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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答疑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疆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答疑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疆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疆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涉海司法說明)。上述涉海司法說明發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涉海司法說明于2022年8月2日起正式施行,請問該司法說明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負責人: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黨和政府歷來重視海洋管控和治理。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對東海、南海包括中沙、西沙等我國管轄海疆行使司法管轄權。涉海行政部門也對我國管轄海疆始終不間斷地進行海上治安執法和漁業綜合管理。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資源開發實力,發展海洋經濟,愛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一帶一路戰略特殊是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進一步凸顯海洋在國家平安、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隨著海洋資源開發與利用、海上航運、海上工程建設的蓬勃發展,涉海案件也隨之增多,再加上涉海案件本身涉外性強的特點,對人民法院如何主動行使海上司法管轄以及有關法律的一般性規定在涉海案件中如何詳細適用,提出了一些須要統一相識的新問題。漁政、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也多次就進一步提高海上執法規范化水平、證據審查認定標準等問題,建議通過司法說明進行明確。

因此,我院去年確定立項,制定有關審理涉海案件的司法說明。

記者:涉海司法說明對完善我國海洋法制、依法管海治海護海,具有哪些主動意義?

負責人:涉海司法說明的制定,一方面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1014年《關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確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前維護海洋權益的實際須要,進一步彰顯我國海上司法主權,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堅決維護我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供應制度支撐。另一方面也是結合當前海上綜合管理的實際須要,為我國涉海行政管理部門對我國管轄海疆實行綜合管理,依法維護我國海上秩序、海洋平安和海洋權益供應明確法律依據。

涉海司法說明的頒布實施,有助于人民法院接著依法主動行使海上司法管轄權,精確理解與適用有關法律;有助于人民法院為我國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海上漁業綜合整治等各項管理供應司法保障,滿意海上執法的實際須要;有助于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涉海案件裁判尺度,規范司法、執法行為,為同等愛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供應制度性保障。

記者:涉海司法說明有哪些突出特點?

負責人:涉海司法說明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涉海案件制定的第一部綜合性司法說明,分為一、二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針對海上司法管轄、刑法等國內法在我國管轄海疆的適用等一般性問題。其次部分主要對涉海案件審理中存在的詳細問題作出規定。從內容上來說,具有以下三個突出特點:

一是依據我國相關國內法,遵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結合司法實踐,作出詳細實施性規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領海主權之外,還規定了毗連區管制權、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在他國管轄海疆的航行權利、行使公海六大自由的權利以及共享國際海底區域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利益等。我國《領海與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也在國內立法中作出了相應規定。依據上述規定,涉海司法說明進一步明確了我國海上司法管轄權,對于依法處理海上違法犯罪的詳細執法,維護海洋生物資源與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內容涵蓋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具有較強的綜合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說明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詳細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說明。其中,依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須要制定的規范、看法等司法說明,采納規定的形式。司法說明內容涵蓋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這樣支配一方面是因為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中出現關于涉海案件法律適用的各類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行政和司法不同領域;另一方面涉海法律問題本身相互關聯交叉,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規定在一個司法說明中,有助于綜合理解與適用。特地就涉海案件的審理制定綜合性司法說明,也體現了人民法院主動行使海上司法主權,堅決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

三是依據涉海案件的特別狀況,規定了不同于陸地案件的處理規則。如針對當前水生野生動物種屬鑒定機構少的實際,涉海司法說明明確案件涉及的寶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看法,或者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再如,針對涉海違法犯罪多由涉漁三無船舶實施的狀況,涉海司法說明規定,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狀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記者:涉海司法說明規定不支持無證捕撈者的收入損失,同時又規定不影響其懇求賠償干脆財產損失,請問應如何理解?

負責人:《漁業法》其次十三條規定: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其次十五條規定: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需根據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但在實踐中,無證捕撈現象仍舊屢禁不止。為此,我們在其次部分的第一條規定,無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民事侵權糾紛,主見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引導從業者合法經營。這里的收入損失,是指受害人因海損事故無法正常經營,導致收入削減造成的損失。無證捕撈者本身就不具備捕撈作業的條件,因此不能主見其因無法正常作業產生的損失。鑒于無證捕撈者對漁船漁具享有物權等合法權利,對其受損漁船漁具的重置、修復費用等干脆財產損失,受害人懇求予以賠償的,仍應根據導致事故發生的過失程度比例擔當賠償責任。

記者:涉海司法說明對偷越國邊疆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我們留意到這幾個罪名已經有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為什么此次又作出新的規定?

負責人:的確,對此次司法說明涉及到罪名的定罪標準,此前已經有些規定,但以前的規定主要針對陸地或內陸地區的犯罪行為。比如關于偷越國邊疆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明確了五種詳細情形,主要是針對偷越陸地國(邊)境行為作出的規定,難以適用于從海上出入我國領海的行為。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2年《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啟動刑事追責程序的詳細標準。但海上捕撈作業一次捕撈量往往就很大,適用原有標準打擊面過大,涉海司法說明針對海上與河流湖泊捕撈的不同特點,適當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撈的定罪標準。

記者:海上漁業管理特殊是涉漁三無船舶的管理是難點之一,這次有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海上涉漁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違反漁業法的規定無證捕撈,非法獵捕珍稀水生動物,違法作業船舶中有很大一部分屬于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三無船舶。其中還有一部分非法進入鄰國管轄海疆盜采紅珊瑚等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給我國國際形象和外交大局造成惡劣影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嚴加整治這些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支持。涉海司法說明對《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無證捕撈情節嚴峻司法審查標準作出規定。對尚未下水作業的涉漁三無船舶,涉海司法說明支持漁業執法部門實行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對全部人不明的涉漁三無船舶,支持執法機關在無相反證據的狀況下,將現場實際負責人或干脆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此外,還規定了域外證據的運用審查標準,促進海上漁業執法的國際合作。

記者:針對外國船舶、人員到我國管轄海疆進行的非法侵漁、調查等行為,涉海司法說明做出了哪些針對性的規定?

負責人: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項國際法原則,即便在一國領海,外國船只也可享有無害通過權。但航行自由與無害通過均應聽從而不應違反沿海國的領海主權、毗連區管制權、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主權權利及管轄權。近年來,外國人駕船從海上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疆進行捕撈、調查等非法活動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次司法說明對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疆的外國船只與人員,支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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