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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談自認規則概述歷史現實價值和缺陷結語概述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事實的承認。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中國證據法中所說的自認是在訴訟過程中的自認。自認規則屬于證據規則的一種,是指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的自認符合一定條件的,法律賦予其當然的絕對的直接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從而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效力的程序規則。歷史

在古羅馬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任何一方,可要求他方作“誣告宣誓”,一表明他不是尋釁好訴的。如果不肯宣誓,其訴權自行作廢。如果被告拒絕宣誓,其拒絕等于自認。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典無論在結構和內容均較為完善。該法典對自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歷史

英國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發展形成一套復雜的證據規則。自認規則是證據規則中的一種。在1872年,斯蒂芬為為英國起草的證據法典中的第四章規定了自認規則。它包括自認的定義、合伙人及其他共同權利義務人的自認、律師的自認,以及通常有共同利害關系人之間、主債務人于保證人之間適用之限制。在本世紀初的《美國證據法典》中專門設立了“自認”一章。該章包括五個部分:①自認的通則。②訴訟上的自認。③默示的自認。④訴辯中的自認。⑤共同訴訟人、共同利害關系人、代理人所為的自認。歷史

自認規則在我國也是由來已久。早在我國西周的民事訴訟中,就存在一種稱作為供詞的證據方式。依這種證據方式,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時,必須首先宣誓。按照西周的法律規定,進行民事訴訟要收費。原告和被告都必須到庭候審。各方應繳納100只束矢(箭)作為訴訟保證金。如果一方不到庭或不繳納束矢,就是“自服不直”,承認自己無理,要判其敗訴。這是我國法制史上自認規則的發端。在中國封建社會法制時期,口供是認定犯罪事實或認定侵權事實的重要證據。其供詞即所謂的自認。臺灣的民事訴訟法一開始就借鑒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立法,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自認規則。現實價值

第一,有助于促進中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轉換。從訴訟模式的角度看,自認制度的模式環境應當是當事人主導的訴訟模式,即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國目前的訴訟體制環境還不是自認制度所要求的制度環境,法院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并不局限于當事人主張的范圍。從訴訟觀念的角度看,自認制度存在的觀念環境是當事人之間私權糾紛的解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關于案件事實的認識也要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但在我國的訴訟觀念之下,是不能容忍當事人對事實左右的,只允許法院對事實有自由裁量。自認制度的核心是自認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據僅限于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不能依職權收集和調查。確立自認制度,有助于弱化法官在庭審中的職權調查功能,凸顯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利,從而強化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現實價值

第二,有助于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自認的基本功能在于通過當事人對對方主張事實的承認,免除了當事人對主張事實的證明責任。這樣,原本必須進行的當事人舉證、法院調查證據、質證、認證等環節被簡化,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證明的環節和費用,縮短了訴訟的周期,降低了當事人和法院在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同時也提高了訴訟效率。現實價值

第三,有助于在中國民事訴訟中實行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中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指導中國民事應當以追求客觀真實為依歸。實際上,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真實性訴求是要受到各種主客觀條件限制的,追求絕對的客觀真實,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訴訟理論開始傾向于追求法律真實。確立和完善自認制度,事實上是追求法律真實。自認對法院的約束力并非來源于該事實真實性,即不因為雙方對該事實的認可或認識的一致性而使該事實具有一般真實或蓋然真實性,而是源于民事訴訟中辯論主義這一基本原則。它要求法官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視為真實,而不需要調查該事項是否真實存在。杭州首次使用"自認"規則判決一專利侵權案

新華社杭州7月25日電(趙欣、盧晶)盡管被告李壤江推翻了自已在答辯狀中所承認的侵權事實,但是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使用證據“自認”規則對這起專利侵權案進行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嘉興市中聯通訊器材有限公司人民幣5萬元。這是自今年4月1日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簡稱《證據規定》)實施以來,杭州首例使用“自認”規則作出的判決。

“電纜鋼絞線絕緣保護套及電纜掛鉤”是一種電話電纜的保護裝置,是原告嘉興市中聯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華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1999年2月8日,這家公司與周建華簽訂協議,由本企業依法獨占使用該專利權。李壤江是個體工商戶,私人開辦了永康市石柱精益工藝廠。今年3月,原告發現李生產、銷售的“三線交叉保護管”所有技術特征與本企業專利產品相同,侵犯了其專利權,故訴諸法院請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李壤江本來在答辯狀中已稱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社會上供銷員拿回來的原告方專利產品進行試銷,也只生產過少量的專利產品,確實侵犯了原告專利,深表歉意。然而在庭審中,李又推翻了以上“自認”行為,辯稱此答辯狀系員工所寫,與事實不符。自己沒有生產原告的專利產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杭州首次使用"自認"規則判決一專利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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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嘉興市中聯通訊器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涉訟專利的獨占實施權。李壤江對未經原告許可,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已經在其答辯狀中自認,同時還有被告相關產品的宣傳資料等證據相互印證。李在答辯狀上簽名蓋章,并由其代理律師提交法庭,應屬其真實意思表示。雖然他在庭審中推翻了答辯狀中的自認行為,但無相反證據證明。根據《證據規定》,當事人在答辯狀中自認于已不利的事實,若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法院應予以確認,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審判人員認為:最高法院出臺的“新證據規定”使“自認”制度更趨完善,它對當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約束力,對當事人來說,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法院而言,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的前提下,應確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缺陷制度環境的矛盾和基礎理論的缺失混淆自認和認諾的概念證據制度的缺陷導致自認概念的定位混亂自認規則的效力問題存在立法矛盾結語welcometousethesePowerPointtemplates,NewContentdesign,10yearsexperience

自認作為一條古老的法則,近代以來己為許多國家采用、發展和完善,固有其合理所在,完全能夠拿來為我所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對當事人的自認并未作出特別的規定,而作為當事人陳述的一部分,不能確認其直接的證明效力,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雖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但規定仍不很規范,也缺乏針對性,不能滿足訴訟實踐的客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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