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研專稿歐洲農村信用合作的發展經驗與啟示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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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歐洲農村信用合作發展的規律值得重視:首先,面對量大面廣的基層信用合作組織,監管成本影響監管模式有效性;其次,規模效應決定信用合作業務的商業可持續性;再次,自上而下監督的嚴格程度決定風控效果;最后,資本結構支撐信用合作體系競爭力。歐洲信用合作組織了解客戶,資本成本低,積累能力與自我發展能力強,增值服務增強了客戶黏性。對我國的啟示是,整合包括農信社省聯社在內的監督資源,與監管機構形成協同,提升效果,能為農村信用合作組織聯合創造條件,從而發揮其發展潛力。原因在于,我國新型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存在規模不經濟問題,而縣級政府監督能力有限,不利于其規模化發展。同時,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監督資源有待充分利用。從國際經驗看,這方面的整合協同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關鍵詞:農村信用合作,金融監管,普惠金融我國推進農村現代化、促進共同富裕,需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揮應有作用。我國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的潛力有待發揮。歐洲農村信用合作的發展模式可提供相示。一、歐洲通過法律授權化解組織聯合的風控困境組織聯合是信用合作組織共同應對競爭、實現市場化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路徑,但需要以有效的風險管控為前提。其關鍵在于促進組織聯合體與監管部門監督協同。這是各國需要解決的共性問題,我國也不例外。從實踐看,歐洲有關國家從法律層面化解這一困境。(一)農村信用合作面臨風控困境金融組織規模對成本效率影響大,規模過小則成本效率低、服務能力弱,難以吸引客戶,且抗風險能力不足,可持續性弱。農村信用合作組織社員一般為數十人,其規模偏小,盈利不足以建立專業化風控隊伍,且政府直接監管量大面廣的信用合作組織,成本過高,難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效果不佳。合理方向是通過組織聯合促進規模化發展,提升整體風控效果和經營效益,帶動生產合作、銷售合作等業務綜合發展。這一思路知易行難,在發展中國家不容易成功。原因在于,在農村信用合作組織聯合體對內風險管控機制與政府監管體制兩者沒有理順關系的情況下,會陷入雙失靈:政府直接監督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基層法人,與聯合體的監督職能重疊,影響聯合體對基層法人的約束力。而聯合體又為基層法人提供擔保和救助,兩者之間的權力、責任、義務失衡引發道德風險。加上政府實際無法有效直接監管量大面廣的基層法人,信貸不良率難免偏高。如果政府不直接監管基層法人,加上與聯合體的關系沒有理順,兩者的監督功能難以形成協同,意味著政府難以通過聯合體間接監督基層法人,難免出現委托代理問題引發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也導致信貸不良率偏高。因此,要解決規模上的兩難問題,僅僅推進組織聯合尚不夠,還需理順聯合體對成員法人風險監督與政府監管的關系,以有效解決風險內控問題。兩者在本質上并不矛盾,需要形成互補機制。關鍵在于如何梳理法律授權,促使聯合體的對內監督機制與政府監督形成協同。這也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難點問題。(二)充分授權總行監督基層法人:以荷蘭合作銀行為例1.荷蘭立法賦予合作銀行總部充分權力根據《荷蘭金融市場監督法》(SupervisionActofTheNetherlands,2006)關于中央信貸機構附屬銀行制度的規定,中央信貸機構負責監督附屬銀行的運營、授權、償付能力和流動性,承擔連帶責任,包括提供擔保。為此,中央信貸機構有充分權力對附屬銀行發出指令,以遵守該法令。同時,中央信貸機構及其附屬銀行就償付能力和流動性共同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綜合監督。在此框架下,中央信貸機構根據自身章程和附屬銀行公司章程,或者根據雙方協議,對關聯銀行進行全面監控。重點圍繞內部員工操作風險、關聯交易、治理機制、償付能力和流動性等方面,并就具體工作發出實質性指令。中央信貸機構即荷蘭合作銀行的總行,所提的“充分權力”,包括指定規模不經濟的基層法人相互合并,向基層法人選派高管,在基層法人陷入困境時派團隊接管經營等。總行擁有充分權力不等于成為獨立行政機構,而是為了使合作銀行體系與其他擁有大量分支機構的大型商業銀行擁有平等競爭地位。如果總行為成員銀行擔保,又缺乏充分權力約束成員銀行合規運作,組織體系必然軟弱渙散,道德風險積聚。2.目的在于提升合作銀行體系的市場競爭力荷蘭議會《銀行監督法》1992年修正案指出,荷蘭只有一家中央信貸機構——荷蘭合作銀行總行,組織結構不同于設有分支機構的大型信貸機構。只要有利于監督成員銀行的償付能力,就可以由荷蘭合作銀行總行實施,但荷蘭合作銀行總行也要按照荷蘭中央銀行的指示行事①。荷蘭立法機構解釋這樣做的原因是,如果荷蘭合作銀行總行及其成員銀行各自接受荷蘭中央銀行的監管,會給荷蘭合作銀行體系帶來沉重的行政負擔,使之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而由荷蘭合作銀行總行監督成員銀行,不影響荷蘭中央銀行監管效果。原因在于,盡管荷蘭中央銀行不直接監督荷蘭合作銀行系統成員銀行,但通過向合作銀行總行發出指示,能保障對荷蘭合作銀行體系綜合監督的充分性。3.荷蘭中央銀行綜合監督與荷蘭合作銀行總行的充分權力得到相容荷蘭中央銀行派人擔任荷蘭合作銀行總行副行長,分管風控合規工作。荷蘭合作銀行總行圍繞操作風險、流動性、償付能力等問題,對成員銀行業務實行嚴格監督,介入重大事項管理工作。包括:一是順應柜臺業務的電子化替代趨勢,推動成員銀行通過合并物理網點等方式優化區域布局,甚至推動基層成員銀行相互合并,形成規模經濟效應;二是為存在暫時經營困難的成員銀行提供低成本資金,幫助渡過難關;三是為成員銀行培養高管人才,派遣副行長等高管;四是根據成員銀行經營狀況進行分級管理,總行董事會定期研究出現風險的成員銀行,幫助化解處置風險,必要時派團隊接管。4.荷蘭的做法在歐洲具有代表性與荷蘭類似,德國中央合作銀行、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也通過這種模式推進組織聯合、再聯合。在早期,一般分地方合作銀行一一區域合作銀行——合作銀行總部三個層次,自下而上持股。隨著信息化發展,越來越多的業務通過電話銀行、互聯網銀行等電子渠道進行,基層合·作銀行逐步相互合并,數量減少,總部的管理幅度擴大,有的合作銀行形成了二級組織架構。例如,荷蘭合作銀行體系基層合作銀行數量從20世紀70年代的上千家減少到2022年的84家,由總行管理,2021年總信貸資產達4170億歐元,凈利潤為37億歐元。德國中央合作銀行體系保留三級組織架構,但地方合作銀行數量已從早期數千家減少到2022年約800家,2021年信貸資產達9440億歐元,稅前利潤達105億歐元。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現有39家區域銀行、約1500家分支機構,2021年總信貸資產達4688億歐元,凈利潤68億歐元②。基層信用合作組織參與組織聯合的動因在于,缺乏合作組織體系的專業化支持,基層信用合作組織將很難獨立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三)歐洲合作銀行的規模化聯合提升了市場競爭力1.組織聯合改進了風控效果在總行嚴格監督管理下,成員銀行管理層的操作空間較小,有助于防范委托代理問題及操作風險。總行為成員銀行提供擔保,體現了組織聯合的互助互濟機制。聯合應對市場競爭、協同處置經營風險的做法提高了合作銀行體系的整體抗市場風險能力。在美國《環球金融》雜志的2019年度全球最安全銀行排行榜中,德國中央合作銀行名列第13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列第36位,荷蘭合作銀行列第44位。2.組織聯合形成了規模經濟效應通過組織再聯合,合作銀行的體系整體規模不亞于擁有大量分支機構的大型商業銀行。例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列國內第1,荷蘭合作銀行列國內第2,德國中央合作銀行列國內第2。銀行業存在規模經濟效應,成本效率隨規模增大而顯著提升。原因在于銀行業投資剛性門檻較高,但增加服務客戶數量的成本很低,規模越大,越容易分攤信息技術投資等剛性成本。3.規模化發展提升服務能力,增加了業務收入規模化發展使合作銀行體系能提供客戶所需各類金融服務,產品線得到拓展,收入來源拓寬,擺脫對存貸款利差的過度依賴。4.業務收入更好覆蓋風險和成本,市場競爭力得到提升合作銀行治理模式在風險與成本控制上有優勢③,加上政府的稅收激勵等支持政策,歐洲合作銀行系統的競爭力比傳統商業銀行更強,信用合作業務具有較強盈利能力,具有更強的市場化可持續性。(四)信用合作帶動綜合合作的協同發展以信用合作帶動綜合合作,以綜合合作吸引農戶,從而形成良性互動發展的可持續機制。主要特點包括:1.控制信用合作分紅比例,甚至不分紅各國信用合作的普遍特點是業務利潤較高,但嚴格控制分紅比例。這意味著資本使用成本相對較低,有利于增加積累,從而提升自我發展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這有利于為客戶提供低成本的優質服務。其中,荷蘭合作銀行不分紅。信用合作業務的利潤,為生產、供銷等領域的合作業務提供財務支持,形成帶動作用。2.在信用合作服務中嵌入綜合合作增值服務信用合作在市場競爭中吸引社員參與,需要提供商業銀行無法提供而社員又需要的服務,例如農技咨詢、農產品銷售輔導等。以荷蘭合作銀行為例,專門針對奶牛養殖業發展組建專家團隊,從技術咨詢、市場營銷輔導等各環節進行全流程服務。這有助于降低客戶生產經營風險,也有助于對客戶現金流風險點作出更好判斷,從而更有效管理客戶信用風險。德國中央合作銀行甚至為客戶提供種子、種苗等科技服務,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為客戶提供互聯網銷售平臺。日本綜合農協也提供類似服務。3.組織體系相互依托,與農戶形成緊密型發展共同體如果脫離合作銀行總部支持,成員銀行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因而兩者存在相互依存關系。對農戶而言,如果沒有合作銀行體系提供的信貸以及配套綜合增值服務,也會面臨困難;這反過來促使農戶珍惜與合作銀行的關系,包括遵守信貸合約。這些有助于降低信用風險。二、歐洲信用合作體系反映的發展規律(一)信用合作的監管成本決定監管模式基層信用合作組織具有量大面廣的特點,離不開有效監督。監管模式的可行性、有效性取決于監管成本。包括監管機構進行日常檢查分析的行政成本,也包括信用合作組織接受監管時的相應成本。歐洲的情況表明,授權信用合作組織體系的總部監督基層法人,相對可行而且有效,有助于促進信用合作業務發展。(二)規模效應決定信用合作可持續性信用合作組織若要可持續,業務收入必須覆蓋成本和風險,否則難以為繼。但沒有規模基礎,很難提高成本效率,很難形成規范、科學的風險內控體制。例如,無法建立專業化審計團隊,更難以有效應對市場風險。(三)自上而下監督的嚴格程度決定風險管控效果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對金融業務具有關鍵影響,應自上而下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包括嚴厲懲罰違規人員。歐洲合作銀行體系建立專業審計團隊,負責財務審計、管理行為審計等,嚴格追究違規人員責任,包括撤換高管。這些有助于保障風控效果。(四)資本結構決定信用合作體系競爭力僅靠群眾民主管理無法保障信用合作可持續。事實上,歐洲的基層信用合作組織的民主管理中也存在大量搭便車現象,社員參與程度有限。但信用合作組織的資本使用成本較低,增強了積累與自我發展能力,為社員提供的一攬子增值服務增強了客戶忠誠度,社員即客戶的信息對稱性降低了信用風險。三、對我國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的啟示(一)監督協同性不足,影響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發展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存在規模不經濟問題,監管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附屬于農民合作社的農村信用合作是我國主要探索方向④。其優勢在于社員相互了解,信息對稱,融資門檻低,處置社員抵質押物的交易成本低;但缺乏組織聯合的分散狀態導致規模不經濟,在市場環境中商業可持續性弱,也難以建立專業化風險內控機制。縣級政府直接監管農村信用合作組織的效果不理想,但又承擔其風險處置責任。這種格局不利于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合力。與之同時,農信社省聯社資源有待進一步挖掘利用。農信社省聯社作為縣農信社的聯合組織,履行管理、服務、協調職能,規模效應明顯。這些已經在實踐中得到了檢驗。但這一農村信用合作組織聯合體如何帶動農村信用合作發展,尚需要進行探索。(二)發揮省聯社的監督協助作用農信社省聯社可以協助地方政府,利用信息化技術,對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流動性、償付能力、經營合規性等實行在線動態監測,結合現場檢查防范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也能協助縣級政府處置風險。在協助監管的同時,省聯社還可以提供配套培訓、咨詢、資金調劑運用服務等支持,促進基層信用合作發展。這些可配合中央和地方監管機構進行。(三)規模化與控風險宜同步推進基于組織聯合規模效應,依托省聯社綜合平臺嚴格監督基層法人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并提升服務能力、降低業務成本,能兼顧規模化、控風險。省聯社職能定位與之密切相關,能發揮這方面的潛力。通過完善利益核算機制,例如參照省聯社系統的內部資金轉移定價,促進農村信用合作組織與省聯社互利共贏,增強其盈利能力。(四)促使信用合作帶動綜合合作通過組織聯合,實行規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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