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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某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10月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1.從某煙絲廠購進已稅煙絲2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0.2萬元,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貨款4萬元、增值稅0.68萬元,煙絲已驗收入庫。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煙葉3噸,收購憑證上注明支付收購貨款4.2萬元,另支付運輸費用0.3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輸發票;煙葉驗收入庫后,又將其運往煙絲廠加工成煙絲,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支付加工費0.8萬元、增值稅0.136萬元,卷煙廠收回煙絲時煙絲廠未代收代繳消費稅。卷煙廠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15噸,全部加工成甲牌卷煙12箱。該品牌卷煙不含稅調撥價每標準條60元,最高不含稅售價每標準條75元。將其中的10箱作為福利發給本廠職工,2箱用于抵債。本月購進用于采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的掃描器具和計算機一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24萬元。要求:1.計算卷煙廠10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2.計算卷煙廠10月份應繳納的消費稅。提示:煙絲消費稅率30%,卷煙消費稅比例稅率45%,定額稅率150元/箱,卷煙成本利潤率10%,保留兩位小數,單位為萬元。解答:1.增值稅:⑴外購、加工煙絲進項稅額=0.68+0.136=0.816(萬元);⑵外購煙葉進項稅額=4.2x(1+10%)x(1+20%)x13%+0.3x7%=0.74172(萬元);解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6]64號),對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準予并入煙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并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即購進煙葉準予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照煙葉收購金額和煙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煙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這10%的價外補貼,只是稅務機關為了征收增值稅的管理方便,規定的一個比例,并不一定就是實際發生的,所以在計算煙葉成本時,要按實際發生的成本來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收購煙葉金額=收購價款X(1+10%),10%為價外補貼;應納煙葉稅稅額=收購金額x20%;煙葉進項稅額=(收購金額+煙葉稅)x13%;煙葉成本=收購價款+煙葉稅一進項。如果實際支付了價外補貼,但也不一定是10%,則應該將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計入煙葉成本。即:煙葉成本=收購價款+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煙葉稅一進項稅額。值得注意的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運發票,必須是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新版運輸發票。⑶外購稅控設備可抵扣的進項稅=2.34一1.17x17%=0.34(萬元)。解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用于采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的掃描器具和計算機,屬于防偽稅控通用設備,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可以在當期抵扣進項稅額,剩余價款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如果將剩余價款計入了固定資產并進行了一次性扣除,則不得再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⑷銷售卷煙銷項稅額=(10+2)x60x250x17%=3.06(萬元)。解析:以物抵債,在稅法上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法上規定了8種視同銷售行為,其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行為。⑸應繳納增值稅=3.06—0.816—0.74172—0.34=1.16(萬元)。2.消費稅:⑴收回加工煙絲應納消費稅=[4.2+4.2x(1+10%)x20%-0.74172+0.3+0.8"(1—30%)x30%=2.3495(萬元)。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對于受托方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則應由委托方所在地國稅機關對委托方補征稅款,受托方國稅機關不得重復征稅。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規定如下: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如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中不包括企業實際未支付的10%煙葉補貼,但包括20%的煙葉稅。委托加工復合計稅消費品的,一定別忘記計算從量征稅部分的消費稅,涉及從量計征的部分,其計稅數量以委托方實際收到數量為準。⑵銷售卷煙消費稅額=10x250x60x45%+2x250x75x45%+12x150=8.6175(萬元)。解析:一般情況下,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相同,但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時,應當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則采用平均價格計算。⑶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應抵扣的消費稅=15x2x30%=9(萬元),應繳納的消費稅=2.3495+8.6175—9=1.97(萬元)。解析:稅法上規定了消費稅可以抵扣的范圍,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消費稅應稅產品收回后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今年稅法將其抵扣范圍擴大為11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明確了新增加的可以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范圍,即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車、由珠寶玉石加工的金銀首飾,這幾項不能抵扣已納消費稅。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已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額=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當期實際生產領用數量)買價X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不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中明確:“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某卷煙廠委托加工廠加工一批煙絲,雙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注明卷煙廠提供煙葉價值80000元,加工費15000元,代墊輔料價值5000元(加工費和輔助材料均為不含稅價,受托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煙絲加工完畢,加工廠向卷煙廠交貨時,代收代繳了消費稅(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受托方無同類加工產品的銷售。本月卷煙廠將委托加工取回的煙絲50%直接對外銷售,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銷售額85000元,其余40%用于生產卷煙,當月銷售卷煙100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額120000元(假設消費稅定額稅率為150元/箱,比例稅率為30%)。委托方與受托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方支付加工費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稅額計算如下:組成計稅價格=(80000+15000+5000)十(1—30%)=142857.14(元)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142857.14x30%=42857.14(元)加工廠應納增值稅=(15000+5000)x17%=3400(元)按規定,委托方銷售煙絲時不再繳納消費稅;銷售煙絲應納增值稅=85000十(1+17%)x17%=12350.43(元)當期準予扣除煙絲已納消費稅=42857.14x40%=17142.86(元)
當期卷煙應納消費稅=100x150+120000x30%—17142.86=33857.14(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①發出材料時:借:委托加工物資80000貸:原材料80000②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支付加工費和代墊材料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41428.5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消費稅21428.57
貸:銀行存款66257.14
③加工的煙絲入庫時:借:原材料——煙絲 121428.57貸:委托加工物資121428.57
④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領用委托加工物資時: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7142.86貸:待抵扣稅額——待抵扣消費稅(煙絲)17142.86借:生產成本40000貸:原材料——煙絲 40000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如果直接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和成本以前也是分開核算的。所
以,我們只要先將其計入“待抵扣稅額”,等到抵扣時,再由此科目轉出。當然,在會計報表中,這部分“存
貨”也應是原材料和“待抵扣稅額”之和,計入會計報表中待下一步生產抵扣的原材料金額為14285.71元
(10000+4285.71)。⑤銷售煙絲時:借:銀行存款85000貸:其他業務收入 72649.57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350.43貸:原材料——煙絲71428.57⑥銷售卷煙時:借:銀行存款140400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⑦計算卷煙消費稅時: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1000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51000⑧本月上繳消費稅、增值稅時: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33857.14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29350.43貸:銀行存款63207.57增設“待抵扣稅額——待抵扣消費稅”賬戶最大的好處是,匯總本期應繳的消費稅可直接根據“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貸方余額計算,不用再去匯總本期收回而還未生產領用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了。某卷煙生產廠既生產對國內銷售的卷煙,又生產計劃內卷煙出口,7月發生如下業務:(1)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煙葉,支付收購價款50000元,并支付價外補貼5000元,卷煙廠委托一家運輸公司將該批煙葉送往煙絲廠加工成煙絲,專用于內銷卷煙的生產,支付運輸公司運輸費500元,取得運輸業發票,支付煙絲廠含稅加工費和輔料費702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 外購免稅煙絲一批,用于計劃內出口卷煙的生產,取得普通發票,金額80000元;(3) 外購一批卷煙用紙,用于內銷和計劃內出口卷煙的生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70000元,增值稅11900元,當期全部投入生產;(4) 將賬面成本200000元的庫存煙絲及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的2/3用于內銷卷煙生產,生產出的A牌卷煙200標準箱內銷,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600000元;(5) 將外購用于出口的煙絲全部投入生產,生產出的計劃內出口卷煙300標準箱出口,出口FOB價折合人民幣3825000元;(6)將A牌卷煙2箱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上述需要認證的發票均經過認證,要求計算:(1)該企業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合計數(2)該企業當期應納的增值稅額;(3)該企業當期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4)該企業當期實際應納的消費稅。正確答案:(1)該企業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合計數為14479.12元收購煙葉可抵扣進項稅=50000X(l+10%)X(l+20%)X13%=8580(元)支付運輸費和加工費進項稅=500X7%+7020三(1+17%)X17%=35+1020=1055(元)由于計劃內出口卷煙采用免稅政策,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要按銷售額分攤計算內銷卷煙用紙可抵扣的進項稅,在計算銷售額時不要忘記還有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卷煙用紙可抵扣的進項稅=11900X[1-3825000F(2600000+2600000F200X2+3825000)]=11900X[1-3825000F6451000]=4844.12(元)當期可抵扣進項稅合計數=8580+1055+4844.12=14479.12(元)(2)該企業當期應納的增值稅額為431940.88元當期銷項稅額=(2600000+2600000三200X2)X17%=446420(元)當期應納增值稅=446420-14479.12=431940.88(元)(3) 該企業當期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7379.29元組成計稅價格=[50000X(1+10%)X20%-8580+500-35+7020三(1+17%)]三(1-30%)=63885三(1-30%)=91264.29(元)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運用對考生的成本計算內容的認知程度有一定的要求。當期被代收代繳消費稅=91264.29X30%=27379.29(元)(4) 該企業當期實際應納的消費稅可按照生產領用量計算抵扣的消費稅=200000X30%+27379.29X2/3=60000+18252.86=78252.86(元)企業當期實際應納的消費稅1133747.14元使用消費稅稅率的確定:每標準條銷售額=2600000三200三250=52元,使用定額稅率和45%的比例稅率當期實際繳納消費稅=202*150+26000000/200X202X45%-78252.86=30300+1181700-78252.86=1133747.14(元)例]某市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4月份發生下列經濟業務:(1)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煙葉25噸,支付收購價款30萬元,并按10%實際支付了價外補貼。取得收購憑證。另支付運輸費用2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煙葉驗收入庫。將全部的煙葉委托某縣煙絲廠加工成煙絲,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支付加工費6萬元、增值稅1.02萬元,尚未支付,煙絲已經驗收入庫。(2)從某煙絲廠購進已稅煙絲2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2萬元,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貨款40萬元、增值稅6.8萬元,煙絲已驗收入庫。款項未支付。(3)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15噸,生產乙種卷煙2000標準箱,當月銷售給卷煙專賣商18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6萬元。(4)上月購入的煙絲因火災損失2萬元,等待處理。(5)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煙絲的10%,用于生產甲種卷煙。當月銷售甲種卷煙10箱,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10萬元,款項未收到。(6)自產丙種卷煙12箱。該品牌卷煙不含稅調撥價每標準條60元,最高不含稅售價每標準條75元。將其中的10箱作為福利發給本廠職工,2箱用于抵債。(7)進口卷煙300標準箱,進口完稅價格300萬元,進口關稅稅率為20%。其他資料:(1)原材料的核算采用實際成本法;(2)煙葉稅20%,煙絲消費稅率30%,卷煙成本利潤率10%,定額稅率150元/標準箱,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稅率45%;每標準條調撥價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稅率30%。要求:做出業務(1)?(7)每筆業務的分錄;作出卷煙廠本月與繳納的流轉稅、附加稅相關的分錄(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解析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對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準予并人煙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并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即購進煙葉準予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照煙葉收購金額和煙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煙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按照10%計算的價外補貼是稅法在計算煙葉稅和煙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時的硬性規定,但在計算煙葉成本時,要按實際發生的成本來計算。如果實際支付價外補貼未提及具體金額,此時認為金額是收購價款的10%。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如果與收購價款的10%不符,此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收購煙葉金額=收購價款X(1+10%),10%為價外補貼;應納煙葉稅稅額=收購金額X20%;煙葉進項稅額=(收購金額+煙葉稅)X13%;煙葉成本=收購價款+煙葉稅一進項稅。如果支付價外補貼不是10%,則應將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計人煙葉成本。即煙葉成本=收購價款+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煙葉稅一進項稅額。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運發票,必須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新版發票。外購煙葉進項稅額=[30000x(1+10%)+300000x(1+10%)x20%]x13%+20000x7=52880(元)原材料成本=300000x(1+10%)+300000X(1+10%)x20%+20000-52880=363120(元)借:原材料36312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2880貸:銀行存款416000借:委托加工物資363120貸:原材料363120不屬于委托加工的情況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十(1-消費稅稅率)。同時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受托方加工完畢向委托方交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代收代繳消費稅=(363120+60000)十(1-30%)x30%=181337.14(元)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81337.14x5%=9066.86(元)代收代繳教育費附加=181337.14x3%=5440.11(元)借:委托加工物資255844.1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貸:應付賬款(60000+10200+181337.14+9066.86+5440.11)266044.11借:庫存商品618964.11貸:委托加工物資618964.11解析二:借:原材料4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0貸:應付賬款468000解析三:稅法規定消費稅抵扣范圍: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消費稅應稅產品收回后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稅法將其抵扣范圍擴大為11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新增加的可以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范圍,即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車、由珠寶玉石加工的金銀首飾,這幾項不能抵扣已納消費稅。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已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額=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當期實際生產領用數量)買價X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扣除已納稅款應稅消費品不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中“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可抵扣的消費稅=400000x30%X15十20=90000(元)借:生產成本210000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90000卷煙每標準箱250條,則每條單價80元[360000F(18x250)]。每標準條價格在50元以上的,適用稅率45%,則消費稅164700元(360000x45%+18x150),銷項稅61200元(360000x17%)。借:應收賬款421200貸:主營業務收入36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1200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64700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64700解析四:借:待處理財產損溢23400貸:原材料2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400解析五:可抵扣的消費稅=181337.14x10%=18133.71(元)借:生產成本43762.70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8133.71卷煙每條單價40元[100000F(10x250)],價格在50元以下,適用稅率30%。由此得消費稅31500元(100000x30%+150x10),銷項稅17000元(100000x17%)。借:應收賬款117000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1500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1500解析六:通常,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相同,但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投資人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則采用平均價格計算。消費稅=10x250x60x45%+2x250x75x45%+12x150=86175(元)增值稅銷項=(10+2)x60x250x17%=30600(元)對于自產貨物視同銷售,《企業會計準則2006》對以下三種情況不做收入,按成本轉賬: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其他情況需要確認收入。借:應付職工薪酬175500應付賬款35100貸:主營業務收入18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00借:營業稅金及附加86175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86175解析七:(1)根據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22號)的規定,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HD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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