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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講一、行政訴訟法的概述1.行政訴訟的概念訴訟就是老百姓常說的“打官司”,它分為民事、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其特點是: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變的。原告必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是行政機關,不能倒置。(1)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有一方必須是行政機關(2)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例:國務院制定頒發行政法規,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頒布有關地方規章等。具體行政行為則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人就特定事件所作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為。行政訴訟的客體是具體行政行為,與之相對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在行政訴訟范圍之內。例:長沙縣工商局向個體戶甲征稅就是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爭議,一般有兩條解決途徑。(3)行政訴訟是向法院提起,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制度。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進行行政復議;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行政訴訟。例:
對法院或其審判人員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問:劉某與他人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后,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要求劉某賠償對方當事人經濟損失。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劉認為法院處理有錯誤,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被法院拘留15日。現劉欲對法院或其審判人員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是否可以?答:所謂行政訴訟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而引起的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就是說:首先,只有行政機關才能作為被告,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不在行政機關的范圍之內;第二,法院對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行為;第三,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機關而不是個人。所以說,任何人都不能對法院或其審判人員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劉某認為法院的處理不當,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在法院決定進行再審之前,必須履行法院的判決。2.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調整行政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訴訟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訴訟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該法較為完整、集中地對行政訴訟活動作了規定,是我國行政訴訟最主要的基本準則。廣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有關行政訴訟的一切法律規范。二、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原則這是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又稱合法性審查原則。基本含義是:
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合法性審查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即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對抽象行為的控告,更不能審理和判決。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突出特點和必經程序,但在行政案件的審理中卻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為:民事權利具有可以自由處分的性質,因而具備調解的基礎;行政訴訟是行政權力之爭,而行政權力是不能自由處分的,行政機關隨意處分權力,可能意味著失職,因而行政訴訟不具備調解的基礎。但賠償訴訟可以調解,涉及到民事爭議的部分也可以調解。(二)不適用調解的原則《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下列三種情形應停止進行。(三)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第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第二,原告申請而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其一,必須由原告主動提出申請,如無原告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以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其二,必須是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三,停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例如,某城建部門,認為某單位的房屋是違章建筑,要求該單位予以拆除。該單位不服城建部門的處罰,而申請行政復議,并申請停止執行拆除房屋的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如果拆除房屋將會給該單位造成很大的損失,暫不拆除房屋尚不影響周圍居民或者正常的交通、環境等,因而裁定暫停執行城建部門的決定。第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應當停止執行。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請和訴訟期間,原裁決(定)暫緩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裁決的人提供了擔保,公安部門就不能在終局裁決或者判決前對被裁決人實行拘留。
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1.受案范圍概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案件。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來說,就是對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機關說,則是哪些行政行為可能被起訴。2.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1條先作了內容列舉,共7項。(3)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例:北京大學博士生劉燕文訴母校北京大學拒頒學位證書案。例: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田泳訴母校北京科技大學拒頒學位證畢業證案。(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例:四個無賴青年在張山開的個體飯店吃飯不僅不給錢,反而尋釁鬧事,砸壞柜臺和桌椅,張山向當地公安局報案,請求保護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公安局以工作忙為由拒絕前去制止不法行為。事后,張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安局不作為的行政訴訟。(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防、外交等行為不可訴,是世界各國通例。因國家行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法院無權對涉及國家主權的不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進行審查。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行政法規、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概括稱為抽象行政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沒有審查權,既不能受理,也不能審理、判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行為,很多也涉及到人身權、財產權,但根據我國體制,因獎懲、任免等行為引起行政爭議,屬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系統內的人事部門或監察部門受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只能向同級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決定即為終局裁決。級別管轄是指劃分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是行政案件的性質及其重大、復雜程度。1.級別管轄四、行政訴訟的管轄基層人民法院:除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之外的所有其它案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地域管轄是確定第一審行政案件在同級人民法院中,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2.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
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案件,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裁決維持最初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應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選擇管轄、共同管轄)
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告選擇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不在一地的情況下,原告向這兩地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個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訴訟,接到起訴的人民法院就具有了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決定不服,如對拘留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究竟由哪一人民法院管轄,取決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規定便于公民進行訴訟。上述兩種管轄,因由原告選擇確定,故又稱為選擇管轄。(3)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行政訴訟參加人1.原告和被告(1)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第二,必須是引起行政訴訟開始的公民、法人和組織,且對行政訴訟的繼續和結束有重大影響。原告資格,即作為原告必須具備的條件。原告資格的轉移第一,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死亡,原告資格轉移至其近親屬。第二,有原告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原告資格可由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2)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即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合法權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的行政機關或組織。行政訴訟被告主要是行政機關,但并不限于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同情況下“被告”的確認。第一,未經行政復議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二,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第三,共同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第四,授權與委托。“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五,行政機關被撤銷時的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但如果被撤銷的行政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當被告。2.共同訴訟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如原告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稱為共同被告。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的且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1)因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共同訴訟,又稱必要的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同樣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訴訟。其特點是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的權利或義務沒有共同的利害關系,是由人民法院將其合并審理而形成的。(2)因作出同樣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共同訴訟,又稱普通的共同訴訟。指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申請參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人的特點是:3.第三人(1)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有著與其他當事人不同的利害關系。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3)參加已經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從審判實踐看,第三人可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能是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二,第三人是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這一規定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第三人同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是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所謂利害關系是指法院的處理結果在法律上將對第三人的權利產生影響。第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必須是參加已經進行的行政訴訟中,如果他人之訴還沒有開始,那么就不存在第三人了。第四,第三人是否參加訴訟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根據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城建部門決定拆除、而王某不同意拆除的這兩間房屋,其產權雖然屬于王某,但是目前正在居住的是甲本人,人民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將直接影響到甲的合法居住權,盡管甲本人沒有申請,但是人民法院決定讓甲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這樣做符合行政訴訟程序,保護了甲作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既合法又合理。訴訟代理人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指定或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名義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4.訴訟代理人(1)概念(2)種類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六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這一規定:第一,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被告一方承擔。第二,行政機關舉證責任的內容包括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自行政訴訟開始以后,未經法院同意,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向原告或證人收集證據。如果行政機關不按此規定而繼續收集,其所收集的證據法院將不予采納。七、行政訴訟程序(一)起訴和受理1.起訴(1)起訴的條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起訴程序原告對符合起訴條件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起訴訟。起訴與行政復議的關系:以當事人選擇為原則,以復議前置為例外。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申訴,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組織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在復議與起訴的關系上,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以自由選擇為原則、以復議前置為例外。即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經復議不服時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依法律、法規規定。起訴期限一般期限特殊期限—–由其他特別法規定的期限。經過復議的—–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期限。起訴方式應以書面形式有困難者,也可口頭起訴
起訴的效果——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2.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案件,應在接到起訴狀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該裁定可以上訴。(二)審理與判決1.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第一審程序包括:開庭前的準備開庭法院調查法庭辯論評議與宣判組成合議庭,不能實行獨任制
通知被告應訴
審查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停止執行的條件
審查是否有先行給付的情況存在
審查有無不公開審理的條件2.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又叫上訴審程序,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當事人的上訴,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1)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是獨立的審判程序,但并非是每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都必須經過的程序。只有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有法定期間內,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上訴的案件,才經過第二審程序。提起上訴的條件:上訴主體資格合法:只有法律規定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才能提起上訴,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訴對象符合法律規定:只能是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訴時間符合法律規定: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均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上訴方式:原則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上訴的途徑既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2)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公式
審理組織: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結期限:應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困難需要延長,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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