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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現代商法的基本原則;摘要:探討了現代商法的基本原則的內涵及意義,指出商法的原則集中體現了商事立法的宗旨與價值追求,是傳統商法實踐的歷史積淀與現代商法發展總體趨勢的法律反映,可將之歸納為營利性原則與互惠性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商法原則與民法、經濟法原則之間的互動關系。;關鍵詞:商法;民法;經濟法;法學理論;所謂商法基本原則,是指集中體現商事立法的宗旨和價值追求,對各種商事關系具有普遍的適用意義,在商品具體規則不甚完善的國家對于司法實踐亦起到重要的司法指導作用,對統一的商法規則體系具有統領作用的商事法律原則。現代各國商法理論均對其予以特別的關注,并將其作為構建商事法規范體系的基礎。當前我國法學界關于商法與民法、經濟法關系問題仍存在較大爭議,本文力圖從商法基本原則的研究角度出發探討商法原則與民法、經濟法原則之間的互動關系,以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商法、民法與經濟法的準確定位有所助益。;一、商法基本原則的內涵及意義;商法在其發展演變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基本原則為外在標表的獨特的價值追求目標體系——其基本原則盡管是主觀的,但在本質上是商品經濟規律乃至人類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普通私法對于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律的普遍性調整,為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提供了某種基礎,作為特殊私法的商法有必要對經營性生產關系給予專門性調整。根據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任何社會得以存在的基礎,經營性主體所從事的謀取超出資本的剩余價值的經濟活動正是社會積累和進步的源 泉。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指出:〃我們首先應當確定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人們能夠為了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產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產物質本身。〃人類社會的存在完全依賴于當初人類在這種動力驅使下的勤勉勞作。在這種原始動力驅使下,人類的經濟活動一步步向前邁進,出現了社會分工,商品交換推動人類社會向前發展。〃人類社會脫離動物野蠻階段以后的一切發展,都是從家庭勞動創造出的產品除維持自身生活需要尚有剩余的時候開始的,都是從一部分過去可以不再用于單純消費資料的生產,而是用于生產資料的生產的時候開始的。〃而生產則一般是一個抽象概念,但只要它真正把〃共同點〃提出來,加以確定,則就是一個〃合理的抽象〃。商品〃交換就其一切要素來講,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產之中,或者是由生產決定。〃因此,所謂生產不僅包括制造業生產,而且也包括運輸業、商業、服務業、農業、畜牧業等一切〃特殊的生產部門〃的生產活動;不僅包括社會的直接生產過程,而且包括維持其再生產過程的分配或商業流通過程。由此可見,以商品交換為核心的商事行為也是人類社會生產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由經營活動或營利活動〃形成的剩余,以及社會生產基金和后備基金從這種剩余中的形成和積累,過去和現在都是一切社會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繼續發展基礎。〃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中將千千萬萬個體營利性的自由交換行為視為社會財富的來源,這無疑也包括著合理性的認識。因此,商法對營利性商事活動的調整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顯然商法所調整的營利性生產關系,不僅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基本內容,也是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的社會物質基礎。因此,營利性的價值追求首先應當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營利性原則應當是商法的首要原則。當然,商法的營利性原則并不表現為指導人們如何營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構建自身營利的有機統一體或者說在于以法律制度來規范主體的營利行為。商法作為關于營利性主體從事營利性經營行為的基本法律,其制度繁雜、規定頗多,但以維護商事主體的營利為其重要宗旨。其內容或是與營利性主體的設立、變更有關,或是與主體從事的各類營利性營業行為有關。如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海商法規定的船舶,以及其他商事基本法的規定,都允許自然人和企業作為商事主體自由經營,并充分利用票據、股票、債券、保險等手段以達到營利目的。無疑,商法的營利追求目標并不在于保證每一個商事主體都獲利,而只向所有依法經營的商事主體提供公平獲利并將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資者的一般性條件。;與此同時,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也指出:〃每個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僅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這樣,也就不知不覺地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務,為普遍利益服務。〃但從反面來看,〃每個人都妨礙別人利益的實現,這種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造成的結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這樣最終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以技術理性為核心的營利性價值取向對人類社會生活的全面滲透帶來物質財富的巨大增長和富足的同時,也使人的社會生活越來越技術化,人成為營利技術的一個環節與工具,而不再是歷史、傳統和文化中的生存,不再是具有超越意識的創造者。當'物的世界〃充斥于人們的社會生活時,人的主體存在和〃生活世界〃就被〃遺忘〃和〃遮蔽〃,人類便失去了生存之根,成為精神荒原的流浪者,造成理性與價值相背離的嚴重后果。放眼世界,拯救人類精神危機、調整文明的分裂與失衡,是20世紀以來最根本的文化課題。因此我們要特別強調商法的第二個基本原則——互惠性原則。;如果遵循互惠性原則,把每個人發自內心的追求私利的自由限制在一個適當的范圍內,把自身行為約束在特定的界限內,這個事實必然使每個人的行為目的帶有某種共同性。這種共同的目的通過行為的雙重效應體現出來:第一,在這種有限自由范圍內發生的每一個行為的目的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他的,從而使個人的行為目的成為他人行為目的的一部分,和他人的行為價值趨向相吻合;第二,自由地追求利益和創造幸福,需要和諧的社會環境和氣氛。個人使行為規范在有限的自由內,事實上就是為創造正常的社會秩序而努力,有利于他人實現自己的利益。這就是一個社會的共同利益。如此反復,形成良性循環,使全社會每個人都能實現自己的利益。而這樣的共同利益決不是個人私利的簡單累積而是他們的化合。;在現實生活中,任一主體都享有自由地追求私利的權利和自主地決定自身行為的能力。這種權利和能力分別表現為兩方面:其一,由于人天生具有感性欲望,所以人天生具有權利自由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滿足,追求自身利益實現自身目的。其二,由于人又有社會情感、意志和理性,他們可以管制欲望,使利己的意圖推己及人,以便把利己的行為控制在社會和他人容許的范圍內,對自身所作所為做出冷靜的分析、判斷并加以指導。這是人具備的能力,它和追求私利的權利一樣與人共存。這兩方面正是商法營利性與互惠性原則在實踐中的表現模式。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來講,商法上的互惠性原則在于恢復被利己動機下扭曲的人性。與營利性原則相比,互惠性原則更是一種彈性原則、一種倫理規范的法律化。商事交換即意味著雙方主體以和平的方式通過交換來實現互相的利益,其本質要求是利己亦利他,即互惠。因此互惠原則就其本質來講也是商品經濟行為的重要要求和根本目的。商品經濟本身并非為營利而營利,它是人類實現自身充分發展和全面解放的工具和手段。總之,營利性與互惠性作為商品經濟的基本要求,是關系到人類社會不斷發展(可持續發展)乃至人類自身價值的實現的重大問題,將其作為調整營利性商事關系的商事法的兩大基本原則意義重大而深遠。對于商事法體系的構建也有指導意義,即以普通私法確立的互惠性原則規定為商事特別法營利性原則規定的基礎。這樣以來,商事法體系則不僅包括了商事特別法,也包含了普通私法中的有關規范,也從而進一步確立了商事法作為民事特別法的地位。;二、營利性原則;如上所述,商法上的許多制度無一不考慮商事活動的營利性。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法有關技術性規定、維護商事交易確定、商事交易安全原則及保證交易簡易迅捷之規定,實質上都是商法營利性原則的反映,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強調經濟效益的價值取向。;1.技術性原則;商法以經濟上的實用為旨歸,以獨特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經濟內在規律,其內容中包含著大量的技術性規范,滲透著科技理性精神,深受自然科學發展的影響。其外在表現是規范不僅有定性規定,更有定量規定。票據法中關于票據之文義性、要式性、無因性的規定,關于發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票據抗辯、追索權之行使等均為技術性色彩強烈的規范;保險法中有關保險費用、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等規則廣泛涉及數學、統計學的原理,使社會性和客觀性達到統一。海商法中關于船舶、拖帶、船舶碰撞、共同海損、理算規則等也涉及技術性規范;公司法中關于股東會議召集、議事程序、股份、公司會計、公司股票和債券等規則更具有技術性特點。另外,商法的技術性原則不僅體現于其規范的具體方面,也表現于整體上的不同規則之間的協調,若沒有大量的技術性規范的間接調整作用,商法營利性難以實現,也違背了商事立法的宗旨和目的。;2.簡易、迅捷原則;商事交易以營利為目的。學者皮特指出:〃商品——貨幣——商品〃順序組成的循環圈屬于普通私法行為范疇;而〃貨幣商品 貨幣〃順序組成的循環圈屬于商事行為范疇。現代商事實踐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轉速度對于營利性實現的程度,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因此,商法確認交易簡易、迅捷原則是商法營利性原則的又一體現和要求。一般來說,商法中的保障交易迅捷原則主要表現為交易簡便性原則,短期時效原則和定型化交易原則。;(1)商事交易的簡便性原則。按照世界各國商事法的規定,相當一部分商事法律行為采取文義行為方式和要式行為方式,使得此類法律行為中的大部分內容通過強行法或推定法預先加以確定,將少部分特殊內容留待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此形成法律行為文件的標準化和證券化,也是商事交易簡便性的要求。如現代各國商法實踐中廣泛采用的票據、提單、保險單、流通證券等均是此種法律行為文件標準化的典型。在實踐活動中,對于許多非證券化的商事合同而言,其大部分內容也已由商法中的推定條款和交易習慣所預先確定,從而形成商事合同的簡便性特征。;(2)短期時效主義。即商法對于各類商事請求權普遍采取不同于普通私法上時效期間的短期時效。如各國商法對于商事合同的違約求償權大多適用2年以內的短期消滅時效,對于票據請求權大多適用6個月、4個月,甚至60日的短期消滅時效,海商法上對于船舶債權人的先取得權多適用1年以內的短期消滅時效,保險法上對于保留補償請求權通常也適用短于普通私法時效期限的短期時效。商法上的短期時效主義旨在推動商事交易糾紛的迅速解決,以犧牲債權人的時效利益為代價換取了交易迅捷的社會效益,體現了現代商事法的價值取向。;(3)商事交易定型化原則。所謂商事交易定型化包涵了交易形態與交易客體的定型化兩方面的具體內容。前者是指商法通過強行法規則預先規定若干類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它使得任何個人或組織,無論何時從事商事交易均可獲得同樣的法律效果。如銷售商陳列貨物標明其價格,使買受人得以迅速決定承諾與否,促進了交易的迅捷。后者則是指交易對象的證券化。當交易客體為無形財產或權利財產的,商法通過權利證券化簡化了權利轉讓程序。如公司法上的股票、票據法上的票據、保險法上的保險單。;3.交易安全原則;法律多種價值追求的矛盾集中表現為安全與效率的矛盾。商事活動雖要求靈活、迅捷,但如果離開了交易的安全性,營利仍無法實現,此種靈活與迅捷即喪失意義。德國商法學家德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為自由的,同時又是最為嚴格的。〃因此,維護交易安全是商法營利性原則的又一基本要求。商法上對于交易安全之維護集中表現在商事交易條件的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諸方面。;(1)強制主義或要式主義。即國家通過商法公法化手段對商事關系施以強行法規制,使商事交易形式依照法律的嚴格規定,任何交易當事人均不得任意加以改變。強制主義表明:一方面充分尊重商事主體的自主權,經營自由、契約締結自由、契約方式自由、契約內容自由,對于交易事項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另一方面促進當事人之間建立起鞏固的交易基礎,確保交易安全,實行某些合同與文書規定事項的法定化、強制化。具體來講,要式主義的實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①現代各國商法多通過公法性規范直接調控商事關系。如各國商法中有關商業稅收、商業登記、消費者保護、禁止不正當競爭、限制商業壟斷等一系列規則和制度直接體現了國家的干預與管理職能。②現代各國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強行法規則對商事活動加以控制。如各國法中對公司設立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對于公司章程內容的強行法和任意法推定,對于票據、提單、保函、證券越來越廣泛的文義性要求和要式性規定等。但此類強行法規范是傳統民商法固有的內容,而現代商法的發展使得這部分規范的作用日益重要,體現了商法營利性追求所要求的社會交易安全保護。③現代商法除傳統私法責任制度外,確立起多種法律現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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