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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委會安全衛生檢查重點項目法條及罰則(張文泰編製89。2。8)★一﹑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七﹑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八﹑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二十七條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九﹑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三十條第一款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十﹑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勞工使用之通道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三十一條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第一款﹑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十一﹑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該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三十四條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第一款﹑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十二﹑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第一款﹑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十三﹑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四十五條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十四﹑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四十八條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運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十五﹑研磨機之迴轉輪對勞工有危害之虞應設置護罩者.法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七十條研磨輪(除內圓研磨機外)應設護罩,且具有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九條所定之性能。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十六﹑木材加工用圓盤鋸(製材用圓盤鋸及設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除外)應裝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法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三十四條圓盤鋸應設左列預防裝置:一、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但橫鋸用圓盤釩或因反撥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但製材用圓盤鋸及設有自動輸送裝置者,不在此限。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十七﹑木材加工用帶鋸鋸齒(鋸切所需之部分及鋸床除外)及帶輪,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六十四條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帶鋸鋸齒(鋸切所需之部分及鋸床除外)及帶輪,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十八﹑衝壓剪斷機械應設置安全裝置者。法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九條衝剪機械應設安全護圍等設備,其性能以不使別工身體之一部分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為度。但設有使滑塊或刃物不致危及勞工之設備者,不在此限。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十九﹑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法條: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七十三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第一款﹑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二條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本章第四節列舉之機械除外),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一﹑對於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六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第二款: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二﹑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六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第四款﹑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三﹑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八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第一款﹑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四﹑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八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第二款﹑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五﹑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八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第三款﹑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六﹑對於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八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第四款﹑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七﹑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八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第五款﹑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八﹑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孤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及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左列規定: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孤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十九﹑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於作業前測定該蒸汽氣體之濃度.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雇主對於作業場所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左列規定: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撰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一十條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撰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一﹑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於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十一條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第一款﹑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二﹑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十一條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第二款﹑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三﹑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十一條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第三款﹑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四﹑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左列規定:第一款、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五﹑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左列規定:第二款﹑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六﹑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十六條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七﹑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有關事項。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十八條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左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二、清除氣體容器閥、接頭、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塵埃等。三、更換容器時,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空氣之混合氣體排除。四、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是否漏氣。五、注意輕緩開閉旋塞或閥。六、會同作業人員更換氣體容器。七、作業開始之時,應確認瓶閥、壓力調整器、軟管、吹管、軟管套夾等器具,無損傷、磨耗致漏洩氣體或氣氣。八、查看安全器,並確保勞工安全使用狀態。九﹑監督從事作業勞工佩戴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八﹑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一條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九﹑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雇主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雇主採用前項規定之裝置有困難時,應將機具金屬製外殼及電動機具金屬製外殼非帶電部分,依左列規定予以接地使用:一、將非帶電金屬部分,以左列方法之一連接至接地極:(一)使用具有專供接地用芯線之移動式電線及具有專供接地用接地端子之連接器,連接於接地極者.(二)使用附加於移動式電線之接地線,及設於該電動機具之電源插頭座上或其附近設置之接地端子,連接於接地極者。二、採取前款(一)之方法時,應有防止接地線與連接電路之各電線,及接地端子與連接電路之各端子,誤接之設施.三﹑接地極應充分埋設於地下,確實與大地連接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五條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一﹑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二﹑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三條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三﹑對於電力設備應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電機技師負責責任分界點以下電氣設備之安全維護。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六十四條雇主對於電力設備應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以下簡稱技術團體)、或電機技師負責責任分界點以下電氣設備之安全維護。前項專任技術員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未滿六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初級技術員。二、在六百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技術員。三﹑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技術員。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四﹑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七十八條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五﹑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五條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六﹑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七條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七﹑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八條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八﹑對於預防發生有機溶劑中毒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之勞工。法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五條第二款雇主對於左列各款規定事項,應採取必要措施。上,於有有機溶劑中毒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預防發生有機溶劑中毒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之勞工.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十九﹑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將左列各款規定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中顯明之處,使作業勞工週知﹔並應顯明標示分別標明其為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有機溶劑並附其名稱。法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雇主僱用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將左列各款規定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中顯明之處,使作業勞工週知.一、有機溶劑對人體之影響。二、處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應注意事項。三、發生有機溶劑中毒事故時之緊急措施。前項規定者外,並應以顯明標示分別標明其為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有機溶劑並附其名稱或分別標明其為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有機溶劑混存物。第一項各款列舉事項之內容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勞工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內部之作業﹐或在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短暫時間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使作業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法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四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左列各款規定之一之作業時,應供給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一、從事第三條第三款(十二)規定之作業時。二、於依第九條第二款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時.前項規定之輸氣管面罩,應具有不使勞工吸入有害氣體之性能。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一﹑在準許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開啟尚未清除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密閉設備時﹐應使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法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五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左列各款規定之一之作業時,應使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一、於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準許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二、於依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三、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開啟尚未清除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密閉設備時。四、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作業。五、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因貨物臺上置有工作物致換氣裝置內氣流有引起擾亂之虞,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雇主不得使前條及本條規定使用輸氣管面罩從事有機溶劑作業之勞工,一次連續作業時間超過一小時。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二﹑從事特定化學物質等之搬運或儲存時,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溢出,應使用堅固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於顯明易見之處標示該物質之化學名稱及處置上應注意事項.法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三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等之搬運或儲存時,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溢出,應使用堅固之容器或確實包裝。雇主應在前項容器或包裝之顯明易見之處標示該物質之化學名稱及處置上應注意事項.雇主對特定化學物質等之保管,應規定一定之場所。雇主對曾使用於特定化學物質等之搬運、儲存之容器或包裝,應採取不致使該物質飛散之措施;保管時應堆置於一定之場所。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三﹑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訓練有關人員急救、避難知識.法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四條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訓練有關人員急救、避難知識。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四﹑對從事製造或處置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時,應設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設備.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法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六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或處置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時,應設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設備。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五﹑對從事特定化學物質等之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管理員從事監督作業。法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五十七條雇主應使前項作業管理員執行左列規定事項:一、預防從事該作業之勞工被特定化學物質等污染或吸入該物質。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三、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並予記錄保存。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具之使用狀況。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六﹑對於處置使用危險物容器應依規定標示。法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五條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圖式,及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示左列事項:一、圖式。二、內容。(一)名稱.(二)主要成份。(三)危害警告訊息.(四)危害防範措施.(五)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前項之容器裝有含二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其圖式應依混合後之健康及物理危害性予以標示。其應標示之主要成份係指所含危害物質在百分之一以上且佔前三佔者.前項之健康及物理危害性之判定,如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視同具有各該成份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得使用任何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潛在物理危害性。第七條第五條標示之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菱形),其最小尺寸如左圖所示。但於小型容器上無法標示時,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度。前項圖式內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第九條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左列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第五條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免及記號替代之:一、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二、導管或配管系統。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沉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五、輸送裝置。前項管系之使用牌、識別顏色及記號,應依中國國家標準「九三二九」管系識別之規定辦理。但在本規則發布以前,已塗有識別顏色之管系,如能達到識別目的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如設置第五條規定事項之公告板,其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五)之事項。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七﹑對於處置之危險物應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法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十二條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物質安全資料表,格式參照附表五),並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第十三條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健康及物理危害性,製作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前項健康及物理危害性之判定,如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視同具有各該成份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得使用任何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潛在物理危害性。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八﹑應製作危害物通識計畫及使用清單。法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十七條雇主為推行危害物質之通識制度,應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及製作危害物質清單(附表六)以便管理。附表六﹕危害物質清單危害物質清單*********************************************************************化學名稱﹕?????????????????????????????同義名稱﹕?????????????????????????????物品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地址﹕????????????????????????????????電話﹕????????????????????????????????*********************************************************************使用資料地點使用頻次數量使用者????????????????????????????????????????????????????????????????????????????????????????????????????????????*********************************************************************儲存資料地點數量????????????????????????????????????????????????????????????????????????*********************************************************************製單日期﹕????????????????????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五十九﹑對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時,應依規定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法條第: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十八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罰則: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鍋爐之壓力表或液體壓力計,應在刻度板上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法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十一條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第五款﹑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一﹑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應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適當之標示。法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十一條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第六款﹑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二﹑壓力容器之壓力表應在刻度板上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法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三十條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第三款﹑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三﹑可燃性氣體(氨及溴甲烷以外)之高壓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未依規定設置防爆性能構造。法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可燃性氣體(氨及溴甲烷以外。)之高壓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四﹑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法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一百九十條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五﹑一般液石油氣之消費後應防止損傷閥等之措施。法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一百九十一條一般液石油氣之消費後應防止損傷閥等之措施。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六﹑儲存相關設備四周五公尺內嚴禁煙火且不得放置危險物質。法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一百九十一條一般液石油氣之消費後應防止損傷閥等之措施。第一百九十二條一般液石油氣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九十條及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儲存相閞設備之四周五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該設備內者除外。)且不得置放危險性物質。第一百七十一條消費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後檢點有否異常外,且應依所消費之特定高壓氣體種類及消費設備狀況隨時檢點;如發生異常時,應迅即予以改善或採取防止危險之措施。第一百七十三條從事消費設備之修理等相關作業,準用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第一百八十條加熱灌氣容器等、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但設有安全閥及可調節壓力或溫度之自動控制之加熱器內之配管,不在此限.第一百九十條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七﹑消費設備於使用前及使用後之檢點情形及措施。法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一百九十二條一般液石油氣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九十條及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消費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後檢點有否異常外,且應依所消費之特定高壓氣體種類及消費設備狀況隨時檢點;如發生異常時,應迅即予以改善或採取防止危險之措施。罰則:違反,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本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違反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六十八﹑應設醫療衛生單位置專(兼)任醫師?人﹐專任護士?人以上﹐並備合格規定之醫療器材。法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並視該場所之規模,依下表規定置醫師及護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醫療保健服務業之事業已指定相關單位負責具醫療衛生單位功能者。二、已依第四條規定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位者.三、事業單位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位者.四、從事臨時性作業之營造業、礦業及林業確因困難無法設置醫護人員,經檢查機構核準者。┌──────────┬──────────┬──────────┬────────────┐││││││僱用勞工人數│應聘醫師人數│應聘護士人數│備註││││││├──────────┼──────────┼──────────┼────────────┤││││││三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兼任一人│專任一人以上│每位兼任醫師駐事業單位時│││││││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間於僱用勞工人數三百人者│││││││業勞工一百人以上│││,每週不得低於四小時;三││││││├──────────┼──────────┼──────────┤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每│││││││一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專任一人│專任二人以上│增加勞工一百人,每週增加││││││├──────────┼──────────┼──────────┤時數不得低於二小時,一千│││││││三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專任二人或專任一人及│專任三人以上│人以上者,每週不得少於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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