仰采防片幫忙安全技術措施;

(3)礦井工作面皮拎、刮板輸送機、采煤機運輸物料安全

技術措施;

(4)礦井工作面過鉆孔安全技術措施;

(5)礦井工作面兩巷鉤頂上安全技術措施;

(6)礦井工作面兩巷巷修成安全技術措施(擴幫、落底、架

棚、修整等);

(7)礦井工作面處置好像架、撕架、支架砸死安全技術措施

(好像架、撕架處置措施展毛在作業規程中);

(8)礦井工作面過聯巷(聯巷修整)安全技術措施;

(9)礦井工作面加裝(回調)準備工作安全技術措施。

2.挖掘巷修成專業

(1)巷道拐彎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施工硐室、車場安全技術措施;

(3)臨時工程(絞車溝、矸石硐、水窩、鉆機窩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修整和處置大塊巖石等補足措施;

(5)改采、鑿工作面處置冒頂安全技術措施;

(6)盾構工作面采用溜子、大絞車、掘進機、耙裝機等設備的加裝、采用、廢舊、升(進)井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7)小傾角(≥25°)上、下山盾構安全技術措施;

(8)巷道施工工藝更改安全技術措施;

(9)改采、鑿工作面停在、上開(為叢蘚科扭口蘚)工安全技術措施;

(10)巷道修理安全技術措施;

(11)局部施工設計修正;

(12)滅火材料更改安全技術措施;

(13)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二條通風(防突)副總工程師審核權限:

通風(防突)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管理總工程師審核權限內的“一通三嚴防”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外,還負責管理以下安全技術措施審核:

1.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權限:

機電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管理總工程師審核權限內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外,還負責管理以下安全技術措施審核:

(1)“四遜于”車輛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2)主提高系統:更改楔形繩環及相連接裝置,截繩,液壓站(主井殺菌東站)換油,天輪主軸、絞車主軸檢修、軸承換油,主電機、高壓柜及電控柜檢修,井筒裝備檢修(處置罐道接點間隙,更改壓風、排水管路管卡,清掃梯子間雜物等),更改定量斗、箕斗襯板,更改裝載東站皮帶機膠帶、滾筒、電機、減速機等,更改裝載東站給煤機甲帶、皮帶、電機、減速機、傳動裝置,主井上下人員安全技術措施;

(3)主排水泵房更改泵體、電機、閘閥等安全技術措施;

(4)井上、下電氣設備停在供電聯系票、遠方漏電試驗以及停水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5)采煤機、掘進機、液壓支架、運輸機、轉發機、破碎機、膠帶機、主要提高絞車以及架空乘人裝置等設備檢修,工作面拉移設備列車,移變、風機檢修以及單風機運轉安全技術措施;

(6)耙矸機、刮板輸送機、挖出裝機、膠帶機、大絞車加裝及回調安全技術措施;

(7)井下主要巷道電纜調整裝設,供電負荷優化改建安全技術措施;

(8)采用膠帶機運輸物料安全技術措施;

(9)高空作業、塔式起重大件安全措施;

(10)井下斜巷提高絞車、架空乘人裝置更改鋼絲繩;

(11)副井下長材、大型設備安全技術措施;

(11)瓦斯抽放泵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12)普通膠帶機更改帶面,膠帶機小范圍更改、調整皮帶架安全技術措施;

(13)處置矸(煤)倉堵塞眼安全技術措施;

(14)井下主要運輸巷道檢修保護軌道、道岔,檢修風水管路以及其他臨時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5)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地測量副總工程師審核權限:

地測量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管理總工程師審核權限內的“地質測量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外,還負責管理以下安全技術審核:

1.鉆孔設計變更;

2.冶煉工作面地質、水文地質預報;

3.冶煉工作面水害預測預報;

4.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五條業務科室審核人員權限

1.生產技術科負責管理非政府冶煉類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工作,主要負責管理工程概況、工程設計安全、技術先進性、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工程質量標準、預防水及過地質構造拎等有關內容的審核。

2.機電科負責管理非政府審核機電類的加裝、運輸、拆毀、排洪措施以及綜采工作面的加裝、拆毀、運輸、采用電焊、氣割、電錘等措施的審核工作,主要負責管理設備選型排序,供水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供風系統、主、輔助運輸系統、設備運轉方式、加裝、拆毀、運輸(軌道以及膠帶運輸等)方式、設備選型、設備運轉安全監控系統、供電容量和供電安全內容的審核。

3.通風科(防突科)負責管理非政府“一通三嚴防”類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工作,主要負責管理“一通三嚴防”與否合理,通風設施構筑、風機選型,風量計算與否符合要求、嚴防救火、防塵系統,滅火、防突設計等有關內容的審核。

4.登機科主要負責管理審核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內容與否合乎安全規程、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礦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與否滿足用戶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內容的審核。

5.調度室主要負責管理施工非政府的精心安排及協同,通訊系統、監測監控系統,施工條件對規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響,影響煤質的淋水、積水、扔矸、分矸裝置的設計、設置、加裝以及回調、配采措施等內容的審核。

第六章安全技術措施審核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安全技術措施審核人員必須就是副科長以上或具備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第十七條參予技術措施審核人員必須具備在井下工作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第七章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安全技術措施審核須要會審的,必須由設計或基本建設單位至少提早2天在辦公網上公布并通告有關人員展開預審。否則對有關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十九條通常安全技術措施審核必須由主管科室首先審核,基本建設人員根據審核人員意見展開修正健全并經主管科室審核人員蓋章證實后,方準傳審至其它科室。

第二十條安全技術措施審核人員必須合乎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否則每次對責任科室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二十一條各科室和施工區隊應當嚴苛按審核的技術設計展開施工,通常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修正或更改,否則對責任科室和區隊按關鍵性隱患展開考核,對責任人按關鍵性三違處置;若需修正或更改設計,機電類設計必須經機電礦長同意,其它類設計必須經總工程師同意。

第二十二條安全技術措施審核推行責任追究制,由于設計和施工方案不合理給后期施工增添不便或導致資源浪費者,每次對責任科室分管負責人和科長分別罰款2000~5000元,對審核科室分管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一旦由于審核不嚴格而引致事故者,將根據分割的科室負責管理審核內容與職責對有關人員推行責任追責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繼續執行。運輸設備包機制度運輸設備包機制度

1、機車、礦車、人車及其服務設施設備必須創建包機制度,紙盒正常運轉、設備較完整、日檢、周檢、月檢、小、中、小修,責任人包含段隊、班組負責人、設備司機、檢修工和設備有關人員。

2、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上崗,各崗位和各種司機必須保持穩定,嚴禁隨意調動崗位。電機車推行專人專車,包機人按規定搞好日常維護保養、巡迴檢查等預防性檢修工作,維持設備、硐室的清潔衛生,存有問題和隱患及時匯報。

3、包機檢修工要搞好日檢、周檢、月檢工作,時間不許擠占,不許漏項,大中小修成努力做到心中有數,對機車、人車的安全剎車裝置必須按《規程》規定定期試驗,確保有效率可信,嚴禁母舒氏運轉,維持設備的較完整狀態。

4、存有精確的運轉、檢修、專責、交接班記錄。瓦斯監測監控機房管理制度瓦斯監測監控機房管理制度

1、地面中心站機房設備就是確保地面中心站設備長期平衡運轉的首要條件,必須根據監測監控機房有關條款的規定繼續執行。

2、在動力配電、恒溫、恒濕、防塵、防靜電、防雷擊等方面,均需根據現場條件,精確、合理地設計,精心施工,保證質量。

3、機房電源使用雙路兩級穩壓供電,電壓等級為交流220V±10%,50HZ±1%,波型雜訊率為≤20%;第一級為交流穩壓器,可供一臺UPS及其它計算機外設;第二級為UPS,其輸入可供地面中心站主機,交流斷電時,即刻由水泵電源供電至少8小時,并收到警報信號。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容許忽然阻斷地面中心站主機的供電電源。

4、搭載與地面中心站二者相容的電源插座,其接線方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電標準(直面插座,右插孔為火線,左插孔為零線,上端插孔為地線)。

5、機房中劇,第一條系統保護地,建議中劇電阻<4Ω,直奔動力電源的輸出地線。零線與地線間電壓應當<1V,機房所有設備的外殼均應當可信直奔在系統維護地上;第二條系統屏蔽地,建議中劇電阻<0.5Ω,系統通訊屏蔽電纜的屏蔽層應當可信直奔在系統屏蔽地上;第三條防火保護地,建議中劇電阻<4Ω,并靠近第一、二條地線,防止雷電損毀地面中心站設備。

6、建議機房密封,并無煤塵,達至B級(即為:粒度≥0.5μ,個數≤10000粒/升)。新風需經過濾器后送入機房內。

7、使用防靜電地板。機房內無線電阻礙場強在0.15MHZ~500MHZ時應≯126db;磁場阻礙場強≯800A/M。

8、開機時溫度為23±2°C(夏季),20±2°C(冬季);相對濕度為45-65%;停機時溫度為5-35°C;相對濕度為20-80%。

9、機房面積以大于40平方米為宜,機房附近并無腐蝕性物質。

10、機房必須搭載防雷器材、防火裝置、錄音電話。

11、監控機房內各類設備必須按技術標準展開規范配接,努力做到設備較完整、布(直奔)線干凈標準,確保設備的正常安全采用。嚴禁機房內母舒氏設備或功能不健全設備在線投入使用。

12、監控機房必須搭載在線式且不高于8小時的不間斷UPS電源,并確保UPS電源設備的正常運轉。UPS電源容量至少功率如下主要設備:主(對備)機、監測通訊設備、機房信息網絡設備、打印機。

13、監控機房應當搭載具備監測監控科學知識、通風科學知識、計算機及網絡科學知識、責任心弱的機房值班員至少6人,經培訓合格上崗上崗。

14、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轉。當工作主機出現故障時,備份主機應當在5min內資金投入工作。

15、聯網主機應當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16、監控主機應當啟動系統自動日志功能,保證監測系統控制參數的嚴格日志記錄管理,以供備查。

17、機房值班員必須嚴苛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全面、精確地按規范命名定義各個地點監測裝置的報警、斷電、通電控制參數和其它控制參數;及時展開井下各類監測裝置的減少、刪掉和更改設置,井下地點監測裝置更改后的1小時內必須及時更新定義。不得發生監測裝置地點、控制參數等發生井上設置定義與井下實際不吻合情況。地面測試和試驗的設置與定義在試驗完結后應當及時撤去。

18、監測瓦斯超載報警后,機房值班員必須立即錄入一級斷電槍機狀態,同時立即觀測斷電區域設備的開停信號或裸價電信號情況。凡出現應當斷電而未斷電的,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和當日值守領導,并立即實行手動斷電掌控或二級斷電掌控,并詳盡備案。

19、機房值班員對瓦斯超載報警、一級槍機斷電狀態、開停饋電意見反饋信息、監測故障(異常)、匯報情況、處置情況上述六項內容展開手工、完備、已連續的明細表記錄。

20、監測機房必須按規定列印當日監測日報和重點工作面瓦斯曲線,交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報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副總,通風區長審查蓋章。

21、監測機房動態實時數據留存不高于3個月,分鐘數據留存不少于3年。留存方式為光盤拷貝或異地硬盤存儲或數據服務器。

22、監測機房內每臺計算機必須至少存有一種健全的病毒防水措施,且確保7天之內的間隔升級周期。

23、監控機房主(對備)機必須專機專用,嚴禁在主(對備)工控機上展開任何毫無關系操作方式或加裝運轉任何毫無關系軟件。必須確保每個監控系統的水泵主控機處在隨時水泵狀態。水泵主控機每間隔15天必須展開在線聯機測試一次,并且由主控機向水泵主控機展開環境參數數據的遷移或激活。詳盡記錄備用機測試和環境參數激活(遷移)的情況。

24、監控工程技術人員定期對系統展開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搞好記錄。

25、監控主(對備)機的網絡設置參數和監測設置參數、機房網絡設備的設置必須隨時確保精確有效率,不得擅自亂動亂改為。監測系統或監測機房的技術負責人就是監測機房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26、監測隊就是瓦斯監測監控主干通訊網絡的責任管理者和責任維護者。例如發生瓦斯信息網絡故障,以監測隊為主體,信息中心協調,必須及時排除故障,否則按有關規定展開考核。

27、信息中心應當強化通訊網絡接割工作的統籌規劃與規劃,統一合理部署,盡量減少因網絡割接而增添的瓦斯監測網絡中斷。每年度每個點的網絡割接總次數管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時間嚴禁少于4小時,并提早48小時書面通知礦調度及礦有關單位。

28、機房值班員必須嚴格觀測所有聯網數據上載軟件運轉情況。例如碰上傳軟件故障或中斷,在10分鐘內立即恢復正常處置。例如無法處置,須立即呈報調度或上級技術負責人。

29、地面中心站必須24h有人值守。值班人員應當深入細致監控監視器所表明的各種信息,詳盡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轉狀態,發送上一級監控中心下發的指令并及時展開處置,核對運行日志,列印安全監控日報表,交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報礦主要負責人和礦井主要技術負責人校對。

30、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告礦調度部門。通風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礦信息中心和上時一級信息中心。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備案。

31、當系統表明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載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區域時,中心站值班員應當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阻斷瓦斯可能將波及區域的電源。

32、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收到上級信息中心收到的報警處置指令后,必須立即處置全面落實,并將處理結果向信息中心意見反饋。

33、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24h有人值守。值班人員應當深入細致監控測控數據,錄入煤礦上載的隱患處置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必須詳盡查閱,按規定展開處置。核對運行日志,列印報警信息報表,繳調度室報值守領導校對。

34、值班人員辨認出煤礦瓦斯超載報警、饋電狀態異常情況等必須通告調度部門核查情況,按應急預案展開處置。

35、值班人員辨認出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發生并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并根據具體情況下發處理意見,處置情況記錄備案,呈報值守領導。田壩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呈報制度田壩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呈報制度

為確保我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精確的運轉,當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按以下展開呈報。

一、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種類存有:

1、瓦斯濃度超載;

2、接收器報警點定義不當;

3、裸價斷電報警;

4、礦井瓦斯監測系統并無記錄;

5、其它安全系統異常情況或安全隱患。

當發生以上異常情況時,值班人員應當按異常情況呈報程序展開呈報。

二、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辨認出瓦斯超載報警,必須立即通告煤礦值守領導負責管理非政府隱患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呈報。同時必須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報警消解后的處理結果及時呈報備案。

三、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辨認出系統并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裸價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告礦值守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非政府排查。

四、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接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處置決定書必須及時通告礦值守領導,并就處置情況每半小時呈報一次,若情況消解則只上報結果,以供核查。

五、收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后,應立即通告值守礦長查明原因,報告老爹安全員、瓦檢員或工程師。

六、收到事故報警后,必須立即報告值守礦長和總工程師并幫助展開事故處置。

七、井下保護人員,辨認出各類接收器報警或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八、礦長、總工程師應當經常通過終端介紹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機儲藏的資料更好地統一指揮安全生產。

九、通風負責人應當負責管理非政府分析、研究監測系統的數據,融合井下冶煉動態,掌控礦井瓦斯等變化規律,并制訂適當的預防措施。礦井瓦斯鑒別制度礦井瓦斯鑒別制度

一、礦井每年必須展開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噴出量的鑒別工作,報自治區負責管理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核,并報自治區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瓦斯鑒別報告應當包含采礦煤層最短發火期和爆胎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別結果等內容。二、根據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建議,我礦的瓦斯鑒別工作委托有關管理部展開鑒別,礦方幫助協調。三、礦井瓦斯鑒別工作精心安排在每年7月或8月展開。建議當月各井的生產布局合理,各工作面生產正常、平衡。基礎數據測量時間的定在當月的5日、15日和25日三天,每天分后三個班檢測,每個班檢測3次挑平均數。四、建議出席瓦斯測驗的工作人員,認真負責,嚴苛按規定的測點、時間展開檢測,嚴禁弄虛作假,必須存有科學的工作態度。五、礦井必須繪制不好瓦斯鑒別測點布置圖,制訂不好檢測工作計劃,并按計劃實行。六、展開基礎數據檢測時,必須存有專人看護井下各地點的風門,不得有人隨意控制器風門;風門必須較完整,局扇必須正常運轉,以保證井下風流平衡,所檢測的數據精確。火鋪礦區科班隊長安全生產班前會制度火鋪礦區科班隊長安全生產班前會制度

礦安字〔XX〕25號

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班前會內容,二要把安全質量工作放在首位,理清安全生產環節,提升區(科)班、隊長班前會質量,存有針對性的精心安排布置當值安全生產工作,經礦研究同意,特制訂本制度。

1.規范安全生產班前會的單位

采區、拓展區、機電科、井運區、通風區、登機科。

2.出席安全生產班前會的人員:

區科班子成員,隊長(車間主任),技術員,當值副隊長(車間副主任)、當值的班長、副班長、調度員。

3.安全生產班前會的時間

八點班:7:00

四點班:15:30

零點班:23:30

4.安全生產班前會主持人

八點班和四點班:區科長或書記

零點班:24小時值守區、科領導

5.安全生產班前會內容

5.1.二十四小時值守領導通報安全質量信息、生產任務順利完成情況。

5.2.各隊隊長匯報當值的安全質量工作和生產工作計劃。

5.3.分管副區、科長精心安排安全質量工作和生產工作計劃,全面落實安全質量和生產工作計劃責任。

5.4.由主持人協同、均衡化解各隊無法化解的安全質量問題和生產問題。

5.5.由區科長表達全面落實礦舉行的安全辦公會議和生產調度會議內容。

6.記錄由當值調度員負責管理,用專門的記錄本。

7.建議:安全生產班前會開會討論前,出席會議人員必須搞好充份的準備工作,語言簡潔,言之有物,內容精確不重復。開會討論人員必須踐行高度的責任心,行事不扯皮、不推諉,主動分擔工作,凡事存有精心安排、存有負責人,深入細致按規程、制度、措施精心安排、落實工作。

8.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已經開始繼續執行,解釋權在礦。安全監督崗工作條例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條例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秉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文明生產”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哨兵促進作用,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服務,深入細致建立本質安全型企業,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就是一支由先進青年共同組成的、群眾性、不離崗的安全監督非政府;它的創建,意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中,充分調動青年的積極性,充分發揮青年對安全的監督促進作用,培育青年敬業愛崗、關心集體、堅持原則、敢于斗爭等優秀品質,鍛煉身體青年的自主管理能力,并使其活躍的參政意識獲得恰當有效率的充分發揮。

第三條:青年安全監督崗自始至終由集團公司各級黨政部門具體內容領導與管理,在其職責范圍內單一制地積極開展安全監督活動。

第四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在行政和安監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規定,積極開展安全監督工作。

第五條: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具體任務就是:

1、協調安監部門,幫助集團公司、礦(廠、處)、區(隊、科、車間)、生產班、組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在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計劃。

2、利用總崗分散和分崗崗位(在本職崗位積極開展監督)結合的形式監督檢查生產中的不能安全因素,積極開展“三違”環境治理,確定安全隱患,阻止不規范操作方式犯罪行為,及時充分反映和嚴肅查處生產中的事故隱患和違章統一指揮、違章作業和違背勞動紀律的犯罪行為。

3、利用一切宣傳形式,宣傳國家安全法令,宣傳《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操作規程》、《煤礦作業規程》,普及安全科學知識,教育青工培養規范操作方式、遵章統一指揮、蓋章作業、嚴格遵守勞動紀律的好習慣。

4、及時分析安全生產形勢,主動明確提出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5、推展安全生產經驗,表揚安全生產典型。

第一章青年安全監督崗非政府機構

第六條:根據安全須要,各礦、處、廠成立青年安全監督崗總崗;存有生產任務的區、隊、科(車間)成立青年安全監督崗分崗。

第七條:為強化青年安全監督崗的領導,集團公司團委由書記輕易領導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具體內容工作由集團公司團委少兒部負責管理;各總崗由團委書記或青聯主席出任總崗長,各單位團委負責管理日常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每個青年安全監督崗分崗設崗長l人,崗員4—6人。

第八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可以聘用單位黨政領導出任名譽崗長,也可以聘用工程技術人員、安監部門的領導或經驗豐富的老工人出任青年安全監督崗的技術顧問。

第九條:分崗崗長由崗員議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可以參選。每年青崗非政府可以展開全面整頓,對不稱職或存有特定情況須要更改的崗長和崗員,總崗有權隨時調整。崗長:在黨、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管理領導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全面工作,出席青年安全監督崗的有關會議,負責管理全面落實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各項制度,非政府舉行青年安全監督崗會議,表達上級指示和順利完成信訪部門任務,研究、部署、總結、匯報工作,表揚一流,推展經驗,關心崗員的思想、工作、自學,充分發揮崗員促進作用,并使青年安全監督崗經常地、深入細致地、長久地積極開展工作。

第二章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

第十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人數應當根據須要而的定,每個分崗通常為4—6人,達至班班存有崗員。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由35周歲以下的青年職工出任。

第十一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的產生,在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團支部明確提出候選人,經全區(隊、科、車間)團員、青年廣為探討、民主選舉,報總崗審核產生,每年選舉一次。議會選舉前要宣傳崗員條件,以便嚴苛掌控;議會選舉后必須在職工中正式宣布崗員名單及崗員權利,并使職工介紹崗員并認同崗員,自覺地拒絕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必須合乎以下條件:

1、愛好安全監督工作,工作積極主動,責任心弱,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大公無私,能夠嚴格要求自己,安全第一思想穩固,在安全生產中起至模范帶頭促進作用。

2、明晰自己的職責范圍,嚴苛履行職責崗員的權利與義務,率先垂范宣傳、繼續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率先垂范繼續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勇于同一切不秉持安全生產的人和事并作斗爭。

3、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兩年以上工齡,存有一定生產實踐經驗,經過一定的安全培訓,津津樂道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存有單一制工作和確定生產故障的能力。

第十三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的權利

l、在工作現場辨認出事故隱患,嚴重威脅職工安全時,有權暫停作業,撤走人員。

2、有權當場阻止違章統一指揮和違章作業的任何人和事。

3、有權抨擊阻止違背勞動紀律的人,對阻止不順從者有權報告有關部門展開處置。

4、有權揭露不安全因素和充分反映事故隱患;有權向有關部門建議查案處置重大事故及其責任者。

5、有權上崗檢查各種要害部門的安全設施和值守情況。

6、對處置事故隱患不及時和輕微違背安全技術規定的,有權越級問罪。

7、在青年安全監督崗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存有抨擊和發表意見的權力。

8、有權向有關部門建議表揚獎勵在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績的青工。

第十四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的職責

1、在黨團組織和崗長的領導下,深入細致履行職責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管理當值的安全生產工作,當值例如存有違章或發生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采取措施展開處置,上班后向值班人員和崗長匯報。

2、在生產中對違章作業、違章統一指揮、違背勞動紀律者,不留情面,敢說敢管全副精力,大膽進行批評教育,力勸其不聽者報告安監部門處置。

3、幫助班長搞好當值冶煉工程質量、設備修理等工作,努力做到文明生產,監督本班繼續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安全工作積極主動明確提出合理化建議。

4、努力做到“三依從、三無、三率先垂范、三確保、三不危害”。三依從:遵章作業、遵章統一指揮、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三無:崗員身邊并無違章、并無工傷、無事故;三率先垂范:率先垂范宣傳和課堂教學“本質安全摯愛生命”安全理念,率先垂范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率先垂范規范操作方式犯罪行為,上標準崗、干活標準活;三確保:每月確保上崗22次,確保無論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突遇存有違章就阻止,辨認出隱患就處置,確保順利完成青年監督崗布置的任務;三不危害:努力做到我不危害自己,我不危害別人,我不被別人危害。

5、幫助本單位介紹青工的思想情況,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規程、技術科學知識。在班前、班中、班后和安全活動時間內,幫助區(隊、科、車間)班組積極開展不好隱患想象工作,明確提出不安全問題、防治事故辦法及注意事項。

6、及時總結宣傳在安全生產中涌現出的典型事例、先進集體和個人,經常分析安全形勢,向有關領導明確提出分析報告。

7、積極主動出席業務培訓,學技術、扣業務,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進一步增強自身保安能力,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安全生產的經驗,當安全生產的哨兵。

第三章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制度

1、青年安全監督崗總崗長出席礦(處、廠)生產調度會及有關安全辦公會議,主動向黨政和安監部門匯報工作。努力做到對活動積極開展情況每月一總結、一精心安排,每半年展開評選表揚。

2、各青年安全監督崗必須秉持每旬一自學、一匯報、一檢查、一發布,每月舉行一次安全形勢分析可以,每季舉行一次崗員可以,總結經驗,研究工作,制訂計劃。

3、青年安全監督崗分崗短出席區(科、隊、車間)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會議,崗員必須出席事故分析可以。

4、各青年安全監督崗必須成立活動園地,創建“四簿”、“一冊”、“一單”(即為青崗活動記錄簿、合理化建議登記簿、事故案例分析簿、青工安全獎懲記錄簿、崗員花名冊、事故隱患報告單)。

第十六條:青年安全監督崗上崗制度

l、青年安全監督崗使用分散上崗與崗位上崗結合,以崗位上崗(崗員在本職崗位發揮作用)為主要形式,在生產中充分發揮安全監督檢查促進作用。

2、在請示黨政有關領導同意后,青年安全監督分崗每周上崗一次,總崗秉持每旬上崗一次。

3、青年安全監督崗員每月上崗不少于22次(包含出席分散上崗)。

4、崗員上崗以密“三違”、密事故隱患、查不安全因素、監督安全生產和施工質量居多。對揭發的問題能夠處置的當場處置,無法處置的應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匯報。

5、崗員已連續一個月不上崗(特定情況完全相同),或者已連續三個月內,每月上崗嚴重不足15次者,在大會上正式宣布免職,免職崗員刊出一級崗非政府備案。

6、崗員上崗必須配戴崗員證,崗員證由上級團組織和安監部門聯合制播發。

第十七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匯報制度

l、崗員下崗工人后必須及時把當值的安全情況插入記錄簿,并向總崗匯報,總崗及時把情況充分反映給安監部門。

2、崗員匯報必須努力做到兩清:一就是把違章人姓名、單位、時間、地點、性質、處理意見核對清;二是把事故隱患、不安全因素、地點、處置是否、向誰報告核對清。

3、分散上崗揭發的問題,由組織者核對記錄簿,總崗以崗報的形式將查崗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對于揭發問題沒能化解的,總崗核對事故隱患通知單,通告隱患單位限期化解,并上報安監部門及有關領導。

4、崗員上崗若辨認出輕易危害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隱患,應立即向當值班長或當老爹區隊長匯報,并立即處置化解。5、青年安全監督崗每周向總崗綜合匯報一次活動情況,總崗每月向單位行政及安監部門匯報一次工作,每季度向集團公司團委匯報一次活動情況。

第十八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培訓制度

1、為了提升崗長和崗員的工作能力,并使他們掌控煤礦安全科學知識,各級團組織必須高度重視崗長、崗員安全科學知識和技術科學知識的教育,強化領導,不斷提升青崗非政府的戰斗力。

2、各單位團委每年必須舉行青崗崗員培訓班,加強安全品行習練,確保崗員每年出席培訓一次,未經培訓的崗員嚴禁上崗。

3、懇請登機部門全權培訓。

4、實行以可以代訓的辦法展開經常性的自學,充分利用崗員的活動日展開安全科學知識自學。

5、培訓內容:《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作業規程》、《煤礦操作規程》、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命令、指令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技術科學知識、質量標準和作安全生產形勢報告。

6、師資:聘用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及有多樣實踐經驗的老工人講課。

7、崗長、崗員在其脫產培訓中的待遇和其它短期帶資自學人員的待遇相同。

第十九條:青年安全監督崗獎勵制度

l、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各界青工出席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崗員在安全生產中的促進作用,對在青崗活動中作出成績的杰出青崗短、杰出青崗員,各單位必須及時展開表揚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崗員職責和權利造成危害的給與行政處罰。

2、各級青崗非政府必須積極主動地積極開展有助于推動安全生產、促進青崗活動的各種競賽活動,競賽必須善始善終,競賽完結及時展開表揚獎勵。

3、集團公司團委每年總結表揚一次在青崗活動中涌現出出的“紅旗總崗”、“一流青崗”、“杰出青崗短”和“杰出青崗員”,表揚經費由集團公司行政撥出,每年40000元,各礦(廠、處)團委每半年評選表揚一次“一流青崗”和“杰出崗員”,經費由各單位自的定。

4、對崗員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特定貢獻、明確提出存有關鍵性實用價值的合理化建議和杜絕重大事故者,必須給與及時的通報表揚和獎勵。

5、對崗員違章作業、違章統一指揮、違背勞動紀律、不秉公辦事,除按規定給與罰款外,視乎其情節,分別給與免職和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經費

第二十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經費出自于安全獎勵基金。

第二十一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經費主要用作青崗積極開展的各項競賽活動及青崗員津貼。

第二十二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經費及青崗員津貼參考抽取比例:

集團公司團委每月抽取4000元;年產l50萬噸以上礦井,總崗每月抽取2000元;年產90一l50萬噸礦井,總崗每月抽取1500元;年產90萬噸以下礦井,總崗每月抽取1000元;廠、處生產旺德夫爾縣,總崗每月抽取800元。每年初從安全獎勵基金中一次性撥出,做為全年青崗固定資金,當年采用不回去,可以轉至下年度采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若與上級有關文件、有關安全規定存有相沖突的,按上級規定繼續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解釋權屬于集團公司團委,適用于于全集團公司青崗非政府和全體崗員。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至繼續執行。頂板隱患排查制度(寨崖底煤業)為強化礦井頂板管理,避免頂板事故出現,把隱患殲滅在原始社會狀態,特制訂如下頂板隱患排查制度:

一、日常檢查制度

1、各施工單位施工地點的頂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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