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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經濟法基本原理主要內容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的相關概念及調整對象
法學基礎理論
第一節法學基礎理論
法的詞源與含義
法律的特征
法的分類
法律體系
一、法的詞源與含義
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由于受到歷史條件及其他因素的制約,在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人們對法的概念的認識不盡相同。
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
一、法的詞源與含義
同時,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在秦漢時期,改“法”為“律”,二字已同義。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于法,我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說文解字》解釋,“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說:“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故曰均布。”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長七尺。律后來引申為規則、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范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范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于整齊劃一。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在現代漢語中,法與法律兩詞基本上可以當作同義詞。但也有區別,簡單地說,“法”指的是“權利賦予某個個體”,而“法律”指的是“一種規定了的形式”。
一、法的詞源與含義
一般來說,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等的總稱。
法律一詞可從狹義、廣義兩方面進行理解。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在一般情況下,“法”和廣義的“法律”同義;但在某些場合,“法”又和狹義的法律同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
在法學上,法和法律有時有嚴加區分的必要,但本書對此并不加以嚴格的區分。一、法的詞源與含義二、法律的特征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法的可訴性二、法律的特征
【例1-1】關于法的特征,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A.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這一特征使法律成為國
家意志的體現,具有權威性和統一性B.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唯一力量C.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僅指個人、組織及國家(作為普通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還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所行使的職權和職責D.法雖然是調整人類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規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二、法律的特征
【解析】
法律的實施主要依賴于社會主體的自覺遵守和執行,只有相關社會主體不遵守法律規定,并依照法律規范應當就不遵守法律規范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時,才會由國家機器保證實施。選項B表述錯誤。三、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是指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將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不同的種類。通過對法的分類,從中探索法律發展的一些帶有規律性的問題。三、法的分類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這是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條文形式的規范性文件。不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認可的、不具有條文形式的習慣。不成文法也稱習慣法。有的觀點認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三、法的分類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根本法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據。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經過比普通法更為嚴格的程序。普通法泛指憲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據憲法確認的原則就某個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效力低于憲法。三、法的分類
(三)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實體法是指從實際內容上規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勞動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為了保障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三、法的分類
(四)一般法和特別法這是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一般法是指在一國領域內對一般公民、法人、組織和一般事項都普遍適用,而且在它被廢除前始終有效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特別法是指只在一國的特定地域內或只對特定主體或在特定時期內或對特定事項有效的法律。
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劃分是相對的。如公司法相對于民法通則是特別法,相對于各具體企業法就是一般法。三、法的分類
(五)國際法和國內法這是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相互關系,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各國公認的國際慣例,實施則以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措施為保證。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該國的公民和社會組織,調整對象是一國內部的社會關系,淵源主要是制定國立法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實施則以該國的強制力加以保證。三、法的分類
(六)公法和私法
這種劃分方法,始于古羅馬法學家,在法學界中得到廣泛應用,但劃分公法和私法的標準卻眾說紛紜。比較普遍的說法是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即凡是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公法,如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凡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私法,如民法、商法,也有按法律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狀況予以劃分的,即凡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國家與公民、國家和法人之間的權力與服從關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是調整國家與公民或法人之間民事、經濟關系的法律,就是私法。四、法律體系
對于一個國家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可根據它們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劃分為若干法律門類,這些門類稱為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門類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就是法律體系。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
應當注意的是,本書的名稱為《經濟法》,但這并不是法律部門意義上“經濟法”的概念,而是“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意思,其內容主要涉及民商法和經濟法兩個法律部門中相關的法律制度。四、法律體系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內容。憲法相關法是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法律;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四、法律體系
(二)刑法
刑法是規范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刑法是一個傳統的法律門類,與其他法律門類相比,具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極其廣泛。不論哪一方面的社會關系,只要發生了構成犯罪的行為,都受刑法調整;二是強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強制性,但刑法的強制性最為突出。刑法是保證其他法律有效實施的后盾。四、法律體系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有關行政管理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督以及國家公務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發生的法律關系(稱為縱向關系)。在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縱向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雙方平等協商。四、法律體系
(四)民商法民法、商法是規范民事、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平等地位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稱為橫向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民法作為一個傳統的法律門類,主要包括物權、債權、婚姻、家庭、收養、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商法是在適應現代商事活動需要的基礎上,從民法中分離而逐漸發展起來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民法和商法是分立還是合一,各國做法不盡相同,從我國的立法模式來看,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四、法律體系
(五)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是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門類,一方面與行政法的聯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與民法、商法的聯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個經濟法中包括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既有調整縱向法律關系的,也有調整橫向法律關系的,因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四、法律體系
(六)社會法社會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社會法是在政府干預社會生活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門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勞動關系、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勞動法、工會法等;二是有關特殊社會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四、法律體系
(七)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規范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與非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的訴訟制度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種。解決經濟糾紛,除通過訴訟“打官司”外,還可以通過仲裁這種非訴訟的途徑。第二節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經濟法的淵源一、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其產生與發展經歷了一個歷史過程,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隨著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發展而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一、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這個語詞最早是由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書中提出來的。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德薩米(Dezamy)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兩位空想社會主義者所述的經濟法更多的是指在未來的理想社會公平分配財富的分配法。學界一般認為,他們所談到的經濟法,都不是現代法學意義上的經濟法。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到壟斷階段以后才產生的,并體現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國、德國等國家制定的有關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如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產生的一些“戰時統制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也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上述各類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濃厚興趣,于是,德國學者開始稱之為“經濟法”,并提出了有關經濟法的多種觀點和理論,逐漸形成了新興的經濟法學,德國成為經濟法學的發祥地。一、經濟法的產生
我國經濟法學的真正發展,是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基于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不斷發展,基于現代市場經濟和相應的法制建設的迫切要求,在老一輩學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學者的積極推動下,中國的經濟法學也取得了長足進步,這是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經濟法的制度建設和法學研究有機結合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學,作為整個法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日漸成為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法治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顯學”。二、經濟法的相關概念及調整對象(一)經濟法的相關概念
目前,理論界對經濟法概念的理解和認識仍在不斷的變化和發展中,而經濟法學界也未能取得統一的認識。本書不對有關經濟法概念的各種觀點作闡述,僅對經濟法的相關概念進行辨析。(一)經濟法的相關概念1.經濟法
“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法學意義已經被特定化為與民商法相并列的經濟法法律部門以及與其相對應的經濟法學科。
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向壟斷階段過渡過程中產生的,是解決現代市場經濟問題的現代法。由于各國在資源配置方面普遍“雙手并用”,既會用到市場的“無形之手”,又會用到國家(或政府)的“有形之手”,因此,如何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起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各國都必須有效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而經濟法恰恰要對此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事實上,無論是市場之手還是政府之手,在配置資源方面都可能存在低效或無效的問題,從而帶來“兩個失靈”的問題。
從宏觀的角度看,市場失靈會造成產業失衡,并由此帶來結構失衡;而各類經濟結構的失衡,則會造成總量失衡,因而必須依據一定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而在宏觀層面對經濟運行進行調節和控制的主體是廣義的政府,政府由于諸多原因,在調控方面可能會出現政府失靈的問題,只有依法調控,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些問題。而要依法調控,就必須有宏觀調控法,并運用宏觀調控法來調整政府與國民之間存在的宏觀調控關系。(一)經濟法的相關概念
此外,市場失靈不僅需要宏觀層面上的調控,也需要微觀層面上的規制。從微觀的角度看,市場失靈會導致競爭失效,并影響整體的市場秩序,因而需要加強市場規制,即對相關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規范和制約,以保障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解決市場失序的問題。同上述的宏觀調控一樣,市場規制也是由政府作出的,因而在市場規制領域同樣會存在政府失靈的問題。要解決此類政府失靈問題,政府就必須以相關法律為圭臬,依法進行市場規制,為此,就需要有相關的市場規制法。
根據上述對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的認識,可以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應于經濟法調整的兩類社會關系,經濟法體系可以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大部分。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和計劃調控法,可分別簡稱為財稅法、金融法和計劃法;市場規制法也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一)經濟法的相關概念2.經濟的法
“經濟的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問題,因而凡是與經濟有關的法皆可被稱為經濟法。諸如民商法、憲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法律部門中涉及經濟方面的法律,都可被稱為“經濟的法”。值得注意的是,“經濟的法”并非規范的法學概念,也不是學理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其所指向的內容太過寬泛。
嚴格地講,“經濟法”這一名稱已經不能完全涵蓋本書的內容,因為從部門法意義上看,本書不僅包括經濟法相關制度,而且還包括民法、商法和其他部門法的相關制度。但是,基于約定俗成及本書適用對象的考量,因此繼續使用“經濟法”的名稱。二、經濟法的相關概念及調整對象(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如同經濟法的概念一樣,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學術界也存在不同認識。根據前述對經濟法的相關概念的認識及本書的具體內容,本書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體如下:市場主體的組織管理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宏觀調控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市場主體的組織管理關系
市場主體的組織管理關系是指市場主體在設立、變更、終止及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市場主體是指市場生產經營活動的參與者或財產責任的承擔者,包括經濟組織和個人。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
2.市場規制關系
市場規制關系指的是國家為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和市場體系,對市場的運行進行干預或協調而形成的經濟關系。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3.宏觀調控關系
所謂宏觀調控,是指國家為滿足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要求,保障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實現總量平衡,而對市場進行的調節與控制。在這種宏觀調控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就是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如財稅、金融、外匯、價格、市場和特定行業管理法律制度等。4.社會保障關系
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國家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提供救助和補貼的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簡稱社會經濟保障關系。如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例1-2】下列不屬于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的是()。A.財政法B.反壟斷法C.反不正當競爭法D.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析】選項A屬于宏觀調控法律制度。三、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借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經濟法的淵源有:(一)憲法(二)法律(三)法規(四)規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六)司法解釋(七)國際條約、協定第三節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經濟法律事實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理論界對經濟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存在著不同的認識,人們對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認識也存在著分歧。根據本書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所謂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法主體在國家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法律關系的構成是指形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必要條件。通常認為,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這三個要素相互聯系,缺一不可。
經濟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其中,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受者,這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先決條件。客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指向的目標,沒有客體,主體的活動也就失去了意義。內容是連接主體和客體的橋梁,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并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中,享有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不過,在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既享有經濟權利,同時又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這種主體資格一般通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而取得。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自然人等。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1.經濟權利2.經濟義務3.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的關系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1.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2.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確定為以下3類:物。
經濟行為。
智力成果。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例1-3】以下關于法律關系的說法正確的是()。A.
法律關系的主體即自然人和法人B.
外國公民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無國籍人不能成為法
律關系的主體C.
人格利益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D.
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解析】答案為D。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故選項AB錯誤;人身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人格利益,故選項C錯誤。三、經濟法律事實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依照經濟法的規定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根據是否以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經濟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一)行為
行為是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二)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事件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如自然災害等。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
四、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
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主要體現在讓侵犯其他主體經濟權利的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即所謂違法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侵犯其他主體經濟權利的行為人依其行為的性質、侵權情節及后果的不同,要依法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一)民事責任(二)行政責任(三)刑事責任第四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爭議。
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都是針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選擇哪種方式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二、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2.仲裁的特征
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二、仲裁(二)仲裁的適用范圍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1)勞動爭議的仲裁;(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二、仲裁(三)仲裁的基本原則自愿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二、仲裁(四)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有權對當事人提交的經濟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機構。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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