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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word整理文檔,僅參考,雙擊此處可刪除頁眉頁腳。本資料屬于網絡整理,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謝謝!交通設施維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印甲方(發包人):廣州市公安局乙方(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下簡稱發包人、承包人。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設施維護【標段】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財政投資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三、合同工期服務周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四、質量標準(中標單位承諾的標準)承包人提供的各個設備和系統的特點、性能應完全符合承包人指明的標準,并滿足或高于發包人提出的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及建設單位制定的相關技術規范為依據。這些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內容,如有新的標準頒布,則按新的標準執行。1.工程委托書。2.其它專業提供的設計資料。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4.GBJ124-88道路工程術語標準5.GN47-89道路標線漆(常溫型)標準6.GN48-89道路標線涂料(熱塑型)標準7.GB5768-200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8.GBJ92-86瀝青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9.GBJ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10.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11.G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12.GJJ1-90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13.GB3194-82鋁及鋁合金板材的尺寸14.GB3193-82鋁及鋁合金熱軋板15.YB1703-77鋁及鋁合金擠壓型材16.GB6892-86工業用鋁及鋁合金熱擠壓型材17.GB1727涂膜一般制備方法18.GB8416視覺信號表面色19.GB9278涂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溫濕度20.GB9750涂料產品的包裝標志21.GB708軋制鋼板品種22.GB2518連續熱鍍鋅薄鋼板和鋼帶23.GB2893安全色24.GB3194鋁及鋁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許偏差25.GB3199鋁及鋁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儲存26.GB3880鋁及鋁合金冷軋板27.GB3978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測條件28.GB5066單張熱鍍鋅薄鋼板29.GB5237鋁合金建筑型材30.GB7707凹板裝潢印刷品31.JTJ001-88公路工程技術標準32.JTJ002-87公路工程名詞術語33.JTJ012-9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范34.JTJ032-94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35.JTJ033-95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36.JTJ034-2000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37.JTJ071-94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38.JTJ074-9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及施工技術規范39.《廣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計技術指引》40.《廣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標志系統設計技術指引》41.廣州市地名委員會《中英雙語標志通名譯寫規范》承包人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及由這些設備所構成的系統的性能應符合本協議書的要求,承包人應列出提供的設備和系統所遵循的規范,對任何與發包人技術協議書相關條款不同的地方都應指出并加以說明。五、合同價款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元整(¥)。此合同價款數值只是估算數值,以財政資金下達的城市維護費資金計劃和實際完成工程量并經最終審核結算價款為準。六、組成合同的文件1.中標通知書2.本合同協議書3.本合同專用條款4.本合同通用條款5.招標文件及招標答疑會議紀要6.投標文件7.各類任務下達的工程委托書文本8.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設施維護項目管理辦法9.廣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計施工指南10.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11.工程質量保修書12.保密協議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十、合同生效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發包人:廣州市公安局承包人:(公章)地址:廣州起義路200號法定代表人:(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話:委托代理人: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賬號: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合同簽訂時間:郵政編碼: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年月日合同簽訂地點:廣州市越秀區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3出。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委托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委托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1.18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0承擔的責任。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23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1.24第三人: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人為因素。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適用標準、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圖紙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圖紙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項目經理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8、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11、開工及延期開工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委托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委托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2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委托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3、工期延誤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檢驗15、工程質量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16、檢查和返工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24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9、工程試車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9.5雙方責任(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均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與檢查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由承包人承擔。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21、安全防護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22、事故處理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六、結算價款與支付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24、工程預付款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并承擔違約責任。25、工程量的確認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令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6.1在每月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材料設備供應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6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八、工程變更29、工程設計變更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30、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31、確定變更價款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33、竣工結算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4、質量保修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1)。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2)質量保修期;(3)質量保修責任。(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違約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36、索賠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37、爭議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關資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40、保險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41、擔保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44、合同解除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35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與終止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報告后,本合同即告終止。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46、合同份數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47、補充條款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做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中標通知書(2)本合同協議書(3)本合同專用條款(4)本合同通用條款(5)招標文件及招標答疑會議紀要(6)投標文件(7)維護任務書(8)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設施維護項目管理辦法(9)廣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計技術指引(10)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11)工程質量保證書(12)保密協議書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發包人委托的職權: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除5.2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項目負責人:職權:全權代表發包方負責工程管理,負責簽署任務書、結算書、服務評價書、驗收等有關文件。項目聯系人:負責項目日常運行管理,負責聯絡。、7項目經理7.1項目經理,姓名:職稱:7.2項目副經理,姓名:職稱:8、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根據需要下達維護任務書。(2)如遇特急情況,以電話或在現場以簡單的書面下達任務,但應于兩天內補下達維護任務書。(3)如遇復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整體驗收(應會同承包人、監理單位)。(5)收到承包人合格的周或月結算材料后五天內作出回復。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項目管理方面應重視采用有效的運行維護管理方法論指導項目運行,特別是樹立服務持續改善的理念,不斷完善各個管理流程、不斷提高人員服務水平和能力、不斷完善與維護有關工具和技術。為項目配備勝任的項目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施工人員,并加強對上述人員的服務能力、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術的培訓。制定有效的服務質量管理方案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確保常規的、非常規的各項維護活動的完成質量和時效。常規維護工程(2)i.日常巡查維護??365??24ii.非工作時間的值班、搶修備勤?24?315iii.常規待命設施倉存和裝備保障3t、5t、8tiv.日常的維護管理?服務臺管理,包括事件登記、咨詢、協調等常駐發包人規劃的工作辦公室,以發包人運行維護管理系統為主要工具,負責接收設施維護系統事件登記、咨詢、協調、指派具體維護任務等,反饋信息并按運維管理流程與發包人溝通,24小時值班。?配置管理,交通設施和設備的配置信息收集、更新,配置文檔更新和版本控制。?倉存管理,對倉庫設備、配件、工程材料的入庫、存放、出庫等方面進行管理。?其它,包括現場勘查,服務流程的改進,維護團隊的管理等。(3)非常規維護工程i.搶修維護?312?1表1:各項維護活動的具體時間要求故障類型電話或搶修單形式下達應急搶修任務1小時內。由支隊電臺、各轄區交警大隊電臺、信號設施組值班人員2小時內(到達現場后)接到支隊或大隊的搶修電話后,7時30分至22時期間在1小時內到現場,22時之后則在次日7時30分前到現場進行維修(包含節假日)。24障搶修指令后24小時內完成搶修)按專項任務書規定的時間8小時內到達現場勘查8小時內到達現場勘查ii.實施單項維護工程,一般指發包人根據不可預見的需要下達的工程任務。?流程簡要描述:一是由發包人下達工程委托書,二是承包人根據工程委托書提出維護工程方案(包括工程量預算),三是分別由監理、發包人審核維護工程方案,四是承包人按照維護工程方案組織必要的人力、物(總結方案實施效果)、服務評價、更新配置數據庫或文檔。?單項維護工程的執行需要更高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承包人應組織勝任的人員研究制定可行、合理的維護工程方案。維護工程方案經過審定后,在實施過程中一般不得改變,如確實遇到意外情況需要改變的,則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4)其他工作承包人組織勝任的項目組專職負責維護工作。非工作時間在內的小時值班,確保能按要求完成解決故障等維護任務;法定節假日應安排必要人力24小時值班;如遇特殊情況(比如突發大面積交通擁堵),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延長上班或值班時間。按照發包人要求派駐必要的管理人員到發包人指定的辦公場所開展維護管理工作。24發包人采用IT服務管理系統進行維護管理,承包人須按照發包人網絡安全接入要求進行聯網,自行承擔系統接入所涉及的設備和通信線路租用等費用。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提供工程設計、施工組織、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合同簽訂后5天內。10.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內將維護范圍內所有的路口交通信號設施輸入電腦建立檔案庫。10.3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工程進度計劃拖后超過2天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在2天內提交一份修訂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2天內批復承包人。批準后的修訂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的拖后,承包人均應按監理單位的指承包人應在向監理單位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期按時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13、工期延誤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10.3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采取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四、質量與驗收15、工程質量15.3因工程質量不符合技術要求、質量不合格等原因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工程停工或返工而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4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預埋、暗裝等隱蔽部位。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與檢查20.3施工過程當中,承包人須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各項施工許可證,不能無證施工或野蠻施工,承包人有責任做好施工過程當中的各項安全措施,否則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1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工程的預算、結算,按照《建設工執行,價款按照《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2010)》、《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10)》(其中涉及通信電纜、光纖網絡維護的價格參照該工程建設合同中相關內容)計算的單價下浮%執行。其中,涉及到的管理費率及利潤費率取不高于中值計費,主材按不高于廣州市造價管理站同期《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設備)廠商價格信息》計算。工程單價及實際工程結算須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經有關部門終審所審定的工程造價作為工程最終結算價。24、工程預付款77.5%申請辦理預付7.5%申請辦理第二25、工程量確認下午17:00526、支付(1)工程進度款5(2)工程結算款七、材料設備供應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7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應按照相關的技術文本中的有關技術要求進行采購,材料設備應有相當的質保、技術參數等證書。八、工程變更當出現設計變更、業主要求、答疑會議中允許調整的項目時。承包人必須在發生后的15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否則可視為承包人免費提供該項服務。調整的方式:1)當只是項目工程量改變時,只調整相應的項目工程量;但如變更的工程預算超越原審批人權限時,承包人應在獲得發包人新的維護任務書審批后才能進行施工;2)只是項目用料(包括規格)改變時,只調整相應項目的主材單價;3)當項目的工程量及用料同時改變時,同時調整相應項目的工程量及主材單價;4)由于維護工作的不可預見性,可能出現《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通則(2010)》、《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2010)》、《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2010)》、《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10)》中沒有列明的設備、零配件、工程材料和技術服務項目,承包人應提交單價報價表(含單價分析),由監理、發包人初步審定后,作為合同期限內的有效報價。參照單價報價在維護活動中按照既定流程進行預算、結算,但實際結算報送相關結算部門進行最終審定。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驗收32.1單項驗收(1)驗收資料:任務書、解決方案(含工程量預算)、完成報告(含總結、結算、竣工圖紙)、驗收申請報告等。(2)驗收時間:驗收申請報告通過審核同意后7個工作日內。(3)驗收方式:由監理組織,承包人、發包人參與,召開驗收評審會議形式,如有必要(比如單項規模較大、技術復雜度較高)還需邀請專家采用專家評審方式進行驗收。32.2整體驗收(1)驗收方式:采用服務評價的方法進行驗收。(2)驗收標準:按照服務評價方法和標準進行。(3)驗收文件的簽署:服務期滿后,由承包人提交服務完成報告,經發包人指定的項目負責人審定后簽署。服務完成報告的簽署,標志著服務項目通過了驗收并關閉。服務完成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服務評價報告(評價分數統計報表、總體評價內容)、績效指標報告(含故障總數、解決故障平均時間等)。33、結算按照26.2條款執行。34、質量保修34.1每個專項維護任務對應的工程,其有關設備和工程質量保修期為單項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整個維護項目的“最后的質量保修期限”是指最后一次單項驗收項目的質量保修期限日期。34.2如由于質量不合格造成的保修,承包人應無條件負責予以保修,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質量保證按照所附的《工程質量保證書》執行。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違約35.1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本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單位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發包人在收到通知2周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違約行為時,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單位。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在采取暫停施工的行動后,發包人如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抄送監理單位。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后的3周內仍不答復,則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動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員和設備。若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3周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的給承包人金額):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確屬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過的費用。3)承包人設備運回規定地點的合理費用。4)由于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人損失的費用和利潤。5)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費用。發包人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外,亦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監理單位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發包人。如因發包人資金撥款不到位造成發包人逾期付款的,發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并且不能成為承包人拖延施工的理由。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程延誤;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設備、材料撤離工地。4)施工過程當中,經抽檢承包人未按承諾的工程質量施工。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履行或實質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當承包人發生違約時: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3天內予以改正。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并盡可能挽回由于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2)承包人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3天內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為,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危及工程安全,監理單位可暫停支付工程價款,并按通用條款第12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頓,并限定承包人在5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停工整頓期間,其工程范圍發包人有權指定其他標段的承包人負責施工。3)監理單位發出停工通知5天后,承包人繼續無視監理單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抄送10天內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設計、設備、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應盡快通過調查取證并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確定,并證明在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以及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設備等的估算金額。5)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在解除合同后發包人認為合適的時間,委托監理單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額,并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后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他應得的金額;(2)承包人已獲得發包人的各項付款金額;(3(違約金每天為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總逾期違約金不超過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二十)和其他應付金額;(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應合理賠償發包人損失的金額。6)監理單位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后,承包人有權得到按上款(1)項減去(2、3、4)的金額,若上述(2、3、4)相加的金額超過款(1)項的金額時,則承包人應將超出的部分付還發包人。7)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為保證工程延續進行,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本合同而做的設計、簽訂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5天內,通過適當程序辦理這種轉讓。8)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保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單位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時,承包人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愿立即執行,則發包人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單位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監理單位應與發包人協商后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37、爭議37.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1)爭議雙方應共同努力直接進行磋商解決爭議。2)如經雙方友好磋商未解決爭議,則發包人和承包人任一方均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并抄送另一方。在仲裁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為借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工作。3)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協議書時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始終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或仲裁機構認為仲裁協議無效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將雙方未能解決的爭議向廣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9.不可抗力按通用條款第39條執行。40.保險40.1合同生效期間,由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生命及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承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40.3擔保承包人需在收到中標通知書1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以廣州地區銀行開具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為中標價的10%。履約保函自銀行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期滿28天內一直有效。履約保函格式見合同附件3。履約保函作為合同附件及支付工程備料款的依據。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有私自分包、拖欠工人工資、不配合財政評審結算等違約行為,發包人有權沒收其履約保證金。十一、其他46、合同份數46.1合同正本份數:共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46.2合同副本份數:共十份,甲方執五份,乙方執五份。47.補充條款47.1發包人按照服務管理持續改善的管理思路不斷完善管理方法、流程和管理技術工具(主要是運維管理系統)進行運行維護管理,如有對上述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適應性的修改與完善的,按修改完善后的條款執行。合同附件1:發包人(全稱):廣州公安局承包人(全稱):為保證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設施維護項目【標段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等項目。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的約定如下:本合同內全部工程內容及依據本合同增補的工程內容。二、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從單項驗收通過之日起計,保修時間為1年。三、質量保修責任(1)工程質量標準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規范,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2)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承包人的工程內容及范圍;(3)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的通知后立即派有關人員在24小時內趕到現場確認原因,保修期內屬承包人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承包人負責無償檢查和維修;保修期內屬發包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仍負責進行檢查和維修,發包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四、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終審結算價的5%。本工程雙方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額為。質量保修金銀行利率為無息。四、其他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合同附件2:保密協議發包人:廣州市公安局承包人: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設施維護【標段】項目進行【施工】【維護】,因該項目【涉及公安工作秘密】,承包人在上述工作中必須承擔如下保密責任和義務。一、涉及本項目的所有合同、文檔、方案、圖紙等必須由承包人專人負責統一保管,不得擅自保留或外傳。項目完成后所有圖紙、資料應毫無保留地交給發包人保管(承包人可保留一份保修用圖紙資料,但要嚴格管理,保修期滿之日起十五天內交發包人保管)。二、未經發包人書面許可,承包人不得將涉及本項目的任何資料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或承包人內部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人員,承包人不得對保密信息進行拷貝或抄寫。(包括業務信息在內),同樣應承擔保密責任。四、承包人必須選派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的人員參與本項目,并將參與人員的個人資料送發包人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有關項目的實施。五、承包人人員在實施本項目期間,未經發包人工作人員允許,不得進入與本項目施工無關的發包人其他辦公場所。六、未經發包人工作人員允許,承包人人員不得對本項目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與公安網及其他網絡建立物理連接的任何嘗試。七、承包人必須與參與本項目的人員簽訂有關保密協議,以明確參與人員在項目實施期間及離職后的保密責任。八、承包人人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發包人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承包人違反以上條款者,發包人除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承包人位及個人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外,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及單位的法律責任。發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知悉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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