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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word整理文檔,僅參考,雙擊此處可刪除頁眉頁腳。本資料屬于網絡整理,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謝謝!第一章法學和法理學1.法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法學研究的對象是一切〔法律現象〕的總和,即法律現實。法學主要有2.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是法學史上的革命轉變,它與剝削階級法學有原那么性的區別,表達在指導思想不同、階級根底不同、載、在法學的法制思想主要可以歸納為十點。3.法學體系是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4.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于根底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開展等根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并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根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5.學習法理學的意義。學習法理學有助于樹立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可以為學習部門法學乃至整個法律科學奠定必要的專業理論根底,有助于培養合格的法學人才和法律工,幫助他們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第一編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會調整: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開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級階段。與個別性調整相比擬,標準性調整的優點在于它為某一類社會關系提供了行為模式,使人們擺脫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人們認識到個別性可以彌補標準性調整的缺乏,因此產生了標準性調整加上個別性調整的調整方式。社會調整的開展過程具體說,就是由自發的(個別性調整)開展到自覺的(標準性調整)。2.法是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同時產生的。國家和法的產生,是〔同一個〕歷史開展進程中的兩個不同的方面的表現。從原始產力)的開展,以及由此引起的只有當人們有了選擇行為的自由,出現了授權性標準,才意味著有了權利和義務的劃分,從而產生了法。3.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感和恐懼感是維護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對違反習慣4.效的范圍不同。第三章法的概念1.社會標準指按照社會或階級開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創制一定的原那么和標準,在一些原那么或標準中指明最有利于到達某社會和階級目的的行為方案,來指導、標準和調整人們的行為的規那么。我們可以理解為,法律是法的形式淵源,是國家命令人們必須遵守的文〔4〕法律是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標準。2.3.法的本質。法的本質是“法的現象〞的對稱,指法的根本性質,是法內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規律性的綜合,是法這種現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對穩定的、深藏于內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維才能把握的東西。法的社會階級本質有層次之分,根據法的社會階級本質的特點,法的社會階級本質可以劃分為三個層次。法的第一級本質,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法的第二級本質,統治階級確認人的行為自由和責任的反映。法的第三級本質講的是人們的行為自由和責任,歸根到底是由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4.法的定義。“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標準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開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第四章法的作用、價值、利益1.法的作用側重講法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生活的影響。法的職能側重于法發揮這種影響的活動方向。一般來講,法的作用與法的職能的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即法的標準作用〕是指法通過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實現對人們行為的評價、指引、預測,實現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對非法行為的譴責、制裁、警戒和預防的作用。2.法的價值是法這種客體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一種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取決于這種〔法律制度3.法的價值范圍有哪些內容?答:法的價值范圍包含了:(法所中介的價值)、(法的工具性價值)〔其中有確認性價值、分配性價值、衡4.法與利益之間的一般關系。1、利益決定著法的形成和開展〔存在和本質。統治階級賴于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首先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總和,決定著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決定著2、法對利益的形成、實現和開展有能動問題在法的創制中和實現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認識各種利益是法的創制的初始點,在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對各種利益作出取舍和協調,是作好法的創制工作的關鍵;利益是法實現的動力和歸宿,法的實現是法所表達和保護的利益的實現。第五章法制、法的歷史類型和法系1.法制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從內涵上看,法制不僅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規那么,而且包括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行,法律運行的機制,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法學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等,它是一國或地區法律上層建筑諸因素構成的系統。2.的。歷史上曾出現過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前三種類型的法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的法。3.法系是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征對法進行的分類。一般認為,法系可以劃分為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大陸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為根底和以19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劃分法系的標準有技術標準、政治制度、經濟根底、哲學原那么4.法律移植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局部甚至大局部都是從另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輸入的一種現象。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隨著社會開展的進程后者取代前者,依次變革的現象。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是通過人們有意識地進行革命,才能實現的,(社會革命)是廢除舊法,實現法的歷史類型變更的動力。當然,法的開展也不全是通過法的歷史類型變更的形式表現出來。新法與舊法之間的關系是新法肯定舊法、新法批評舊法、新法繼承舊法、新法否認舊法第二編社會主義法的根本理論第六章社會主義法的產生1.(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是建立社會主義法的指導思想。(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包含了產生社會主義法的必然性、必要性的思想;(社會主義法)是實行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專政〕歷史使命的重要武器。2.階級意志,并且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主義法也不例外。2、社會主義法是(摧毀舊法體系)的根底上產生的。摧毀舊法體系,不應當理解為對剝削階級舊法的全盤否認,而是在根本改變剝削階級舊法性質的根底上,對其中某些對社會主義新法有用的合理因素批判地加以繼承。3、(人民群眾)參加了社會主義法的創立。在我國,人民群眾參加社會主義法的創立是通過各種直接、間接的民主渠道、特慧)是社會主義法得以產生的重要源泉。3.中國社會主義法的產生的特點:民主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的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的雛形;中國社會主義法是在徹底廢除舊法的根底上產生的;中國社會主義法是革命根據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義法的繼續和開展。第七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根本原那么1.社會主義法的階級本質的表現:社會主義法是上升為(法律)的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闊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闊人會主義法的重大特點之一。2.社會主義法的社會本質的表現:社會主義法是實行社會主義、建設社會主義的法;社會主義法是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調整器;社會主義法執行著廣泛的社會公共職能。3.社會主義法的國家強制性和廣闊人民群眾的自愿遵守性。首先,(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是社會主義法的必要標志;其次,社會主義法是廣闊人民群眾能夠自覺遵守的標準。4.試述社會主義法與“一國兩制〞。“一國兩制〞,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臺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那么來推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利,實現共同的繁榮和開展。2、當代中國的法,就其本質來看,就出現了“一國兩制〞的獨特情況。“一國兩制〞的設想,不僅涉及到當代中國法的本質問題,它必然還要影響到當代中國法律體系、法的淵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釋制度等一系列問題,必然要影響到整個中國的法制建設。5.法的原那么指表達法的(本質和內容)的法的根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法的原那么指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內容的社會主義法的根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12〕一般社會3〕立法原那么、適用法的原那么、法律解釋原那么等。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專門原那么包括(法治原那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法治原那么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而且義務平等。第八章社會主義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1.怎樣認識社會主義法與經濟的關系?答:法與經濟的關系主要有兩個方面,即法與生產力的關系和法與經濟根底的關系。法作為階級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局部,是建立在該社會的經濟根底上的,是被決定的因素。一方面(經濟根底)的性質和狀況歸根結底決定著法的產生和開展,決定了法的社會本質。另一方面產關系)為中介的。一方面,法的產生、開展和消亡最終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制約。另一方面,法是通過保護它的經濟根底而促進或壓抑生產力的開展。2.怎么認識社會主義法與政治的關系?答:政治是指階級社會里各社會利益集團為實現自身利益而以取得、行使政治權力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調整社會的實踐活動,以及由此而發生的相互關系。法與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權的階級或人民的政治,關系密切。法和政治包括國家的關系十分密切。法和政治包括階級的關系也十分密切。一方面,法與政治的關系密切,另一方面,法與政治又是不同的社會現象。法與政治從不同的角度和內容反映經濟關系。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是不相同的。法與政治的調控功能是不同的。3.4.法與精神文明的一般關系。社會主義法在社會主義思想建設、文化建設中的作用。科學技術對法的影響。法對科學技術的影響。當代中國的科技法制建設。5.當代中國法在對外關系、對外交往中的作用是什么?答:當代中國法在對外關生活費、對外交往中的作用主要有:我國法在開展對外政治關系方面的作用;我國法在開展涉外經濟、科技、文化等交流與合作方面的作用;我國法在促進人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加強和擴大人權的國際保護方面的作用。第九章社會調整系統中的社會主義法1、什么是社會生活的標準性調整和社會調整系統?規那么。社會標準是具有一般性的行為規那么,是針對每個人的,它要求某類人、在某種生活狀況下都要按這種標準行為。從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證著對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產生全面、深刻的影響。這種統一體就是社會調整系統。2、怎樣理解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社會主義法的關系?表現在:黨的政策與法律的制定程序不同;實施的方式不同;具體內容不同;相對穩定性不同。3、怎樣理解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道德的關系?法與道德的一致性與道德在法中的滲透、二者的相互作用是十清楚顯的。社會主義法在培養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道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道德調整范圍不同、制定和實施的方式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對人們的要求不同、產生和開展的前途不同。第十章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調整及其機制1.1〕標準性調整和個別性調整〔2〕協調的調整和隸屬的調整〔3〕集中的調整和非集中的調整。根本的法律調整方式有:(積極義務的調整方式)、(允許的調整方式)、(禁止的調整方式)。法律調整的類型有兩個根本形式:(一般允許型)凡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和(一般禁止型)凡法律不允許的,都是禁止的。2.法律調整的機制:法律調整的機制是用來保證對社會關系實現有效法律影響的各種法律手段的整個系統。法律調整的過程一般分123〕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獲得實現,轉化為主體享受權利、承當義務的行為階段。3.法律調整的四個根本要素分別是:(法律標準)、(法律關系)、(實現權利義務的行為)和(法的適用),其中(法的適用)是機動要素。第十一章社會主義法制與法治1.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它們有什么區別和聯系?法制是以法為核心的一國或一地區法律上層建筑的整個系統,包括現行法以及與現行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法律實踐。法治是運用法律來管理社會和治理國家的原那么,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那么。法律制度與國家并存,有國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國家、有法律制度不一定有法治。法制和法治是兩個有聯系但含義不同的概念。2.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3.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答: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根底。沒有社會主義民主的國家制度,也就沒有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民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和內容。社會主義法治的穩固和加強需要社會主義民主的開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表達和保障。社會主義法治是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闊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制度的表達和保障。社會主義法治是人民運用國家權力,按人民意志辦事的表達和保障。社會主義法治是公民廣泛權利和自由的表達和保障。4.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有哪些內容?答: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之。是做到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前提。(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那么,是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之一。執法必嚴,是(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時必須做到一絲不茍依法辦事,處理公務,辦理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據,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違法必究,指但凡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許任何人或組織享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那么。第十二章社會主義法律意識1、什么是法律意識?它有哪些種類?答: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和。它的種類包括:根據社會政治屬性分為:占統治階級地位的法律意識和不占統治階級地位的法律意識;根據法律現象的認識:法律心理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自發形成的感受和情緒。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2、〔對廣闊干部〕進行普法教育是普法工作的重點。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國、一個地區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都表達一定的法律文化。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在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上也獲得表達。第三編法的創制第十三章法的創制1、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標準的活動。法的創制是〔國家〕的專有活動。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廢止〕法律標準的活動。法的創制是法的形成的結尾階段。法的創制的根本形式可以分為〔法律標準的制定〕和〔法律標準的認可〕兩大類。此外,在某些國家中〔全民公決〕也是法的創制的一種形式。法律規定的制定,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訂、修改、廢止法律標準的活動。法律標準的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對業已存在的行為標準成認并賦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動。包括事實上的認可和法律上的認可。制具有很強的(程序性)。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內容?答: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機關在制定不同的標準性法律文件時,其制定程序步驟。3、怎樣理解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根本原那么?4、立法技術是指在法的創制過程中所應表達和遵守的規那么、方法、技巧、經驗和知識。〔3〕大陸法系國家立法技術和英美法系國家立法技術。第十四章法律標準1、法律標準的概念及其理解。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行為規那么。法律標準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標準。法律標準是法的根本構成因素。法律標準是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那么。在法律標準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行為規那么,具有要求全體社會成員一起遵守的屬性。標準性表達在法律標準規定了社會關系參加者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法律標準時所應受到的制裁措施。同一性表達在法律標準使用同一標準指志和評價人們的行為。邏輯性表達在法律標準是具有〔完整邏輯結構〕的行為規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可以適用。處理,就是行為規那么本身,即法律標準中指明人們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的局部。這局部具體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制裁,就是法律標準中關于違反該標準時應承當什么樣的法律后果的局部。法律標準在邏輯上遵循著〔“如果—那么〞的公式安排。這種法律標準被稱做命令性標準,以區別于邏輯性標準。1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以權利并讓他們承當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的標準2〕按照3〕按照同個別調整的不同聯系進行的分類,分為,是指不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怕調整的標準。相對確定性標準,是4標準,這種標準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方案,否那么其協議無效。第十五章法的體系1、什么是法的體系、立法體系,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標準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的體系與法學體系、立法體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法學體系是指法學研究的范圍和分科,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構成一體。法的體系和立法體系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2、法的部門?劃分法的部門的標準是什么。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國現行法律標準按照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類。法的部門通常由假設干〔具體法律制度〕及相應的〔法律標準〕組成。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劃分法的部門3、劃分法的部門的原那么有哪些?在劃分法的部門時,在堅持從本國法制實際出發的根底上,要借鑒國外有益的法制經驗。法、經濟法、勞動法、婚姻法、刑法、訴訟法)。第十六章法的淵源1、法的淵源有不同的含義,法學中的“法的淵源〞又指“形式淵源〞,是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那么通過什么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標準,具有法律標準的效力,并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標準性依據。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種〔標準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淵源。3、什么是標準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標準性法律文件系統化有哪幾種方法?答:標準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對已經制定的標準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歸納和加工,使其系統化的活動。主要有以下三種方法,即(法規清理)、(法規匯編)和(法典編纂)。法規清理: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標準性法律文件加以審查,并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法規匯編:法規匯編,又稱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規內容的前提下,將標準性法律文件按涉及問題的性質或按發布時間的先后順序予以排列,匯編成冊。法典編纂:法典編纂,是指對屬于一部門法的全部法律標準進行審查、修改、補充,并編制新的系統化的法典的活動。法典編纂是法的創制活動。第四編法的實現第十七章法的實現1、什么是法的實現和法的實施?法的實現的根本形式有哪些?答:法的實現是指法律標準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即權利被享標準,分為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2、法的適用?它具有哪些特征?法的適用有哪些種類?答: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利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系的活動。特征:法的適用的主體是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法的適用是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專門活動。法的適用是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法的適用必須有說明法的適用的結果的法律文件。法1〕執行調整職能的法2〕權力機關適用法的活動、司法機關適用法的活動、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適用法的活動。公執法。6、自由裁量權即在法律對有關事項只規定原那么,而沒有規定具體幅度和范圍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那么的前提下,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取適當措施履行其行政職能的權力。12〕行政合理性原那么。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觀、適當、公正,符合理性。8、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的制度。仲裁機構一般是民間組織;仲裁是當事人選擇處理爭議的方式,可以選擇仲裁機構,可以選擇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對于一方提出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對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又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9、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停疏導,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和方式。第十八章法律標準的效力、法律解釋1、法律標準的效力,是指法律標準的生效范圍,即法律標準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對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法律標準的效力包2、法律標準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標準在什么時間開始生效,在什么時間終止生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和時間是否具有溯及力等問題。123〕法律本身規定了其生效時間取決于其他法律的生效施行。1234〕法律本身明確規定生效期限,期限屆滿自行5〕由有關機關頒發專門的決議、決定,宣布廢除某些法律。上述法律標準終止生效的幾種情況,可以分為明示廢止和默示廢止。法律標準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標準對其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適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在一般情況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不適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3、法律標準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標準在哪些地方、區域有效。一般講,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適用于主權管轄范圍內的全部領域,123〕某些法律、法規不僅在我國領域內有效,而且還可以有域外效力。41〕屬地主義原那么;〔234〕以屬地主義為根底,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為補充的折衷主義原那么。我國法律標準對人的效力采取折衷主義原那么。5、法律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對法律、法規或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所作的理解和說明。正式解釋與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非正式解釋,又稱為無權解釋或非官方解釋,是指未經授權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第十九章法律關系1、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標準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組成,1〕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表現在: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律關系是人們有意2〕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標準建立的社會關3〕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2準進行分類。組織、公民以及其他社會關系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是指主體雙方或一方具體化的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均屬于具體法律關系。利主體而沒有具體的義務主體的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是有具體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法律關系,是以一個人對一個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合法行為的根底上形成的,是法的實現的正常形式。保護性法律關系是根據保護性法律標準,在主體的非法行為的根底上形成的,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隸屬型法律關系,其法律關系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間竄在隸屬關系,一方必須服從于另一方。3〔1權利能力是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承當義務的能力或資格。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當義務的能力。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而承當法律責任的能力。〔2〕在我國,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有以下幾種:公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4、法律關系內容就是法律關系主體相互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1〕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行為。法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它以法律的規定為前提;它是以權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為目的;它是和義務密切聯系的;它授予權力人一定范圍內的行為自由。〔2〕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必須作出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它是法律標準所規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它是滿足權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它界定了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范圍。〔3〕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內容不可別離的兩個方面,它們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統一性。這種統一性表現為: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依存的;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系的;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都有嚴格的法律界限。5、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客體具有以下特點:它必須具有一定的價值;它是法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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