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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作業1:案例分析題

1、(1)、被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五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重要有:請求備案;申請回避;委托訴訟代理人;規定補償損失;對不備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出席法庭并陳述案情;發問被告人;參與證據調查與質證;申請告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參與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規定重新審判。

2、應由甲市法院管轄為宜。

理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應由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同時,第25條明確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重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在本案中,被害人孫某在甲市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車并對其實行了犯罪行為,即犯罪行為地是甲市。并且三被告人住所地也是在甲市,所以本案由甲市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3、該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做法對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決定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被決定回避的偵查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本案中,由于案情重大,時間緊迫,王某仍需參與偵查、抓捕工作。所以不能停止偵查,不能回避。

二、簡答題

答: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共同之處有:(1)申請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4)對不備案和不起訴的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5)有權參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6)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等。

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差異有: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而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被害人的請求備案權,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也是自訴人所沒有的。?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訴才解決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4)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2的參考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也許被判處死刑的人假如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管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也許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2)本案中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有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對于“有關個人穩私的案件,不公開解決。”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和強奸罪,而強奸罪屬于個人隱私,所以不應公開解決。所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是錯誤的。?(3)法院以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死刑,罪名合用不妥,應為故意殺人罪。

2、答:?(1)公安機關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

(2)本案監視居住已超過法定期限。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本案中從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過6個月.?(3)解除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及時告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而本案中公安機關沒有告知.

3、答:(1)法定證據有:?①物證:鞋印,金項鏈一條,鈔票一萬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②鑒定結論:鞋印,血型,傷口③被害人陳述:張小妹的陳述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李大龍的供述⑤勘驗筆錄⑥證人證言:小王聽到呼救聲,見到張小妹倒在地板上,鮮血直流?(2)直接證據:①被害人陳述:張小妹的陳述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李大龍的供述(3)間接證據:?①物證:鞋印,金項鏈一條,鈔票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②鑒定結論:鞋印,血型,傷口,證人證言、勘驗筆錄?二、問答題

1、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案件重要事實時必須遵守的規則有哪些??答:

?第一、必須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即(1)一切證據材料所表白的事實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切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重要事實存在客觀聯系;(3)間接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合法,方法必須科學。?第二、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第三、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間接證據互相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第四、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也許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

上述四項原則必須同時具有,才干作出有罪的認定。?2、談談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

答:(1)強制力度不同。監視居住的強制力度大與取保候審。?(2)期限不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遵守規定不同。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指其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別人;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4)方式不同。被取保候審人要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而監視居住沒有此規定。除以上4個區別以外,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作業3:答:本案應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

本案應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訴解釋》第1條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本案為以暴力干涉別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觸犯《刑法》第257條第2款的規定,不屬于自訴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重要偵查機關,負責對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將大部分刑事案件劃歸公安機關偵查,可以充足發揮公安機關揭露和證實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2,案例二?一、不應集體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不允許采用開座談會或集體討論的方式進行,以免串供互相影響。?二、不應只有偵查人員張某一人訊問,因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三、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存在下列問題:

1、張某的第一句話有錯:應當一方面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本案中偵查員是先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問。?2、張某第二句話有錯: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后或者被采用強制措施之日起,偵查人員應當告知他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征詢,代理申訴、控告,本案中偵查人員的說法是違法的。

3、張某第三句話有錯:在執行拘留時應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本案中偵查人員違反上述規定。?4、張某第四句話有錯:一是公訴案件不應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違法行為。

5、張某多次打趙某的耳光,并罰趙某跪在地下,屬刑訊逼供.?3,案例三、?答:

一、檢察機關在本案訴訟中有以下違反訴訟程序的規定:?在決定逮捕后,派本案偵查員執行逮捕是錯誤的;逮捕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訴人在質詢證人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后,直接當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錯誤的;應當向法庭申請延期審理后,追加起訴.?二、法院在一審時有以下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

1、辯護律師在庭審時申請傳喚新的證人時,合議庭決定中止審理是錯誤的,這不符合中止審理的情形。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告知新的證人到庭,應當決定延期審理.?2、法庭審理中發現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貪污的事實時,接受辯護人請求決定延期審理是錯誤的,應當建議公訴人追加起訴,如公訴人批準的,應由公訴方申請延期審理。

3、人民法院依刑訴法第116條第4款規定:證據局限性,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做出證據局限性,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決定。

三、法院在二審時有以下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二審法院在審查蘇撤回上訴規定后,作出準予撤回上訴的決定書是錯誤的,由于上訴人的撤回上訴規定是在上訴期滿后提出的,二審法院準予撤回上訴應當制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書,而非決定書。、案例分析題

1、(1)、被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五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重要有:請求備案;申請回避;委托訴訟代理人;規定補償損失;對不備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出席法庭并陳述案情;發問被告人;參與證據調查與質證;申請告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參與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規定重新審判。?2、應由甲市法院管轄為宜。

理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應由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同時,第25條明確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重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在本案中,被害人孫某在甲市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車并對其實行了犯罪行為,即犯罪行為地是甲市。并且三被告人住所地也是在甲市,所以本案由甲市法院管轄更為適宜。?3、該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做法對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決定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被決定回避的偵查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本案中,由于案情重大,時間緊迫,王某仍需參與偵查、抓捕工作。所以不能停止偵查,不能回避。

二、簡答題?答: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共同之處有:(1)申請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4)對不備案和不起訴的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5)有權參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6)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等。?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差異有: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而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被害人的請求備案權,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也是自訴人所沒有的。?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訴才解決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4)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2的參考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也許被判處死刑的人假如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管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也許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2)本案中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有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對于“有關個人穩私的案件,不公開解決。”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和強奸罪,而強奸罪屬于個人隱私,所以不應公開解決。所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是錯誤的。?(3)法院以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死刑,罪名合用不妥,應為故意殺人罪。?2、答:

(1)公安機關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2)本案監視居住已超過法定期限。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本案中從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過6個月.?(3)解除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及時告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而本案中公安機關沒有告知.?3、答:(1)法定證據有:?①物證:鞋印,金項鏈一條,鈔票一萬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②鑒定結論:鞋印,血型,傷口③被害人陳述:張小妹的陳述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李大龍的供述⑤勘驗筆錄⑥證人證言:小王聽到呼救聲,見到張小妹倒在地板上,鮮血直流

(2)直接證據:①被害人陳述:張小妹的陳述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李大龍的供述(3)間接證據:?①物證:鞋印,金項鏈一條,鈔票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②鑒定結論:鞋印,血型,傷口,證人證言、勘驗筆錄

二、問答題

1、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案件重要事實時必須遵守的規則有哪些?

答:??第一、必須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即(1)一切證據材料所表白的事實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切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重要事實存在客觀聯系;(3)間接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合法,方法必須科學。?第二、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第三、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間接證據互相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第四、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也許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上述四項原則必須同時具有,才干作出有罪的認定。

2、談談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

答:(1)強制力度不同。監視居住的強制力度大與取保候審。?(2)期限不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遵守規定不同。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指其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別人;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刑事訴訟法學》形考作業4答案?案例一參考答案:

答:二審法院的做法不對的.?由于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有權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無權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因此,其上訴屬民事上訴,只能影響附帶民事判決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決的變更。所以本案中二審法院的做法是不對的的,假如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一審刑事判決有錯誤,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例二參考答案:

本案中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是不合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作出予以核準的裁定;認為原判較重,不批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假如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局限性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于重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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