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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侵權責任法》

醫療損害責任

新規解讀2/10/20231一、《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新規出臺背景

醫療糾紛案件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存在法律適用二元化現象。1、責任范圍:不構成醫療事故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且適用〈民法通則〉2、賠償標準: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比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還要高。3、鑒定機構:法醫司法醫療過錯鑒定大量出現。2/10/20232二、《侵權責任法》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關系

《侵權責任法》是上位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專門規定,是特別法,二者不一致時如何適用?2/10/20233

變化:由過錯推定原則(即所謂“舉證倒置”)改為以過錯原則為主,過錯推定為輔的舉證方式,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醫院的舉證責任。

發展趨勢:1、醫院不再被要求主動舉證,申請鑒定;2、患方申請法醫司法醫療過錯鑒定將大幅增多;3、病歷的真實性問題重要性空前提高,病歷是否真實將成為法庭爭議焦點,為此進行筆跡鑒定的大幅增多。

應對策略:1、使用電子病歷;2、病歷修改必須嚴格按照新《病歷書寫規范》執行;3、相關診療規范,如《廣東省常見病基本診療規范》等須嚴格執行。2/10/20235四、知情告知變化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10/20236

變化:1、明確了違反告知義務須承擔賠償責任;2、明確規定了須告知“替代醫療方案”。

發展趨勢:1、醫院是否盡到告知說明義務成為法庭審查重點;2、以醫院“告知不足”為由判決醫院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案件大幅增多(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大量存在所謂“告知欠缺”)

醫院應對措施:1、盡量采用規范化知情告知文本(建議采用衛生部醫政司所推薦使用的《醫療知情同意書》);2、對于手術等可能造成較大創傷或花費較大醫療費用的治療方案應向患方交待有無“替代醫療方案”并在知情告知書上注明。2/10/20237變化:1、明確了緊急搶救時如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時醫院的搶救處置權;2、取消了患者“關系人”的簽字同意權。發展趨勢:1、患者欠費現象將有所增多;2、一些工傷、交通事故造成無生命危險損傷的外來人員可能存在診治延遲現象。醫院應對策略:1、患者有生命危險時如不能取得的親屬意見應盡快組織搶救,不得延誤診治時機;2、患者的同事、領導或警察的簽名是無效的,應避免讓這些人簽名;3、對于可能出現的欠費增多問題應專題向政府部門反映并要求報銷費用。2/10/20239六、法律上“注意義務”的引入

《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2/10/202310

新規變化:醫療過失判定的外延擴大,除診療規范、常規有規定的必須遵守外,對于診療規范、常規不能涵蓋的部分以“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為判斷標準,這實質上是法律上“注意義務”的標準。發展趨勢:1、由誰來判定是否盡到“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成為新的問題,醫學會?法醫?亦或是法官?2、具備一定權威性的臨床醫生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現象將增多。應對策略:1、除應嚴格遵守診療規范、常規外,臨床知識也應“與時俱時”(尤其是年齡較大的醫務人員);2、對于明顯超出本院診治能力的,應積極動員轉院治療。2/10/202311新規變化:1、明確將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和血液定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的嚴格責任;2、明確了醫院的賠償責任(中山三院“亮菌甲素”案)。發展趨勢:1、由于生產廠家多在外地,多數案例都會將醫院作為索賠對象;2、類似醫院無過錯輸血造成患者感染丙肝、艾茲病等的案件將增多。應對策略:1、完善醫院與生產廠家藥品、器械等購貨合同,明確責任承擔,如有可能,備存適當風險金;2、藥品、器械等不能向實力太差的小企業購買(可能無法追償)。2/10/202313八、醫療機構免責新規《侵權責任法》第60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2/10/202314新規變化:1、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由絕對免責變為相對免責,如因醫方未盡到充分告知說明義務導致患方誤解或存在其他診療過錯不能免責;2、緊急搶救生命垂危患者亦須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應對策略:1、出現患方不配合診療時一定要告知其后果并要求其簽名,如其不同意簽名要在病歷資料中注明并報告醫務科;2、緊急搶救亦應注意合理診療。2/10/202315新規變化:增加了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內容,與患者隱私權相關的糾紛將增多。應對策略:1、嚴格按照本條規定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復印病歷,患者本人、授權的代理人(須有授權委托書)、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可以復印病歷。2、主觀病歷仍不予直接復印給患方。2/10/202317十、“過度檢查”新規。《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過度檢查一般是指由醫療機構提供的超出患者個體和社會保健實踐需求的醫療檢查服務,醫學倫理學界把它稱之為“過度檢查”。過度檢查具有以下特征:(1)為診療疾病所采取的檢查手段超出疾病診療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規律與特點;(2)采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所謂“金標準”是指當前臨床醫學界公認的診斷疾病的最可靠方法;(3)費用超出與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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