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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題庫練習提分卷帶答案
大題(共10題)一、在人類法律制度的發展史上,實體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體并存的。不管是中國古代的《法經》、《唐律》,還是西方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中世紀的《加洛林納法典》,都是既有實體法的規定,也有程序法的內容。只不過是到了近代,隨著人類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才產生了實體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實踐。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次序為,第一表規定對當事人的傳喚;第二表規定對證人的傳喚以及繳納訴訟保證金等事項;第三表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式。前三表的內容屬于訴訟法。從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內容才屬于實體法。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談談對此事的看法。答題要求:1.用相關的法學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二、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余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并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鋪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于盈利狀態。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余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后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于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沖突。后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于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后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于爭斗,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愿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后,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后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判決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問題:1.昌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為什么?2.昌順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依法應包括哪些步驟?3.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以及錢順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職位是否合法?為什么?4.法院判決不支持“錢順要求公司與劉昌回購自己股權的訴求”是否合理?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是否合理?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后,就昌順公司的后續行為及其狀態,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為什么?【答案】三、被告人林某,某市國有中天股份有限公司經理。2009年該市檢察院收到一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逃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后,認為該公司確有逃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準對該公司立案偵查。2009年7月2日檢察院批準逮捕林某,并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聘請的律師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提出需繳納5萬元保證金,并提供保證人。7月9日律師向檢察院繳納了5萬元的保證金,并且提供了保證人,林某被取保候審。后經偵査發現,該公司自2007年到2009年間,共逃稅50萬元,檢察院凍結該公司賬戶,并將50萬元作為稅款上繳國庫。檢察院于2010年8月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該公司判處200萬元的罰金。抗訴期滿后,該判決生效。問題: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四、(2010年)案情: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授權委托書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賠付違約金30萬元。張某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決定與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后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名義按130萬元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問題: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誰?為什么?2.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定的轉賣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為什么?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答案】五、(2011年)案情:經工商局核準,甲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由乙公司供應加工木材1萬噸。不久,省林業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新建木材加工企業必須經省林業局辦理木材加工許可證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記,違者將受到處罰。1個月后,省林業局以甲公司無證加工木材為由沒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處以30萬元罰款。期間,省林業公安局曾傳喚甲公司人員李某到公安局詢問該公司木材加工情況。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省林業局的處罰決定。因甲公司停產,無法履行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貨款并賠償損失,甲公司表示無力支付和賠償,乙公司向當地公安局報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將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刑事拘留,1個月后,張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張某被釋放。張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公安局以未經確認程序為由拒絕張某請求。張某又向檢察院提出賠償請求,檢察院以本案應當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此種情形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為由拒絕張某請求。問題: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何確定本案的地域管轄?2.對省林業局的處罰決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資格?為什么?3.甲公司對省林業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4.省林業公安局對李某的傳喚能否成為本案的審理對象?為什么?李某能否成為傳喚對象?為什么?5.省林業局要求甲公司辦理的木材加工許可證屬于何種性質的許可?地方性法規是否有權創設?6.對張某被羈押是否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為什么?7.公安局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8.檢察院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答案】六、案情:甲、乙、丙、丁設立了宏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甲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認購出資500萬元;乙以商標專用權認購出資600萬元;丙以現金認購出資1000萬元,但約定在公司成立2年內予以繳清;丁以一幅古畫認購出資500萬元。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緊張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并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B公司賒購500萬元貨物,并以古畫抵押,雙方簽訂了合同。宏達公司向C銀行貸款以商標專用權質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D銀行(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貸款500萬元,并以自己的辦公設備、原材料、庫存物品辦理了浮動抵押登記,后庫存物品又賣給了E公司,E公司提貨并付款。因宏達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經查:丙認購的出資500萬元已逾5年未交付:該幅古畫早已被公司出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了辦公大樓,承建商不具備資質,但工程驗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萬元;該商標專用權因未辦理續展而被注銷。問題:1.A銀行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欲行使抵押權,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辦公大樓?為什么?2.C銀行因該商標專用權已被注銷,應如何救濟?3.B公司對該古畫在出賣后是否享有抵押權?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畫的所有權?為什么?5.宏達公司與承建商所簽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6.承建商對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張權利?如何行使權利?7.D銀行能否對已賣給E公司的庫存物品主張抵押權?為什么?8.丙能否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交付該500萬元?為什么?假如宏達公司向D銀行借款,并非進行浮動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進行擔保。在合同簽訂后,宏達公司與D銀行經過再次磋商,達成補充協議書,約定因前述借款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都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在30日內協商不成,向宏達公司或D銀行任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該補充協議的制定并沒有天美公司的參與。根據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9.該管轄協議確定的管轄法院是否不明確?10.補充的管轄協議是否能夠約束保證人?【答案】七、案情:郭某向縣公安局報案,說自己出差時家中的錢物被盜,并舉出一系列事實現象推斷是鄰居丁某所為,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在偵查中,縣公安局對丁某拘留,然后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檢察院予以批準。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郭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丁某賠償損失。縣法院審理后判處丁某有期徒刑2年,責令丁某賠償郭某的損失4500元。丁某上訴,2010年6月21日,市中級法院改判丁某無罪,并予以釋放。丁某釋放前被羈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請國家賠償。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2)丁某的請求是否超過時效?(3)如丁某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不滿,可否申請復議?【答案】八、2016年10月,長春縣百貨公司和定府縣五星公司在康安縣訂立供銷合同,合同約定百貨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電器。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款、履行期限、交貨地點等事項,并確認如果發生糾紛由康安縣法院管轄。后來,雙方經理又口頭約定,可以優先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百貨公司依約向五星公司提供了電器。然而,五星公司由于投資失誤,資金周轉存在問題,一直拖欠百貨公司50萬元的貨款,百貨公司遂向康安縣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開庭審理。后原被告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協議,約定被告方在半年內分兩次還清欠款50萬元。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制作了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半年內五星公司只還30萬元,尚欠20萬元。百貨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調查發現五星公司的賬戶資金所剩無幾,根本無法償清債務,但是發現該公司在本地另有辦公用豪華轎車一輛,遂將該車扣押,準備進行拍賣。此時,旗貿公司認為其對該車擁有所有權,因而該車不應當被扣押,于是提出異議,法院執行人員告知旗貿公司執行機構無權解決糾紛,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請回答下列問題并結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說明理由:(1)百貨公司和五星公司約定糾紛由康安縣法院管轄是否有效?(2)百貨公司和五星公司約定糾紛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否有效?(3)法院執行百貨公司和五星公司的和解協議是否恰當?(4)法院對旗貿公司異議的處理是否恰當?【答案】九、城市某單位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來區禮華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愿意購買此房。于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80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后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80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后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氏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說自己沒錢,讓區氏兄弟向龍乙索要房款,并說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于是區家兄弟向龍乙索款,又未果。于是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后,認為區氏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厚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68萬元作為購房款給區氏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區紹富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80萬元支付。問題:(1)本爭議的法律關系當事人如何?本案是何種性質的訴訟,是否為共同訴訟?如果是的話,是何種共同訴訟?(2)法院受理時將區氏兄弟三人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處?(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答案】一十、案情: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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