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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教育管理學生傷害事故概述第1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

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尤其是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受到傷害,該由誰來保護?誰來負責任?負什么樣的責任?第2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一、何謂學生傷害事故?二、過錯責任原則三、學生傷害事故的分類講課內容第3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一、何謂學生傷害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4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概念解讀1.事件發生的法律關系主體:“在校學生、學校”2.事件發生的范圍: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校園內外)3.造成法律的事實:人身損害(損害內容)

《辦法》目的:更多要受保護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所應對學校更多是公辦的中小學和幼兒園,協調這樣范圍類的學生傷害事故。

第5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二、過錯責任原則(一)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二)過錯責任原則第6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一)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案例】學生自殺案北京一學校監護不力承擔責任

1998年9月,時年16歲的張沖來到北京博文學校就讀高一,同年11月20日7時許,張沖在學校內與同校的初中學生董某發生沖突,造成張沖陰囊鈍挫傷。雖經醫院搶救,張沖脫離生命危險,但右睪丸破裂。因經受不住肉體折磨和精神打擊,張沖服毒自殺。痛失愛子的張昭和王志達認為兒子的死亡與學校監護不力有關,遂將學校告上法院。

第7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一審法院認為:博文學校雖在招生簡章中稱其系寄宿學校,但不因張沖宿宿學校而產生監護義務的轉移,博文學校與張沖之間系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原告要求博文學校對張沖承擔監護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張沖在學校的管理范圍之內受到傷害,學校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對張沖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對其父母造成的精神損害,博文學校應在加害人賠償范圍內酌情予以補償。故判決博文學校賠償張沖父母因張沖人體損傷造成的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共計6萬余元。終審,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博文學校系一所封閉式管理的寄宿制學校,張沖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依據該校招生簡章的公開承諾,將張沖送往該校寄宿學習,應視為家長將對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監護權委托給學校,學生在注冊登記和交納約定費用后委托關系成立,由此即產生了學校要保證張沖在校期間人身安全的監護責任。最后,法院判決北京博文學校賠償張沖的父母精神撫慰金8萬元、因張沖人體損傷造成的經濟損失4.84萬元、相關合理損失1.5萬元以及為張沖上學交納的贊助費、學雜費2.75萬元。賠償總計達17萬余元。

在案例中,學校與學生應該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還是學校是學生的部分監護責任人關系呢?第8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一)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的關系為一種教育、管理、保護關系教師對學生負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相應的,學生具有法定的接受教育、管理、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第9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二)過錯責任原則

1.法規依據:《民法通則》第161條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關于學校責任的歸責原則都是過錯責任原則。2009年12月26日通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教育部的《辦法》、《上海條例》、《北京條例》、《浙江辦法》、《杭州條例》規定學校承擔過錯侵權責任。

第10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第八條修改為: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11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顯然,該法規定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傷害事故承擔過錯責任。第12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2.過錯責任原則

含義: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范圍的依據。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

第13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賦予某種結果。它大體上可以分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兩大類。第14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完全由學校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負全責。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承擔部分責任。學生的父母、其他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過錯。也就是說,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過錯方為兩方以上的,應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第15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2.過錯責任原則

含義:

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范圍的依據。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

法律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第16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第17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如何判定學校是否有過錯?第一,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判斷學校有無過錯的直接依據。第二,看學校是否履行對學生的管理、教育、保護的義務。第18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案例】長沙市某小學兩名一年級學生課間在學校操坪玩滑梯,彭某從背后用雙腳將鄒某夾落,造成骨折。原告鄒某將彭某作為第一被告,將學校列為第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原告認為,學校作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致使原告受到傷害。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但認為學生受傷時,學校“保證學生安全的管理措施不嚴謹,存在過錯”,對此“應給予適當賠償”。學校認為自己沒有過錯,遂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做出了學校勝訴的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大量事實可證實學校保證在校學生安全的管理措施是嚴謹得當的,已充分盡到其安全防護之責,對于鄒某受傷致殘這一損害后果主觀上并無過錯,故依法學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對其判決,顯系不當,應予改判。問題思考:為什么一審和二審結果的差別這么大,是不是只要學生在校出事(傷害事件),學校就有過錯?我們苛求學校了嗎?

第19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英國做法:雖然法院認為原則上對教師所要求的注意義務與其父母要求的注意義務是一樣的,學校責任都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英國的判例法也明確反對社會對學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認為教師應該是“有理性的細心的父母”(reasonablecarefulparents),但同時認為教師不應該是“過分謹慎的父母”(excessivelycautiousparents)法院認為“對孩子過分管理可能是質量低劣的教育實踐”,“在學校中時時刻刻對孩子事無巨細嚴加管理”不利于培養孩子的獨立性,不利于實現教育的目標。第20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

主要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二章事故與責任》的規定第21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三、學生傷害事故的分類

(一)由于教師或者其他學校員工體罰學生等原因導致學生受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包括教師或教職員工的個人行為)(二)因學校的消極不作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解釋:兩種情況都是指學校是責任人,但前者指加害人是負有教育、管理等職責的教師或者其他教職員工的故意行為,因為教師和其他教職員工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所以他們的行為就是學校的行為。

后者的致害原因則是教師和其他學校員工的消極不作為。第22頁,共26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五三、學生傷害事故的分類(三)因學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特點:學生傷害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但學校的疏于管理和教育也是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屬于多因一果。(四)非學校所能控制或預見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特點:導致學生人身傷害的原因并非學校故意或過失,而是在學校控制或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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