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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中小企業管理全能版》183套講座+89700份資料/Shop/40.shtml《總經理、高層管理》49套講座+16388份資料/Shop/38.shtml《中層管理學院》46套講座+6020份資料
/Shop/39.shtml《國學智慧、易經》46套講座/Shop/41.shtml《人力資源學院》56套講座+27123份資料/Shop/44.shtml《各階段員工培訓學院》77套講座+324份資料/Shop/49.shtml《員工管理企業學院》67套講座+8720份資料/Shop/42.shtml《工廠生產管理學院》52套講座+13920份資料/Shop/43.shtml《財務管理學院》53套講座+17945份資料
/Shop/45.shtml《銷售經理學院》56套講座+14350份資料/Shop/46.shtml《銷售人員培訓學院》72套講座+4879份資料/Shop/47.shtml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法規名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2010修訂)【頒布部門】山東省人大(含常委會)【發文字號】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頒布時間】2010-05-30【實施時間】2010-07-01【效力屬性】有效【正文】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2010修訂)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已于2010年5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0年5月30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和依法須由常務委員會決定、通過的其他人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負責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人員的任免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第六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第七條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應當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第八條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主任的任免。第九條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第十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隨代表資格的終止而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第三章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第十一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省長的人選。第十二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第十三條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的任免。第十四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長、副省長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第十五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的職務。第四章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第十六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的人選。第十七條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任免。第十八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第十九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二十條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第二十一條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批準撤換設區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第五章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第二十二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的人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由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檢察長,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十三條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決定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決定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第二十四條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第二十五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后,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二十六條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第二十七條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決定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第二十八條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罷免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第六章任免辦理程序第二十九條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由提請機關提交書面人事任免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請求辭職的人員,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請求。提請人事任免案、辭職請求,應當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條新的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省長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會議進行審議。第三十一條提請任命案,應當附擬任命人員的簡歷、考察情況、任職理由等內容。因新設立機構提請的任命案,須附新設機構批準的文件。提請批準任命的,須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結果的報告。提請免職案,應當附擬免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免職理由等內容。提請批準辭職的,須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決定及表決結果報告。提請撤職案,應當附擬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撤職理由等內容,并提供有關材料。提請批準罷免、撤換的,須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罷免、撤換決定及表決結果報告。第三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應當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向主任會議匯報。第三十三條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辭職請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三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時,應作提請任免說明。第三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和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三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人事任免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表決。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臨時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在表決前從出席會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推選兩名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進行監督。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一)推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二)決定省長的代理人選,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三)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代理人選;(四)決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代理人選。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逐人表決:(一)決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二)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三)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主任的任免;(四)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的任免;(五)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免;(六)決定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批準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第三十九條下列事項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合并表決或者逐人表決:(一)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二)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三)任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同一工作人員同時被提請任職和免職時,可以合并表決;同一職務要進行任命和免職兩項表決時,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再進行任命項的表決。第四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人事任免案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表決人事任免案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人事任免案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第四十二條撤職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三條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條件,再次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連續兩次提請未獲通過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屆任期內,不得再提請任命其擔任同一職務。第四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和決定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公告,并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本省新聞媒體上公布。任職、離職的時間,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其中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免的人員職務,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時間為準。第四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批準任免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通知提請機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請求辭職人員的請求后,書面通知請求辭職的本人及其工作單位。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備案或者下達批復的,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第四十六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省人民檢察院及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第四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及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提請機關負責人代發任命書。第四十八條凡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任期到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為止,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期不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限,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不需辦理任免手續。工作變動或者退休,須按本辦法辦理免職手續。在任職期間亡故,需由提請任命機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發現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任命。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經國務院批準撤銷、合并或者不再列為政府組成部門的,由省人民政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原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變動時,由有關提請任命機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原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第七章附則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此資料來自:()此資料來自:()聯系電話班手機供50萬份管理資料下載3萬集企業管理資料下載1300GB高清管理講座硬盤拷貝《中小企業管理全能版》183套講座+89700份資料/Shop/40.shtml《總經理、高層管理》49套講座+16388份資料/Shop/38.shtml《中層管理學院》46套講座+6020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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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p/45.shtml《銷售經理學院》56套講座+14350份資料/Shop/46.shtml《銷售人員培訓學院》72套講座+4879份資料/Shop/47.shtml目錄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1、明確適用于生產運行過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圍。2、明確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具體主管負責人的安全職責。3、明確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組織機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消防)部門日常管理工作等)。4、明確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包括: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及施工驗收規范》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5、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是否有安全聯鎖裝置。6、在有可燃氣體可能泄露擴散的地方是否有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7、在有可能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備。8、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對散發出有害物質的區域應加強排毒,采用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9、明確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設備維護、定期檢修、設備良好率、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等)。10、明確生產現場危險化學品原料、中間體及成品存放的要求(數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條件等)。11、明確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訓要求。12、明確防火、防爆、防毒的檢查要求。13、明確防火、防爆在作業場所的“十大禁令”。14、明確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毒品泄露的情況下,應急救援方法及事故處理程序。15、明確救援器材的放置地點,器材種類的要求,使用方法。16、明確救援器材設施的維護保養方式、方法。事故報告制度一、發生下列事故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按照《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的表式上報市運管局。1、死亡1-2的運輸事故;2、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二、發生下列事故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電話報市運管局,并在5小時內按照《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的表式傳真上報市運管局。1、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運輸事故;2、涉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臺)死亡的運輸事故;3、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劇毒、放射、爆炸品等)運輸事故。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造成的死傷亡1人以上的行車事故、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按月匯總后,應當于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統計情況,按照《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表》的表式上報市運管局。事故分析制度1、發生事故及時通知有關單位責任者進行分析,及時組織安排領導成員或有關人員到現場搶救,了解落實事故原因,要掌握真實數據。2、所分析的事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詳細記錄。3、分析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準放過,責任者和其它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無防范措施或不落實不放過。4、對事故分析結果和責任者處理意見要書面報告上級領導,處罰必須落實到人,降級處分要書面報告勞資人事部門。5、分析結果必須公布于眾,使職工從中吸取教訓,達到教育目的。6、制定出防范措施,并根據事故教訓責令生產職能單位修訂安全措施。7、其它規定:(1)、凡在生產區域發生事故分析時,由安全員或負責人組織安排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被通知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2)、凡發生事故單位接受通知后,單位負責人有義務組織本單位人員及時參加分析會議,端正態度,做到從中吸取教訓,改正不足或失誤,爭取改進和提高,對連續出現事故的單位,要對單位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重大危險源識別、評價、監控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中國建材集團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第三條
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第四條
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第五條
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見附件一)和申報登記范圍(見附件二)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見附件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第六條
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數據庫、檔案庫和定期報告制度,實現自身重大危險源的簡易辨識與危險源的危險等級初次評估。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第七條
單位應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一)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二)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三)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第九條
應該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第十條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第十一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二)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第十四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一)
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二)
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三)
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四)
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第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企業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重大危險源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第五章
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的立項、監控、整改、審核、銷項工作制度。第二十條
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經評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
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二)
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三)
危險辯識與評價;(四)
應急設備與設施;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兩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人為本,注重實效”的原則,根據總公司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項目實際,特制定項目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1、嚴格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項目部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規章制度;2、積極創建文明工地,做到場區整潔、環境優美、加強勞動保護、消除事故隱患,創造良好的作業環境;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項目部設立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和組織實施項目工程安全生產。項目經理任組長,各科室負責人、工種隊隊長為成員;4、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新員工必須經過項目部、工種隊、崗位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三級安全教育由項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方可上崗,并定期復審;5、項目部安全員針對專業工種的特點以及項目工程施工的具體安全要求,對各工種隊分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和安全意識教育;6、各工種隊、班組要經常性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意識的教育,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提出安全要求;7、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施工方案,編制安全防護手冊,進行安全技術交底;8、根據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進行安全控制。對重大危險源制定管理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控制;9、進入現場的施工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建立勞保用品領用制度,對特殊工種配備必要的防護工具;10、制定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和施工用電防火措施;11、提高食堂管理的整體水平,維護和確保員工的身體健康建立食堂管理規章制度;12、項目部經常利用標語、板報、廣播、文件等形式進行安全知識宣傳和安全意識教育,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健康意識,使全體員工充分認識職業健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應急管理制度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2.應急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3.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4.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副經理、各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科,并負責日常管理。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并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6.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7.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監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8.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9.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10.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11.成立兼職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采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并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12.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根據有關規定,公司要同救援中心簽訂救護協議,一旦發生企業不能自救的事故,請求救援中心支援。13.應急管理費用由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14.本制度解釋權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特種作業的概念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技術含量高,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二、特種作業的范圍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8、建筑登高架設作業。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2、年滿十八周歲。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復審與培訓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電工進網許可證>>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運行電工每年復審一次,未按期復審和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和進網許可證自行失效。2、凡到期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單位申報將復審人員的操作證、許可證,交到公司安保部統一辦理,管理。五、復審內容1、檢查作業期間安全行為,違章記錄和事故責任。2、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3、進行理論和實際考核。4、健康體檢。六、日常管理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2、本公司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3、建立建全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考核試卷和體檢表等由職業培訓學校同意存檔。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從事原作業。5、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情節給予批評和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和制度進行處罰。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一、事故分類與管理⒈事故按性質分類可分為生產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災事故、爆炸事故、環保事故、傷亡事故。⑴生產事故,指生產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誤操作或控制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⑵設備事故,指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及儀表裝置、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損壞、損失或流產的事故。⑶質量事故,指生產過程中因違反國家和企業規定的有關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出現原料、中間體、成品使用差錯以及混淆、混藥、異物混入或變質等問題,使該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物料損失或整批退貨的事故。⑷交通事故,指在企業生產活動區域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⑸火災事故,指發生著火,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⑺環保事故,指發生生產或“三廢”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職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響周圍農業生產的事故。⑻傷亡事故,指企業員工(包括在廠內施工作業的外來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⒉生產事故、爆炸事故和傷亡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管理;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生產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管理;火災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環保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進行調查、統計和存檔。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二、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與救護⒈公司、車間、班組及危險崗位必須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并加強演練,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防范。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根據預案的要求進行搶救,妥善處理,切忌盲目涉險,以防事故的蔓延擴大。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領導要直接指揮,各相關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⒊對有害物質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置警戒線,請就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⒈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半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動態。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企業各部門和員工要積極配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調查,提供完整的資料和真實的情況,不得隱瞞和虛構。⒊傷亡人員確定。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若1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補報。四、安全生產責任劃分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行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等)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⒉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的,由總工程師和分管廠長負責。管理部門已指定或已建議指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⒊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訂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⒋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和企業項目引進部門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⒌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設計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⒍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負直接責任。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負直接責任,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⒎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接受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負直接責任。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⒏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三違”現象嚴重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⒐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以及未組織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⒈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經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⒉對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應在發生后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⒊對重大事故,各部門、車間(科室)、班組要積極組織有關人員配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調查結束后,要及時予以通報和分析,吸取經驗教訓。⒋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⒍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⒎對防范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⒏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貢獻突出、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提出的“要嚴格企業安全管理,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根據上級要求,經公司研究決定,施行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一、現場帶班人員范圍現場帶班人員范圍和現場帶班人員安排表見附表。二、現場帶班工作內容1、現場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認真落實走動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2、排查隱患并要求各部門立即落實整改,現場無法整改的隱患問題,必須下達整改通知單;協助部門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復查驗收;發現較大隱患立即停止作業并報生產技術部處理。3、嚴格落實制止“三違”相關規定,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問題,立即糾錯并按規定給予處罰。嚴禁違章指揮。4、解決生產中的突發問題;現場無法解決處理的,立即報生產技術部,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5、對領導干部走動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落實不到位的,按規定進行處罰。6、嚴查“跑冒滴漏”現象,并按規定進行處罰。7、現場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要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公司主要領導報告。三、相關要求1、現場帶班人員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帶班職責,嚴格執行《現場帶班人員安排表》規定,減少外出,深入現場靠前指揮,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2、現場帶班人員有特殊情況必須向總經理請假,由綜合辦公室安排人員替班。3、現場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勞保穿戴,不準著便裝進入生產現場。4、現場帶班人員要認真檢查,并由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并交生產技術部匯總通報。5、現場帶班人員在巡查中所發現的違章行為,一并給予各部門責任人進行處罰,并對嚴違人員進行幫教。6、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領導干部現場帶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產上,切實深入一線真抓實干,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四、考核規定1、現場帶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2、現場帶班人員請假后,生產技術部未及時安排人員造成空崗的,每次扣罰50元。3、帶班期間出現安全事故的,一并給予嚴肅處理和處罰。4、對限期整改的隱患問題未及時復查驗收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不低于100元的處罰。5、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帶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附表:現場帶班人員安排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一、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4.公司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發放。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后應報廢。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三、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4.選用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皮膚無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公用工程管理制度1目的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主要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響到車間生產安全,為了使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水電,節約能源,制定本制度。2引用標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08)《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3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車間。第一章職責第一條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第二條安全科負責消防系統的正常工作。第三條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第二章內容第四條電氣安全管理1、公司電工負責公司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巡檢等)。2、公司電工負責公司應急發電機的應急發電工作。3、生產部門負責將用電高峰安排到夜間峰谷期間使用,節約能源。4、其他電氣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第五條蒸汽安全管理1、集團公司鍋爐房負責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維護和檢修,要對蒸汽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汽。3、使用蒸汽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第六條循環水安全管理1、動力車間負責循環水泵和循環水涼水塔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環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環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4、公司各相關車間負責循環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5、生產辦公室負責車間與動力相關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第七條冷凍鹽水安全管理1、各相關車間負責冰鹽水循環泵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冷鹽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冷鹽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4、各相關車間負責冷凍鹽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5、生產辦公室負責車間與各動力相關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第八條消防系統安全管理相關部門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附則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目的: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主要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響到車間生產安全,為了使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水電,節約能源,制定本制度。范圍2.1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電氣、蒸汽、循環水、冷凍鹽水、消防系統等。2.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安全職責3.1動力車間負責電氣、蒸汽、循環水、冷凍鹽水的安全供給,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3.2安全部總負責消防系統的正常工作。3.3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制度內容4.1電氣安全管理4.1.1動力車間電工負責公司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巡檢等)。4.1.2動力車間電工負責公司應急發電機的應急發電工作。4.2.3生產部負責將用電高峰安排到夜間峰谷期間使用,節約能源。4.1.4其他電氣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4.2蒸汽安全管理4.2.1動力車間負責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維護和檢修,要對蒸汽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4.2.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汽。4.2.3使用蒸汽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4.3循環水安全管理4.3.1動力車間負責循環水泵和循環水涼水塔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環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4.3.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環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4.3.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4.3.4動力車間負責循環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4.3.5生產部負責車間與動力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4.4冷凍鹽水安全管理4.4.1動力車間負責冰機及鹽水循環泵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冷鹽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4.4.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冷鹽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4.4.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4.4.4動力車間負責冷凍鹽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負責定期補充氟利昂。并定期檢測鹽水濃度不得低于1.15。4.4.5生產部負責車間與動力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4.5消防系統安全管理4.5.1相關部門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1.目的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對承包商實施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符合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2.適用范圍適用于我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部門、單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3.職責3.1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3.2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對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審查;負責對承包商人員(勞務用工)進行入廠前的安全教育,檢查監督承包商(勞務用工)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動。3.3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所在地單位負責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理工作。3.4與承包商訂立的合同中要有安全條款和責任要求。4.工作程序4.1.承包商的安全資格評審安全環保部門對承包商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和勞務用工資格評審。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a)承包商過去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b)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c)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d)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e)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f)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g)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2簽訂合同的要求4.2.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4.2.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4.2.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4.2.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4.2.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4.2.6承包方按照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4.3承包商人員的培訓及資源配置4.3.1承包商人員的培訓a)安全環保部門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做好培訓記錄。b)施工項目所在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c)安全環保部門確認承包商特殊區域或特殊作業所需的安全培訓要求;d)承包商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4.3.2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a)按要求配備安全員;b)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c)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d)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e)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4.4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4.4.1作業過程的協調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4.4.2作業過程的監督a)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部門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b)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c)安全環保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d)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安全環保部門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4.5事故報告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目的:為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使企業達到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特制定本制度。2定義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3要求3.1組織管理3.1.1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3.1.2安全費用應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的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3.1.2.1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3.1.2.2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3.1.2.3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3.1.2.4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3.1.2各車間、部門根據安全工作需要,提出安全費用使用計劃,經安全環保部、財務審計部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列支安全專項資金。3.1.3財務審計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建立安全費用臺帳,屬于專項資金范圍內費用的使用與報銷,按安全費用列支程序審批后辦理。公司財務審計部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予以匯總,定期同安全環保部核對,確保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3.1.4每年年底,安全環保部會同財務審計部對當年企業安全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總結,并將下一年度企業安全費用的實施意見、計劃列入年度工作計劃中。3.1.5有關安全費用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核算制度執行。3.2范圍3.2.1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3.2.1.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3.2.1.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3.2.1.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3.2.1.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3.2.1.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3.2.1.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3.2.2以下費用不列入安全費用:3.2.2.1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3.2.2.2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4檢查與考核公司安全環保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心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強有力的安全生產指揮系統和良好的安全會議秩序,制定本制度。一、適用范圍公司各類安全工作會議。二、職責1、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委派主管負責人主持會議。2、中心辦公室負責中心安全生產會議的記錄。三、會議分類1、中心級安全會議:中心或中心指派職能部門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安全專題會議,政府有關部門及公司的安全工作會議等。2、部門級安全會議:部門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檢驗部安全專題會議,安全例會,事故分析會等。3、現場會議:在生產現場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現場經驗交流會,事故現場分析會等。四、會議內容1、中心安全會議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規、條例貫標學習,前期安全工作總結,安全生產工作安排,上級安全工作傳達布置,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2、部門級安全會議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規、條例、中心、檢驗部、試驗部、計量部規章制度宣貫學習,中心安全工作傳達落實,事故案例分析等。3、現場安全工作會議內容根據安全生產情況,可自行安排。五、會議要求1、會議要求講求實效,主持人要在會前充分準備,確定議題,提出意見。2、發言和交換意見要內容具體,語言簡明扼要。3、會議內容要有記錄,形成決議的問題要由相關部門迅速付諸實施,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落實、考核。4、參會人員應準時到會,因事不能到會(或不能準時到會)應提前向會議組織部門請假。會議組織人員應在開會前10分鐘到達會議地點,與會人員應在開會前5分鐘到達會議地點。在會議室舉行會議應有考勤,由會議組織部門進行考勤。5、中心應定期組織安全會議。中心安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部門級的安全工作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可以和其他會議合并召開。6、中心會議記錄由辦公室記錄下發,各部門要建立自己的會議記錄,各部門部長應認真記錄并交接班。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化安全生產工作成效,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監管水平,落實治本之策,進一步規范我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一、各科室責任:(1)安全科對全廠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等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門衛對全廠的周邊環境、門衛、廠內治安、車輛等工作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排查,保障廠內有一個平安和諧的生產環境。二、事故隱患排查(1)事故隱患排查要與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安全科組織的綜合性隱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2)專業性隱患排查。機電儀主管每月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內容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電氣設施、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危險化學品、特種防護用品及防火、防爆設施等的隱患進行排查。(3)廠二級危險源部位的隱患排查。除廠級檢查外,各單位對二級危險源部位每周必須檢查一次。三、事故隱患治理
:隱患治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安排、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實施分類管理,分級整改。(1)對重大事故隱患,由隱患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成立隱患治理小組,組織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同時上報主管廠長和安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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