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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xxxxx—201xDB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DBJ50/T—xxxx-201x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移交標準Standardoftransferforcitybridgeandancillaryfacilities(征求意見稿)2010-xx-xx發布2010-xx-xx實施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前言根據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2010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渝建[2010]265號)的要求,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了本標準。在制編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參照建設部、交通部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結合多年來實際工作經驗,經過反復討論、修改并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本標準。本標準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移交要求;5.移交設施技術狀況的檢測及評估;6。工程缺陷責任期;7。管理用房移交要求;8.橋梁養護手冊;9.移交設施的資料要求;10.大橋安全保護區。本標準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重慶市城投路橋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在本標準的實施、應用過程中,希望各單位注意收集資料,總結經驗,并將需要修改、補充的意見和有關資料交重慶市城投路橋管理有限公司(重慶市南岸區銅元局新村19號,郵編:400060,電話:62300263,傳真:62813098).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重慶市城投路橋管理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重慶交通大學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局重慶城建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市政設計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繼烈向中富楊宏楊壽忠周劍波胡濤王爭陳智勇羅本宗張犇唐中浪張楊唐曉虹王建洪彭俊超鄭敏葉永俊趙明孫志遠張圣陳鵬本標準審查專家:目次TOC\o”1—2"\h\z\u_Toc280533710”2術語 2HYPERLINK\l”_Toc280533711”3基本規定 3_Toc280533713”4.1橋梁結構設計與施工 54。2功能性設施設計與施工 6HYPERLINK\l”_Toc280533718”5移交設施技術狀況的檢測及評估 17_Toc280533729”7管理用房移交要求 19HYPERLINK\l”_Toc280533732”8橋梁養護手冊 20HYPERLINK\l”_Toc280533735”9移交設施的資料要求 21附錄A本標準用詞說明 24HYPERLINK\l”_Toc280533735"附錄B本標準引用標準名錄 25HYPERLINK\l”_Toc280533739”條文說明 26
ContentsTOC\o"1—2"\h\z\uHYPERLINK\l”_Toc280534034"1Generalprovision 1HYPERLINK\l”_Toc280534035"2Terminology 23Essentialstipulate 3HYPERLINK\l”_Toc280534037"4Bridgeandaffiliatedfacilitiestransferstipulate 5HYPERLINK\l”_Toc280534038"4.1Designandconstructionofbridgestructure 5_Toc280534043"5Detectionandassessmentoftechnicalconditionoftransferfacilities 17_Toc280534054”7Requeststotransferhousingmanagement 19HYPERLINK\l”_Toc280534057"8Bridgemaintenancemanual 20HYPERLINK\l”_Toc280534058”9Transferfacilityinformationrequirements 21HYPERLINK\l”_Toc280534059"10Bridgesafetyprotectionzone 23AppendixA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 21_Toc280534064"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6TOC\o"1-3”\h\z\u1總則1。0.1為實現工程建設與養護管理工作的有效對接,適應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需要,特擬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移交,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橋梁的移交以及服役橋梁管養權限移交1.0。3擬移交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應滿足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以及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1.0.4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2術語2.0。1城市橋梁City重慶市所轄各區、縣(自治縣、市)所在地及建制鎮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橋梁。2。0。2附屬設施是指移交范圍內與橋梁相關聯的引道、邊坡、管理用房等附屬設施。包含隸屬于主體結構的其它設施,如供配電設施、防雷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機電設施、視頻監控設施、運營監測設施、養護通道等。2.0.3指按照法定程序將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工程實體、檔案資料等移交給接手的養護管理單位的工作總稱。2。0.4對于新建、擴建及改建橋梁竣工移交,是指在按照相關規定對橋梁竣工質量進行驗收的基礎上,按照本標準的相關要求對橋梁及附屬設施的移交條件進行的驗收。對于服役橋梁管養權限移交,是指按照本標準的相關要求對橋梁及附屬設施的移交條件進行的驗收。2.0。5管養資料指橋梁管養過程中必要的技術檔案資料,包括設計資料、竣工資料、檢測評估資料、養護維修及加固資料、專項檢測資料、經營管理資料等。2.0。6
運營監測系統
Operationmonitoringsystem
指橋梁在運營過程中,對橋梁主體結構在受到材料退化、人為因素等因素影響下發生的損壞或劣化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評估的系統。
3基本規定3.0。1擬移交的城市橋梁及其(1)已按建設工程程序完成了竣工驗收。(2)工程竣工資料齊全,符合檔案規范要求。(3)功能性檢測資料齊全,各部件實際技術狀況與竣工記錄、竣工驗收資料的指標和參數相符。(4)已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竣工備案.(5)管養資料齊全,符合城市橋梁養管需求。(6)移交范圍明確,紅線界定清晰,移交范圍無拆遷遺留問題,或已明確負責處理拆遷遺留問題的責任主體。(7)大橋移交前應進行竣工清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場地地形變化應進行處理;因進駐施工而損壞或污染的植被、設施應進行修復。3。0。2(1)應成立移交工作小組,小組成員應熟悉本工程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過程.新建項目的移交工作小組宜邀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2)竣工驗收前應進行現場點交、技術交底、功能檢查測試、專項培訓等工作.(3)移交方應移交竣工資料、經營資料、管養資料、施工監控資料、檢測及荷載試驗、前期地勘等所有檔案資料。(4)應簽訂移交協議。3。0.3移交方應在設施正式移交前一個月將設計圖紙、施工(經營)過程中質量缺陷處置記錄、設施養護過程應注意的事項等資料交養管單位熟悉了解3。0。43。0.5達到全部移交要求者,應進行一次性移交3.0。63.0.7對公軌共用橋應就管理范圍及職責劃分、養護費用分攤等簽訂協議。
4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移交要求4。1橋梁結構設計與施工4.1.11大橋設計時應對橋墩進行防船撞風險評估及專項論證,在便于觀測水位的橋墩上應設置清晰的水位標尺線。2混凝土結構物的強度和外觀除滿足設計要求及規范明確的標準外,還應滿足平整、精細、外觀整潔、色彩統一等外觀及整體性方面的要求。3鋼結構及混凝土結構防腐涂裝體系的設計使用壽命應不低于15年,設計應明確鋼結構現場焊接及交叉施工部位的防腐涂裝措施,以確保鋼結構的整體防腐年限.4外露鋼結構及構件,其防銹措施應與橋梁主體鋼結構的防腐年限一致。5混凝土結構涂裝前,其基層浮漿的清理應以砂輪打磨為主,宜少用膩子,如確需使用膩子,應采用水性膩子。6混凝土結構物涂裝,其底層涂料應采用具有封固混凝土微裂縫的耐久性保護功能。7大橋涂裝除滿足其整體景觀的要求外,還必須滿足重慶市市政設施標準的有關色系要求.8橋梁應設計檢修通道。9設計應對成品構件的損傷修復進行詳細設計。10設計應對橋梁后期大修進行說明。11城市橋梁在設計恒載時應考慮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增加的重量。4。1。21混凝土結構物局部已出現實質性破損或缺損的,施工單位不得隨意進行修補,其修補方案應征求設計單位意見,滿足耐久性方面的要求。2后澆混凝土或特種抹面砂漿修補的結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混凝土后澆帶或抹面砂漿內布設防裂、防脫鋼筋網。3施工過程中由施工措施產生的外露鋼預埋件或其他附屬鋼結構,在切割或用其他方式處理后,應有專項防銹蝕和防結構銹脹、脫落方面的措施.移交方應向養管單位進行專項說明。4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混凝土裂縫,由移交方負責治理的,移交時應將裂縫整治的過程資料及竣工圖紙一并移交養管單位。5施工單位不得隨意在混凝土結構物上打孔、打洞,不得破壞混凝土結構的斷面尺寸,不得出現結構物的外觀缺損。6混凝土結構物外表不得出現滲水、析鈣、爆殼、污物流墜等情況。7混凝土及鋼結構涂裝前應對滲水的部位進行徹底整治,以避免外觀污染。8局部鋼結構因交叉施工出現涂層破損,應對整個部件或節段進行整體涂裝,包括除銹、底漆、中間漆、面漆等。9竣工后,結構物內部垃圾應進行清理。4.2功能性設施設計與施工4.2.1人行道1人行道性能應滿足防滑要求,不得采用光面磚.2人行道與路緣石、檢查井之間的材料及結構構造應相互匹配和協調,不得出現影響使用和美觀的缺陷。3雨水漫流的部位應設計擋水線或截水溝。4跨江大橋的兩端應具有橫穿道路的人行通道.4。2。2橋面及路面鋪裝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橋面鋪裝的設計必須考慮耐久性、整體性、行車舒適性、適應變形等方面的要求.2鋪裝層及路基的設計應結合道路的運行使用條件綜合考慮路面結構構造,明確設計使用年限,將路面荷載的使用條件書面告知養管單位.3路面檢查井應采用牢固的材料和防盜的結構體系,并應符合重慶市地方標準的要求.檢查井井面與路面鋪裝層之間的高差控制在±5mm以內4在進入跨江大橋橋頭的兩端應設置便于組織維修、執法、重車管理的加寬車道,其車道寬度不宜低于3m、長度不宜低于1004。2。3橋面及路面鋪裝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加強各道工序質量的控制,在合理的運營期內鋪裝層不得出現車轍、破損、變形、開裂等病害,確保鋪裝層的設計使用年限。2路面鋪裝層應按規范的要求進行整體攤鋪,施工接頭、接縫應合理設置,鋪裝層與路緣石、道路口、伸縮縫及其它結構物之間必須按要求進行妥善處理,嚴禁鋪筑后再挖補等現象。3移交前施工單位應對排水檢查井進行一次全面疏通,養管單位可對通水試驗進行抽檢,試驗合格方才接收。4移交時車行道上不得有交叉污染的水泥浮漿、瀝青斑點、油污和其他雜質異物,應保持車行道的干凈整潔。5路面鋪裝層在移交前后不得出現沉降變形,不得有積水現象。6施工質量保修期內若出現沉降、破損等質量缺陷,應按單元進行整版修補,以保證路面結構體系的完整性。4.2.1伸縮裝置應進行專項設計,明確其相關技術指標,明確不同工況下縫寬的最大值與最小值,明確錨固區的構造形式,應考慮后期的維修與保養。2設計單位應向養管單位提交伸縮縫及相關部件的工作原理圖及保養手冊。3設計圖紙應明確伸縮裝置質保與使用年限(包含鋼結構防腐及相關附屬配件),同時應明確伸縮縫兩端的排水處理措施。4大橋與立交匝道相連接的部位,應注重路面的整體設計,利用結構構造合理留設伸縮變形縫。5大橋建設時應同步設置大位移伸縮縫的檢修平臺。4。21伸縮縫錨固區應有足夠的錨固措施和抗裂措施,不得出現橫向裂縫和混凝土錨固區破損。2移交前應清除伸縮裝置縫間垃圾、施工模板、其它異物等施工殘留物,保證伸縮縫錨固區界面及伸縮縫下方整潔。4。21移交時支座滑動面周邊、防塵罩應清潔、完好,不得遺留有雜草、青苔、垃圾。2橡膠支座保護層不得有開裂、破損,各層加勁鋼板之間的橡膠外凸應均勻、正常。3支承墊石頂面不得開裂、積水,固定螺栓螺母緊固、螺桿采用統一標準,鋼盆外露部分不得存在銹蝕。4阻尼器的銘牌數據、安裝位置、元件連接必須按照安裝圖執行。4.2.1橋面給水管的設置應按所用材料的性能、大橋伸縮變形的特點,設計適合變形的支架、導管和伸縮節。2給水管網應設置獨立的閘閥、水表等控制系統;宜在橋面人行道外側按30-50米的間距,配套設置取水點;伸縮節安裝間距不宜超過1003橋面人行道外側應設置清潔用水給水管;在橋頭成片的綠化地應設置綠化養護給水管。4.2。1橋面排水、落水管應設計安裝詳圖。2排水、落水管轉彎角度宜大于135°,應明確轉彎處、收水口的詳細做法。3應明確落水管支架、抱箍、卡環等配件的用材、結構形式、間距和安裝方面的要求,排水、落水管抱箍間距宜小于2m;4應明確排水落水管材料的壁厚、技術指標、耐候性參數等。5鑄鐵落水管應設置便于清淤疏通的檢修口.6應考慮水蓖子蓋板的安拆、維修、反復使用等功能的需求,系統設置沉沙井、疏通孔及檢查口。(橋面水平排水管檢查、清掏口間距不得大于20米)7橋面低洼處、人行道管線走廊、封閉箱梁等容易出現積水的部位,應充分考慮排水、通氣順暢等功能,應清除施工雜物.8橋面排水應通過落水管落地排放,入地后歸流,落地部位應進行隱蔽設置。9橋面排水系統出現堵塞、排水管脫落、污水漫流等情況不得移交。4。21除滿足路緣石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外,路緣石的設計還應符合重慶市市政設施關于路緣石選用的標準及要求.2路緣石高度應不低于40cm3橋面路緣因防撞要求應采用現澆,防撞欄桿的安裝應綜合考慮大橋觀測點的設置,設計應事先征求養管單位的意見。4橋梁防撞路緣、防撞護欄、防撞欄桿的設計,在滿足規范要求的同時,設計方應明確設防條件和等級。5路緣石材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如采用混凝土不應低于C35,轉彎半徑較小易受車輛擦掛路段的路沿石,不得采用小塊拼裝,應采用整體現澆的方式設置路緣石,路緣石的外表嚴禁使用裝飾材料來修補或找平。6防撞護欄除滿足整體景觀的要求外,還應符合重慶市市政設施色系的整體要求。4。2。1新建橋梁必須有防雷專項設計,其設計圖必須經防雷職能相關管理部門審核認可.2防雷系統應有便于日常檢測作業的防雷測試端子,同時應考慮不同水位下的檢查測試要求。3防雷設施除滿足橋梁防雷相關規范的要求外,其材質必須滿足防雷系統耐久性和可靠性方面的要求。4防雷系統應具有防范洪水沖刷、防止人為破壞的措施。4.2.1防雷系統通過專項驗收后,移交方必須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資料及合格證書。2移交方應提供防雷測試點位置圖及施工過程中避雷連接線(帶)安裝及測式的相關質保資料。3實測防雷阻值不達標或避雷連接線不規范者不得移交。4.21設計時消防水管和民用水管應設計為各自獨立的系統,民用水表和消防水表應分開設置。2移交方應提交消防設施的使用及維護維修保養手冊,應對養管單位人員進行操作技能培訓.3自動消防遠程控制系統,應將其主機設置在大橋的中央控制室。4。21移交設施應有按消防審批程序進行的消防申報、檢驗及驗收合格報告等全套資料。2未通過消防驗收的設施不得移交。4.21運營監測系統設計方案中應明確傳感器、分析儀、工控機、終端及傳輸系統的耐久性要求和質量要求,應明確相關元器件的技術參數和要求,應明確系統軟件功能及升級方面的需求。2運營監測系統中,應設計相互驗證的數據采集系統.3運營監測系統的終端應設計直觀友好的操作界面,應設計和保存趨勢運行圖.4運營監測系統應具備動、靜態狀況下特征點的數據分析和對比功能。5運營監測系統中應能實時直觀反映重車對大橋的影響情況和數據統計,并應包含車流量自動統計系統。6系統設計使用壽命不應低于15年.4.21質保書、合格證書等資料必須齊全。2運營監測項目合同必須明確該系統質保及維保方式,質保期限不宜低于5年.3用于計量的傳感器、設施、設備必須按要求進行標定。4.21橋面車行道設計時應考慮設置防止車輛在橋上違章掉頭的措施,設置規范的中央隔離欄桿、水馬等方便交通轉換的設施.2交通標志、標牌的設置除滿足通行指示標識功能外,還應滿足安全牢固、整潔美觀、整體協調,并按要求進行分類設置。3在進入橋梁兩端的明顯位置,應設置限制汽車載重質量、軸載質量、禁停、限速等標志標牌。4應在不同道路等級的路口根據需要設置限高、限質量、限寬等交通標識和防護設施。4.21交通標識系統未通過交管部門驗收和無驗收資料者不得移交。4。2。1大橋結構構件、附屬配套的設施設備、電氣元件應滿足橋梁所在環境下的使用要求,并應滿足其耐久性和耐候性方面的需求以及設計使用年限的需要。2供配電設備與橋梁景觀、功能照明使用的燈具,應選用便于維修、更換和耐候性的通用產品.3應將路燈照明線路與光彩照明線路獨立分開。4應在橋面區域內設置便于管理維護、施工用電的三相供電接口,且供電間距宜控制在400m5應設置滿足燈具更換和系統維修時安全作業的檢修通道。6有集成控制軟件的配電室或室外控制箱,應具有防雨、防塵、防潮、防護措施。7配電室應設置恒溫系統.8電力控制系統、照明控制系統、風機除濕機等電氣類控制系統應設置在電力控制室.9塔(箱)內檢修照明系統,應設置雙控開關裝置,其內壁平均照度不應低于50LX。10安裝在室外的塔柱卷揚機等機電設備應設置有保護措施,防雨、防塵、防曬等.11電纜溝、井內應設置相應排水設施。12強電與弱電線路應單獨設計路由,減少信號干擾.4。2.1機電類特殊設備如除濕機、檢修小車、升降設備等應由專業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在選用設備時,宜選用在本地區設置了相關售后維修服務機構的品牌,并應在采購合同中明確今后的售后服務承諾,在橋梁設施移交時轉交養管單位。2設施線路保護套管的的安裝應適應橋梁變形和環境的需要,節點安裝必須牢固規范.3不得使用塑料波紋管等耐久性差、易變形的材料。4應提交詳細的路由資料。5中控室、配電室內各種工控機的控制程序應有備份移交養管單位。6所有機電設備的隨機附帶工具儀器、專用工具應移交養管單位。7燈桿顏色應符合重慶市市政委統一要求。8燈桿地腳螺栓宜采用混凝土包封,其大小、形狀應規范整齊。4.21網絡攝像機鏡頭分辨率應達到1280×720像素(720P)、幀率≥25幀/秒,模擬攝像機鏡頭分辨率應達到720×576像素、幀率≥25幀/秒。顯示部分應采用配合視頻鏡頭分辨率的高清整體化成套設備。2應采用可控類變焦機型,在視距300m范圍內應3每路視頻圖像的存儲時間在滿足鏡頭主要參數的情況下不應少于24小時×30日.4控制系統宜采用統一控制、聯控報警需求的監控管理平臺,宜采用顯示地理位置信息的控制軟件。5應采用光纖傳輸,并預留不低于40%的冗余量。6視頻監控系統的布點除滿足交通監控、安全保衛、航道監控外,應同時考慮超限車監管的需求。7應設計車輛監測設施,每日監測的車輛數據準確率不應小于95%,還應具備以下功能:(1)應能在不中斷交通的情況下測量車輛重量。(2)應能準確記錄車輛牌照,并根據車輛軸數分類、分方向、按時段統計車流量。(3)應在城市橋梁兩端設置可變情報板,可及時發布路段信息。4.21室外桿體及控制箱應確保良好的耐候性及防腐性,應按規范要求做好防雷接地(如采用綜合接地應小于1歐姆)。2應保證視頻畫面無抖動.3應提供硬件設備型號及廠家信息。4。21除按交通工程的要求設置交通監控系統外,應同步設計建設大橋的安防系統。2大橋的安防系統應包括結構自身安防體系、重要出入口和重點要害部位的視頻監控、電子防盜、保安崗亭、隔離與封閉、門窗防盜等一切防入侵的設施,還應設置紅外線安全報警與視頻監控聯動裝置,并應設計和設置相應的供電保障系統。4.21大橋安防系統應按相關安全管理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2應提供硬件設備型號及廠家信息。4。21檢查檢修通道應按安全生產“三同時"的要求與橋梁主體結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橋梁結構構件設計時應同時考慮檢修口和檢修通道的留設.2檢查檢修通道及平臺的設計除滿足結構、耐久、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外,還應滿足檢查檢修人員在高空作業時的人性化需求。3檢查檢修通道及平臺的設計必須考慮檢修人員方便進出、防火、逃生方面的功能。4混凝土箱梁、鋼箱梁、塔柱等設施的通道,其出入口不得少于2個。5雙層橋梁上、下層橋面之間應設置供檢修人員進入的連接通道。6塔內升降設備不能到達的部位應補充設置鋼平臺或鋼爬梯,相應的鋼結構應有耐久性和防腐方面的設計。7檢查檢修通道及平臺除滿足工程檢修人員行走、檢查、檢測、安放儀器或設備等工作狀況的安全需求外,還應設置隔離門柵、踏板、梯步、平臺、欄桿、扶手、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裝置,還應按需求完善外露通道的防盜設施和功能。8檢查檢修平臺及通道應按需求覆蓋橋梁結構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測的全部范圍。9檢查檢修通道不能滿足覆蓋范圍及安全生產相關要求者不得移交.10檢修小車、塔內升降設備等特種設備,應設置便于檢修人員進入的通道,并配備必要的三方通話系統、安全運行系統、檢修系統和逃生等系統,滿足安全規范和安全作業的相關要求,移交時應有資質機構檢驗合格的報告.11大橋檢修桁車配置較少時,應設置多處桁車停靠平臺。4.21檢查檢修平臺與結構相連的鋼預埋件或植筋結構,均應明確其抗拔力和耐久性方面的要求。2所使用的材料必須具有檢驗合格證明。
5移交設施技術狀況的檢測及評估5.0。15。0。2移交過程中,如發現竣工資料上的技術指標與實際參數不符而產生爭議,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移交設施進行檢測,產生的費用應5。0.3。5
6工程缺陷責任期6。0.16。0。2在工程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等原因出現的安全責任事故,施工單位應6.0.36。0.4保修期滿,建設單位在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時,必須6。0.5
7管理用房移交要求7.0。1城市橋梁管理用房與大橋應同步投入使用;管理用房的選址宜設在橋頭附近;管理用房距管轄最遠端的車程宜控制在5分鐘內或步行時間控制在157。0。2城市橋梁管理用房的面積應不低于2500m2;并滿足大橋養護所需的辦公、用餐、值班休息、停車、工具材料堆放、交通監控、設施安全監控、供配電管理系統控制等功能的使用要求;將交通監控、安保監控、消防監控、橋梁健康監測系統一并設置在中央控制室,7。0.37。0。4建設單位在大橋通車前應
8橋梁養護手冊8。0.1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商等大橋建設參與單位,結合設計使用要求和大橋建設中的實際情況,編寫具有針對性的新建、擴建或改建橋梁養護手冊,移交時應8.0.2養護手冊中,設計單位應8.0。3
9移交設施的資料要求9。0.19。0。2必須將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屬設施竣工技術資料提供給養管單位。工程竣工圖紙、竣工圖電子文檔及相關的文字、音像和實物等資料完整;向養管單位提交移交設施(設備)的數量、規格、型號清單;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完整。工程竣工資料必須包含真實反映施工過程及施工質量控制的相關原始記錄,而且必須符合城建檔案管理要求。Ⅰ9.0。39。0。4建設單位應9.0。5沒有驗收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使用,設計圖紙必須9。0。6施工監控資料中必須含有橋面合攏時及相應溫度狀況下裸梁的橋面線形資料、橋面線形調整后及橋面鋪裝成型后的測量資料、9。0。79。0。8建設單位應向養管單位移交各種功能性檢測報告、必要的專項安全論證資料、相關成套產品的原理圖、操作使用手冊、使用及保養說明等資料;應9。0.99.0。10
10大橋安全保護區10.0。1大橋安全保護區劃定應符合《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渝府令第1以橋梁邊緣起算,陸域50米范圍內為禁建區,50―100米范圍內為大橋陸域安全保護區;水域上游300米2水域與陸域分界線為濱江路(含規劃濱江路)或者橋臺。10.0.
附錄A本標準用詞說明A.0。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A。0.2
附錄B本標準引用標準名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準》GB50300《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混凝土橋梁結構表面涂層防腐技術條件》JT/T695《公路橋梁鋼結構防腐涂裝技術條件》JT722《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技術規范》JTGF71《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80/1《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范》CJJ99《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89《城市測量規范》CJJ/T8《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及路線設計規范》DBJ—064-2007《重慶市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50-086《重慶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驗收標準》DBJ50—129《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程》DB50/231《橋梁工程防雷技術規范》DB50/T279《道路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程》DB50/T233《關于加強城市橋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1〕202號《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重慶市市政設施接收技術規程》(試行)《重慶市城市道路提檔升級維護工程設計導則》《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移交標準DBJ50/T-xxxx-201x條文說明201x重慶
目錄TOC\o”1-2”\h\z\uHYPERLINK\l”_Toc280521941”3基本規定 28HYPERLINK\l”_Toc280521942”4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移交要求 295移交設施技術狀況的檢測及評估 32HYPERLINK\l”_Toc280521945"6工程缺陷責任期 33HYPERLINK\l”_Toc280521946"7管理用房移交要求 34HYPERLINK\l”_Toc280521949”8橋梁養護手冊 353基本規定3.0。1(3)3.0.2(2)功能檢查測試是指機電設備的運行測試、防水測試等;專項培訓是指移交方對接收方人員進行操作系統等的培訓。3.0。7隨著公軌共用橋數量的增多,軌道與橋梁管理雙方在管理區域、責任的劃分、大橋養管費用分攤等問題上存在諸多分歧,同時橋梁檢查、檢測、維護項目的實施與輕軌運行存在沖突,時間安排難以統一,導致一些檢測維護項目無法正常進行開展。因此大橋管理方與軌道管理方在橋梁移交時應先簽訂協議,對各自管理范圍進行劃分,在存在交叉的區域設置養護通道,確保雙方都能正常開展工作。對各自的管理范圍內的設施承擔管養職責,履行各自負責區域設施的日常巡邏、檢測、養護、安保職責。按照大橋每年平均維護費用、修建大橋投資比例、通行噸位或是雙方共同使用的結構的年均維護費用等計算方式,分攤各自的養護費用。同時,在協議中還應明確管理雙方技術資料、信息共享互通機制及應急處置機制,共同研究應急預案的命令、啟動條件、處置方式、處置流程,包括處理措施向上級報告,對外消息發布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4橋梁及其設施移交要求4.1。1(9)預制的鋼橋面板、鋼桁架、T梁等大型成品構件在運輸、安裝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缺失、破損等情況,設計應針對此類情況明確具體修復方案,保證成品構件的性能滿足設計要求。4。1.1(10)設計應對橋梁大修年限、施工工藝、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說明.如后期橋面鋪裝大修分車道施工時荷載平衡問題應提出要求。4.1。1(11)城市橋梁在設計恒載時應適當增大安全系數以保證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如水馬、隔離欄桿等)增加的荷載.4。1。2(3)施工過程中搭設的施工平臺、腳手架、吊籃等臨時施工措施在拆除后遺留在混凝土中的預埋件或其他附屬鋼結構的外露部分應進行專項防銹蝕和防結構銹脹、脫落的處理。4.1。2(9)結構物內部垃圾是指箱梁、塔柱、桁架內的施工遺留物,應對其進行清理。4.2。2(3)此條是參照重慶市市政委《關于開展主城區城市道路檢查井專項整治工作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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