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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押題練習題目參考附答案
大題(共20題)一、案情:甲、乙、丙、丁設立了宏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甲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認購出資500萬元;乙以商標專用權認購出資600萬元;丙以現金認購出資1000萬元,但約定在公司成立2年內予以繳清;丁以一幅古畫認購出資500萬元。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緊張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并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B公司賒購500萬元貨物,并以古畫抵押,雙方簽訂了合同。宏達公司向C銀行貸款以商標專用權質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D銀行(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貸款500萬元,并以自己的辦公設備、原材料、庫存物品辦理了浮動抵押登記,后庫存物品又賣給了E公司,E公司提貨并付款。因宏達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經查:丙認購的出資500萬元已逾5年未交付:該幅古畫早已被公司出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了辦公大樓,承建商不具備資質,但工程驗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萬元;該商標專用權因未辦理續展而被注銷。問題:1.A銀行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欲行使抵押權,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辦公大樓?為什么?2.C銀行因該商標專用權已被注銷,應如何救濟?3.B公司對該古畫在出賣后是否享有抵押權?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畫的所有權?為什么?5.宏達公司與承建商所簽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6.承建商對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張權利?如何行使權利?7.D銀行能否對已賣給E公司的庫存物品主張抵押權?為什么?8.丙能否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交付該500萬元?為什么?假如宏達公司向D銀行借款,并非進行浮動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進行擔保。在合同簽訂后,宏達公司與D銀行經過再次磋商,達成補充協議書,約定因前述借款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都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在30日內協商不成,向宏達公司或D銀行任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該補充協議的制定并沒有天美公司的參與。根據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9.該管轄協議確定的管轄法院是否不明確?10.補充的管轄協議是否能夠約束保證人?【答案】二、2016年4月,喬某因為嚴重腸炎到某省人民醫院進行手術,手術很順利,傷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喬某卻時常感覺到腹內疼痛:2016年7月,經另外一家醫院診治,其腹腔內尚留有手術用的紗布。喬某認為,從2016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醫院進行過手術,所以這塊手術紗布肯定是省人民醫院留下的,于是要求醫院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失。醫院拒絕賠償并堅持認為手術是正常的,且拒不提供病歷和手術器械清單。喬某于是將醫院告上法庭。請問: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分析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醫院和喬某的證明責任應該如何分配?【答案】三、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飯店吃飯,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張三,兩人發生口角,李四勸阻不成,王大用飯店的板凳打張三的頭部致其昏迷。李四將張三送往醫院,但李四到達醫院停車場后并未立即將張三送往就醫,而是將車停在停車場,第二天凌晨才將張三送往醫院時,張三已經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將張三打昏迷后,當晚10:20左右李四和趙二將張三抬上車,10:50李四駕車到醫院停車場時,發現張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擔責任所以不敢把張三送到醫院,于是把車停在停車場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點和王大一起趕回停車場把張三送到醫院,醫院認定張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將張三打昏迷,李四送張三到醫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訴他并沒有送張三就醫,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將張三送醫,此處口供與李四吻合。趙二的證言:當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將張三抬上車,此時張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趙二認為如果當時及時就醫,張三一定不會死亡。飯店監控錄像:當晚10:20李四和趙二一起將張三抬上車。醫院停車場監控錄像:當晚10:50左右李四的車出現在停車場,李四獨自下車離開,一直將車留在停車場,直到次日凌晨五點和王大一起又出現在停車場,將張三抬往醫院。法醫死亡鑒定:張三頭部被重擊,痕跡與飯店板凳吻合,無其他傷,張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礙,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無法鑒定出具體死亡時間。醫院送診記錄:凌晨5點李四王大將張三送往醫院,但醫院認定張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訊逼供的,實際上他當晚將張三送往醫院停車場時,張三已經沒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偵查人員的淫威他才承認當時張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和時間。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公安機關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時間的刑訊錄像,該錄像顯示并沒有刑訊逼供發生。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張三具體死亡時間,但新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張三的具體死亡時間。問題:依據本案的證據,對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決?【答案】四、材料一: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加強理論思維,從理論上回答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全面依法治國這個重大時代課題,不斷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取得新成果,總結好、運用好黨關于新時代加強法治建設的思想理論成果,更好指導全面依法治國各項工作。---2020年11月16日中央領導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講話材料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工作布局、重點任務,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必須長期堅持、不斷豐富發展。---2018年8月24日中央領導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材料三: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們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法治理論體系。堅持和發展我國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創新發展。---《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問題:結合你對法治思想核心要義的理解,談談當前和今后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要重點抓好的“十一個堅持”。【答案】五、【案例一】某縣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縣工商局一科長家趙彥有巨額存款及多處房產,與其工資收入明顯不符。后該案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大量證據材料,包括320萬元的存折;三處房屋的房產證;趙彥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鄰居王勤提供的證言,稱經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趙彥住宅;鄰居張強證言,稱趙彥生活極度奢華。趙彥辯稱其存折和房產均是繼承海外親屬的遺產所得。問題:1.縣公安局接到舉報后應如何處理?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產證分別屬于證據種類和分類中的哪一種?3.分析本案中兩個證人證言的證據分類。4.如果審查起訴階段,王勤提出其證言是由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威脅所做,趙彥也提出其供述期間曾遭受刑訊逼供,如經查屬實,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5.本案中的證明責任應如何分擔?【答案】六、孟某家收藏有一幅祖傳宋代名畫,該畫藏于家中,不僅不能給孟某帶來經濟收益,每年孟某還必須為保養該畫而支出高額費用,生活清貧的孟某為此苦惱不堪。2017年元旦,孟某參加同學聚會。席間孟某對同學大吐苦水,并多次提到該幅名畫。幾天后,一位當日曾參加聚會的同學曹某造訪孟某。看過畫后,曹某即以100萬元的價格求購。孟某被曹某的出價打動,遂決定將此畫出售。曹某一次性付清了價款,孟某則在1個月后交付名畫。古董商徐某通過一次偶然的機會,獲悉孟某藏有宋代名畫一幅并欲出售,遂于2017年1月16日向孟某表示,愿以150萬元的價格購買。孟某聞之大喜,當即成交,并當場交付該畫于徐某。徐某則表示,三天后將價款送來。1月20日,曹某得知名畫易主,非常憤怒,前來與孟某交涉。孟某致歉后,提出返還110萬元于曹某,曹某不為所動,以其買賣合同成立在先,孟某無權將該畫交給徐某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孟某與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同時,要求孟某向自己繼續履行名畫交付義務。【問題】?1.曹某付清價款后,能否獲得該畫的所有權?為什么??2.徐某和孟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3.徐某能否取得該畫的所有權?為什么??4.如果曹某接受劉某支付110萬元的提議,曹某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為什么??5.在孟某將名畫交付于徐某前,曹某能否要求孟某優先將該畫交付給自己?為什么??6.曹某能否要求孟某繼續履行?為什么?【答案】七、案情:錢某1998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2002年刑滿出獄。其后,錢某長期沉迷于炒股,其向黃某借的用于炒股的10萬元早已逾期。錢某的遠房表親廖某在某國有保險公司上班,錢某遂產生騙保險金的念頭。2006年4月,錢某與廖某協商,準備請黃某將錢某的雙腳砍斷后,由廖某辦理保險理賠,獲得理賠金后將分給廖某一部分。此后,錢某先后向廖某所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數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總計達到七十余萬元,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均為錢某。錢某找到黃某,勸說黃某砍掉他的雙腳,用以向保險公司理賠,錢某承諾將從所得的高額保險金中拿出15萬元優先償還黃某的本金及利息。黃某在錢某的多次勸說下答應錢某的請求,由錢某確定砍腳的具體部位,由黃某準備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尋找作案地點。某日晚8時許,錢某按約定騎摩托車到指定地點,黃某用砍刀將錢某雙下肢膝蓋以下的部位砍斷,之后,黃某將砍下的雙腳裝入塑料袋內,攜帶砍刀騎著錢某的摩托車離開現場。錢某在黃某離開后呼救,周圍群眾發現后報警,將其送往醫院搶救。錢某向公安機關以及保險公司謊稱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搶劫時砍斷雙腳,以期獲得賠償。一個月后,錢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廖某經手辦理。未等理賠,公安機關偵破此案。后經鑒定,錢某的傷情為重傷,傷殘評定為三級。問題:請結合理論與實務的觀點,分析錢某、黃某、廖某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即罪名、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等),需簡述相應理由。【答案】八、案情:張某、趙某、許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程。該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5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均為100萬;出資形式均為貨幣;股東應在章程制定后1個月內繳付所有出資款。張某、趙某、許、邢某4名股東都按時足額納了出資款,只有魏某僅繳了一半的款項。公司成立后,第一取得利潤45萬元(提取公積金后的稅后利潤)。公司向4名股東分配紅利后,也分給了某相應的紅利。但公司第二年經營業績不佳,嚴重虧損。公司以全部資產清償了相關債務尚拖欠乙公司300萬元債務和丙公司200萬元債務,乙丙公司多次上門討債,但均被甲公以無力償債為由加以拒絕。兩天后,公司股東會以魏某未盡股東義務為由,將其開除。兩后,公司獲得一筆巨額投資,營業開始好轉,但股東許某的經濟狀況卻每況愈下,為擔保身的債務,還將股權質押給了債權人王某。后許某無力還債,王某便訴諸人民法院申請強執行。法院按照強制執行程序直接將股權轉讓給了王某,并責令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中的相記載。公司作了相應變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3個月后,許某與譚某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并將其出資證明書轉讓給了譚某,譚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張股東權利,王某知曉后,與譚某、許某發生了爭議。問題:1.在甲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乙丙公司應采取何種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益?2.公司股東會以魏某未盡股東義務為由,將其開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為什么?3.股東許某與其債權人王某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何時生效?4.法院的執行程序有哪些違法之處?為什么?5.假設法院的執行程序合法,則在許某、譚某和王某的糾紛中,誰最終能夠成為甲公的股東?為什么?【答案】九、2008年)案情: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筑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合伙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藥費5,000元。A公司在施工開始后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現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現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問題: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個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總標的額20%即1,200萬元違約金,你作為B公司的律師,擬提出何種請求以維護B公司的利益?依據是什么?2.對于陳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為什么?3.對于陳某的賠償,應當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依據是什么?4.對于乙公司的保證責任,其性質應如何認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銀行行使抵押權,其權利標的是什么?甲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6.丁某在得知房屋賣給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張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7.汪某現欲退還房屋,要回房款。你作為汪某的代理人,擬提出何種請求維護汪某的利益?依據是什么?【答案】一十、案情:甲將自己的別墅改造成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慘淡。后來,甲、乙、丙三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3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6個月,并以房屋作為抵押,甲的朋友丙進行擔保。借款期限到達后,酒店生意依舊沒有好轉,甲無法償還乙借款。問題:(1)如果乙向法院提出申請,啟動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可能的審判組織是什么?(2)如果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應當先向丙對債務進行擔保,乙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后,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如果法院查明甲在借款之前還向丁借過款并用同樣的房屋作為抵押且已登記,此時法院又該如何處理?(3)如在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甲和利害關系人戊均提出異議,法院具體應如何進行審查?【答案】一十一、某縣公安局在處理一起打架斗毆案件中,根據被害人張三口頭提供的有關受傷情況的證據,對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李四對此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維持了縣公安局處罰決定。李四仍不服,其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受理了此案。問題:(1)本案的被告應如何確定?為什么?(2)該縣人民法院對此案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3)被告若對此管轄有異議,應在多長期限內以何種方式提出?受理法院對此異議應當如何處理?(4)如何確定本案的起訴期限?【答案】一十二、甲受朋友乙委托代為保管一臺電腦,按照雙方的約定,電腦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見此電腦功能全面、款式新穎、網速飛快,十分中意,便與甲協商以市場價將此電腦購買下來,但對于甲非電腦所有人丙毫不知情。丙用了一段時間之后,把電腦贈給其朋友丁。丁一日酒后不慎將該電腦丟失,由于電腦中存有非常重要的文件,故其非常著急,隨即貼出告示,稱:“若有人將電腦送還,愿意酬謝IOOO元。”不久,戊將電腦送還,但索要酬金1000元,此時丁反悔,不愿支付酬金,雙方遂起爭執,此人拒絕將電腦交還于丁。此時,乙向甲索取電腦。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諸問題:1.電腦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為什么?2.戊是否有權要求丁支付1000元?為什么?3.如果丁沒有貼出告示,戊能否要求丁支付報酬?為什么?4.乙能否要求甲返還電腦?為什么?5.乙有權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答案】一十三、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與藍某共謀搶劫,藍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趙某的行蹤后,二人決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點攔路搶劫趙某的財物,當晚19點55分,洪某到達了現場,但沒有發現藍某。趙某出現后,洪某決定獨自搶劫趙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準備的兇器,擊打趙某的后腦部,導致趙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藍某此時到達了現場,與洪某一并從趙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價值2萬余元的財物。隨后藍某先離開了現場,洪某以為趙某已經死亡,便將趙某扔到附近的水庫,導致趙某溺死(經鑒定趙某在死亡前頭部受重傷),公安機關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險公司做保險代理。2016年9月,洪某被保險公司辭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沒有經濟來源,洪某打算從事個體經營。洪某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從A銀行貸款30萬元用于經營活動,但由于經營不善而虧損。為了歸還貸款,洪某想通過租車用于質押騙取他人借款。洪某從B汽車租賃公司員工錢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車都裝有GPS系統,如果租車人沒有按時歸還,B公司就會根據GPS定位強行將汽車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騙了B公司,租期屆滿時B公司也會將汽車收回,因而不會有財產損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實身份與B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從B公司租了一輛奧迪車,約定租車一周,并在租車時交付了租金。租到車后,洪某偽造了車輛行駛證與購車發票,找到C小貸公司借款50萬元,小貸公司老板孫某信以為真,將奧迪車留在公司(但沒有辦理質押手續),借給洪某50萬元。洪某歸還了A銀行的30萬元貸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發現洪某沒有歸還車輛,便通過GPS定位找到車輛,并將車輛開回。孫某發現自己上當后報警。公安機關以洪某犯詐騙罪為由在網上通緝洪某。洪某看到通緝后,得知公安機關并沒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實,便找到甲市環保局副局長白某,請白某向公安局領導說情,并給白某5萬元現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長李某說情時,李某假裝答應大事化小,同時從白某處打聽到洪某的藏身之處。隨后,李某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對C小貸公司的詐騙事實,但否認自己對B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也沒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實,但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實,并且檢舉了黃某與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實。洪某主動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實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潛入某機關辦公室,發現辦公桌內有一個裝有現金的信封,便將信封和現金一起盜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現金(共8000元)時,意外發現信封里還有一張背面寫著密碼的銀行卡。于是,洪某就對其妻青某說:“我撿了一張銀行卡,你到商場給自己買點衣服去吧!”青某沒有去商場購買衣服,而是用銀行卡從自動取款機里取出了4萬元現金,但沒有將此真相告訴洪某。洪某檢舉的犯罪事實,是其與程某喝酒時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來的:黃某雇請程某傷害黃某的前妻周某,聲稱只要將周某手臂砍成輕傷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黃某預付給程某10萬元,并許諾事成后再給20萬元。程某跟蹤周某后,威脅周某說:“有人雇我殺你,如果你給我40萬元,我就不殺你了,否則我就殺了你。”周某說:“你不要騙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為了從黃某那里再得到20萬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為程某真的殺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擋,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劃傷了周某手臂(構成輕傷)。周某因患有白血病,受傷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黃某知道。程某后來向黃某索要約定的20萬元時,黃某說:“我只要你砍成輕傷你卻把人砍死了,所以20萬元就不給了”。程某惱羞成怒將黃某打成重傷。洪某主動交代的事實與檢舉的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訊問,洪某如實交代了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雖然知道該犯罪事實,但一直未發覺犯罪嫌疑人)。【問題】請按照案情描述順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質,犯罪形態與法定量刑情節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并陳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質、犯罪形態等存在爭議,請說明相關爭議觀點及理由,并發表自己的看法。【答案】一十四、案情:王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衛生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涉及公開職業病會診所需檢查項目及標準等事項。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針對上述申請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答復。王某不服,于2010年1月18日向衛生部申請行政復議,衛生部行政復議辦公室于當日收到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但一直未作出復議決定。王某不服,于2011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主張衛生部的不作為給其健康權造成了侵害而請求賠償。衛生部辯稱王某的起訴期限已經超過。問題:1.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2.王某的復議申請,衛生部何日受理的?為什么?3.衛生部的辯稱是否成立?為什么?4.王某的賠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5.受訴法院應當如何判決?【答案】一十五、【(特別說明,此題商法跟行政法為二選一做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8000萬元,A公司出資41%,B公司出資37%,C公司出資14%,D公司出資8%,均已實繳。B公司持有的37%股權中,有17%是代E公司持股,由E公司實際出資。甲公司設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分別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汪華亮)任董事長。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決策中,E公司經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東會。其他股東對此知情,但未置可否。甲公司擬增資2000元,全部由乙公司認繳。C公司同意增資,但是提出了兩點要求:(1)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2)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繳權的新增資本,也由其優先認繳。由于其他股東未能達成一致,增資擱置。B公司向D公司借款,用(自己的)20%股權出質。B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以(代持的)10%股權出質。兩次質押均已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實。因B公司逾期未能償債,D公司請求法院實現擔保物權。E公司的債權人丁公司要求強制執行E公司財產。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實,于是啟動執行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權的程序。【問題】:1.C公司的第(1)項要求是否有理由?為什么?2.C公司的第(2)項要求是否有理由?為什么?3.D公司能否取得股權質權?為什么?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權質權?為什么?5.D公司請求法院實現擔保物權,在審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濟?若進入執行程序,E公司又該如何救濟?6.針對丁公司的強制執行,B公司、D公司、E公司、丙公司是否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答案】一十六、案情:王某涉嫌資助恐怖組織被A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過程中王某逃跑,后偵查機關迅速決定對王某進行通緝,并直接發布了通緝令。后查明王某跑到了美國。但是,王某涉嫌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A市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給A市檢察院審查起訴,A市檢察院發現案件確實屬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于是A市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本案,后王某被一審缺席判處12年有期徒刑。問題:1.偵查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2.本案缺席判決有無問題?缺席判決的情形有哪些?3.缺席判決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如何保障?4.對缺席審理的一審判決能否上訴,上訴的主體有哪些?5.出現何種情形,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本案?【答案】一十七、案情:甲公司簽發金額為3000萬元、到期日為2016年5月30日、付款人為大方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兌前,A樓房不過戶。其后,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3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3000萬元出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戶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樓房。2016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3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6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后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司、賈某分別持有50%、40%和10%的股權;注冊資本仍為6000萬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3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陳某向大方公司提示承兌該匯票時,大方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201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并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兌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6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并要求對A樓房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問題: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3.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么?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么責任?【答案】一十八、(2010年)案情: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授權委托書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賠付違約金30萬元。張某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決定與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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