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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股份公司登記的若干問題一、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區別1、股份公司又稱為“公眾性公司”,在分類上屬于純粹的資合公司,通俗地講,就是一切憑錢說話,你有多少出資就有多少股的表決權,出資越多,表決權越高。其他人不會因為你是朋友、兄弟就讓你享受較多的表決權。即使這個人愿意,其他股東還不愿意呢,而且,章程也不能這么訂。股份公司的人合性因素非常低,一般來講,只有在發起股份公司時,發起人之間存在人合因素,要不然大家也不會湊到一塊說要搞個股份公司干干,而且,公司設立不成時發起人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些都是人合因素的體現。但是,股份公司設立后,發起人之間就“形同陌路”了,誰也管不了誰,有錢就說話,沒錢就別說話;錢多就多說點,錢少就少說點,和其他股東一樣,沒有任何特權,不因為你是“開司功臣”(借用“開國功臣”之說)而有所政策傾斜。最典型的就是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是自由的,無論是股東內部轉讓,還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甚至是發起人內部轉讓,或者向發起人外部轉讓,都是自由的,無需征求其他股東包括發起人的意見,你哪怕就是愿意倒貼錢將股權送給你想送的人讓他也當股東,也沒有人來管你,或者想管也管不了你。你看那上市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深交所”掛牌,有錢你就買,沒錢就別買,我管你是不是股東或者發起人呢。一切憑錢說話,這就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是資合性。2、有限公司卻有很強的人合性因素。 與股份公司相比,股權對外轉讓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成員是相對封閉的,關系好、互相信任才辦有限公司,不希望生人加入到中間來,破壞這種信任體系。有限公司的一大優點就是決策效率高,因為大家互相信任,所以有限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相對簡單,可以只設一個執行董事,行使較大的權力,監事也可以只設一個,經理可要可不要。而股份公司卻必須設董事會,還要設監事會,還要設經理,一個都不能少,因為互相之間誰也不認識誰,誰也不信任誰,只好采用制衡的方式設立權力互相制約的機構。當然,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因素隨著歷史的發展逐步減弱?!靶路ā痹黾恿艘粭l,股東資格可以繼承,除非章程排除這一條款的適用,就是增強了有限公司的資合性。因為在人合性情況下,我和你合作,不代表我愿意和你兒子合作,所以合伙企業是典型的人合企業,因此《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也就是說,對于人合企業來說,合法繼承人是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的。而允許股東身份繼承,就是強調了資合性。所以股份公司的股東身份是可以繼承的,而且是不受章程的排除繼承的,也就是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說,股份公司章程中不得約定股東資格不得繼承。二、股份公司登記把握的關鍵——發起人將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區別搞清楚后,我們就會發現,公司登記的立法選擇是有其背后的經濟學或者社會學原理的。我們一直強調,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登記當中的一個最大的不同就是有限公司登記現時的全體股東,而股份公司只登記發起人,不登記現時的全體股東。為什么?從它們資合性公司亦或人合性公司可以推導出答案:人合性公司,一旦成為股東,你想不當股東都不自由。無論你當還是不當,你的股權增加或減少,都在其他股東的嚴密監控之下,大家都盯著你呢。你要轉讓,好,轉給誰呢?我有優先受讓權?。〔淮蛘泻艟娃D是無效的,除非你轉給我,哥們。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一人轉讓,全體股東神經緊張。所以把全體股東一起登記不是難事,你想不登記,他還不放你呢,你都不用費事去調查,所有股東一致做的決議就塞到你手上了。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如果你每位股東都登記,每個股東的變更也都登記,那好嘛,我們來描繪這么一個場景:一個股東很自由地,不要其他股東的同意,就可以把股票賣給其他人。這個人拿著“股權轉讓協議”找到公司了,說“給我辦個股權證啊”,公司一審查,轉讓屬實,給辦個“股權證”。這位又說了,“給我到工商局去登個記啊”,公司聽話,派董事會秘書(簡稱董秘)辦了好多材料,找好多董事簽了字(沒找股東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簽字就算是不錯了),花了好多路費,從徐州豐縣趕到南京(原來不都在省局登記嗎),又花了好多住宿費(這么復雜的材料我們審查慢啊,一天沒辦下來),終于辦完了,工商局將新股東登記了,回來了。屁股還沒坐穩呢,這位又來了,還帶一個人,“告訴你一個好消息,我的股票賣給這位朋友了,麻煩你再去辦了吧”這還是一個股東,如果股東成千上萬,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東一個個登記,股東變更也登記,好嘛,股市一休市,公司就忙開了,光股東名冊重新打印估計不到晚上兩點是打不完了,工商局注冊處別的也甭干了,一個月也不定能輸得完本局登記的上市公司一天的新股東名錄,更別說這股東天天在變了。所以說,股份公司不可能登記全部的股東,不可能將股東的變更情況進行登記。這就是經濟學原理,這樣做不經濟——消耗了資源還取不到效果。那社會學原理在哪兒呢?發起人的人合性啊。抓住了發起人,就抓住了股份公司的主干,通過發起人登記事項的變化,“窺一斑而見全豹”,基本可以掌握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變化情況。發起人是組織設立股份公司的帶頭人,其作用相當于是股份公司的“籌備小組”,由其提出股份公司的設立方案, 并招募其他人加入股份公司認購股份。股份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對于發起設立而言,由于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所以公司設立后,股東就是原來的發起人;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而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而言,發起人只認購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由發起人組織其他人來認購,這些其他人就是認股人,公司設立后,認股人也是公司的股東,而不具有發起人的身份。舉個例子,甲、乙二人共同發起設立一注冊資本1000萬元的股份公司,每人均認股 250萬元,共500萬元,此時,甲向丙發出入股邀請,丙同意認購另外 500萬中250萬元。這里,甲、乙就是發起人,而丙就是認股人,但公司設立后,他們均是公司的股東;不同之處在于,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人認購另外的 250萬元,則甲、乙要連帶認繳,以確保公司設立成功;如甲、乙也無力認繳,則公司設立不成,作為發起人的甲、乙要向丙返還其已繳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就是發起人的責任。另外,公司設立后,因發起人對外轉讓股權而成為公司股東的,也不是發起人;以及增資(新募集股份)時的認股人也不是發起人。 所以說,發起人是一個特定時期的特定身份的主體的特定稱謂 。股份公司依其設立方式不同,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全部應發行股份而設立的股份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發行股份中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的股份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的股份公司又稱作“公募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的股份公司又稱作“私募公司”。由于在現實中尚未出現以公募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也就是在設立前即發行股票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設立公司的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情形,而且,估計在可以預見的時間內證監會也不會批準這么做(它本來就反對) ,所以我們可以暫時不予考慮這一類公司的設立登記,但應掌握此種公司的認定標準,以防錯登為其他類型的股份公司而放任事實上的公募行為,造成行政違法。三、設立登記時應把握的問題1、分清設立方式。從上面的分析可知,現實當中的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有二:一是發起設立,二是定向募集設立。如何區分?主要看股東人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為 2人以上,200人以下。所以,如果對于設立時股東人數在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并未表明其是定向募集設立的,則為發起設立。如果股東人數超過 200人,則肯定為募集設立。但是,注意:不一定是定向募集設立。如果股東人數不超過400人,則為定向募集設立;如果股東人數超過400人,則為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了,依法屬于公募公司,應當經證監會批準。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標準是《證券法》規定的:(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也就是說,定向募集必須至少保證兩個條件:募集對象是特定的且不超過 200人。對于我們登記人員來講,第一眼是看總股東人數是不是 400以下,超過則肯定是公募公司,就要求其提交證監會批文。 (當然,現在他不可能批到,但我們沒有必要說不能辦,而只要說,你把什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么什么辦來了,我就給你辦。 )如果是 400人以下,但超過人,則看其是否表明是向社會公眾募集,如果是,則仍然要批文——你自己說是公募公司嘛;如果不是,則為定向募集,當然還要界定發起人并明確發起人人數,這個問題下面講;如果股東總人數是200人以下,則看其是否表明是募集設立,如果不是,則為發起設立。2、界定發起人。如果股東總人數是 200人以下,且未表明是募集設立,則為發起設立,此時,全部設立時的股東均為發起人;如果表明是定向募集設立,則應由申請人區分哪些是發起人,哪些是認股人。如果股東總人數超過200人,不到400人,則無論其是否表明為募集設立,均必然要求其按私募設立操作,并要求申請人區分發起人和認股人,且應掌握發起人不得超過 200人。3、登記上的把握。一是在股東(發起人)欄目中,只登記界定出來的發起人,對于其他認股人不予登記;二是只有發起設立才允許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對于募集設立則要求一次性實繳到位;三是募集設立時,應把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低于注冊資本的 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未看到有例外規定) ;四是對于募集設立,由于登記的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低于注冊資本,所以登記軟件會彈出一個提示框:“股東的出資額之和為多少,與注冊資本多少不符,是否繼續?”,按“是”即可,不影響登記操作。四、變更登記時應把握的問題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1、發起人股權轉讓。發起人無論向其他發起人,或向發起人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均會導致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發生變化,此時,只要據實登記即可。與有限公司股東登記不同,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除登記新股東外,如原股東的股權全部轉讓,現持股數為 0的話,登記時應將此原股東刪除。而股份公司,由于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的概念,他就是不當股東,仍然戴著發起人的“帽子”,因此,最極端的事實就是發起人將全部股權均轉讓出去,我們仍將其大名登記在冊,只不過其名后的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為 0。而新股東,只要他不是發起人,哪怕他現在的持股數占 99.999%,我們也不將其登記在冊。另外,要把握的是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且,上市公司上市一年內,原股權也不得轉讓。2、新老“登記條例”的銜接。由于老“條例”只要求登記股份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并未要求登記其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今年以前登記的股份公司,其發起人的持股數是不按實際情況辦理變更登記的。對應新《公司法》股東出資的分期繳付,新“條例”才增加了認繳和實繳出資額的登記。但是,我個人認為,其立法本意并非要根據股份公司發起人的持股情況變化而做相應的變更登記,因為,這種登記本身并不科學——第一不能反映股份公司的持股全貌(本來就不可能),第二也沒有必要掌握發起人的持股情況(對于社會公眾和國家監管而言均無必要) ,第三還會由于股權的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自由轉讓出現我們前面曾經設想過的笑話的情形(如果每次涉及到發起人持股變化均應登記,理論上上市公司的發起人每天都可能變化持股情況),所以可以推導出這種登記不是立法本意。但是由于立法中表述方式不嚴謹(“條例”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只能得出現在的結論——只登記發起人,只變更發起人的持股情況,且應當因發起人的持股情況的變化而辦理變更登記。我本來認為,第九條第(九)項應當表述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從而與原來的股份公司登記方式相一致,但是,卻發現,這種表述不能解決因發起設立而分期繳付出資的發起人的登記問題。也許正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才選擇現在的表達方式,但是卻產生了我們分析的問題,看來是兩難了。不管如何,法律就是命令,該怎么解釋就怎么解釋,叫怎么做,我們就怎么做。那么,對于今年以前已經登記的股份公司(有可能會遷到各地登記,包括南京局已經登記的),由于長期不辦理發起人持股情況的變更登記,可能發起人的持股情況已經無從掌握了。我們是否可以形成如下一些共識:一是只要公司自己不主動提出發起人持股情況的變更登記,我們不強制其辦理此種變更登記,因為可能公司也無從掌握其間的多次轉讓情況, 而且,“股權轉讓協議”也可能因為發起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人已不是公司的股東而無從查找,我們不應強人所難(其法理依據是:法不溯及既往) 。二是如果公司主動要求辦理此種變更登記,則應當依法提交歷次“股權轉讓協議”以證明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發起人現在的持股數。當然,如果因其他原因(如增資配股)發生過變化的,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3、增資登記。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增資,除與有限公司有相同的原因而外,還有幾種特殊情形。一是上市發行股票募集新股,其實就是吸收新股東貨幣化增資,只不過玩大了。此時要注意的是,股票發行價格與注冊資本的增加值是不相等的。每發行一股股票,注冊資本只增加一元(因為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票面值均是一元一股),則發行價則可能是幾塊甚至幾十塊錢。此時的驗資報告應當表明“發行多少股”就“增加多少元注冊資本”,股票發行的溢價是計入資本公積的。二是配股,其實就是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與有限公司大體一致,沒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唯一的區別與股票發行一樣,轉增的利潤額與注冊資本間也是有換算的,你抓住增了多少股就增了多少元注冊資本即可。三是可轉換債券。就是公司發行的一種特殊債券,既可能是債券,也可能是股票,全看買受人(持有人)的選擇。你要看公司不景氣了,你可以持券要求公司履行債務,將錢退給你;你要是看公司前景良好,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換成股票,獲得公司的長期收益。當然,一旦換成股票后就不能再返回成債券了。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而換成股票則意味著公司增資,這是一種典型的債轉股。增加的注冊資本也是需要進行換算的??傊?,股份公司增資,不是簡單地按貨幣值增加注冊資本,而是按其折算的股份額來相應的增加注冊資本。另外需要把握的是,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的,在未繳足前,除發起人自身新增認繳出資外,不得通過募集的方式由發起人以外的人增資。4、募集增資時的把握。 把握新募股東人數 200人以下且未表明是公募行為,這一點與公司設立時對認股人的把握是一致的。五、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著重把握兩點:一是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根據原有限公司的凈資產的評估值(不是審計值)來掌握的;二是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按不高于原有限公司的凈資產核定,既不能超過凈資產,也不是必須相等(原《公司法》要求相等)。六、股份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著重把握:一是如果股份公司的現有股東全部轉化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則其身份的確認應當經過專項審計,因為我們沒有登記股份公司的全部股東,只登記了發起人。除非所有發起人仍是公司的股東,且就是全部的股東(未辦理過任何變更或者無論如何變更發起人持股數之和仍等于注冊資本),但是,由于股權轉讓的自由,截至目前的登記未必就是股份公司的持股的真實情況,因此,我們認為還是專項審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生命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奉獻生命,才能獲得生命。計為準。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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