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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

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管理,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

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部《建筑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

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施

工企業,必須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

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生產

經營活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域內中央管理

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稱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代

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建筑施工類企業總部。

第二章申請、審批和使用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

產條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和操作規程;

(二)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資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

的投入;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符合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要求;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省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

作資格證書;

(六)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觀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

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觀場臨時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和施工機械設備、機具、配

件、施工工藝等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

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

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設立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不包括第(八卜(十一)項等

有關施工現場的內容。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

程目錄;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

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實際安全生產投入臺

帳、實物投入清單等;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

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等;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

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七)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培訓教育計

劃、培訓考核記錄等;

(九)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及施工現場從事危儉作業人員參加意

外傷害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依法進行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企業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

件清單,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等檢測合格證明;

(十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觀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

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列出救援人員詳細名單及救援

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

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第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請。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委托受理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企業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五條所列材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對于不符合

申請要件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I5個工作日

內,將所有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證件、憑證原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

(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受理的安

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

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施工企業時.,可以征求鐵路、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受理

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

定。

準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作出準予頒發安

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之日起I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統一印制

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作出不予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之日起I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

理由。

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

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

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

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和規章,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

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再進行審查,

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于屬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省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須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辦理延期手

續。

第九條對申請延期的申請人審查合格或有效期滿經省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同意不需再審查可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省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收回企業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予以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

及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

辦。

第H?"一條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

更后10日內,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申請

表式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免費提供。

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一,

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

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安全監督

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

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外省進冀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活動的日常

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有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或違反建設部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行為的,應

及時逐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同級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抄告的從事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行為的違法事實、處理建議,

應及時逐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對取

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管

理,每年應當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綜合查驗,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報告。

第十六條外省進冀建筑施工企業,應持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有關材料,向省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省進冀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行為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在

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建議抄告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

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對從事專業建設工程的

建筑施工企業從事的建筑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企業有違反建設

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行為的,

應將其違法事實、處理建議抄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依據法律、法規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

損害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企業依法終止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據法律、法規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并每年向省安全生

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

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

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

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

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

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

產條件,不及時報告和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報告、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

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省建設行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安全監督機構的報告,其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水利等有

關部門抄告的企業的違法事實,依法予以處理的,應將處理結果通告

原報告或抄告部門。

第二十五條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四條

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

全生產條件的.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

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

處以延長暫扣期7日至15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生工程建設死亡事故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

對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四條規

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發生一起I至2人死亡事故的,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

45日的處罰。

(二)發生一起3人至9人死亡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至二人

死亡事故的,處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45日至60日。

(三)發生一起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3人至9人

死亡事故、或三起及以上I至2人死亡事故的,處暫扣企業安全生產

許可證60日至90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

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

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死亡事故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

合格后萬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該企業不得進

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建筑施工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設工程生產

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I0萬元

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

續,繼續從事建設工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限

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

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設工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

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

I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的

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細則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

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

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

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依

照職權范圍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實施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在2005年1

月13日前,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設廳文件

冀建法[2004)432號

河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施工企

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

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園林局)、房管

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

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已經2004年9月17日

廳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4年11月1日起執

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

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

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提高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

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設部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

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

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施工

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實施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的考核管

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考核,取得安全生產

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域內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

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發證工作。

前款所稱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國

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建筑施工類企業總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

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

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

目管理的負責人。

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和施工觀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

應執業資格或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

建設工作2年以上,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或生理

缺陷。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必須經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后,方可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考核。

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兩個方面,其中安全生產知識考核結果通過考試的方式

確定;管理能力考核結果根據建設工程安監機構的監督巡查結果和其

安全生產業績作出。考核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種。

安全生產考核大綱,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公布。

第八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申請、審批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可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受理申請

的企業所在地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考核申請,并提供

有關申報材料。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代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所有

申請人的申報資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對于符合條件的,

自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受理之日起20個二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

統一制作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對于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說明

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申請安全生產考核,應提交以下申報

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任職文件;

(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項目負責人須有建筑施工企

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最高學歷證明書(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證明書;

(六)業績證明材料;

(七)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第(二)至(七)項材料統一裝訂成冊。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變更姓名、職務和所在企業單位的,

應在自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o取

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變換工作崗位的,必須經重新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

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1個月內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補證手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冒用建筑施工企業管理

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

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省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

全生產考核檔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誠信記錄,并向杜會公布。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

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人員所在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

證,不予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

內,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按規定參

加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未發生死亡事故,安全生產考核

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再考核,安

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

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安監

機構的監督。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建筑施工企業

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

企業有違反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

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行為的,應及

時逐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對取得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監

督管理。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總站應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省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報告,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

存在下列情節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

證書:

(一)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的;

(四)發現申請人不具備申請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考

核合格證書予以吊銷:

(一)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有關部門

檢查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死

亡事故的;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被吊銷的,一年之后方

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種情況,對于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一起一次

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兩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

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發

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計死亡3至9人重大安

全事故的項目負責人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年內不予

考核;情節嚴重的,終身不予考核。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事人

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對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予以注銷,并告知

當事人:

(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安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筑施工

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發證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

者接受企業和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大綱

1.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1.1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1.1.1熟練掌握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及有關規范性文件;

1.1.2熟練掌握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和相關專業

知識

1.1.3掌握重、特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

方法;

1.1.4掌握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制定方

法;

1.1.5了解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規程的一般要求,以及國內外安全

生產管理經驗;

1.1.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1.2.1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1.2.2能有效組織和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

生產責任制;

1.2.3能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2.4能采取有交往措施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

1.2.5能有效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2.6能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正確組織、指

揮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2.7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2.8考核周期內企業創建文明工地等業績;

1.2.9考核周期內,所在企業未發生由其承擔主要責任的死亡10人

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

2.1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2.1.1掌握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

有關規范性文件;

2.1.2熟練掌握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

2.1.3熟練掌握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

方法;

2.1.4掌握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內容、制

定方法;

2.1.5掌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有關安全生產

標準、規程的一般要求;

2.1.6了解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2.1.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2.2.1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2.2能有效組織和督促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

任制;

2.2.3能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2.2.4能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能有效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2.6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2.7考核周期內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創建文明工地等業績;

2.2.8考核周期內,所管理的項目未發生由其承擔主要責任的死亡事

故。

3.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1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3.1.1掌握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有

關規范性文件;

3.1.2掌握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調查處理方法

以及防護救護方法;

3.1.3掌握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1.4熟練掌握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有關安全生產

的標準、規程;

3.1.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3.2.1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3.2.2能有效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3.2.3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能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

機構報告,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2.4能及時制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3.2.5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6考核周期內所在企業或項目創建文明工地等業績;

3.2.7考核周期內,所在企業或項目未發生由其承擔主要責任的死亡

事故。

河北省建設廳文件

冀建法[2004)428號

河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園林局)、房

管局:

《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已經2004年9月17

日廳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4年11月1日起

執行。

附件: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

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

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河北省建筑條例》、《河

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

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區域內實施對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

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

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工程;

(二)各類房屋裝修工程;

(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

管理工作,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

設區市和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

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

安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

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安監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

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承擔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安監機構應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職稱的土木建筑、電氣和機

械等方面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員(以下稱安監員).安監員必須經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監督證》上崗.安監員應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培訓.

第六條安監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助理工程師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

職稱,從事建設工程安全工作五年以上;

(二)系統掌握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

制性標準,有較豐富的建設工程施工實踐經驗和安全生產管理知

識;?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工作認真,廉潔奉公;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安監機構

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

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八條安監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行政執

法證件和《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證趴

安監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一,不得非法干預被檢查人的正常管

理活動和施工作業秩序.

第九條安監機構應加強對安監員業績的考核,對成績突出的給予

表彰獎勵;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視情節輕重,依據

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不稱職的安監員應調離安全監督崗位.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安監機構辦理建設工

程安全生產備案手續.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備案手續時應提供下列

資料:

(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表》;

(二)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合格證書;

(四)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安全生產保證

體系及其有關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五)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和持證上崗情況;

(六)經企業相應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

方案;

(七)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和特種設備的配備情況;

(八)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預案;

(九)施工企業為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

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建

筑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應每月向企業注冊地和工程

所在地安監機構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

第十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狀況,季節施工特點,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有關責任主體和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巡查和不定期

抽查。監督巡查和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

產許可證和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

全生產考核管理的依據.企業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的監督

巡查和抽查結果有權查閱.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有關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和教育培訓情況;

(三)建設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所需費用情況及施工企業安全作業環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四)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情況;

(五)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整改情況;

(六)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或設置的臨時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七)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特種設備的配備及定期檢驗檢測情

況;

(八)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

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及定期演練情況;

(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的

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

(十)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檢查、監控情況;

(十一)落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照

規定的時限、程序、內容,如實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

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報告、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設廳文件

冀建法[2004]431號

河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工

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園林局)、房管

局:

《河北省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已經

2004年9月17日廳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4

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河北省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

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依

據(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建設工

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

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適用本

規定。

本規定所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下列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

和拆除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

道和設備的安裝工程;

(二)各類房屋裝修工程;

(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范圍,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

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

照職權范圍,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

作。

第四條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的原則。

第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者負傷者應當立

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事

故發生地和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并在

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同時向特種設備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

責上報事故。

第七條發生重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發生三

級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上報至省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發生二級以上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上報省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發生重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單位可進行口頭報

告,同時應將經主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建設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快報表》等書面報告,傳真至上級部門。

發生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告單位應持續報告搶險進展情況和人員傷

亡的變動情況,直到事故搶險工作結束。

第九條重大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應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

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有關建設主管部門在

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序,及時啟動相應應急

救援預案。

第十條實行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制度。

(一)發生重傷事故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的主管領

導和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應

當在2日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匯

報。

(二)發生四級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主

管領導和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向省建設廳安全

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第十一條生產安全事故匯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的初步處理意見;

(六)事故現場圖片、音像資料。

第十二條重傷以下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四級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組織事故

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二極重大事故,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

查。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組織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確定事故責任者;

(四)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

議;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

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

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發生重傷或四級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由事故發生地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做出處理決定,報省建行政主管部門備

案;發生三級以上重大事故或連續兩起以上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影響

惡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做出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工程

監理等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重大事故后,發生事故的企業隱瞞不報、謊報、故意

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及拒絕

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O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

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H^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事故發生后90

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組成事故調查組部門的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

延長,但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負責處理事故的

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及事故隱患舉報登記、處置、獎勵、答復、督辦、統計和報告制度,

公布舉報受理電話、電子信箱及通訊地址,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

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控告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舉報建設工程生

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

應立即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和消除。舉報人要

求對舉報事項的查處情況進行答復的,受理舉報或直接查處的有關部

門,應當在調查、核實、查處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四條對舉報有功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安全生產綜

合管理部門申報獎勵。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設廳文件

冀建法[2004)430號

河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工

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園林局)、房管

局: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

9月17日廳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4年11月

1日起執行。

附件:《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規定》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科學、及

時、有效地調動和利用應急救援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

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建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

故隱患,隨時可能發生危及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事故,需要實施應急

救援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是指為及時控制危險

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人員撤離,減少和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應

急救援行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統一指

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市、縣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

場,均應建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

急救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規

定;

(二)擬定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級應

急救援預案,建立和完善全省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網絡;

(三)指導、協調本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動全

省建設系統應急救援資源,必要時請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援;’

(四)及時向省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及事故發展的動態

信息;

(五)開展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及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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