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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當代中國法律職業的變遷作者:王劍出處: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官網日期:2012年7月劉思達博士:我本人是專門研究法律職業去年在國內做了一年的法律競爭與規范的調查工作。大概去了11個省,訪談了200多位律師,法律工作者以及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國外司法部門的一些領導。說這么多主要是為了說明法律職業這個詞一般大家理解就是指律師,這個是一個很大的誤解。應為大家看的一些文獻以及讀的書,很多東西是關于美國的,確實講在美國法律職業就是指律師。美國這個國家比較特殊。美國所有從事法律的工作者都叫律師,但這是比較特殊的制度。包括同樣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就不是這樣,英國法律職業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叫出庭律師,一部分叫事務律師。他們從事的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他們其實包括兩種制度。包括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法國在1930年以前,應該有五到六個法律職業,基本上作訴訟的分成兩個。一個專門出庭,一個從事庭前準備工作。除了這個,還有特定案件由另外的法律職業來做。兩外包括公證以及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又是另外一種法律職業。后來經過兩次改革,一次在1972,一次在1990。兩次改革后合并成基本兩三個但不只一個法律職業。包括公證人是分開的。還有專門管理案件執行的非法官和律師。以上都是西方國家。再說一下日本,日本的司法考試是全世界最難的,比任何國家,包括我國,我國在港改革時,司法考試通過率為百分之七點多,現在可能是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十六。日本的律師資格考試通過率一直在百分之五以下。所以律師數量比較少?;炯性跂|京大阪少數幾個大城市。到相對比較遠的地方,就很少有律師,那些地方的人們如果有糾紛要如何處理呢?實際上它有另外一種職業叫司法書史,通俗一點講究是幫老百姓寫訴狀的。在2000年前后,司法書史這個職業有在初級法院相當于我國的基審法院的出庭權。它們有法律職業的區分,除了師法書史以外還有行政書史。專門做一些政治性的法律事務。一些大學的法學系畢業生并不是律師,但也使法律工作者。實際上日本的法律職業有很多。韓國和日本比較相似,所以就不過多的說了。中國的法律職業如果細說比1930年的法國還多。有律師還有繼承法律工作者。他們雖不是律師,但他們從事的業務與律師非常像。還有企業法律顧問外國律師與中國的律師是分不開的。他們都有單獨的證書與司法考試時不接軌的。還有黑律師。土律師,以及大學法律老師等。中國法律職業現狀是五花八門。了解中國法律職業一定要考慮這些。我所研究的中國法律職業變遷是從文革開始講的。到今年已經有三十年了。中國律師制度是1980年開始的,到今天已經有20年。我歸納中國律師業現狀是“上不著天,下不著地,兩眼一望,四面受敵”怎么講呢?“上不著天”中的“天”是指所謂的高端,涉外的,賺錢比較多的法律事務。包括金融,投資等大的海域項目。這些項目基本上已經被外國律師事務所掌握。中國的律師事務所包括一些比較出名的其實都是處在給外國律師事務所打下手的地位。這些年一直沒有改變。所以我說“上不著天”?!跋虏恢亍贝蠹易⒁獾接行┞蓭熓聞账呐谱由蠈懼澳衬撤墒聞账薄澳衬撤煞账毕襁@樣的都不是律師事務所。他們是基層法律服務所。他們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基層法律工作者,他們都是通過司法部的統一考試并頒發證書,它們提供的服務范圍除了刑事案件,其余都能做。收費比律師便宜。五,六年前中國的法律服務者比律師多很多。中國到底有多少律師,有些司法部門都說不清楚?;旧嫌惺?,三萬。在2000年2001年左右?;鶎臃晒ぷ髡呔鸵呀涍_到十二,三萬。而且越到基層,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越多。這兩年萎縮比較厲害,但仍比律師多。律師普遍不愿做和百姓打交道的案子喜歡做與企業打交道的案子。做企業法律顧問,以及接一些經濟類的案子。對此司法部近幾年采取許多措施,如“律師下基層”“律師走進社區”收效比較顯著。真正最貼近百姓的服務,一般是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做。所以我認為“下不著地”?!皟裳垡煌?,四面受敵”是指除了上述外四周還遍布許多對律師影響非常大的職業。一些由工商局批準的公司。他們的業務非常廣,律師能做的,它們能做,律師不能做的,它們也能完成。其中有一項業務叫“法律咨詢”它們也可以做代理,并且他們比律師更厲害。律師只能解決法律范疇內的,但他們有些背景也可以解決法律范疇外的問題。例如“執行難的”問題,他們也能處理。另外就是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實際上在法律服務里利潤最高。現在由于律師有些改善,在90年代中期,北京做的最好的專利代理的一年總收入可以抵得上北京一年所有律師事務所的收入。但這方面律師作不了。我本人覺得非常不公平。司法考試每個人都可以考。專利代理資格證只有理工科畢業可以考。因為現在有些同學可能聽說過有這種執行難的問題,其實這么多年一直都沒有解決,從包括90年代就有這個問題,然后99年當時最高法院還把99年定為一個執行年,直到現在執行,很多案都是判完了執行不了,很麻煩。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法律執行工作者起了很大的作用,因為他們使用各種手段把這個事情給搞定了,律師搞不定的他們也可以搞定,這是一種;還有剛才我說的專利代理,商標代理,這個不知道大家熟悉不熟悉,可能學過《知識產權法》的同學知道這些。因為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實際上在法律服務里面利潤是非常非常高的?,F在律師辦案起來有些改善,有一些比較資深的律師跟我說在90年代和90年代中期的時候,在北京,做得最好的兩個專利代理公司,他們一家公司的一年的總收入能夠頂上北京所有律師事務所的總收入。差別就到了這個程度,但是這一塊呢,律師是做不了的,為什么呢?因為現在專利代理,《行政許可法》公布之后,商標代理資格取消了,但是專利代理的資格還是有行政合法性的,專利代理是國家自主專利局使用。大家都是學法律的,我一直覺得這是一個很不平等的事。我本人本科也是學法律的,司法考試誰都能考,法學本科畢業的能考,數學本科畢業的也能考,學哲學物理計算機的都可以考。但是專利代理資格考試,只有理工科本科畢業才可以考。盧梭有一本書叫《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這就是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像我這種本科讀了法律的人,這一輩子都成不了專利代理人,包括商標代理也是這樣。很多律師現在想做專利代理業務,包括一些專利代理的一些基礎的業務。但是因為這個專業限制,做這類業務的全是非法學,而且大多數都是從知識產權局這種專利機構出來的人員。沒有背景的律師,你想進入他們這個行道,很難。所以,律師只能說最后有些訴訟的時候,就是知識產權這事務真正鬧到法院了,可能有人會請律師,但有些也不請律師,直接專利代理就給辦了,也有這種情況。所以,實際上這對律師得也是一個很大的不公平,因為這個把法律過程分割了很大一塊,可以這么說。外國律師我剛才談過了,我就不細說了。還有一些黑律師,里面問題就更復雜了,時間關系我就不細講了。也就是說現在基本上中國律師業的發展,不敢說到了一個平靜階段,但是最近的四五年,律師數量都不怎么增長,一直是十一二萬,十二三萬的樣子,在法律服務市場的地位也十分不穩固,上下左右都有很多其他的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職業跟律師在競爭,所以現在目前這樣一種狀況實際是看到一個很令人費解令人困惑。現在我本人做的研究,包括我的博士論文,實際就是要解釋這個問題。我看一下還有多少時間啊講了半個小時,再講半個小時,我盡量講快一點,多給大家留下提問的時間。我就簡單講一講為什么近三十年的變遷會產生這么一種狀況。可能時間來不及我不可能全講了,我就講三個我覺得比較重要的問題。這三個問題不單是法律職業發展的問題,是整個當代中國法律改革的我覺得最重要的三個特征,但是在往往法學界被忽視的特征,而且這三個特征實際都對中國法律職業的發展包括中國律師業現在一種很不穩固的狀況有非常直接的影響。這三個特征叫制度建設的符號法,法律知識的技術法,政治權利的分割法。我一個一個講。什么叫制度建設的符號法呢?其實這個是一個比較學術性的詞——符號法則,但是實際說白了就是我們將近三十年的法律改革移植了很多東西,引進了很多東西,引進了很多國外的制度,包括有立法,包括司法制度,包括法律職業,很多方面移植了很多東西,但是移植的過程,移植過來的制度都變成擺設了——就是放在那不用。我給大家舉幾個例子,比如說立法方面,大家知道這二十多年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加起來通過了多少嗎?97年有一個統計數字,97年的時候,大概79年到97年這18年間,一共是有6000多部,到現在呢,我看過最新的統計,應該是超過一萬。整個所有的立法,法律法規規章各種地方性法規都加起來,有超過一萬部,而且這個可能是中國幾千年歷史上,規模最宏大速度最快最劇烈的一個立法的過程。中國幾千年來都是刑事法律為主,包括民法民事,很多方面,根本就沒有成文法,所以實際上這是一個從79年開始一個非常劇烈的變化。在這個變化里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我們法律的改革是以對文化大革命的反思為起點,文化大革命里面法律制度完全被打倒了,消失了,所以導致了很多混亂。所以我們的中央領導人在文革之后反思這種情況,就覺得法制建設是社會穩定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另外,不但是社會穩定而且在法制改革的最開始,法制建設被賦予了一個使命,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也就是說法制的本身不是一個目的,它是一個,為更高的目的——經濟建設的手段。所以知道這個問題再看我們整個二十多年的立法過程,你就發現,這個立法過程中,經濟立法占據了非常優先的地位。有很多經濟立法在改革初期很早就立出來了,但是文革之后就剩下一部法律——《婚姻法》。當然還有很多54年憲法什么的,那是另外一回事。文革之后首先前兩部法79年7月1號實施一個《刑法》一個《刑事訴訟法》,但這之后呢,就出現了很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包括《經濟合同法》這些跟經濟相關的立法大量的在80年代就出現了。最極端的一個例子,是《破產法》。87年就有試行的破產法。但是這些經濟法律大量的出來是不用的,而是被擱置的。破產法是最極端的例子,為什么,因為破產法87年到可能去年10月份,剛修改過,就等于正式的破產法公布。從87年到06年大概將近20年的時間里,幾乎,全中國沒有一家企業是按照這個破產法來破產的。這部企業破產法,基本上成了一個花瓶,成了一個擺設。這是立法方面。我再舉幾個司法方面的例子。司法改革這幾年比較關注,例子也比較多。比如說司法改革,大家學訴訟法肯定知道,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從所謂的大陸法系的究問制到英美法系的對抗制,或者說從職權主義到當事人主義這么一個變化。但是,以刑事訴訟為例,刑事訴訟是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把究問制改成對抗制的。但是改完之后效果怎么樣呢?我問了很多人,包括在北京問過一位搞刑事辯護很有名的律師。他給我說的很形象,有點像笑話吧。他說這個從究問制到對抗制的所謂的行政改革最后結果就是在96年行政法實施之前審判的時候,是法官提問,檢察官睡覺。現在改完了呢,就變成檢察官提問,法官睡覺。大家理解一下什么意思。實際上庭審還是走過程,跟原來沒有任何區別,只不過發言人換了一下,真正實際上有什么實質改變非常小。這是一個例子。再給大家舉另外一個。行政訴訟法是哪年實施的?1990年。實施之后,全國各級法院都設置了行政審查局。從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到基層法院。全國有幾千個基層法院都是有行政審查庭的。審查庭,實際每年辦的案子有多少呢?我不知道大家了解過沒有。我在上本科的時候,本科畢業論文是做的河北的一個基層法院個案研究。當時我查了一下這個法院從90年到2000年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后十年來的各種,包括民事經濟案,刑事行政案件的數量,發現行政案件的數量非常非常的少,基本上最多的一年有四件,而且其中這十年里有兩年還是三年都是零。我就很奇怪,就問那個法院的副院長,一個行政庭就好幾個法官每年就辦那么兩個或者三個案件,那整天都干什么。他說實際上很簡單,因為當時民事經濟還是分立的,現在合并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數量很大,忙不過來,行政法省廳法官都去幫他們審民商案件了。實際是這么一種情況,行政審判庭就成了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這么一種狀況。為什么會出現這一種狀況呢?其實道理非常簡單,因為基層法院是在區縣一級,區有些在城里,比較城里,大城市觀念比較新可能還好一些。可是到縣里面,行政訴訟是民告官。在縣里就是老百姓告縣政府,告縣長,告縣委書記。哪個縣里的老百姓敢告本縣的縣委書記啊。很多地方,包括我們四川,縣委書記就是天啊!他說什么他想殺幾個人我估計都沒人敢管他,但不是說,每個縣委書記都殺人啊。所以說行政訴訟這么下去,在基層法院是沒有什么作用的。但是近兩年,有一些稍微的改革,比如說異地管轄。比如說我是這個縣的老百姓,我想告政府,我不敢在本縣告,在本縣告,法院肯定也不敢受理,我就到旁邊那個縣去告。這個能解決一部分問題,但是實際上,從老百姓角度說,到旁邊去告,旁邊法院受不受理那是另一回事。而且實際上到旁邊去告成本比較高。老百姓也不愿,因為我是這個縣的人,你那個縣的法院管到我的事情嗎?實際上我個人覺得,這個也沒有什么理論實踐依據,我個人意見,中國基層法院就不要實行行政審查了。直接有行政案件,比如我這個縣的老百姓,我要告縣政府,我直接去中級法院,直接去市里。為什么,因為,市中院是不受縣長縣委書記管的。就直接這樣就好了,這樣節約了很多司法成分。實際上也不會出現這種行政審判庭法官沒事干,然后去干其他案件的這種現象。但是為什么我們要這么做呢?大家想一想,我待會再講。我再舉一個例子,這個例子就更直接了,就是這種符號法的制度。有些同學可能聽說過,從前些年開始,中國法官開始穿袍子,穿法袍,然后還帶敲錘了,敲法錘子。然后律師也穿上了律師袍了,這是司法改革迄今為止的一個比較形式化的一個重要的轉變。因為原來法官都是帶大蓋帽帶肩章的,所以現在法官穿袍子至少顯的更中立,更公正,去掉這種軍事化的色彩。這有一些意義。但實際效果是什么樣的?前兩年,湖北那邊碩士生寫過一篇文章,他就做了一些關于法袍法錘的實施的效果,就發現實際上法官們都很不愿意穿這個東西。法官彼此開玩笑,兩個法官兩個庭,一個法官從他那個庭下,令一個法官要上就開下一個。上去的法官就跟想下去法官說:“唉,演完了?!薄班?,演完了?!彼旧习逊ㄅ郛斪餮輵虻牧恕_@袍子是這么一種用途。那法錘呢?大家想法錘這個東西都好像是從美國或者從英國引進的對吧,當然從電影上都經??础7ü俣即┑暮苷?,然后再敲個錘子。我是在芝加哥大學念書,我們芝加哥大學有一位很有名的法學教授大家應該聽說過,叫波斯納。他也是美國地區行為法庭的法官,聯邦地區行為法庭就在市中心。我去那聽過兩次庭審,包括波斯納在內的幾個法官的庭審。美國的法官是不挑這個的,只有在電影上才挑呢。但實際上我們這邊拿過來變成一項固定的制度,每個法院都至少有那么一個,實際敲不敲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有人會說實際上不完全是抄來的,咱們古代包公的時候也有驚堂木。這個不是完全沒道理,但是你想想,弄個驚堂木為什么不行呢?為什么一定要弄個錘子呢?所以你可以想一想,我剛才舉的這幾個例子,包括立法,包括司法,實際上我們這二十多年法制改革做的很多事情實際上都不是真正為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實際上不管那些立法出來,那些經濟立法先出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包括司法的設置行政審判庭,改變對抗制。其實它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是給外面的人看的。我說的外面的人比較廣,包括外國的政府。比如美國政府很討厭,每年都出一個《中國人權報告》,說中國這不好,那不好。當然咱們也出一個人權報告,說它這不好,那不好??偸怯泻芏嗳嗽谥肛熌恪8苯拥木褪牵绻鈬顿Y者想來中國投資的話,他會看,比如你沒有行政訴訟,比如你這個省,政府勢力比較強,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不好,他就不愿意到你這投資。就有這個問題。或者說,我這個審判怎么更公正,法官穿上袍了,就好像顯的更公正一點,不會偏向政府,偏向什么的。這些很多是給外國人看的。具體到我今天談的法律職業問題上,實際上這個東西也很明顯。最早中國律師業為什么要恢復。最早80年代是在法律顧問處,后來叫律師事務所,但是都是國辦的律師事務所,所有律師都是國家公務員,附屬于各級單位,機關,企業。但后來為什么現在都變成合伙制了,現在馬上律師事務法修改允許個人律師事務所,這個所謂叫脫鉤改制,或者說的更直接一點律師事務所私有化的過程,這實際都跟制度建設符號化,給外國人看的這個邏輯有關。80年律師暫行條例是正式恢復律師制度,80年有一件對中國法制進程非常標志性的事件,就是審判四人幫。四人幫審判其實當時他們每個人都是有辯護律師的。那可能是中國幾千年歷史上第一次律師通過電視,出現在全國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面前。大家都知道四人幫是文革期間罪大惡極的人,而且對他們的審判,包括審判結果,放不放辯護律師沒有什么意義。對不對?不會從任何意義上改變什么。但是為什么一定要放律師?是要告訴全世界,我們中國,即使這么惡極的罪犯,也是有各種權利的,有各種訴訟權利的。我們是有辯護人保護這些權利的。這可以說是整個中國律師業發展的一個起點。這個起點有人有不同的解釋,有人說這是好的,是第一次,讓全國老百姓都理解壞人也需要辯護。但也有人說,恰恰是因為這個,在中國老百姓對律師的印象里面,第一印象就是壞的——律師還是給壞人辯護。就是現在一些老百姓,檢查官政府官員,對律師都是有一些負面的評價??赡苓@個,不敢說是根源吧,但是一個起點。我舉的這個例子說明其實很多就是符號化的東西。律師制度恢復放在那。剛才我說到脫鉤改制的過程,為什么律師要從國有制變成合伙制?實際也有同樣的邏輯。我給大家講個小故事,現在中國比較有知名度的律師事務所叫君合律師事務所,成都可能也有分所吧。它有一位創始經濟人叫武曉驥。武曉驥律師80年代中期到美國讀了幾年書。他有一次在美國就像我一樣做這樣的一個講座,給美國人講講中國法律制度啊,中國律師制度。在講座過程中呢,有一個美國人提了這樣的一個問題……88、89年有合作所,后來變成合伙所,現在還有允許個人所。實際上,跟這個事情是非常有關系的。但是,實際到今天這個效果有多少,現在都已經,表面上都已經脫鉤改制了。實際上,中國律師的發展實際上跟行政級別,包括在像成都這樣的省會城市最明顯,省會城市有,同學們可能不了解,就是包括很多省是分省屬所、市屬所。什么意思,省屬所是歸省司法廳、省律協直接管,市屬所是歸是市司法廳管、市律協管。那司法局和律協,這個行政級別表面都是合伙制,實際上他們在行政管轄上還是有區別的。而且這管轄對他職業有可能很明顯。比如,省屬所里面有很多省政府的大的工程這些什么,房地產,很多大的項目就都給他們了,市屬所的律師就拿不著,其實還是有影響。包括涉外,到今天為止為什么我們還說“上不著天”,這個最好的項目、最大的項目都讓外國律師事務所拿走了,就是因為他們還是不信任中國律師,雖然表面上看沒什么區別,你去律師事務所你看他們的辦公室跟那些美國所,英國所沒有什么區別,人外國人一樣不信任。所以,這種所謂符號化的努力進行了20年吧。從這個脫鉤改制開始,實際收效還是有限的,不敢說這個沒效果,至少,還是有限的。這是我講的第一個,叫做“建設的符號化”是中國改革,法律改革的我覺得第一個最重要的特征,實際上,對中國律師界發展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我講的第二個呢,我看,我還有多少時間呢,講得太慢了,我得加快速度)。這個第二個叫“法律知識的技術化”,什么意思呢?這個,這個就不能從這個立法司法開始談,這必須從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開始談。我們的法學研究呢,我下午和研究生當時做講座時,也和他們談過這個問題,可能研究生比本科生體會要深一點。這個中國的法學教育,當代的法學研究基本分三個階段,我把它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叫“奠基期”,就是說基本上各個學科這個要界定他的邊界。要說什么是民法、什么是經濟法、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刑法、什么是法理學、什么是法制史,要把這些邊界劃清楚。所以你到今天為止法學教科書,不管哪一個部門法都是先有概念,然后又特征,然后再展開什么的,這實際是從最開始。包括其中有一些界限一直劃不清楚,比如民法和經濟法一直在打,就是打商法這一塊,到底是歸民法呢還是歸經濟法呢,他們基本打了20年。他們打這20年你發現對中國法院的實踐有影響,中國法院那個審判庭設置也是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一直是分立的,最后打了20年之后,民法把經濟法打贏了。2001年還是2002年民庭和經濟庭合并了,簡稱民一庭和民二庭。這個,但是這是個特例了,基本上這個學科之間,法律領域之間,研究領域之間的這個界限劃分在80年代中期吧,就基本有一個輪廓。然后從80年代中期到現在,可以說這20年,這20年多一點的時間是第二個時期,我管他叫“復制期”。什么叫“復制期呢”,或者更精確地說叫“復制加解讀期”,說白了,就是把外國的研究成果拿回來抄回來,這叫“復制”。然后呢,再彼此互相抄,這叫“解讀”。就是,為什么呢,這是非常必要的。因為,我們確實法學研究從文革之后,文革之后把以前的東西都沒有了都推翻了,包括民國其實我們建立起來一些法治傳統,但是,因為咱們國家的需要,改革開放之后,像什么“六法全書”很長時間之內都是不能用的,也不能借鑒。這實際我們沒有辦法,包括法學家,包括立法機關,都在大量的復制這種國外的東西,包括國外的立法啊、判例啊,包括法學著作啊。各種法學家,一個一個都拿過來?,F在到比較多了,現在基本上你去書店去找,你想找什么人的書都看不完了。但是基本上是這么一種,法學的研究方式就變成了一種先抄外國人的,抄過來之后呢大家在互相抄,然后再以這個外國的經驗為基礎,做出各種解讀,現在是這么一種研究方法。這種研究方法持續了20年,持續了20年,培養了大概2、3代的法學家,而且更重要的是直接影響了法學教育,我們這20年的法學教育一直是這種所謂法學教育。就是說,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種感覺,在法學院你上課的時候,比如你上個刑法或者上個行政訴訟法,上個民法完了之后,你這個德國怎么規定知道、美國怎么規定的知道、日本怎么規定的知道、臺灣怎么規定的知道,然后中國怎么規定的當然也知道,但是中國實際是怎么回事不知道。所以就是導致我們的法律知識這是跟住在法律研究,這就變成一種“復制加解讀”的習慣,變成了一種高度技術化的知識,這個知識和實踐脫節是非常非常嚴重的。導致什么后果呢,就是法學院畢業的學生到實踐部門,不管是你進律師事務所、你進法院、你進立法機關、你進檢察院或者你去公司、你去銀行做一些法務工作,你發現你學的東西基本是沒有用的,我這話怎么說大了,但是就是說用處相當有限。很多東西你要從頭學起,包括律師啊,法官,很多人抱怨都非常厲害,說法院,比如我畢業于北大法院是中國最優秀法學院之一吧。很多就是要從頭學起,進律師事務所你一點都不會,要手把手地教你。就是我們的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法學實踐脫節非常嚴重,這導致什么后果呢,就是導致我們學到的法律知識跟……他沒有什么本土性,說白了就是,它基本上是外來的。所以導致你在接觸實踐,尤其是就像我剛才說的為什么中國律師下不著地,他到不了基層。下不了基層,跟基層老百姓就沒法溝通,老百姓不愿意用他,其實很多都是跟律師受這種法學教育都是很有關系的,我們的法學教育導致很多律師說得都是法言法語,他不是那種老百姓能理解的語言,實際上很多時候。還有一個現象這幾年,包括很多學者“”……大學畢業生不愿意進基層法院,就是大學本科的法學畢業生不愿意去基層法院。很多迫不得已的解決戶口什么的進的,就是說司法考試一過馬上就跑了,跑出來到沿海地區做律師去了,很普遍。實際上,大家有各種各樣的分析,其實很重要的一點就在這,他在法學院受的教育給他的法律知識跟基層法院實際上所需要的所謂的那些。美國有一位人類學家叫他就干那些地方性知識,就是說非常,就是在實踐中積累的,符合本地實際的這些地方性知識,實際上距離是非常非常遠的,他在那呆著很不舒服。然后基層法院也覺得,怎么大學生高材生進來什么都不會,然后,很多事情辦不了,還沒有“”有時候干得好,因為“”很聽話,所以就導致這么一種狀況。包括律師也一樣,剛才說“下不著地”都是根源在這,叫做“法律知識的技術化”,這是中國法律改革的第二個特征。實際上,律師市場地位不穩固,跟從他的知識結構來看也是有問題的,現在逐漸轉入第三個時期,我所謂“應用期”。實際上就是現在有很多包括法律實證研究、什么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法律文學、這些都出來,這些研究實際這些都是解決這個我們的法律系統已經跟實踐日常生活脫節很嚴重了,這些交叉學科實際解決的日常生活溝通的問題,最近幾年這些研究都在發展,但是現在還處在一個大家都在摸索階段,因為也沒有人很多人都是半路出家的,所以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是可能未來5到10年我覺得會有一個成型的東西出來,但現在還在一個轉型期,轉向第三個時期,所謂“應用期”。包括很多法學家現在出去什么法院啊、檢察院啊掛職,去貼近實踐部門去……還有一些法學家,包括“孫志剛案件”啊,“松花江污染案件”啊,什么上書,試圖去對法律進行更實質性的推進實際上這些都是很有好處的,這種所謂技術化的法律知識因為二十多年的這種形成的研究和教育習慣,不是一天能改變的,這實際對中國法律職業發展也是一個很大的限制。時間關系,我現在趕緊說第三點,就是所謂“政治權利的分割化”。這個其實對中國法律職業發展的影響比前兩項更要大。說白了,什么叫做政治權利的分割化,就是這種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利割據的現象,“割據”大家都知道,古代,咱們最早中國的這種割據是有很深的傳統的,最早是這種戰國時期的群雄割據,然后后來有這個軍閥,民國的軍閥割據,現在軍閥也沒了,也沒有群雄逐鹿了,基本是一個行政割據。怎么講呢,我還是從立法司法一點點講。立法機關呢,大家知道,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然后各地方還有地方人大,省一級市一級都有。然后呢,名義上這個法律是人大制定的,實際上大家都明白,我們的大多數法律,包括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本來也不是,大多數法律并不是人大起草或者人大去定,人大只不過,有人開玩笑說,80年代……就是說黨和政府把這個法律制定好,然后去蓋個戳,然后就變成法律了,這么一個作用。但是呢,從90年代開始,大概從第八屆全國人大開始有了非常大的變化,有幾個原因,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一個是全國人大本身他的這個科層體制或者說官僚體制變得越來越龐大,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包括他現在有各個研究室,各個部門法都有相應的研究室,這是一方面,這是機構方面。另一方面,人員方面,大量的這種大專院校的這種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博士生、碩士生都進入這種立法機關,包括在地方人大、省人大,也都大量進入立法機關,所以,實際上它本身的立法的技術比以前要大大的提高了。這就導致什么呢,就是說,現在立法過程就比原來復雜多了,就不是說完全就是國務院,包括咱們就是說共產黨說了算,然后拿過來全國人大通過,全票通過就完了?,F在實際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實際上在立法過程中起了非常主要的作用?,F在立法基本上是由三個途徑:一個是有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直接起草,他自己就有很精良的人員可以起草,或者說開一個研討會,征求學者的意見起草;然后呢,第二個途經呢,就是說國務院法制辦起草,完了之后拿到全國人大法工委,他們修改再通過變成法律;第三個就是說,有一些更專業的法律通過各部門,就是說在國務院下面的各部,就是相關的法律由他們各部委來起草,然后拿到全國人大法制辦,法工委然后這么走。但是不管怎么樣,他們現在這個立法過程比原來復雜很多,而且里面的權力斗爭變得非常厲害,就是說有很多利益沖突。你比如說,最近的一個例子你比如說《物權法》,就是修改了多少次,八次吧,我記得,還是九次,就是七次,為什么呢?實際上就是里面有很多各種各樣的利益通過不同的渠道進入到這個立法途徑里面,所以說現在這個立法不是說我國務院想怎么樣,起草一個然后拿到中央去蓋就通過了。實際上,這里面涉及的利益,涉及的權利越來越多,所以你就發現這個立法過程變得很復雜。司法也一樣,因為咱們的司法機關,說司法機關公安局不算司法機關就是法律實踐部門吧,一直以來,建國以來,就是三個:公檢法,公安、檢察院、法院。公檢法都統稱叫政法系統,公檢法司,其實還有司法行政機關,包括司法部啊司法局,他們管律師。公檢法司這四個機關一直以來都是鐵板一塊,他們完全就是,打個比方,穿一條褲子,而且這里面公安機關是老大哥,就是公安說什么,檢察院,法院都不敢太吭聲的,原來,就八十年代的時候,也是因為那個時候刑事案件很多,公安抓了人,只要公安認定這個人有問題,后面什么起訴啊,審判啊都是走過程,順理成章的事。檢察院、法院他們就沒有,這三個機關呢,你從人員上看,他們的來源基本相同,很多都是復轉軍人。十年前,現在同學們可能看得不多,十年前,像我上本科的時候,很多討論的是這個“復轉軍人進法院”,當時討論很重要的問題,當時復轉軍人大量的進入政法系統,包括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都很多。所以當時他們的來源、背景實際都是很相似的?;旧先齻€機關你可以把它看作一個整體,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后來逐漸,隨著到九十年代到現在,你發現事情沒有那么簡單了,這個法院和檢察院實際上相對于公安機關的獨立性越來越強,這也有幾個原因。一個原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們的案件類型多了,原來我們基本上就是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沒有什么其他的東西,像80年代初的時候,但是現在這個案件變得很復雜,行政案件,各種民商事啊,什么非訴都出來,實際法院能管的事情已將遠遠超出公安能管的事情,不敢說遠遠超出公安能管的范疇,很多事情都是公安管不了的,所以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呢。你看法官檢察官的構成,現在也有非常明顯的轉變,現在基本法院尤其四十五歲或者四十五歲以下的法官或者檢察官大多數都是有法學教育的,有些可能是專升本,或者說本科完了到哪個學校讀個法碩啊這種情況,但是至少他都是受過法學教育的。就是那種復轉軍人進法院的情況不敢說沒有,但是已經大大減少了。所以整個法官檢察官的這個隊伍變化了之后,實際上我覺得,只是咱們的司法改革這么多年那些改革都是非常表面的東西,真正實質變化的是這個:法院檢察院人員的變化。這個人員變化導致什么結果,就是說,法官的理念,檢察官的理念跟公安越來越不一樣了,包括法官和檢察官之間都越來越不一樣了,所以這三個機關原來就是鐵三角一樣,一個整體的三個機關。現在變成三個彼此之間包括人員。包括辦案理念包括做事方式都很不一樣的機關了。你比如在刑事訴訟里面經常打架,包括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包括法律實施的過程中都經常打架。而且很有意思,我問過一些包括公檢法的法官、檢察官、警察,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說不管你問誰,誰都說自己是弱勢群體。我問法官說:不行啊,檢察院對我們監督太大了,一定要限制檢察院的監督權。你問檢察官:法官現在無法無天了,他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們不但要監督他們審判,包括從立案到執行全應該我們來監督。然后公安說什么,說檢察官現在整天找我們麻煩,各種案件給我們退回來,又監督我們……都說自己就是弱勢群體。然后公安機關還抱怨說,你看我們這個我們好像權力很大,其實我們就是政府一條狗然后怎么樣怎么樣。怎么說的都有,都說自己是弱勢群體,但實際上我的理解,但是我的理解不一定很全面,因為我是研究律師的,有時候我會為律師說點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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