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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第2頁/共2頁精品文檔推薦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土地治理暫行方法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土地治理暫行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土地資產關系,合理配置土地資產,加強土地資產監管,確保授權經營土地保值增值,促進集團公司資本運營和生產經營健康進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治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房地法》、《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治理暫行規定》、《對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方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事情,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企業必須仔細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愛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執行國家土地治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三條集團公司范圍內逐步規范土地資產關系,顯化土地資產價值,明確土地資產權益。
第四條企業重組改制、投資聯營、收購兼并等資本運營活動,必須依據有關土地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企業的實際事情,妥善處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做好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工作。
第五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登記的規定,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辦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權證;對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承租的土地,辦理并保存好他項權利證書。
第六條集團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對集團公司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范圍內的土地資產行使出資XXX利,舉行經營、治理和監督。
第七條集團公司土地治理實行“集團公司總部和企業本部兩級治理”的體制。
集團公司指導、協調、監督集團公司范圍內土地治理、土地資產運營和建設用地,研究決定資產運營和治理中的重大事項,向國家承擔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企業依據國家土地治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土地經營運作要求,開展土地資產的具體運營和日常治理。
第八條土地治理實行統一對外的原則,由集團公司統一對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企業的土地征用、暫時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權權屬治理等應一具口XXX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總部有關土地業務由集團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與存續企業的土地業務經過代管方式實現一具口對XXX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股份公司油田、煉油化工分(子)公司的土地業務由存續企業代管,省區市石油公司存續企業的土地業務由股份公司石油公司代管。
第二章土地治理XXX及職能
第九條集團公司和企業要重視與加強土地治理,設立特意的機構或崗位負責土地治理工作。集團公司土地治理機構設在企業重組改制辦公室。集團公司全資、控股的油田、煉化企業以及省級銷售企業應在本部設立特意的土地治理機構,其他企業依照實際事情能夠設立特意的土地治理機構,也可別設立特意的土地治理機構,但必須明確、降實承擔土地治理職能的部門,設立相應的土地治理崗位。
第十條集團公司土地治理機構的要緊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企業學習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土地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國家的關規定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維護集團公司的土地資產合法權益;
(二)擬定集團公司內部土地治理制度,經集團公司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和;
(三)擬定關系集團公司全局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及重大土地資產運營方案,經集團
公司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四)協助有關方面處理企業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
(五)指導、組織開展土地評估工作,審查企業在重組改制及資產經營中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六)會同總部有關部門審查、匯總、上報集團公司企業建設用地規劃、打算,協助企業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七)負責集團公司土地統計、信息工作;
(八)組織評價、考核集團公司范圍內土地資產保值增值;
(九)組織開展集團公司范圍內的土地治理業務培訓;
(十)負責與國家有關部門的聯絡,協調企業與地點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一條企業土地治理機構或崗位的要緊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本企業內部各單位仔細學習和嚴格遵守國家及所在地各級政府有關土地治理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及申報本企業建設用地規劃、打算,申辦建設用地手續;
(三)負責依法申辦土地登記,維護本企業用地權益;
(四)負責辦理本企業在重組改制及資產經營中土地評估、土地使用權處置等工作;
(五)組織本企業依法用地的自監自察,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六)負責調解、處理本企業內部的用地爭議;
(七)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本企業與周邊單位及個人的用地爭議;
(八)負責與所在地各級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絡;
(九)負責有關土地的統計、檔案、土地權證保管等基礎性治理工作;
(十)負責本企業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的評價、考核。
第十二條企業要加強土地治理業務培訓,別斷提高土地治理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集團公司每年統一組織1-2次土地治理業務訓,企業應結合實際事情以靈便多樣的方式,定期或別定期開展土地治理業務培訓。
第三章土地使用權治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企業重組改制、投資聯營等涉及處置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楷的,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查接受,需經國家批準的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嚴禁將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如確需轉讓,必須報集團公司接受并經國家批準后,到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企業依法轉讓非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聯營,出租土地使用權,一次性超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十六條企業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所確定的位置、面積、用途和性質使用土地,別得隨變更。如需變更,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批準后,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企業負責辦理擁有使用權的土地登記,做好地籍和權屬治理工作,同意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監察和土地證書查驗。
第十八條企業負責解決所占用土地的權屬爭議,一些特殊重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集團公司賦予指導、協助。
集團公司企業之間協商解決別了的土地權屬爭議,由集團公司配合有關方面解決。
企業合法出租的土地,在出租期內浮現土地權屬爭議,妨礙承租方在土地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權利的,由出租方負責盡快解決,承租方應積極賦予協助、配合。
(三)以出讓土地上的房屋、建造物等實貨物產出售或作價投入的事情下,可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地面資產受讓方,轉讓后出讓土地變更由受讓持有。
第二十八條企業將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轉讓,持作價入股證明或土地轉讓合同等文件,到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租賃出讓土地使用權,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持土地租賃合同等有關證明到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租賃登記。
第二十九條企業在重組改制、投資聯營涉及處置已授權經營土地,必須報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三十條企業在重組改制、投資聯營等活動中,擬以有償使用方式(補交出讓金為出讓用地和向政府直截了當承租)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報經集團公司批準的。待集團公司批準后,直截了當到當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手續。
第五章土地評估治理
第三十一條在重組改制、投資聯營和土地資產運作中,以下情形需舉行土地評估:(一)除保留劃撥用地的方式外,處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1)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3)向政府承租國有土地(4)授權經營。
(二)對已授權經營土地再舉行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等處置。
用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轉讓、租賃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抵押土地使用權等,依照事情和需要,必要時也要舉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土地評估在集團公司土地治理部門組織指導下舉行。
第三十三條土地評估必須托付具有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土地評估資格機構舉行,在境內外上市、與外商合資,必須由具有A級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舉行地價評估。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舉行土地評估的,由集團公司總部確定土地評估機構。企業審批的項目需舉行土地評估的,由企業確定土地評估機構,報集團公司核準。
第三十五條土地評估及相關費用原則上由簽定托付土地評估合同的托付方支付。屬于涉及集團公司較大范圍且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運作的重大項目的土地評估,由集團公司統一簽定托付全同并支付評估及相關費用,其它項目涉及的土地評估,由企業或其他有關單位簽定托付合同并支付評估及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土地評估中發生土地登記費用,視別同事情,由土地評估托付或待評土地使用權實際擁有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需要舉行土地評估的項目的經濟行為得到有關方面的正式批準后,向集團公司申請舉行土地評估。申請文件內容至少包括:
(1)項目(方案)依據;
(2)土地使用權處置總體方案;
(3)確定土地評估基準日的初步意見。
(二)集團公司著重對土地評估基準日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舉行預先審核。經集團公司審核接受后向有關部門申請對授權經營方式舉行核準。
(三)有關部門核準以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后,正式招聘評估機構,開展土地評估工作。
(四)土地評估完成后,企業向土地所在地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審,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權屬狀況、地價水平舉行審查并出具意見。初審申請文件和材料至少包括:
(1)宗地的《土地估價報告》、《土地估價技術報告》;
(2)待估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權屬證明和宗地地籍圖;
(3)企業報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對估價土地權屬狀況和地價水平舉行初審的請示;
(4)企業申請集團公司報請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文件;
(5)企業舉行重組改制或建立合資合作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
(六)集團公司依照有關,報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授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
(七)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授權經營后,集團公司具體配置方式通知企業,企業據此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收購、兼并的土地處置和治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收購、兼并其他企業或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審查確認其土地使用權類型及其合法性,妥善處理被收購、兼并方原有的土地。
第三十九條企業收購其他企業或單位的股權,如收購后被收購方仍作為獨立法人存在,被收購方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手續的土地別作處置。
假如收購后被收購方改變了名稱,應到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如兼并(汲取或新設合并)后取消被兼并方的法人資格,被兼并方作為本企業的一部分或與本企業組建的企業法人,需對兼并方原合法使用的土地按以下情形舉行處置:
(一)屬于國有企業性質的集團公司全資企業收購、兼并其他企業,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為自個兒擁有使用權的劃撥土地(自個兒為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持有人),且兼并后的企業仍屬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兼并后能夠接著以劃撥方式使用被兼并方的土地,但必須在被兼并后5年內完成土地使用權處置手續。
(二)企業兼并其他企業,盡管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為自個兒擁有的劃撥土地,但兼并后的企業別屬于國有工業生產企業,且用地別屬于國家劃撥供地名目范圍的,應以出讓方式或向政府直截了當租賃方式獲得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權,在確定兼并資金數額后時必須思考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數額。
(三)企業兼并其他企業,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為自個兒擁有的出讓土地,應到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土地使用權變更由兼并后的企業持有。如因兼并后改變土地用途而引起調整土地出讓金增加支出,由兼并方和出售方協商解決,事先在確定兼并資金數額時應一并思考。
(四)企業兼并其他企業,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為向第三方租入的出讓土地,可由兼并后的企業向原第三方接著租用,或者與第三方協商,由原第三方向兼并后的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收購(購買)其他企業的廠房、裝置、生產線等部分實貨物產涉及的土地,按第四十條處理。
第四十二條如擬被收購、兼并的企業使用的土地為租賃的劃撥土地、他人用劃撥土地聯營或作價入股、租用集體土地或土地權屬別清等,應在其辦理了使用土地的合法手續或土地確權后再予以收購、兼并。
第四十三條需集團公司批準的重大收購、兼并項目,必須將被收購的有關土地詳細事情(用地宗地數、面積、土地使用權類型、土地用途、使用年期、使用權持有人等)和土地處置方案報集團公司土地治理機構審批。
第七章建設用地治理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按照國家土地治理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結合本單位生產建設
長遠規劃,制定本單位生產建設勝地規劃,經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審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批準后,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依據差不多批準的生產建設用地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打算,制定本單位生產建設用地年度打算,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打算上報集團公司,經集團公司審定接受后,由集團公司匯總報國土資源部,并且由企業將自個兒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打算報所在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家批準后執行。
對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或涉及多個省級行政區的建設項目的用地打算,在匯總報國土資源部的并且,由集團公司分不直截了當報涉及到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期對建設項目用地立項批準后、報項目可行性形究報告前報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行用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列入國家劃撥供地名目的石油天然氣生產及配套、輔助設施建設用地以及公益事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未列入國家劃撥供地名目的建設項目用地以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四十八條企業建設用地必須依據本企業基本建設打算和建設用地年度打算,按照國家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并且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建設項目暫時用地,由企業持有關文件向縣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暫時用地申請,并辦理暫時用地手續。
第四十九條各項目骼地必須按照國家及行業建設用地標準使用土地,別得超定額用地。
企業按照土地治理法律、法規及各種稅費規定,結合當地實際事情,核定建設用地費用定額標準,并對建設用地費用舉行考核獎懲,
第五十條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按暫時用地辦理,油(汽、水)井待出油(氣、水)后再辦理征用手續。
需要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用地及需要變更建設用地年度打算的建設用地項目,必須上報集團公司統籌協調。
第五十一條建設用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以切實保障企業用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企業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建設用地,別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必須報原批準單位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章土地資產價值治理
第五十三條集團公司范圍內占用的未處置的存量劃撥土地的財務處理,在國家出臺新的規定前,仍維持原有財務財務處理方式。
第五十四條對授權經營土地,依照國家批準的處置方式,按照作價金額轉增集團公司的國家資本金。集團公司將授權經營土地使用作價投入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后,同意土地資產投資的企業相應增加集團公司的出資資本。企業用集團公司作價投入的授權經營土地再舉行作價出資,按作價金額增加出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出資資本。
用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按照投資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如需要將土地使用權作價按一定比例折股的,折股部分的價值計入注冊資本(股本或實收資本),其余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第五十五條購買國有出讓土地、出售國有出讓土地、用國有出讓土地作價入股、聯
營,按國家有關規定或通行方式舉行財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長期投資(股權)由出資者持有,并由其享受該項投資收益。
第五十七條依法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依據土地評估或公平合理的市場價確定轉讓金額和租金。
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轉讓土地使用權,需改變土地用途而引起調整土地出讓金增加的支出,依照轉讓價格構成,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解決。
確定土地租金,別僅要依據地價、出租年限、還原利率,而且還必須思考出租土地交納有關稅費等運營治理成本,使土地租金收入可以彌補出租土地的運營治理成本,出租土地資產可以真正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條集團公司范圍內依法出租土地的土地租金收入原則上由出租人(土地使用權持有人)享有。但在特定事情下或必要時,由集團公司集中收取并支配授權經營土地租金收入。
第五十九條征用土地發生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需要交納的耕地占用稅費,由直截了當征用土地的法人單位(征用后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法人單位)交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或通行方式舉行財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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