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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9頁共9頁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格式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有限合伙)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太原市____路____號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第四章出資總額:_____萬元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第九條合伙人共_____個,分別是:_____1、普通合伙人:_____住所(址):_____太原市_____街____號證件名稱: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清。普通合伙人:_____住所(址):_____太原市_____街____號證件名稱: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清。2、有限合伙人:_____住所(址):_____太原市_____街____號證件名稱: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清。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_____%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_____承擔有限責任。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第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一)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三)制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十五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第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第十七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第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第八章入伙與退伙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_____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十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第十一章違約責任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二章其他事項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格式版(二)_____(有限合伙)合伙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有限合伙)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太原市____路____號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第七條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第四章出資總額:_____萬元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第九條合伙人共_____個,分別是:1、普通合伙人:_____住所(址):太原市_____街____號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清。普通合伙人:_____住所(址):太原市_____街____號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清。2、有限合伙人:_____住所(址):太原市_____街____號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清。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_____%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_____承擔有限責任。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第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一)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三)制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十五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第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第十七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第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第八章入伙與退伙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_____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十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及相關責任: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第十一章違約責任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二章其他事項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年____月____日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格式版(三)第一章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____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即天津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第二章合伙人2.01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___(地區)正式簽署:_____(1)合伙人: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甲方")(2)合伙人: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乙方")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伙人",合稱為"全體合伙人"。2.02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伙人。2.03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第三章合伙企業3.01企業名稱:_____有限合伙企業。3.02經營場所:_____。3.03組織形式:_____有限合伙。3.04合伙目的:_____實現合伙人投資的保值增值。3.05經營范圍:_____3.06上述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第四章出資4.01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1)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_____,000);(2)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3)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元人民幣(¥_____,000),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乙方應于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4.02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戶,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文件。4.03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元人民幣(¥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元人民幣(¥_____)。4.04合伙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4.05企業成立后,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決定。4.06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4.07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五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5.01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1)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2)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元人民幣(¥_____,000),則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5.02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伙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第六章執行事務合伙人6.01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伙事務。6.02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序:_____(1)有限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2)企業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伙人擔任;(3)企業有數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普通合伙人擔任。6.03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職權:_____(1)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3)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4)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發放方案;(5)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6)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7)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8)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6.04除非全體合伙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6.05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1)超越職權執行事務;(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3)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4)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5)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6)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7)擅自將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8)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9)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章不執行事務合伙人7.01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7.02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_____(1)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2)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4)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5)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7.03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1)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員工的工資標準;(3)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4)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5)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6)改變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7)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8)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9)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八章經理8.01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伙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2)組織實施全體合伙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決定;(3)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5)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6)擬訂企業的獎金發放方案;(7)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8)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伙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9)本協議或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8.02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第九章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9.0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9.02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第十章財務會計10.01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10.02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10.03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伙人。第十一章特別約定11.01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____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____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11.02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11.03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1)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2)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11.04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發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11.05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后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銷售、本月庫存、占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第十二章入伙和退伙12.01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12.02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發生合伙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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