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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磋商與價格質疑有關法律條款

海關總署天津商品價格信息處呂錫森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頁!海關估價的法律層級海關法關稅條例審價辦法審價公告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頁!審價辦法的法律淵源WTO估價協定WCO估價文件關稅條例我國國情148號令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頁!實現目標符合WTO估價協定的實體內容實現與上位法一致解決我國海關估價實際問題平衡納稅義務人與海關的權利義務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頁!一、對修訂《辦法》目的的理解(一)保持海關估價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2004年正式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在部分條款上與目前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第95號令總署令,2002年實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給各口岸海關的估價實踐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保持下位法與上位法的一致性,是修訂《辦法》的重要目的。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頁!(三)提煉估價工作經驗,指導估價新實踐的需要。入世以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中的各類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對此,總署關稅司組織對特許權使用費、轉移定價、關聯關系、租賃貨物、加工貿易等估價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等一系列估價規章,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及實踐成果。現修訂的《辦法》,充分吸納了估價理論研究的豐碩成果,能夠指導各現場海關更好地開展估價實踐。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頁!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一)調整了《辦法》的框架結構。根據我國的語言結構及閱讀習慣,對于《辦法》的框架進行了重新調整。在原有“章”的基礎上,增加了“節”的結構,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方法”、“成交價格估價方法”、“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特殊關系”和“其他估價方法”都獨立成“節”,提高了規章的可閱讀性,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和海關關員更好地理解、掌握和運用估價規章。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頁!(三)增加了部分術語的解釋。為了進一步增加估價立法的確定性,對于若干定義做出了明確解釋,如“買方”、“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和“間接支付”等,澄清了估價中的某些模糊定義。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頁!三、重要修訂條款(一)第七條“成交價格方法”。根據《關稅條例》第十八條及《WTO估價協定》條的規定,調整了成交價格的定義,在成交價格定義中增加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概念,以保持我國海關的成交價格定義與《WTO估價協定》的一致性。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頁!其中對于項條件“限制”出自于WTO評論12.1條第1款(a)項(iii)中的術語“限制”的含義,但本條款必須與前款“對貨物價格無實質影響的限制除外”合并理解。換言之,即使存在本條款項所列的四種情況,但是如果其對成交價格未產生實質性影響,海關仍接受其成交價格。對于第二項條件“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出自于《WTO估價協定》“關于第1條的注釋中對第1款(b)項的說明”。其中第三個例子“依據與進口貨物無關的支付形式確定的價格”,因其表述與我國語言習慣不符,在立法轉換時將其歸入“其他海關認為使貨物的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在使用時應合并理解。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頁!4、特許權費的支付是為了在境內建設、安裝、裝配、維修而發生的,或為了在境內開展技術援助而發生的”。澳大利亞海關的上述規定將特許權費的舉證責任轉移給進口商,要求納稅義務人舉證其特許權費與進口貨物無關,或不屬于銷售的條件,否則海關應認定特許權費應稅,這種立法形式大大提高了估價規章的可操作性。此次修訂《辦法》將舉證責人轉移給了進口商,即利于現場海關操作,又能有效地確保稅款的應收盡收。澳大利亞同為WTO成員,借鑒其立法表述將使我國能順利地通過WTO估價委員會對我國估價的立法審議。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1頁!(五)第十五條“扣減項目”。新修訂將不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各類“扣減項目”進行了歸并處理,統一集中在第十一條“扣減項目”內。將估價的各類可“扣減項目”合并在統一條款內的做法,是借鑒了歐盟《海關法典》第三十三條的立法形式。這種立法形式,有利于簡化估價規章的框架結構,提高了《辦法》的可操作性。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2頁!(七)第十六條“特殊關系的認定”。本條保留了老《辦法》中關于“測試價格”的規定,此外還增加了海關對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審核的具體方法,即存在四種情況海關可以定特殊關系影響了成交價格。《WTO估價協定》條第二款(a)規定,在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時,海關“應審查圍繞該項銷售的情況”。此外,《WTO估價協定》解釋性說明,“關于第1條的注釋中對第2款的說明”列出了具體審核的幾種情況。現行《辦法》中對此未能做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造成了海關估價的空白點和不確定性,此次修訂明確規定了上述四種審定特殊關系是否影響成交價格的方法,為海關審核關聯交易是否影響成交價格提供了立法依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3頁!(九)第二十七條“加工貿易”。對于“加工貿易”的估價條款吸收了《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審價問題的規定》(海關總署2005年33號公告),對老《辦法》中“內銷時的價格”做了進一步說明,增加了條款的可操作性。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4頁!(十一)第四十六條“申報義務”。除保留了老《辦法》的相關規定外,本條還增加了要求納稅義務人申報“價格調整項目”的義務,并且明確:若“價格調整項目”需分攤計算的,納稅義務人應根據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并向海關提供分攤依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5頁!(第十四)第五十二條“簡易程序”。為了對某些特殊貨物實施快速估價,新修訂充分借鑒了其他國家的做法,增加了“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如歐盟《海關法典實施細則》第七章關于某些易腐爛貨物的簡化程序第173條規定:“為了確定本法附件26所列產品的完稅價格,委員會應對每一稅則號制定一個以成員國貨幣標價的每一公斤凈重對應的單價。該單價有效期為十四天,每一周期從星期五起算。”對于某些特殊貨物,從有利于估價實際出發,適用簡單估價程序,而不沿用嚴格的規范有利于維護海關與進口商的共同利益。新修訂《辦法》,對同一合同、合同金額低、特殊貨物等情況,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海關可以不履行磋商、質疑而直接估價,將有利于協商海關行政管理與行政效能的關系。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6頁!(十七)附件“估價質疑通知書”格式。對于“估價質疑通知書”格式中海關懷疑的理由進行了調整,把原來“價格風險參數”和“行情”等敏感用詞進行了調整,改為更中性的“價格”。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7頁!根據《天津海關審價工作規范》的要求,通關現場向商品價格信息處報送專業認定前,必須與進口商開展價格磋商,并且填寫“價格磋商記錄單”。目前,商品價格信息處收到專業認定中的“價格磋商記錄單”大多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種:磋商記錄單上僅填寫“按多少單價收取差額保證金”。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8頁!首先,讓我們來討論假設有一個案例。審單中心轉崗一票醫療設備到現場通關科,并提示需進行審價。現場海關查閱PAS價格資料庫,發現該型號的醫療設備有兩條價格資料(配置不同),進口商的申報價格與配置較差的價格資料接近。經審核報關單、合同、發票、信用證等單證均未體現該設備的配置情況。現場海關約見進口商,了解設備配置情況,并發出“價格質疑通知書”。進口商在15天內提供資料說明配置屬于較差的,查驗科查驗的結果也證實該設備的配置情況與進口商提供的資料相吻合。最終現場海關接受了進口商的申報價格。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9頁!一、價格磋商的定義:在《WTO估價協議》一般介紹性說明中,對價格磋商的定義如下:“當根據《估價協議》第1條的規定不能確定完稅價格,則在海關和進口商之間通常應進行價格磋商(consultation),以期根據第2條或第3條的規定得到確定價格的依據。例如,可能發生的情況是,進口商可能掌握關于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信息,而進口港海關卻不能立即獲得此類信息。另一方面,海關可能掌握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信息,而進口商卻不能容易獲得此類信息。雙方之間的磋商過程在遵守商業機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確定海關估價的適當依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0頁!如果嚴格依照《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的定義,上述案例中,海關向進口商了解貿易情況的這一過程應該就不是“價格磋商”,可以暫時稱為“了解情況”。國際貿易紛繁復雜,海關與進口商就貿易情況而言常常是信息不對稱的。海關僅憑審核報關單證(合同、發票、裝箱單、信用證、保險單等)無法完全了解貿易的全貌,因此這樣的“了解情況”常是審價的必須環節。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1頁!如在收到進一步信息后,或在未獲答復的情況下,海關仍有合理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則海關可在記住第11條規定的同時,認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無法根據第1條的規定確定。在做出最后決定之前,海關應將其懷疑所提供的細節或文件真實性或準確性的理由告知進口商,如收到請求,則可以書面形式告知,并應給予進口商做出答復的合理機會。當作出最后決定時,海關應將其決定及其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進口商。”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2頁!第三十四條海關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書面將理由告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要求其以書面形式作進一步說明,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自海關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15日內,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或海關審核所提供的資料或證據后仍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海關可以不接受其申報價格,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3頁!三、價格磋商與價格質疑定義外的補充

1.海關與進口商就貿易情況而言常是信息不對稱的,僅憑審核單證就發現質疑點和推翻成交價格的理由是比較困難的。前文案例中提到的“了解情況”是價格磋商和價格質疑的前期準備,這一過程中要求進口商提供資料、書面說明等收據證據的意識很重要。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4頁!四、目前價格磋商與價格質疑工作的幾點不足1.現場審價工作壓力大、人手不足。

2.價格資料不夠豐富。價格資料是進行風險判斷的依據,是價格質疑的質疑點之一,是估價磋商時與進口商交流的信息源。而現有的價格資料(PAS價格資料庫、國際互聯網、價格咨詢)對審價工作信息支持力度還是不夠。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5頁!4.審價是海關工作中的較有難度的一項,除了有估價技術上的原因,還因為審價肩負反價格瞞騙的重任。目前,通關環節的價格質疑等前沿工作與后續價格監控、價格核查的聯系機制有待深化融合,價格監控、價格核查對現場審價的保障作用還不明顯。今天對價格磋商、價格質疑等新出現的問題展開初步探討,難免有些疏漏之處,誠望予以批評指正。總署估價技術委員會已制定《進口貨物估價和質疑程序操作辦法》和《價格申報規程》。這兩個文件的出臺,對海關審價工作中價格磋商與價格質疑方面是促進的。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6頁!在加入WTO談判最后達成的法律文件中,關于“海關估價”問題,中國代表鄭重承諾:“中國已停止使用并將不再重新使用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格作為確定完稅價格的手段。”在WTO諸多規則中,對海關工作目前構成最現實影響、也是海關應對入世的重點和難點就是《海關估價協定》。遵守和履行《海關估價協定》(以下簡稱《估價協定》)不僅涉及是否依照國際規則做好海關稅收征管工作,更是關系到是否能在一個新的起點全面貫徹“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海關工作方針的重大問題。正如牟新生署長指出的:“對海關而言,必須按國際通行規則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在新的起點上改革業務制度、創新管理方法、提高執法水平和工作效率。”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7頁!《估價協定》在技術上要達到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海關對貨物估價的依據在最大限度內應為被估價貨物的成交價格”。為了保障在海關估價中最大限度采用成交價格這一主導目的的實現,《估價協定》設定了嚴格、細密的海關估價方法、順序、特殊關系界定、復議訴訟、爭端解決等一系列程序,規定了海關與進口商雙方在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8頁!《估價協定》中進口商的權利有兩種表現形式:一類是顯性的權利,即基于條款規定形成的權利。如知情權、救濟權、特別選擇權等。一類是隱性的權利,即基于海關義務形成的權利。因為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應、相輔相成的,一方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一部分人權利的取得必然與一部分人義務的付出為前提,即使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如人格權,也需要別人的尊重才得以實現。因此,對海關義務的設定就是為了保障進口商權利的實現。如果海關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則構成行政違法,進口商有權要求海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綜合以上兩個方面,《估價協定》所涉及的進口商(也包括部分相關人)權利主要有以下10種。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9頁!1、特殊關系審查告知:《估價協定》第2條(a)規定,買賣雙方有特殊關系的,海關不能以雙方存在特殊關系這一事實本身作為不接受成交價格的理由。如海關有理由認為此種關系影響價格,不能接受成交價格,則應將其理由告知進口商。如進口商提出請求,海關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0頁!二、適用順序估價權《估價協定》的部分詳細規定了海關確定完稅價格的6種估價方法及其適用順序。這6種估價方法是以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相同貨物成交價格、類似貨物成交價格、倒扣價格、計算價格和合理方法(或“回顧”方法),來確定完稅價格。這6種估價方法應嚴格按順序適用(即按該協議第1-7條的條款順序適用),只有前一種方法無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才可依次采用后一種方法。如海關顛倒適用順序,則構成了不遵守估價規則程序的違法行政行為,進口商有權要求海關糾正違法行為或提起復議或訴訟。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1頁!1、非進口狀態銷售的估價方法選擇權:《估價協定》第5條規定了“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進口貨物(或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進口國市場的銷售價格,在扣除一定費用、利潤和應付關稅及其他國內稅后,確定完稅價格。但使用“倒扣價格”法有一個前提條件,即貨物是以進口時的狀態銷售的。如貨物已被加工改變了進口狀態,則海關無權使用該估價方法,而應按估價規則適用后一種方法。當出現這一特別情形時,《估價協定》給予進口商選擇權,即對經過加工改變了進口狀態的貨物,進口商有權要求海關采用該估價方法。海關在估價時應扣除銷售價格中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2頁!四、適用相同(或類似)貨物最低成交價格權《估價協定》第2條、第3條規定了“相同貨物成交價格”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二種估價方法,即海關可按與被估價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采用這二種估價方法時,海關應與進口商進行價格磋商,以交換價格信息和確定依據。如海關掌握的價格信息可以認定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不止一個,則海關應按其中最低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3頁!六、擔保提貨權《估價協定》考慮到海關估價可能是一個較為復雜、困難的過程,需耗費較長時間,為保障進口貨物不應海關估價而滯壓,給予了進口商要求擔保先行提貨的權利。進口商應提供關稅保證金(金額為最終可能繳納的稅額)或其他適當的擔保手段,海關應予以提取貨物。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4頁!八、商業秘密不被泄露權海關在估價過程中,需要從進口商或其他渠道獲取有關資料信息,而這些資料信息可能涉及進口商或有關企業的商業秘密。《估價協定》第10條規定,海關應遵守保密要求,對進口商或其他渠道提供的屬于商業秘密性質的信息,應嚴格按機密信息處理,未經提供者允許或政府特許,不得披露。但司法程序要求披露除外。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5頁!這一權利在協定中體現為兩方面:一是“最初權利”,即對海關估價決定不服可向海關內部某個部門或海關外部某個獨立機構上訴;二是“最后權利”,即可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同時,該條還規定,受理上訴的部門或機構或司法機關應將上訴審查決定、作出決定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送達上訴人。但為了使海關估價活動有秩序的穩定進行,保障海關的行政優先權,《估價協定》在《附件1:解釋性說明》中規定,有關上訴的規定不得阻止海關要求進口商在上訴前全額繳納海關已估定的稅款。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6頁!案例從一起價格專業認定看出口煤炭所含傭金應稅的問題近日,SM海關對一起出口動力煤申報傭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進行了認定。認定過程涉及特殊經濟關系、買(賣)方概念、賣方傭金等諸多敏感問題,因此總結本案例對SM關區出口審價工作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具體認定過程如下: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7頁!二、案情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由賣方承擔的傭金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本條款規定,出口貨物的傭金不計入完稅價格必須滿足的條件是:“賣方”“承擔的”。因此本案例在專業認定過程中必須要搞清兩個問題:一是誰是真正的買方、賣方?二是傭金的性質是不是賣方傭金?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8頁!帶著上述兩點疑問,SM海關啟動了價格質疑程序,要求企業提供翔實的反映貿易全過程的單證資料,從而界定真正的買家和賣家。根據企業提交的資料,海關掌握的情況是:一、B公司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負責A公司對臺和部分韓國業務。二、該筆業務的貿易過程是,B公司先與韓國公司(以下稱C公司)簽訂動力煤買賣合同,然后B與A簽訂形式合同,兩個合同價格同為FOBUSD145.44/MT。但因為B公司“作為中間商來代理內地貿易公司與臺灣貿易公司的業務……統一負責對臺和部分韓國海外業務”,說明B公司實際上在貿易中僅起到中轉作用,未從中賺取貿易利潤。由此,推斷實際的賣方為A公司,而實際的買方為C公司,B公司僅為中間代理商。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9頁!因此,根據《審價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C公司作為買方按FOBUSD145.44/MT的價格支付了貨款,A公司作為賣方按FOBUSD145.44/MT的價格收到了貨款,海關確定FOBUSD145.44/MT為實際出口成交價格。由此,如果B公司收到的2.5USD/MT的“傭金”為賣方傭金,那么實際出口成交價格則變成FOBUSD142.96/MT(145.44-2.5=142.96),這與前面確定的出口成交價格FOBUSD145.44/MT的結論是矛盾的,因此不應該是賣方傭金。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0頁!三、案例啟示(一)轉變思路,靈活應對出口貨物價格審核。此次認定是SM海關起對出口貨物所含傭金是否計入完稅價格進行的價格專業認定。隨著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變化,關區出口應稅商品在逐年增多,對出口貨物的價格審核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種可能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要全面考慮,這既是對出口實際監管的需要,也是當前形勢下轉變思路和觀念,對進出口貨物稅款應收盡收的要求。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1頁!WY泛亞聚酯有限公司不服GL海關

審價征稅行政復議訴訟案簡析一、本案當事人原告:WY泛亞聚酯有限公司地址:WY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規劃十路法定代表人:樓XX,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劉XX,WY廣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GL海關地址:Y省WY市XX港經濟區榕樹灣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2頁!泛亞公司于9月29日填寫的《申報單》載明:泛亞公司與成交外商XG翔峰國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翔峰公司”)為“同一家族成員”,并指出兩者關系為:“一方直接或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如為另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或投資方等)”。因為泛亞公司解釋進口貨物申報價格明顯偏低的理由無法消除GL海關的合理懷疑,GL海關遂與泛亞公司于10月11日進行了價格磋商。在價格磋商中,泛亞公司還提交了翔峰公司與日本伊藤忠公司簽訂的乙二醇買賣協議。該協議采取的定價方式為“參照SABICACP、MEGlobalACP和PLATTSCFR(中國)這三種價格最低者”,并列明了泛亞公司為該批乙二醇的使用人,并由泛亞公司作為協議見證人。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3頁!三、本案復議訴訟的基本情況(一)本案復議階段的情況泛亞公司不服GL海關估價征稅決定,于2008年3月3日向GB海關申請復議。該關予以受理,并于4月18日審結該案,依法維持了GL海關的審價征稅決定。泛亞公司提出行政復議請求認為:GL海關對其申報進口的貨物按照1300美元/噸進行估價,于法無據。申請人稱該批乙二醇是翔峰公司向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下簡稱日本公司)購買,目的是為供給泛亞公司生產使用。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4頁!GL海關答復認為:泛亞公司申報進口臺灣產乙二醇3002.707噸,申報價格為1060美元/噸,與海關掌握的同期價格行情資料存在較大差異。該關根據《關稅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于2007年9月28日制發《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要求泛亞公司進一步提供單證資料,并要求泛亞公司填寫《申報單》。該關與泛亞公司進行了價格磋商。在價格磋商后,該關認為仍有理由懷疑泛亞公司的申報價格受到了其與翔峰公司特殊關系的影響,遂提請GB海關關稅部門對該票貨物進行價格專業認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5頁!復議機關審查認為:本案中GL海關接受泛亞公司的價格申報之后,海關啟動價格質疑程序,要求申請人就申報價格明顯偏低進一步說明理由,符合《關稅條例》第三十四條款、《審價辦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在海關審價過程中,申請人在《申報單》中明確說明其自身與境外供貨物商之間存在特殊關系。在此情形下,根據海關審價征稅的法律規章規定,認為申報價格未受到特殊關系的影響的舉證責任由進口商(申請人)自身依法承擔。申請人有義務向海關說明其申報價格明顯偏低并未受到特殊關系的影響,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6頁!(二)本案訴訟階段的情況泛亞公司不服GL海關估價征稅決定,于2008年5月6日向ZH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泛亞公司訴稱GL海關作出的估價征稅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要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GL海關的估價征稅行為并要求GL海關依法接受原告泛亞公司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GL海關答辯稱:,該關認定原告泛亞公司與境外的賣方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且可能影響到進口貨物成交價格,而原告泛亞公司對特殊關系未影響其成交價格證明不力,應當依法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7頁!泛亞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Y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訴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判決海關應當按照泛亞公司的申報的成交價格征收相關稅費。GL海關在二審答辯中堅持了一審中的答辯觀點。二審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Y高法行終字第117號《行政判決書》認為:根據《審價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上訴人與XG翔峰國際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特殊關系。根據《關稅條例》第三十四條、《審價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由于上訴人泛亞公司與香港賣方存在特殊關系,而上訴人申報的成交價格與被上訴人GL海關掌握的價格存在差異,在被上訴人GL海關向上訴人發出《價格質疑通知書》后上訴人應當依法向被上訴人證明買賣雙方雖然存在特殊關系但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8頁!四、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和爭議焦點

(一)GL海關否定泛亞公司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海關法》第五十五條和《關稅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海關應當以符合成交價格條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本案中,GL海關在審核泛亞公司遞交的報關單證過程時,發現泛亞公司申報價格與海關掌握的價格行情、具有可比性的成交價格相差較大。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9頁!根據海關估價規則,在此情形下,認為申報價格未受到特殊關系影響的證明責任應當由進口商泛亞公司依法承擔。本案中,泛亞公司進口貨物申報價格明顯偏低,而且在法律規章規定的時間內,無法進一步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其申報價格未受特殊關系影響。所以泛亞公司申報價格不符合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的條件,海關依據《關稅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審價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不接受泛亞公司的申報價格而另行估價,事實清楚,于法有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0頁!本案中進口貨物的買方泛亞公司與賣方XG翔峰公司之間存在特殊關系毋庸置疑,且泛亞公司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市場行情或具有可比性的成交價格,所以海關有權認定泛亞公司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可能受到特殊關系影響。在海關完成相關的舉證責任之后,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七條和《審價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的證明責任就轉由泛亞公司承擔,具體證明標準和要求就是泛亞公司要按照《審價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加以證明。換言之,只要泛亞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證據材料能夠滿足《審價辦法》第十七條證明標準和證明要求的,海關就應當認定其買賣雙方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否則海關則有權認定該申報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的條件。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1頁!(三)GL海關對泛亞公司進口貨物另行估價,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估價結論合理。根據《關稅條例》第二十一條、《審價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應另行估價。即海關使用除成交價格方法之外的估價方法時,依次為(一)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三)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四)計算價格估價方法;(五)合理方法。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2頁!,從海關掌握的其他公司進口乙二醇的成交價格來看,以海關向法院提供的兄弟海關10份報關單為例,都很好地與簽約或進口時的市場行情相吻合,是真實發生的,有據可查。第二,權威單位,如ICIS,PLATTS等公布的乙二醇國際市場行情,是國際貿易中真實成交的客觀反映,是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各方預測市場走勢和價格談判的重要風向標,這些權威機構提供的當時乙二醇的國際市場價格行情都是在1300美元/噸以上。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3頁!海關根據這種規律,按照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在認真參考泛亞公司簽約時國際行情的情況下,以10份價格資料上記載的真實成交價格為基礎,最終對泛亞公司的進口的乙二醇審定完稅價格為1300美元/噸并無不當。從司法審查的角度來看,法院是非常關注海關行政裁量權是否合理行使的,這就要求我們海關估價部門在選擇價格資料作為估價依據時,一定要慎重和規范,作為估價依據的每一份價格資料要經得起推敲。司法審查的標準和要求也為今后復議機關在辦理納稅爭議復議案件提供了范本和參考。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4頁!法院認為,海關僅從“關稅分析監控系統”中打印出來的價格資料,即便是加蓋了海關印章,也不滿足行政訴訟證據“三性”的要求。本案應訴過程中,海關向法院提交了四份材料:一是海關在估價過程中使用的采集于海關總署“關稅分析監控系統”的10份價格資料;二是海關總署寧波商品價格信息處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三是《海關總署關于推廣使用<關稅分析監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01〕264號)文件;四是兄弟海關出具的10份相同貨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采集的價格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海關向法院提交了上述4份證據材料,才保證價格資料證據符合訴訟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要求。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5頁!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其他的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在開庭時當庭質證。如果海關堅持認為價格資料是商業秘密,不能進行庭審質證,就不需要將價格資料作為證據提交法院。眾所周知,價格資料是海關估價的一個重要依據,沒有價格資料的支持,本案中海關估價就可能事實不清,依據不足。在此情況下,海關接受了法院的意見和建議,同意對價格資料進行庭審質證。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6頁!從法官表達的意見來看,其顯然是將行政處罰中的告知程序引入到海關估價程序之中了,將《海關估價告知書》視同于《行政處罰告知單》。在訴訟過程中,海關向法院闡述了相關意見:,《海關估價告知書》是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應納稅義務人的申請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所作出的書面說明,并不是要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第二,海關出具《海關估價告知書》不是海關估價的必經程序,是依當事人的申請而制發的一份書面說明材料,與《行政處罰告知單》在行政處罰中的作用和法律性質是完全不同的;第三,《海關估價告知書》主要是告知當事人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方法,而不是具體的估價數額。鑒于此,海關向泛亞公司出具的《海關估價告知書》并無執法瑕疵。法院最終接受了海關的解釋。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7頁!從《關稅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書面說明”的規定來看,《海關估價告知書》似乎應當是在稅單制發之后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出具,但在海關操作流程中,并無相關明確規定。所謂《告知書》,從行政執法習慣和文義解釋角度看,一般應將擬行政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并允許其進行陳述和申辯,而《海關估價告知書》卻連海關確定的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具體數額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都不告知,也難怪法官會用《行政處罰告知單》的標準來要求《海關估價告知書》并認為其存在重大執法瑕疵。從《關稅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海關估價告知所蘊含的實質內容看,將更名為《海關估價說明書》似乎更為合適。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8頁!我國海關對進口貨物估價都是針對出口銷售至進口國環節而實施的,這也是《WTO估價協定》規定的世界各國海關估價而適用的時空范圍。換言之,海關估價審查的主要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進口貨物的實際情況,而泛亞公司提供的翔峰公司與日本公司的買賣協議和定價模式并不屬于海關估價的判斷依據。對于泛亞公司進口貨物而言,海關估價主要根據進口方與外商之間簽定的合同,開具的發票和其他相關單證。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9頁!〔對該案短評〕本案是一宗比較典型的因為特殊關系而影響成交價格的納稅爭議復議訴訟案件。該案GB海關關區遇到的首宗該類型行政訴訟案件,也是ZH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宗此類海關行政案件。從本案訴訟中反映情況來看,海關估價征稅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且采用合理方法的估價結論合理,基礎執法行為比較過硬,是本案歷經兩審訴訟海關取得勝訴的根本原因。海關勝訴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海關在應訴中充分利用了海關審價法律規則,即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只要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的,且進口商申報價格明顯偏低的,應當由進口商負責舉證其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進口商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舉證的,即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0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法院在很多問題的認識上和海關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關于對海關估價價格資料的使用,一直以來海關都強調價格資料涉及商業秘密,不僅在估價階段、行政復議階段不得對當事人出示,即使在行政訴訟階段也要單獨立卷并作為密件向法院提交,不得向當事人出示、質證和引用。但本案中,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要求證據都應當經過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在此情況下,海關顯然不能堅持己見,只能接受法院的意見和建議。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1頁!盡管對這個問題法院基本上最終接受了海關的解釋和說明,但法院司法審查的視角,卻不得不引起海關執法的高度重視。在當今國家法治建設不斷推進,行政相對人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司法審查不斷深入的時代背景下,海關行政執法只有嚴格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才能最終保證行政行為經得起司法審查。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2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修訂和調整的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9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02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同時廢止。現就通過學習理解對海關估價中修訂和調整的內容進行解讀,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指正。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3頁!(二)積極應對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的過渡性審議。根據我國的入世承諾,中國應全面實施《WTO估價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并應將《協定》的附件及決議轉化為國內立法。WTO估價委員會每年都對我國海關估價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估價實踐進行過渡性審議。由于主觀原因的影響,現行《辦法》沒有將《WTO估價協定》的附件及決議完整地轉化為我國海關的估價立法,一些WTO成員在過渡性審議時就此差異提出了異議。現修訂《辦法》不僅是我國海關估價實踐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國履行入世承諾的客觀要求。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4頁!(四)修訂《辦法》將有利于提高各直屬海關的估價統一性。以前的規章部分條款規定過于原則,各關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的做法和處理尺度存在差異。新修訂的《辦法》對于各關普遍的難點問題,如運保費、成交價格的條件、合理方法的適用等規定作了相應調整,以提高全國海關處理此類估價問題的一致性,進而防范因各關間對估價規定理解差異而造成的執法不一致性。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5頁!(二)完善了估價的程序性規定。完善估價的程序性規定是本次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是明確了價格核查的概念,為估價部門開展價格核查提供了立法依據;二是增加了查詢銀行賬戶通知書的權力條款,使海關可依法查詢企業的銀行賬戶;三是進一步規范了價格質疑和價格磋商的程序,明確海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6頁!(四)統一了對納稅主體的表述。在老《辦法》中,對于納稅主體存在三種不同的表述,分別為“納稅義務人”、“買方”和“收發貨人”,在估價工作中容易產生誤解。新修訂取消了“收發貨人”的表述,并根據具體條款分別調整為“納稅義務人”和“買方”。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7頁!(二)第八條“成交價格的條件”。老《辦法》對成交價格條件規定過于原則,在將《WTO估價協定》條款轉化為國內立法時,其語言表述方面與我國習慣存有差異,導致在估價實踐中,海關難以準確把握成交價格條件的情況。此次修訂對“成交價格的條件”進行了擴充,以舉例的形式對其中的項條件及第二項條件進行了詳細說明。所舉例子分別來源于《WTO估價協定》及CCO估價技術委員會對此問題的解釋性說明。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8頁!(三)第十一條“價格調整項目”第三款“特許權使用費”。新修訂與特許權費相關的條款時,充分借鑒了澳大利亞海關的做法。澳大利亞海關估價條款第154條規定:“在被估貨物的交易中,買方需向賣方或有關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全部特許權費應計入完稅價格,除非特許權費符合以下四種情況:1、特許權費的支付是被估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或充分條件,但與被估貨物無關;2、特許權費的支付是與被估貨物有關,但不是被估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充分條件或有效條件;3、特許權費的支付是為了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發生的;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9頁!(四)第十二條“價格調整項目”中“協助”費用的計算。新修訂充分借鑒了《WTO估價協定》對于應稅“協助”費用的處理原則,明確了應稅“協助”費用的計算公式,為準確處理“協助”的估價問題提供了立法依據。其中,對于“協助”費用的計算公式來源于WTO關于第八條的注釋第1款(b)項(ii)目對于協助價值計算的要求。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0頁!(六)第十五條“利息費”。關于“利息費”的估價處理源自于WTO估價委員會的3.1決定。我國已于2003年采用總署公告的形式(海關總署2003年第67號關于對完稅價格利息費用估價的公告)將WTO3.1決定轉換為國內立法。新修訂時,在可扣減的利息費用的項條件中,增加了利息費用是“買方為購買貨物”的表述,增加的限定條件強調了海關允許扣除的利息費用僅針對本次交易,且利息費用是買方直接發生的。如果貨物價格中內含利息費用,但利息費用與此次買方的購買行為無關,是前道交易環節延續產生的,則該類利息費不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1頁!(八)第二十五條“合理方法”的具體規定。老《辦法》僅規定了合理方法的估價原則,未規定具體的適用情況。現修訂增加了對“合理方法”的具體規定的表述。一是根據《WTO估價協定》解釋性說明關于第7條的注釋3中的相關案例,強調了合理方法是對其他估價方法的靈活運用;二是根據《WTO估價協定》解釋性說明關于第7條的注釋2中闡述了合理方法的估價原則,應“采用合理的靈活符合第7條的目的和規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2頁!(十)第三十三條“運費”。新修訂對“運費”的估價規定作為較大調整,強調了運費的計征應以實際支付為標準。對于運費的計算時點的問題,雖然《WTO估價協定》沒有明確規定運費的估價處理,而是將該問題交由各成員國自行處理。但是在《WTO估價協定》解釋性說明”關于第1條的注釋實付或應付價格“規定,進口以后的運費不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中,而進口申報行為本身就可以作為區分國際運輸與國內運輸的分界線。因此,新《辦法》,以進口申報作為海關審定運費的時點標準,而不在沿用老《辦法》中關于目的地的表述,上述修訂更符合于貿易實際。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3頁!(十二)第四十八條“估價質疑程序”。新《辦法》一是調整了“估價質疑程序”的時間性要求,由15日改為5日,以有利于現場海關操作;二是增加了企業申請延期的規定,有利于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十三)第四十九條“價格磋商”。新修訂重新設計了價格磋商的書面表格,明確海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海關提高估價工作效率。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4頁!(十五)第五十六條“附則”關于“買賣雙方”。新修訂對買賣雙方進行了定義,有利于對條文的理解和實施。(十六)第五十六條“附則”關于“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是此次修訂的重大調整之處,該定義對于解決估價立法的理論問題,明確估價中銷售的概念具有深遠意義。“出口銷售”定義是估價中的基本問題,而對此問題國際海關中至今未能形成統一的觀點。WTO估價技術委員會在咨詢意見1.1中,有關《WTO估價協定》中“銷售”的概念要求各成員國應“最廣義地理解”銷售“一詞”,同時以舉例的形式說明了那些情況不符合銷售的概念。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5頁!價格磋商與價格質疑加入WTO之后,我國履行入世承諾,全面實施《WTO估價協議》。海關審價必須摒棄入世前一些武斷做法,以成交價格作為審價出發點。海關在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和挑戰,價格磋商與價格質疑就是其中比較突出的。下面結合工作實際對“價格磋商”與“價格質疑”展開討論。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6頁!第二種:海關與進口商之間兩個問題的問答。1.海關問:為什么貴司的申報價格低于國際市場行情(或者海關掌握的價格資料)?常常看到進口商的回答是:與外方長期合作,進口量比較大,給予價格優惠等等。2.海關問:我關擬按多少估價征稅,貴司是否接受?進口商答:不接受,要求送價格專業認定。從這些“磋商記錄單”上可以反映出現場審價中的一些情況。對于這樣所謂的“價格磋商”沒有達到所需的效果,也無法對存在較大低報嫌疑的進行有效的價格質疑。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7頁!就這個案例可以提出三個問題:1、現場海關約見進口商向其了解設備的配置情況,這一過程是否為“價格磋商”?2、經過“價格磋商”,海關可否接受進口商的申報價格?3、什么情況下,海關應該發出“價格質疑通知書”?讓我們到《WTO估價協議》的法律文本和《審價辦法》的條文中去尋找這些問題的答案。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8頁!《審價辦法》第35條也采納了這一規定。條文:“海關不接受申報價格按照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二十二條款(一)、(二)項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時,為獲得合適的相同或類似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可以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價格磋商。”

《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所提到的價格磋商適用情況均為,在海關不接受申報價格,需進行估價時。對價格磋商的定義是,進口商與海關之間掌握的相同或類似貨物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信息的交流。簡而言之,“價格磋商”就是海關對進口貨物進行估價時,與進口商進行的價格信息交流。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9頁!二、價格質疑的定義反價格瞞騙是各發展中國家都面對的嚴峻問題,《估價協議》沒有提出反價格瞞騙的問題。由印度為主要發起國,經過WTO部長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海關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情況的決定》(以下簡稱《部長會議決定》)。決定原文如下:“在申報提交后,如海關有理由懷疑為證明該申報價格所提供的細節或文件的真實性或準確性,則海關可請進口商提供進一步說明,包括提供文件或其他證據,以證明申報價格是依照第8條規定調整后的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的全部金額。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0頁!《審價辦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援引于《部長會議決定》,賦予海關質疑權。為提高行政效率,對進口商答復海關質疑的時間也做出了要求——15天。條文:“第三十三條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有疑問時,應當書面將懷疑的理由告知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要求其以書面形式作進一步說明,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是真實、準確的。自海關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15日內,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或海關審核所提供的資料或證據后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時,海關可以不接受其申報價格,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1頁!當前,在通關審價過程中對于有較大低瞞報價格嫌疑的,依照《審價辦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海關質疑權,并且順序使用恰當的估價方法。既程序合法、實體合法的前提下,海關估價是保證國家稅款應收盡收,有效打擊價格瞞騙的方法之一。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2頁!2.海關質疑的理由和證據可以是多方面的,除申報價格大大低于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價格外,還可以以申報價格的構成因素有可能不完整或不準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單證之間有關價格的項目存在邏輯矛盾或問題等進行質疑。3.海關不接受進口商的申報價格與進口商進入磋商程序時,應將不接受申報價格的理由,使用的估價方法告知進口商。在與進口商交換價格信息時,海關應注意保守商業秘密。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3頁!3.進口商與現場海關審價關員對成交價格的定義理解不透,對《估價協議》、《審價辦法》和直屬海關制定的《細則》等文件的學習和掌握還有待進一步加強。表現在:(1)直接拿行情價格或參考價格對企業說要按此估價,引起企業反對,就認為磋商不成功,要求送價格處專業認定;(2)質疑往往停留在對報關單證的質疑上,如要求提供原廠發票、保單等。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4頁!解讀WTO《海關估價協定》:關注海關估價中進口商的權利對于2001年的中國,最具有影響力也最具有沖擊力的大事當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是以一系列協定、協議為基石的國際多邊貿易組織,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則貫穿于各個協定、協議之中。從法律適用角度看,WTO的協定、協議的實質就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規范,除按協議可以例外、免責或保留外,各成員必須遵守和執行,否則將訴諸爭端解決的法律機制。從一定意義上說,入世的沖擊首先是對政府的沖擊,對政府的沖擊首先是規則的沖擊。海關作為對外開放格局中的一個政府管理部門,這種挑戰和沖擊顯得更為直接和緊迫。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5頁!要遵守規則,首先要熟悉和掌握規則。要熟悉和掌握WTO的規則,就必須深入地學習和研究WTO數量龐雜的協定、協議條文及其精神。從法律體系看,WTO的規則主要是規范和約束各成員方的貿易行為,其本質是規范政府行為,應屬于行政法范疇。《海關估價協定》是GATT第八輪多邊談判“烏拉圭回合”中為遏制非關稅壁壘所達成的一系列協議中的一個,其法律文件名稱為《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該協議分四個部分,共24條及3個附件。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6頁!解讀《估價協定》的全部條文,給我們看慣了國內制定的一些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人一個突出印象是,《估價協定》強調了對進口商權益的關注和保護,強調了對海關估價權力的約束和限制,這不僅是由制定該協議的宗旨所決定,即“需要一個公平、統一和中性的海關對貨物估價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虛構的完稅價格,”而且體現了“權利本位”的現代法律精神,即平等權利觀念在法律制度中居于主導地位,法律強制國家權力服務和保障個人權利,也就是說,海關行使估價權力的應是以實現和保障進口商合法權利為目的,體現了保護弱者、保護民權、防止海關權力濫用的民主法治意識。所以,僅是熟悉WTO規則的條文和程序,只能作到實際操作上的接軌,只有把握其內涵的法律精神,才能做到思想觀念上的接軌。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7頁!一、知情權也稱了解權,即相對人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了解行政主體管理活動的依據、程序、內容、方法等。根據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相對人的知情權則構成了行政主體“政務公開”的義務。《估價協定》中的進口商的知情權主要體現在: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8頁!2、合理方法估價告知:《估價協定》第7條規定,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依據該協議第1-6條規定的五種估價方法(即成交價格、相同、類似貨物價格、倒扣價格、計算價格)仍無法確定時,海關可使用其他合理辦法(也稱“回顧”方法)確定,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須與該協定及GATT1994條的原則相一致。如海關采用合理方法估價的,進口商可要求海關以書面形式告知海關所估定的完稅價格以及所使用的方法。3、估價依據說明:無論海關采用何種方法估價,進口商均有權要求海關提供關于完稅價格如何確定的書面說明,但進口商的要求須以書面提出。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9頁!三、特別選擇權《估價協定》一方面詳細的嚴格地規定了海關的估價方法和適用順序,另一方面又從最大限度保護進口商合法權益出發,給予了進口商在某些特殊的估價方法和適用順序上的選擇權,使進口商在海關估價過程中不再是完全被動地位,有了一定的參與權。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0頁!2、估價適用順序選擇權:《估價協定》對估價方法規定了嚴格適用順序,海關單方面無權改變。但為了照顧進口商的利益,規定了進口商可以對某些估價方法的適用順序進行靈活安排,給予了一定的選擇權。在6種估價方法中,第4種“倒扣價格”和第5種“計算價格”在適用上均有較大難度,無論是扣除費用和利潤,還是計算成本和利潤,都需要從進口商或其他方面獲取準確的資料和信息,否則就無法扣除和計算。為了使進口商能夠既合理又簡便的獲得估價結果,《估價協定》規定進口商有權根據自身情況要求海關對這兩種估價方法顛倒適用順序。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1頁!五、測試價格證明權《估價協定》第1條規定,對買方和賣方存在特殊關系的,海關如果有理由認為此種關系影響價格,可以不接受其成交價格。但協定同時也給了進口商對這種特殊關系并未影響價格的證明權利,即進口商可以提出一系列“測試價格”與進口貨物成交價格進行比較,以證明特殊關系未影響價格。“測試價格”包括三類:一是與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的貨物售予其他無特殊關系買方的價格;二是相同(或類似)貨物按“倒扣價格”方法確定的完稅價格;三是相同(或類似)貨物按“計算價格”方法確定的完稅價格。上述“測試價格”只要有一種非常接近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海關就應接受成交價格。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2頁!七、境外不受調查權海關在使用“計算價格”方法估價時,需要獲取生產貨物的成本、費用、利潤、銷售價格等資料,而這些資料往往要通過境外生產商獲取。《估價協定》考慮了這一需要,規定一國海關為確定完稅價格,可與另一國充分協商后到該國進行調查核實。但為了防止海關執法權力的濫用,保障與進口商有貿易關系的生產商的權益,《估價協定》規定海關對境外生產商進行價格信息調查,必須經生產商同意。如未同意,一國海關不得要求任何不居住在其領土內的人讓海關查閱帳目或其他資料,也不得強迫其提供帳目或其他資料。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3頁!九、救濟權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主體地位具有不對等性,行政主體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職權的行使,具有天然的侵權性;而行政相對人則處于從屬、服從的弱勢地位,即使行政主體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相對人無法、也不能加以抵制。因此,在法律制度設計上,為相對人提供了復議、訴訟等權利救濟途徑,通過這種事后也是最后的權利主張,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估價協定》就通過專條體現了行政法律關系這一特征,第11條規定,WTO每個成員必須在立法上明確進口商或其他納稅義務人有上訴的權利。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4頁!十、上訴不受處罰權為了使進口商敢于依法行使上訴權,排除因上訴而產生的懼怕心理,更充分地保障進口商的合法權益,《估價協定》明確規定進口商不僅可以提出上訴,并且不因上訴而受處罰。在《附件1:解釋性說明》中對“不受處罰”進行了解釋,即海關不得因進口商行使上訴權而對其罰款或以罰款相威脅。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也有類似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使救濟權不僅在法律條文上,而且在法律實踐中得以充分實現。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5頁!一、案例事實本案例由審單中心提起,具體問題是:某公司申報出口動力煤,發票上顯示出口成交價格為FOBT145.44/MT,此價格包含2.5USD/MT的傭金,企業意見是該筆傭金是賣方傭金,根據審價辦法的規定不應計入完稅價格。該筆傭金究竟是不是賣方傭金?針對此問題審單中心提交關稅處進行價格專業認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6頁!(一)貿易全貌調查------界定實際的買賣雙方。從企業申報單證看,國內賣方(以下稱A公司)與賣方在香港的分公司(以下稱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并開具發票,似乎買賣雙方是一種“買賣”關系。但仔細分析會發現其中有兩個疑點:,A和B之間名稱接近,可能存在特殊經濟關系,并可能影響到成交價格的確定;第二,運抵國是韓國,而B公司在香港,說明B公司不是實際的用戶,有可能也不是實際的買家。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7頁!(二)對傭金性質進行分析---界定是否為賣方傭金。在界定清實際的買賣方后,出口煤炭貨款及傭金的支付過程變得清晰,傭金是否計入完稅價格應從以下兩方面考慮:一是從出口成交價格定義看,企業提供的材料能夠清楚地反映出A與B簽訂的合同單價是FOBUSD145.44/MT,B與C簽訂的合同單價也是FOBUSD145.44/MT。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8頁!二是從傭金類型看,對于A公司最終支付給B公司的2.5USD/MT的傭金是從收回的動力煤貨款中扣除的,而出口動力煤的貨款是由C公司實際支付,即2.5USD/MT的傭金實際是由真正的買方支付,因此不能被認定為賣方傭金從完稅價格中扣除。(三)認定結果。根據以上情況,A公司支付給B公司的2.5USD/MT傭金不是賣方承擔的傭金,應計入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9頁!(二)由點及面,抓住問題的規律性。SM關區是全國煤炭出口集散地之一,煤炭出口量大且情況復雜,通過對傭金應稅的認定,需要審單中心和現場審價人員在煤炭出口申報時加強對貿易關系的審核,客觀分析出口煤炭是否均存在此類情況,要從貿易實際出發,謹慎從事,避免稅款流失。(三)正確把握《審價辦法》相關條款。《審價辦法》中對出口貨物的相關規定較少,因此在對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進行審定時,需要對相關條款進行仔細推敲,正確理解條款含義。同時需要轉換思維,參考借鑒進口貨物買賣方傭金認定的相關規定,協助完成對出口貨物傭金應稅的審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0頁!二、基本案情2007年9月27日,泛亞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GL海關申報進口3002.707噸乙二醇(無牌子型號,純度>99%,工業用,臺灣產),申報價格為1060美元/噸,報關單號為WQ020071807002163,該貨物對外簽約時間為2007年9月11日。GL海關在審核泛亞公司提供的單證資料后,發現泛亞公司的申報價格與海關掌握的價格資料、價格行情存在較大差距,而且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成交價格,遂向泛亞公司制發《價格質疑通知書》,要求泛亞公司說明其申報價格偏低的原因,并要求其填具《海關進出口貨物價格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1頁!根據泛亞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GL海關懷疑泛亞公司進口乙二醇的申報價格受到了其與翔峰公司特殊關系的影響,遂根據海關估價操作規范提請GB海關關稅部門對該票貨物進行價格專業認定。海關關稅部門認為通過企業報送的相關材料,認定泛亞公司與翔峰公司具有特殊關系,且泛亞公司的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同期市場行情價格和海關掌握的具有可比性的成交價格,在泛亞公司無法證明其成交價格未受到特殊關系影響的前提下,關稅部門認為成交價格受到了買賣雙方特殊關系的影響。在雙方進一步溝通協商的基礎上,關稅部門依序先后排除了上位估價方法后,采用合理辦法,作出按1300美元/噸價格計征稅款的專業認定結論。GL海關據此于2008年2月3日制發WQ8020071807002163-A01/L02號《海關進口關稅/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2頁!因為翔峰公司是日本公司的長期合作客戶,因此所簽訂的價格不因市場因素而大幅波動。該票貨物價格按照翔峰公司與日本公司簽訂的年度合同中規定的定價公式即以“SABICACP、MEGlobalACP或Platts”當月網上報價中的最低價為成交價來定價。根據上述公式,翔峰公司與日本公司按照1060美元/噸價格進行交易。翔峰公司與泛亞公司是母子公司的關系,泛亞公司為翔峰公司與日本公司所簽訂合同的直接收貨人、貨物使用人和合同見證人。有關貨物實際為翔峰公司代泛亞公司向日本公司購買。申請人認為其所申報的價格是其與翔峰公司真實的成交價格,GL海關估價結論違反了成交價格估價原則。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3頁!由于泛亞公司無法提供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及國內環節銷售價格等,關稅部門在逐項排除各上位估價方法以后,根據《審價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采用合理方法對該票貨物進行估價,經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價格的因素,建議按照1300美元/噸進行征稅。該關認為,在整個估價過程中該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海關規章以及有關審價操作規范的規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估價結論合理,特建議復議機關依法維持其估價征稅決定。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4頁!本案中,申請人申報價格明顯偏低,且在法律規章規定的時間內,無法進一步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其申報價格未受買賣雙方特殊關系影響,所以在價格專業認定期間,申請人的說明理由無法排除關稅部門對特殊關系影響申請人成交價格的合理懷疑。在此情形之下,海關不接受申報價格而對該批進口貨物乙二醇另行估價,于法有據。由于申請人在與海關的價格磋商中無法進一步提供海關估價適用的價格資料,拱北海關關稅部門在依順序先后排除了上位估價方法后,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通過參考海關掌握相關價格資料并作適當調整后,建議對該票貨物按1300美元/噸計征稅款,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估價結論合理。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5頁!第二,該關對原告泛亞公司進口的乙二醇另行估價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估價結論合理,應予以維持。一審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Z中法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認為:GL海關不接受泛亞公司的申報價格而另行估價,主要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被告GL海關根據《關稅條例》、《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在估價征稅行為中先后履行了價格質疑、價格磋商、出具《估價告知書》等法律程序,估價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法維持了GL海關的估價征稅行為。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6頁!但由于上訴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因此,被上訴人GL海關拒絕接受其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符合《關稅條例》、《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于泛亞公司的申報價格不被GL海關接受,GL海關應當依照《關稅條例》、《審價辦法》規定的方法和要求另行估定完稅價格。經審查,GL海關根據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估定以1300美元/噸作為泛亞公司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采取的合理方法估價,并作出征收決定符合海關估價法規和規章之規定。鑒于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海關勝訴。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7頁!GL海關遂根據《關稅條例》第三十四條款關于“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和《審價辦法》第四十八條關于“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制發《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的規定,啟動價格質疑程序,要求泛亞公司就申報價格明顯偏低進一步說明理由,提交有關證據資料。在GL海關審價過程中,泛亞公司根據要求填寫《申報單》,并在《申報單》中明確說明其自身與境外賣方之間存在特殊關系。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法中價格共121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8頁!(二)海關有權認定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但海關規章規定特殊關系沒有影響成交價格的證明責任在進口商泛亞公司,而不在海關。在海關估價過程中,證明責任并非全部由海關承擔,其中當事人也應當依法承擔部分證明責任。作為海關,認定買賣雙方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應立足于兩個基本事實的判斷:一是海關認定進出口貨物的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二是進口貨物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同期市場價格行情或具有可比性的成交價格。解析估價協議和審價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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