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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歷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

1.關于公平正義理念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公平正義相吻合

B.公平正義與罪刑相適應原則都要求在法律實施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

律為準繩

C.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為做到罪刑相適應,促進公平正義,可由最高法院授

權下級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D.公平正義的實現需要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系,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做

到罪刑均衡與刑罰個別化,二者并不矛盾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罪刑相適應原則

【解析】A選項正確。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

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要求罰當其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與公平正義理

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B選項正確。公平正義、罪刑相適應的要求不是空洞的理念,其實現應該以

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脫離案件事實,公平正義、罪刑相適應沒有現實基

礎;脫離法律規定,公平正義、罪刑相適應缺乏合理標準。

C選項錯誤?!缎谭ā返?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

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

刑以下判處刑罰。據此可知,酌定減輕處罰的適用必須是在下級法院判決以后,

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而不能再下級法院判決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授

權下級人民法院適用。

D選項正確。公平正義作為法律最重要的屬性,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存在,

而是體現在具體案件中,根植于民眾內心之中。法理、情理是統一而非對立的關

系。個案的公平正義是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的統一,罪刑均衡體現了一般正義的

要求,刑罰個別化體現了個別正義的要求。

【答案】C

2.甲懷疑醫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醫院設靈堂、燒紙錢,向醫院討說

法。結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刑法規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錯誤的?

A.執法為民與服務大局的理念要求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對社會影響惡劣

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B.甲屬于起哄鬧事,只有造成醫院的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尋釁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確系醫院救治不力所致,則不能輕易將甲的行為認定為尋釁

滋事罪

D.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為有效維護醫療秩序,

法院可同時發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內出入醫療機構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解析】選項A正確。醫療衛生事業切身關系著公眾的健康與安全,涉醫違

法犯罪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生產生活有著極大的危害。因此,執法為民理念

與服務大局理念要求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以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

眾的健康與安全。

選項B正確。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害,而尋釁滋事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的犯罪,故尋釁滋事的行為只有造成了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才可能當作犯罪行

為定罪處罰;而非任何起哄鬧事的行為都成立犯罪。

選項C正確。如果甲母的死亡確系醫院治療不力所致,則醫院對該沖突的引

發負有主要責任。那么甲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諒解之處的,社會危害性相

對較小。因此,不能輕易將甲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選項D錯誤。刑法中禁止令僅適用于被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該

制度是為了預防犯罪分子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其適用不得妨礙犯罪分子的正

常社會生活。因此,對于實施“醫鬧”行為構成犯罪并依法適用禁止令的,不得

禁止其出入醫療機構。

【答案】D

3.關于刑法用語的解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按照體系解釋,刑法分則中的“買賣”一詞,均指購買并賣出;單純的購

買或者出售,不屬于“買賣”

B.按照同類解釋規則,對于刑法分則條文在列舉具體要素后使用的“等”、

“其他”用語,應按照所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同類解釋

C.將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認定為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屬于當然解釋

D.將盜竊骨灰的行為認定為盜竊“尸體”,屬于擴大解釋

試題答案

B

試題解析

【考點】刑法解釋

【解析】A選項錯。體系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系

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范含義。因此,應該根據社會生活的要求,結合具體

語境理解法律語言的含義。“買賣”一詞的含義包括買來再買、單純購買或者單

純出售,例如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中的“買賣”就包含這幾層含義。

B選項正確。同類解釋規則是指對于刑法中的“等”、“以及其他”之類的概

括規定的理解,應按照之前所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解釋來確定其含義與范圍。

C選項錯。當然解釋,屬于論理解釋的一種,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

但依形式邏輯、規范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

的適用范圍之內。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本來就包括“捏造”和“散布”兩

個行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只包括“散

布”一個行為。因此,將該種行為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應屬于擴大解

釋,而非當然解釋。

D選項錯。盜竊尸體罪中的“尸體”是指人類的軀體(不要求完整,包括不

完整的軀體),但不包括骨灰,因為骨灰是軀體被焚燒后的灰燼,而非軀體本身。

故將骨灰解釋為屬于“尸體”,是不被允許的類推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

正案(九)》將本罪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即便

如止匕由于尸體、尸骨、骨灰作了并列規定,故其中的''尸體”也不能包含骨灰。

【答案】B

4.關于構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客觀的構成要

件要素B.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的“簽訂、履行”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

素、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是詐騙罪中的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不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D.“國家工作人員”是受賄罪的主體要素、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觀的構

成要件要素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解析】A選項正確。何為“淫穢物品”,需要法官進行價值判斷才能認定,

因此屬于規范額構成要件要素。同時,“淫穢物品”屬于行為對象,是客觀的構

成要件要素。

B選項正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的“簽訂、履行”是從正面、肯

定的角度對該罪犯罪行為要素的規定,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其判斷僅需法官

的一般、自然、客觀的認識即可,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C選項正確?!氨缓θ嘶谡J識錯誤處分財產”是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

組成部分,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應為行為人的故意、過失、目的等;《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的規定中并沒有提到被害人要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因

此屬于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D選項錯誤。受賄罪中“國家工作人員”是對主體身份的要求,是主體要素,

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定罪身份屬于客觀的違法要素);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依

法從事公務的人,而是否屬于從事公務需要結合法律、法規等進行判斷,故屬于

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答案】D

5.關于不作為犯罪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小偷翻墻入院行竊,被護院的藏贅圍攻。主人甲認為小偷活該,任憑藏贅

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為犯罪

B.乙殺丙,見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將丙送醫。路人甲勸阻乙救助丙,

乙遂離開,丙死亡。甲成立不作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見兒子乙(8周歲)正掐住丙(3周歲)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

理會。等炒完菜,甲發現丙己室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D.甲見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來繩子救人,將繩子的一頭扔至井底后,

發現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棄拉繩子,乙因無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不作為

【解析】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

務。成立不作為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有作為義務;(2)

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

結果。

A選項正確。小偷入院盜竊雖然屬于不法侵害行為,但其生命仍屬于法律保

護的利益。主人甲任憑自己飼養的藏贅(表明甲負有防止藏贅咬死對方的義務)

咬死小偷而沒有阻止的,成立不作為犯罪。

B選項正確。由于乙的先行行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狀態,此時乙

對丙負有救助義務,乙能夠救助而不救助,導致丙死亡,成立不作為犯罪。因之

前乙己實施積極的殺人行為,因而只須定一個故意殺人罪,無需數罪并罰。乙之

所以放棄救助丙,是因為路人甲的勸阻,因而,就乙的不作為而言,甲與其構成

共同犯罪,甲屬教唆犯。

C選項錯誤。甲對未成年的子女負有管教的義務,對其兒子實施的違法行為

負有阻止的義務。甲看到其子在掐丙的脖子,本應進行阻止,而且完全能防止死

亡結果的發生,但甲未理會,致使丙死亡,甲成立不作為犯罪。

D選項正確。乙掉落深井,此時甲對乙并無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因此甲不成

立不作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繩子過程中發現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處墜落致

死,則成立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答案】C

6.關于因果關系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傷害乙后,警察趕到。在警察將乙送醫途中,車輛出現故障,致乙長時

間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B.甲違規將行人丙撞成輕傷,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駕車逃竄。1分鐘后,超

速駕駛的乙發現丙時已來不及剎車,將丙軋死。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

C.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但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丙中彈身亡。甲的行

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覺更加難受,自殺身亡。甲的

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因果關系的認定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

起的關系。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

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導致

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

的大小。

A選項錯誤。甲傷害乙后,趕來的警察負有救助乙的義務;警察將乙送往醫

院,意味著警察已經接管了對乙的救助,但出現了偶然的、異常的、罕見的接入

因素,即“車輛出現故障,導致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死”,該因素最終引起了

乙死亡,中斷了甲的傷害行為與乙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

間沒有因果關系。

B選項錯誤。在公路上,車輛往來屬于正常現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過路車

輛碾壓的可能性極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為導致丙處

于高度危險中,即使乙車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異常性。因此,甲的行為與

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C選項錯誤。雖然甲故意向乙開槍,但將丙打死,這表明甲的行為與丙的死

亡之間存在自然的、科學意義上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

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至于甲雖丙死亡的結果是否認識、預料或者能否預

料,與因果關系有無的判斷沒有關系。

D選項正確。乙的死亡結果是乙的自殺行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為直

接所致。也就是說乙自殺行為的介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

系。因此,甲的投毒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答案】D

7.關于事實認識錯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7)A.甲本欲電話詐騙乙,但撥錯了號碼,對接聽電話的丙實施了詐騙,

騙取丙大量財物。甲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成立詐騙既遂

B.甲本欲槍殺乙,但由于未能瞄準,將乙身旁的丙殺死。無論根據什么學說,

甲的行為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應按犯罪既遂處

D.甲將吳某的照片交給乙,讓乙殺吳,但乙誤將王某當成吳某予以殺害。乙

是對象錯誤,按照教唆犯從屬于實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對象錯誤

試題答案

A

試題解析

【考點】事實認識錯誤

【解析】A選項正確。甲為詐騙而撥電話的行為屬于預備行為,針對接電話

的丙實施的欺騙行為才是實行行為,此時甲誤將丙當做乙進行欺騙,屬于具體事

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無論按照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都成立詐騙罪

既遂。

B選項錯誤。甲欲強殺乙,因未瞄準而將丙殺死,屬于打擊錯誤。對于打擊

錯誤,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認定不同。法定符合說認為,甲在主觀上有殺

人故意,客觀上也導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具體符合說認為客觀事

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符合,因此甲對乙承擔殺人未遂的責任,

對丙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二者屬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C選項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

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

已經造成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

的結果出現的情況。就事前故意而言,行為人主觀意圖實施的犯罪與實際實施的

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個犯罪構成,因此是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而非抽

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D選項錯誤。甲教唆乙殺死吳某,但乙誤將王某當做吳某殺害,乙屬于具體

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但對于甲而言,甲沒有對象的認識錯誤,而是由于

乙的行為導致了最后侵犯的結果與甲期望的結果不一樣,屬于方法錯誤。

【答案】A

8.甲深夜盜竊5萬元財物,在離現場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見甲形跡

可疑,緊拽住甲,要甲給5,000元才能走,否則就報警。甲見無法脫身,順手一

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輕傷,甲乘機離去。關于甲傷害乙的行為定性,下

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8)A.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B.構成故意傷害罪

C.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D.系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正當防衛的認定

【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

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可知,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是“當場”使

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且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本

題中,甲盜竊財物之后逃離現場1公里,己經不在盜竊現場,與“事后搶劫”中

的“當場”無關,故之后甲將乙打傷的行為不屬于事后搶劫。另外,乙見甲形跡

可疑,緊拽住甲,要求甲給予其5000元才放其離開,該行為屬于敲詐勒索行為;

盡管甲之前實施了盜竊行為,但其行為已經結束,面對乙的不法侵害,甲減少、

避免其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當然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甲正當防衛行為導致乙輕傷,不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輕傷

不屬于“重大損害”),不成立防衛過當,不屬于過失致人輕傷行為。綜上,ABD

錯,C選項正確。

【答案】c

9.甲架好槍支準備殺乙,見已患絕癥的乙踉蹌走來,頓覺可憐,認為已無殺

害必要。甲收起槍支,但不小心觸動扳機,乙中彈死亡。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

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9)A.僅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B.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過失致人死亡罪

D.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過失致人死亡罪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中止的認定

【解析】甲架好槍支準備殺乙,對乙的生命有侵犯的緊迫性,表明其已經''著

手”實行犯罪。之后甲見乙可憐認為已無殺害必要而收起槍支,屬于在實施犯罪

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即“能達目的而不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而非故意殺

人罪未遂。但甲的中止行為導致了乙死亡,由于甲已無殺人故意,僅存在過失,

故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C選項正確,ABD錯誤。

【答案】C

10.關于共同犯罪的論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10)A.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有責任能力者

均為間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對向犯中,雙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此否認片面的共犯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共同犯罪

【解析】A選項錯誤。間接正犯屬于正犯,要求對違法事實起到支配、控制

或者決定性作用。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并不意味

著有責任能力者一定支配、控制了整個危害行為,故不能認定有責任能力者均為

間接正犯。

B選項錯誤。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犯罪故意,并存在意思聯絡。

當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時,即使各自故意的內容并不完全相同,也不妨礙其相

互協作。因此,雖然在多數情況下,共同故意表現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共同造成犯

罪結果的發生,此時在犯意重合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C選項錯誤。在片面的對向犯中,具有共犯意思的一方即片面的共犯成立共

同犯罪,按照共犯原則處理;沒有共犯意思的另一方則以單獨犯罪論處,不能認

定為共同犯罪。

D選項正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一)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二)

共犯人都有相互協作的意思。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

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實施共同犯罪。片面的

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實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幫助。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肯定片

面的幫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此否認

片面的共犯。

【答案】D

11.甲因在學校飯堂投毒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甲認真遵守監規,

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關于甲的假釋,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11)A.可否假釋,由檢察機關決定

B.可否假釋,由執行機關決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釋

D.不得假釋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假釋的條件和決定機關

【解析】根據《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

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

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據此可知,是否準予假釋應由人民法院裁定。AB選項錯誤。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

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據此可

知,甲須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釋。C選項正確。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

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據此可知。甲投毒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不屬于禁止適用假釋的情形。D選項錯誤。

【答案】C

12.甲(民營企業銷售經理)因合同詐騙罪被捕。在偵查期間,甲主動供述

曾向國家工作人員乙行賄9萬元,司法機關遂對乙進行追訴。后查明,甲的行為

屬于單位行賄,行賄數額尚未達到單位行賄罪的定罪標準。甲的主動供述構成下

列哪一量刑情節?

(12)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準自首

試題答案

B

試題解析

【考點】立功和自首的認定

【解析】A選項錯誤。坦白是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

司法機關己經掌握的本人罪刑的。甲供述的是行賄行為而非合同詐騙行為,就行

賄行為而言,不是坦白情節。

B選項正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

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的行為。犯罪分子被羈押或者歸案后,

不僅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而且還主動地揭發了其他人犯罪的行為,包括揭發

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成立立功。在本

案中,甲主動向司法機關供述了其向乙行賄的事實,且金額達到了9萬,也就是

說乙成立受賄罪。因此,甲的供述屬于“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成立立功。

CD選項錯誤。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罪

行。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

又主動交代其他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和準自首都要求交代

的行為構成犯罪。甲交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不成立自首和準自首。

【答案】B

13.乙(15周歲)在鄉村公路駕駛機動車時過失將吳某撞成重傷。乙正要下

車救人,坐在車上的甲(乙父)說:”別下車!前面來了許多村民,下車會有麻

煩?!币冶泷{車逃走,吳某因流血過多而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13)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對甲應按交通肇事罪的間接正犯論處

C.根據司法實踐,對甲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D.根據刑法規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解析】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

亡的行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不滿16周歲的行為人不必為此負刑事責

任,所以乙依法不構成犯罪。

根據《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

二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

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

處?!睋丝芍住⒁覙嫵山煌ㄕ厥伦锏墓餐缸铮蛞覜]有達到刑事責任

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而甲要為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綜上,C選項正確,ABD

錯。

【答案】C

14.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采用運輸方式將大量假幣運到國外的,應以走私假幣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情節嚴重的,觸犯強迫交易罪

C.未經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D.為項目籌集資金,向親戚宣稱有高息理財產品,以委托理財方式吸收10

名親戚300萬元資金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走私假幣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解析】A選項正確。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走私偽造的貨

幣的,成立走私假幣罪。走私假幣罪的客觀表現為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

關監督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假幣進出境的行為。行為人將大量假幣運到

國外,應當以走私假幣罪定罪量刑。

B選項正確?!蹲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規

定,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強

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

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

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C選項正確?!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D選項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

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據此可知,向親

戚吸收資金的,因為對象是特定的,不認為是針對不特定公眾,因此不構成非法

吸收公眾存款罪。

【答案】D

15.關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父親乙身患絕癥,痛苦不堪。甲根據乙的請求,給乙注射過量鎮定劑

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實的,對甲的行為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B.甲因口角,捅乙數刀,乙死亡。如甲不顧乙的死傷,則應按實際造成的死

亡結果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死亡與傷害結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內

C.甲謊稱乙的女兒丙需要移植腎臟,讓乙捐腎給丙。乙同意,但甲將乙的腎

臟摘出后移植給丁。因乙同意捐獻腎臟,甲的行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歲)的同意,將乙的左腎摘出,移植給乙崇拜的歌星。

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試題答案

B

試題解析

【考點】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解析】A選項錯誤。被害人的承諾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排除損害被害

人法益行為的違法性。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排除犯罪的成

立:(1)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處分);(2)

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3)承諾必須出于被害

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不排除犯罪的成

立;(4)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5)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被害人在

結果發生前變更承諾的,則原來的承諾無效;(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

承諾的范圍。選項A中,乙對生命權的承諾是無效的,甲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

人罪。

B選項正確。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

殺人故意。區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因素之一即為行為人適用何種之犯罪工

具,該犯罪工具殺傷力如何。對于故意內容不很確定或者不顧被害人死亡的,應

按實際造成的結果確定犯罪行為的性質。對于使用槍支、匕首等兇器行兇,打擊

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結果的,通常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因此,如甲不顧乙的死傷,使用刀具行兇,可以認為死亡與傷害的結果都是在甲

的犯意之內,甲成立故意殺人罪。

CD錯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

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可知,選項C中的

甲欺騙乙捐獻器官,構成故意傷害罪。選項D中的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也構

成故意傷害罪。

【答案】B

16.甲男(15周歲)與乙女(16周歲)因缺錢,共同綁架富商之子丙,成功

索得50萬元贖金。甲擔心丙將來可能認出他們,提議殺丙,乙同意。乙給甲一

根繩子,甲用繩子勒死丙。關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乙均觸犯故意殺人罪,因而對故意殺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觸犯故意殺人罪,對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對乙應以綁架罪論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殺害丙,故對乙雖以綁架罪定罪,但對乙不能適用”

殺害被綁架人”的規定

D.對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對乙以綁架罪論處,與二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

同犯罪并不矛盾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綁架罪、故意殺人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解析】甲、乙共同綁架。在共同犯罪中,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乙

雖然沒有親自動手殺丙,但幫助甲實現了殺人行為,甲、乙構成故意殺人行為的

共犯。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6周歲的人對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但須對故意殺人行為負刑事責任。A選項正確,C選項錯誤。

BD正確。根據《刑法》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本案中,甲乙共謀綁架并殺害被害人,二

人在故意殺人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但甲只對其故意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對

綁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殺人罪;對乙則以綁架罪論處,按照''綁架

并殺害被綁架人”的規定處罰,二者并不矛盾。

【答案】C

17.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內,以"第二天晚上要去醫院看望病人”為由,欺

騙保安乙,成功和乙換崗。當晚,甲將其看管的公司倉庫內價值5萬元的財物運

走變賣。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一犯罪?

A.盜竊罪

B.詐騙罪

C.職務侵占罪

D.侵占罪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職務侵占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

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將單位財務非法占位己有。這種行為除

了將基于職務管理的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的侵占外,還包括利用職務之便的竊

取、騙取等行為。公司保安甲的職責是看管倉庫中的財物。故甲利用自己看管倉

庫的職務便利,將價值5萬元的財物運走變賣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C選項

正確,ABD錯誤。

【答案】C

18.乙(16周歲)進城打工,用人單位要求乙提供銀行卡號以便發放工資。

乙忘帶身份證,借用老鄉甲的身份證以甲的名義辦理了銀行卡。乙將銀行卡號提

供給用人單位后,請甲保管銀行卡。數月后,甲持該卡到銀行柜臺辦理密碼掛失,

取出1萬余元現金,拒不退還。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一犯罪?

A.信用卡詐騙罪

B.詐騙罪

C.盜竊罪(間接正犯)

D.侵占罪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侵占罪與相關犯罪的區別

【解析】A選項錯誤。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

行為方式包括:(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本題中,甲使用的是以本人的名義開設

的信用卡,不屬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屬以另外三種方式使用信用卡的情況。因

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B選項錯誤。成立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使

對方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財產,從而行為人取

得了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本題中,是乙主動將信用卡交給甲保管的,對

于乙來講,甲不存在欺詐。另外,該信用卡是以甲的名義開設的,銀行柜臺向甲

交付錢款的行為完全符合相關業務規則,也不存在受騙的因素。因此,甲不構成

詐騙罪。

C選項錯誤。乙借用甲的名義辦理銀行卡,那么甲在法律上就占有了乙的財

物,對于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財物,不成立盜竊罪。

D選項正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

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

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題

中,乙將信用卡交給甲保管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中的財產都在甲的保管之下。

這些錢實際上是乙的,致使請甲代為保管。甲將信用卡中的錢財據為己有,拒不

退還,構成侵占罪。

【答案】D

19.乙購物后,將購物小票隨手扔在超市門口。甲撿到小票,立即攔住乙說:”

你怎么把我購買的東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兩人發生爭執。

適逢交警閃路過,乙請丙判斷是非,丙讓乙將商品還給甲,有口難辯的乙只好照

辦。關于本案的分析(不考慮數額),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如認為交警丙沒有處分權限,則甲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

B.如認為盜竊必須表現為秘密竊取,則甲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C.如認為搶奪必須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則甲的行為不成立搶奪罪

D.甲雖未實施恐嚇行為,但如乙心生恐懼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為構成敲詐

勒索罪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詐騙罪、盜竊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解析】A選項正確。本題中,商品的主人乙并沒有陷入錯誤認識并據此處

分財產。他請過路的交警丙判斷是非,實際上是把財物的處分權交給了丙。也就

是說,財物的處分人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該情形被稱為三角詐騙。甲通過欺騙

交警丙取得乙的財產,如果認為交警丙有處分權,那么甲的行為成立三角詐騙,

構成詐騙罪;如果認為交警丙沒有處分權,那么甲的行為就不成立三角詐騙,不

構成詐騙罪。

B選項正確。秘密竊取,即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況下平和地侵奪被害人的財

產權。本題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財產權受到侵害,甲沒有采取秘密竊取的方

式奪取財物,不能認定為盜竊罪。

C選項正確。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

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題中,甲沒有采取乘人不備,公開奪取財物的行為,不

能認定為搶奪罪。

D選項錯誤。敲詐勒索的行為結構為:行為人對他人實行威脅,造成對方產

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此恐懼心理處分財產,使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

人遭受損失。且威脅是以惡性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本題中,甲沒有實施

恐嚇行為,即使被害人乙是因為心生恐懼而交付財產,也不能認為構成敲詐勒索

罪。

【答案】D

20.首要分子甲通過手機指令所有參與者”和對方打斗時,下手重一點”。在

聚眾斗毆過程中,被害人被誰的行為重傷致死這一關鍵事實已無法查明。關于本

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對甲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參與打斗,應認定為從犯

C.所有在現場斗毆者都構成故意殺人罪

D.對積極參加者按故意殺人罪定罪,對其他參加者按聚眾斗毆罪定罪

試題答案

A

試題解析

【考點】聚眾斗毆罪擬制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解析】A選項正確?!缎谭ā返诙倬攀l第一款規定:“聚眾斗毆的,

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

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

的?!钡诙钜幎ǎ骸熬郾姸窔?,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

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本C上可知,聚眾

斗毆致人死亡的,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

加者的行為才被規定為犯罪,而一般參加者的行為沒有被規定為聚眾斗毆罪。因

此,甲作為首要分子,應該對被害人被重傷致死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即甲構成

故意殺人罪。

B選項錯誤。本題中,甲是教唆犯,雖其沒有實際參與打斗,但其在共同犯

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對甲應認定為主犯,而非從犯。

CD選項錯誤。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精神,不宜

將所有的斗毆者均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僅應對首要分子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答案】A

21.交警甲和無業人員乙勾結,讓乙告知超載司機“只交罰款一半的錢,即

可優先通行”;司機交錢后,乙將交錢司機的車號報給甲,由在高速路口執勤的

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萬元,乙留下10萬元,余款歸甲。關于本案的分

析,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乙構成受賄罪共犯

B.甲、乙構成貪污罪共犯

C.甲、乙構成濫用職權罪共犯

D.乙的受賄數額是32萬元

試題答案

B

試題解析

【考點】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認定、共同犯罪

【解析】A選項正確。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

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

利益的,是受賄罪。本題中,甲、乙行為的實質是''送給我罰款一半的錢,就可

以不用再罰款了?!苯痪桌闷渎殑丈系谋憷甘挂曳欠ㄏ虺d司機索取錢

財;其本質是受賄,構成受賄罪。另外,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與具有構成身份的

人共同實施真正身份犯罪時,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乙與甲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B選項錯誤?!缎谭ā返谌侔耸l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

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貪污是將已經屬于國家的錢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據為己有,而是要求超載司機向其

行賄。而本題中交警甲和無業人員乙并未將已經收到的罰款據為己有,而是要求

超載司機向其行賄,甲、乙收獲的“罰款”屬于司機的賄賂款項,因此不構成貪

污罪。

C選項正確?!缎谭ā返谌倬攀邨l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

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題中,甲濫用其放行車輛的權力,與無業人員乙共謀讓

提前給其繳納半數罰款的超載車輛通行,致使國家損失64萬元,并威脅到高速

公路上的行車安全,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共犯。

D選項正在確。在共同受賄犯罪中,犯罪數額不是個人分得贓款的數額,而

是二人共同犯罪涉及的總金額。因此,甲、乙的受賄罪金額均為32萬元。

【答案】B

22.社會主義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應當高度重視程序的約束作用,避免法

治活動的任意性和隨意化。據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實現實體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開與透明有助于發揮程序的約束作用

C.為實現程序的約束作用,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均應予以排除

D.對復雜程度不同的案件進行程序上的繁簡分流會限制程序的約束作用

試題答案

B

試題解析

【考點】公平正義

【解析】通過刑事訴訟所實現的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

實體公正表現對案件實體處理結果方面,主要通過實現實體刑法得以體現;程序

公正是通過嚴格依照程序法進行刑事訴訟而得以實現,也就是程序過程的公正。

兩者并重,不可偏離。

選項A錯誤,不可選。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但不能說,實現了程序

公正就必然實體公正。兩者關系正解:一是實體公正依賴于刑事程序來實現,故

此,程序對實體法的實現具有工具性價值;二是,程序除了能實現實體公正,還

能體現程序過程本身的正當性,即程序公正,故程序亦具有自身的獨立性價值;

三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之間,不能相互替代,不可偏離,兩者并重。

選項B正確,當選。法諺云“陽光是好的消毒劑”。程序公開是程序公正的

題中應有之義,程序公開才能保障當事人知悉案件情況、訴訟進程,增強當事人

對訴訟行為的可預測性,也有利于增強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可接受程度。更重要

的是,刑事程序的公開與透明是讓程序獲得廣泛監督的前提條件,促使刑事訴訟

程序依法進行,有助于發揮程序的約束作用,從而保障案件的公正處理。

選項C錯誤,不可選。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將會損害程序公正,但是在

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證據應視其證

據種類、違法性質及嚴重程度、可否補正或說明等情況來確定是排除還是補正說

明后采用。因此,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并非一律排除。根據證據制度的規定,

以侵犯人身權方式而取得非法言詞證據,其非法性依程序一經確認,予以嚴格排

除。既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也不能作為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根

據。對于程序瑕疵而取得的物證、書證等非法實物證據,一般不涉及人身權侵犯

的問題,如果可以通過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而不影響審判公正的,一般不予以排

除。

選項D錯誤,不可選。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在辦理程序上實行繁簡分流,一方

面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另一方面盡快終結訴訟,也有利于保障

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對于案情簡單的案件采取較為簡便的訴訟程序,這樣可以將

充分資源配置到情況較為復雜的案件的處理上,可使司法資源得到合理利用,使

不同復雜程度的案件得到恰當處理,而非減少程序對簡單刑事案件的的約束作

用。

【答案】B

23.社會主義法治要通過法治的一系列原則加以體現。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

究刑事責任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下列哪一案件的處理體現了

這一原則?

A.甲涉嫌盜竊,立案后發現涉案金額400余元,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B.乙涉嫌搶奪,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

定不起訴

C.丙涉嫌詐騙,法院審理后認為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作出無罪判決

D.丁涉嫌搶劫,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認為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試題答案

A

試題解析

【考點】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

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

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

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

究刑事責任的?!?/p>

刑法第264規定的盜竊罪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

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才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

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

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二

選項A正確,當選。甲的涉案金額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刑點,不構成犯

罪,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

選項B錯誤,不可選。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如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根據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如

果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

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的處理。這是檢察機

關在起訴與不起訴問題上自由裁量權的體現,而不是根據“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

刑事責任原則”必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同學們一定要注意區分“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與“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或者免除刑罰”二情形之間的區別,所適用的不起訴程序不完全一樣。

選項C錯誤,不可選。丙的行為未滿足犯罪構成要件,且無罪判決是通過開

庭審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種不追究刑

事責任的情形。

選項D錯誤,不可選。檢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訴,又叫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而作出的不起訴

決定。

【答案】A

24.關于刑事訴訟構造,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刑事訴訟價值觀決定了刑事訴訟構造

B.混合式訴訟構造是當事人主義吸收職權主義的因素形成的

C.職權主義訴訟構造適用于實體真實的訴訟目的

D.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與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刑事訴訟構造

【解析】刑事訴訟構造又稱為刑事訴訟結構、刑事訴訟模式。自近現代以來,

西方國家主要形成了英美法系國家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

主義訴訟模式和日本、意大利為代表的混合式訴訟模式。

選項A錯誤,不可選。刑事訴訟構造是由刑事訴訟中承擔著控訴、辯護、審

判三方基本職能主體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間的法律關系形成。一個國家

特定歷史時期的刑事訴訟構造與刑事訴訟目的之間有內在的一致性,目的決定構

造,立法者總是基于實現一定刑事訴訟目的的需要,設計適合于該目的實現的訴

訟構造;當然,刑事構造可以反映出刑事訴訟目的;而且,刑事訴訟目的的提出

與實現,也必須以刑事訴訟構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為前提。目的和構造都受到當

時占主導地位法律價值觀深刻影響著的。應表述為刑事訴訟目的決定了刑事訴訟

構造。

選項B錯誤,不可選。“二戰”后的日本為美國監管和支持,在美國當事人

主義訴訟模式的影響下,在原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背景下,吸收當事人主義因

素,形成了以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融合的混合式訴訟構造。意大利也在上個世

紀九十年代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實行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對抗式訴訟模式的大

改造。所以,近現代以來的混合式訴訟模式是傳統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吸收當

事人主義因素打造而成,而不是當事人主義吸收職權主義因素形成的。

選項C正確,當選。職權主義訴訟構造的國家注重充分發揮國家專門機關,

在刑事訴訟中揭露犯罪、查明事實和公正處理案件上的職能作用的發揮,故而訴

訟的主動權交予國家專門機關,以達到懲罰犯罪,實現實體公正的訴訟目的。而

當事人主義訴訟將訴訟程序的進程和訴訟活動的展開委于當事人雙方,以積極促

進控、辯雙方平等對抗來推動訴訟進程,法官消極、中立裁判。在當事人主義訴

訟模式的國家,承擔辯護職能被告人個體,居于與控訴職能主體平等對抗的主體

地位,因而,程序中充分保障受追訴者個體權利的保障人權價值取向,始終貫穿

于刑事訴訟過程始終。

選項D錯誤,不可選。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的國家采取“人權保障”為上,

但并不完全否定“犯罪控制”;同樣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國家,注重“控制

犯罪”,但并不完全忽視“人權保障”。近現代刑事訴訟不論采取哪種訴訟模式,

始終堅持“保障人權”和“控制犯罪”兩種目標取向上的對立、統一。所以D

項表述不正確。

【答案】C

25.關于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自公訴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B.對因作證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有權獲得補助

C.對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D.對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

【解析】A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

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據此可知,

應為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故A項錯誤。

B項錯誤?!缎淌略V訟法》第63第一款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

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

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據此可知,獲得補助是證人的權利,不是對被害

人救助的法定程序。故B項錯誤。

C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第二款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

請復議?!陡叻ń忉尅返?36條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

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所以,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不能向裁定法院申請復議,而應向上一

級法院申請復議。故C項錯誤。

D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二款規定,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

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該法第176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

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

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

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故D項正確

【答案】D

26.錢某涉嫌縱火罪被提起公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診斷患嚴重疾病,法

院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同時決定予以監外執行。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決定監外執行時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檢察院

B.錢某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對其實行社區矯正

C.如錢某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應當予以收監

D.如法院作出收監決定,錢某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試題答案

D

試題解析

【考點】執行;暫予監外執行

【解析】本題為選非題。

選項A正確,不可選?!缎淌略V訟法》第256條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

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笨梢缘贸鯝正確。

選項B正確,不可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

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

執行。”所以B正確。

選項C正確,不可選?!缎淌略V訟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對暫予監外執

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

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

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C項所表述的屬于第二種情形,故C正確。

選項D錯誤,當選。《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人民法院決

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

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沒有規定被收監人對法院收監決定申

請復議的權利。故D項所述錯誤,當選。

【答案】D

27.關于證據的關聯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關聯性僅指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B.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即具有可采性

C.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度決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

D.類似行為一般具有關聯性

試題答案

C

試題解析

【考點】證據的關聯性

【解析】證據的關聯性也稱為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

對證明刑事案件事實具有某種實際意義;反之,與案件事實無關的材料,都不能

作為刑事證據。(1)關聯性是證據的客觀屬性,不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想象或者強

加的聯系,根源于證據事實同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2)證據與案件事實相

關聯的形式多種多樣,。其中最常見的是因果聯系,即證據事實是犯罪的原因或

結果的事實;其次是與犯罪相關的空間、時間、條件、方法、手段的事實。它們

或者反映犯罪的動機,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過程和實施犯罪的環

境、條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還有反映犯罪事實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為等。(3)證據具有關聯性才具有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對案件事

實的證明作用大小,也就是證據對證明案件事實的價值。證據對案件事實有無證

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取決于證據本身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系以及聯系的緊密、

強弱程度。一般來說,如果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緊密,則該證據的證明力

較強,在訴訟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大。從以上闡述來看:

A選項錯誤,不可選。A項所述“關聯性僅指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

因果關系”表述過于片面,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關聯,最常見的是因果聯系;其次

是對犯罪事實發生空間、時間、條件、方法、手段的反應。故A項錯誤。

B選項錯誤,不可選。證據必須具有可采性,才具有證據能力或證據資格。

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首先必須是客觀的,其次須與案件有關聯,而且不為證據

排除規則所排除,方具可采性。故B項所述“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即具有可采性”

偏頗,故B項錯誤。

選項C正確,當選。證據的證明力是證據證明作用的大小,決定證據證明作

用大小差別的,是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關聯方式和關聯程度。因此,C項所述正

確。

選項D錯誤,不可選。案件實體法上事實和程序法上的事實為待證事實,要

查明的案件實體法上事實,無非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追究什么樣的刑

事責任。被告人過往實施的、所追究犯罪行為相類似行為,是否可用來證明被告

人的罪行,就是證據法學上所稱“類似行為是否與待證事實關聯”的問題。英美

證據法一般認為,被告人曾經實施的類似行為,與待證事實中的行為是否構成犯

罪通常沒有關聯性。故D項所述“類似行為一般具有關聯性”錯誤。

【答案】C

28.下列哪一選項所列舉的證據屬于補強證據?

A.證明訊問過程合法的同步錄像材料

B.證明獲取被告人口供過程合法,經偵查人員簽名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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