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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范文本的通知知各省、自治區、直直轄市國土資資源廳(國土土環境資源廳廳、國土資源源局、國土資資源和房屋管管理局、房屋屋土地資源管管理局)、工工商行政管理理局,新疆生生產建設兵團團土地管理局局,計劃單列列市國土資源源行政主管部部門、工商行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徹落實《中華華人民共和國國物權法》和和《國務院關關于促進節約約集約用地的的通知》,規規范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出讓合同管管理,國土資資源部、國家家工商行政管管理總局組織織制定了《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出讓讓合同》示范范文本(GF-20008-26601),現予印印發,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國國土資源部、國國家工商行政政管理總局2000年和2006年發布的《國國有土地使用用權出讓合同同》示范文本本和《國有土土地使用權出出讓合同補充充協議》示范范文本(試行行)同時廢止止。

各市、縣縣國土資源管管理部門要按按照《國有建建設用地使用用權出讓合同同》示范文本本(GF-20008-26601)的要求,規規范簽訂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合合同,督促用用地者嚴格履履行合同。省省、自治區、直直轄市國土資資源廳(局)要要對本行政區區域內各市、縣縣簽訂的出讓讓合同進行統統一編號,加加強對出讓合合同執行情況況的監管。

二○○八年四月二二十九日GF-20088-26011

國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合合同(GF-20008-26601)(示范文本)

制定

中華人人民民共和國國國土土資源部

中華人人民民共和國國國家家工商行政政管管理總局

合同編號::國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合合同本合同雙方當事事人:出讓人:中華人人民共和國省省(自治區、直直轄市)市(縣)局局;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受讓人:;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第一章總

第一條條根據《中華華人民共和國國物權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和國合同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和國土地管理理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和國城市房地地產管理法》等等法律、有關關行政法規及及土地供應政政策規定,雙雙方本著平等等、自愿、有有償、誠實信信用的原則,訂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條

出讓土地的的所有權屬中中華人民共和和國,出讓人人根據法律的的授權出讓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地地下資源、埋埋藏物不屬于于國有建設用用地使用權出出讓范圍。

第三條條

受讓人對對依法取得的的國有建設用用地,在出讓讓期限內享有有占有、使用用、收益和依依法處置的權權利,有權利利用該土地依依法建造建筑筑物、構筑物物及其附屬設設施。第二章出讓土土地的交付與與出讓價款的的繳納

第四條條

本合同項下下出讓宗地編編號為,宗地地總面積大寫寫平方米(小小寫

平方米),其其中出讓宗地地面積為大寫寫平方米(小小寫平方米)。

本合同同項下的出讓讓宗地坐落于于。

本合同同項下出讓宗宗地的平面界界址為;出讓讓宗地的平面面界址圖見附附件1。

本合同同項下出讓宗宗地的豎向界界限以為上界界限,以為下下界限,高差差為米。出讓讓宗地豎向界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宗地空間范圍圍是以上述界界址點所構成成的垂直面和和上、下界限限高程平面封封閉形成的空空間范圍。

第五條條

本合同項項下出讓宗地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條出讓人同意意在

日前將出讓讓宗地交付給給受讓人,出出讓人同意在在交付土地時時該宗地應達達到本條第項項規定的土地地條件:

(一)場場地平整達到到;

周圍基基礎設施達到到;

(二)現現狀土地條件件。

第七條條

本合同項下下的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出讓年期為為年,按本合同第第六條約定的的交付土地之之日起算;原原劃撥(承租租)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補辦出讓手手續的,出讓讓年期自合同同簽訂之日起起算。

第八條條

本合同項下下宗地的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價價款為人民幣幣大寫

(小寫元),每每平方米人民民幣大寫元(小小寫元)。

第九條條

本合同項項下宗地的定定金為人民幣幣大寫元(小小寫元),定定金抵作土地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條

受讓人同意意按照本條第第一款第項的的規定向出讓讓人支付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價價款:

(一一)本合同簽簽訂之日起日日內,一次性性付清國有建建設用地使用用權出讓價款款;

(二二)按以下時時間和金額分分期向出讓人人支付國有建建設用地使用用權出讓價款款。

第一期期

人民幣大寫寫元(小寫元元),付款時時間:年月日日之前。

第二期期

人民幣大寫寫元(小寫元元),付款時時間:年月日日之前。

第期

人民幣大寫寫元(小寫元元),付款時時間:年月日日之前。

第期

人民幣大寫寫元(小寫元元),付款時時間:年月日日之前。

分期支支付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出讓價款的的,受讓人在在支付第二期期及以后各期期國有建設用用地使用權出出讓價款時,同同意按照支付付第一期土地地出讓價款之之日中國人民民銀行公布的的貸款利率,向向出讓人支付付利息。

第十一一條

受讓人應在在按本合同約約定付清本宗宗地全部出讓讓價款后,持持本合同和出出讓價款繳納納憑證等相關關證明材料,申申請出讓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登記。第三章

土地地開發建設與與利用

第十二二條

受讓人同意意本合同項下下宗地開發投投資強度按本本條第項規定定執行:

(一)本本合同項下宗宗地用于工業業項目建設,受受讓人同意本本合同項下宗宗地的項目固固定資產總投投資不低于經經批準或登記記備案的金額額人民幣大寫寫萬元(小寫寫萬元),投投資強度不低低于每平方米米人民幣大寫寫元(小寫元元)。本合同同項下宗地建建設項目的固固定資產總投投資包括建筑筑物、構筑物物及其附屬設設施、設備投投資和出讓價價款等。

(二)本本合同項下宗宗地用于非工工業項目建設設,受讓人承承諾本合同項項下宗地的開開發投資總額額不低于人民民幣大寫萬元元(小寫萬元元)。

第十三三條

受讓人在本本合同項下宗宗地范圍內新新建建筑物、構構筑物及其附附屬設施的,應應符合市(縣縣)政府規劃劃管理部門確確定的出讓宗宗地規劃條件件(見附件3)。其中::主體建筑物性質質;附屬建筑物性質質;建筑總面積平方方米;建筑容積率不高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于不低于;綠地率不高于不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要求。

第十四四條

受讓人同同意本合同項項下宗地建設設配套按本條條第項規定執執行:(一)本合同項項下宗地用于于工業項目建建設,根據規規劃部門確定定的規劃設計計條件,本合合同受讓宗地地范圍內用于于企業內部行行政辦公及生生活服務設施施的占地面積積不超過受讓讓宗地面積的的%,即不超超過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不超過平方米米。受讓人同同意不在受讓讓宗地范圍內內建造成套住住宅、專家樓樓、賓館、招招待所和培訓訓中心等非生生產性設施;;(二)本合同項項下宗地用于于住宅項目建建設,根據規規劃建設管理理部門確定的的規劃建設條條件,本合同同受讓宗地范范圍內住宅建建設總套數不不少于套。其其中,套型建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下住房套數不不少于套,住住宅建設套型型要求為。本本合同項下宗宗地范圍內套套型建筑面積積90平方米以下下住房面積占占宗地開發建建設總面積的的比例不低于于%。本合同同項下宗地范范圍內配套建建設的經濟適適用住房、廉廉租住房等政政府保障性住住房,受讓人人同意建成后后按本項下第第種方式履行行:1.移交給政府府;2.由政府回購購;3.按政府經濟濟適用住房建建設和銷售管管理的有關規規定執行;4.;5.。

第十五五條

受讓人同同意在本合同同項下宗地范范圍內同步修修建下列工程程配套項目,并并在建成后無無償移交給政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六條

受讓人同意意本合同項下下宗地建設項項目在年月日日之前開工,在在年月日之前前竣工。受讓人不能按期期開工,應提提前30日向出讓人人提出延建申申請,經出讓讓人同意延建建的,其項目目竣工時間相相應順延,但但延建期限不不得超過一年年。第十七條

受受讓人在本合合同項下宗地地內進行建設設時,有關用用水、用氣、污污水及其他設設施與宗地外外主管線、用用電變電站接接口和引入工工程,應按有有關規定辦理理。

受讓人人同意政府為為公用事業需需要而敷設的的各種管道與與管線進出、通通過、穿越受受讓宗地,但但由此影響受受讓宗地使用用功能的,政政府或公用事事業營建主體體應當給予合合理補償。

第十八八條

受讓人應當當按照本合同同約定的土地地用途、容積積率利用土地地,不得擅自自改變。在出出讓期限內,需需要改變本合合同約定的土土地用途的,雙雙方同意按照照本條第項規規定辦理:

(一)由由出讓人有償償收回建設用用地使用權;;

(二)依依法辦理改變變土地用途批批準手續,簽簽訂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出讓合同變變更協議或者者重新簽訂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出讓讓合同,由受受讓人按照批批準改變時新新土地用途下下建設用地使使用權評估市市場價格與原原土地用途下下建設用地使使用權評估市市場價格的差差額補繳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價價款,辦理土土地變更登記記。

第十九九條

本合同項下下宗地在使用用期限內,政政府保留對本本合同項下宗宗地的規劃調調整權,原規規劃如有修改改,該宗地已已有的建筑物物不受影響,但但在使用期限限內該宗地建建筑物、構筑筑物及其附屬屬設施改建、翻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十條對受讓讓人依法使用用的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在本合同同約定的使用用年限屆滿前前,出讓人不不得收回;在在特殊情況下下,根據社會會公共利益需需要提前收回回國有建設用用地使用權的的,出讓人應應當依照法定定程序報批,并并根據收回時時地上建筑物物、構筑物及及其附屬設施施的價值和剩剩余年期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的評估估市場價格及及經評估認定定的直接損失失給予土地使使用者補償。第四章

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轉讓、出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條受受讓人按照本本合同約定支支付全部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價價款,領取國國有土地使用用證后,有權權將本合同項項下的全部或或部分國有建建設用地使用用權轉讓、出出租、抵押。首首次轉讓的,應應當符合本條條第項規定的的條件:

(一)按按照本合同約約定進行投資資開發,完成成開發投資總總額的百分之之二十五以上上;

(二)按按照本合同約約定進行投資資開發,已形形成工業用地地或其他建設設用地條件。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用地使用權的的轉讓、出租租及抵押合同同,不得違背背國家法律、法法規規定和本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用地使用權全全部或部分轉轉讓后,本合合同和土地登登記文件中載載明的權利、義義務隨之轉移移,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的使用年限限為本合同約約定的使用年年限減去已經經使用年限后后的剩余年限限。本合同項下的全全部或部分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出租租后,本合同同和土地登記記文件中載明明的權利、義義務仍由受讓讓人承擔。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用地使用權轉轉讓、抵押的的,轉讓、抵抵押雙方應持持本合同和相相應的轉讓、抵抵押合同及國國有土地使用用證,到國土土資源管理部部門申請辦理理土地變更登登記。第五章期限屆屆滿

第二十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定的使用年限限屆滿,土地地使用者需要要繼續使用本本合同項下宗宗地的,應當當至遲于屆滿滿前一年向出出讓人提交續續期申請書,除除根據社會公公共利益需要要收回本合同同項下宗地的的,出讓人應應當予以批準準。住宅建設用地使使用權期限屆屆滿的,自動動續期。出讓人同意續期期的,土地使使用者應當依依法辦理出讓讓、租賃等有有償用地手續續,重新簽訂訂出讓、租賃賃等土地有償償使用合同,支支付土地出讓讓價款、租金金等土地有償償使用費。

第二十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期限屆滿,土土地使用者申申請續期,因因社會公共利利益需要未獲獲批準的,土土地使用者應應當交回國有有土地使用證證,并依照規規定辦理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注銷登登記,國有建建設用地使用用權由出讓人人無償收回。出出讓人和土地地使用者同意意本合同項下下宗地上的建建筑物、構筑筑物及其附屬屬設施,按本本條第項約定定履行:

(一)由由出讓人收回回地上建筑物物、構筑物及及其附屬設施施,并根據收收回時地上建建筑物、構筑筑物及其附屬屬設施的殘余余價值,給予予土地使用者者相應補償;;

(二)由由出讓人無償償收回地上建建筑物、構筑筑物及其附屬屬設施。

第二十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期限屆滿,土土地使用者沒沒有申請續期期的,土地使使用者應當交交回國有土地地使用證,并并依照規定辦辦理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注銷登記,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由出出讓人無償收收回。本合同同項下宗地上上的建筑物、構構筑物及其附附屬設施,由由出讓人無償償收回,土地地使用者應當當保持地上建建筑物、構筑筑物及其附屬屬設施的正常常使用功能,不不得人為破壞壞。地上建筑筑物、構筑物物及其附屬設設施失去正常常使用功能的的,出讓人可可要求土地使使用者移動或或拆除地上建建筑物、構筑筑物及其附屬屬設施,恢復復場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抗力第二十八條合合同雙方當事事人任何一方方由于不可抗抗力原因造成成的本合同部部分或全部不不能履行,可可以免除責任任,但應在條條件允許下采采取一切必要要的補救措施施以減少因不不可抗力造成成的損失。當當事人遲延履履行期間發生生的不可抗力力,不具有免免責效力。

第二十十九條遇有不可抗抗力的一方,應應在7日內將不可可抗力情況以以信函、電報報、傳真等書書面形式通知知另一方,并并在不可抗力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另一方提交本本合同部分或或全部不能履履行或需要延延期履行的報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責任

第三十十條

受讓人應應當按照本合合同約定,按按時支付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價價款。受讓人人不能按時支支付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出讓價款的的,自滯納之之日起,每日日按遲延支付付款項的‰向出讓人繳納納違約金,延延期付款超過過60日,經出讓讓人催交后仍仍不能支付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出讓讓價款的,出出讓人有權解解除合同,受受讓人無權要要求返還定金金,出讓人并并可請求受讓讓人賠償損失失。

第三十十一條受讓讓人因自身原原因終止該項項目投資建設設,向出讓人人提出終止履履行本合同并并請求退還土土地的,出讓讓人報經原批批準土地出讓讓方案的人民民政府批準后后,分別按以以下約定,退退還除本合同同約定的定金金以外的全部部或部分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價價款(不計利利息),收回回國有建設用用地使用權,該該宗地范圍內內已建的建筑筑物、構筑物物及其附屬設設施可不予補補償,出讓人人還可要求受受讓人清除已已建建筑物、構構筑物及其附附屬設施,恢恢復場地平整整;但出讓人人愿意繼續利利用該宗地范范圍內已建的的建筑物、構構筑物及其附附屬設施的,應應給予受讓人人一定補償::

(一)受受讓人在本合合同約定的開開工建設日期期屆滿一年前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人提出申請的的,出讓人在在扣除定金后后退還受讓人人已支付的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出讓讓價款;

(二)受受讓人在本合合同約定的開開工建設日期期超過一年但但未滿二年,并并在屆滿二年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人提出申請的的,出讓人應應在扣除本合合同約定的定定金,并按照照規定征收土土地閑置費后后,將剩余的的已付國有建建設用地使用用權出讓價款款退還受讓人人。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造成成土地閑置,閑閑置滿一年不不滿兩年的,應應依法繳納土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滿兩年且未開開工建設的,出出讓人有權無無償收回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

第三十十三條受讓讓人未能按照照本合同約定定日期或同意意延建所另行行約定日期開開工建設的,每每延期一日,應應向出讓人支支付相當于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出讓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出出讓人有權要要求受讓人繼繼續履約。受讓人未能按照照本合同約定定日期或同意意延建所另行行約定日期竣竣工的,每延延期一日,應應向出讓人支支付相當于國國有建設用地地使用權出讓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第三十四條項項目固定資產產總投資、投投資強度和開開發投資總額額未達到本合合同約定標準準的,出讓人人可以按照實實際差額部分分占約定投資資總額和投資資強度指標的的比例,要求求受讓人支付付相當于同比比例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出讓價款的的違約金,并并可要求受讓讓人繼續履約約。

第三十十五條本合合同項下宗地地建筑容積率率、建筑密度度等任何一項項指標低于本本合同約定的的最低標準的的,出讓人可可以按照實際際差額部分占占約定最低標標準的比例,要要求受讓人支支付相當于同同比例國有建建設用地使用用權出讓價款款的違約金,并并有權要求受受讓人繼續履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率、建筑密度度等任何一項項指標高于本本合同約定最最高標準的,出出讓人有權收收回高于約定定的最高標準準的面積部分分,有權按照照實際差額部部分占約定標標準的比例,要要求受讓人支支付相當于同同比例國有建建設用地使用用權出讓價款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十六條

工業建設項項目的綠地率率、企業內部部行政辦公及及生活服務設設施用地所占占比例、企業業內部行政辦辦公及生活服服務設施建筑筑面積等任何何一項指標超超過本合同約約定標準的,受受讓人應當向向出讓人支付付相當于宗地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并自行拆除相相應的綠化和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十七條

受讓人按本本合同約定支支付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出讓價款的的,出讓人必必須按照本合合同約定按時時交付出讓土土地。由于出出讓人未按時時提供出讓土土地而致使受受讓人本合同同項下宗地占占有延期的,每每延期一日,出出讓人應當按按受讓人已經經支付的國有有建設用地使使用權出讓價價款的‰向受讓人給給付違約金,土土地使用年期期自實際交付付土地之日起起算。出讓人人延期交付土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讓人催交后仍仍不能交付土土地的,受讓讓人有權解除除合同,出讓讓人應當雙倍倍返還定金,并并退還已經支支付國有建設設用地使用權權出讓價款的的其余部分,受受讓人并可請請求出讓人賠賠償損失。

第三十十八條

出讓人未未能按期交付付土地或交付付的土地未能能達到本合同同約定的土地地條件或單方方改變土地使使用條件的,受受讓人有權要要求出讓人按按照規定的條條件履行義務務,并且賠償償延誤履行而而給受讓人造造成的直接損損失。土地使使用年期自達達到約定的土土地條件之日日起算。第八章適用法法律及爭議解解決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立、效力、解解釋、履行及及爭議的解決決,適用中華華人民共和國國法律。第四十條

因因履行本合同同發生爭議,由由爭議雙方協協商解決,協協商不成的,按按本條第項約約定的方式解解決:

(一)提提交仲裁委員員會仲裁;

(二)依依法向人民法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則

第四十十一條本合同項下下宗地出讓方方案業經人民民政府批準,本本合同自雙方方簽訂之日起起生效。

第四十十二條

本合同雙雙方當事人均均保證本合同同中所填寫的的姓名、通訊訊地址、電話話、傳真、開開戶銀行、代代理人等內容容的真實有效效,一方的信信息如有變更更,應于變更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面形式告知對對方,否則由由此引起的無無法及時告知知的責任由信信息變更方承承擔。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附件共頁,以以中文書寫為為準。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價價款、金額、面面積等項應當當同時以大、小小寫表示,大大小寫數額應應當一致,不不一致的,以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盡事宜,可由由雙方約定后后作為合同附附件,與本合合同具有同等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式份,出讓人人、受讓人各各執份,具有有同等法律效效力。

出讓人(章章):

受讓人(章章):

法定代表人人(委托代理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二○

日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界址圖北比例尺:1:下界限高程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點h=

mh=

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3市(縣)政府規規劃管理部門門確定的出讓讓宗地規劃條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使用用權出讓合合同同使用說明明

一、《國國有建設用用地地使用權出出讓讓合同》包包括括合同正文文、附附件1(出讓宗地地平面界址址圖圖)、附件2(出讓宗地地豎向界限限)和和附件3(市縣政府府規劃管理理部部門確定的的出出讓宗地規規劃劃條件)。

二、本本合合同中的出出讓讓人為有權權出出讓國有建建設設用地使用用權權的市、縣縣人人民政府國國土土資源行政政主主管部門。

三、出出讓讓人出讓的的土土地必須是是國國有建設用用地地。本合同同以以宗地為單單位位進行填寫寫。宗宗地是指土土地地權屬界線線封封閉的地塊塊或或者空間。

四、本本合合同第四條條中中,出讓宗宗地地空間范圍圍是是以平面界界址址點所構成成的的垂直面和和上上、下界限限高高程平面封封閉閉形成的空空間間范圍。出出讓讓宗地的平平面面界限按宗宗地地的界址點點坐坐標填寫;;出出讓宗地的的豎豎向界限,可可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程系統為起起算算基點填寫寫,也也可以按照照各各地高程系系統統為起算基基點點填寫。高高差差是垂直方方向向從起算面面到到終止面的的距距離。如::出出讓宗地的的豎豎向界限以以標標高+60米(1985年國家高程程系統)為為上上界限,以以標標高-10米(1985年國家高程程系統)為為下下界限,高高差差為70米。

五、本本合合同第五條條中中,宗地用用途途按《土地地利利用現狀分分類類》(中華華人人民共和國國國國家標準GB/T

211010--22007)規定的土土地二級類類填填寫。依據據規規劃用途可可以以劃分為不不同同宗地的,應應應先行分割割成成不同的宗宗地地,再按宗宗地地出讓。屬屬于于同一宗地地中中包含兩種種或或兩種以上上不不同用途的的,應應當寫明各各類類具體土地地用用途的出讓讓年年期及各類類具具體用途土土地地占宗地的的面面積比例和和空空間范圍。

六、本本合合同第六條條中中,土地條條件件按照雙方方實實際約定選選擇擇和填寫。屬屬屬于待開發發建建設的用地地,選選擇第一項項;;屬于原劃劃撥撥(承租)建建建設用地使使用用權補辦出出讓讓手續的,選選選擇第二項項。

七、本本合合同第十條條中中,建設用用地地使用權出出讓讓價款支付付方方式按雙方方實實際約定選選擇擇和填寫。雙雙雙方約定建建設設用地使用用權權出讓價款款一一次性付清清的的,選擇第第一一款第一項項;;分期支付付的的,選擇第第一一款第二項項。

八、本本合合同第十二二條條中,宗地地開開發投資強強度度根據建設設項項目的性質質選選擇和填寫寫。屬屬于工業項項目目建設的,選選選擇第一項項;;不屬于工工業業項目建設設的的,選擇第第二二項。

九、本本合合同第十三三條條中,受讓讓宗宗地用于工工業業項目建設設的的,

應當按照國國土資源部部《關關于發布和和實實施<工業項目建建設用地控控制制指標>的通知》(國國國土資發〔2008〕24號)要求,建建建筑容積率率、建建筑密度只只填填寫最低限限指指標,即“不低于”。新出臺的的法律政策策對對工業項目目建建筑容積率率、建建筑密度等等有有規定的,簽簽簽訂出讓合合同同時,應當當按按照最新政政策策規定填寫寫。

十、本本合合同第十四四條條中,宗地地建建設配套情情況況根據建設設項項目的性質質選選擇和填寫寫。宗宗地用于工工業業項目建設設的的,選擇第第一一項;宗地地用用于住宅項項目目建設的,選選選擇第二項項。選選擇第一項項的的,宗地范范圍圍內用于企企業業行政辦公公及及生活服務務設設施的占地地面面積占受讓讓宗宗地面積的的比比例,按照照國國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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