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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FIDIC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橘皮書)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33)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4)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5-7)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8-111)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12-13)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4--17)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8--20)第二部分附注注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33)1.合
同定定義1.1在合同(如如下文所定義義的)中,下下文定義的措措詞和用語,除除上下文另有有要求外,應應具有本款賦賦予的含義::
文件
11.1.1..1“合同”指本合同條條件(第一與與第二部分)、雇雇主的要求、投投標書、承包包商的建議書書、資料表、中中標函、合同同協議書(如如已簽訂)以以及其他明確確列入中標函函或合同協議議書(如已簽簽訂)中的此此類進一步的的文件。
11.1.1..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包括的對工作作范圍、標準準、設計準則則(如有時)和和進度計劃的的說明,以及及根據合同對對其所作的任任何變更和修修正。
11.1.1..3“標書”指承包商為為了工程間雇雇主提出并為為中標函接受受的報價書。
11.1.1..4“投標書附錄”指包括在投投標書中已填填寫完的附錄錄。
11.1.1..5“承包商的建建議書”指包含在合合同中、隨投投標書一同遞遞交的初步設設計。
11.1.1..6“資料表”指包含在合合同中、與投投標書一同遞遞交的信息與與數據。
11.1.1..7“支付計劃表”指第1.4款中所指的的計劃表(如如有時)。
11.1.1..8“中標函”指雇主對投投標書的正式式接受函。
11.1.1..9“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中所述的的合同協議書書(如有時)。
1.1.2人員
1.1.2.1“雇主”指投標書附錄中指定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1.2.2“承包商”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1.2.3“雇主代表”指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為雇主的代表從事工作,并在投標書附錄中指定的當事人,或由雇主隨時任命并將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當事人。
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承包商代表的當事人(如有時),或根據第3.4款由承包商隨時指定的其他當事人。
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為工程某一部分選定作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應商的任何當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當事人,以及此當事人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1.2.6“爭端裁決委員會”指合同中指定的作為此類人員的當事人,或根據第20.3款隨時指定的其他當事人。
1.1.3日期、時間以及期限
1.1.3.1“基準日期”指雇主接受遞交的投標書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當日。
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1.1.3.3“開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據第8.1款頒發的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3.4“竣工時間”指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自開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區段(視情況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長)并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3.5“合同期限”指自開工日期到根據第10條為雇主代表證明的全部工程將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據第12.3款延長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總期限。
1.1.3.6“日”指一個公歷日,而“年”指365天。
1.1.4檢驗與竣工
1.1.4.1“竣工檢驗”指合同中規定的或所指定的此類檢驗,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與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為一項變更的任何其他此類檢驗。此類檢驗應在工程或任何區段移交給雇主之前進行。
1.1.4.2“移交證書”指按照第10條頒發的證書。
1.1.4.3“竣工后的檢驗”指合同中規定的或所指定的此類檢驗。此類檢驗在工程或任何區段移交給雇主之后進行。
1.1.4.4“履約證書”指雇主代表根據第12.9款頒發的證書。
1.1.5款項與支付
1.1.5.1“合同價格”指根據合同規定并在中標函中寫明,為工程的設計、實施與完成以及對任何缺陷的修補,應支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5.2“當地幣”指工程所在國的貨幣。
1.1.5.3“外幣”指在投標書附錄中標明的、支付部分合同價格的某種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但不指當地幣。
1.1.5.4“保留金”指根據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計的保留金。
1.1.5.5“暫定金額”指合同中規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筆金額(如有時),此金額用于實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設備、材料或服務。
1.1.5.6“費用”指承包商在現場之內或現場以外正當發生了的(或將要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類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潤。
1.1.5.7“期中支付證書”指根據第13條由雇主代表頒發的、除最終支付證書以外的任何支付證書。
1.1.5.8“最終支付證書”指根據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頒發的支付證書。
1.1.5.9“最終報表”指第13.11款定義、經商定的報表。
1.1.6其他定義
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遞交的全部圖紙、計算書、計算機軟件(程序)、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手冊或資料。
1.1.6.2“變更”指根據第14條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為變更批準的對雇主的要求進行的任何改變和(或)修改。
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設計和實施的永久工程。
1.1.6.5“臨時工程”指為了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類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除外)。
1.1.6.6“工程設備”指合同中規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和儀器,包括僅負責提供的設備(如有時)。
1.1.6.7“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類物品(工程設備除外),包括合同中規定的由承包商僅負責供應的物品(如有時)。
1.1.6.8“承包商的設備”指用于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機械、儀器和其他設備(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設備、材料或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1.6.9“區段”指在投標書附錄中具體定義作為一個區段(如有時)的屬于工程的一部分。
1.1.6.10“現場”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實施工程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運達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場所。
1.1.6.11“工程所在國”指工程實施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運達的國家。標題和旁注1.2標題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條件的一部分,在對合同條件進行解釋時不應考慮。解釋1.3凡指當事人或當事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反之亦然,可視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個性別的詞也包括其他性別。法律和語言1.4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標書附錄中指明。
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語言編制時,投標書附錄中注明的主導語言的文本優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語言也應在投標書附錄中注明。合同協議書1.5如果一方要求的話,另一方應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協議書,并按合同內容對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稅費用和法律規定征收的類似費用應由雇主承擔。文件的優先次序1.6構成合同的文件將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現含糊或歧義時,雇主代表將向承包商發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優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雇主的要求;
(d)投標書;
(e)合同條件第二部分;
(f)合同條件第一部分;
(g)資料表;
(h)承包商的建議書。現場的文件1.7承包商應在現場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變更、根據第1.8款發出和頒布的其他通訊聯絡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權在所有適宜的時間使用此類文件。通訊聯絡1.8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此類通訊聯絡均應為書面的,且不得無故被扣押或拖延。
無論何處述及的通訊聯絡應為“書寫的”或“書面的”,這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聯絡,包括投標書附錄中注明的商定的電子傳送系統。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發給承包商的全部證明、通知或書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南發給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應派人員送達并取得書面的收據證明,或通過航空郵寄或由廣種商定的電子傳送系統發送。此類通訊聯絡的接收地址應在投標書附錄中注明。施工文件的提供1.9施工文件應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規定,承包商應提供6份復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1.10由承包商編制或負責編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設計文件的版權,(在雙方之間)應屬于承包商的財產。雇主可為了工程的竣工、運行、維修、變更、調試以及修理,自費復制使用和傳送任何此類文件(包括對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沒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為了其他目的使用、復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將之傳送給第三方。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1由雇主或雇主代表頒發給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權,(在雙方之間)應屬于雇主的財產。承包商可為了合同的目的自費復制、使用和傳送任何此類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沒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復制雇主的文件或將之傳送給第三方。保密事項1.12承包商不應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標書附錄中列出的保密事項。遵守法規、規章與法律1.13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應遵守國家或州的任何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對工程具有管轄權的合法公共當局的任何規章,并據此發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費用。承包商應在合理的時間內,考慮到工程設備和材料的運抵時間和工程竣工時間,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許可、執照和批準。雇主和承包商應遵守履約活動涉及到的每一國家的法律。共同的與各自的責任1.14如果承包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組成的聯營體(或聯合集團)時,所有人員在執行合同條款時對雇主均負有共同的與各自的責任。此類人員應指定其中一人作為負責人,有權管轄聯營體(或聯合集團)及其每位成員。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聯營體(或聯合集團)的組合或構成不得改變。2.雇
主一般義務2.1雇主應提供現場并應按照第13條規定向承包商支付。現場的進入與占有2.2雇主應在投標書附錄中注明的時間內給予承包商進入現場和占有現場的權利。此類進入和占有權可不為承包商所獨享。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給予承包商進入現場和占有現場的權利,致使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承包商應向雇主代表發出通知。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應按照第3.5款商定或決定:
(a)根據第8.3款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
(b)有關費用加上合理利潤的總額,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
上述決定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許可、執照和批準2.3在承包商請求和承擔費用的前提下,雇主應協助承包商申請: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設備、材料和承包商的設備的運送(包括清關)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許可、執照和批準。上述請求也可包含:當承包商的設備運離現場而出口時,要求雇主協助申請任何必須的政府批準。雇主終止合同的權利2.4在雇主認為適宜時,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發出通知,將復制件交給雇主代表,并將履約保證退還承包商之后,有權在任何時間終止合同。發生終止合同事件時,承包商:
(a)應按照第16.3款的要求執行;
(b)應按照第19.6款的規定從雇主處得到支付。
此類合同終止后,沒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時間內工程不得重新開始實施。3.雇主代表雇主代表的職責與權力3.1雇主代表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雇主代表無權修改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規定的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如果根據雇主對雇主代表任命的條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權力之前需獲得雇主的具體批準時,則此類要求應于第二部分中注明。否則,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權力,均被認為已從雇主處得到任何必要的批準。
除非合同條件中明確說明,雇主代表無權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職責,義務和責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議;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準或類似行動(包括沒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包括對其錯誤、漏項、誤差以及未能遵守第5.3款和第5.4款的責任。
雇主代表應根據合同將發出或收到的所有函件復制給雇主。對雇主代表的要求3.2雇主代表應當是具備本條要求的經驗與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師或其他適宜的專業人員,或雇主代表應雇用此類合格的工程師和其他專業人員,讓他們為完成合同隨時聽候使用。雇主代表權力的委托3.3雇主代表可以隨時將他的任何職責委托給助理,并可在任何時間撤回此類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為書面的,并且在復制件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
由雇主代表的任何此類助理按照委托內容作出的任何決定、指示、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準或類似行動,應與雇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
(a)未對任何工程設備、材料;設計或工藝提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雇主代表拒絕該工程設備、材料、設計或工藝的權利;
(b)如果承包商對雇主代表的助理的任何決定或指示提出質疑,承包商可將此情況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應對決定或指示加以確認、否定或更改。雇主代表的指示3.4除非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承包商應遵守雇主代表根據合同發出的指示。雇主代表盡力達成一致3.5
當要求雇主代表對價值、費用或延期作出決定時,雇主代表應與承包商協商并盡力達成一致。如未能達成一致,雇主代表應公正、合理地根據合同對之作出決定。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4)4.承包商一般般義務4.1由承包商完完成的工程應應完全符合合合同并適合于于合同中規定定的工程的預預期目的。工工程應包括為為滿足雇主的的要求、承包包商的建議書書及資料表所所必需的、或或合同隱含或或由承包商的的任何義務而而產生的任何何工作,以及及合同中雖未未提及但推論論將對工程的的穩定、完整整或安全、可可靠及有效運運行所必需的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應在在竣工時間內內設計、實施施和完成工程程,包括提供供施工文件,并并應在合同期期內修補任何何缺陷。承包包商應為工程程的設計、實實施、竣工以以及修補缺陷陷提供所需的的或臨時性或或永久性的全全部工程監督督、勞工、工工程設備、材材料、承包商商的設備、臨臨時工程以及及所有其他物物品。
開始設計之之前,承包商商應完全理解解雇主的要求求(包括設計計標準和計算算書,如有時時)及第4.7款中所提到到的參照項。承承包商應將雇雇主的要求或或參照項中出出現的任何錯錯誤、失誤或或其他缺陷通通知雇主代表表。雇主代表表在收到此類類通知后,應應作出是否采采用第14條的決定,并并相應地通知知承包商。
不論雇主代代表是否給予予了批準或同同意,承包商商應對全部現現場作業、所所有施工方法法以及全部工工程的完備性性、穩定性和和安全性承擔擔全部責任。履履約保證4.2承包商應自自費從第三方方處取得一份份履約保證,保保證的金額與與貨幣種類應應與投標書附附錄中的規定定相一致,并并在生效日期期后28天內交付給給雇主。履約約保證應由雇雇主批準的實實體提供,并并采用本條件件附錄中的格格式或雇主批批準的其他格格式。
在承包商完完成工程實施施和竣工并修修補任何缺陷陷之前,履約約保證應持續續有效。履約約保證應在履履約證書簽發發后14天內退還給給承包商。在在任何情況下下,雇主在根根據履約保證證提出索賠之之前皆應通知知承包商,說說明導致索賠賠的違約性質質。承包商代代表4.3除非合同中中已注明承包包商代表的姓姓名,承包商商應在合同生生效日期后14天內將其準準備任命的代代表姓名及詳詳細情況提交交雇主代表,以以取得同意。
沒有雇主代代表的事先同同意,承包商商不得撤銷對對承包商代表表的任命。
承包商代表表應以其全部部時間指導施施工文件的編編制和工程的的實施。除合合同另有規定定外,承包商商代表(代表表承包商)::還應受理合合同范圍內的的所有通知、指指示、同意、批批準、證書、決決定及其他通通訊聯絡。無無論承包商代代表何時離開開現場,均應應指定合適的的替代人員并并相應地通知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代表表可將其權力力與職責委托托給任何勝任任的人員,并并可隨時撤銷銷任何此類委委托。任何此此類的委托或或撤銷均應采采取書面形式式,并且在雇雇主代表事先先收到由承包包商代表簽發發的注明這些些權力與職責責已委托或撤撤銷的通知之之前,不應產產生效力。承承包商代表及及其委托人應應能流利地使使用第1.4款規定的語語言進行日常常交流。工程程協調4.4承包商應負負責工程的協協調與恰當實實施。包括在在雇主的要求求規定范圍內內的其他承包包商的協調。承承包商應根據據雇主的要求求中的規定,為為下述人員從從事其工作提提供一切合理理的機會:
(a)雇主雇用用的任何其他他承包商及他他們的工人;;
(b)雇主的工工人;
(c)任何合法法公共當局的的工人,這些些工人可能被被雇用于現場場或于現場附附近從事雇主主所需的該合合同未包括的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應將來自分包商的全部詳細資料(包括在現場之外從事工作的細節)收集、整理并提交給雇主代表,供其參考。為了保證其他分包商、承包商本人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發生沖突,承包商應對他們的工作場所或材料存放地負責。分包商4.5除非在第二部分另有規定,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
(a)承包商在購買材料時或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進行分包時,無需征得同意;
(b)其他擬雇用的分包商須得到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
(c)在每位分包商現場開工的預定日期之前,承包商應至少提前28天將該意圖通知雇主代表;
(d)如果可行,承包商應為來自工程所在國的承包商提供一個被選為分包商的公平合理的機會。
承包商應對所有分包商遵守合同的全部規定負責、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員的行為或違約,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或雇員的行為或違約,并為之負全部責任。分包商義務的轉讓4.6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設計和實施或在提供工程設備、材料或服務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持續且可轉讓的義務,而且此類義務在合同期限結束后仍繼續存在,則承包商應在合同期限結束時于雇主提出要求和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將此類尚未終止的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放線4.7承包商應根據雇主的要求所給定的(若未給定,則按雇主代表書面給出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放線。承包商應自費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出現的任何差錯。質量保證4.8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規定,承包商應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質量保證體系,以保證符合合同要求。該體系應符合合同中規定的細節。遵守該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承包商的職責、義務和責任。
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之前均應將所有程序的細節和執行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供其參考。任何文件在簽發給雇主代表時,都應按合同規定的細節,附有經簽字的質量說明。雇主代表應有權審查質量保證體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權要求對其進行修正。現場數據4.9在基準日期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由雇主委托他人根據該項工程勘測所取得的現場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數據,以及對環境影響的研究報告。承包商應負責對所有數據的解釋。
承包商應被認為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上述數據及提供的其他資料進行了檢查與審核(在費用和時間許可的條件下),并徹底搞清了以下內容: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與氣候條件;
(c)為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與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
承包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可能對其投標書產生影響或作用約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的資料。影響工程實施的事宜4.10承包商應被認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價格的合宜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合同價格應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應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根據暫定金額應承擔的義務,如有時)以及為合理設計、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不可預見的地表以下條件4.11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來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到的地表以下的條件,則承包商應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夠檢查這類條件。在收到此類通知并檢查和調研之后,若這類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在基準日期之前)預見到的,則雇主代表應根據第3.5款商定或決定:
(a)根據第8.3款的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
(b)這類條件所導致的附加費用,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中。
上述決定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進場路線4.12承包商應被認為已徹底搞清了他選用的進場路線的適宜性與可用性。承包商(就雙方之間而言)應負責進場路線的維護。承包商應提供他認為對引導其職員、勞工及其他人員進場所必需的任何標志或方向指示。承包商應為使用此類進場路線、標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雇主不對由于任何進場路線的來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賠負責。雇主不保證任何特定的進場路線的適宜性與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類路線期間不宜或不能持續使用進場路線而引起的任何索賠。道路通行權與設施4.13承包商應為自己進入現場所需的特殊的或暫時的道路通行權承擔全部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為工程的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進度計劃4.14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承包商應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進度計劃,供其參考。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a)承包商計劃實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設計、采購、制造、貨物運達現場、施工、安裝、檢驗和試運行的各個階段);
(b)施工文件編制中包含的所有主要事件與活動;
(c)根據第5.2款進行施工前審查的期限以及在雇主的要求中規定的其他提交、批準和同意的期限;
(d)合同中規定的所有檢驗的次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此類進度計劃的編制應采用前導網絡技術,標出最早開始、最遲開始、最早結束、最遲結束的日期。
不論雇主代表何時要求,承包商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供一份為實施工程承包商計劃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體說明,供其參考。在未通知雇主代表的情況下,進度計劃或此類安排與方法都不應有重大更改。若工程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修改進度計劃,指出為在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須作的必要更改。進度報告4.15承包商應編制月度進度報告,并將6份副本提交給雇主代表。第一份報告所包含的期間應從開工日期起至開工日期所在月歷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應在該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內提交月度進度報告。報告應持續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證書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時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為止。每一份報告應包括:
(a)設計、采購、制造、貨物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調試及試運行的每一階段進展情況的照片與詳細說明;
(b)表明施工文件、采購訂單、制造和施工狀況的圖表;
(c)(與每一項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有關的)制造商名稱、制造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制造、承包商的檢查、檢驗與運達的實際日期或期望日期;
(d)在現場的人員及承包商的設備的記錄;
(e)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們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
(9)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詳情,以及為消除這些因素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承包商的設備4.16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規定,承包商應提供為完成該工程所必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設備。所有承包商的設備一經運至現場,都應被視為專門用于該工程的實施。沒有雇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將任何此類承包商的設備移出現場。安全措施4.17承包商應在其設計、進場安排及現場作業過程中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章。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規定,從現場開工至移交雇主,承包商應提供:
(a)工程的圍欄、照明、防護及看守;
(b)為鄰近地區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眾和其他人員,提供便利和保護所必須的臨時道路、人行道、防護及圍欄。環境保護4.18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業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對公眾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和妨礙。承包商應保證在合同期間,現場中氣體散發、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過雇主的要求中規定的數值,也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值。電、水、氣4.19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權享用現場上供應的電、水、氣及其他設施,其詳細規定在雇主的要求中給出。承包商應按雇主的要求中規定的價格付費給雇主。雇主代表應測定消耗量并將應付金額作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終支付證書中。承包商應自擔風險和自付費用,為此類測定和設施的使用提供任何必需的儀器。雇主提供的機械和材料4.20雇主應按照雇主的要求中規定的細節負責提供各類機械和材料(如有時)。雇主應自擔風險和自付費用,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此類機械和材料運交承包商。
在收到機械和材料后,承包商應在原地目測檢查,并應將任何短缺、缺陷或損壞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隨后,雇主應立即補齊任何短缺、修復任何缺陷或損壞,或作為一項變更,由承包商(若承包商與雇主代表達成一致)進行此類彌補。在目測檢查后,此類機械和材料將歸承包商照管、監護和控制。承包商檢查照管、監護和控制的義務,不應解除雇主對此類機械和材料中任何未發現的短缺、缺陷或損壞所負有的責任。
雇主還應按雇主的要求中規定的細則、安排及收費:保證各類機械和設備的運行。承包商應將這些費用支付給雇主,雇主代表應負責確定這些應付款額,并作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終支付證書中。現場清理4.21在工程實施期間,承包商應使現場避免出現一切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妥善處置承包商的任何設備或多余材料。承包商應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殘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后,承包商應立即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的工程中清除并運走承包商的所有設備、剩余材料、殘物、垃圾和臨時工程。承包商應保持該部分現場與工程處于雇主代表滿意的清潔和安全狀態。除此之外,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履行承包商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承包商的設備、材料和臨時工程,直至合同期結束。
若承包商不能在履約證書簽發后28天內運走所有留下的承包商的設備、剩余材料、殘物、垃圾和臨時工程,雇主可予出售或另作處理。雇主有權從此類出售的收益中扣留足夠款額,以支付出售或處理及整理現場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此類收益的所有余額應歸還承包商。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補償雇主的支出:則雇主可以承包商處收回不足部分的款額。現場治安4.22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規定,否則:
(a)承包商應負責阻止未獲授權的人員進入現場;
(b)授權人員僅限于承包商的雇員、其分包商的雇員和雇主或雇主代表授權的人員。承包商的現場作業4.23承包商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并得到雇主同意作為作業區的任何附加區域。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證他的人員與設備處在現場和此類附加區域之內,并避免和禁止其人員與設備侵占鄰地。化石4.24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雙方而言)應為雇主的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職員、勞工或其他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承包商應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可發出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執行雇主代表的這些指示而引起延誤和(或)費用,且此類延誤和(或)費用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基準日期前)所無法預見的,則承包商應通知雇主代表,同時將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類通知后,雇主代表應根據第3.5款商定或決定:
(a)承包商根據第8.3款的規定,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
(b)有關費用總額,將之加入合同價格。
上述決定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5-7)5
設
計一般義務5.1承包商進行行并負責工程程的設計。設設計應由合格格的設計人員員進行。這些些設計人員應應為符合雇主主的要求中規規定的標準(如如有時)的工工程師或其他他專業人員。對對于工程的每每一部分,如如果設計人員員或設計分包包者未在合同同中指定,則則必須事先征征得雇主代表表的同意。合合同中的任何何規定均不導導致任何設計計人員或設計計分包者與雇雇主之間產生生任何合同關關系或專業義義務。
承包商應使使自己、其設設計人員和設設計分包者具具備從事設計計所必須的經經驗與能力。承承包商應保證證其設計人員員在合同期間間的所有合理理時間內,能能隨時參與同同雇主代表的的討論。施工工文件5.2承包商應編編制足夠詳細細的施工文件件,以滿足所所有規章要求求的批準,為為供應商和施施工人員實施施工程提供足足夠的指導,并并對已竣工的的工程的運行行進行描述。無無論在何處編編制施工文件件,雇主代表表均應有權對對施工文件的的編制進行檢檢查與審閱。
當施工文件件的每一部分分編制完畢可可供使用時,該該部分應隨后后提交雇主代代表,供其進進行施工前的的審核。在本本款中“審核期”系指雇主代代表要求的期期限,該期限限(除非雇主主的要求中另另有規定)不不應超過21天,開始日日期自雇主代代表收到一份份施工文件并并收到承包商商認為該文件件已編制完畢畢,可根據本本款進行施工工前的審核與與使用的通知知之日起計算算。如果雇主主代表在審核核期限內通知知承包商施工工文件不符合合雇主的要求求中規定的標標準,則該文文件應根據本本款由承包商商自費修正、重重新提交并審審核。
除得到雇主主代表事先同同意的那部分分以外,對工工程的每一部部分而言:
(a)與該部分分工程設計和和施工相關的的施工文件的的審核期限期期滿之前,施施工不得開始始;
(b)施工應按按施工文件進進行;
(c)如果承包包商希望對前前已提交的供供施工前審核核的任何設計計或文件進行行修改,承包包商應立即通通知雇主代表表,并隨后向向雇主代表提提交修改后的的文件,供其其進行施工前前的審核。
如果雇主代代表指示為實實施工程需要要進一步的施施工文件,承承包商在接到到雇主代表指指示后,應立立即編制該施施工文件。
承包商應自自費修正所有有的錯誤、遺遺漏、模糊、矛矛盾、欠缺及及其他缺陷。承承包商的保證證5.3如果法律上上與實踐上可可行,承包商商應保證其設設計、施工文文件、工程實實施以及完成成的工程符合合下列文件,其其優先次序為為:
(a)工程所在在國的法律;;
(b)經過變更更予以修改或或修正的組成成合同的文件件。技術標準準和規章5.4設計、施工工文件、工程程的實施與完完成的工程均均應遵照:工工程所在國的的國家規范;;技術標準;;建筑、施工工和環境的規規章;適用于于工程正在生生產的產品的的管理辦法;;適用于承包包商的建議書書和資料表的的或法律規定定的在雇主的的要求中注明明的標準。除除非另有規定定,合同中的的此類規范及及其他事項的的參照性規章章,應被理解解為是在基準準日期適用的的版本中的參參照性規章。如如果含有實質質性變動的或或適用的最新新國家規范、技技術標準或規規章在基準日日期之后開始始生效,則承承包商應向雇雇主代表提交交遵循上述規規定的建議。如如果雇主代表表認定此類建建議構成變更更,則他應按按照第14條著手變更更。樣品5.5承包商應根根據第5.2款中提到的的施工文件的的程序向雇主主代表提交下下列樣品及有有關資料,供供其進行施工工前審核:
(a)制造商的的材料標準樣樣品;
(b)雇主的要要求中規定的的樣品(如有有時);
(c)根據第14條由雇主代代表所指定的的附加樣品。
每件樣品均均應標明原產產地及在工程程中的預期使使用部位。竣竣工圖紙5.6承包商應對對照有關規范范和數據表制制定(并隨時時更新)工程程實施的一整整套“竣工”記錄。該記記錄應表明所所實施工作的的確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寸和詳細說明明。這些記錄錄應保存在現現場并完全用用于本款之目目的,在竣工工檢驗開始之之前,應提交交兩套副本給給雇主代表。
此外,承包包商應繪制該該工程的“竣工圖紙”并提交給雇雇主代表,表表明整個工程程已實施完畢畢。在工程進進行時,應繪繪制此類圖紙紙并提交雇主主代表審查。承承包商應取得得雇主代表對對尺寸、參照照系統及其他他有關細節的的認可。
在頒發任何何移交證書之之前,承包商商應向雇主代代表提交一套套有關“竣工圖紙”的縮微膠片片拷貝、一份份原尺寸大小小的正本及六六份復制件以以及雇主的要要求中規定的的任何進一步步的施工文件件。在此類文文件提交雇主主代表之前,不不得認為根據據第10.1款規定的移移交目的,工工程業已完成成。操作和維維修手冊5.7竣工檢驗開開始之前,承承包商應按照照雇主的要求求編制操作和和維修手冊并并提交雇主代代表,該手冊冊應足夠詳細細地使雇主能能對工程進行行操作、維護護、拆卸、重重新安裝、調調整及修理。在在此類操作與與維修手冊提提交雇主代表表之前,不得得認為根據第第10.1款規定的移移交目的,工工程業已完成成。承包商的的錯誤5.8如果發現施施工文件中存存在錯誤,承承包商應自費費修正這些錯錯誤和工程。專專利權5.9承包商應保保障雇主免于于承擔因侵犯犯任何專利權權、已注冊的的設計、版權權、商標或商商品名稱,其其他知識產權權而導致的一一切索賠。但但以下列全部部條件為前提提:
(a)該索賠或或訴訟是由工工程的設計、施施工、制造或或使用而產生生的;
(b)該侵權(或或聲稱的侵權權)是由于為為合同中指明明或可合理推推論出來的目目的使用部分分工程或全部部工程而引起起的;
(c)該侵權(或或聲稱的侵權權)不是由于于部分或全部部工程與其他他承包商提供供的任何設備備的聯合或配配套使用而引引起的,除非非此類聯合或或配套使用在在合同規定的的基準日期之之前已向承包包商公開說明明或在合同中中指出;
(d)該侵權(或或聲稱的侵權權)不是由于于承包商遵循循雇主的要求求而必然引起起的結果。
當雇主遭受受到本款中的的索賠時,應應立即通知承承包商。,承承包商應自費費為解決該索索賠去進行談談判,并接受受由此索賠而而引起的任何何訴訟或仲裁裁。雇主或雇雇主代表對可可能有損于承承包商的談判判、,訴訟或或仲裁應不予予承認,除非非在被要求之之后的一合理理時間內,承承包商仍未去去進行談判、應應訴或參加仲仲裁。
除雇主同意意之外,承包包商不應做出出任何有損雇雇主利益的認認可,直至承承包商按雇主主的要求提交交雇主此類合合適的擔保。該該擔保的數額額應為雇主可可能負責的且且本款中的保保障所適用的的補償費、損損害賠償費、手手續費及訴訟訟費的估算額額。
應承包商的的要求并在由由其負擔費用用的情況下,雇雇主應協助承承包商對任何何此類索賠或或訴訟進行爭爭辯,承包商商應償付雇主主由此而導致致的全部合理理開支。6.職員與勞工工職員與勞工工的雇用6.1承包商應自自行安排從當當地或其他地地方雇用所有有的職員和勞勞工,并負責責他們的報酬酬、住房、膳膳食和交通。工工資標準及勞勞動條件6.2承包商所付付的工資標準準及遵守的勞勞動條件應不不低于其從事事工作的地區區同類工商業業現行的標準準和條件。如如果沒有現成成的標準或條條件可適用,承承包商所付的的工資標準及及遵守的勞動動條件應不低低于從事類似似于承包商工工作的工商業業雇主所付的的一般工資標標準及遵守的的勞動條件。為為其他人服務務的人員6.3承包商不應應從為雇主或或雇主代表服服務的人員中中為自己招收收或試圖招收收職員和勞工工。勞動法6.4承包商應遵遵守所有適用用于其雇員的的相關的勞動動法,向他們們合理支付以以及保障他們們享有法律規規定的所有權權利。承包商商應要求其全全體雇員遵守守與安全工作作有關的所有有適用的法律律和規章。工工作時間6.5在投標書附附錄中規定的的正常工作時時間以外,或或在當地公認認的休息日::不得在現場場進行任何工工作。除
(a)合同另有有規定;
(b)為了搶救救生命或財產產,或為了工工程的安全,該該工作是無法法避免的或必必須進行的,在在此情況下,承承包商應立即即通知雇主代代表;
(c)雇主代表表同意。為職職員和勞工提提供設施6.6除非在第二二部分中另有有規定,承包包商應為其(及及其分包商的的)職員和勞勞工提供并維維護所有必須須的膳宿及福福利設施。承承包商還應為為雇主的和雇雇主代表的人人員提供雇主主的要求中規規定的設施。承承包商不得允允許其任何雇雇員在構成工工程部分的構構筑物內保留留任何臨時或或永久的居住住場所。健康康與安全6.7承包商應采采取預防措施施以保證其職職員和勞工的的健康與安全全。承包商應應與當地衛生生部門合作并并按其要求,自自始至終在住住地和現場確確保配備醫務務人員、急救救設施、病房房以及救護服服務。還應作作出適當安排排,提供所有有必要的福利利及衛生條件件,并防止傳傳染病的發生生。承包商應應按雇主代表表的合理要求求,保證有關關人員的健康康、安全與福福利,作好財財產損壞的記記錄并寫出報報告。
承包商應指指派在現場的的一名職員負負責現場上所所有人員的安安全并防止事事故的發生。該該人員應能勝勝任此項工作作并有權發布布指示及采取取預防事故發發生的保護措措施。一旦發發生事故,承承包商應及時時向雇主代表表通報任何事事故詳情。承承包商的監督督6.8只要雇主代代表認為為了了正確履行合合同規定的承承包商的義務務所必需時,承承包商應在設設計和施工期期間及期后,提提供一切必要要的監督。此此類監督應由由足夠的人員員執行,他們們應具有為圓圓滿、安全地地實施工程的的作業所需的的足夠的知識識(包括所需需的方法和技技術,可能會會遇到的危險險,以及預防防事故發生的的方法)。承承包商的人員員6.9承包商應僅僅雇用(或使使他人雇用)那那些在他們各各自行業或職職業內具有技技術和經驗的的、認真負責責的合格人員員。雇主代表表可要求承包包商撤換(或或使他人撤換換)雇用于現現場或工程中中他認為有下下列行為的任任何人民包括括承包商的代代表;
(a)經常行為為不軌;
(b)在履行其其職責時不能能勝任或玩忽忽職守;
(c)不遵守合合同的規定;;
(d)經常出現現有損健康與與安全,或有有損環境保護護的行為。
如果適當的的話,承包商商應隨后指定定(或使他人人指定)合適適的替代人員員。妨礙治安安的行為6.10承包商應始始終采取各種種合理的預防防措施,以防防止其職員或或勞工發生任任何非法的、制制造事端的以以及妨礙治安安的行為,并并保持安定以以防止此類行行為殃及鄰近近工程的人員員和財產。7.工程設備、材材料和工藝實實施方式7.1擬提供的全全部工程設備備和材料,以以及準備進行行的所有工作作,均應按照照合同規定的的方法制造、加加工與實施。如如果合同中未未規定制造與與實施的方法法,則該項工工作應按照公公認的良好慣慣例,使用適適當裝備的設設施以及安全全的材料,以以恰當、熟練練和謹慎的方方式實施。運運至現場7.2承包商應負負責采購、運運輸、接收、卸卸下以及安全全儲存為完成成工程所需的的全部工程設設備、材料、承承包商的設備備以及其他物物品。檢查7.3在工程進行行的任何地點點,雇主及雇雇主代表應有有權在制造、加加工和準備期期間,對接合合同規定所提提供的全部工工程設備和材材料的原料與與工藝,進行行檢查、審核核與檢驗,并并對制造進度度進行審查。承承包商應向他他們提供一切切機會,以便便在現場或任任何實施地點點檢查、審核核、測量及檢檢驗任何工作作。
在包裝、覆覆蓋或掩蔽之之前,無論何何時,當此類類工作已準備備就緒,承包包商應及時通通知雇主代表表。雇主代表表應隨即進行行檢查、審核核、測量或檢檢驗,而不得得無故拖延,或或通知承包商商不需要進行行上述工作。若若承包商未發發出此類通知知而雇主代表表要求時,他他應打開這部部分工程并隨隨后自費恢復復原狀,使之之完好。檢驗驗7.4如果合同規規定了竣工后后的檢驗以外外的其他檢驗驗,承包商應應為此類檢驗驗提供所需的的全部文件和和其他資料,以以及為有效進進行檢驗所需需的協助、勞勞工、材料、電電、燃料、備備用品、裝置置和儀器。
承包商應與與雇主代表商商定對合同規規定的任何工工程設備以及及工程其他部部分進行檢驗驗的時間與地地點。雇主代代表應于24小時前將其其參加檢驗的的意圖通知承承包商。承包包商應提供足足夠的有經驗驗的合格職員員進行合同規規定的檢驗。
若雇主代表表未在商定的的時間和地點點參加檢驗,或或如果承包商商與雇主代表表商定雇主代代表將不參加加檢驗,除非非雇主代表對對承包商另有有指示,否則則,承包商可可著手進行檢檢驗。此類檢檢驗應被視為為是雇主代表表在場的情況況下進行的。
承包商應立立即向雇主代代表提交具有有有效證明的的檢驗報告。若若雇主代表未未參加檢驗,他他應對檢驗數數據的準確性性予以認可。當當規定的檢驗驗通過后,雇雇主代表應對對承包商的檢檢驗證書批注注認可或就此此向承包商頒頒發證書。拒拒收7.5如果從檢查查、審核或檢檢驗的結果看看,雇主代表表確認任何工工程設備、材材料、設計或或工藝為有缺缺陷或不符合合合同的其他他規定,雇主主代表可拒收收此類工程設設備、材料、設設計或工藝,并并應立即通知知承包商,同同時說明理由由。承包商亦亦應立即修復復上述缺陷并并保證使被拒拒收的項目符符合合同規定定。
若雇主代表表要求對此類類工程設備、材材料、設計或或工藝再度進進行檢驗,則則此類檢驗應應按相同條款款和條件重新新進行。如果果此類拒收和和再度檢驗致致使雇主產生生了附加費用用,則此類費費用應由雇主主從承包商處處收回,并可可從任何應支支付或將支付付給承包商的的款項中扣除除。對工程設設備和材料的的擁有權7.6在下述時間間的較早者,每每項工程設備備和材料均應應成為雇主的的財產:
(a)當運至現現場時;
(b)當根據第8.9款承包商有有權獲得相當當于工程設備備和材料的價價值的付款時時。設計-建造與交交鑰匙工程合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8-111)8.開工、延誤誤和暫停工程程的開工8.1承包商在收收到雇主代表表有關開工的的通知后,應應在可能合理理的情況下盡盡快開始設計計和實施工程程。此類通知知應在“生效日期”后于投標書書附錄中規定定的期限內發發出。此后,承承包商應迅速速而不拖延地地開始實施工工程直至完工工。竣工時間間8.2在工程或每每一區段(如如有時)的竣竣工時間內,整整個工程以及及每一區段(視視情況而定)應應完工并通過過竣工檢驗。竣竣工時間的延延長8.3如果由于下下述任何原因因致使承包商商在竣工時間間之前或之后后延誤工程,承承包商可申請請延長竣工時時間:
(a)一項變更更(如果未根根據第14.3款商定對竣竣工時間加以以調整);
(b)不可抗力力事件(如第第19.1款所定義);;
(c)導致承包包商根據本合合同條件的某某條款有權獲獲得延期的延延誤原因;除除非承包商未未能遵守該條條款;
(d)現場的自自然條件或環環境異常惡劣劣,并且一個個有經驗的承承包商在基準準日期前對此此無法預見;;
(e)由雇主造造成的任何延延誤、干擾或或阻礙。
如果承包商商準備申請延延長竣工時間間,他應盡快快將該意圖通通知雇主代表表,并在任何何情況下應于于引起延誤事事件開始之后后的28天以內發出出通知,同時時附上合同要要求的以及與與此類原因相相關的任何其其他通知。承承包商應在現現場或雇主代代表接受的其其他地點,保保持證明其延延期申請所需需的同期記錄錄,以及雇主主代表可能合合理要求的其其他記錄。承承包商應允許許雇主代表檢檢查所有此類類記錄,并應應提供雇主代代表要求的各各類副本。
從此類延誤誤的第一天起起的28天內(或雇雇主代表可能能同意的其他他期限內),承承包商應提交交其延期申請請的全部詳細細證明材料。此此外,如果由由于引起延誤誤的原因持續續超過7天致使承包包商未能在上上述時間內提提交所有相關關細節,他應應在不超過28天(從此類類延誤的第一一天算起)的的期間內提交交其中詳情,并并在引起延誤誤的最后一天天之后的21天內提交延延期申請的全全部和最終的的證明材料。
雇主代表應應根據第3.5款去商定或或確定應給予予的預期的或或追補的竣工工時間的延長長。雇主代表表應相應地通通知承包商。當當確定每一延延期時間時,雇雇主代表應復復查以前的決決定并可修改改(但不應減減少)整個延延期時間。由由公共當局引引起的延誤8.4如果下列條條件成立:
(a)承包商已已努力遵守了了工程所在國國有關合法公公共當局制定定的程序;
(b)公共當局局延誤、干擾擾或阻礙承包包商;
(c)對工程造造成的延誤是是一個有經驗驗的承包商在在基準日期前前無法預見的的;
則此類延誤誤應被視為是是根據第8.3款有權獲準準延期的延誤誤原因引起的的。進展速度度8.5若在任何時時候承包商的的實際進度落落后于第4.14款所指明的的進度計劃,或或很明顯將落落后于該進度度計劃,則承承包商應向雇雇主代表提交交一份考慮到到當前情況的的修訂的進度度計劃。承包包商應同時將將正在采取的的為加快施工工進度,以便便在竣工時間間內完工的步步驟通知雇主主代表。
如果承包商為履行本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步驟導致雇主產生附加費用,則此類費用應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并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誤期損害賠償費8.6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承包商應向雇主支付投標書附錄中注明的相應金額,作為自相應的竣工時間起至移交證書注明的日期止之間每日或不足二日的違約的損害賠償費(該筆金額是承包商為此類違約所應支付的唯一款項);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過投標書附錄中注明的損害賠償費(如有時)的限額。
在不排斥采用其他方法收回該款項的前提下,雇主可以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該損害賠償費的總額。當根據第8.3款予以延期時,根據本款應付的款項須相應地重新計算且任何多扣部分應予返還。此類損害賠償費的支付或扣除均不得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其任何其他職責、義務或責任。
在雇主有權得到誤期損害賠償費之后的任何時間,雇主代表可按第15.1款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在一規定的合理完工時間內完工。該行動不應影響雇主按本款得到付款的權利以及按第15.2款終止合同的權利。暫時停工8.7雇主代表可隨時指示承包商暫停進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暫停期間,承包商應保護、保管以及保障該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損蝕、損失或損害。暫停引起的后果8.8如果承包商在遵守雇主代表根據第8.7款所發出的指示以及在復工時,遭受延誤以及(或)招致費用并且若此類延誤以及(或)費用(在基準日期之前)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所無法預見的,承包商應通知雇主代表,同時將一份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應根據第3.5款商定或決定:
(a)承包商有權根據第8.3款規定,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
(b)將有關費用的總額加入合同價格中。
同時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但是,如果暫停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由第17.5款所定義的承包商的風險造成的,則承包商將無權得到此類延期和支付的費用。
如果任何損蝕、缺陷或損失是由于錯誤的設計、工藝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采取第8.7款規定的措施引起的,則承包商無權獲得為修復此類損蝕、缺陷或損失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費用。暫停時工程設備和材料的支付8.9如果有關工程設備的制造或工程設備以及(或)材料的運送被暫停超過28天,則承包商有權獲得該未被運至現場的工程設備以及(或)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權獲得的付款應為該工程設備以及(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時的價值。但以下列條件為前提:
(a)承包商根據雇主代表的指示已將這些工程設備和(或)材料標記為雇主的財產;
(b)暫時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
如果承包商要求的話,雇主應隨后接管對此類暫停的工程設備以及(或)材料的保護、保管、保障以及保險的責任。暫停的工程損失或損害的風險從此轉移給雇主。持續的暫停8.10如果第8.7款所述的暫停已持續84天以上,且此暫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則承包商可通知雇主代表,要求在28天內同意繼續施工。若在上述時間未得到許可,承包商可將此暫停影響到的工程部分視為第14條所述的刪減。若此類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承包商可根據第16.2款終止其受雇。復工8.11在收到繼續工作的許可或指示后,承包商應在通知雇主代表后與雇主代表一起檢驗受到暫停影響的工程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承包商應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在工程或工程設備或材料中的任何損蝕或缺陷或損失。
如果雇主根據第8.9款承擔了暫停的工程的風險和責任,承包商在收到繼續工作的許可或指示后14天,該風險和責任應重新歸屬承包商。9.竣工檢驗承包商的義務9.1承包商在根據第5.6款及第5.7款提交文件后,應根據本條和第7.4款進行竣工檢驗。承包商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日期通知雇主代表,說明在該日期后他將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除非另有商定,此類檢驗應在該日期后14天內于雇主代表指示的某日或數日內進行。
在考慮竣工檢驗結果時,雇主代表應考慮到因雇主對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對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產生的影響。一旦工程或某一區段通過了竣工檢驗,承包商應向雇主代表以及雇主提交一份有關所有此類檢驗結果的證明報告。延誤的檢驗9.2如果承包商無故延誤竣工檢驗時,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該通知后21天內進行此類檢驗。承包商應在此期限內他可能確定的某日或數日內進行檢驗,并將此日期通知雇主代表。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內進行竣工檢驗,雇主代表可自己著手進行此類檢驗。雇主代表如此進行的所有檢驗的風險和費用應由承包商承擔。此類竣工檢驗應被視為是承包商在場之情況下進行的且檢驗結果應被認為是準確的。重新檢驗9.3如果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竣工檢驗,則第7.5款適用,且雇主代表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條款或條件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檢驗以及對任何相關工作的竣工檢驗。未能通過竣工檢驗9.4當整個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根據第9.3款所進行的重復竣工檢驗時,雇主代表應有權:
(a)指示按照第9.3款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
(b)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雇主應從承包商處獲得與第15條規定相同的補償。
(c)頒發一份移交證書(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話):合同價格應按雇主與承包商可能商定的數額予以減少(僅限于用來彌補此類失誤),隨后,承包商應根據合同中規定他的其他義務繼續工作。10.雇主的接收移交證書10.1除第9.4款所述情況外,當工程根據合同已竣工(下面(a)段所述情況除外)并已通過了竣工檢驗,且根據本款已頒發或認為已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時,雇主應接收工程。如果工程分為區段時,承包商應有權為每一區段申請移交證書。
承包商可在他認為工程地區段(視情況而定)將完工并準備移交前14天內,向雇主代表發出申請移交證書的通知。雇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請后28天內,應:
(a)向承包商頒發移交證書,說明根據合同工程或區段完工(某些不影響工程或區段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掃尾工作除外)的日期及通過竣工檢驗的日期;
(b)駁回申請,提出他的理由并說明為使移交證書得以頒發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隨后承包商應在根據本款再一次發出申請通知前,完成此類工作。
若在28天期限內雇主代表既未頒發移交證書也未駁回承包商的申請,而當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動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時,應視為在上述期限內的最后一天已經頒發了移交證書。雇主的使用10.2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雇主代表已頒發了該部分的移交證書。若對工程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區段)已頒發了移交證書,對于在移交證書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間,延誤完成該工程以及組成區段的一部分)的剩余部分的損害賠償費應按已簽發部分的價值相對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的價值比例相應減少,此類價值應由雇主代表根據第3.5款的規定決定。本款規定僅適用于第8.6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費的比率,而不對上述限額構成影響。
如果在移交證書頒發前雇主確實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該被使用的部分自其被使用之日,應視為已被雇主接收;
(b)當承包商要求時,雇主代表應相應地頒發一份移交證書;
(c)承包商應從使用之日起停止對該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責任應轉給雇主。
雇主代表在為工程的一部分頒發移交證書后,應盡早給予承包商機會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驟去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檢驗。承包商應在合同期滿前盡快進行此類竣工檢驗。對竣工檢驗的干擾10.3如果由于雇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負責的原因妨礙承包商進行竣工檢驗,則應認為雇主已在本應完成竣工檢驗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雇主代表隨后應相應地頒發一份移交證書,并且,承包商應在合同期限期滿前盡快進行竣工檢驗。雇主代表應提前14天發出通知,要求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檢驗。若延誤進行竣工檢驗致使承包商產生附加費用,則此類費用連同合理的利潤應由雇主代表根據第3.5款的規定予以確定并應加入合同價格。11.竣工后的檢驗雇主的義務11.1如果合同規定有竣工后的檢驗,本款將適用。除非第二部分中另有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的勞工、材料、電、燃料和水,并應根據由承包商按照第5.7款提供的手冊以及在此類檢驗過程中同能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指導進行竣工后的檢驗。
竣工后的檢驗應于工程或區段移交給雇主后,在合理可行時盡快進行。雇主應提前21天將一個日期通知承包商,說明在該日期后將進行竣工后的檢驗。除非另有商定,此類檢驗應在該日期后14天內于雇主確定的某日或數日內進行。若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檢驗,雇主可進行竣工后的檢驗并應被視為是承包商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認可檢驗數據的準確性。
竣工后的檢驗的結果應由雇主與承包商整理和鑒定。在評價此類結果時,應將因雇主提前使用工程而對竣工后的檢驗的結果造成的影響(此類影響是可合理看出的)考慮在內。延誤的檢驗11.2若因雇主無故拖延竣工后的檢驗致使承包商產生附加費用,則此類費用連同合理的利潤應由雇主代表根據第3.5款的規定加以確定,并應加入合同價格中,如果未能在合同期(或由雇主與承包商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內完成對工程或任何區段的竣工后的檢驗,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則工程或此類區段應被視為已通過了竣工后的檢驗。重新檢驗11.3如果工程或一區段未能通過竣工后的檢驗,雇主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重新進行此類未通過的檢驗以及對相關工作的竣工后的檢驗。若此類未通過的檢驗和重新檢驗是由于承包商的違約造成并使雇主產生了附加費用,則此類費用應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未能通過竣工后的檢驗11.4如果下列條件成立,即:
(a)工程或一區段未能通過任何或所有的竣工后的檢驗;
(b)作為此類未通過檢驗的損害賠償費應支付的相關金額在投標書附錄中已注明(或其計算方法已詳細規定);
(c)承包商在合同期限內向雇主支付了此類相關金額。
則工程或該區段應被視為已通過了竣工后的檢驗。
若工程或一區段未能通過竣工后的檢驗而承包商隨后建議對之進行任何調整或修正,則雇主代表可指示承包商,只有在雇主方便時雇主才希望進行此類調整或修正。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在雇主代表通知的合理時間內負責進行調整或修正并滿足竣工后的檢驗。然而,若雇主代表未能在合同期限內發出任何此類通知,則應解除承包商的此類義務。此時,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應被視為已通過了竣工后的檢驗。
若因雇主無故拖延允許承包商進入工程或到工程設備地點去調查未能通過竣工后的檢驗之原因,或進行任何調整或修正,致使承包商產生了附加費用,則應將此類延誤導致的附加費用加上合理的利潤支付給承包商。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第一部分)(12-13)12.缺陷責任完成掃尾工作和修補缺陷12.1為在合同期滿之時或之后盡快使施工文件及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條件(合理的磨損除外),承包商應:
(a)在移交證書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實盡快完成至該日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b)按照雇主或雇主代表可能作出的指示,在合同期內進行修正、重建和補救缺陷或損害的所有工作。
若出現任何此類缺陷或發生損壞的情況,雇主或雇主代表應立即書面通知承包商。修補缺陷的費用12.2如果第12.1款(b)段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下列情況引起,則所有此類工作應由承包商自費進行:
(a)工程的設計;
(b)工程設備,材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
(c)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義務。
如果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則雇主代表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就調整合同價格進行協商。在此情況下,第14.3款將適用于此類工作。合同期的延長12.3工程移交后,合同期可延長一個時間段,其長度相當于工程或任何區段或工程設備項目因某種缺陷或損害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的時間長度的總和。但合同期的延長不得超過兩年。
當工程設備和(或)材料的交付或工程設備的安裝或材料的投入使用根據第8.7款發生了暫停,則本款所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不適用于工程設備和(或)材料本應交付、安裝和移交之日起3年后發生的任何缺陷或損害的情況。未能補救缺陷12.4若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時間內修補任何缺陷或損害,雇主或雇主代表可確定一個日期,規定在該日或到該日修補缺陷或損害,并將該日期及時通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到該日期未能修補好缺陷或損害,并且此類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第12.2款(a)段、(b)段或(c)段所注明的原因引起的,雇主可(自行):
(a)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進行此項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擔風險和費用,但承包商對此項工作不負有責任。雇主因修補缺陷或損害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
(b)要求雇主代表確定與證明合同價格的合理減少額;
(c)在該缺陷或損害致使雇主基本上無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時,對不能按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終止合同。雇主還應有權收回為該部分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現場以及將工程設備和材料退還給承包商所支付的費用。此時,第15,1款將不再適用。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12.5若此類缺陷或損害不能在現場迅速修復時,在雇主代表或雇主的同意下,承包商可將有缺陷或被損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現場進行修復。進一步的檢驗12.6如果任何缺陷或損害的修補可能影響到工程運行時,雇主可要求重復必要的竣工檢驗或竣工后的檢驗(或二者)。該要求應在修補缺陷或損害后28天內通知承包商。此類檢驗應按第9條或第11條(視情況而定)中的規定進行。進入權12.7在履約證書頒發之前,承包商應有進入工程的各個部分以及查閱工程的工作記錄和運行記錄的權力,但不符合負責工程運行的機構所限定的任何合理安全措施的情況除外。由承包商調查12.8如果雇主代表要求的話,承包商應在其指導下調查產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類缺陷應由承包商負責,否則,調查費用及其合理的利潤應加入合同價格中。履約證書12.9只有在雇主代表簽發了履約證書并送交承包商,說明承包商已履行其義務且使雇主代表滿意的日期之后,合同才能被認為業已完成。
履約證書應由雇主代表在合同期滿后28天內頒發,或在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施工文件并完成和檢驗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補了任何缺陷的日期之后盡快頒發。
只有履約證書才應被視為構成對工程的批準。未履行的義務12.10在履約證書頒發之后,承包商及雇主仍應負責完成屆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為確定任何此類義務的性質和范圍,合同應被認為依然有效。13.合同價格與支付合同價格13.1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規定
(a)工程的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
(b)合同價格不應按勞工、材料和其他事務性費用的變化進行調整;
(c)承包商應支付因其在合同中的義務引起的所有關稅和稅費,而合同價格不應因此類費用進行調整(第13.16款的規定除外);
(d)資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僅為估算的工程量,并不得被視為是承包商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應完成的實際或正確的工程量;
(e)資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價格或單位工程量的支付費率,僅應用于此類資料表中注明的目的。
如果按提供的數量或完成的工作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支付,有關測量和估價的規定應按第二部分中的規定進行。預付款13.2雇主應為承包商的動員和設計向其支付無息預付款。此類預付款總額及分期預付的次數與時間(一次以上時)應按投標書附錄中注明的以支付合同價格的貨幣比例支付。在承包商向雇主呈交了第4.2款所述的履約保證以及一份金額和幣種與預付款相同的銀行預付款保函(其格式與銀行須經雇主認可)之后,雇主代表應對首次分期預付款頒發一份期中支付證書。在償還預付款之前,此銀行保函應一直有效,但該銀行保函的總額應隨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證書中所償還的數額逐步沖銷而降低。
該預付款應在雇主代表依照本條開具的期中支付證書中按百分比減扣的方式償還。除非在投標書附錄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則:
(a)此種減扣應開始于期中支付證書中所有被證明了的期中付款的總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減扣與償還)超過合同價格(減去暫定金額)的10%時;
(b)該減扣以預付款的幣神及其比例,按全部預付款償還前所有備份期中支付證書中數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減扣與償還)的25%的分期償還率進行。
如果在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前或按第15條、第16條或第19條(視情況而定)終止合同前尚未償清預付款,承包商應將屆時未付債務的全部余額立即支付給雇主。期中支付證書的申請13.3承包商應按雇主代表批準的格式在每個月末之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式6份報表,說明承包商認為自己有權得到的款額,同時提交包括根據第4.15款有關當月進度情況的詳細報告在內的證明文件。該報表應包括下列適當項目,這些項目應以應付合同價格的各種貨幣表示,并按下列順序排列:
(a)截至當月末已編制的施工文件和已實施的工程的估算合同價值(包含變更,但不包括以下(b)段至(9)段中所列項目);
(b)根據第13.16款,由于立法變更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
(c)作為保留金減扣的任何款額,保留金按投標書附錄中標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額的總額計算得出,其減扣直至由雇主保留的款額達到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保留金限額(如有時)為止;
(d)根據第13.2款,為預付款的支付和償還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
(e)根據第13.5款,為工程設備和材料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
(f)根據合同(包括第20條的規定),但第8.6款除外,應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額和減扣額;
(g)對所有以前的期中支付證書中證明的款額的扣除。支付表13.4若合同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價格將分期支付,除非在此支付表中另有規定,否則:
(a)在此支付表中所報的分期支付額應被用于確定第13.3款(a)段所述的合同價值;
(b)第13.5款將不適用;
(c)如果分期支付額不是參照工程實施所達到的實際進度制定的,雇主代表應有權修正此表。該修正應按第3.5款的規定進行,并應僅考慮所達到的實際進度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據的進度情況。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設備與材料13.5若本款適用,則期中支付證書應包括:①已運至現場為永久工程配套的工程設備與材料的預支款額;②當此類工程設備與材料已構成永久工程時的一項扣除款額。雇主代表應根據以下規定來決定每筆預支款額和扣除款額:
(a)如果雇主代表認為已作到下列各點,則應在期中支付證書中包括預支款額:
(i)工程設備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ii)工程設備已運至現場。在現場妥善存放并采取了恰當的防止損失、損壞或損蝕的措施;
(iii)承包商按雇主代表批準的格式對有關工程設備與材料的要求、訂單、收據和使用所作記錄進行保存,且此類記錄可隨時供雇主代表檢查;
(iv)承包商已提交了購買工程設備與材料并將其運至現場的費用報表,同時提交證明該費用可能需要的其他相關文件;
(v)工程設備與材料均屬投標書附錄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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