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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青少年法制教育講稿(2012年3月)同學們:根據市上的安排,今天來你們學校,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重點,和同學們一起學習交流,主要目的是為了引導、教育、幫助同學們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為,做一名遵紀守法、勤奮好學的優秀學生,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長,長大成人后成為一名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圍繞三個問題,來講解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同學們在今后的學習、生活中做到學法、用法、守法。一、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該掌握的幾個問題(一)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屬于不良行為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為屬于不良行為:1、曠課、逃學;2、未經家長同意,擅自外出夜不歸宿;3、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毆、辱罵他人;5、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6、盜竊財物、故意毀壞財物;7、賭博或者變相賭博;8、觀看、收聽、閱讀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書刊等;9、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10、吸煙、酗酒;11、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必須牢記,上述十幾種行為都是不能做的。為了自身的健康成長,為了將來成為有用人才,成為棟梁之材,能為國家為人民為家庭多做貢獻,未成年人應該刻苦學習,力求上進,養成良好的品行習慣,遠離不良行為。(二)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屬于嚴重不良行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嚴重不良行為”的定義是: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嚴重不良行為:1、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6、多次偷竊;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如果實施了上述嚴重不良行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積極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教育,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三)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的區別“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因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首先是表現的形式不同,法律列舉的十一項不良行為與九項嚴重不良行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經說過,不良行為也可以理解為不好的行為或者不端的行為,而嚴重不良行為則一定是違法行為也可以說是幾近犯罪的邊緣,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對于不良行為,法律強調的是預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學校等社會各方面的教育等責任,而對于嚴重不良行為,則要求必須采取措施進行管教、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少管所進行矯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少管所進行矯治。(四)監護人的法律責任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法律責任。這里所講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是指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監護人的職責的行為。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監護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一是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也就是,由公安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失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二是責令其嚴加管教。即在訓誡的基礎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對已存在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嚴格地約束教導,讓其改正已經存在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2、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法律責任。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屬于違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邊,不再脫離監護單獨居住。(五)怎樣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進行預防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不良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不好行為”和“不端行為”。未成年人實施的一些不良行為,雖然尚未構成犯罪,但這些不良行為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他們的成長,如不積極預防、教育和及時矯治,這些不良行為就有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嚴重不良行為也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大家從掛圖中看到的這些案例就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為,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聽之任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加以預防、教育和矯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長、老師、學校以及全社會都應對這一問題給予高度重視。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學校依法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對未成年人進行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對依法屬于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制止或者對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等,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責任。3、為了從源頭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對已臨近犯罪邊緣的未成年人進行挽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體列舉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并分專章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和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分別作了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體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主要內容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是不良行為;為預防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盡到什么責任;有關行政部門、單位在預防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義務等。(六)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未成年人通過履行義務來對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未成年人通過行使權利來對犯罪的自我防范。1、通過履行義務對犯罪的自我防范通過履行義務的自我防范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通過履行下列義務對犯罪進行自我防范:①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均屬于行為規范,為人們的行為指南、行動準則。其中法律、法規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人們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而社會公共道德則屬于人們自覺遵守的準則,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違反者則會受到人們的譴責。就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來講,只有遵守,社會才會有秩序,人們的生產生活才會有保障,人們的行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懲處和社會的譴責。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②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許別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別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講自己約束自己;自強是指自己要有一種積極向上的態度。自尊、自律、自強均是保障自己不斷進步,預防、減少違法犯罪的心理意識,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每一個人均應樹立這種意識,未成年人也不例外。③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辨別是非的能力是一個人判斷對錯、合法違法等情況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護的能力是一個人不接受外來的不良影響,進行自己保護自己的能力。這兩種能力均對一個人的行為產生影響,但是這兩種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斷的學習,這樣才能使得自己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不斷增強,未成年人正是長知識的時期,更需注意。④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不良行為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良行為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這兩類行為均是為社會所譴責、對社會對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為,也是違法或者犯罪的基礎和前提。對這種行為除國家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治理外,還需要每個人自身的抵制,作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覺抵制,同不良行為作斗爭。2、通過行使權利對犯罪的自我防范通過行使權利對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通過行使下述權利對犯罪進行自我防范:①被遺棄、虐待時有權請求有關單位保護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社區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②發現對自己或者對其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報告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不得實施的行為(比如曠課、夜不歸宿等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比如多次偷盜等嚴重危害社會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可以通過學校、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③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社會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爭的行為不受報復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一)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權利,學校作為實施教育的專門機構,更有義務來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也就是說,學生犯了錯誤,學校老師首先要進行教育,不能隨隨便便就把學生趕出校門。隨便開除學生,是對學生不負責,也是對國家的不負責,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二)保證人身安全和健康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學校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安全工作。首先,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游、看電影或者參加集會、進行社會實踐活動時,必須做好組織工作。活動前老師要講明注意事項,并且做好應急準備,活動中,老師不能離開學生,要自始至終照看好學生,防止發生意外。再次,學校要保證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比如教室的光線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適,黑板離學生不能太近。學校還要提供符合規定的衛生設備,并且要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各種常見病的群體預防工作,比如經常為學生檢查視力,在傳染病流行期間組織學生打預防針或吃預防藥,以保證學生的身體健康。其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就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有責任保護在校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學校的義務不僅體現在平時的監管方面,也體現在確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的安全方面。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違法行為1、擾亂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學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大聲起哄,引起圍觀,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學校糾集多人打架斗毆,造成極壞的影響,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聽工作人員的勸告,撥打接聽手機也是違法的;再比如國家工作人員檢查食品衛生,進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執法過程中,拒絕檢查,阻撓執法,妨礙公務,也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2、妨害公共安全。像剛才提到的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就屬于這一類。什么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國家主管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彈簧刀、尖刀等。因為這些刀具容易成為壞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所以要實行強制管理。那什么是非法攜帶呢?它是指攜帶上面所提到的這些管制刀具進入車站、機場、影劇院、公園等公共場所和乘坐輪船、火車、汽車、飛機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這些刀具,只要是個人持有,就屬于違法。所以,我們小學生應當遠離管制刀具,做到不買、不玩,更不能將管制刀具帶進校園。此外,如果損壞、移動一些交通標志,或者是攜帶煙花爆竹之類的易燃易爆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為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例如:今年6月5日,發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車燃燒事故,造成27人遇難,72人受傷,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攜帶了汽油造成的。代價可謂是慘重的,教訓應該是深刻的。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每個人都有神圣的人身權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罵他人、給別人起“外號”或者私自拆看別人的信件、電報,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寫恐嚇信威脅別人,未經別人許可,私自進入別人的房間,甚至進入別人的家里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有一個小學六年級學生王林,依仗著個子高,力氣大,經常欺負弱小的同學,一次放學后竟然因為幾個同學沒有回答他的問話而大打出手,后來被一位家長看到后送到派出所接受了處罰。4、侵犯公私財物。包括偷盜、騙取、敲詐、搶奪公共財物和私有物品,還有公開哄搶集體、私人財物,故意損壞公私財產的行為。剛才我說了,未經別人許可進入別人的房間或家里,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那么,進入別人的房間或家里以后,又拿了別人的財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別人的私有財產權。同樣,未經別人的允許,別人的東西是不能隨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發生了車禍,貨車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搶,也包括一些小學生,貨主怎么阻止也沒有用,急得直哭。后來民警趕到,及時進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數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為,少數不聽勸告的人受到了相應的處罰。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的同學喜歡玩玩具槍,有些玩具槍射程比較遠,有一定的殺傷力,有的同學喜歡用它去射擊馬路邊的路燈甚至路上的行人,這就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現在在火車站、球場外倒賣各種車票、球票的票販子,他們的行為同樣是違法的。有些同學在外出旅游的時候,覺得機會很難得,就在一些建筑物上甚至名勝古跡上涂抹刻畫,損壞了景點的美觀,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當然也應當受到處罰。6、違反交通管理。這是和同學們的生命息息相關的。有些同學不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矩,橫穿馬路的時候啊,不走斑馬線,從而釀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后駕駛、騎摩托車不戴頭盔等都屬于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事故隱患。7、其他違法行為。包括賭搏和傳播黃色信息等。有些同學放假在家,也學著大人抽煙、喝酒、泡網吧,打撲克、搓麻將,還玩點小刺激。等等這些不良行為,都不利于我們小學生的健康成長。上面列舉的是一些常見的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了這樣的行為,就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下列處罰。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為擾亂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處罰,這是最輕的一種制裁措施,這種處罰不但帶有教育性質,同時又帶有強烈譴責的意義。二是罰款:比如破壞文物會被處罰200元到500元的罰款。在一些秩序規范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規則,會受到50元以上罰款的處罰。三是拘留: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對違法行為最重的一種處罰。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剛才提到的王林就是因為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被處以7日拘留。另外,對于違反法紀,后果比較嚴重,但還沒有觸犯刑法(也就是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勞動教養,目的是讓這些人早日迷途知返,不至于發展到犯罪的地步。同學們,2005年6月30日,宕昌縣人民法院在縣一中對龐某某等7人搶劫犯罪團伙進行了公開宣判(我當時是宕昌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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