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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師聯合會土木工程施工分分包合同條件件
(第1版1994年)第一部分通用用條件第二部分特殊殊應用條件編編制指南附報價書及協議議書格式
(與1992年再次修訂訂重印的《土土木工程施工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用)
FIDIC授權權書
FIDIICautthorizzesProf.BBosenHe,Chaairmann,MannagemeentEnngineeeringDeparrtmentt,TiaanjinUnniverssity.TianjinCiity,PP.R.China,totrranslaateinntoChhineseeandtopuublishhthefolloowingFIDICCdocuumentss:ConditiionsoofSubbcontrractfforWoorksoofCivvilEnggineerringCConstrructioon19994(forusseinconjuunctioonwitththeeCondditionnsofContrractfforWoorksoofCiviilEnggineerringCConstrructioon,4theeditioon19992repprint)TheressponsiibilittyforrthequaliityofftheChineesetraanslattionrremainnswitththeeTrannslatoorsanndRevvisorssTheEEnglisshverrsionofthheConnditioonsoffConttractistheeoffiicialversiionanndcoppiesoofthaatcoppyrighhtedveersionncanbeobbtaineedfroomFIDDIC.FIDICCacceeptsnoorespponsibbilityyfortheCChinessetraanslattion.〔譯文〕
FIDDIC特授權中華華人民共和國國天津市天津津大學管理工工程系系主任任何伯森教授授。
將下列FIDIC文件譯成中中文并予以出出版:土木工程施工分分包合同條件件(1994年)與1992年重印的《土土木工程施工工合同條件》第4版配套使用中文譯譯本的質量由由翻譯者與校校對者負責。合同條條件的英文版版本為正式版版本。版權受受保護的英文文版本可由FIDIC獲得。FIDIC對中文譯本本不承擔責任任。前言土木工工程施工分包包合同條件的的各項條款是是由國際咨詢詢工程師聯合合會(FIDIC)編制的,并并被推薦與《土土木工程施工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1992年再次修訂后重印)配套使用。本分包合同條件稍加修改同樣適用于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況。FIDDIC認為合同文文件的英文版版本是供翻譯譯的正式和可可靠的文本。在分包包合同條件制制定的過程中中認識到,盡盡管許多條件件是通用的,但但考慮到分包包工程的具體體情況和所在在地區,有些些條款必須給給予必要的變變動。可通用用的條款被匯匯編成通常編編制的分包合合同文件的那那種形式,稱稱為第一部分分——通用條件。通用條條件與特殊應應用條件以對對應的條款編編號相聯系。該該特殊應用條條件被稱為分分包合同的第第二部分。這這樣,第一部部分與第二部部分一起構成成了決定分包包合同各方權權利和義務的的分包合同條條件。為適應應每一具體的的分包合同,特特殊應用條件件必須特別擬擬定。本文件件第二部分的的指南旨在各各個條款提供供適宜的選擇擇方案以幫助助進行此項工工作。由于一一種或多種原原因,使用第第二部分中的的條款可能是是必要或適宜宜的,以下是是其中幾例::(1)凡凡第一部分措措詞特別要求求在第二部分分中包含進一一步的信息,且且如果沒有這這些信息,則則分包合同條條件不完整者者,即第1.1款中(a)(ii)、(ii)及(iv),(b)(ii)及(e)(iii),22.3、6.1、15.1及15.2諸條款。(2)凡凡第一部分中中的措詞提到到在第二部分分可能包含有有補充材料,但但若沒有這些些材料合同條條件仍不失完完整者,即第第4.4、5.2、5.3、6.2、7.3、12.1、19.1、19.2及22造條款。(3)分分包工程的類類型、環境或或所在地區,要要求須增加的的條款(如分分包商由雇主主指定的情況況)。(4)所所在國法律或或特殊環境要要求第一部分分所含條款有有所變動。此此類變動應如如此進行:即即在第二部分分中說明第一一部分的某條條款或刪除某某條款的一部部分,并根據據具體情況給給出適用的替替代條款,或或者條款的替替代部分。在第二二部分中,有有些條款給出出了措詞范例例。然而,在在其他情況下下,只給出了了供擬定條款款用的指南。在在采用任何范范例措詞之前前,必須認真真核對以確保保它完全適用用于所處的特特定情況,如如若不然則需需加以改寫。如如果范例措詞詞被改動以及及在第二部分分包含附加資資料的所有情情況下,必須須認真對待,以以保證在第一一部分中或在在第二部分各各條款之間不不出現意義含含糊不清的情情況。致謝FIDDIC對作為本文文件主要起草草人的巴黎Whitte&Case公司的ChriistophherR..Sepppala以及MaurrizioRagazzzi特致謝意,由由衷感謝他們們對FIDIC以及這一行行業所做的貢貢獻。本文件件草案最初由由美國TAMS公司的MariioAsiin及英國Corbbett&Co.公司的EdwaardCoorbettt審閱,隨后后又由世界銀銀行、歐洲國國際承包商會會、國際律師師協會和Consppec審閱,他們們都提出了寶寶貴的意見。倫倫敦WilliisCorrroon公司的MarttynJ.Nixonn提出了關于于保險方面的的建議。該文件件的編制工作作是在FIDIC合同委員會會的全面指導導下完成的。該該委員會由下下列成員組成成:咨詢工程程師K.B..(Tonyy)Norrris(英國);Swedppower公司的MichhaelMMortimmer-Hawkiins(瑞典);SiirAleexandeerGibbb&Parttners有限公司的JohnnBowccock(英國)。FIDDIC對上述各位位所付出的時時間和精力表表示感謝。文件的的形式和內容容的最終決定定由FIDIC負責。目錄第一部分——通通用條件定義及解釋
11.1定義
1.2標題和旁注注
1.3解釋
1.4單數和復數數
1.5通知、同意意、批準、證證書、確認和和決定
1.66書面指示
一般義務
2..1分包商的一一般責任
2..2履約保證2.3分包商商應提交的進進度計劃2.4分包合合同的轉讓2.5再次分分包分包合同文件件3.1語言3.2適用的的法律3.3分包合合同協議書3.4分包合合同文件的優優先次序主合同4.1分包商商對主合同的的了解4.2分包商商對有關分包包工程應負的的責任4.3不能與與雇主私下有有約4.4分包商商違反分包合合同可能產生生的后果臨時工程、承包包商的設備和和(或)其他他設施(如有有時)5.1分包商商使用臨時工工程5.2分包商商與其他分包包商共同使用用承包商的設設備和(或)其其他設施(如如有時)5.3分包商商享有承包商商的設備和(或或)其他設施施(如有時)的的專用權5.4對誤用用臨時工程、承承包商的設備備和設施(如如有時)的保保障現場工作和通道道6.1在現場場的工作時間間;分包商遵遵守規章制度度6.2為分包包商提供現場場和現場通道道6.3分包商商允許進入分分包工程的義義務開工和竣工7.1分包工工程的開工;;分包商的竣竣工時間7.2分包商商的竣工時間間的延長7.3承包商商有義務通知知指示和決定8.1根據主主合同所做的的指示和決定定8.2根據分分包合同所做做的指示變更9.1分包工工程的變更9.2變更指指示變更的估價10.1估價價的方式10.2變更更價值的估算算10.3參照照主合同的測測量進行估價價1O.4估算算的工程量與與實施的工程程量10.5計日日工通知和索賠11.1通知知11.2索賠11.3未發發出通知的影影響分包商的設備,臨臨時工程和材材料12.1以附附注形式編入入保障13.1分包包商的保障義義務13.2承包包商的保障義義務未完成的工作和和缺陷14.1移交交前分包商的的義務14.2移交交后分包商的的義務14.3由承承包商的行為為或違約造成成的缺陷保險15.1分包包商辦理保險險的義務15.2承包包商辦理保險險的義務;分分包工程由分分包商承擔風風險15.3保險險的證據;未未辦理保險的的補救辦法支付16.1分包包商的月報表表16.2承包包商的月報表表16.3到期期應支付的款款項;扣發或或緩發的款項項;利息16.4保留留金的支付16.5分包包合同價格及及其他應付款款額的支付16.6承包包商責任的終終止主合同的終止17.1對分分包商雇用的的終止17.2終止止后的付款17.3由于于違反分包合合同而導致的的主合同的終終止分包商的違約18.1分包包合同的終止止18.2終止止時承包商和和分包商的權權力與責任18.3承包包商的權力爭端的解決19.1友好好解決和仲裁裁19.2與主主合同有關或或由主合同引引起的涉及或或關于分包工工程的爭端通知和指示20.1發出出通知和指示示2O.2地址址的更改費用及法規的變變更21.1費用用的增加或減減少21.2后續續的法規貨幣及匯率22.1貨幣幣限制22.2匯率率第二部分附注第二部分特殊殊應用條件編編制指南第1條定義及及解釋第2條一般義義務第3條分包合合同文件第4條主合同同第5條臨時工工程、承包商商的設備和(或或)其他設施施(如有時)第6條現場工工作及通道第7條開工和和竣工第12條分包包商的設備,臨臨時工程和材材料第14條未完完成的工作和和缺陷第15條保險險第16條支付付第19條爭端端的解決第22條貨幣幣及匯率分包商的報價書書分包商的報價書書附錄分包合同協議書書第一部分——通通用條件定義及解釋定義1.11在分包合同同(如下文所所定義的)中中,所有措詞詞及用語,除除上下文另有有要求者外,都都應具有主合合同(如以下下所定義的)所所分別賦予它它們的相同的的含義。但以以下措詞及用用語應具有本本款所賦予的的含義:(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合同條件第二二部分指定的的當事人,以以及承包商應應隨時通知分分包商的取得得此當事人資資格的合法繼繼承人或此當當事人的受讓讓人。(i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合同條件第二二部分指定的的當事人,以以及取得此當當事人資格的的合法繼承人人。除非分包包商同意,不不指此當事人人的任何受讓讓人。(iiii)“分包商”指其報價書書已為承包商商所接受的當當事人以及取取得此當事人人資格的合法法繼承人,除除非承包商同同意,不指此此當事人的任任何受讓人。(iiv)“工程師”指雇主為主主合同目的而而指定作為工工程師,并在在本分包合同同條件第二部部分保持此同同一稱謂的人人員。(b)((i)“主合同”指雇主與承承包商之間簽簽訂的合同,其其具體內容在在本分包合同同條件第二部部分中給出。(i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與與第二部分)、分包合同同規范、分包包合同圖紙、分分包合同工程程量表、分包包商的報價書書、承包商發發出的中標函函、分包合同同協議書(如如已完成),以以及其他明確確列入承包商商發出的中標標函或分包合合同協議書(如如已完成)中中的此類進一一步的文件。(iiiii)“分包合同規規范”指分包合同同中包括的的分分包工程的的規規范,以及及根根據第9條規定對規規范進行的的任任何修改或或增增補。(iivv)“分包合同圖圖紙”指分包合同同中的所有有圖圖紙、計算算書書以及類似似性性質的技術術資資料。(v)“分包合合同工程量表表表”指構成分包包商的報價價書書一部分的的且且已標價并并完完成填寫的的工工程量表。(vi)“分包包商的報價書書”指分包商根根據分包合合同同的各項規規定定,為分包包合合同的工程程的的實施、完完成成以及修補補其其中任何缺缺陷陷,向承包包商商提出并被被承承包商發出出的的中標函所所接接受的報價價書書。(vii)“承承包包商發出的的中中標函”指承包商對對分包商的的報報價書的正正式式接受函。(vii)“分分包包合同協議議書書”指第3.3款所述的分分包合同協協議議書(如有有時時)。(ix)“分包包商的報價書書附附錄”指附于分包包合同條件件之之后,包括括在在分包商報報價價書格式內內的的附錄。(x)“分包合合同同條件”指國際咨詢詢工程師聯聯合合會編寫的的,與1992年再次修訂訂重印的《土土木工程施工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配配套使用的《土土木工程分包包合同條件》1994年版的第一一部分和第二二部分。該文文件可由承包包商和分包商商進行改編,并并構成分包合合同的一部分分。(xi)“主合合同條件”指國國際咨詢工工程程師聯合會會編編寫的,1992年再次修正正重印的《土土土木工程施施工工合同條件件》1987年第四版的的第一部分分以以及經雇主主和和承包商改改編編該合同條條件件的第二部部分分。它們均均構構成主合同同的的一部分。(C))((i)“分包商的開開工日期”指分包商收收到承包商商根根據第7.1款發出開工工通知書的的日日期。(ii)“分分包包商的竣工工時時間”指按分包商商報價書附附錄錄中的規定定,從從分包商的的開開工之日算算起起到完成分分包包工程或其其任任何區段的的時時間(或按按第第7條延長到的的時間)。(dd))(i)“分包合同價價格”指承包商發發出的中標標函函中寫明的的、按按照分包合合同同的規定,為為為了分包工工程程的實施、完完完成以及修修補補其任何缺缺陷陷應付給分分包包商的金額額。(e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中所規定的的工工程。(ii)“分分包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同條件第二二部部分所述的的工工程。(iii)“分分包包商的設備”指在分包工工程的實施施、完完成以及修修補補其任何缺缺陷陷的過程中中所所需的全部部裝裝置和任何何性性質的物品品(臨臨時工程除除外外),但不不包包括擬構成成或或構成分包包工工程一部分分的的工程設備備、材材料或其他他物物品。標題和旁注1.2本分分包合同同的標題和和旁旁注不應被被視視為本分包包合合同條件的的一一部分。在在解解釋和理解解分分包合同條條件件或整個分分包包合同時,也也也不應考慮慮這這些標題和和旁旁注。解釋1.33凡指當事人人或當事人人各各方的詞應應包包括公司和和企企業以及任任何何具有法定定資資格的組織織。單數和復數1.4僅表表明單數數形式的詞詞也也包括復數數含含義,視上上下下文需要而而定定,反之亦亦然然。通知、同意、批批準準、證書、確確確認和決定定1.55在分包合同同條款中,無無無論何處述述及及由任何人人發發出或頒發發任任何通知、同同同意、批準準、證證書、確認認或或決定,除除另另有說明者者外外,均指書書面面的通知、同同同意、批準準、證證書、確認認或或決定;作作動動詞用的“通知”、“證明”、“確認”或“決定”均應作此理理解。任何何此此類通知、同同同意、批準準、證證書、確認認或或決定均不不應應被無故扣扣壓壓或拖延。書面指示1.66承承包商應以以書書面形式發發出出指示。如如果果承包商認認為為由于某種種原原因有必要要以以口頭形式式發發出任何此此類類指示,分分包包商應遵守守此此類指示。承承承包商可在在執執行此類指指示示之前或之之后后,以書面面形形式對其口口頭頭指示加以以確確認。在這這種種情況下,應應應認為此類類指指示是符合合本本款規定的的。進進一步規定定,如如果分包商商在在7天內以書面面形式向承承包包商確認了了承承包商的任任何何口頭指示示,而而承包商在7天內未以書書面形式加加以以否認,則則此此項指示應應視視為是承包包商商的指示。一般義務務分包商的一般責責任任2..11分包商應按按照分包合合同同的各項規規定定,以應有有的的精心和努努力力對分包工工程程進行設計計(在在分包合同同規規定的范圍圍內內)、實施施和和完成,并并修修補其中的的任任何缺陷。分分分包商應為為此此類分包工工程程的設計、實實實施和完成成以以及修補其其中中任何缺陷陷,提提供所需的的不不管是臨時時性性還是永久久性性的全部工工程程監督、勞勞務務、材料、工工工程設備、承承承包商的設設備備以及所有有其其他物品,只只只要提供上上述述物品的重重要要性在分包包合合同內已有有明明文規定或或可可以從其中中合合理推論得得出出。但根據據第第5條承包商與與分包商另另有有商定,以以及及分包合同同第第二部分另另有有規定者除除外外。分包包商商在審閱分分包包合同和(或或或)主合同同時時,或在分分包包工程的施施工工中,如果果發發現分包工工程程的設計或或規規范存在任任何何錯誤、遺遺漏漏、失誤或或其其他缺陷,應應應立即通知知承承包商。履約保證2.22如果分包合合同要求分分包包商為其正正確確履行分包包合合同提供保保證證時,分包包商商應按分包包商商報價書附附錄錄中注明的的金金額取得此此類類保證并提提交交給承包商商。此此類保證應應采采用本分包包合合同條件所所附附格式或承承包包商與分包包商商商定的格格式式。提供此此類類保證的機機構構須經承包包商商批準。除除非非分包合同同另另有規定,因因因遵守本款款要要求發生的的費費用應由分分包包商承擔。在分包包商商根據分包包合合同完成施施工工或竣工并并修修補其中任任何何缺陷之前前,履履約保證將將持持續有效。在在在主包工程程的的缺陷責任任證證書頒發之之后后,即不應應對對該保證提提出出索賠,并并在在上述缺陷陷責責任證書頒頒發發后28天內將該保保證退還給給分分包商。任何情況下,承承包包商在按照照履履約保證提提出出索賠之前前,皆皆應通知分分包包商,說明明導導致索賠的的違違約性質。分包商應提交的的進進度計劃2.33在承包商發發出的中標標函函簽發之后后,分分包商應在在本本分包合同同條條件第二部部分分規定的時時間間內,以承承包包商合理規規定定的格式和和詳詳細的程度度,向向承包商提提交交一份實施施分分包工程的的進進度計劃,以以以取得承包包商商同意。無無論論承包商何何時時需要,分分包包商還應以以書書面形式提提交交一份對其其進進行分包工工程程的施工安安排排和擬采用用方方法的總體體說說明,供承承包包商參考。無論何何時時,如果承承包包商認為分分包包工程的實實際際進度不符符合合他已同意意的的進度計劃劃時時,分包商商應應根據承包包商商的要求提提交交一份修訂訂的的進度計劃劃,表表明為保證證分分包工程在在分分包商的竣竣工工時間內完完工工而對原進進度度計劃所作作的的必要修改改。分包合同的轉讓讓2.44沒有承包商商的事先同同意意(盡管有有第第1.5款的規定,此此此類同意也也應應由承包商商自自行決定),分包商不得得轉讓分包包合合同或分包包合合同的一部部分分,或合同同中中或合同名名下下的任何權權益益或利益,但但但下列情況況除除外:((aa)按分包合同同規定應支支付付或將支付付的的以分包商商的的銀行為受受款款人的款項項的的收取,或者((bb)將分包商從從任何其他他責責任方處獲獲得得賠償的權權利利轉讓給分分包包商的保險險人人(當保險險人人已清償了了分分包商的損損失失或責任時時)。再次分包2.55分包商不得得將整個分分包包工程分包包出出去。沒有有承承包商的事事先先同意,分分包包商不得將將分分包工程的的任任何部分分分包包出去。任任何何此類同意意均均不解除分分包包合同規定定的的分包商的的任任何責任和和義義務。分包包商商應將其自自己己的任何分分包包商(包括分包商商的代理人人、雇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違約或疏忽忽完完全視為分分包包商自己及及其其代理人、雇雇雇員或工人人的的行為、違違約約或疏忽一一樣樣,并為之之完完全負責。規定,對于下列列情情況,分包包商商無需取得得同同意:
(a)提供勞務務,或(b)根根據分包合合同同和(或)主主主合同規定定的的標準采購購材材料。當分分包包商的分包包商商在其進行行的的工作,或或提提供的貨物物、材材料、工程程設設備或服務務方方面,為分分包包商承擔了了主主合同規定定的的,有關立立包包工程或構構成成分包工程程的的區段或部部分分的缺陷責責任任期(視情情況況而定)結結束束后的某一一延延長期間任任何何持續的義義務務時,分包包商商應根據承承包包商的要求求并并在由承包包商商承擔費用用的的情況下,在在在缺陷責任任期期期滿之后后的的任何時間間,將將上述本終終止止的義務的的權權利轉讓給給承承包商。分包合同文件語言3.1除非在在分包合同同條條件第二部部分分中另有說說明明,否則::
(a)用以擬定分分包合同文文件件的語言應應與與用以擬定定主主合同文件件的的語言相同同,
以及
(b))如果分包合合同文件是用用一種以上的的語言擬定的的,則應根據據主合同的“主導語言”解釋和說明明分包合同。適用的法律3.22除非在分包包合同條件件第第二部分中中另另有說明,否否否則,適用用于于主合同且且據據之對主合合同同進行解釋釋的的國家或州州的的法律同樣樣適適用于分包包合合同并據之之解解釋分包合合同同。分包含同協議書書33..3在被要求時時,分包商商應應簽署分包包合合同協議書書,該該協議書由由承承包商自費費按按分包合同同條條件所附格格式式編制和完完成成。如有必必要要,可對該該格格式進行修修改改。分包含同文件的的優優先次序3..44承包商發出出的中標函函或或分包合同同協協議書中所所列列的構成分分包包合同的幾幾個個文件,應應被被認為是互互為為說明的。除除除非分包合合同同另有規定定,構構成分包合合同同的文件的的優優先次序如如下下:
(1)分包合同協協議書(如如有有時);(2)承包商發發出的中標標函函;(3)分包商的的報價書;;(4)分包合同同條件第二二部部分;(5)分包合同同條件第一一部部分;以及(6)構成分包包合同一部部分分的任何其其他他文件。主合同分包商對主合同同的的了解4.11承包商應提提供主合同同(工工程量表或或費費率價格表表中中所列的承承包包商的價格格細細節除外,視視視情況而定定)供供分包商查查閱閱,并且,當當當分包商要要求求時,承包包商商應向分包包商商提供一份份主主合同(上上述述承包商的的價價格細節除除外外)的真實實副副本,其費費用用由分包商商承承擔。在任任何何情況下,承承承包商應向向分分包商提供供一一份主合同同的的投標書附附錄錄和主合同同條條件第二部部分分的副本,以以以及適用于于主主合同但不不同同于主合同同條條件第一部部分分的任何其其他他合同條件件的的細節。應應認認為分包商商已已經全面了了解解主合同的的各各項規定(上上上述承包商商價價格細節除除外外)。分包商對有關分分包包工程應負負的的責任4..22除非分包合合同條款另另有有要求,分分包包商在對分分包包工程進行行設設計(在分分包包合同規定定的的范圍內)、實實施和竣工以以及修補其中中任何缺陷時時,應避免其其任何行為或或疏漏構成、引引起或促成承承包商違反主主合同規定的的承包商的任任何義務。除除上述之外,分分包商應承擔擔并履行與分分包工程有關關的主合同規規定的承包商商的所有義務務和責任。不能與雇主私下下有有約4..33此處規定不不應被理解解為為在分包商商與與雇主之間間可可以產生任任何何私下約定定。分包商違反分包包合合同可能產產生生的后果4.44如果分包商商有任何違違反反分包合同同的的違約行為為,分分包商應保保障障承包商免免于于承擔由此此違違約造成的的根根據主合同同承承包商將負負責責的任何損損害害賠償費。在在在此情況下下,承承包商可從從本本應支付給給分分包商的金金額額中扣除這這筆筆賠償費,但但但不排除采采用用其他賠償償方方法。臨時工程、承承包商商的設備和和(或或)其他設設施施(如有時時)分包商使用臨時時工工程5.1除非在分包包合同條件件第第二部分中中另另有規定,不不不應要求承承包包商為分包包商商提供或保保留留任何臨時時工工程。然而而,承承包商應允允許許分包商與與承承包商和(或)經其同意的的其他分包包商商共同為分分包包工程的實實施施和竣工以以及及修補其中中任任何缺陷,聯聯聯合使用由由承承包商隨時時提提供的與主主包包工程有關關的的臨時工程程。但但上述許可可不不應要求承承包包商有責任任讓讓分包商、其其其代理人、雇雇雇員或工人人使使用該臨時時工工程,也不不解解除分包商商檢檢驗或檢查查其其代理人、雇雇雇員或工人人所所使用的臨臨時時工程以及及提提供適當的的臨臨時工程供供他他們使用的的法法定的或其其他他的義務。分包商與其他分分包包商共同使使用用承包商的的設設備和(或或)其其他設施(如如如有時)5.22承包商應在在現場提供供分分包合同條條件件第二部分分所所指定的承承包包商的設備備和和(或)其他設施(如如如有時)。并并并且,根據據分分包合同條條件件第二部分分有有關條款(如如如有時),允允允許分包商商與與承包商和和(或或)承包商商可可能許可的的其其他分包商商一一起,為分分包包工程的實實施施和竣工(但但但不包括修修補補其中任何何缺缺陷)使用用承承包商的設設備備和其他設設施施(如有時時)。分包商享有承包包商商的設備和和(或或)其他設設施施(如有時時)的的專用權5.33承包商還應應根據分包包合合同條件第第二二部分有關關條條款(如有有時時)向分包包商商提供分包包合合同條件第第二二部分規定定規規定的承包包商商的設備和和(或或)設施(如如如有時)的的專專用權。對誤用臨時工程程、承承包商的設設備備和設施(如如如有時)的的保保障5..44分包商應保保障承包商商免免于承擔由由分分包商、其其代代理人、雇雇員員或工人誤誤用用承包商提提供供的臨時工工程程、承包商商的的設備和(或或或)其他設設施施所造成的的損損害賠償費費。現場工作和通道道在現場的工作時時間間;分包商商遵遵守規章制制度度6.11除非另有協協議,分包包商商應遵守分分包包合同條件件第第二部分規規定定的承包商商的的工作時間間,并并應遵守有有關關工程的施施工工、材料和和分分包商的設設備備進出現場場以以及材料和和分分包商的設設備備的現場存存放放方面的一一切切規章制度度。以以及材料和和分分包商的設設備備的現場存存放放方面的一一切切規章制度度。為分包商程供現現場場和現場通通道道6.22承包商應隨隨時為分包包商商提供確保保分分包商以應應有有的速度進進行行分包工程程的的施工所要要求求的那部分分現現場及現場場通通道。除非在分包合同同條條件第二部部分分中另有說說明明,承包商商沒沒有義務將將現現場的任何何部部分提供給給分分包商專用用。.分包商允許進人人分分包工程的的義義務6.3分包商應允允許承包商商、工工程師及其其任任何一方所所授授權的任何何人人在工作時時間間內合理進進入入分包工程程以以及現場上上任任何工作或或材材料正在實實施施、準備或或存存放的地點點。分分包商還應應允允許承包商商、工工程師及其其任任何一方所所授授權的任何何人人合理進入入現現場外與分分包包工程有關關的的由分包商商或或分包商委委托托他人正在在工工作或準備備的的地點,或或為為他們獲得得進進入此類地地點點的權利。
開工和竣工分包工程的開工工;;分包商的的竣竣工時間7..11分包商應在在接到承包包商商有關開工工的的通知后14天內或書面面商定的其其他他期限內開開始始分包工程程。該該通知應在在承承包商發出出的的中標函日日期期之后,于于分分包商報價價書書附錄中規規定定的期限發發出出。
隨后,(除除非承包商商另另有明確的的要要求或指示示)分分包商應迅迅速速且毫不拖拖延延地開始分分包包工程的施施工工。分包工工程程以及在分分包包商報價書書附附錄中規定定的的在某一具具體體時間完成成的的任何區段段(如如適用時),均均應在分包商商的報價書附附錄中為分包包工程或任何何區段(視情情況而定)規規定的從分包包商的開工之之日算起的竣竣工時間內竣竣工,或在第第7.2款可能允許許的延長時間間內竣工。分包商的竣工時時間間的延長7..2如果由于以以下任一原原因因致使分包包商商延誤實施施分分包工程或或其其任何區段段(如如果適用的的話話):
(a)承包商根根據主合同同有有權從工程程師師處獲得主主包包工程竣工工時時間延長的的情情況,
(b)根據第8.2款頒發的且且不適用于于本本款(a)段的指示示,
或
(c)承包商違違反分包合合同同或由承包包商商負責的情情況況,
則在上述任任一情況下下,分分包商有權權為為其分包工工程程或其任何何區區段獲得公公平平合理的竣竣工工時間的延延長長。
規定,除非非分包商已已經經在該延誤誤開開始發生的14天內,將造造成他延誤誤的的情況通知知承承包商,同同時時提交一份份證證明其要求求延延期的詳情情報報告,以便便可可以及時對對他他申述的情情況況進行研究究,否否則,分包包商商無權獲得得延延期。而且且在在本款(a)段適用的的任何情況況下下,此延期期均均不應超過過承承包商根據據主主合同有權權獲獲得的延期期。
同時規定,如如果某一事件件具有持續性性的影響,致致使分包商按按照本款規定定的14天內提交詳詳情報告不切切實際時,只只要分包商以以不超過14天的時間間間隔向承包商商遞交臨時詳詳情報告,并并在事件影響響結束后14天內提交最最終詳情報告告,則分包商商仍有權獲得得延期。承包商有義務通通知知7..3承包商應將將根據主合合同同規定所獲獲得得的有關分分包包合同的所所有有延期立即即通通知分包商商。
指示和決定根據主合同所做做的的指示和決決定定8.11根據第9條,分包商商應在有關關分分包工程方方面面遵守工程程師師的所有指指示示和決定,此此此類指示和和決決定應由承承包包商作為指指示示確認并通通知知分包商,無無無論此類指指示示和決定是是否否根據主合合同同恰當給出出。與與承包商根根據據主合同有有權權從雇主處處得得到付款一一樣樣,分包商商應應同樣有權權從從承包商處處得得到有關遵遵守守此類指示示和和決定方面面的的有關支付付。進進一步規定定,如如果上述任任何何通知和確確認認的指示或或決決定從主合合同同角度分析析是是由工程師師不不恰當或不不正正確地給出出的的,則分包包商商應有權要要求求承包商補補償償遵守此類類指指示或決定定而而導致的合合理理費用(如如有有時),但但這這筆費用不不能能是由于分分包包商違反分分包包合同所引引起起或造成的的。根據分包合同所所做做的指示8..22分包商僅從從承包商處處接接受指示。與與與工程師根根據據主合同有有權權在主包工工程程方面作出出指指示一樣,承承承包商應有有同同樣權力在在分分包工程方方面面作出指示示。與與承包商遵遵守守主合同規規定定的義務并并擁擁有相應的的權權力一樣,分分分包商也應應遵遵守類似的的義義務并擁有有類類似的權力力。在在任何情況況下下,承包商商均均能行使上上述述權力,而而無無論工程師師是是否按照主主合合同行使了了類類似權力。變更分包工程的變更更99.1分包商僅應應根據以下下指指示,以更更改改、增補或或省省略的方式式對對分包工程程進進行變更::
(a)工程師根根據主合同同作作出的指示示,此此類指示由由承承包商作為為指指示確認并并通通知給分包包商商;
(b)承包商作作出的指示示。
由工程師根根據主合同發發出的,與分分包工程有關關的且根據主主合同構成了了變更的任何何指示,如果果經承包商按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并確認后,應應被認為構成成了分包工程程的變更。變更指示9.2分包包商商不應執行行從從雇主或工工程程師處直接接收收到的有關關分分包工程變變更更的未經承承包包商確認的的指指示。如果果分分包商一旦旦直直接收到了了此此類指示,他他他應立即將將此此類指示通通知知承包商并并向向承包商提提供供一份此類類直直接指示(如如如果是書面面給給出的話)的的的副本。分分包包商僅應執執行行由承包商商書書面確認的的指指示,但承承包包商應立刻刻提提出關于此此類類指示的處處理理意見。變更的估價估價的方式10.11分包工程的的所有變更更都都應按照本本款款規定的方方式式估價。而而且且,所變更更的的價值應加加到到分包合同同價價格中或從從中中扣除,視視情情況而定。變更價值的估算算
1100.2所有變更的的價值應參參考考分包合同同中中規定的相相同同或類似工工作作的費率和和價價格(如有有時時)來核定定,但但如果分包包合合同中沒有有此此類費率或或價價格,或如如果果它們不恰恰當當或不適用用,則則該變更估估價價應公正合合理理。參照主合同的測測量量進行估價價10.3如如果構成主主合合同變更的的分分包工程的的一一項變更由由工工程師根據據主主合同測量量,那那么,倘若若分分包合同中中的的費率和價價格格適合根據據測測量對此類類變變更估價,則則則承包商應應允允許分包商商參參加任何以以工工程師名義義進進行的測量量。按按照主合同同所所進行的此此類類測量亦應應構構成為分包包合合同之目的的對對變更進行行的的測量,且且應應對此變更更作作相應估價價。估算的工程量與與實實施的工程程量量10.4分分包合同工工程程量表中列列出出的工程量量是是該分包工工程程的估算工工程程量。它們們不不能作為分分包包商履行分分包包合同義務務的的過程中應應予予完成的分分包包工程的實實際際和確切的的工工程量。如如果果任何工程程量量的增加或或減減少不是由由于于根據第9條所給出的的指示造成成的的,而是由由于于工程量超超過過或少于分分包包合同工程程量量表中所列列的的工程量,則則則不要求對對此此類工程量量的的增加或減減少少作出指示示。計日工10.5如如果承包商商指指示分包商商在在計日工的的基基礎上實施施工工作,則承承包包商對該工工作作應按分包包合合同中包括括的的計日工作作表表規定的費費率率和價格向向分分包商付款款。通知和索賠通知11..11在不影響第4條通用的情情況下,除除非非分包合同同條條件中另有有規規定,則無無論論何時根據據總總主合同條條件件要求承包包商商向工程師師或或雇主遞給給任任何通知或或其其他資料或或保保持同期記記錄錄的話,分分包包商應就有有關關分包工程程方方面以書面面形形式向承包包商商發出類似似通通知或其他他資資料以及保保持持同期記錄錄,以以便承包商商能能遵守該主主合合同條件。分分分包商應花花費費足夠的時時間間完成上述述事事項以使承承包包商能按時時遵遵守該主合合同同條件。
始終規定,倘倘倘若分包商商不不知道或無無需需知道承包包商商要求他遞遞交交上述通知知或或資料或保保持持同期記錄錄的的話,則分分包包商可不必必遵遵守本款的的規規定。索賠11.2在在分包工程程實實施過程中中,如如果分包商商遇遇到了任何何不不利的外界界障障礙或外部部條條件或任何何其其他情況而而由由此按主合合同同可能進行行索索賠時,則則在在分包商遵遵守守本款規定定的的情況下,承承承包商應采采取取一切合理理步步驟從雇主主(工工程師)處處獲獲得可能的的此此類合同方方面面的利益(包包包括追加付付款款,延長工工期期,或二者者均均有)。分分包包商應花費費足足夠的時間間,向向承包商提提供供所有為使使承承包商能就就此此合同方面面的的利益進行行索索賠所要求求的的材料和幫幫助助。當承包包商商從雇主處處得得到任何此此類類合同方面面的的利益時,承承承包商應將將在在所有情況況下下公平合理理的的那一部分分轉轉交給分包包商商。此處還還應應如此理解解,即即:如果承承包包商索賠一一筆筆追加付款款,則則承包商從從雇雇主處得到到該該筆款項應應作作為承包商商就就該索賠向向分分包商承擔擔責責任的先決決條條件。承包包商商應定期將將他他為獲得此此合合同方面的的利利益而采取取的的步驟以及及他他得到該利利益益的情況通通知知分包商。除除除本款或第7.2款中的規定定外,承包包商商對分包商商在在其分包工工程程的施工過過程程中可能遇遇到到的任何障障礙礙、條件或或情情況均不負負任任何責任。分分分包商應被被認認為他已清清楚楚地了解了了分分包合同價價格格的正確性性和和充分性。該該該價格包括括了了分包商為為履履行分包合合同同規定的義義務務所提供的的一一切必要物物品品及承擔的的一一切必要工工作作。
始終規定,本本本款中的任任何何內容都不不應應阻止分包包商商就由于承承包包商的行為為或或違約所造造成成的分包工工程程施工的延延誤誤或其他情情況況而向承包包商商提出索賠賠。未發出通知的影影響響111..3如果由于分分包商未能能遵遵守第11.1款而阻礙了了承包商按按主主合同從雇雇主主獲得與主主包包工程有關關的的任何金額額的的補償,則則在在不影響承承包包商為分包包商商未能遵守守第第11.1款的行為而而采取其他他補補救措施的的情情況下,承承包包商可從按按照照分包合同同本本應支付給給分分包商的金金額額中扣除該該筆筆款項。分包商的設備,臨臨時工程和材材料以附注形式編入入12..11有關分包商商帶到現場場的的承包商的的設設備、臨時時工工程或材料料按按主合同條條件件第54條的規定應應通過附注注形形式編入分分包包合同,如如同同各項規定定在在分包合同同中中完全列出出一一樣。保障分包商的保障義義務務133..1除分包合同同另有規定定外外,分包商商應應保障承包包商商免于承受受與與下述有關關的的全部損失失和和索賠:
(a)任何人員員的傷亡,
或
(b)任何財產產的損失或或損損害(分包包工工程除外),上上述人身傷傷亡亡或財產損損害害系在分包包工工程的實施施和和完成以及及修修補其任何何缺缺陷過程中中發發生或由其其引引起的。分分包包商還應保保障障承包商為為此此或與此有有關關的一切索索賠賠、訴訟、損損損害賠償費費、訴訴訟費、指指控控費和其他他開開支,但第13.2款所限定的的情況例外外。承包商的保障義義務務13.22承包商應保保障分包商商免免于承擔與與下下述事宜有有關關的任何索索賠賠、訴訟、損損損害賠償費費、訴訴訟費、指指控控費和其他他開開支。保障障的的程度應與與雇雇主按主合合同同保障承包包商商的程度相相類類似(但不不超超過此程度度)::(aa)分分包工程或或其其任何部分分永永久使用或或占占有的土地地,(bb)雇雇主和(或或)承承包商在任任何何土地上、越越越過該土地地、在在該土地之之下下、之內或或穿穿過其間實實施施分包工程程或或其任何部部分分的權力,
(c)按分包合合同規定,實實實施和完成成分分包工程以以及及修補其任任何何缺陷所導導致致的無法避避免免的對財產產的的損害,以及(d)由雇主、其其其代理人、雇雇雇員或工人人或或非該承包包商商正在雇用用的的其他承包包商商的行為或或疏疏忽造成的的人人員傷亡或或財財產損失或或損損害,或為為此此或與此有有關關的任何索索賠賠、訴訟、損損損害賠償費費、訴訴訟費、指指控控費和其他他開開支。承承包包商應保障障分分包商免于于承承擔由承包包商商、其代理理人人、雇員或或工工人或不是是該該分包商雇雇用用的其他分分包包商的行為為或或疏忽造成成的的人員傷亡亡或或財產的損損失失或損害等等方方面的全部部索索賠、訴訟訟、損損害賠償費費、訴訴訟費、指指控控費或其他他開開支。或者者,當當分包商、其其其代理人、雇雇雇員或工人人對對上述人員員的的傷亡、財財產產損失或損損害害負有部分分責責任時,應應公公平合理地地考考慮到與承承包包商、承包包商商的代理人人、雇雇員或工人人或或其他分包包商商對該項傷傷亡亡、損失或或損損害負有責責任任程度相應應的的那一部分分傷傷亡、損失失或或損害。未完成的工作和和缺缺陷移交前分包商的的義義務14.11如果在有關關主包工程程的的移交證書書頒頒發之前,或或或者,在按按照照主合同頒頒發發有關主包包工工程某一區區段段或部分的的移移交證書的的情情況下,在在包包含有分包包工工程的主包包工工程的區段段或或部分的移移交交證書頒發發之之前,分包包商商應完成第2.1款所要求的的分包工程程,則則分包商應應使使分包工程程始始終處于主主合合同所要求求的的令承包商商滿滿意的狀態態。在在有關主包包工工程或其有有關關區段或部部分分的移交證證書書頒發之前前,分分包商應修修補補由于任何何原原因所造成成的的各類缺陷陷。除除第15條規定外,除除除非上述缺缺陷陷是按照主主合合同由于雇雇主主、其代理理人人、雇員或或工工人的行為為或或違約,或或按按照分包合合同同由于承包包商商、其代理理人人、雇員或或工工人的行為為或或違約造成成的的,否則,分分分包商無權權為為修補上述述缺缺陷獲得追追加加付款。移交后分包商的的義義務14..22在包含分包包工程的主主包包工程或主主包包工程的區區段段或部分(視視視情況而定定)的的有關移交交證證書頒發之之后后,分包商商應應修補分包包工工程中主合合同同規定的承承包包商應負責責修修補的缺陷陷,修修補缺陷的的期期限以及所所依依據的條件件應應與主合同同規規定的承包包商商應負責修修補補的期限或或條條件相一致致。由承包商的行為為或或違約造成成的的缺陷14.3始終規定,如如如果分包商商按按照第14.1款或第14.2款所修補的的缺陷是由由于于承包商、其其其代理人、雇雇雇員或工人人的的行為或違違約約所造成的的,則則盡管主合合同同可能未規規定定承包商有有相相應的權力力,分分包商仍應應有有權為其修修補補上述缺陷陷從從承包商處處得得到支付。保險分包商辦理保險險的的義務15..11分包商應為為分包合同同條條件第二部部分分中規定的的風風險辦理保保險險,保險的的金金額和受益益人人應依據第第二二部分中的的規規定。除非非分分包合同條條件件第二部分分中中另有規定定,否否則,從便便利利分包商按按分分包合同開開始始并持續實實施施分包工程程所所要求的那那部部分現場或或通通道提供給給分分包商之時時起起,至分包包商商最終履行行了了分包合同同規規定的其義義務務止,分包包商商應使上述述保保險始終有有效效。
規定,分包包商應為他他在在分包工程程中中所雇用的的任任何有關人人員員的責任投投保保,以便雇雇主主和(或)承承承包商能夠夠依依據保險單單得得到保障。承包商辦理保險險的的義務;分分包包工程由分分包包商承擔風風險險15.2在在有關主包包工工程的移交交證證書頒發之之前前,或根據據主主合同主包包工工程已停止止由由承包商承承擔擔風險之前前,承承包商應持持續續保證分包包合合同條件第第二二部分中規規定定的保險單單的的有效性。
倘若分包工工程以及屬屬于于分包商的的臨臨時工程、材材材料或其他他物物品在上述述期期間遭到毀毀壞壞或損害且且根根據上述保保險險單已確定定有有關上述各各項項索賠的情情況況下,分包包商商應得到此此筆筆索賠款額額或或其損失的的款款額(二者者中中取較少者者)的的支付,并并應應將此筆款款項項用于重置置或或修復被毀毀壞壞或損壞的的物物品。除上上述述情況外,在在在有關主包包工工程的移交交證證書頒發之之前前,在有關關包包含在主包包工工程中最后后一一個分包工工程程的區段或或部部分的移交交證證書(如有有主主包工程的的區區段或部分分的的移交證書書)頒頒發之前,分分分包工程的的風風險應由分分包包商承擔。分分分包商應自自費費彌補或修修復復在此之前前分分包工程所所發發生的全部部損損失或損害害。分分包商還應應對對其為履行行第第14.2款規定的他他的義務在在作作業過程中中造造成的對分分包包工程的任任何何損失或損損害害承擔責任任。保險的證據;未未辦辦理保險的的補補救辦法15.33如果由于本本款要求承承包包商或分包包商商中任一方方辦辦理保險并并保保持其有效效,則則在另一方方要要求時,辦辦理理保險的一一方方應提供保保險險憑證以及及本本期保險金金的的支付收據據。
如果承包商商或分包商中中任一方未能能按分包合同同辦理此類保保險并保持其其有效,或當當要求時未能能提供保險憑憑證,則在任任何此種情況況下,另一方方可辦理此類類保險并保持持其有效,以以及支付為此此目的可能需需要的任何保保險費,并可可隨時從任何何應付或將付付給違約方的的款項中扣除除上述支付的的費用,或視視為到期債款款向違約方收收回上述費用用(視情況而而定)。支付分包商的月報表表16.1分包商應在在每個月末末后后的第7天(“規定日”),按承包包商可能隨隨時時指定的格格式式(“報表”)向承包商商提交一式7份報表,報報表說明分分包包商認為自自己己有權到月月未未得到的涉涉及及以下方面面的的款項:
(a)已實施的的分包工程程的的價值;
(b)分包合同同工程量表表中中的任何其其他他項目,包包括括分包商的的設設備,臨時時工工程、計日日工工以及類似似項項目;
((c)分包商的的報價書附附錄錄中注明的的全全部表列材材料料,以及分分包包商運至現現場場準備為分分包包工程配套套使使用但尚未未安安裝到該工工程程上的工程程設設備的發票票價價值的百分分比比;(dd)按第21條進行的調調整;
以及
(e)按分包合合同或其他他規規定,分包包商商可能有權權得得到的任何何其其他金額。已已已完成的工工作作價值應按按分分包合同規規定定的費率和和價價格計算,如如如果沒有此此類類費率和價價格格,或上述述費費率和價格格不不適當或不不適適用,則該該價價值應為公公平平合理的價價值值。承包商的月報表表16.2在在分包商已已向向承包商提提交交了月報表表的的情況下,除除除非不恰當當,否否則,承包包商商應將分包包商商月報表中中所所列款額包包括括在主合同同規規定的承包包商商的下一份份支支付報表中中。
當承包商為為使雇主支付付根據工程師師按照主合同同的規定而頒頒發的任何證證書中到期應應支付的金額額而向雇主提提出訴訟(無無論是仲裁或或其他形式)時時,他應將與與分包工程有有關的、已開開具支付證書書但尚未付款款的所有金額額包括進去,且且不得損害第第19條規定的分分包商的權利利。到期應支付的款款項項;扣發或或緩緩發的款項項;;利息16.3在“規定日”之后的70天(原文為35天,接FIDIC來函改為70天——譯注)內或或另另行商定的的時時間內(但但以以下文規定定為為條件),報報報表中所包包括括的款額應應到到期支付給給承承包商,但但須須扣除以前前支支付的款額額,并并按分包商商的的報價書附附錄錄中規定的的比比率扣除保保留留金直至該該保保留金的數數額額達到分包包商商的報價書書附附錄中規定定的的保留金限限額額(如有時時)為為止。
在下列情況況下,承包包商商應有權扣扣發發或緩發根根據據上述規定定本本應支付的的全全部或部分分金金額:(a)月月報表中包包含含的款額連連同同承包商認認為為分包商可可能能有權另外外獲獲得的金額額的的總和,在在扣扣除保留金金和和其他應扣扣款款項之后,少少少于分包商商的的報價書附附錄錄中規定的的最最低支付限限額額(如有時時),(bb)月月報表中包包含含的款額連連同同根據第16.2款承包商按按主合同申申請請的任何其其他他金額,在在扣扣除保留金金與與其他應扣扣款款額之后,其其其總額不足足以以使工程師師按按主合同頒頒發發臨時支付付證證書,(CC)月報表中中包含的款款額額沒有被工工程程師全部證證明明,而這又又不不是由于承承包包商的行為為或或違約導致致的的,(dd)承包商已已按照主合合同同將分包商商報報表中所列列的的款額包括括在在承包商的的報報表中,且且工工程師已為為此此開具了證證書書,但雇主主尚尚未向承包包商商支付上述述全全部金額,而而而這不是由由承承包商的行行為為或違約引引起起的,或或(ee)分包商與與承包商之之間間和(或)承承承包商與雇雇主主之間,就就涉涉及計量或或工工程量問題題或或上述分包包商商的報表中中包包含的任何何其其他事宜已已發發生了爭執執。根據據上上述(c)、(d)或(e)段規定的的任何款項項僅僅限于:分分包包商報表中中未未被證明的的款款項;雇主主尚尚未支付的的款款項;或某某一一爭端涉及及的的款項(視視情情況而定)。如如果果承包商扣扣發發或緩發任任何何款項,他他應應在合理可可行行的情況下下盡盡快地但不不遲遲于上述款款項項應支付的的日日期,將扣扣發發或緩發的的理理由通知分分包包商。本本款款(a)段和(b)段關于支支付時間的的規規定,不適適用用于承包商商按按主合同規規定定向工程師師遞遞交的最終終報報表中包含含的的任何分包包商商報表中的的款款項。對于于任任何此類款款項項,承包商商應應在收到含含有有此類款額額的的付款14天后支付給給分包商。如果果承承包商未將將到到期應支付付給給分包商的的款款額支付給給分分包商,或或如如果根據本本款款(d)段扣發或或緩發其付付款款,則承包包商商在收到分分包包商索取利利息息的通知時時(該該通知應在在上上述付款即即將將到期之日日的的7天內發出),應應按雇主根據據主合同的規規定向承包商商支付的利率率將此筆到期期未付款額的的利息支付給給分包商。始始終規定,如如果承包商在在上述款額到到期應付之日日前的7天內未收到到索取利息的的通知,承包包商應按上述述利率,從收收到索取利息息通知之日算算起將該款額額的利息支付付給分包商。盡管有有上上一段的規規定定,承包商商還還應將他從從雇雇主處實際際得得到的、由由應應支付給分分包包商的款額額所所產生的利利息息支付給分分包包商。盡管有有本本款或分包包合合同的任何何其其他條款的的規規定,在分分包包商提交履履約約保證(如如果果分包合同同要要求時)并并經經承包商批批準準之前,不不應應將任何款款額額支付給分分包包商。保留金的支付16..44在工程師頒頒發整個工工程程的移交證證書書后的35天內,承包包商應將分分包包合同規定定的的保留金的的一一半支付給給分分包商;或或當當主包工程程的的某些區段段或或部分完工工時時,在工程程師師頒發含有有分分包工程的的主主包工程的的某某一區段或或部部分的移交交證證書后35天內,承包包商應將其其根根據分包工工程程的這一區區段段或部分的的相相應價值而而合合理決定的的其其他比例的的保保留金支付付給給分包商。在承承包包商收到主主合合同規定作作為為發還的另另一一半保留金金的的任何付款款的的7天內,應向向分包商支支付付分包合同同規規定的保留留金金的另一半半或或剩余比例例。分包合同價格及及其其他應付款款額額的支付16..55在分包商最最終履行了了第第14條規定的其其義務后84天內,或承承包商已接接主主合同償還還了了有關分包包工工程的全部部付付款后的14天內(以較較早者為準準),并并且自分包包商商向承包商商提提交其最終終申申述報表起起的的35天期滿時,承承承包商應向向分分包商支付付合合同價格,以以以及分包合合同同規定的上上述述款項的任任何何增減額,或或或分包合同同另另外應付的的有有關款額,但但但須扣除分分包包商已收到到的的部分款額額。承包商責任的終終止止16.6除除非分包商商在在主包工程程的的缺陷責任任證證書頒發之之前前,向承包包商商發出了有有關關由分包合合同同及分包工工程程的實施引引起起的或與之之有有關的任何何事事宜和事件件的的索賠通知知,否否則,承包包商商對上述事事宜宜和事件不不向向分包商承承擔擔責任。主合同的終止對分包商應用的的終終止17..11如果在分包包商全面履履行行了分包合合同同規定的其其義義務之前,無無無論由于任任何何原因,主主合合同對承包包商商的雇用被被終終止或主合合同同被終止,則則則承包商應應在在上述終止止后后的任何時時間間通知分包包商商立即停止止按按分包合同同對對分包商的的雇雇用。在遵遵守守第12條規定的前前提下,分分包包商在接到到通通知時應盡盡快快將其職員員、工工人和分包包商商的設備撤撤離離現場。終止后的付款17..22如果對分包包商的雇用用如如上所述被被終終止,則在在扣扣除已支付付給給分包商的的部部分款額與與款款項后,應應向向分包商支支付付以下費用用(但但第17.3款規定的情情況除外):::(a)按按分包合同同規規定的費率率和和價格(如如有有時),在在分分包合同終終止止日期前完完成成的全部工工作作的費用,如如如果沒有此此類類費用和價價格格,則支付付公公平合理的的款款額;(bb)由由分包商恰恰當當帶到并留留在在現場上的的所所有材料的的費費用,以及及在在考慮到為為已已實施的工工程程已支付或或將將支付的費費用用的情況下下,從從現場上撤撤離離分包商的的設設備和在分分包包商的要求求下下將設備運運回回其注冊國國分分包商的設設備備基地的費費用用或其他目目的的地的費用用(但但不得多索索費費用)的合合理理部分;(cc)分分包商雇用用的的所有從事事分分包工程及及與與分包工程程有有關的職員員和和工人,在在分分包合同終終止止時的合理理的的遣返費;;以以及及(dd)為為隨后安裝裝到到分包工程程上上且在現場場外外恰當地準準備備或制作的的任任何物品的的費費用,但分分包包商應將此此類類物品運至至現現場或承包包商商合理指定定的的其他地方方。此處處的的規定不應應影影響任一方方在在分包合同同終終止前由于于另另一方違反反分分包合同而而享享有的權利利,也也不影響分分包包商在上述述終終止前應得得到到的不涉及及分分包合同價價格格的任何付付款款的權利。由于違反分包合合同同而導致的的主主合同的終終止止17.3如果由于分分包商違反反分分包合同而而導導致雇主終終止止主合同對對承承包商的雇雇用用或終止主主合合同,則上上述述條款關于于支支付的規定定將將不適用。但但但承包商和和分分包商據此此享享有的權利利應應視為與分分包包商以此違違約約形式而拒拒絕絕分包合同同以以及承包商商根根據第18.1款通知終止止分包合同同后后而決定接接受受上述分包包商商的拒絕行行為為的情況一一樣樣。分包商的違約分包合同的終止止18.11如果(aa)分包商被被依法判定定不不能支付其其到到期債務,或或或者自愿或或非非自愿地宣宣告告破產、停停業業清理或解解體體(為合并并或或重建目的的而而自愿的清清理理除外)、或或或者已失去去償償付能力;;或或者與其債債權權人作出安安排排,或作出出對對債權人的的轉轉讓;或同同意意在其債權權人人的監督委委員員會監督之之下下執行分包包合合同;或者者如如果由一個個破破產案件產產業業管理人、遺遺遺產管理人人、財財產受托管管理理人或資產產清清算人被指指定定監督他的的財財產的任何何實實質部分;;或或者如果對對分分包商或其其財財產采取的的任任何行動或或發發生的任何何事事件,根據據任任何適用的的法法律,具有有與與前述的行行動動或事件實實際際上相似的的效效果;或者者如如果分包商商已已違反了第2.4款;或者其其貨物被扣扣押押,(bb)分包商已已經否認分分包包合同有效效,(cc)分包商無無正當理由由,未未能按第7.1款開工或實實施分包工工程程,(d)在承包商商根據本款款規規定作出要要求求分包商清清除除有缺陷的的材材料或修補補有有缺陷的工工作作的指示后后,分分包商拒絕絕執執行或忽視視此此類指示,(e)分包商無無視承包商商的的事先書面面警警告,反而而固固執地或公公然然地忽視履履行行分包合同同所所規定的其其任任何義務,(ff)分包商已已違反第2.5款,或(gg)在在工程師根根據據主合同規規定定預先通知知承承包商后,要要要求承包商商將將分包商從從主主包工程上上撤撤出,則當當發發生上述任任何何情況時,且且且在不影響響承承包商任何何其其他權力或或采采取補救方方法法的情況下下,承承包商可根根據據分包合同同,在在通知分包包商商后,立即即終終止對分包包商商的雇用。隨隨隨后,承包包商商可占有分分包包商帶至現現場場的所有材材料料、分包商商的的設備及其其他他任何物品品,并并可由承包包商商或其他承承包包商將上述述物物品用于施施工工和完成分分包包工程以及及修修補其中任任何何缺陷。如如果果承包商認認為為適當,他他也也可將上述述全全部或部分分物物品出售,并并并將所得收收入入用于補償償分分包商應支支付付給承包商商的的款額。終止時承包商和和分分包商的權權力力與責任18.2當發生此類類合同終止止情情況時,受受上上述條款的的約約束,承包包商商和分包商商的的權力及責責任任應按下述述情情況處理::即即分包商已已拒拒絕分包合合同同,以及承承包包商根據上上述述條款發出出終終止通知后后決決定接受這這一一拒絕行為為。承包商的權力18.33承包商可不不根據本款款發發出終止通通知知,而僅從從分分包商手中中接接過該項分分包包工程的一一部部分,由承承包包商自己或或其其他承包商商實實施并完成成此此分包工程程的的部分以及及修修補其中任任何何缺陷。在在此此類情況下下,承承包商可從從分分包商處收收回回其實施此此項項工程的費費用用,或從應應支支付給分包包商商的款額中中扣扣除此項費費用用。爭端的解決友好解決和仲裁裁19.11如果在承包包商和分包包商商之間產生生由由于或起因因于于分包合同同或或分包工程程的的施工的任任何何爭端,無無論論是在分包包工工程施工期期間間或竣工之之后后,也不論論是是在否認分分包包合同有效效或或終止分包包合合同之前或或之之后,承包包商商或分包商商可可就此類爭爭端端向另一方方發發出通知。在在在此類情況況下下,雙方應應設設法在仲裁裁開開始之前的56天內友好地地解決爭端端。該該項通知應應說說明此類通通知知是按照本本條條發出的。在在在發出該項項通通知后56天內尚未友友好解決的的任任何爭端,應應應按照國際際商商會的調解解與與仲裁章程程,由由據此章程程指指定的一名名或或幾名仲裁裁員員予以最終終裁裁決。在分分包包工程竣工工前前或后,均均可可開始仲裁裁。規規定在分包包工工程實施過過程程中,承包包商商和分包商商各各自的義務務不不得以正在在進進行仲裁為為由由而改變。與主合同有關或或由由主合同引引起起的涉及或或關關于分包工工程程的爭端19.2無論是主包包工程施工工期期間或竣工工之之后,也不不論論是在否認認主主合同有效效或或終止主合合同同之前或之之后后,如果在在雇雇主和承包包商商之間產生生由由于或起因因于于主合同或或主主包工程的的施施工的任何何爭爭端,包括括有有關工程師師的的意見、指指示示、決定、證證證書或估價價方方面的任何何爭爭端,以及及承承包商認為為涉涉及或與分分包包工程有關關的的爭端,且且此此類爭端的的仲仲裁按主合合同同的規定已已經經開始,則則承承包商應通通知知分包商,要要要求其提供供承承包商合理理要要求的與上上述述爭端有關關的的信息并出出席席有關會議議。通知和指示發出通知和指示示20.11根據分包合合同條款向向承承包商或分分包包商發出的的所所有通知,以以以及發給分分包包商的所有有指指示,均應應通通過郵件、電電電報、電傳傳或或傳真發至至或或留在承包包商商或分包商商的的主要營業業地地點(視情情況況而定),也也也可發至或或留留在承包商商或或分包商為為此此目的而指指定定的其他此此類類地址。地址的更改20.22任何一方均均可事先通通知知另一方,將將將指定的地地址址更改為分分包包工程正在在施施工所在國國內內的另一地地址址。費用及法規的變變更更費用的增加或減減少少21.1有關勞務費費和(或)材材材料費或影影響響分包工程程實實施任何其其他他事項的費費用用的漲落,應應應對分包合合同同價格進行行增增加或扣除除。此此類增加或或扣扣除款額的的幅幅度應與根根據據主合同對對合合同價格進進行行增加或扣扣除除款額的幅幅度度相類似,但但但不能超出出。后續的法規21..22如果分包合合同簽署生生效效日當天或或之之后,在分分包包工程正在在施施工或準備備施施工所在國國,國國家的或州州的的任何法規規、法法令、政令令或或其他法律律或或任何規章章,或或地方或其其他他合法機構構的的任何細則則發發生了變更更,或或上述州的的任任何法規、法法法令、政令令、法法律、規章章或或細則等的的采采用,使得得分分包商在履履行行分包合同同中中發生了除除第第21.1款規定以外外的費用的的增增加或減少少,則則此類費用用的的增加或減減少少應由承包包商商與分包商商商商定并加入入分分包合同價價格格或從中扣扣除除。此類費費用用增加或扣扣除除的幅度應應與與依據主合合同同對合同價價格格進行增加加或或扣除的幅幅度度相類似,但但但不能超出出。貨幣及匯率貨幣限制22.11如果分包合合同簽署生生效效日當天或或之之后,分包包工工程正在施施工工或準備施施工工所在國的的政政府或其授授權權機構對支支付付分包合同同價價格的一種種或或幾種貨幣幣實實行貨幣限限制制和(或)貨貨貨幣匯出限限制制,則承包包商商應賠償分分包包商因此而而受受到的損失失或或損害。此此類類損失或損損害害的補償幅幅度度應與雇主主按按主合同補補償償給承包商商的的相同,但但不不能超出。此此此時,分包包商商所享有的的任任何其他權權利利或采用的的補補救方法不不應應受到影響響。匯率222..2如果分包合合同規定的的一一種或幾種種外外幣對分包包商商支付,則則此此類支付不不應應受上述指指定定的一種或或幾幾種外幣與與分分包工程所所在在國的(當當地地貨幣)貨貨幣幣之間的匯匯率率變化的影影響響。第二部分附注正如本本文文件前言中中所所述,FIDIC分包合同條條件由第一一部部分和第二二部部分組成。某某某些條款即即第第1.1款中的(a)(ii)、(a)(iii)和(a)(iiv)、(b)(ii)及(e)(iii)各段,第2.3、6.1、15.1及15.2諸款,都必必須在第二二部部分中包括括附附加措詞,以以以使分包合合同同條件完整整。其其他條款可可能能需要附加加措措詞對第一一部部分予以補補充充。第二部分特特殊應用條條件件編制指南南第1條定義1.1(aa)(i)雇主為(填填填入名稱);;;(aa)(ii)承包商為為(填入名名稱稱);(aa)(iv)工程師為為(填入名名稱稱);(bb)(i)雇主與承承包商之間間的的主合同由由下下列合同文文件件組成(填填入入主合同的的具具體文件);;;(ee)(ii)分包工程程為[填入入說說明,其中中包包括涉及使使用用暫定金額額(如如主合同條條件件所定義)提提提供的永久久工工程任何部部分分以及與之之配配套的工程程設設備(如主主合合同條件所所定定義)的設設計計和規范的的任任何事宜,如如如果適用的的話話]。如如果果進一步的的定定義是必不不可可少的,則則應應增列于本本款款中。第2條履約保證2.22由國際咨詢詢工程師聯聯合合會(FIDIC)編寫的《土土土木工程施施工工合同條件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經再次修修訂重印)第第二部分第6、7和8頁上給出了了履約保證的的兩種范例格格式。范例格格式的措詞必必須改寫,以以適合分包合合同,并可能能必須予以更更改以遵循分分包合同適用用的法律。該該法律可能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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