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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加強對檢(搶)修現場作業的環境安全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采用安全許可的方式,落實各項安全檢查,制定安全措施,審核作業風險分析,確保各項直接作業環節的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生活各環節的各類施工作業環境安全和職業健康安全(以下簡稱QHS)管理。3職責3.1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安全生產“五同時”的要求,明確各作業過程職責。3.2安環部是現場直接作業環節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的監管部門,負責審批施工方案中的環境保護和安全措施,負責施工過程中的檢查與監督以及現場施工中的安全作業票證的管理。3.3生產技術部是現場直接施工作業環節的組織、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現場直接作業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要含有環境保護和安全措施。負責施工隊伍的組織管理。負責直接作業環節全過程的施工檢查及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考核。3.4安環部、生產技術部、設備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檢(搶)修方案的審批,施工作業的管理。3.5用火所在單位負責所屬范圍內現場施工作業的安全風險分析,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現場安全防護工作。并向施工人員進行現場交底,協助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在施工過程中實施監督和考核。3.6部室、車間范圍內的施工作業許可申請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新建項目獨立區域內的施工作業許可申請由項目部負責。3.7特殊用火作業許可由公司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共同審批。一級用火作業許可由安環部負責人審批,二級用火作業許可由用火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臨時用電作業許可由電修車間負責人審批。設備檢修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許可由安環部負責人審批。高處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許可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由安環部負責審批。斷路作業、破土作業由項目部負責審批。4工作規定4.1直接作業要求4.1.1裝置在檢(搶)修前,車間對檢(搶)修作業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以及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針對識別出的風險和環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檢(搶)修方案,安環部、生產技術部、項目部等職能部門對檢(搶)修方案進行審批后實施。4.1.2各單位在實施各類安全作業時,為確保作業安全,必須配備專人監護。4.1.3各車間負責設立現場檢修辦公聯絡處,職能部門管理人員、車間專業管理人員、監護人、化驗分析人員、裝置電氣工作人員等必須在檢修辦公聯絡處集中辦公,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4.1.4現場作業前,作業所在單位人員與施工人員進行以下方面的現場交底:4.1.4.1施工項目的具體內容;4.1.4.2裝置、設備的生產特點和QHS要求;4.1.4.3周圍環境和作業對象的潛在危險和應急措施;4.1.4.4確定具體的工作位置。4.1.5作業所在單位負責檢查安全消防設施,使消防水源、水量、水壓、消防器材處于正常備用狀態。施工現場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暢通無阻,進入生產裝置的施工車輛,應按規定路線和速度行駛,按指定的位置停放。4.1.6對施工人員的要求4.1.6.1承包施工方按有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實施。4.1.6.2在施工前,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方可施工。4.1.6.3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等文件要求。4.1.6.4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甲乙雙方交底一定要清楚,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按甲方代表現場交底的施工要求施工,不得損壞儀表管線和電纜線等設施。4.1.6.5施工人員進入作業區應持有進入該區作業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要使用票證夾。4.1.6.6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按作業票證中規定的管理規定進行確認。4.1.7現場作業保護著裝要求4.1.7.1施工人員進入生產、檢修、施工現場作業,必須穿戴好所需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勞動鞋、工作服。不得穿露頭鞋或拖鞋,戴安全帽必須要系好帽帶,不準穿短袖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裝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4.1.7.2架子工及登高作業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4.1.7.3凡進入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根據有毒有害氣體的種類和濃度,必須選擇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4.1.7.4凡進入高電壓場所,必須根據電壓高低選擇適當的絕緣防護用品并穿戴好絕緣手套、絕緣鞋等。4.1.7.5凡進入酸堿及含腐蝕性物質的場所作業,必須穿戴防護服、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4.1.8防火要求4.1.8.1生產裝置區均為防火區域,嚴禁攜帶各類火種、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進入防火區域。施工檢修、搶修作業中需用的火種,必須經施工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入現場。4.1.8.2施工人員嚴禁使用汽油及各種有機溶劑擦洗各類設備、機件、衣服、地板、門窗等,也不得用柴油以及其它輕質油品搞設備衛生,擦洗高溫管線上的油污。4.1.8.3施工檢(搶)修人員不得在生產裝置和罐區的機房、泵房、采樣口等處罐裝液化氣、汽油、石腦油和其它溶劑等。4.1.8.4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嚴禁用黑色金屬器具敲打物件。4.1.8.5各種機動車輛進入施工作業區域,必須裝有合格的阻火器,必須到安全保衛部辦理進車通行證,方可駛入。4.1.8.6施工人員、檢(搶)修人員不得擅自開啟各類閥門(事故狀態下,消防水閥除外),確屬施工需要,必須經過生產車間同意,車間派人配合。4.1.8.7各種消防器材、設施、工具不得用于與消防無關的用途,非消防用水未經生產技術部和消防隊批準,不準私自開啟消火栓用水。4.1.8.8在檢(搶)修作業的施工過程中發現著火或管線、設備泄漏以及跑油、氣等事故時,要及時向車間、調度、安全環保部報告,也可直接撥打公司火警電話。4.1.9設備檢(搶)修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設備檢修作業許可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具體執行《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有關要求。4.1.10設備檢修完畢后由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施工主管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4.1.11直接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環境進行危害識別。由申請單位組織作業施工單位、作業所在單位相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辨識作業活動中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和預防措施,辦理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必要時召集施工作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參與風險分析,并將識別情況記入作業許可證相關欄內,若內容較多,可附“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4.2用火作業4.2.1生產區內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安環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用火區”。固定用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4.2.2設立固定用火區的條件和要求:4.2.2.1固定用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4.2.2.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4.2.2.3室內固定用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4.2.2.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用火區內。4.2.2.5固定用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4.2.2.6固定用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4.2.3用火作業前必須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應清楚標明用火等級、用火有效日期、時間、用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包括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用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地點和結果、用火執行人的工種類別(執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相關條款)和作業證編號以及危害識別等內容。4.2.4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用火規程,嚴禁未按規定辦理用火手續在廠內進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4.2.4.1在廠區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3)錘擊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4.2.4.2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等),均須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4.2.5用火作業施行分級管理,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特殊用火,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固定用火。4.2.5.1特殊用火: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1)在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上作業;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3)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及易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檢修作業;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6)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4.2.5.2一級用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用火作業,包括: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2)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氣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5)化學危險品倉庫;6)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4.2.5.3二級用火:1)停工檢修,經過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加堵盲板與外界隔離的工藝生產裝置;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3)倉庫、車庫。4)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4.2.5.4固定用火:廠內固定用火區,應設立明顯標志和圍欄,制定制度,嚴格管理。4.2.5.5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用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用火管理。4.2.5.6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用火,應升級管理。4.2.6一級和二級用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4.2.6.1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安全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4.2.6.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4.2.6.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4.2.6.4凡處于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4.2.6.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4.2.6.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4.2.6.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1%。4.2.6.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2.6.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4.2.6.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4.2.6.11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4.2.6.12使用電氣焊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準在烈日下暴曬,氧氣、乙炔瓶必須有防震圈、防傾倒措施,乙炔瓶上必須裝有阻火器,氧氣、乙炔氣瓶壓力表完好。4.2.6.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4.2.7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4.2.6條規定的同時,還須符合以下規定4.2.7.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1)生產不穩定。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4.2.7.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安全環保部安全主管、主管生產、安全的經理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4.2.7.3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所在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4.2.7.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壓。低于100毫米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4.2.7.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4.2.8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4.2.8.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4.2.8.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4.2.8.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4.2.8.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4.2.8.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4.2.9動火分析合格判定4.2.9.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4.2.9.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4.2.9.3氮氣系統動火檢修,必須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氮氣的最高含量不超過0.4%。4.2.10《用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4.2.10.1《用火作業許可證》為三聯,特殊危險用火、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數字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4.2.10.2《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4.2.10.3《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用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用火分級終審權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4.2.10.4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用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用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4.2.10.5一份《用火作業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用火作業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4.2.10.6《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4.2.10.7《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監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主管安環部門存查。4.2.11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4.2.11.1特殊用火和一級用火必須對現場及設備內危害因素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用火證的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4.2.11.2二級用火分日常用火和大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24小時,大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72小時;4.2.11.3裝置大修時,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作業所在單位可申請劃定臨時固定動火區。4.2.11.4固定用火區由安環部組織相關單位至少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若本單位申請撤銷或由于其他變更已不符合設立固定用火區條件和要求的,一律取締。4.2.12各項責任人的職責。4.2.12.1用火項目負責人(用火作業執行單位負責人)對執行用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用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用火執行人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確認無誤后才能簽字。4.2.12.2用火執行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用火條件時,有權拒絕用火,并向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報告。用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用火作業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用火前30分鐘(含用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用火)均應主動向現場作業負責人呈驗用火作業許可證。4.2.12.3用火監護人員負責用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要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擔當,監火人需在用火證上簽字認可。監火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用火項目負責人、用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4.2.12.4用火所屬崗位負責人(值班長、安全員)負責生產與用火作業的銜接工作,用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業。4.2.12.5用火分析人對所檢測、分析的結果負責,根據用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化驗單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4.2.12.6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用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用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用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用火。4.2.13用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4.2.13.1特殊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環部召集有關單位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終審批準。4.2.13.2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負責人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填寫并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4.2.13.3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車間負責人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終審批準,由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填寫并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4.2.13.4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環部進行審查批準。固定用火區應有明顯標志。4.2.14氣焊使用氧氣瓶時必須裝有氧氣減壓閥。應使用氧氣專用的橡膠軟管。4.2.15使用溶解乙炔氣時,禁止敲擊、碰撞、暴曬、傾倒和臥放,必須裝設乙炔專用的減壓閥和回火防止器。在檢修現場,溶解乙炔氣瓶不得置放在通風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在現場的貯存量不得超過5瓶。應使用乙炔專用的橡膠軟管。氧氣軟管和乙炔軟管的顏色應有區別,不得搞亂。4.2.16用火前必須按規定進行用火分析,分析判定合格后方可用火。取樣要有代表性,塔類取樣要求測上、中、下三個點,貯罐應在物料進出口的中下部,臥式容器要在兩端取樣,采樣時要把采樣器伸到設備內部。切不可在人孔處采樣,此樣因空氣對流是不準確的。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4.2.17取樣與用火作業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時間或用火停歇時間超過30分鐘以上必須重新分析。4.2.18設備內用火作業,用火過程中停止半小時以上再恢復用火作業時,應重新取樣進行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用火。4.2.19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環境進行危害識別評價,制定具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并督促落實。4.2.20必須具備相應的消防設施,一旦發生著火,可立即用滅火器材撲救,草坪上用火,草坪應用水澆濕、澆透,防止草坪著火。4.2.21用火設備或管線必須與生產系統完全隔絕,所用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而不能用白鐵皮、石棉板等材料代替。4.2.22不按規定將容器、設備、管道徹底清洗、置換合格,嚴禁用火。4.2.23用火點周圍15米內的易燃物必須清理。工業污水井必須執行二層封堵法,即第一層為石棉布,第二層為泥土。4.2.24高處用火要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要有防火箱或防火袋,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高處用火作業。4.2.25公司生產、生活、經營區域各類裝置、管線、設備、設施(含現役和退役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裝置)的大修和各類檢修、維修、拆除或其他施工用火,必須按用火許可證中指定的時間、地點、部位用火,一張用火證只能在一個部位用火。4.2.26廠區內用火要嚴格按《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4.2.27進設備內部用火作業,必須按《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執行。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4.3.1設備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4.3.2設備內作業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4.3.3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4.3.3.1安全隔絕: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斷開法蘭。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4.3.3.2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進行危害分析,達到下列要求:1)氧含量18~21%。2)有毒氣體濃度10mg/m3以下。3)可燃氣體濃度在0.2%以下。4.3.3.3通風: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4.3.3.4定時監測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設備。《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格式見附錄。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4.3.4照明和防護措施4.3.4.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防護用品。4.3.4.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4.3.4.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4.3.4.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4.3.5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4.3.5.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4.3.5.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4.3.4.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4.3.4.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4.3.6監護4.3.6.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4.3.6.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4.3.6.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4.3.6.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4.3.6.5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4.3.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4.3.7.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4.3.7.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4.3.7.3作業單位接到《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4.3.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4.3.9《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作業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的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經安環部審批后方為有效。4.3.10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相應的《高處作業許可證》。4.3.11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相應的《用火作業許可證》。4.3.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安全員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4.3.13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準許繼續作業。4.3.14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4.4破土作業4.4.1凡在廠區內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等多種破土作業,必須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破土。危險性較大的破土作業應制定破土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4.4.2破土作業中,當遇有地下情況不明時,應停止作業,立即報告工程主管部門處理。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距離建筑物基石、墻柱至少1m以上。4.4.3開挖沒有邊坡的深溝、坑、渠等必須裝設牢固的支撐。開挖前應排除地面水。開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時,應采取排水措施。4.4.4當發現土層有可能坍塌時,應立即離開作業面,采取防護和加固措施后再進行作業。4.4.5開挖溝、渠、坑等周圍要設圍欄及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4.4.6破土作業用的工機具,使用前必須檢查,合格方可使用。4.4.7在坑、溝內破土作業,應注意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保持通風良好,并配備一定的防護器具,如遇有毒氣,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現場。4.4.8危害識別要求同4.1.11相關條款。4.4.9動土作業具體執行《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4.5起重作業4.5.1起重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4.5.2起重作業的分級、分類4.5.2.1起重作業分級1)起重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起重作業;2)起重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起重作業;3)起重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起重作業。4.5.2.2起重作業分類(按起重作業級別分為三類)1)一級起重作業為大型起重作業;2)二級起重作業為中型起重作業;3)三級起重作業為一般起重作業。4.5.3起重作業的安全要求4.5.3.1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起重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起重作業許可證》。《起重作業許可證》格式見附錄。4.5.3.2起重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起重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起重施工方案。起重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項目部審查,報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4.5.3.3各種起重作業前,應預先在起重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4.5.3.4起重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4.5.3.5起重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4.5.3.6起重作業前,應對起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4.5.3.7起重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4.5.3.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起重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4.5.3.9起重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起重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4.5.3.10任何人不得隨同起重重物或起重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4.5.3.11起重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必須辦理相應的用火作業許可證,遵守HG23011的規定。起重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4.5.3.12用定型起重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起重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4.5.3.13起重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起重,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4.5.3.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4.5.3.15在起重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起重:1)指揮信號不明;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3)斜拉重物;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5)重物下站人;6)重物埋在地下;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9)重物越人頭;10)安全裝置失靈。4.5.3.16必須按《起重作業許可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起重作業許可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4.5.3.17對起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4.5.4《起重作業許可證》的管理4.5.4.1《起重作業許可證》由設備部負責管理并審批。4.5.4.2施工單位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4.5.3.2規定的起重作業,必須編制起重方案,并將填好的《起重作業許可證》與起重方案一并報項目部負責人批準,一級起重作業和大型起重作業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4.5.4.3《起重作業許可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起重作業許可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起重作業許可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4.6高處作業4.6.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4.6.2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4.6.3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4.6.4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4.6.5高處作業分級4.6.5.1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4.6.5.2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4.6.5.3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6.5.4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4.6.6高處作業的類別4.6.6.1特殊高處作業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4.6.6.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5)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4.6.6.3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4.6.7高處作業安全要求4.6.7.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高處作業許可證》格式見附錄。4.6.7.2《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4.6.7.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4.6.7.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4.6.7.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4.6.7.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4.6.8高處作業安全防護4.6.8.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4.6.8.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4.6.8.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4.6.8.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4.6.8.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6.8.6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4.6.8.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4.6.8.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4.6.9《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4.6.9.1一級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公司安環部審批;特級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由廠安環部審核后,報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審批。4.6.9.2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最終審批單位留存。4.6.9.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4.7臨時用電作業4.7.1在廠區內施工臨時使用電源,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4.7.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是具有電工操作證的本公司從事電工工作的人員。嚴禁擅自接用電源。4.7.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使用。4.7.4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4.7.5在生產裝置內及易燃易爆區域內施工,用電線路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進入防爆區內的電纜不得有接頭。4.7.6塔、罐、容器內作業除選用防爆燈具外,一般使用12V以下絕緣良好的安全行燈。4.7.7危險場所使用移動電動工具時,必須穿絕緣鞋或靴、戴絕緣手套,著地部分應加絕緣墊板。4.7.8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移動式電動工具時,必須同時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4.7.9危害識別要求同4.1.11相關條款。4.8盲板抽堵作業4.8.1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4.8.1.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4.8.1.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要經強度計算。4.8.1.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長期安裝在工藝管道上的盲板,應選用“8”字盲板。4.8.1.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4.8.2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4.8.2.1盲板抽堵作業必需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沒有《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的格式見附錄。4.8.2.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4.8.2.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4.8.2.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4.8.2.5生產車間負責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施工人員按圖作業,盲板位置圖由生產車間存檔備查。4.8.2.6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防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4.8.2.7作業需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4.8.2.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生產技術部負責人、生產車間負責人必須在場。4.8.2.9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4.8.2.10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4.8.2.11施工單位要按《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4.8.2.12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M)抽堵多個盲板時,要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4.8.2.13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4.8.3《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的管理4.8.3.1《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由生產車間管理。4.8.3.2《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由生產車間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辦理。4.8.3.3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表格、繪制盲板位置圖、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車間主任審批后,交施工單位確認。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需安全管理部門審核。4.8.3.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施工單位、生產車間各一份,生產車間負責存檔。4.8.3.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生產車間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回生產車間。4.9斷路作業4.9.1斷路作業安全要求4.9.1.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作業許可證》。《斷路作業許可證》格式見附錄。4.9.1.2斷路作業申請由項目部負責并管理施工現場。施工作業單位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4.9.1.3安環部審批《斷路作業許可證》后,要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消防、等有關部門。4.9.1.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作業許可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4.9.1.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4.9.1.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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