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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一)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二)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事項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不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大型物件運輸)和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二、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三)人員符合以下條件:

1.駕駛人員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押運員、裝卸管理員取得《從業資格證》。

(四)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國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

1.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客貨運輸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客貨運輸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

3.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客貨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投入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客車類型等級應當達到《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5.從事國際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超重型車組是指運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貨物的車輛,或者運輸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的車輛;

6.從事國際道路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專用容器、設備、設施應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7.從事國際道路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集裝箱相適應的車輛,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五)有健全的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國際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制度;

5.國際道路運輸應急預案等。

三、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

1.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

(1)《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

(2)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3)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4)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5)已購置車輛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提供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和《道路運輸證》。擬投入車輛的,應提供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或貨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或噸位數、客車或貨車外廓長、寬、高以及購置時間等內容;

(6)已聘用或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7)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2.申請從事定期或不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應當具備從事國內一類客運班線經營的條件,還應當提供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可行性方案。可行性方案應包括具體線路、公路等級、線路沿線的服務設施、通過口岸、站點、班次、班時、票價、有關國家對開運輸承運人及市場需求預測情況等內容。3.申請從事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提交押運員、裝卸管理員的從業資格證。4.已取得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2)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可行性方案,內容包括具體線路、公路等級、線路沿線的服務設施、通過口岸、站點、班次、班時、票價、有關國家對開運輸承運人及市場需求預測情況等;

(3)已購置車輛的,應提供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車輛類型等級評定表和《道路運輸證》。擬投入車輛的,應提供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座位數、客車購置時間等內容;

(4)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及處置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注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許可前公示和現場審查

1.對已受理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的有關情況在其網站或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

2.公示期間或結束后,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有關條件和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審查。

(四)許可決定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1.口岸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許可決定

口岸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口岸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并明確許可事項;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長許可申請處理時間的,須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向申請人出具《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2.非口岸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許可決定

非口岸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非口岸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成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并明確許可事項;

(2)與運輸線路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交通運輸部決定。交通運輸部按照規定的程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由申請人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頒發許可證件或者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3)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4)因需要延長許可申請處理時間的,須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向申請人出具《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發放1.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2.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3.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當事人,如還有其他道路運輸經營項目,則須集中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換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收回原縣級或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將其退回原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存入道路運輸經營業戶的管理檔案中。

(六)監督履行投入運輸車輛承諾

被許可人作出投入運輸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被許可人按照承諾書的承諾期限投入運輸車輛。超過承諾期限未履行投入運輸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被許可人6個月內投入車輛;超過承諾期限6個月還不履行投入運輸車輛承諾的,其經營條件已不具備,自動終止經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七)配發《道路運輸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核實被許可人購置的車輛或者已有的車輛,符合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證》。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車籍所在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國際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

(八)《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中“經營范圍”的填寫

1.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其“經營范圍”按照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分別填寫“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不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

2.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其“經營范圍”按照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分別填寫“國際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國際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項目)”、“國際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類別)”、“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其中:

(1)“國際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的“項目’’中,應當在括號內分別標注相應項目“集裝箱”、“冷藏保鮮”、“罐式”。

(2)“國際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類別"中,應當在括號內分別標注一、二、三、四類。

(3)“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類別”、“項別”中,應當在括號內分別按《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的規定標注相應類別和項別。危險貨物分為1--9類,每一類中又分為若干項。

四、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許可程序

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許可程序予以辦理。

五、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報備程序

(一)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如總公司與分公司屬同一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國際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報備。

2.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上“分支機構’’欄予以注明,同時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

3.國際道路運輸企業憑備案證明、總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二)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如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屬同一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國際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并提供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2.經核實,國際道路運輸企業提供的材料真實,且符合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并向分公司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同時函告總公司注冊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國際道路運輸企業憑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和分公司備案證明、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4.分公司需新增運輸車輛的,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車輛條件后,符合要求的,配發《道路運輸證》。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車籍所在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國際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六、國際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變更

(一)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照有關許可規定辦理。(二)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三)許可變更后,原證件發放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證件發放程序重新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同時收回原證件,并書面告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車籍所在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國際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

七、國際道路運輸企業終止經營

(一)國際道路運輸企業擬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二)如屬核減經營范圍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國際道路運輸企業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等證件,并書面告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三)如屬終止經營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后lo日內,收回國際道路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道路運輸證》和《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線路標志牌》等有關證件,辦理注銷手續,書面告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在其網站或辦公場所予以公布。

(四)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在取得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未經批準連續180日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原許可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10日內收回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并予以公布。

八、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期滿延續經營程序

(一)國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之目起提前60日提出申請。

(二)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該班線有效期屆滿前按照新增定期、不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的許可程序辦理,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三)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九、暫停國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程序

(一)國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申請暫停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提前30日提交《國際道路客運班線暫停申請表》。

(二)原許可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客運市場運行情況,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暫停的決定。

(三)準予暫停的,應當在《國際道路客運班線暫停申請表》上簽注“同意”的意見,并暫時收回《道路運輸證》和《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線路標志牌》,在其網站或辦公場所予以公布;恢復經營時,退還有關證件。

(四)不準予暫停的,應當在《國際道路客運班線暫停申請表》上簽注“不同意”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五)在通關期限內,國際道路客運班車每年的報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通關天數的一半。

十、暫停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程序(一)國際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在經營期限內申請暫停經營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前30日提交《國際道路貨物運輸暫停申請表》。(二)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暫停的決定。

(三)準予暫停的,應當在《國際道路貨物運輸暫停申請表》上簽注“同意”的意見,并暫時收回《道路運輸證》;恢復經營時,退還有關證件。

(四)不準予暫停的,應當在《國際道路貨物運輸暫停申請表》上簽注“不同意"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五)國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每年的報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80日。

十一、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

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可通過擬設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直接向交通運輸部提交以下申請材料(提交的外文資料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1.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2.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商業登記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

3.由所在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4.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常駐人員的簡歷及照片。

(二)許可程序

交通運輸部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出具《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決定書》,同時通知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十二、開通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程序

開通國際道路旅客、貨物運輸線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道路運輸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對擬開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進行調研,提出擬開通運輸線路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省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擬開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進行審核,并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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