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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全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的管理,規范農村干部工作行為和農村事務管理統一化,保障農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按照上級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同和實際,制定“三資”管理制度。

一、資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主要包括:上級和部門對村級的專項補助和撥款、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收入、集體資產及資源拍賣收入、投資收益、上級轉移支付以及獎勵、救濟扶貧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集體建設征地補償費,以及各種代收、借、貸等其他收入。

(二)堅持收支兩條線。村集體平日所取得的現金收入(含借、貸款),必須及時足額上交辦事處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代管,嚴禁坐收坐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坐收坐支現金的,年終扣支部書記考核工資的10%,其他干部和報賬員各扣5%。

(三)庫存現金不得突破限額。各村備用金限額2000元,超限額外的現金,必須及時交辦事處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代管。因違反現金管理制度規定導致短款、丟失、被盜,除追查責任外,其損失一律由本人賠償。

(四)嚴禁白條抵庫,借支、挪用和外借公款;非出納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特別是村主要干部不得插手現金管理。

(五)實行預決算制度。村集體財務支出實行月份預決算制度,預決算要堅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則,統籌安排,每月底(審接日)村“兩委”根據下月工作計劃,由包村干部、“兩委”干部、理財小組成員共同作出下月份支出預決算,經經管統計審計中心主任、工作區書記審核后,報辦事處主任審批,批復的預決算作為資金調撥憑據。

(六)財務開支權限審批制度。村集體支出要嚴格執行財務審批權限:500元以內的由四職干部共同研究決定;500—2000元以下的由兩委集體研究審批;2000—5000元以上的重大項目開支,經工作區、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審批,審批后按照“一定兩議三監督”程序執行。并報經管統計審計中心進行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資金調撥手續。

(七)非生產性開支控制制度

1、取消招待費開支。但確屬因招商引資、高效農業發展所發生的招待費用,實行特事特批,可由村兩委研究,形成書面申請,報工作區書記審核,經領導同意后方可據實報銷,除此以外,一律不準出現或報銷招待費開支,弄虛作假入賬的一經查出(或舉報查實的)按貪污論處,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送交執法部門處理,形成白條抵庫的年終從批復工資中扣除。

2、租車費開支。確屬因集體建設項目、計劃生育和招商引資等所發生的租車費,實行特事特批,必須將事由說明確,方可據實報銷,除此以外,一律不準報銷租車費。未經黨工委、辦事處批準,任何村莊不準隨便配備汽車、摩托車、空調等交通工具或辦公用品,集體不準報銷燃修費。

3、電話費開支。村委辦公室內的座機電話費實報實銷,但要注意節約。村干部的通訊工具不準捆綁在集體固定電話上;支部書記的手機費每月由集體報銷50元,村主任、村文書30元;村計生主任20元;其他兩委成員的電話費一律不得由集體報銷。

4、干部報酬及誤工補貼開支。嚴格按照黨工委、辦事處批復發放,嚴禁超標準發放干部工資;一經發現查實超標準發放干部工資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進行退賠,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農村集體辦公用品的開支。各村莊不準購買數量多且金額大的辦公用品,也不得擅自印制公用箋,凡出現一律不得報銷入賬,并由當事人負擔。

6、報刊費的開支。嚴格按照黨工委、辦事處批復的報刊費數額列支,任何村莊不得隨意訂閱其它報紙和刊物,如出現批復外的報刊費開支,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7、村干部外出考察學習,需事先向工作區申請,報黨工委、辦事處批準。否則,不得外出;私自外出者,費用自理,并追究支部書記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8、村集體村級經濟不得新增債務。未經黨工委、辦事處批準嚴禁出現集資、借款、貸款業務;嚴禁以任何理由為集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貸(借)款提供經濟擔保;嚴禁靠借(貸)款搞基本建設;嚴禁借款發放干部工資、入保險;嚴禁外借公款,由于私自外借公款給集體造成損失的,由批準人和經手人共同負擔。

二、資產管理制度

村集體發生資產購建和處置(包括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變賣、聯用、股份合作、轉讓、盤盈、盤虧等)的,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意見。村“兩委”會議對資產的處置提出主導意見和建議。

(二)辦事處審批。攜帶會議記錄和相關資料向工作區和經管中心匯報并審核,報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三)召開會議審議決策。辦事處審核批準后,提交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審議通過后實施,沒有通過的暫緩實施,待條件允許后另行研究。

(四)表決結果進行公示。將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以及相關應該公開的資料在公開欄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公示期為7天。

(五)組織實施。公示期過后,由村“兩委”干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要吸收部分黨員、村民代表、監督委員會成員參加監督,工作區、經管中心派人現場監督。

(六)實施結果公示。組織實施結束后,要將實施結果和完成的情況進行公示,看是否違背了群眾意愿、是否與審議的結果一致、是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七)無異議后,簽訂和同、整理資料,歸檔保管。

三、資源管理制度

集體資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應建立健全集體資源性資產登記簿,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逐項記錄。

(一)集體所有資源性資產需對外承包、租賃,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兩委”提出意見必須先報辦事處審批,經工作區、建設中心、經管中心派人實地查看。

2、查看審核同意后,三方在“農村合同簽訂審批表”中簽字,報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審批。

3、辦事處審批后,召開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聯席會議討論審議,沒有通過的暫緩實施,待條件允許后另行研究。

4、將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以及相關應該公開的資料在公開欄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公示期為7天。

5、公示期過后,由村“兩委”干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進行招投標。投標時吸收部分黨員、村民代表、監督委員會成員參加監督,工作區、經管中心派人現場監督。

6、投標結束后,將實施結果進行公示。

7、經管中心按辦事處審批意見,結合法律、法規和其它應該約束的事項,擬定出合同,經雙方同意后,簽訂合同,經管中心留存一份。

8、整理資料,歸檔保管。

(二)集體土地對外承包,期限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執行,承包期限最長為三年。

(三)嚴禁村“兩委”將集體土地以叫行、拍賣等形式,變賣給村民作為宅基地使用。

(四)已經承包并且合同條款履行到位的,仍按原合同執行,合同條款履行不到位的,應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終止合同。

(五)承包合同已到期的,集體應依法收回土地。收回后要先作為增減人口用地處理,剩余的土地另行發包(發包程序按資源管理制度第一條執行)。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監管工作,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理順農村集體“三資”監管體系,建立起農村“三資”規范運作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密切農村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體資金主要包括:上級補助收入;村級“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灘涂、四荒地以及村集體企業進行發包及上交的收入;屬于村集體所有的資產統一經營的收入;村集體土地、水面、林果、灘涂、四荒地及資產因國家或其他組織個人需要,征用租賃、拍賣使用權等而獲得的補償費等收入;因災害由國家下撥及社會團體組織救助捐贈村級組織集體的救濟扶貧款;因建設等需要國家及省、市、鎮和其它部門對村級組織集體的撥款;其他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的收入(含各種返還款、利息、獎金等)

(一)銀行帳戶管理制度:在銀行原則上只準開設兩個賬戶,一個是基本戶,用于村級財務管理,屬于村集體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賬戶;一個是共管帳戶,由鎮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屬于村集體經濟收入的、涉及到暫存款或村民的款項等,必須全部存入共管帳戶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開設其他賬戶的,必須報鎮批準后方可開設。

(二)現金及備用金管理制度:村集體的所有現金收入,必須由村出納統一收取并在3-5日內及時上繳專戶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現金。對不按規定使用備用金,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坐收坐支的支出單據不予核銷;各村收款必須使用統一加蓋票據監管章的收據。

(三)財務開支審批制度:1、村集體的財務支出堅持村主任“一支筆”審批制度,凡未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的均不得入賬。所有開支的原始憑證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條和不規范憑證入賬。原始憑證六大要素:日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經濟業務內容,并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批準人、理財小組簽字。2、支出在5百元以內的由村委會主任審批;支出在5百—5千元的由村委會主任審批后,報村支部書記簽字同意;支出在5千—1萬元由村兩委會集體研究決定;支出在1萬—3萬元由村兩委擴大會議研究決定;3萬元以上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兩委成員、村民組長等人員工資及其它經常性、長期性的剛性支出,按原有規定執行。3、原則上村集體不得借款給私人,確有特殊情況的,1千元以下的由村委會主任審批:1千—5千元由村兩委集體研究決定,5千元以上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財務公開制度:執行街子鎮村級財務公開制度。

(五)集體財產管理制度:集體財產由報賬員和保管員保管,要逐一建賬登記,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人為造成丟失損失的要照價賠償。屬于正常損耗的集體資產,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按規定處理。大額固定資產報損和拍賣,要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財政所審核,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實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費報銷制度:原則上村組實行零招待及差旅費報銷制度。村級除確因招商引資、集體經營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組干部在參加村級議事和工作時,不得從村集體招待費列支。對違反規定開支招待費,不得在村集體報支,否則誰招待,誰付款。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制度,實行差旅費包干,憑發票,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后方能報銷,誤工費按規定補貼。

(七)民主理財制度:執行街子鎮村級民主理財制度。

(八)財務手續交接及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財務人員變動離崗時,必須結清賬目,盤點現金、實物、檔案,核對往來及債權債務,編制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并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由鎮紀工委、財政所監交。各村要建立財務檔案柜,將資料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編制目錄清單,以便查閱。

(九)財務審計制度:執行街子鎮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十)票據管理制度:使用票據時,必須到鎮財政所進行備案登記,并加蓋票據監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記備案、加蓋票據監管章的收據。如發現違規使用收據收費,所有資金沒收,并嚴格追究責任。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建筑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1、村集體資產的取得、變更或終止,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或變更,資產的購置、變賣、報廢等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鎮財政所審核備案。

2、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的增加、減少、使用、出租、外借、報廢等出入庫手續。要及時登記實物保管賬,對無故出現的實物虧損,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嚴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村集體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外單位抵押、擔保。

3、村集體在建工程項目,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鎮紀工委負責監督。招投標方案在招投標前7天進行公告,招投標結果要及時向村民公布,并簽訂施工合同,嚴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項目要有專人監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監管人、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參加,依照合同嚴格進行施工質量驗收。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村財會人員進行結轉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4、村集體固定資產實行租賃、非統一承包經營或者出售的,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采取招投標、拍賣的方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并簽訂合同,確定村集體與資產承包經營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禁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和低價出租、出售集體資產。

5、對村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時,必須通知鎮紀工委、財政辦公室、農業服務中心派人到場監督指導。

三、農村集體資源的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荒山、荒灘、水面和礦產、林木(不包括經濟林木)等。

1、村集體所有的林木、荒山、荒灘、水面和礦產資源等經營方式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采取招投標、拍賣等形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嚴禁任何人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村集體資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壟斷承包或者依仗權勢壓低承包標的。

2、村集體發包資源時,必須通知鎮紀工委、包村領導、包村干部、財政所、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到場進行監督指導,對承包期限較長,一次性收取承包費的,要按計劃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糧。

3、村集體資源經營方式確定后,要及時與經營者簽訂資源承包合同,報鎮備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

本條例所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以及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股東。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業合作化和農民群眾勞動積累的成果,承擔穩定與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共同富裕等功能。

第四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按照合作制原則實行民主管理,其經營收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享有,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在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農村集體資產不受侵犯、維護農村集體資產正常運行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破壞。

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領導、支持和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職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和社區協商,為農村社區事業發展提供物質支持。

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別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內部監督工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負責。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與財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尚未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暫由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成員行使。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監督與指導體系,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財政投入,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審計、自然資源、水利、林業、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資產權屬

第八條下列資產屬于農村集體資產:

(一)依法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域等資源性資產;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各種貨幣資產以及債權、股權等經營性資產;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社會資助、捐贈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進行界定確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予以登記。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定期清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資產,如實登記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做到資產明晰、賬實相符。對報廢的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核銷。

對實行承包和租賃經營的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登記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賃的期限、收益等情況。

第十條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外,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為被征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規定的留用地或者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的補償應當用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留用地的使用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或者因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尊重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愿,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終止的程序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的規定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和處分農村集體資產不得損害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資產運營

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租賃、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選舉、任命或者聘任: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譽;

(二)具有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職的時間和身體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需要配備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登記和財務報賬、財務會計檔案保管等事務。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經營或者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合同,合理確定合同期限、標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聽取、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決定農村集體資產年度經營管理和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行使前款規定職能的,應當取得成員大會的授權。

第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非生產性支出方案;

(二)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經營目標及重大經營事項的確定和變更;

(三)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

(四)出借集體資金;

(五)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進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的表決過程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全程監督。其中,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在提請表決前,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說明可能造成的風險。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舉債等具體數額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合理控制債務規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規模設置警戒線,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債務超過警戒線可能造成的風險。

第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出資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和相應的經營管理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通過制定、參與制定該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章程的方式,建立權責明確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

第二十條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開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項的實施方案,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交付表決前,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和會計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業務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為財政、稅務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者臨時賬戶。

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一般賬戶及開設一般賬戶的數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過半數確定。開設的一般賬戶基本信息及數量,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存儲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額存款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的完整和真實。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或者其他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調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財務印章應當及時移交。

第二十四條推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

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計代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其成員對本集體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知情權、監督權。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財務明細賬目;發生重大財務事項的,應當自重大財務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重大財務事項的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應當履行民主理財的監督職能,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進行審查,及時公布審查情況。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股份合作形式,明確其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為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七條推行將農村集體資產中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資產中的非經營性資產應當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公益性服務,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鼓勵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實行適度規模經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資產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股份合作,應當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男女平等、群眾認可的原則,進行清產核資、界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設置和量化股權。

股份合作實施方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征求意見后,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合法性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方案,應當告知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修改。

經審查認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方可實施。通過后的實施方案應當報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

已經辦理注冊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向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向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折股量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可以依法繼承。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限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不得超過本組織股權總數的百分之三。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納入本條規定的比例核算;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繼續持有,但不得再通過折股量化或者轉讓增加持有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開展股份合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姓名及其股權等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上予以記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依法繼承、轉讓的,記載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當年的凈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實行按股分紅。公積金、公益金合計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凈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積金主要用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級公共開支。

第三十三條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

(四)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條例規定終止的,可以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產權交易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制定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支持和監督資產評估、擔保、公證等中介機構參與農村產權交易服務。

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保障農村集體資產公開、公平、公正交易。

第三十五條達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標的額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

(一)以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

(二)轉讓農村集體資產的;

(三)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的;

(四)因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機構的確定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設定保留價,并可以確定評估結果低于保留價的,暫停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事項的實施。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業務指導。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

(二)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積金、公益金等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及非生產性支出;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指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整改情況向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除依法不應公開的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加大對村級組織運轉、村級公共事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維護的轉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推動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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