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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①概述②股東會③董事會④監事會⑤經理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義務和責任第一節公司組織機構概述一、公司治理與公司組織機構二、公司治理的理論依據和原則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四、公司組織機構的基本構成一、公司治理與公司組織機構

1、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原因。

所謂公司治理,就是約束經營者的機制。其目的在于通過合理分配公司的權力資源,不斷完善公司管理運營與監督控制的權力配置系統,促進其良性運轉,以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并最終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2、公司治理結構與公司組織機構的關系公司機構是公司治理的物質基礎,公司治理起自于對公司組織機構的改造,完成于具有新內容的公司組織機構的確立。二、公司治理的依據和原則1、現代公司治理理論依據。①委托代理理論。

②利益相關者理論。

2、公司治理的原則。 ①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原則。②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原則。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

1、外國的經驗。外國公司治理結構大體分為三種類型:①英美型模式。典型的英美型公司的特點是股權分散和總經理持股甚小。英美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所依賴的是公司運作的高度透明和比較完善的立法和執法體系。

單層委員會制:股東會—→董事會—→經理,不設監事會。

②日德型模式——雙層委員會制。A.德國是純粹雙層制,即: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經理)B.日本是雙層并列制或者三角制: 董事會—→經理股東會〈監事會③香港(東南亞)的家族企業模式。家族企業的突出特點是股權集中且穩定,經理人高度持股。經理人高度持股,無需腐敗。

四、我國公司組織機構的基本構成

1、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2、經營決策機關——董事會。3、權力監督機關——監事會。4、業務執行機關——經理。

一、股東會的概念

1、概念【股東會】是指依法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在公司內部行使股東權的法定組織。在我國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稱為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稱為股東大會。2、特征①股東會須由全體股東組成,具有全員性。②股東會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機構和最高權力機構。這一特征同時也揭示了股東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③股東會是公司依法必設的機構。我國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而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授權董事會行使部分股東會職權。二、股東會的職權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三、股東會會議的種類①定期會議②臨時會議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創設會議股東會會議還應包括一類特殊的會議,就是公司的創設會議。股份公司稱為創立大會,有限公司稱為首次會議。其實質也是股東會會議。四、股東會會議的召集1、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會——監事會——股東2、召開前的程序通知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方式親自行使——代理行使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①代理人的資格:與股東會決議事項無利害關系②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委托代理人人數的限制,接受數人委托時的的表決權限制③代理權招攬(招集)制度3、表決權行使的特別限制。①限制控股股東表決權。第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②股東表決權回避。③公司持有自己股份者,無表決權。六、股東會決議1、股東法定出席比例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類推解釋,

第九十一條……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2、表決權計算方法直接投票制——累計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3、決議通過的法定比例①普通決議②特別決議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七、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對參加股東會的股東有效,無論投了贊成票、反對票還是棄權票對所有股東有效,無論是否參加股東會對董事會、監事會、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效股東會決議瑕疵及其救濟股東會決議的無效。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確認之訴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溯及既往的無效,撤銷之訴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三節董事會一、董事會的概念與法律地位二、董事會的產生與組成三、董事會的職權四、董事會會議一、董事會的概念與法律地位1、概念【董事會】是指依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代表公司并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公司常設機關。2、法律地位①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因此向股東會負責。②是公司常設的經營決策機關,是公司的對外代表機關。3、董事會與股東會的關系英美法系認為董事會與股東會的關系是信托關系,所以只要董事會認為他們采取的行為對公司和股東有利,就可以自行做出決定,權力很大。大陸法系把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關系視為代理關系,因此董事會只能在股東會授權的范圍內做出決定,超出職權范圍的行為視為無效。二、董事會的產生與組成1、董事會的產生和任期通常由股東會選舉董事,由董事組成董事會。(職工代表董事例外)更換董事通常也需股東會決議。董事一般為自然人,但也有國家法律規定法人也能成為董事。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2、董事會的組成①組成的人數:3-13,5-19②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③董事分類——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我國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何謂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什么作用?獨立董事與監事會是什么關系?三、董事會的職權我國《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采取了列舉式的規定。《公司法》規定了董事會的對內的經營管理權和對外的業務代表權。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董事會會議1、董事會會議的種類①普通會議②臨時會議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集人:董事長——副董事長——推舉的董事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程序: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3、董事會的決議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決議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四節監事會一、監事會的概念和地位二、監事會的組成三、監事會的職權一、監事會的概念和地位監事會是依法產生,對董事和經理的經營管理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常設機構。它代表全體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監督,行使監督職能,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二、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組成。關于監事的組成,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關于監事會的監事數目,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2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三、監事會的職權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行使職權的保障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五十七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會議及其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股份公司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經理一、經理的概念和地位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的、負責組織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公司常設業務執行機關。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二、經理的職權我國《公司法》第50條、119條規定了經理的職權。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六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義務和責任

一、任職資格二、義務三、責任一、任職資格我國公司法對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是一并加以規定的,并采取了明確列舉的立法方式。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1、忠誠義務2、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勤勉義務規范的缺失判斷標準是什么?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義務的責任

違反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義務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練習】(多項選擇)某紡織品有限公司在組織籌備階段,由出資人共同協商推薦董事候選人,出資人聘任的法律顧問在審查名單時,提出候選人中有人不能擔任董事,他們是:A張某,某高校經濟學教授,年近80,現退休B趙某,原H廠廠長,2年前因H廠破產被免職,現為某公司工人C李某,現某針織廠經理,企業管理專家D王某,商業管理專業博士,有多年經營管理經驗,但近因家庭問題負債10萬元【練習】(1999年多項選擇)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董事會人選時,有下列四人的任職資格受到股東質疑。其中哪些不屬于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A張某,五年前因對一起重大責任工程事故負有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B李某,兩年前被任命為一家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的國有企業的廠長,上任僅三個月,該企業被宣告破產C陳某,曾獨資開辦一家工廠,一年前該廠因無力清償債務而倒閉,債權人至今仍在追討D劉某,66歲,曾任市政府副秘書長,現退休在家【練習】(1996年律考多選)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有董事9名。該董事會某次會議的下列情況中,哪些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A會議記錄記載的出席董事為5人,實際到會4人(其中一人提交了另一名因故不能到會的董事出具的代為行使表決權的委托書)B會議通過了公司適當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C會議通過了解聘公司現任經理,并由副董事長兼任經理的決議D會議的所有議決事項均載入會議記錄,由董事長和記錄員在記錄上簽名【練習】(1998年單選)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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