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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司法考試重點提示及命題解析司法考試重點提示及命題解析

概述1、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特征及淵源(廣義的刑訴法組成部分)

2、特地機關

(1)公安機關①組織體系:國務院設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廳)局;地區設公安處,自治州、省(自治區)轄市設公安局;縣、自治縣、縣級市設公安局,市轄區設公安分局。②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共6種。

(2)人民檢察院①組織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自治

3、訴訟參加人

(1)訴訟參加人和當事人的范圍

(2)當事人的共有訴訟權利:有權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權申請回避;有權進行控告;有權參與法庭審判;有權提出申訴。留意不含上訴權。

(3)被害人的廣義、狹義概念和訴訟權利,留意沒有起訴權、變更訴訟懇求權、撤訴權和上訴權。

(4)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法定代理人的范圍、職責和訴訟權利;證人和鑒定人的條件

基本原則1、刑訴法第3、4、89、90、225條確定的刑事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內容、范圍和行使主體

2、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法定內容和基本含義

3、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法定內容(刑訴法第9條)

4、審判公開原則的含義、貫徹的標志的詳細內容、四種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詳細條件和要求

5、保障訴訟權利原則的法定內容(刑訴法第16條)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肯定要明確把握“何種法定情形下必需由哪個機關用法定的何種方式通過打算、裁定、判決中的何種途徑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管轄1、立案管轄

(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律另有規定”是指①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②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③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④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4類53種。①貪污賄賂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12種案件;②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34種案件。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共7種,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員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④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打算,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其程序要求是:下級檢察院須層報至省級檢察院,每級檢察院須經檢委會爭論打算,省級檢察院應在收到提請書后10日內作出打算。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圍是自訴案件,詳細包括①告知才處理的案件,共4種;②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稍微刑事案件,有8種;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害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書面打算不予追究的案件。

2、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刑訴法第19條至第23條規定四級法院各自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特殊留意下級法院不能審理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地區管轄的兩個原則,刑訴法第24條、第25條,搞清晰犯罪地的含義,留意先確定級別管轄,后確定地區管轄;先適用第24條,后適用第25條。

(3)兩種指定管轄各自適用的條件。

(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幾種特別案件審判管轄的內容。

回避1、回避的六種適用人員的詳細范圍;

2、回避的三種理由的詳細內容;

3、回避的種類,特殊留意申請回避人員范圍;

4、回避的打算,特殊留意不同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回避的打算主體,法庭上沒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請的打算程序,只有偵查人員在打算回避前不停止偵查。

辯護與代理1、自行辯護存在時間最長,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基本形式;自行辯護時仍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

2、托付辯護

(1)托付人的范圍;

(2)辯護人的范圍,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三種人和不得擔當辯護人的二種人的詳細范圍和特例;

(3)辯護人的人數;

(4)托付辯護下辯護人參與辯護的開頭時間;

(5)檢、法的告知義務。

3、指定辯護

(1)只發生在審理階段,是法院的義務;

(2)也存在于自訴程序和二審程序;

(3)分為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兩種,各有兩個必備條件;

(4)只能指定擔當法律救濟義務的律師擔當辯護人;

(5)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后開頭進行指定;

(6)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有權其次次拒絕辯護。

4、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1)留意辯護律師和一般辯護人在享有辯護權利上的不同;

(2)重點把握閱卷權、會見權、調查取證權、參與法庭審理權的詳細內容;

(3)刑訴法第38條和刑法第306條規定的辯護人義務。

5、在刑訴法第96條及相關法律解釋中,要重點把握聘請律師的時間,受聘律師的訴訟權利和工作范圍,偵查機關的批準權和會見在場權,涉及國家隱秘案件的含義,偵查機關應當支配會見的時間要求;

6、代理制度

(1)依據刑訴法第40條、第4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與托付辯護相比,在托付開頭的時間、代理人的范圍和人數、檢法的告知義務、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上是相同的;(2)重點把握刑訴法第40條第1款規定的各種托付人分別在什么條件下以誰的名義為誰托付代理人。

證據1、種類:

(1)物證、書證的含義及特征;(2)書證與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的區分;(3)證人證言的法庭審查和證人的愛護;(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內容范圍采信原則及特例;(5)鑒定結論的基本條件要求。

2、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劃分的依據以及每種證據各自的詳細范圍;(2)特殊留意直接證據的含義、要求和范圍。

3、證明對象,把握最高法院《解釋》第52條規定的八種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強制措施1、拘傳適用條件、期限、與傳喚的關系及適用程序;

2、取保候審

(1)七種適用范圍;(2)兩種擔保方式且不得對同一人同時適用;(3)保證人的條件、責任和后果;(4)保證金的數額、表現形式、沒收、返還;(5)打算機關、執行機關和是否違反的認定機關;(6)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定義務;(7)取保候審的期限。

3、監視居住

(1)適用范圍、打算機關、執行機關和認定機關與取保候審同;(2)被監視居住人的法定義務及違反的后果;(

3)監視居住的詳細適用程序;(4)期限。

4、拘留

(1)公安、檢察機關各自拘留的條件和期限;(2)拘留的打算和執行程序;(3)拘留與扭送在適用范圍上的區分。

5、逮捕

(1)條件,包括第一個條件的三種必備情形;(2)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主體、程序要求;(3)逮捕打算權的行使主體和使用范圍;(4)執行的主體及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1、懇求人和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范圍;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和方式;3、審理程序。

期間、送達1、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終一日為節假日的處理要求;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時間的理解;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2、期間的恢復,四個必備條件。

立案1、材料來源

(1)六個來源:公檢機關直接發覺、報案、舉報、控告、起訴(自訴)、自首;(2)留意人民法院直接發覺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理;

2、條件:(1)兩個實質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2)自訴案件立案還需符合五個形式要件要求;

3、立案程序:重點把握對立案材料接受中要留意的事項和打算不立案的詳細程序要求;

4、不立案監督(1)進行不立案監督的兩個前提;(2)通過“四個應當”完成監督。

偵查1、偵查概念的四個要素;

2、七種法定偵查行為和辨認的法定程序;

3、偵查終結

(1)種類、各自條件及處理程序;(2)偵查羈押期限:①從逮捕開頭計算,留意拘留也是一種羈押,但不計入偵查中的羈押期限;②可達7個月,通過三次延長形式;③每個延長由理由、批準、期限三點構成;④留意刑訴法第122條、125條、128條對偵查羈押期限的特殊規定;

4、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留意在拘留、逮捕和偵查終結方式上與公安機關偵查的區分;

5、補充偵查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①審查起訴人員自行偵查,不單給時間,因此沒有次數限制;②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為每次一個月,以兩次為限;③每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①只能由檢察機關主動補充偵查,人民法院無權退回補充偵查;②每次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以兩次為限;③每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④補充偵查期限屆滿沒有提請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視為檢察機關撤訴。

起訴重點是提起公訴的程序。

1、審查起訴

(1)凡是經過偵查終結而沒有被撤銷的刑事案件都要進入審查起訴;(2)應在審查起訴中將案件調整到與審判管轄法院同級的檢察機關手中;(3)必需查明的內容范圍;(4)審查起訴的基本步驟和方法。

2、提起公訴

(1)必需同時具備三個實質條件;(2)必需同時遵守四個形式要件:書面起訴、對等起訴、依審判管轄起訴、附上相應的材料。

3、不起訴:

(1)三種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性質;(2)不起訴的程序:書面不起訴;不起訴打算一經宣布馬上生效,解除扣押和凍結,作出其他附帶處分或者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不起訴打算書送達的三種對象范圍;對公安機關的看法進行復議復核: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第一審程序1、審判組織

(1)獨任審判:適用范圍,人民陪審員不能擔當;(2)合議庭:組成人員、人員結構、內部分工、審判長的產生、組織原則;(3)審判委員會:①爭論打算的案件范圍和種類;②爭論打算的程序性前提條件;③審委會的打算,合議庭應當執行。

2、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1)審查的內容范圍;(2)審查后的不同處理;(3)審查期限及計算。

3、開庭前的六項預備工作。

4、法庭審判每個階段的詳細程序內容。

5、對違反法庭秩序的不同處理。

6、延期審理的種類及期限的處理。

7、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四個特點的詳細法律規定。

8、簡易程序的七個特點和適用簡易程序的三種案件。

9、判決、裁定和打算各自的適用范圍及相互區分。

其次審程序:1、重點把握上訴、抗訴的主體、對象、期限、程序的詳細內容。

2、全面審查原則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的詳細內容。

3、開庭審理方式的適用范圍及對檢察機關閱卷和出庭的要求。

4、審理后三種不同處理各自的表現方式及適用范圍。

死刑復核程序:

1、死刑復核程序的特別性;

2、死刑核準權目前的實際存在狀況;

3、死刑案件的報請復核程序、復核的審判組織和復核后的不同處理;

4、死緩案件的復核程序:

(1)核準權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2)凡經高級法院或最高法院審判的死緩案件,不再進行死刑復核程序;(3)高級法院核準死緩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任何方式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審判監督程序:

1、申訴的主體、對象、范圍、效力及處理程序;

2、作誕生效裁判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對象和詳細主體以及方式;

3、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上級法院提起審判程序的對象和詳細方式;

4、最高法院有權將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直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包括最高檢察院在內的上級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對象、范圍與方式;

6、唯有最高檢察院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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