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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版本,下載可自由編輯物業管理條例名詞解釋

1、物業――是指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等。

2、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利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商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舉行修理、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其次條

3、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是指與建造物相配套或者為建造物使用者服務的室內外各類設備、市政公用設施(包括水塔、鍋爐房、配電室等)和與之相鄰的場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4、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是指物業管理關系中的當事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詳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5、針對性的專項服務――指物業管理企業面對廣闊業主、物業使用人,為滿足其中部分住戶、群體和單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工作。

6、托付性的特約服務――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為了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別需求受其托付而提供的服務。

7、物業管理企業――指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證書和工商工農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托付,按照物業服務托付合同舉行專業管理,采取有償服務的企業。

8、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規矩以及國務院規定的職權,代表國家對物業管理活動舉行監督管理的行為。

9、業主――指“房屋的全部權人”,即物業的全部權人。業主是所擁有物業的仆人。

10、業主大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全體業主,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打算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的組織。

11、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方法劃定的區域。

12、投票權――是指業主作為投票人的權利,是根據每一位業主所擁有些物業建造面積或者住所套數的數量來確定的。

13、業主大會召開的法定人數――《條例》規定“應該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與”方可召開業主大會,是指業主大會必需經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的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會議才干進行。

14、業主委員會――是依據業主公約或者法定的程序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的,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15、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指物業投標人利用藏匿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協議方式,挑選招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16、續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指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再次聘用。

17、自然解聘――是指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被續期。

18、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間,因為某種緣由,合同雙方或者單方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

19、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體,即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等在物業的使用、修理和管理中所發生的爭吵。

20、業主公約――是一種公共契約,屬于協議、合約的性質,是由業主允諾的,是全體業主共同商定、互相制約、共同遵守的有關物業使用、維護、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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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合同的商定實施的物業管理。

2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公房出售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23、管理費用――是指維持物業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的不間斷管理,維持物業共用設備的正常運行和修理保養的費用。

24、業主暫時公約――是指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規矩和政策規定,依照建設部《示范文本》的基本內容,結合所預備銷售物業的實際狀況,制定的最初的精度公約文本。

25、物業買受人――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26、物業管理招標――是指物業全部人利用制定符合其管理服務要求和標準的招標文件,向社會藏匿聘請并確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過程。

27、物業管理投標――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為開辟業務,依據物業管理招標文件的要求,組織編寫標書,并向招標單位遞交應聘申請書和標書,參與物業管理競標,以求利用市場競爭獲得物業管理權的過程。

28、協議方式――又稱談判方式或者指定方式,是指由招標單位直接挑選一家或者幾家物業管理企業,與之商議談判,達成協議。

29、物業共用部位――指一幢房屋內由該幢房屋的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面等部位。

30、共用設施設備――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者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房屋等。

31、物業的承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公有房屋出售單位或者業主、業主委員會向接受托付的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的過程。

32、物業管理用房――指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根據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筑成本價一并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33、自立的法人資歷――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應該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從事物業管理活動,自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具有自立企業法人地位的經濟組織。

34、物業服務成本――指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所必須的費用支出,不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應該取得的利潤。

35、物業使用人――指物業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全部權人。

36、裝點裝修――指為使建造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建造材料,對建造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舉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37、專項修理資金――過去稱“專項修理基金”,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業主交納的,專項用于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38、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意或者過失地違背物業管理規矩的規定,或者違背具有法律效力物業服務合同商定所實施的侵犯了物業管理規矩所組控和庇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39、責令限期改正――是實現行政處罰補救性功能的詳細手段,是行政機關要求違法當事人對不法狀態予以訂正的一種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違法當事人將不法狀態予以訂正的一種措施。

40、警告――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責備和告誡。目的是向違法者發出警戒,聲明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法,避開其再犯。

41、罰款――指行政機關對于違背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個人、組織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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