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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79.什么是國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補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補償的權利。"根據該條可知,國家補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損害,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國家機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280.什么是行政補償?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國家補償分為行政補償和司法補償。行政補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損害,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81.什么是司法補償?司法補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損害,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補償又分為刑事司法補償與民事司法補償、行政司法補償。刑事補償是指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刑事審判權、監獄管理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法實行侵權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損害,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司法補償則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中違法采用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導致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補償責任。282.國家補償與民事補償的區別是什么?國家補償是從民事補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補償是獨立于民事補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1)補償發生的因素不同。國家補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補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合用《國家補償法》的規定。)(2)補償主體不同。國家補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補償義務由國家補償法規定的補償義務機關履行。補償主體與補償義務人互相分離。而民事補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補償主體與補償義務人相一致。(3)補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補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補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4)補償程序不同。國家補償的程序較民事補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一方面,在提起國家補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補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補償請求,即實行補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補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補償請求,無須通過前置程序。另一方面,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補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補償請求人一方面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第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補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284.歸責原則有幾種,我國合用哪種歸責原則?國家補償的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即國家在什么情況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才承擔補償責任。綜觀各國國家補償立法,有代表性的歸責原則有三種:一種是法國采用的以公務過錯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輔的歸責原則;二是英、美、日等國采用的過錯與違法雙重歸責原則;三是瑞士、奧地利等國采用的違法原則。我國國家補償法基本確立了違法責任原則作為國家補償的歸責原則。《國家補償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補償的權利。"283.國家補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是什么?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導致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填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補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補償的區別為:(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補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主線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重要的區別。(3)時間規定不同。國家補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補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補償責任以金錢補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補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補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285.國家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國家補償的構成要件是國家承擔補償責任所要具有的條件,換言之,國家在具有什么條件時才承擔補償責任。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國家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重要有以下四項:(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補償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于行政職權,不涉及司法職權)。(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補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補償責任。一方面,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補償責任,而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為人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補償責任;另一方面,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職務行為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補償責任,假如是合法的職務行為,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補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導致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補償。并且,損害結果只有具有以下特性,才可以獲得國家補償:①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②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補償;③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涉及間接損害。(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系,國家才負責補償。因此,只有以上四個要件均具有時,國家才對損害承擔補償責任。287.什么是行政補償的范圍?行政補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補償責任的領域。換言之,即國家對哪些行政行為導致的損害給予補償,而對哪些損害不予補償。根據《國家補償法》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國家對違法行使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導致的損害給予補償。對該法第5條規定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行為導致損害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負責情形不予補償。286.我國國家補償設定的標準有哪些?從《國家補償法》的規定來看,我國國家補償設定標準有兩個:(1)行為標準。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導致的損害給予補償。這一標準涉及了兩項內容:①行政、司法行為。只有對行政、司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害,國家才承擔補償責任,對于立法行為、軍事行為、外交行為等國家不負補償責任。②職權行為。國家只對行使職權的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補償責任。(2)損害標準。指對違法行為導致的哪些損害給予補償。重要是確立了有限補償的原則。具體體現在:①只對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給予補償,對于其他權利的侵犯則不予補償。②補償財產損失,對精神損失不予金錢給付的補償,但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③補償所有直接損失,不補償間接損失。④對人身權導致損害的補償,以維持公民生活必需為原則,采用限制最高補償金予以補償。根據國家補償法規定:第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第二,導致身體傷害的,除支付醫療費、誤工費外,補償金按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次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第三,導致死亡的補償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288.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補償范圍有哪些?人身權涉及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根據《國家補償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補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特指行政拘留)或者違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別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其中,第5項為概括規定,除了上述列舉的4種情形外,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職務違法行為,國家也要承擔補償責任。289.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補償范圍有哪些?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涉及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具體如所有權、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租賃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根據?!秶已a償法》第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補償的權利:(1)違法實行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2)違法對財產采用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導致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其中,第4項是財產損害補償的概括性規定,指除上述三項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外,其他違法行政行為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的,國家也應予以補償,如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導致財產損害的、違法實行許可行為導致申請人以外的其別人的財產損失等。290.什么情況下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損害雖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或者發生在行政行為實行過程中,但由于具有某種因素,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秶已a償法》第5條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的,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3項概括性規定中的"法律"僅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法律,即狹義的法律,不涉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獻在內。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的,因不可抗力導致別人損害的不承擔補償責任。291.什么是行政補償請求人?行政補償請求人是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行使職權行為侵犯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補償的人。簡言之,行政補償請求人是指依法有權向國家請求行政補償的人。行政補償請求人既也許是公民,也也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92.行政補償請求人有幾種?根據《國家補償法》第6條的規定,行政補償請求人有以下幾種:(1)受到行政侵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也可以成為補償請求人。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12條的規定涉及: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重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是指在上述法定繼承人之外的,與依法有權規定行政補償而已經死亡的受害公民本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此外,根據《國家補償法》第33條的規定,在遵循對等原則的前提下,外國人(涉及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外國公司和組織,在中國境內受到我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侵犯并導致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行政補償;(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如被撤消、解散、合并、分立、取締等),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規定補償。以上2、3項的情形又稱行政補償請求人資格的轉移。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補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規定:"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消、變更、兼并、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補償訴訟,原公司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根據該條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該公司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補償請求人資格不發生轉移,其仍有行政補償請求權。293.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有哪些?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是指依法履行補償義務,接受補償請求、支付補償費用、參與補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根據《國家補償法》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行政補償義務機關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行政機關作為補償義務機關。具體涉及三種情形:①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補償義務機關;③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補償義務機關,承擔連帶責任。(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補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補償義務機關。(3)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4)補償義務機關被撤消后的補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實行侵權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導致損害后又被撤消的,分為兩種情形:①行政機關被撤消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②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消該補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5)通過行政復議后的補償義務機關。通過行政復議的補償義務機關有兩種情況:①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或者減輕損害的變更決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②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補償義務。294.什么是行政補償程序?行政補償程序,是指受害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侵害時,依法提起行政補償請求,補償義務機關履行補償義務的環節、方法、順序、形式等規定的總和。根據《國家補償》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將行政補償分為兩種途徑:一種是受害人單獨就補償問題向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種是受害人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295.什么是違法確認程序?受害人單獨提起補償請求的前提條件是該行政職權行為已經被確認為違法。確認途徑分為兩種:(1)補償義務機關自己確認。即作出行政侵犯的補償義務機關認可自己的行為違法。涉及:①認可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②認可自己有如《國家補償法》第3條第3、4項所指的侵割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違法的事實行為(非具體行政行為)。假如補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受害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補償案件若干總是伯規定》的第3條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2)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確認。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假如行政復議法機關和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且作出撤消或變更被申請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或裁判,或者決定或判決履行法定職責,則表白侵權行為被確認違法。至于事實行為受害人可照上述第一種途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296.什么是補償義務機關先行解決程序?假如行政職權行為已經被確認為違法,受害人應當一方面向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補償申請,補償義務機關可以與受害人就有關補償的范圍,方式、金額以及計算依據和理由等事項進行自愿協商或由補償義務機關決定,只有補償義務機關不予補償或補償請求人對補償數額有異議時,補償請求人才有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297.什么是一并提起行政補償請求?根據《國家補償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補償請求人規定補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因此可知,一并提起行政補償請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時將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補償請求一并提出,并規定并案審理。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一方面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后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補償。但應注意,對暴力毆打或違法使用武器等侵害受害人人身權、財產權的事實行為,受害人由于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也就談不上一并提起行政補償請求了。其只能通過規定行政補償義務機關在確認事實行為違法的同時一并提出補償請求。假如當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或者雖然確認但不補償或逾期不予補償或受害人對補償數額有異議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298.什么是行政補償訴訟?根據《國家補償法》第13條規定,補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補償或者補償請求人對補償數額有異議的,補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補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解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知,行政補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補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合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以及《國家補償法》的特別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補償爭議的活動。行政補償訴訟屬行政訴訟的特殊類別,其在起訴條件、受案范圍、訴訟當事人、證據規則以及審理形式等方面都有自身特點。299.什么是行政追償?《國家補償法》第14條第1款規定:"補償義務機關補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所有補償費用"以及《行政訴訟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補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所有補償費用。"根據以上規定行政追償是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問題,是指行政補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補償請求人支付補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所有補償費用的法律制度。300.對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補償范圍有哪些?《國家補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導致損害的,國家須承擔補償責任。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唆使別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中,第3項情形的補償,是刑事補償的重點,這種情形被稱為"無罪錯判",即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且原減刑罰已經執行,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導致了被告人人身權損害的事實,國家應當承擔補償責任。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這種補償應當具有以下三個條件:①判決已經生效,已經生效的判決涉及一審不上訴判決和二審終審判決。②已生效的錯誤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原被告人無罪。再審改判無罪,就意味著原審判決屬于錯判,這是國家承擔刑事補償責任的前提。③刑罰已經執行,涉及判決判罰已經所有執行完畢或者判決判罰已經部分執行。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根據補償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但是,補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補償。"302.什么情況下國家不承擔刑事補償責任?根據《國家補償法》第17條的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修訂前的刑法為第14條、第15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因有犯罪事實被羈押的。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有以下三類:①不滿14周歲的人;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③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的精神病人。(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修訂前的刑訴法為第11條)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對不追究刑事負責人在追訴過程中被羈押的情形涉及: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去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解決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規免予追究責任的。(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實行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導致別人損害的。(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這里的法律權指狹義上的法律,即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法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可抗力、合法防衛、緊急避險等情形導致的損害,可免去補償責任。國家亦可因這些法律規定而免去補償責任。303.什么是刑事補償請求人?刑事補償請求人,是指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并導致損害,依照國家補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補償的請求人。刑事補償請求人既也許是公民,也也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01.對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補償范圍有哪些?根據《國家補償法》第16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損害的,國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刑事補償中侵犯財產權應當補償的范圍涉及兩種情況:(1)違法對財產采用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305.刑事補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認?根據《國家補償地》第19條第2、3、4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補償義務機關應按如下規定確認:(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決定拘留的機關只有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補償義務機關。具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補償義務機關;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原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人民法院為補償義務機關。(4)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補償義務機關。具體根據《關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補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依法應當補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補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補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補償請求人因在起訴、審判階段被錯誤羈押而申請補償的,可以向共同補償義務機關的任何一個機關提出申請,先收到申請的機關為補償案件的辦理機關。二審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補償案件,作為共同補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各按應當補償金額的1/2承擔補償責任。(5)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根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補償、刑事補償辦法》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導致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或者毆打或者唆使、縱容別人毆打服刑人員,導致嚴重后果的;或者欺侮服刑人員導致嚴重后果的,或者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合法理由不予釋放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導致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該監獄部門或實行侵害行政行為的監獄管理人員所在的監獄部門為刑事補償義務機關,依法對刑事補償案件予以受理、承辦和審核,并依法履行刑事補償義務。307.什么是刑事補償復議程序?刑事補償復議程序只合用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等作為刑事補償義務機關的情況,是指經前置解決程序后,刑事補償請求人不服補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補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補償而向補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查并對刑事補償復議作出決定的程序。304.刑事補償義務機關有幾類?根據《國家補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該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我國補償義務機關有以下四類:(1)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是行使國家偵查權的國家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采用必要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偵查的機關和部門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其中,人民檢察院依照管轄的規定對部分案件行使楨查權;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2)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即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檢察權,具體有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3)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惟一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通過審判民事案件(涉及經濟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訴訟案件,行使司法審判權的職責。(4)監獄管理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是指對監獄實行管理,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如司法部勞動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動改造管理局及所屬的各級獄政管理部門。306.什么是刑事補償義務機關解決前置程序?刑事補償義務機關解決前置程序,是指在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的職權行為已經被確認為違法的前提下,刑事補償請求人一方面應當依法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補償申請,由補償義務機關予以先行解決的程序。補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國家補償法》規定的補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給予補償,只有補償請求人對補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補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補償時,補償請求人才干進入下一步程序,即在2個月的補償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對于補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補償請求人應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補償決定。308.什么是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是指補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折,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申請,由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作出補償決定的程序。此程序是解決刑事補償的終局程序,補償委員會作出的補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309.什么是刑事追償?刑事追償是指刑事補償義務機關在代表國家承擔了刑事補償責任后,依法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規定償還已經補償的部分或者所有補償費用:(1)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別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3)在解決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我國國家補償法規定的刑事追償權的條件是什么?答案要點:1、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作為國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條件。2、必須在補償義務機關已經履行了補償義務后才干行使追償權。3、是追償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310.國家補償的方式有幾種?我國的國家補償采用以金錢補償為主,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的補償方式。其中(1)金錢補償。金錢補償是指補償義務機關在計算或估算受害人損害程序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相應額度的補償。金錢補償方式不僅簡便易行并且合用范圍廣泛,無論是對人身損害的補償,還是對財產損害的補償,都可以折算或計算成金錢支付。因此是國家補償的重要方式。(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又稱返還原物,是指補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產歸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他應當占有人,以回復到權利人合法占有狀態的輔助性補償方式。返還財產只能合用于物質損害,如返還違反國家規定征收的財產、攤派的費用等。(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相應返還受害人的財產被損壞,但有復原的也許時,由補償義務機關予以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害以前之狀態的補償方式?;謴驮瓲钔颠€財產同樣是一種輔助補償方式。如違法查封、扣押的應予返還的財產受到損壞,可以恢復原狀的,應恢復原狀后返還。311.補償義務機關其他侵權責任形式有什么?《國家補償法》第30條規定,補償義務機關對確認有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對沒有犯罪事實的錯誤逮捕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等情形之一,"并導致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補償義務機關除了金錢補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補償方式之外的,其他侵權責任形式。312.侵犯人身自由的補償標準是什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重要有:(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實行以下侵犯人身自由權行為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實行以下侵犯人身自由權行為: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對于以上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補償標準,根據《國家補償法》第20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補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條中規定的上年度,應為補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作出補償決定期的上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補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補償決定期的上年度執行。該條中規定的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記錄局公布的數字為準。315.補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補償的時效為多長時間?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補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補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補償請求人在補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補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但應注意,補償請求時效僅合用中止的規定,不合用中斷的規定。31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補償標準是什么?侵犯公民重合健康權的補償標準根據導致公民身體傷害、導致公民部分或所有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導致公民死亡的不同情況分為:(1)導致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補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收入每日補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2)導致部分或者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補償金,殘疾補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限度擬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倍,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導致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3)導致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此外,導致公民所有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導致公民死亡的,對其扶養或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本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314.侵犯財產權的補償標準是什么?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導致損害的情形重要有:罰款、罰金;追繳、沒收、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財產;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損壞財物等。對于侵犯財產權的補償,分別根據以上不同情形進行解決:(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補償。這種侵犯財產權的補償方式為返還財產,但返還財產只返還原屬受害人的財產,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孳息。(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補償。這種侵犯財產權的補償方式根據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是否損壞或者滅失的不同情形分別解決:①沒有導致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解除對該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限度給付相應的補償金;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補償金。(3)財產已經拍賣的補償。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補償。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濟性費用開支。比如房租、水電費、職工基本工資等。對于其也許職得的收益或者營業利潤國家則不予補償。(5)對財產權導致其他損害的補償。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補償。本條概括性規定的兩方面含義:一是表白我國的國家補償對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損害,原則上都給予救濟;二是表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受到國家侵權行為侵害以補償直接損失為原則,即一般國家只補償因侵犯行為直接導致的已經發生的并且使現有財產直接減少或消滅的損失,至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即間接損失,則不予考慮。316.規定國家補償是否要交費?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補償請求人規定國家補償的,補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補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因此,補償請求人規定國家補償不用交納任何費用。同時,對補償請求人取得的補償金,國家不予征稅。國際經濟法補充一、WTO與GATT的聯系。答案要點:組織上替代GATT;(3分)在機構組成上,GATT作為一個實體已經轉變為WTO下屬的貨品貿易理事會;(2分)在成員構成上,大部分GATT的締約方成為WTO的成員;(2分)在組織活動方面,WTO仍接受GATT的機構的工作程序等。(3分)二、《關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對中心管轄有何規定?答案要點:中心的成立旨在為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提供調解和仲裁的便利。(2分)中心管轄的主體要件:投資爭議的一方必須是公約締約國,另一方是公約另一締約國國民。(3分)中心管轄的客體要件:爭議必須產生于直接投資引起的法律爭議。(3分)中心管轄的主觀要件:雙方必須書面批準提交中心管轄。(2分)一、試述WTO爭議解決的重要程序。答案要點:協商、斡旋、調解和調停。在一方認為其依據WTO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可規定與有關成員協商、斡旋、調解和調停。(2分)專家小組審理。自請求協商之日起60天內仍不能解決爭議,一方可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規定成立專家組進行裁決。專家組經審理作出報告。(3分)上訴機構審議。對專家組報告不服的一方可向上訴機構上訴。(2分)補償和交叉報復。如一方不執行裁決,另一方可規定WTO批準實行報復措施或規定給予補償。(3分)一、填空1.權利和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情形有二:一是該權益的取得是非法的;二是原本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因某種因素為(法律)或(法院)所剝奪。2.我國國家補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補償)的權利。3.在歸則原則上,(無過錯責任)漸被世界各國所認可的趨勢反映了國家補償責任的加重。4.在表達方式上,我國國家補償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的表達方法,同時結合采用(排除式)方法。5.西方國家補償責任制度中的歸則原則的各類不外乎(過錯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違法原則)三種。6.擬定行政補償范圍的制約因素重要有:(政治體制的制約)、(理論因素的制約)、(國家財力的制約)。7.行政強制措施中屬于限制財產的強制措施,重要有:(查封)、(扣押)、(凍結)等幾種形式。1.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我國行政補償請求人涉及(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2.行政補償訴訟的原告是(擁有補償請求權者),被告是(補償義務機關)。3.補償請求人規定行政補償的,應當先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4.行政補償程序由(非訴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部分組成。5.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因違法采用對妨害訴訟(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導致損害的,合用國家補償。6.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導致損害的,補償請求人規定補償的程序,合用國家補償法(刑事補償程序)的規定。7.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作出刑事拘留決定的機關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8.從世界各國的國家補償法規定看,在外籍人是否享有補償請求權問題上,重要采用(平等主義)原則和(對等主義)原則。1.根據我國國家補償法的規定,提起刑事損害補償的法定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2.根據我國國家補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導致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補償金)和(喪葬費)。3.世界各國的補償法中在補償標準上大體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他們分別是(金錢補償為主,恢復原狀為輔)、(任意選擇方式)和(金錢補償)。4.補償請求人在補償時效的最后(半年)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5.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對于導致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補償義務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6.國家補償法的效力涉及:(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時間效力)。7.(國家補償法的合用)是國家補償法實行的基本形式。1.根據國家作用的不同,廣義的國家補償可分為(國家非權力作用)引起的補償與(國家權力作用)引起的補償。2.過錯推定是17世紀法國法官(多馬)創建的。3.具有一定經濟內容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4.根據我國國家補償法的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扶養的未成年子女)和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規定補償。5.追償的形式有("后補"式追償)和("先賠后追")的方式兩種。6.《國家補償法》第19條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該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7.補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一般可分為兩個階段,他們是(調查階段)和(評議階段)。8.進效的中止,指在時效期間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暫時停止時效期間的運營,已經通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該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二、選擇題1.在國家補償責任的歸則原則上強調主客觀并重的是(過錯違法原則)。2.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下列(人身自由權的損害、生命健康權的損害)損害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3.對行政機關的下列哪些行為受害人有權規定國家補償。(某公安局對王某拘留18天;某工商局非法吊銷個體戶劉某的營業執照;某鄉人民政府向其所屬區人民攤派集資)。4.補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補償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償。5.行政機關吊銷了某公司的營業執照,后證明是違法的,則該行政機關應當補償(該公司由于停產停業帶來的直接損失)。6.張某和李某是鄰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執行中,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案外人李某的一間房屋當作被執行人張某的房屋強行拆毀。李某提出補償請求,該損失應由誰補償(應當由人民法院負責補償)。7.下列對于我國國家補償法時間效力的闡述對的的是(國家補償法頒布后,以前與國家補償法相抵觸的法律規范自行失效;國家補償法頒布實行前發生的國家補償案件,合用以前的有關國家補償法律規范;國家補償法頒布實行后發生的國家補償案件,合用國家補償法)。1.我國國家補償法的淵源是(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履行補償義務機關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3.從國家補償立法的發展歷史來看,各國國家補償法最初都以(司法活動)為重要規范對象。4.采用違法原則的國家首推(瑞士)。5.我國國家補償法的基本原則是違法原則,對違法不對的的理解是(違法指的是行為違法;違法指的是行為結果違法;行政違法既涉及積極的作為,也涉及悲觀的不作為)。6.行政機關違法作出沒收張某錄像機的決定,張某氣憤之極而砸毀了自己的錄像機,為此(張某不能主張行政補償)。7.我國國家補償制度中的責任豁免事項涉及(行政立法行為、國家行為、內部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為)。1.根據法律規定,受害公民的繼承人的補償請求權在以下哪些情況下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2.我國的行政補償義務機關為(行政機關)。3.劉某擬向鎮政府規定補償亂攤派的費用,為此,劉某應(應向鎮政府提出)。4.1996年1月10日,李甲之子李乙因無證駕駛李甲的汽車被警察張某將汽車扣留。當張某將汽車開往公安局時不慎將汽車撞壞。李甲單獨就損害補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在駁回原告起訴時,不也許采用下列哪些理由。(張某的行為系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損害是李乙的行為導致,國家不應承擔責任)5.下列哪些事項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不滿14歲的人實行犯罪被羈押;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被羈押)6.我國補償法規定可以請求國家補償的錯誤逮捕涉及(主線不存在犯罪事實卻予以逮捕的;逮捕后經訊問發現捕錯了人,但卻拒絕釋放;逮捕前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但逮捕后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7.項某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以沒收財產的附加刑。項某在服刑期間不斷提出申訴,服刑2年后,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項某無罪。補償義務機關是(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1.補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時,請求人假如得不到補償或對法院所作的補償決定有異議時,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申請)。2.我國補償委員會對于刑事補償的決定程序,下列闡述哪些是對的的(各級人民法院由3至7名審判員組成審判委員會;補償委員會作補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3.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致使公民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補償數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4.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訊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歲)、子(6歲)、妻子(34歲),為此,國家應補償(死亡補償金;父之生活費;子之生活費)。5.張某和李某是鄰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執行中,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案外人李某的一間房屋當作被執行人張某的房屋強行拆毀。李某提出補償請求,該損失應由誰補償(應由人民法院負責補償)?6.我國國家補償法對外國人、外國公司和組織的合用作了限定,其原則是(對等原則)。7.國家補償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施行。三、簡答題1.簡述國家補償的功能。P10答:國家補償的功能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權利救濟、制約防止、公務保護、僑民保護、利益調整以及體現民主與標示法治。2.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涉及哪些情形?P90答:(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別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與死亡的違法行為。(5)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3.單獨提出行政補償訴訟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相比,有何不同?P145答:(1)提起行政訴訟無須通過行政先行解決,只要原告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即可。(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補償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補償訴訟必須以行政侵權行為被確認為違法或被撤消為前提,但在司法實務中,常碰到行政侵權行為是否違法的爭議,而補償訴訟只能對行政違法侵權行為提起。4.國家承擔刑事補償責任的事項。P160答:(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行為。(2)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行為。(3)違法采用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導致財產損害的行為。(4)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執行的情形。5.行使刑事追償權的范圍涉及哪些?P204答:(1)有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行為的。(2)在解決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6.我國關于國家補償方式的規定與其他各國相比有什么不同?P212答:(1)國家補償在方式上大都側重金錢補償,我國國家補償法與世界多數國家同樣,都規定了以金錢補償方式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作法。(2)在補償方式是否可以合并使用上,根據我國補償法的規定,一種補償方式不能滿足受害人的規定,還應補充其他形式的補償,不排除兩種補償方式并用的也許性。在此問題上,各國國家補償的作法大多是堅持以一種補償方式進行補償,盡也許不發生兩者并用的情況。(3)在采用恢復原狀方式時是否需以請求權人之請求為前提,以及請求權人沒有明確請求下補償義務機關是否有權選擇補償方式問題上,多數國家規定,只有在請求權人提出規定給予恢復原狀的請求的情況下,補償義務機關才可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補償。在請求權人只提出補償規定,而未明確指出規定恢復原狀下,多數國家大都堅持以請求權人的請求為實行恢復原狀的必要條件。在我國上述問題尚無明確具體規定。(4)在采用金錢補償時,是否應加算利息的問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實際作法是奉行不加利息的原則,即凡采金錢補償者,均不加算利息。假如以恢復原狀補償改金錢補償的可酌情加算利息。從我國國家補償制度來看,一般認為,金錢補償專指一次性的單獨的貨幣支付,不涉及利息問題,因此,國家補償法亦無加算利息的規定。7.我國國家補償法合用的特點。P248答:(1)國家補償法的合用主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補償申請人和補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國家補償法的合用品有國家強制性。(3)國家補償法的合用就其活動方式來講,是國家機關將國家補償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事實中的活動,是個別性地運用國家權力的法律活動。(4)正是由于國家補償法的合用品有將國家補償法的一般規定運用到具體事實的特點,規定合用國家補償法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做出積極性、發明性的活動,對具體情況要有客觀、全面的分析,對國家補償法律規范要有完整、準確的理解。1.國家補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P9答:(1)國家補償的因素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或其他可非難的性質(如有過錯或管理有缺陷);而國家補償的因素行為則必須具有合法的性質;(2)國家補償的范圍既涉及受到損害的人身權,也涉及受到損害的財產權;而國家補償通常只針對財產權的損失;(3)國家補償的對象是特定的,國家補償的對象多數情況下是不特定的,帶有普遍性;(4)國家補償的目的是為了挽回已經產生的違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或填補,而國家補償的目的是為了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創設新的法律關系;(5)國家補償發生在損害產生之后,而國家補償通常發生在損害產生之前;國家補償額以現實、直接的損害為限,而國家補償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事先達成的補償協議擬定;(6)國家補償糾紛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而國家補償糾紛一般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2.國家補償法與民事侵權補償法相比,具有哪些特性?P34答:(1)國家補償法具有系統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權補償法通常沒有專門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2)國家補償法實體法規范與程序法規范寓于一體,而民事侵權補償法則為實體法規范;(3)國家補償法的調整對象是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形成國家職務侵權補償關系,涉及到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與兼顧,而民事侵權補償法的調整對象是與國家權利的運用無關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損害補償關系,在保護被侵權人時一般不考慮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職能的正常行使相協調的問題。3.國家補償責任不斷擴張的具體表現。P37答:(1)國家補償合用范圍的擴大;(2)公務行為的擴張也是國家補償責任的重要表現。(3)在歸責原則上,無過錯責任漸被世界各國所認可的趨勢也反映了國家補償責任的加重。(4)侵權損害的補償范圍逐步擴大。4.我國國家補償法的特色。P60答:一方面,我國國家補償法擬定了違法責任原則,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違法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國家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另一方面,在國家補償法的合用范圍上,立法者在大膽地將司法補償納入國家補償范圍的同時,沒有急于求全,而是審慎地將立法行為排除在外,對于公有公共設施的損害、內部懲戒公務員的行為,甚至軍事補償、精神損害等問題,國家補償法都沒有規定,留待以后或以特別法的形式,或者逐步拓寬補償范圍,將這些有爭議的侵權損害行為納入國家補償范圍。第三,我國的國家補償法十分注意與我國現有法律特別是行政訴訟法的配套協調。第四,在體例結構上,我國國家補償法集實體法、程序法于一身。在內容結構上,我國采用了統一立法的形式。在表達方式上,國家補償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的表述方法,同時結合采用排除式的方法。5.我國國家補償法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補償的因素。P84答:第一,由于精神損害是無形的,客觀上無法衡量,因而也就無法擬定一個合理的補償幅度。第二,在實務中,精神損害仍然是有救濟途徑的,它可以通過加害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糾正違法行為、對加害公務員予以批評教育乃至行政處分,并責令其向受害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方法來安撫受害人,使其心理得到平衡。6.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國家不承擔行政補償責任的情形。P97答:(1)根據國家行政補償責任構成要件,國家本應承擔補償責任,但因出于政治等方面的考慮而不承擔補償責任,這種情形也稱為國家責任豁免。2)侵權行為自身不符合行政侵權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行政侵權補償責任,因家因此不負補償責任。(3)合用民法上的抗辯事由來減免國家補償責任的情況,我們稱之為其他減免國家行政補償責任的情形。7.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涉及哪些情形?P94答:(1)違法實行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行為;(2)違法對財產采用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4)違法侵犯財產權導致損害的其他行為。1.我國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有哪些?P127-P130答:我國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有:實行侵害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的組織;委托的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上述補償義務機關被撤消后的補償義務機關。2.行政先解決原則的優點。P137答:第一,將行政機關可以解決的補償爭端,運用行政手段在內部解決,其程序簡樸、迅速,使受害人與行政機關都免進司法程序,省時省力,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和行政機關的開展均不無好處。第二,實踐證明,大量的補償請求基本都可以在行政解決過程中得到解決,這樣,大大疏減了訴源,減輕了法院解決行政補償案件的承擔。第三,它體現了對補償義務機關的尊重,行政取權之于補償義務機關,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是必須行使的,帶有"強制性",因而當職權的行使出現差錯時,亦應使其有機會采用"補救措施",糾正差錯,賦予"積極權"。3.行政補償程序與刑事補償程序的區別。P135答:一方面,在行政補償程序中,補償請求經補償義務機關解決后,請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補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請復議,而在刑事補償程序中,請求人對補償義務機關的行為不服的還不可以立即訴請法院解決,而必須向補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這道程序是行政補償所沒有的。另一方面,行政補償請求人在補償義務機關先行解決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而刑事補償請求人在補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復議之后不能以補償義務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規定法院作出司法判決,而只能申請法院就刑事補償問題通過特別程序而非一般的訴訟程序作出決定。再次,行政補償請求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時附帶提起,此時不需要通過補償義務機關先行解決;而刑事補償請求毫無例外地必須先向補償義務機關提起。4.我國為什么采用行政機關為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模式?P126答:(1)誰加害誰負責,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原則;(2)在我國建立國家補償制度,不僅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補償的權利",并且還為了"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改善工作。"(3)從國家的實際情況看。(4)在我國,精減機構是一項非常困難但又迫切需要完畢的任務。5.單獨提起行政補償訴訟的條件。P144答:(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欲提起行政補償訴訟,必須以行政機關先行解決為前提條件。(2)必須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職權行為而起訴。(3)必須在行政解決結束后的3個月內提起,逾期不起訴,則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歸于消滅。(4)起訴人必須具有補償請求權。(5)侵權損害必須是由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導致的。6.為什么對刑事審判中的錯判是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而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P171答:這重要是考慮到民事審判、行政審判與刑事審判不同,刑事審判一旦出現錯判,并不會因此而存在不妥得利的當事人,受害人除了向國家請求補償外,別無其他救濟途徑。而民事審判、行政審判則不同,其錯判必須意味著另一方當事人存在不妥得利或者仍存在違法行為尚未糾正,因此,法院可以通過改判責令不妥得利的一方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也就是說,歸根到底,國家補償法之所以規定了刑事錯判責任而未規定民事與行政錯判責任,重要是由于刑事錯判導致的損害是不可通過其作途徑補救的,而民事與行政錯判導致的損害是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如當事人返還不妥得利的方法補救的。7.我國刑事補償義務機關擬定的原則。P179答:(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補償義務機關。(4)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補償義務機關。(5)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1.導致刑事補償復議程序發生的因素。P196答:(1)請求人提出補償請求后,補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2)補償義務機關受理補償請求后,作出不予補償的裁決;(3)請求人對補償裁決中有關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內容有異議;(4)請求人在補償決定作出后反悔;(5)補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補償請求后,超過兩個月而不予答復;(6)補償義務機關雖作出補償決定,但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超過兩個月而不予履行。2.我國為什么摒棄了司法訴訟程序,而采用非訴訟的決定程序來解決刑事補償案。P198答:刑事損害補償的義務機關,必然是國家某個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此,用"到法院告法院","到法院告檢察院"的方式進行訴訟,在理論上是一大難題,從實際操作來看,訴訟中的回避、強制執行等具體問題的解決也是懸而未決的問題。因此,我國《國家補償法》最后沒有采納訴訟程序。3.國家補償方式與民事補償方式的不同。P213答:(1)補償的主線目的不同。(2)侵權責任主體及補償義務主體的范圍不同。(3)補償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地位不同。(4)侵權責任方承擔補償的能力不同。(5)兩種補償各自側重的形式不同。4.為什么對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不以金錢或其他財產形式予以補償。P231答:(1)盡管對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從長遠看必然對受害人導致限度不同的間接財產損失,但此種損害畢竟不同于對財產權、人身權的損害,很難直接以財產補償的形式給以精確的補救。(2)對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限度難以精確測定,將此種損害限度換算為定額財產量則更為不易。因而從技術上也難于以財產補償的形式予以補救。(3)我國的財政承擔能力有限,在國家補償制度確立初期也不宜于將補償范圍規定得過寬。(4)對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是一種可復原性損害。導致此種損害的補償義務機關通過公開撤消原公務決定、認可錯誤、為受害人平反、賠禮道歉等積極方式,可以在一定限度內為受害人恢復名譽、消除原公務行為所導致的悲觀影響,從而實現對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補救。在現實生活中,對導致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以上述方式或伴以財產補償的方式予以補救能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5.從世界各國的補償制度來看,補償費用支出管理方式重要有哪些?P226答:(1)中央政府統籌編列補償預算。(2)各級政府分別編列補償預算,各自就本機關導致的損害負補償責任。(3)國家設立專項基金,國家與補償義務機關相結合共同承擔補償費用。(4)通過保險渠道支付補償費用。6.我國國家補償法實行的意義。P240答:(1)國家補償法的實行反映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迫切需要。(2)國家補償法的實行充實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內容。(3)國家補償法的實行促進了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4)國家補償法的實行,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哺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7.簡述我國國家補償法對取得國家補償權的特別保障做了哪些規定,其意義如何?P238答:《國家補償法》第34條規定:"補償請求人規定國家補償的,補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補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請求人取得的補償金不予征稅。"從幾個方面考慮,法律的這種規定都非常必要:(1)從國家補償的性質方面看,國家補償是一種損害補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導致的損害的補償。在我國,這種補償往往還不是足額補償。因此,取得補償是受害人的權利,這種補償也一不是一種收入,國家有義務保障受害人如數得到所有補償,既不能對補償請求征收費用,也不能對補償金征稅。(2)我國的國家補償制度還剛剛起步,我國公民請求國家補償的權利意識也較淡漠,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亂收費的現象在某些國家機關也時有所見。對此,第37條規定既可鼓勵公民主張權利,又能防止國家機關變相克扣補償金額,這對于促進國家補償制度在實踐中發展,意義重大。四、論述題試述我國國家補償法擬定的歸責原則及國家侵權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P75P78答:我國國家補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補償的權利,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本法承擔補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國家補償法擬定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違法的種類可以是合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取權、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法定職責等。違法的形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唯不作為必須以存在法定作為義務為前提。國家侵權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與因果關系四個部分組成。職務行為主體是指執行國家職務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我國國家補償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僅指行政機關(涉及公安機關和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以及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職務違法行為是國家侵權責任中最根據的構成要件,它說明了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最主線的因素。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據客觀說,屬于執行職務范圍的行為有:(1)構成職務行為自身的行為,例如,公安機關違法拘留或逮捕行為等等。這類行為的特點是,其自身就是國家機關實行的職務行為。(2)與職務行為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這類行為的特點是其自身不是職務行為,而是事實行為,但卻與職務內容密切相關。這類行為涉及:(a)為執行職務而采用不法手段的行為;(b)運用職務之便,為個人目的所為的行為;(c)于執行職務時間或處所內實行的行為。損害。我國國家補償法暫將損害擬定為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損害。(1)對人身權的損害。根據國家補償法的有關規定,又可分為對人身自由權的損害與對生命健康權的損害。(2)對財產權的損害。導致財產權損害的國家侵權行為涉及行政行為中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等。因果關系。我國國家補償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應當采用什么樣的因果關系呢?盡管理論上歧見紛紜,但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是采用直接因果關系。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的關系,其中行為并不規定是結果的必然或主線因素,而僅僅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因素。論述我國國家補償法對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P220答:侵犯生命健康權包含兩部分,即侵犯生命權致人死亡的補償和侵犯健康權致人身體損害的補償。(1)侵犯生命權致人死亡的補償標準:根據我國國家補償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導致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傤~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于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我國國家補償法規定,生活救濟費的發放標準參照本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救濟費給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救濟費給付至死亡時止。(2)侵犯健康權導致身體損害的補償標準:具體又包含兩個方面,即侵犯公民健康權導致身體傷害的和侵犯公民健康權致殘的。我國國家補償法規定,侵犯公民健康權導致身體損害的,補償金按下列規定計算:(a)導致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補償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補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b)導致部分或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補償金。導致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我國國家補償法規定國家不承擔刑事補償責任的事項有哪些?請說明其理由。P166答:(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這是由于:第一,司法機關的錯誤羈押或誤判行為完全是由被告人故意誘導所致,司法機關完全沒有過錯;第二,被告人對于自己被羈押或誤判的后果早已料到并且自愿承受,被告人自動放棄了請求國家補償的權利;第三,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排除被告請求國家補償的權利是對被告欺騙行為的一種懲戒。(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按照《國家補償法》的上述規定,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因犯罪活動而被司法機關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由于此時不存在司法機關錯誤羈押的問題,被羈押人之所以會被無罪釋放,并不是由于缺少犯罪事實,而是由于法律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豁免了他的刑事責任,國家對此種羈押不予補償是合理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由于這種羈押不是錯誤羈押,所以國家對此不予補償。(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法的個人行為。在我國國家補償制度中,國家對司法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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