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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30.40Z05江蘇省地DB32方標準DBT3558—2019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eltingTreatmentof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yAsh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DB32/T3558—2019前言本標準編寫符合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規定。本標準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天楹環保能源成套設備有限公司、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要建、楊華、田君國、孫鐘華、黃強、汪海龍、李軍、陳竹、曹德標。1DB32/T3558—2019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熔融處理技術規范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以下簡稱為“飛灰”)熔融處理的術語和定義、總則、飛灰熔融處理系統要求、運營管理要求、熔融固化體的環境安全品質要求、熔融固化體的工程品質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已建、新建、改建和擴建飛灰熔融處理設施。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474煤樣的制備方法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GB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T11835絕熱用巖棉、礦渣棉及其制品GB/T12325電能質量供電電壓偏差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T14549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14684建設用砂GB/T14685建設用卵石、碎石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T18046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18484GB18485GB18597GB18599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T500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HJ/T20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298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9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557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蕩法HJ202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2DB32/T3558—2019JC/T647泡沫玻璃絕熱制品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生活垃圾焚燒飛灰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flyash生活垃圾焚燒廠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3.2熔融處理meltingtreatment將固體廢物與添加劑混合,經高溫熔融形成均勻熔體,在空氣冷卻或水淬冷卻等快速冷卻下將重金屬鍵結固化、固結成物理化學性質穩定的玻璃態物質,實現固體廢物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的一種處理方法。3.3熔融固化體melt-solidifiedslag將固體廢物高溫熔融處理后形成的可有效固化重金屬、對環境安全的物質。3.4熔融爐meltingfurnace在高溫條件下,將被熔融物質加熱至熔融狀態的工業爐。根據熱源不同,可分為電力式和燃料式,其中電力式可分為等離子體式、電阻式等。3.5熔融爐溫度meltingfurnacetemperature指熔融爐內熔體溫度。3.6水淬冷卻waterquenching采用水冷的方式對排出熔體進行驟冷。3.7空氣冷卻aircooling采用空氣對排出熔體進行冷卻。3.8添加劑additive按一定比例均勻混合于飛灰,能夠降低飛灰熔點、增強熔融固化體化學穩定性和控制重金屬遷移等功能需求的物質。3.9飛灰熔融處理設施flyashmeltingtreatmentfacility采用高溫對飛灰進行熔融固化處理的設施。3.10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指溫度在273.15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3.11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emissionconcentrationatbaselineoxygencontent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按下式進行折算:3DB32/T3558—2019式中:pp'Q'(O2)—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助燃空氣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氣助燃時為21;—實測的煙氣氧含量,%。[GB18485-2014,定義3.18]3.12浸出毒性leachingtoxicity固體廢物遇水浸瀝,浸出的有害物質遷移轉化,污染環境,這種危害特性稱為浸出毒性。[HJ/T299-2007,定義2.2]3.13煙氣停留時間residencetime熔融所產生的氣體在燃燒室中處于高溫段(≥1100℃)的持續時間。3.14環境安全品質environmentallysoundquality熔融固化體應當具備的在合理生命周期內受其影響的所有環境介質(比如土壤、地下水等)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品質。熔融固化體應用的合理生命周期包括從運輸、建設、生產到拆除后再利用或最終處置。3.15熔融飛灰flyashfrommeltingtreatment飛灰熔融處理設施氣體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4總則4.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的運營應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4.2飛灰熔融處理設施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廠界內配套建設時,其運行應納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統一管理。4.3熔融固化體的環境安全品質符合本標準規定的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應按危險廢物管理。4.4擬用于工程材料的熔融固化體應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工程品質要求。4.5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底渣的熔融處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5飛灰熔融處理系統要求5.1一般規定5.1.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應根據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生活垃圾焚燒量、分布情況、焚燒爐類型、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5.1.2生活垃圾焚燒廠廠界內配套的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的規模應按該廠飛灰產量設計負荷的1.20倍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廠界外獨立建設的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的規模應按其服務區域飛灰總量的1.20倍確定。5.1.3飛灰熔融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應關注飛灰原料特性和熔融爐溫度等運行工況的變化,應按照本標準對原料特性進行周期性檢驗,對熔融爐溫度等工況波動進行監控,根據檢驗結果和運行工況對配比4DB32/T3558—2019和運行工況進行控制。當飛灰原料特性和運行工況的變化可能引起熔融固化體質量顯著變化時,該批次熔融固化體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5.1.4飛灰的收集、運輸按HJ2025的規定執行。5.1.5飛灰熔融處理系統應包括分析鑒別系統、貯存系統、預處理及進料系統、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煙氣凈化系統、污水處理系統、控制系統及在線監測系統。5.1.6飛灰在進入熔融爐前應以得到滿足環境安全品質和工程品質要求的熔融固化體為目標,根據飛灰特性進行配比。5.1.7飛灰中氯、硫、鈉、鉀(Cl、S、Na、K)含量較高,應考慮耐火材料及設備的防腐問題。5.2選址要求5.2.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5.2.2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飛灰熔融處理設施廠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5.2.3在對飛灰熔融處理設施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飛灰熔融處理設施內各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飛灰熔融處理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5.3分析鑒別系統5.3.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應設置分析鑒別系統,對飛灰、熔融固化體等進行分析和鑒別。5.3.2分析鑒別系統應具備飛灰特性分析所需的檢測能力。飛灰特性分析包括含水率、化學成份分析(SiO2、Al2O3、Fe2O3、CaO、MgO、K2O、Na2O、Cl、S、F等)、重金屬元素分析(Hg、As、Pb、Cd、Cr、Cu、Ni、Zn、Mn等)。取樣方法參照HJ/T20、HJ/T298要求執行。5.3.3分析鑒別系統宜滿足本標準中要求的熔融固化體環境安全品質和工程品質的檢測能力,超出檢測能力的項目,可采用社會化協作方式解決。5.3.4分析鑒別系統采樣及制樣能力、儀器設備和工具應符合HJ/T20、HJ/T298的規定。5.4貯存系統5.4.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的貯存系統選址按5.2的規定執行,其他應按GB18597的規定執行。5.4.2熔融固化體貯存應按GB18599的規定執行。5.5預處理及進料系統5.5.1飛灰入熔融爐前宜根據特性分析結果進行配比、預處理。5.5.2預處理及進料系統應能滿足飛灰和添加劑的定量添加、充分混合、均化,計量的精度宜小于±1%。5.5.3飛灰和添加劑料倉應設置防物料架橋或堵塞措施,并具有較好的密封性能。5.5.4進料系統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止飛灰顆粒散逸。5.5.5對于氣力輸送設備應配套除塵系統,除塵后的尾氣宜采取有組織排氣方式,污染物排放濃度滿5.5.6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煙氣凈化系統故障時,進料系統應有自動停機功能。5.6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煙氣凈化系統5DB32/T3558—20195.6.1基本規定5.6.1.1正常運行過程中,熔融爐溫度應保持在1350℃以上。5.6.1.2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耐火材料的技術性能應滿足爐內氣氛和熔體的抗侵蝕要求,質量應滿足相應的標準,能夠承受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工作狀態的交變熱應力。5.6.1.3熔融爐排出熔體可采用空氣冷卻或水淬冷卻等冷卻方式。5.6.1.4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應設置防爆門或其他防爆設施;燃燒室后應設置緊急排放煙囪,并設置聯動裝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緊急狀態下啟動。5.6.1.5熔融爐及燃燒室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表1的規定。表1熔融爐及燃燒室技術性能指標熔融爐溫度/℃燃燒室溫度/℃煙氣停留時間/sCO濃度/(mg/Nm)焚毀去除率/%≥1350≥1100≤80≥99.995.6.1.6正常運行過程中,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應處于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5.6.1.7啟動點火及輔助燃燒設施的能力應能滿足點火啟動和停爐要求,并能在燃燒室溫度低于1100℃時助燃。5.6.1.8燃燒室溫度加熱至1100℃時方可投料。5.6.1.9應考慮結渣對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余熱利用的影響。5.6.1.10煙氣凈化工藝流程的選擇,應根據電力式和燃料式熔融爐不同的特點、污染物性質等因素確定,并應兼顧系統工藝的匹配性。5.6.1.11煙氣應采用濕法或干法/半干法與濕法等組合工藝技術進行凈化。5.6.1.12干法/半干法與濕法組合工藝:包括半干式/干式反應器(或兩者結合)、活性炭噴射、布袋除塵器、濕法凈化設備等單元,布袋除塵器出口煙氣溫度應在130℃以上。5.6.2電力式5.6.2.1對于電力式,動力電輸入電壓允許偏差應滿足GB/T12325的要求;系統總諧波各指標應滿足GB/T14549的要求。5.6.2.2濕法凈化工藝包括急冷塔、高效濕式除塵設備和酸性氣體吸收塔等單元。應配備污水處理設施,進一步脫除遷移到水中的重金屬有害物質。5.6.2.3飛灰熔融產生的高溫煙氣應采取急冷處理,使煙氣溫度在1s內降到200℃以下,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間的滯留時間。5.6.3燃料式5.6.3.1應根據飛灰熔融處理設施所在地區燃料供應的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相關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按照“就近、方便、經濟”的原則,宜選用氮、硫含量較低的燃料。5.6.3.2固體燃料可選用煤或焦炭,液體燃料可選用重油、原油、渣油、重柴油、輕柴油、調混燃油等,氣體燃料可選用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5.6.3.3燃料式熔融爐燃燒室出口煙氣中氧氣含量達到6%~10%(干煙氣)。5.6.3.4飛灰熔融氣體凈化系統應采取如下二噁英控制措施:a)飛灰熔融產生的高溫煙氣應采取急冷處理,使煙氣溫度在1s內降到200℃以下,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間的滯留時間;b)在袋式除塵器之前可噴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劑,也可在布袋除塵器后設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劑吸收塔(床)。6DB32/T3558—20195.6.3.5應采取熔融產生氣體中氮氧化物去除措施,應優先考慮通過焚燒過程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產。5.7污水處理系統5.7.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工藝廢水主要包括煙氣濕法處理廢水、熔體水淬冷卻廢水及車間場地清洗等廢水,應建設相應處理設施。5.7.2當工藝廢水排放時,其水質應符合GB8978的規定,納管應符合GB8978的規定。當廢水處理后需回用時,其水質應符合GB/T19923的規定。不應將未經處理的廢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或隨意傾倒。5.7.3工藝廢水宜深度凈化后回收結晶鹽。5.8控制系統及在線監測系統5.8.1自動控制的主要內容應根據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的規模和各工藝系統的設置情況確定。一般可包括:預處理及進料系統控制、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控制、煙氣凈化系統控制、污水處理系統控制等。5.8.2飛灰熔融處理在中央控制室應通過DCS或PLC等自動控制系統實現對整套系統的集中監視和分散控制。5.8.3生活垃圾焚燒廠廠界內的飛灰熔融處理控制系統設備的選擇應與焚燒廠整體自動化水平一致或相當,可單獨設置控制室,條件許可時應與中央控制室合并設置。5.8.4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工藝參數應即時顯示,熔融關鍵參數宜自動控制,主要控制回路至少包括:a)熔融爐溫度、燃燒室溫度控制;b)燃燒室壓力控制;c)燃燒室出口含氧量控制。5.8.5控制系統應有兩路冗余電源供電,其中一路應采用不間斷電源,另一路采用廠用電或電網供電。5.8.6應設置獨立于分散控制系統的緊急停車系統。在配置冗余控制器的情況下,當工作控制器故障時,系統應能自動切換到冗余控制器工作,并在操作員站上報警。冗余控制器的切換時間和數據更新周期,應保證系統不因控制器切換而發生擾動或延遲。5.8.7熔融處理設施應對熔融煙氣中主要成分含量進行在線監測,在線監測裝置安裝要求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氯化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6運營管理要求6.1一般規定6.1.1飛灰熔融處理企業應設立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所有崗位人員均應進行飛灰熔融處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6.1.2飛灰處理、輸送、裝卸過程均應密閉,不與人體接觸,其處理全過程均應做好防風、防雨、防曬、防漏、防沖刷浸泡、防顆粒散逸等措施。6.2運營條件6.2.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6.2.2飛灰熔融處理設施應配備負責危險廢物處理效果檢驗、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7DB32/T3558—20196.3管理流程6.3.1預接收與接收6.3.1.1飛灰的預接收6.3.1.1.1處理企業與產廢企業合同簽訂前,應關注不同來源飛灰的成分特性,并按5.3.2的要求對飛灰進行取樣及特性分析,并據此判斷是否滿足入廠要求。6.3.1.1.2飛灰特性經雙方確認后在處理合同中注明。6.3.1.2飛灰的接收6.3.1.2.1在飛灰進入處理企業時,首先通過初步判斷入廠飛灰特性是否與簽訂的合同標注的飛灰一致,并對飛灰進行稱重。6.3.1.2.2設專人負責接收,核對飛灰的包裝、標簽、數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與危險廢物在線轉移監管平臺或者《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一致。6.3.1.2.3經檢查后,擬入廠飛灰滿足上述要求后方能進入貯存區待檢驗。6.3.1.2.4若不滿足上述要求,應立即與飛灰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運輸責任人聯系,共同進行現場判斷。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退回到飛灰產生單位,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6.3.2飛灰入廠后的檢驗6.3.2.1飛灰入廠后應按5.3.2規定的指標對飛灰進行特性分析,以判斷接收的飛灰特性是否與合同注明的一致。若發現接收的飛灰特性與合同注明的飛灰特性不一致,應參照6.3.1.2.4的規定進行處理。6.3.2.2處理企業應對各個產廢企業的相關信息進行定期的統計分析,評估其管理的能力和飛灰的穩定性,并根據評估情況可適當減少檢驗頻次。6.3.3制定處理方案以飛灰入廠后的特性分析檢測結果為依據,制定飛灰熔融處理方案。飛灰熔融處理方案應包括飛灰貯存系統、預處理及進料系統、熔融爐及燃燒室系統、煙氣凈化系統、污水處理系統、控制系統及在線監測系統和相應的安全操作提示。6.3.4記錄存檔6.3.4.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應詳細記錄每日接收、貯存及處理的飛灰數量并檢測化驗飛灰成分,記錄運行工況、物料消耗、事故或其他異常情況等,按規定填寫、提交和保存飛灰轉移聯單及熔融固化體產量、流向記錄。6.3.4.2飛灰入廠檢查和檢驗結果應記錄存檔,與飛灰熔融處理方案共同入檔保存,入廠檢查和檢驗結果記錄及飛灰熔融處理方案的保存時間不應低于10年。6.4檢測、評價及評估制度6.4.1應定期對飛灰熔融處理效果進行檢測和評價,必要時應采取改進措施。6.4.2應定期對飛灰熔融處理設施、設備運行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和評估,消除安全隱患。6.4.3應定期對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程序及人員操作進行安全評估,必要時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6.5應急預案飛灰熔融處理設施應制定應急預案。8DB32/T3558—20197熔融固化體的環境安全品質要求7.1組批規則熔融固化體的環境安全品質應按照生產批次定期進行檢驗,以評估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通常情況下將熔融固化體一個月的生產量視為一批次。7.2取樣通過抽樣檢驗方式進行檢驗,熔融固化體取樣方法按HJ/T20、HJ/T298的要求執行,在實驗室進行試樣縮分時應按GB/T474的規定采用人工堆錐四分法取得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分析。采樣的分樣量、份樣數、采樣時間和頻次應按HJ/T298的規定執行。7.3環境安全品質控制7.3.1環境安全品質檢驗項目環境安全品質具體檢驗項目見表2。表2熔融固化體的環境安全品質檢驗項目序號項目水浸出毒性酸浸出毒性1銅(以總銅計)○○2鋅(以總鋅計)○○3鎘(以總鎘計)○○4鉛(以總鉛計)○○5總鉻○6六價鉻○○7汞(以總汞計)○○8鈹(以總鈹計)○○9鋇(以總鋇計)○○鎳(以總鎳計)○○總銀○○砷(以總砷計)○○硒(以總硒計)○○無機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鈣)○○氰化物(以CN計)○○為應檢驗的項目。7.3.2環境安全品質檢驗方法7.3.2.1熔融固化體的酸浸出毒性檢驗按GB5085.3的規定進行,固體廢物浸出液的制備方法參照HJ/T299的規定。主要檢驗項目與相應限值如表3所示。表3熔融固化體的酸浸出毒性限值序號危害成分項目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限值/(mg/L)1銅(以總銅計)9DB32/T3558—2019表3(續)熔融固化體的酸浸出毒性限值序號危害成分項目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限值/(mg/L)2鋅(以總鋅計)3鎘(以總鎘計)14鉛(以總鉛計)55總鉻6鉻(六價)57汞(以總汞計)0.18鈹(以總鈹計)0.029鋇(以總鋇計)鎳(以總鎳計)5總銀5砷(以總砷計)5硒(以總硒計)1無機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鈣)氰化物(以CN計)57.3.2.2熔融固化體的水浸出毒性檢驗按GB5085.3的規定進行,浸出液的制備方法參照HJ557的規定。主要檢驗項目與相應限值如表4所示。表4熔融固化體的水浸出毒性限值序號危害成分項目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限值(mg/L)1銅(以總銅計)1.002鋅(以總鋅計)1.003鎘(以總鎘計)0.0054鉛(以總鉛計)0.015鉻(六價)0.056汞(以總汞計)0.0017鈹(以總鈹計)0.0028鋇(以總鋇計)0.709鎳(以總鎳計)0.02總銀0.05砷(以總砷計)0.01硒(以總硒計)0.01無機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鈣)07.3.3檢驗頻率7.3.3.1環境安全品質檢驗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重新進行檢驗:a)生活垃圾焚燒工藝發生改變;b)新進飛灰或飛灰特性發生較大變化;c)飛灰熔融處理工藝變化,或設備、添加劑更換;d)熔融工況發生較大波動/變化。DB32/T3558—20197.3.3.2當首次產出熔融固化體時,環境安全品質檢驗頻率不低于每天一次;連續一周檢驗結果穩定且不超出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在飛灰來源及投料量、配比穩定的前提下,頻率可減為每周一次;連續三個月檢驗結果穩定且不超出本標準規定限值,頻率可減為每月一次;若在此期間檢驗結果出現異常或飛灰來源發生變化或中斷處理超過半年以上,則頻率重新調整為每天一次,依次重復。7.4檢驗報告熔融固化體的環境安全品質檢驗報告格式可參考附錄A。8熔融固化體的工程品質要求8.1組批規則組批規則應符合7.1的規定。8.2取樣取樣應符合7.2的規定。8.3工程品質檢驗項目8.3.1玻璃相含量熔融固化體應以玻璃相為主,通過X射線衍射圖譜中玻璃相部分的積分面積,計算其玻璃相的比例應不小于90%。8.3.2表觀密度熔融固化體表觀密度應不小于2500kg/m3。8.3.3吸水率熔融固化體的吸水率應不大于3.0%。8.3.4其他熔融固化體在用作各類產品時,宜按照相應國家及行業標準進行型式檢驗。經使用方和處理單位協商同意可以省略部分檢驗項目:a)細骨料相應質量標準參照GB/T14684;b)粗骨料相應質量標準參照GB/T14685;c)熔體經調質后用于生產礦渣棉相應質量標準參照GB/T11835;d)泡沫玻璃相應質量標準參照JC/T647。8.4檢驗頻率熔融固化體的玻璃相含量和其他工程品質要求應至少每批次進行一次。8.5檢驗方法8.5.1熔融固化體的玻璃相含量的檢驗方法參照GB/T18046的規定。8.5.2熔融固化體的表觀密度的檢驗方法參照GB/T14684或GB/T14685的規定。8.5.3熔融固化體的吸水率的檢驗方法參照GB/T14685的規定。DB32/T3558—20198.5.4熔融固化體的其他工程品質要求的檢驗方法參照8.3.4的規定。8.6數據儲存處理單位應將檢驗數據結果儲存20年。8.7信息標識熔融固化體出廠時,其發貨單上應標識以下信息:a)熔融固化體的規格、處理單位信息;b)批次編號及供貨數量;c)環境安全品質檢驗結果、工程品質檢驗結果、日期及執行標準號;d)編號及發放日期;e)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章;f)熔融固化體流向記錄表,可參考附錄B。9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1一般規定9.1.1飛灰熔融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惡臭及其它污染物的防治與排放應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9.1.2飛灰熔融處理設施建設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9.1.3制定飛灰熔融處理設施污染物治理措施前,應落實污染源的特性和產生量。9.2廢水排放控制當廢水需直接排入水體時,其水質應符合GB8978或其他標準的規定。不應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或不符合GB8978或其他標準規定的廢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或隨意傾倒。9.3廢氣排放控制9.3.1飛灰預處理及進料等系統廢氣排放應符合GB16297的規定。9.3.2廠界外獨立建設的飛灰熔融處理設施的煙氣排放應符合GB18484的規定。9.3.3飛灰熔融處理設施與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在同一廠界內的,熔融產生的煙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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